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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船體開孔原則船體結構開孔規則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船體結構開孔(含開口、切口)規則和補強形式。 本標準適用于船長65m的鋼質海船,其它類型的船舶可參照使用。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船體結構流水孔、透氣孔、截漏孔、相貫切口及補板、型材、端部形狀3 開孔規則3.1 開孔原則 所有開孔應有光滑的邊緣和足夠大的圓角,圓角半徑為開孔短軸的1/10,且不小于30mm。開孔應遠離切口和肘板趾部;高應力區禁止開孔或避免開孔;高強度鋼構件盡量少開孔,若開孔應

2、采用橢圓形或相當形狀;3.1.4 開孔邊緣不要靠近板縫,至少離開50mm; 開孔與板縫相交時,孔邊緣離板縫不小于75mm,見圖1。圖13.1.5 凡船體結構上的開孔,都會影響船體結構的強度,因此盡可能不開孔。若要在構件上開設超過規定的孔或在特殊部位開孔,應事先與有關專業人員協商開孔位置,并應采取補強措施。3.2 甲板開孔3.2.1 艙口角隅各種類型船舶艙口角隅的形式及尺度,見表1。表1分類角隅形式及尺度備注雜貨船強力甲板大開口的角隅為拋物線形或橢圓形(見圖2a),不要求設置嵌入板。橢圓形角隅的長短軸比為2:1,即l1:l22:1或2.5:1,相當圓形長短軸應沿船的前后方向:(R)l2=Bh/2

3、0 不小于305mm,不大于610mm;(R)l2Bh/20 不小于300mm,不大于1000mm長短軸應沿船的前后方向;角隅處的鋼級:L250m 為級,L>250m 為級其它形狀艙口角隅一般要設嵌入板(板厚比相鄰甲板厚度大25%以上,而且至少應增厚4mm,但不需大于7mm)。集裝箱船主艙口開口角隅一般為圓角形,外側Rmin300mm,內側Rmin250mm(見圖2b),近機艙處盡可能大;角隅為拋物線形,橢圓形或負半徑的艙口角隅也將給予考慮;主艙口線外側的強力甲板上通常不得開任何小的開口。角隅嵌入板加厚為鄰近甲板板厚的15%,在機艙艙壁處為25%,應不小于4mm,不大于7mm,向艙口邊前

4、后延伸1m。雙殼體油船所有開口的角隅都應呈彎曲成圓弧形,邊緣應平滑;甲板開口呈橢圓形,其長短軸比為2:1,長軸沿船長布置。散貨船一般艙口的角隅為圓形,尺度要求可參照集裝箱船,其圓角半徑 R2Bh/24300mm圓角處的權縫應避開圓角的弧線,以保證避開角隅的切點,艙口線內外的甲板板厚差大于12mm時,應設一平均厚度的過渡板。圖2 開孔限制和要求 a) 在船舯0.5L區域內的強力甲板上開孔,其圓角半徑為開口寬度的1/24(Rmin300mm)。如艙口圍板為套環形式時,圓角半徑Rmin150mm; b) 管子和電纜穿過甲板的開孔,應避開艙口角隅和高應力區; c) 船舯0.5L區域內強力甲板上的開孔寬

5、度不得超過艙口邊至船邊距離的6%,其它部位甲板開孔寬度不得超過艙口邊至船邊距離的9%;d) 當開口不符合長寬比2:1或高強度鋼開口小于21.5時,應采用套環形式。3.3 外板開孔 禁止開孔范圍船舯0.4L區域的舭圓弧外板和舷頂列板圓弧形舷緣為禁止開孔部位,外板開口應避開上層建筑端點。3.3.2 開孔要求a) 海水吸入口和其它開口都應有足夠大的圓角;b) 所有開口的布置應盡可能使肋骨、縱骨、舭龍骨的不連續性減至最小;c) 所有開口及鄰近尾樓(或上層建筑)前端的開口均應給予完全補償,補償加厚板盡可能采用嵌入板而非覆板的形式。d) 貨門(舷門)的開口應有足夠大的圓角,且門的開口擬采用的補償形式將予單

6、獨考慮;e) 若外板開口不是圓形或橢圓形的,則開口角隅應為半徑盡可能大的圓弧;f) 在干舷甲板以下大于450mm或夏季載重水線以上小于600mm的范圍內設泄水孔和排水管時,均應設置止回閥。3.4 構件開孔3.4.1 主要構件的開孔一般開孔的高度不應超過腹板高度的25%(雙殼體油船為20%),且孔的位置應使其邊緣與面板之間的距離不小于腹板高度的40%。開孔的長度不應超過腹板的高度或次要構件間距的60%,取其中較大者,見圖3;HB0.6l D(D1)H/4 S0.4H圖3 b) 腹板上開孔端至次要構件切口角隅的距離應相等,切口與開孔之間距離不要過近,應按表2設置。開孔應有光滑的邊緣和足夠大的圓角;

7、為通過次要構件而開的切口(貫穿孔),應使其產生的應力集中為最小。切口的寬度應盡可能小,頂邊應為弧形且具有盡可能大的角隅半徑。腹板直接連接的范圍或(補板)搭接的尺寸應足以承受通過次要構件傳遞的載荷。型材貫穿孔的形式可參見Q/GSIJ0401016。 表2 mm序號開孔形式最小距離 S備注A區域B區域1孔與孔 (D1+D2)/2D1+D21) 一般在孔的周圍加上與腹板等厚的覆板或扁鋼框時,可以減小S,減小值為覆板或扁鋼寬度的二分之一;覆板、扁鋼框示意圖如下:2) *1為對于油船規范要求S100;3) *2為對于油船規范要求S180;*3為加補板時,其間距按下圖示設定:S3B S42B S5B2孔與

8、板*1D/2*1D 3孔與面板D(D0.4h)2D(D0.4h)4孔與扇開孔(D+R)/2D+R表2 mm序號開孔形式最小距離 S備注5孔與切口*2(D+B)/2*2(D+R)6切口與切口*3S12B S22DS22B e) 主要構件上的開孔應避開高應力區,構件應力區的劃分見附錄A(標準的附錄)。離強桁材(強橫梁)端梁肘板趾端200mm范圍內,中桁材腹板上不應有任何開孔; f) 所有肋板,旁桁材上均應設置人孔;所有肋板、旁桁材、均應有適當的流水孔、透氣孔,并應考慮泵的抽唧率; g) 距船舯0.75L區域內的中縱桁上不應開人孔或減輕孔,在特殊情況下一定要開時,應予以補強,并取得船級社同意;距船舯

9、0.75L以外區域的中桁材上可開孔,但開孔高度應不大于該處桁材高度的40%; h) 輕型肋板的開孔邊緣至內外底距離應不小于中桁材高度(即開孔高度不大于桁材高度的0.6倍)的0.2倍。 次要構件的開孔通常,在貨(油)艙的縱骨范圍內,不允許設間距很近的扇形孔,見圖4所示。圖4縱骨上的透氣孔或泄水孔(流水孔)、大接頭對接處的通焊孔距肘板趾端和主要支持構件交點和其它高應力區的距離通常不小于200mm,見圖5所示。圖5高強度鋼縱骨上的流水孔應具有光滑的焊趾,為橢圓形或相當形狀,且避開對接縫,見圖6或參照Q/GSIJ 0401016。高強度鋼甲板縱骨上可設置小的圓形透氣孔。圖6對于縱骨上的孤立開口,其間距

10、超過1m、孔的高度不超過腹板高度的10%或75mm時,以較大者為準,計算縱骨剖面模數可不考慮,但任何情況下,其開口高度均不得超過縱骨高度的25%。 e) 縱骨(或橫骨材)穿越水密構件時,應在水密構件一側(一般約150mm)的骨材上設置截漏孔(一般R=30mm,孔高不超過骨材高度的25%),其形式見圖7或參照Q/GSIJ0401016。圖74 開孔補強形式4.1 構件開孔的補償加強方式,應按構件開孔所處的應力區位置及開孔大小來確定,可參照表3。表3 mm構件名稱比值 D/H比值b/L備注A區域B區域不加強加強不加強加強桁材(強梁)腹板貨油艙*1 0.2*2 0.5*1 0.1>0.250.

11、5*1 D300*2 D600貨艙、機艙及除貨油艙外的其它艙0.25>0.50.1250.25 0.25-居住區域及露天甲板0.33>0.50.1650.250.5-實肋板0.4>0.50.20.25-雙層底內的旁桁材、各種隔板0.60.66- 注:D開孔高度;h桁材(板材高度);b開孔寬度;L次要構件間距。4.2 一般予以補償加強的開孔,可采用與開孔等截面的覆板或扁鋼框方式,覆板或扁鋼的板厚不小于開孔構件的板厚,覆板單邊寬或扁鋼寬度不應小于50mm。凡構件上的開孔不符合上述規定時,均應予以開孔補強,補強形式可參照表4。表4類型補強形式適用范圍型孔的高度、寬度超出允許范圍,且

12、寬度為高度的2倍以內。即H/4<DH/2,L/2<b2D型孔的高度在允許范圍內,且寬度為高度的2倍以上。即H/4D,b>2D型孔的高度、寬度超出允許范圍,且寬度為高度的2倍以上。即b>2D>h/2型孔的高度、寬度超出允許范圍,且高度為桁材高一半以上。即D>H/2,>H/2注: 此形式盡可能不采用,若不得而言時,應征得有關部門同意。4.4 甲板開孔處應力集中系數超過2.4時,應以適當的套筒形式作邊緣加強。4.5 構件高度應力區內小開孔(切口)的補強 a) 構件交叉處肘板趾端200mm范圍內設孔時應按圖8補強;圖8 b) 強構件端部趾部下設切口時,應按圖9

13、補強。圖9c) 分段大接頭處、縱骨(橫梁)通焊孔距相鄰扇形孔太近時,可按圖10補強。a)b)附錄A(標準的附錄)附 錄 名 稱A.1 應力區劃分說明 各類構件按應力狀態,可分為A,B,C 個區域。見圖A1示意。 A區域 ,是一般應力區; B區域 ,是中間應力區; C區域 ,是高應力區,也稱禁開孔區。 圖A1A.2 桁梁構件 桁梁構件通常是T型組合構件,其應力區劃分見圖A2 注:1)圖中L表示構件長度; 2)當 45°時按圖示確定, 當 > 45°時區取=45°。圖A2A.3 縱向強度構件A.3.1 縱骨、縱向梁架應力區見圖A3.a);A.3.2 縱向制蕩壁反

14、應力區見圖A3.b);A.3.3 縱向桁材應力區見圖A3.c)。圖A3A.4 平板龍骨上部肋板 平板龍骨上部肋板應力區見圖A4。圖A4 A.5 支柱上下端構件 支柱上下端構件的應力區圖A5。圖5A.6 扶強材下端的肘板扶強材下端與肘板連接的應力區見圖A6 。注: b為防撓材面板寬度b為肘板面板寬度圖A6A.7 其他部位構件A.7.1 肋板端部應力區見圖A7.a) ;A.7.2 中桁材應力區見圖A7.b) 。圖A71.開孔邊緣不要靠近板縫,至少離開50mm; 開孔與板縫相交時,孔邊緣離板縫不小于75mm2.凡船體結構上的開孔,都會影響船體結構的強度,因此盡可能不開孔。若要在構件上開設超過規定的孔

15、或在特殊部位開孔,應事先與有關專業人員協商開孔位置,并應采取補強措施。3.開孔限制和要求    a)  在船舯0.5L區域內的強力甲板上開孔,其圓角半徑為開口寬度的1/24(Rmin300mm)。如艙口圍板為套環形式時,圓角半徑Rmin150mm;    b)  管子和電纜穿過甲板的開孔,應避開艙口角隅和高應力區;    c)  船舯0.5L區域內強力甲板上的開孔寬度不得超過艙口邊至船邊距離的6%,其它部位甲板開孔寬度不得超過艙口邊至船邊距離的9%;d)    當開口不符合長寬比2:1或高強度鋼開口小于21.5時,應采用套環形式。4.主要構件上的開孔應避開高應力區,離強桁材(強橫梁)端梁肘板趾端200mm范圍內,中桁材腹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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