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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北京理工大學遠程教育學院2016-2017學年第一學期合同法期末論文教學站:青島知金 學號: 201509420210009 姓名 劉星星 手機號成績 淺談合同法的效力【摘要】 在當今社會合同運用的頻率和要求越來越高,對合同的效力的了解和認知要求也越來越高,因此必須充分理解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正確的認定和處理二者的區別。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對當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的約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合同的效力問題是合同法中的核心問題。合理地運用合同,這樣才能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秩序,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義以及合

2、同的成立和生效,與合同效力之間的相互聯系予以分析。【關鍵詞】 合同效力 合同有無效 合同的撤銷 法律后果前言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對當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的約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規定了統一的要件,同時當事人也可以約定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只有符合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未具備約定條件的合同成為不生效的合同。因此,合同的效力問題是合同法中的核心問題。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義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與合同效力之間的相互聯系予以分析。并闡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別生效要件,以及附條件和

3、附期限合同的特殊內容。并介紹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各種行為和情況,對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作以說明。一、合同的效力概述  我國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民事義務的協議”。在我國,合同本質上是一種合意,它的成立就意味著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當事人各方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來進行交易,才能使合同被法律認可和保護。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對合同效力的認定就成了國家對合同的認可、保護與干涉的具體內容之一。1.合同的效力有廣義和狹義的兩種涵義和理解廣義的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一般

4、法律約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終止的全過程。狹義的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合同對當事人的強制力,即當事人如違反合同約定內容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合同的有效與無效及合同的效力待定中所稱效力均指狹義上的合同效力,即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的約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過程。合同效力中的約束力是當事人必須為之或不得不為之的強制狀態這種約束力或來源于法律或來源于道德規范或來源于人們的自覺認識。其中來源于法律的約束力的,對人們的行為具有最強的強制力。2.合同的效力一般表現(1)合同對當事人具有一般約束力,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效力體現為雙

5、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效果意思產生的法律效力,每一個合同效力都是特定的各個合同之間的效力,都是不同的;(2)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約定義務; (3)當事人應依法或依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義務。合同法對合同效力的規定,整體而言,加強了對合同當事人的約束力,提高了合同的對抗力,擴大了合同的效力范圍,完善了合同的效力體系。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對合同的無效與可撤銷予以限定。新合同法中規定的合同無效的原因有了較大變化:(1)對于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當其損害國家利益時,才屬于無效;(2)只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才能被認定無效。所謂違法合同,并不能因

6、其“違法”而一概視為無效,剝奪其約束力;(3)對于超越代理權限所簽訂的合同,新合同法不再規定為無效,而規定為“效力待定”。通過這些變動,減少了當事人所據以提出合同無效和法院據以認定合同無效的因素,縮小了無效合同的范圍,增強了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力;關于合同的可撤銷,新合同法通過兩個方面的規定,減少或限制了為擺脫合同的約束而對撤銷權的濫用:(1)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權以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為由請求撤銷或變更合同,未受損害方只能接受合同的約束;(2)行使撤銷權必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進行,否則無權主張合同可撤銷。這樣,可以避免這種合同的效力長期處于可能因被撤銷而造成的不穩定狀態。

7、0; 第二、沒有規定情事變更原則。情事變更的直接后果是變更或解除合同,對合同的效力影響至巨。同時,情事變更在實踐中又很難準確地予以把握,極有可能被一些不良當事人利用,以出現意外事件、艱難情形等情勢為由,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規避合同效力。在我們這個合同效力觀念本來就不太強的國度里,情事變更的負面影響可能會更加突出。新合同法沒有規定情事變更,盡管并非無一不足,但對于維護合同效力而言,還是具有積極作用的。  第三、采納了嚴格責任的違約責任原則。合同法采取嚴格責任,其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8、”根據該規定,當事人任何一方違約,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除不可抗力之外,均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效力的集中體現,它將使當事人對其違約責任再無可推脫,只能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新合同法的嚴格責任原則為合同的效力、尤其是對當事人的約束性效力,提供了堅強、有力的保障。  第四、制約了政府和法院等機構對合同的不當干預。首先,新合同法取消了經濟合同法中的“合同管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工商管理部門等政府機構對合同的濫行干預。其次,新合同法規定對于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和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能撤銷。”按照該規定,合同變更或撤銷的選擇

9、權歸當事人。法院或仲裁機構無權在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時將合同撤銷。最后,新合同法更為明確地規定了合同的解除權歸當事人。其第94條明確排除了法院或仲裁機構依職權主動解除合同的任何可能。在立法精神上,應當說該規定并未授予法院自行解除合同的權力。但由于其用了“允許變更或解除”的字樣,卻未指明“允許”誰來變更或解除,就為曲解法律留下了漏洞。一種認識便是,法律既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也允許法院來變更或解除。于是,在實踐中就出現了當事人沒有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而法院主動依職權為當事人變更或解除的怪現象。按新合同法的規定,這是難以發生的;至少在法律條文的表述中沒有留下可乘之機,從而為維護合同的效力,尤其是

10、對抗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五、規定了合同附隨效力。(1)先合同附隨效力,即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訂立過程中,在締約的當事人之間便產生了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2)履行中的附隨效力。該法第6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3)后合同附隨效力。第92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附隨效力的規定,健全了廣義上合同效力的體系,有利于加強合同活動中的精神文明建設,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改善市場交易秩序。二、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性

11、質不同的法律概念,盡管二者具有較強的聯系,但是其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不論是在合同法理論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成立,在一般情況下,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同時合同法分別規定了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和當事人簽訂確認書等承諾生效的具體方式,而無論何種方式,其核心都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因此中國合同法上合同成立的要件極其簡單。其一: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其二當事人的意見表示一致。 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發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非

12、合同當事人所能完全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從目前的法律規定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但是我們人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為有效合同所應有的共同特征。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對“民事法律行為”所規定的條件來看,主要應具備以下條件。(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來看:就是要“合法”,當然以上條件也都是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具體規定,只有符合這些條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會“有效”的可能。依上述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所簽之合同無效;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

13、、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無效或效力不定;因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也都無效。適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為特殊要件:(1)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合同條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來;(2)法律、法規規定應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合同、手續的完成。在上述情況下,合同雖然成立,但卻可因各種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無效。3、 合同的無效(一)合同無效的概念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已具備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確定,當然地不發生法律效力。所謂自始無效是指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則第58條 規

14、定“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所謂確定無效是指合同的無效是確定無疑的。所謂當然無效是指它不需要任何人主張即當然不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人也都可以主張認定其無效。合同的無效,與民事行為的無效,也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種民法通則第60條規定:“合同無效中所稱的法律效力是廣義上的合同效力,即合同對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這種效力是合同本身固有的依當事人的意思發生的法律效果,所謂合同無效就不發生此種法律效果,但并不是沒有任何效果,相反,合同無效后將在當事人之間產生 返還財產,損害賠償等締約過失責任。(二)合同無效的原因 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以下情形的民事行為無效:1、當事人是無

15、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當事人一方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3、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行為。4、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一般包括以下三種情況:(1) 是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2) 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3) 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

16、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5、 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關系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都會因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而使合同不發生效力,從法律后果上來看具有同一性。但兩者之間的區別也是比較明顯的。1、 從內容上來看,可撤銷公司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據此,法律將是否主張撤銷的權利留給撤銷人,由其決定是否撤銷合同。而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常常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此類合同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因此對無效合同的效力的確認不能由當事人選擇。2、 可撤銷合同未被撤銷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據合同法第54條、第56條的規定來看,撤銷權人亦可要求不撤銷合同,而僅要求對合同予以變更,這就表

17、明了可撤銷合同并非都是當然無效,這可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進行選擇。3、 對可撤銷合同來說,撤銷權行使必須符合一定期限,超過該期限,合同即有效,但是無效合同因其為當然無效,不存在期限問題。六、合同被確認無效和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內,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現或因當事人的意志而終止合同效力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合同解除權是形成權。形成權是指當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為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合同解除包括協商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二)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合同被確認無效或撤銷后將導致合同自始無效。對方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患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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