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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民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工作總結近幾年來,我局遵循“專款專用、突出重點”的原則,將民政專項資金嚴格監管、科學使用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提高認識,完善制度,嚴格督查,切實做到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專款專用,保證了專項資金的安全運行。根據省民政廳關于開展20××年全省民政工作三項重點任務督查的通知,我局組織力量對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全面自查,現將各項政策落實情況簡要匯報如下:一、充分認識加強民政專項資金管理的重要性。加強專項資金管理, 是保證專項資金規范化、 合法化使用的重要前提, 是促進民政事業穩步向前發展的基本條件。加強專項資金管理,能夠避免發生挪用、擠占,確保資金高效利用。二

2、、完善民政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專款專用。 所有民政專項資金做到專戶管理、專賬核算, 按指定用途和指定對象發放。堅持公開發放。堅持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公開發放的程序,做到救助對象、救助標準、救助數量全部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集體研究決定。所有民政專項資金分配由業務主管股室擬定初步分配方案,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并作好會議紀錄。三、各類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城鄉低保資金(一)、嚴格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和完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及相關政策要求, 并在縣政府領導下,研究制訂了農村低保、五保及城鎮低保申請審核審批程序(試行),將城鄉低保和五保

3、申請審批工作納入正規化。(二)、建立低保標準自然增長制度。20××年 10 月,根據省市要求,經縣政府批準,自10 月份開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225 元/ 人/ 月提高到 282 元 / 人 / 月,人均補差由 132 元/ 人/ 月增加到 153 元 / 人 / 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 1400 元/ 人/ 年提高到 1621 元 / 人 / 年,人均補差仍按 81 元/ 人/月執行; 2012 年 8 月,經縣政府批準,城鎮低保由8 月的人均補差 153 元于 9、10、11 月逐月提高到180 元、210 元、240 元;農村低保由第三季度人均補差8

4、1元于第四季度提高到110 元。(三)、做到三方核實。低保資金發放前,嚴格核實發放名單、保障人數、補助金額,準確無誤后通過銀行將低保金發放到低保對象個人帳戶。(四)、 20×× -2012 農村低保支出統計表:年度救助標準(元)救助人數 支出(元)下達資金(元)結余資金(元)20 ×× 81 15611 1326161410630749 2459655 20×× 81 15301 13047071 13134395.58 2546979.58 2012 1-9月 81 14613 18557620 18379814 2390913.5

5、8 10-12月 110 20 ×× -2012 城鎮低保支出統計表:年度 救助標準(元) 救助人數支出(元) 下達資金 (元)結余(元) 20 ×× 132 3956 4421144 6813914.72 8819223.81 20×× 132 39284412057 4067720 8474886.81 2012 1-8月 153 2793 7200450 5613207.266887644.07 9 月 180 10 月 210 11 月 240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和孤兒基本生活補助資金執行救助政策。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

6、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在積極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同時,縣政府印發××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鄉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見,不斷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護水平,維護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一是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完善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機制。二是建立民政部門牽頭,公安、醫院、城管等部門協調互動的聯席會議制度,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7、指導和督促救助工作開展。按規定足額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補助。20××年 12 月 23 日,下達中央 20××年孤兒生活費(冀財社【20××】188 號)66.16 萬元。根據冀財社 20 ×× 188號文件精神,按照每人每月270 元補助標準為父母雙亡的47 名孤兒發放孤兒生活費 13.31 萬元。 20 ××年 3 月 18 日,下達省 20××年孤兒生活費(冀財社【 20××】 10 號) 34.64 萬元; 20××年 12 月 1

8、8 日,下達中央 20××年孤兒生活費(冀財社【 20××】 178 號) 115 萬元。根據冀民【 20××】 24 號文件精神,按照每人每月 600 元補助標準, 20××年上半年為 47 名孤兒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補助金 16.44 萬元 。20××年下半年為 106 名孤兒(包括父母雙亡、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失蹤的孤兒)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補助金37.77 萬元。 20 ××年 12月 14日,下達中央孤兒生活費(冀財社【 20××】 174 號) 92 萬元

9、, 2012 年 7月 31日,下達中央孤兒基本生活補助金(冀財社【2012】78 號) 42 萬元,下達省孤兒基本生活補助金(冀財社【2012】 79 號) 112 萬元。 2012 為 89 名孤兒發放孤兒補助金 66.54 萬元。總共結余資金327.73 萬元。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專項資金和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初步建立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機制。為推動服務型部門建設, 提高廣大群眾尤其是低保、五保和重點優撫對象生活質量和水平,按照“公辦民營、民辦公助、政府出錢購買服務” 的思路,初步形成以補貼制為核心的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機制。(1)補貼資金。按照“公辦民營、民辦公助、政府出錢購

10、買服務”的思路,大力扶持規范的民辦養老院, 讓民辦養老院供養特殊困難低保、五保和重點優撫對象,民政部門按照當地生活水平給予適當補貼。(2)補助生活設施和健身器材。直接將資助金轉到服務機構賬戶,確保資助款用于專項服務, 2012 年補助農村互助幸福院9 套健身器材, 30 床棉被和部分床單、桌椅,配備象棋、麻將等休閑娛樂設施。開通 12349 便民服務熱線,為城鄉居民提供各種家政信息,并承擔居家養老服務。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制訂救助措施。根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

11、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縣政府印發××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鄉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見,民政、財政、公安、城管、衛生、教體、團委、婦聯、殘聯、交通等部門按照以人為本,“先救治,后救助”、“先解救,后救助”、“自愿求助,無償救助”原則積極施救。、救助資金及救助人數20 ××年,中央財政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1.8 萬元,救助流浪乞討人員、外出務工回家困難等人員228 人次,救助金額 0.77萬元,結余資金 1.03 萬元。 2012 年,中央財政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27.8萬元,共救助瘋傻苶呆流浪乞討人員380 人,支出生活費

12、1.45 萬元,救助現金0.7 萬元;住院及門診費6.97 萬元;交通費 0.35 萬元。總救助金額6.47 萬元,結余資金 18.33 萬元。散葬烈士墓及紀念設施保護補助經費20××年烈士紀念設施管理保護經費18 萬元。維修韓村烈士陵園門衛房、院墻及烈士紀念物、 甬路等基礎設施和××縣烈士陵園紀念碑、馬本齋紀念碑共支出 24.13 萬元。 2012 年零散烈士紀念設施管理補助資金100 萬元,陵園維修及散葬烈士墓遷建20 萬元。目前,此項工作已按既定規劃實施:1、有遷建意愿的集中遷建到縣烈士陵園;2、其它散葬烈士墓和紀念設施就地維修。各項工作存在的難點

13、及解決措施:(一)城鄉低保工作低保群體數量龐大, 核查人員、財力單薄;享受低保人員不主動申報家庭財產,完成占總量30的核查任務存在很大困難;原條件較好的家庭出現重大變故,支出遠遠高于收入, 如何解決此類家庭生活困難需政策明示;各部門間掌握的低保家庭財產信息不能共享,形成調查難,取證難。建議上級給予人員編制和經費支持,以更好地完成核查任務;建立由工商、住建、車管所、金融等部門參與的信息共享平臺,憑借真實信息對申請低保的人員進行評估認定、審批公示,杜絕人情保和關系保,維護低保政策的嚴肅性。(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和孤兒保障因多種社會原因, 致使流浪未成年人和孤兒回家難、融入社會難等突出問題短期較難解

14、決; 農村中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含父母一方死亡, 另一方失蹤、改嫁、重度殘疾),較孤兒生活更困難,因政策原因不能按照孤兒進行救助。民政、財政、公安、城管、衛生、教體、團委、婦聯、殘聯、交通等部門要加強協調,共同做好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和孤兒救助保護工作。一是加強對流浪未成年人和孤兒心理疏導和精神撫慰。 二是以保障孤兒和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為重點,切實維護孤兒和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三是建立孤兒基本生活標準自然增長機制,拓寬困難兒童認定范圍, 采取主動救助措施, 及時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和孤兒,困難兒童。(三)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專項資金和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 購買社會組織服務:購買公共服務尚未納入

15、政府法定購買范圍,缺乏制度保障;購買服務項目有待進一步拓展; 購買服務項目行為有待規范; 社會組織自身建設和能力有待加強。 應明確政府法定購買范圍,制訂內容詳實,操作性強的規章制度,細化購買的服務項目, 便于實際執行;增強社會組織的整體素質,提高道德水平和依法提供服務意識。- 流浪乞討人員救助: 從救助對象分析, 大部分屬于投親不著、 無錢看病、走失或被盜等有臨時困難的, 真正長期生活困難的, 卻自愿在外流浪, 拒絕接受救助;由于交通便利,部分流浪人員去而復返,形成重復長期滯留;瘋傻苶呆人員打傷施救者或嚴重喪失辨識能力,只能在醫療機構長久治療, 給社會造成沉重負擔 .雖然救助機構配備了人員、 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 因救助用車系協調下屬單位舊車,整車性能嚴重下降,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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