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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合作協議甲方:*乙方: *為了規范合伙學校的行為, 保護合伙學校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各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第一條合伙宗旨經甲方和乙方協商,本著互惠互利、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學校事務。 不得有違背國家和學校利益的行為, 一方需要進行其他的項目合作或服務時, 必須要征求另一方的同意才可進行, 否則要追加其責任, 嚴重者負刑事責任。第二條合伙學校概況名稱: *經營場所: *經營范圍: *經營方式: *第三條合伙期限合伙期限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四條 出資方式雙方在合作之后

2、,在共同的目標下達到雙方能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目的。1、甲方:兩人各出資額為 *元,以現金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主要負責學校的前期建設性投資,參與學校日常管理運營;2、乙方:以學校場地以及部分設備作為出資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計入學校投入中,年底結算時不計入到利潤分紅中。3、雙方年終利潤分成:在分紅時遵循入股比例進行分配,對于甲方前期、后期私人原有投資資金不列入分紅比例,只是針對后期的招生盈利收入進行比例分紅,日常教學及工作開支不列入利潤分紅,利潤分紅是針對所有計入成本之外的凈利潤。甲方占年終利潤分紅的60%,乙方占年終利潤分紅的40%。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

3、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 屆時予以返還。 合伙學校存續期間, 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學校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學校的財產, 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合伙學校登記全體合伙人同意指定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學校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和設立登記。 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 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擔責任。第六條財務、會計合伙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 、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伙學校的財務、會計制度。所有財務管理制度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財務進

4、行手工和電腦雙套做賬, 定期甲方將學校的財務報表報送乙方,讓乙方及時了解學校的財務狀況。 如出差、到外交流學習方面事宜,經合伙人同意按照制度執行,報銷相應費用,并嚴格遵守。第七條 盈余分配1、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2、盈余分配以利潤(虧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利潤(虧損)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3、合伙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第八條債務承擔1、合伙學校債務由合伙學校財產償還。2、合伙學校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3、合伙學校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4、由一名或者

5、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學校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學校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學校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 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第九條委托執行人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甲方執行合伙學校事務,并出具合伙的委托書。第十條執行人的職責學校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伙人負責,并行使下列職責: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2、主持合伙學校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3、擬定合伙學校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4、制定合伙學校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教師日常工作考核制度;5、制定合伙學校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6、提出聘任合伙學校的

6、經營管理人員;7、制定增加合伙學校出資的方案;8、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學校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9、除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伙學校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決通過, 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裁決權。第十一條其他合伙人的權利1、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學校事務的情況;2、為了解合伙學校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3、被委托執行合伙學校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托;4、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學校事務時,其他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

7、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第十二條企業事務的決定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1、處分合伙學校不動產;2、改變合伙學校名稱;3、轉讓或者處分合伙學校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4、向學校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5、以合伙學校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學校的經營管理人員;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8、合伙人與本合伙學校進行交易;9、合伙人增加對合伙學校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彌補虧損;10、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第十三條禁止行為合伙人在合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1、禁止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學校相競爭的業務;2、未經全體

8、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學校名義進行業務活動;3、除全體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學校進行交易;4、禁止合伙人從事損害本合伙學校利益的活動。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 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伙學校,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決定除名。第十四條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1、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學校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3、依法訂立入伙協議;4、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學校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五條可以退伙的情形(一)合伙協議約定合伙學校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2、經

9、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3、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學校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二)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學校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學校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十六條當然退伙的情形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第十七條除名退伙的情形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1、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學校造成損失;3、執行合伙學校事務時有

10、不正當行為;4、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第十八條退伙程序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1、退伙需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經全體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簽訂書面協議;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學校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學校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3、退伙人有未了結的合伙學校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4、退伙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學校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5、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學校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九條出資的轉讓合伙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合伙人轉讓

11、出資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2、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3、轉讓本學校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4、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學校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5、轉讓出資后的學校合伙人必須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第二十條學校的解散學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1、合伙期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學校解散的其他原因。第二十一條清算的順序

12、1、清算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并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學校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3、清理學校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學校未了結的事務;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恤金等費用) 、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6、清算后如虧損或學校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學校共有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7、清算結束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 日內向學校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學校注銷

13、登記。第二十二條違約責任1、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 可按退伙處理, 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學校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3、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學校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4、合伙人違反本合同關于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第二十三條聲明和保證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1、合伙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

14、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學校的資金,均為各合伙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3、合伙人各方向本學校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第二十四條保密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 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 (包括商業秘密、 學校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 予以保密。 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伙學校沒有正式解散的情況下,均屬于保密期限范圍內。第二十五條通知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

15、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2、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3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第二十六條合同的變更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 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 (書面通知發出 5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 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16、。第二十七條爭議的解決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 且只能選擇一項, 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 : 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八條不可抗力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 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 7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

17、 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 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 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 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

18、現的, 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第二十九條合同的解釋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第三十條補充與附件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十一條合同的效力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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