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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緒論中國和歐盟建交以來,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下,雙方經濟貿易關系迅猛發展。目前,中國已是歐盟的第二大貿易伙伴,僅次于美國,歐盟也成為中國的第一大貿易伙伴,相互間的關聯和依存程度非常緊密。根據WTO秘書處統計,雖然目前全球反傾銷數量下降,但是針對中國商品的反傾銷仍占大半,尤其是前幾年開始的全球經濟惡化,各國把反傾銷作為保護本國產業、實施貿易保護的重要工具,國際貿易保護主義進一步加劇。而中國近幾年的經濟形勢持續好轉,歐盟把我國作為其反傾銷措施的首選目標,美國擴大對外出口措施也加劇了中美之間的貿易摩擦。歐美聯手打壓中國的態勢越來越明顯。“還有南美洲和亞洲的許多國家也難免不對中國實施反傾銷措施。”1面
2、對歐美國家對我國產品的傾銷控告及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我們束手無策,不能根據反傾銷立法采取適當措施予以反擊。這就迫切要求豐富和發展我國的反傾銷立法與實踐,主動吸取歐美等國反傾銷實踐活動中可以供我國參考的成分。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中國產業頻繁受到國外產品的傾銷危害,傾銷行為的方式也越來越隱蔽,在維護貿易公平的基礎上,要維護我國產業利益和保持經濟健康發展,就要求我們參照國外做法,以反傾銷協議為指導,在正常價值的認定、傾銷幅度的計算、傾銷行為的甄別等各方面可以更好的地利用WTO反傾銷協議規則保護自己。國外對反傾銷法中正常價值認定的研究與我國相比更加完善,對正常價值確定大致遵循關貿協定的規定,認定的方法較多
3、,包括對市場經濟國家、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的正常價值確定和正常價值確定的其他方法。對市場經濟國家產品正常價值的認定方法一般采用比較常規的辦法,如:國內價格、第三國價格、結構價格等。歐美等國家對市場經濟國家和非市場經濟國家規定了比較具體的劃分標準。可是存在一些不足,首先,由誰來規定市場經濟國家和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劃分標準呢?其次,拉美國家對我國產品的正常價值認定也存在缺陷,他們不考慮我國是勞動密集型產業勞動力低廉,產業規模大、廠家多而成本降低的情況,而是籠統的以替代國制度解決。相似產品的確定則只以海關編號相同為準,間接傾銷的確定也不考慮出口商采取低價傾銷的不規范操作,一味地將責任歸咎于我國,國外對我
4、國的各種不公平對待行為急需解決。我國對反傾銷法中正常價值認定的立法不健全。現行反傾銷法條例對于正常價值只規定了三種基本價格形態。但在反傾銷申訴和調查實踐中,情況往往比較復雜,對于保護我國產業可能會出現力度不夠的情形。我國反傾銷法關于正常價值認定、正常貿易過程、結構價格、關聯當事方的規定以及不同情況下傾銷幅度認定等方面存在不足,需要我們進一步完善反傾銷立法,正確運用反傾銷措施,積極參加反傾銷訴訟,爭取正常價值的認定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發展。本課題主要采用一般綜述法、文獻資料法、對比分析法和歸納總結法對論題進行淺層的研究。介紹反傾銷法中正常價值的基本理論,采用了一般綜述法;論述各國認定正常價值的多種
5、方法,采用了文獻資料法;分析各國反傾銷法中正常價值認定的立法與實踐,然后結合我國在反傾銷貿易實踐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從而得出我國立法與實踐的不足,采用了實例論證法和對比分析法。首先論述反傾銷法中正常價值認定的基本理論,了解正常價值的含義以及其在反傾銷法中的重要地位。進而闡述一些國際上關于正常價值認定的方法,包括對市場經濟國家商品正常價值的認定方法,對非市場經濟國家正常價值的認定方法,還有一些國家運用的正常價值認定其他方法。再講述各國在反傾銷實踐中怎樣認定正常價值和運用反傾銷措施的情況。最后,通過分析、對比其他國家反傾銷法律以及在實踐中認定正常價值,得知我國這方面的不足之處并思考解決的辦法。一、反
6、傾銷法中正常價值認定的基本理論(一)正常價值的含義關稅貿易總協定(GATT)和關于執行GATT1994第6條的協議以及各國的反傾銷立法都對正常價值做出了大同小異的規定。“WTO關稅貿易總協定第2條規定一產品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的出口價格低于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出口國供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的商業,則該產品被視為傾銷。”2“我國反傾銷條例第三條規定: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3可見要確定一個產品是否構成傾銷,必須首先確定其正常價值,即標準價值。該條對傾銷的定義做了規定,而沒有對正常價值的定義作出規定。那么對于
7、正常價值的定義,就只能夠通過規定正常價值的確定方法來間接表述歸納正常價值的具體內容。歐美等國的反傾銷立法使用相似的方法對正常價值的定義作出規定,只是在含義范圍的大小上有所不同,但是方法和原則大致相同。我認為正常價值的法學定義可以為:正常價值是WTO反傾銷協議和各國反傾銷法規定的,用來與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進行比較,從而確定該產品是否構成傾銷以及傾銷幅度高低的參照價格,該參照價格是正常貿易條件下或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形成的可比價格。(二)正常價值認定在反傾銷法中的地位正常價值是反傾銷法中最基本的構成要素之一,是反傾銷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正常價值的確定為判斷是否構成傾銷提供了條件,是實施反傾銷措施以
8、及全球反傾銷立法的根本條件。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以構成傾銷為前提,而是否構成傾銷必須認定正常價值、認定出口價格,然后比較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的差額,以傾銷幅度來判斷傾銷是否構成。若正常價值無法確定,也就無法確定傾銷,也無法實施反傾銷措施,那么全球反傾銷立法也就失去了根本條件。二、反傾銷法中正常價值的認定方法根據WTO反傾銷協定及該協定中各成員國反傾銷法的規定可知,正常價值是出口地國或原產地國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用來消費的同類商品實際已經或將要給付的價格,就是出口地國的國內市場價格。而在各國貿易中往往會出現判斷涉訴國是市場經濟國或非市場經濟國的問題。在此基礎上可將正常價值的認定方法分為對市場經濟國家產
9、品、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的認定方法以及其他的方法。(一)市場經濟國家的正常價值認定方法根據WTO反傾銷協定的規定,對于市場經濟國家的正常價值認定通常適用以下幾種方法。這也是WTO反傾銷協定規定的正常價值認定的一般規則,以及各成員國反傾銷法律規定確定正常價值所遵循的準則。1、出口國國內價格出口價格是指相同商品或類似商品在出口國的國內價格,即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出口國用于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較價格。這里的相同商品是指在所有方面同傾銷商品完全相同的商品。“如果相同的商品也在出口國國內市場銷售,則以其在國內市場上的銷售價格作為其正常價值。如果出口價格低于該商品在出口國國內市場上的銷售價格則構成傾銷。沒有
10、相同產品時,以類似產品的國內市場價為準。” 42、第三國價格第三國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將同類產品出口到第三國具有代表性的可比價格。此種方法多用于當出口國國內不存在該產品或國內市場的貿易過程不正常時,倘若該產品出口地國同時對其他國家出口該產品的類似產品,則以向其他國家的出口價格作為正常價值。3、結構價格結構價格是指相同產品在出口國的生產成本,加上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一般費用以及利潤所形成的出口價格。“結構價格由以下幾部分構成:(1)被調查商品或類似商品的生產成本;(2)相同種類的產品在正常交易過程中,以通常批發數量銷售而產生的一般管理費用;(3)利潤,原貿易法規定一般管理費用的數量不應少于生產成
11、本的10%,利潤的數量不應少于一般管理費用和生產成本之和的8%。”5新貿易協定法修改了原來一刀切的固定比例的做法,改用以正常貿易中實際發生的數額為基礎。(二)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正常價值認定方法WTO反傾銷協定中并沒有對非市場經濟國家正常價值認定的規定。這是某些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反傾銷法中專門對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規定的正常價值認定方法,具有明顯的歧視性、嚴重的不公平性和自由裁量權的任意性。 1、替代國價格 采取這一方法,首先要選定一個與出口產品的“非市場經濟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的市場經濟第三國,將該市場經濟國家當作“替代國”,再以該國生產同類產品在該國內的市場價格,或者該國出口的相似產品的價格
12、認定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生產同類商品的正常價值。在這一類國家的選定上,反傾銷主管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以及主觀隨意性均非常明顯。因為反傾銷主管機關在實踐中更重視從替代國獲取相關資料、數據的方便性,而忽視所選替代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與出口產品的“非市場經濟國家”經濟發展水平是否相當。所以比“非市場經濟國家”經濟發展水平高幾倍,十幾倍甚至幾十倍的“市場經濟國家”有可能被選定為“類比國”,致使涉案企業面臨更大的人為風險。2、構成價格歐盟反傾銷法中規定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的正常價值確定方法,除了使用類比國價格,還可以使用該產品的構成價格,該種方法即美國最先確立的生產要素方法。“首先,商務部要確定非市場經濟國家
13、產品生產要素的實際投入,包括勞動時間、產品使用的原材料數量、能源投入及其他設備的消耗以及資金的實際投入,產品要素投入數據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被控制企業本身;然后,商務部選擇一個市場經濟第三國作為參照模型,使用該國相同或類似產品的實際價格乘以非市場經濟國家生產要素投入的量化指標計算出生產成本,在該生產成本的基礎上,再加上固定折算的管理費用、利潤及其他費用,通過調整計算出產品的正常價值。”6 3、價格承諾 根據歐共體反傾銷基礎條例的規定,被初步認定存在傾銷行為的出口商可以提出承諾(包括價格承諾)將其出口產品的價格提高到足以消除傾銷對歐共體產業造成損害的程度,如果歐共體接受了出口商的價格承諾,且該承諾
14、符合基礎條例第9條第5款的規定,則歐委會將不再對該出口商征收反傾銷稅。在美國這種措施稱為中止協議,其本質上是對進口產品采取數量限制,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734條規定中止協議的條件:(1)必須符合公共利益。(2)將受到有效的監督。(3)可以阻止由于進口而導致的美國國內產品價格的下降。實踐中,非市場經濟國家也往往愿意與進口國達成中止協議,因為這樣至少還能保住在進口國的部分市場份額。(三)正常價值認定的其他方法1、低于成本銷售時正常價值的認定方法“當相同產品或相似產品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1年或至少6個月),以相當大的數量低于成本銷售,或在銷售價格高于生產成本而不能充足地用來確定正常價值時,以構成
15、價格作為正常價值。” 7根據美國反傾銷法規定,在低于生產成本銷售達到法定標準,從而被認為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的情形下,采用三種方法確定正常價值:(1)在出口國市場上高于成本銷售價格,前提是要有足夠的可供比較的銷售;(2)向第三國出口的價格;(3)原產國產品的結構價格。即制造成本和原料加上合理的管理費、利潤。2、間接傾銷中正常價值的認定方法間接傾銷指產品不直接從原產地國進口,而是原產地國將產品出口到其他國家,再由他國出口到進口國,此時產品的正常價值應根據該其他國或原產地國相同產品、類似產品的國內市場銷售價格予以確定。WTO反傾銷協議第二條規定:若產品不是直接從原產國而是從中間國出口,通常以出口國也
16、就是中間國的可比價格作為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但在下列情況中應該采取原產地價格確定正常價值:(1)該產品僅通過出口國轉運;(2)出口國不生產該種產品;(3)在出口國不存在可比價格。3、關聯交易中正常價值的認定方法所謂關聯交易是指有關聯關系公司之間的銷售,如跨國公司、母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間的銷售等。該交易價格不能反映成本和市場需求,不能將這種銷售價格作為正常價值,而是采用批發數量價格或加權平均法計算商品的正常價值。美國反傾銷法將關聯當事方區分為三種情況:(1)國內生產商和受訴傾銷產品的出口商或進口商有關聯;(2)國內生產商同時又是受訴傾銷產品的進口商;(3)美國反傾銷法對跨國公司出口產品正常價值的
17、具體規定,以下三種情況按有關第三國所生產產品的銷售價格計算:(1)跨國公司在兩個以上國家直接、間接擁有或控制生產設備,生產對美國出口產品或相似產品;(2)被調查或相似產品在出口國無銷售或銷售量太小,不足以作為比較基礎;(3)出口國以外生產的被調查或類似商品的正常價值,高于在出口國生產的被調查或類似商品的正常價值。4、署長指定價格加拿大反傾銷法規定“如果因無法提供充分有效的信息,從而未能按傾銷法規定的其他方法確定正常價值,署長根據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合理確定正常價值。”85、本國國內價格“根據澳大利亞反傾銷法規定,對于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價值認定,如果替代國價格無法確定,則將澳大利亞生產或加工的同類產品
18、在正常貿易過程中和長臂交易條件下用于國內消費的銷售價格作為正常價值。”9三、反傾銷法中正常價值認定的國際實踐(一)美國對正常價值認定的立法與實踐美國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一直以確定非市場經濟國家商品正常價值的方法來計算我國產品的正常價值,如“在2000年的美國對華蜂蜜反傾銷案中10”,由于受“非市場經濟”的約束,中國應訴企業一直面臨“替代價格”的困擾,在這種制度性障礙下,爭取一個公允的“替代價格”成為應訴企業勝訴的一個關鍵。美國商務部確定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的正常價值,采用以下幾種方法:1、替代國價格;2、替代國出口價格;3、替代國的結構價格;4、美國同類產品的價格。商務部有時也會采用美國相
19、同產品或相似產品的市場價格或結構價格作為涉訴產品的正常價值。 在該案件中,雙方爭論的一個焦點是替代價格的選定。中方能否勝訴,很大程度上在于能否選取一個經濟發展水平和我國相當的第三國,然后快速查證該第三國國內相似產品的生產成本或市場買賣價格是否和我國相當。否則,只能根據美國法律規定的“最佳可得數據”來選擇替代國價格。如果美國確定的“替代價格”高,那么我國商品被認定為傾銷的可能性極大;如果確定的“公平價格”低,那么我國勝訴的機會就增大。所以,當我國涉案企業在遭受反傾銷時,必須馬上采取措施以便采用對我國企業有利的替代價格。 事實上,考慮采用當事人提交的“替代價格”信息與否時,美國商務部將會審查提交的
20、這些價格是否符合四個標準:1、平均非出口價格;2、能夠代表調查期間的一系列價格或者和調查期間最為接近的價格;3、特定于產品的價格;4、剔除稅收后的價格。美國商務部將根據這四個標準,結合案件具體的情況,對我國企業提交的價格數據的一切相關特征加以權衡,來確定該數據是不是該案應該投入的最佳可得數據。在這個案件中,因為我們找不到該期間具有可比性“替代價格”,所以導致美國采用“最佳可得數據”原則,即按照申訴方的意見確定替代國價格。(二)歐盟對正常價值認定的立法與實踐歐盟反傾銷法律規定“產品從非市場經濟國家進口,該產品的正常價值依照一個市場經濟第三國的有關價格確定,包括以下三種:1、替代國在國內市場銷售相
21、同產品或對其他國家包括歐盟成員國銷售實際支付的價格;2、替代國的結構價格;3、以歐盟相同產品實際價格或應付價格為準。”11而歐盟對替代國的選擇標準的規定也十分模糊,對替代國的選擇有相當大的自主抉擇權。“在2006年歐盟對進口塑料袋反傾銷案件”12的終裁中,未應訴的企業被征收高達28.8%的反傾銷稅,由于未獲得市場經濟地位和分別裁決待遇,所以未應訴企業被采用類比國的結構價格來確定正常價值。該案中歐盟最初以美國作為中國正常價值的類比國,但美國各項投入要素成本費用均高于中國,若選擇美國為類比國會對中國企業非常不利。因此,我國企業、政府部門和進口商建議從泰國、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印度四個國家中選擇一
22、個作為類比國,通過多方抗辯以及歐盟方面的綜合考慮,最終選擇馬來西亞作為類比國來確定中國的正常價值。 “歐盟第905/98號條例第2 條第7款(b)項規定,歐盟把中國列入“轉型經濟國家”,中國出口商可以在此后的反傾銷調查案件中遞交書面報告給委員會,提供充足的證據,歐委會給與其市場經濟待遇,出口商可以不適用替代國規則而適用自己的正常價值計算規則,具體的標準包括:1、企業依照市場供求關系決定產品的成本、價格以及投入,國家沒有明顯干預企業決策,主要生產要素成本能夠基本反映市場價值;2、企業擁有一套清晰的、通用的且能夠獨立審計的基礎會計賬簿;3、企業的生產要素成本及財務情況,尤其是資產折舊、購銷賬目、易
23、貨貿易及償債沖抵付款等方面,未受之前的非市場經濟體系的明顯影響;4、公司財產法及破產法的保護和約束,能保證企業經營中法律資格的穩定性及確定性;5、貨幣兌換由市場自由決定。”132006年歐盟對進口塑料袋反傾銷案件中,10家抽樣企業中共有7家企業獲得了市場經濟待遇,享受4.8%-12.8%的單獨稅率。塞德和聲科這兩家上海企業分別獲得7.4%和4.8%的稅率。聲科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最初裁決中其反傾銷稅率是13.7%,歐盟計算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的企業產品的正常價值的方法,是采用企業自己的結構價格,也就是生產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一般費用。傾銷幅度是根據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的比較得出來的。通過
24、仔細研究,聲科企業認為歐盟對于稅率的初裁計算不合理,它過高的計算了一些費用和應有的利潤。歐盟把聲科企業國內銷售的毛利潤當作出口的合理利潤,而實際上卻扣除了商場的返利,利潤率并沒有那么高。聲科企業通過申請舉行聽證會說服了歐盟,最終,聲科在終裁中得到了4.8%的低稅率。(三)我國立法的不足“我國反傾銷立法規定的正常價值問題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的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六條以及第十二條14”,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對于正常價值的規定,我國現行反傾銷法中至少存在以下五個方面的不足:1、我國反傾銷條例第4條規定了對在正常貿易過程條件下的交易雙方,但對“正常貿易過程”未作明確說明,對非正常貿
25、易過程中的價格確定問題也未解決,造成了在正常價值確定方面的不足。2、我國反傾銷條例對認定結構價格做了粗略的規定,即結構價格等于生產要素成本加合理費用以及利潤”,而怎么計算生產成本、合理費用以及利潤沒有規定可操作性的方法。3、我國反傾銷條例在規定可比價格方面,僅使用了“可比價格”的概念,對此概念并未作出說明,也未具體規定如何確定可比價格。4、我國2003年的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規定中對關聯當事方的規定,在確定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等情況時,都必須考慮是否存在關聯交易。而未規定應該如何確定“關聯當事方”。5、對生產商或出口商不同情況下傾銷幅度的認定。有時涉案生產商或出口商的數量可能過多,不可能對其進行一
26、一調查來確定其的傾銷幅度,要怎樣來確定其的傾銷幅度呢,對此我國反傾銷條例未做規定。四、對反傾銷法中正常價值認定規定的法律思考我國反傾銷的有關法律法規對正常價值的規定正在不斷進步、不斷完善,但因為我國反傾銷立法和執法的時間比較短,無論在立法經驗還是執法經驗上都不夠豐富。所以,認真研究我國現行反傾銷法律法規,并把它與國際反傾銷法律法規進行細致深入的比較,借鑒國際反傾銷法律規則,從而完善我國反傾銷法律中有關正常價值認定的規定。(一)正常貿易過程規定的完善對我國反傾銷條例中有關“正常貿易過程”規定的不足,可以借鑒歐美等國使用的方法,比如歐盟確定“正常貿易過程”采用的排除法。用實施細則的方式對我國反傾銷
27、條例第 4 條有關確定進口產品正常價值的規定做出補充解釋,并列舉出“非正常貿易過程”的幾種情況,包括:“1、關聯當事方之間的銷售。貿易雙方有明顯關聯關系或伙伴關系,如總分公司、母子司之間,因為它們之間的交易價格不能反映成本及市場需求,所以不能把它們的交易價格作為在正常貿易中形成的價格;交易雙方進行的補償貿易,也被視為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因為其僅有名義價格。關于關聯交易,我國對此可規定除非關聯的當事人的交易價格和無關聯的當事人的交易價格有可比性,否則不采用國內價格為正常價值,而采用其他方法。”15比如:用第三國市場價格和結構價格來確定其正常價值。2、低于成本銷售的方法。反傾銷法用價值和價格的比較來
28、確定傾銷構成,而在確定正常價值上,歐盟和美國的反傾銷法規定了排除使用低于成本在國內市場或第三國銷售。但并不是所有低于成本的銷售都是在非正常貿易中的銷售,關鍵在于這種銷售是不是屬于正常的商業做法。那么我國可以借鑒歐盟反傾銷條例來規定低于成本銷售,可對其限制條件進行規定:1、“持續時間”大于或等于 6 個月;2、“實質數量”達到一定比例,要求低于成本的銷售量占其全部銷售量的 20%;3、在合理期間內收不回全部成本。(二)結構價格規定的完善我國確定正常價值采用結構價格時,可以借鑒歐盟反傾銷條例的規定,用法規或細則的方式具體規定其的生產成本、合理費用及利潤。那么調查機構在確定結構價格時就能夠根據同類產
29、品相關的生產成本、銷售成本及費用作出合理的界定,以更好的計算正常價值。而確定出口價格時,以合同條款為基礎的協議購買價格來確定“應當支付的價格”。并且依照美國采用的“合理基礎”推定出口價格,可參照“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原則用來作補充規定,從而對“合理基礎”進行一定的限制。(三)可比價格規定的完善 對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進行比較的因素應該作出具體規定,使該比較在相同貿易水平上進行。對我國反傾銷條例中的原則性規定,需作出補充解釋,并列舉出常見的“可比性因素”,可以適當考慮影響價格可比性的差異,如稅收、銷售條件等各方面的差異,還有別的可以證明對價格有影響的差異。(四)關聯當事方規定的完善歐盟反傾銷條例對“
30、關聯當事方”的規定比較具體,可以更好地指導反傾銷調查當局的實踐。“而歐盟第2454/93號條例第143條第1款規定:1、進口商和出口商互為對方企業的主管或高級職員;2、雙方在商業中為法律上承認的合伙人;3、交易一方是雇主,另一方是雇員;4、在雙方的重要表決權股份或者股票中,一方直接或間接地持有或控制另一方不少于5%的股份;5、交易一方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對方;6、交易雙方都直接或間接地受到第三方控制;7、交易雙方均直接或間接的控制第三方;8、雙方同為一個家庭的成員。”16對于上述規定,我國反傾銷條例可以參照或效仿。(五)不同情況下傾銷幅度認定的完善針對該情況我國可以參照歐盟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即采用抽樣的辦法對生產商或出口商進行調查.未被抽中的生產商或出口商的傾銷幅度未超過抽樣確定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對在調查過程中提供了必要信息、但未被抽中調查的生產商或出口商,可實行單獨稅率。如在歐盟對華塑料袋案中,歐盟對參加了訴訟卻未被抽樣的98家企業統一實行8.4%的加權平均稅率,而大多數企業表示能夠承受,而對未應訴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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