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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論我國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意義及其完善 摘要: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是體現人民主權原則和維護憲法權威的重要手段,有助于促進違憲審查機關職能的發揮,實現違憲審查的目的,其有效行使可以進一步激發公民參與國家法治建設的熱情,增強全社會的法治意識。沒有將法律納入到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對象、缺少具體的違憲審查機構、違憲審查建議處理程序不具體、行使違憲審查建議權的條件缺乏規范是目前影響公民有效行使違憲審查建議權存在的主要問題。未來我們應從解決上述問題入手,確保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能夠有效行使。 關鍵詞: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憲法;權利;保護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一國法
2、律體系的核心,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憲法通過合理地建立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的關系,使社會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確保公民的基本權利能夠獲得最大的實現。因此,憲法的權威必須得到維護。憲法的權威通過實施而體現出來。然而,“憲法雖然是國家的最高法規范,但憲法的這種最高法規范性,有時卻會因為法律等下位的法規或者違憲性質的權力行使,而產生受到威脅或扭曲的事態。因此,有必要在事先防止可以招致憲法崩潰的政治動向,或者預先在憲法秩序之中建立事后可以糾正的措施。”作為維護憲法權威和保障公民權利的一項重要措施,2000年的立法法賦予了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因此,有必要在正確認識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對于我國法治建設的意義的基礎
3、上,對這項權利的實施機制目前存在的問題加以分析,并探求合理可行的完善措施。以使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更好地發揮價值功能。 一,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對于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意義 (一)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是體現人民主權原則和維護憲法權威的重要手段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人民主權原則,現行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睉椃ㄗ鳛橹螄舶畹目傉鲁?,通過賦予公民以基本權利來體現人民主權的精髓。任何違反憲法的法律、法規都是對以人民主權為基本原則的憲法所確立的國家管理模式的挑戰,同時也是對人民的權利的侵犯。作為國家主人的人民,當然有權利也有義務維護體現其公意的憲法的權威,有權利也有義務消除任何可能
4、違憲的行為對憲法權威和人民的權利所造成的威脅和影響。當然,人民既然選擇了通過憲法賦予國家權力的形式來治理國家,人民捍衛憲法尊嚴的方式就應該嚴格按照憲政秩序所允許的方式來進行,即人民應該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向相應的國家機關提出建議和要求的形式,使有關國家機關啟動違憲審查程序,對違憲的行為做出裁決,以維護憲法的尊嚴,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行使,不僅從形式上是對人民主權原則的直接體現,同時也是實質上對人民主權原則的維護。公民享有并有效地行使違憲審查建議權,對于維護憲法權威是至關重要的。 (二)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有助于促進違憲審查機關職能的發揮 目前,我國仍然存在一些法律、行
5、政法規等規范性文件不同程度違憲違法的問題,盡管憲法在賦予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權的同時,也將它們確立為違憲審查機關,但我國的長期實踐表明,由于種種原因,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違憲審查功能的發揮并不理想。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其中,除了我國違憲審查機關本身作為“立法者”和“審查者”的雙重身份所造成的自身在審查法律違憲性問題上所固有的局限性之外,我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數量多,違憲審查機關因工作負擔過重而難以顧及也不能不說是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因此,公民通過行使違憲審查建議權的方式積極主動地參與法律、法規的違憲審查,實際上是為違憲審查機關提供了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違憲的線索的一個重
6、要渠道,較之違憲審查機關對每一項生效的法律、法規進行逐條審查的方式而言,這種方式顯然有助于違憲審查機關有的放矢地開展工作,提高違憲審查工作的效率。 (三)公民的違憲審查建議權有助于實現違憲審查的目的 違憲審查制度的且的是消除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在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規范的違憲審查制度的情況下,確保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有效行使對于有效實現違憲審查的目的就顯得尤為重要。違憲審查機關對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的違憲性審查實質上是對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的立法行為的審查。國家機關由于作為公權力的行使者,它們之間的相互監督較之公民對國家機關的直接監督而言,后者的力度顯然更強些。國家機關的監
7、督,一方面實質上是國家機關代表賦予其權力的公民對其他國家機關進行的間接監督,對于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的出臺對于公民權利的影響往往難以具有切身的感受;另一方面,國家機關包括其公務員由于本身的工作性質,對新出臺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往往只注重尊重執行,而對它們的違憲性問題欠缺考慮。因此,某些違憲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卻仍然被“正?!眻绦械那闆r至少在理論上就會發生。與國家機關的監督相比,公民對國家機關的監督,一方面是一種直接監督;另一方面,由于公民是憲法所賦予的基本權利的權利主體,在很多情況下,公民較之國家機關對侵犯其基本權利的法律更加敏感,具有違憲嫌疑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更容易引起他們的
8、質疑。通過違憲審查建議權的有效行使,公民可以將這些違反憲法、侵犯他們合法權利的法律、法規提交到違憲審查機關面前,這至少在制度上為較好地實現違憲審查制度的目的開辟了一個有效的途徑。 (四)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有效行使可以進一步激發公民參與國家法治建設的熱情,增強全社會的法治意識 一部違憲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的執行,會對公民的權利造成甚至是非常嚴重的損害。而由于一般公民對有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違憲”問題的認識不清,對于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的實施對于公民權利的侵害,常常被歸結于執法機關的過錯。受害的公民往往會將矛頭直接指向法律法規的執行者,其最終結果很可能是:不僅根本問題沒有解決,而且執
9、行者和被執行者都淪為受害者。賦予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實際上不僅為公民表達自己對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的見解提供了一個合法的渠道,同時,也可以更多的激發公民對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本身的正義性的思考。這意味著公民不僅對違法的個人依法享有通過法律賦予的權利追究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同時,公民也可以通過法律賦予的權利依法對違反憲法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提出質疑。同時,憲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法律的嚴肅性決定了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行使較之公民所提起的普通法律訴訟和建議在全社會會具有更大的影響力。因此??梢哉f,每一件涉及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案件都將是對公民進行法治教育的宣傳課,對于提高全社會的法治意識都將產
10、生深刻的影響。這種影響就在于使全體公民認識到:行為不僅有違法的可能,規范人們行為的法律同樣也可能違法;在法治社會,公民是法治的主人,公民不僅有守法的義務,而且有創制法律和廢除法律的權利;憲法不是一紙空文,而是一件重要的標尺,是衡量政府行為和法律的標準,是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強大后盾。立法不僅僅是政府的事,更是全體公民的事。因此,賦予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并確保其有效行使可以激發公民關注法律正當性的熱情,這是公民民主法治意識提高的體現,也是法制社會進步的體現,正如學者所言,“狀告法律,這是法治憲政社會的精髓”。從我國目前來看,公民行使違憲審查建議權的事件時有發生,這些事件往往為社會所普遍關注。社會的普
11、遍關注對提高我國公民憲法意識起到了促進作用,而問題的最終解決,公民的權利得到保障和實現,將會進一步激發公民的責任感與積極性。公民會更為樂意的貢獻出自己的聰明才智,更為用心地為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執行防錯糾偏,更為自覺地追求法律、法規的理想效果,這會大大推動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發展。 二、目前我國在確保公民有效行使違憲審查建議權方面存在的問題 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雖然立法法已經賦予了公民的違憲審查建議權,但由于一些配套的制度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充分有效實現。這些在制度層面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 (一)沒有將法律納入到公民提請違憲審查建議的對象 現行憲法沒有明確規定公
12、民享有違憲審查建議權,而立法法第90條第2款規定的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對象僅僅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憲法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公民有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提出違憲審查建議的權利,從法治原則角度來說,公民對法律提出違憲審查建議仍然處于一種無法可依的狀態,使國家據以管理的最重要手段法律游離于人民的直接監督之外。 雖然立法法第56條規定行政法規的制定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第90條將公民行使違憲審查建議權的參照標準規定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但是無論從立法體系還是從目前我國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上來分析,行政法規、地方性
13、法規的制定和判斷有效與否的標準主要還是作為它上位法的法律。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國家法律。因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是我國憲法適用的主要形式,其他形式的法規、規章應當依據其立法權限,首先服從國家的法律。而不是跳開國家的法律,直接地尋找憲法上的立法依據,那樣就很容易蔑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權威。從這一點上來說,我國所建立的法規的審查程序實際上是針對法律以外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違法”審查程序,而并非是違憲審查程序。因此,對于以憲法為依據制定的行政法規而言,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只存在是否違反法律的問題,尚不能涉及到是否違反憲法的問題。因此,這里面從邏
14、輯上來說可能會產生幾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情況是,行政法規所依據的法律是合憲的,行政法規也是符合法律的。第二種情況是,行政法規所依據的法律是合憲的,而行政法規(或它的某些規定)卻違反法律。第三種情況是,行政法規所依據的法律是違憲的,而行政法規卻是依據違憲的法律制定的。第四種情況是,行政法規所依據的法律是違憲的,而行政法規(或它的某些規定)并不符合該法律的規定。此種情況在理論上又有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違反法律的行政法規(或它的某些規定)雖然違反法律但是卻符合憲法的規定或原則;另一種情況是違反法律的行政法規(或它的某些規定)同時也違反了憲法的規定。上述情況似乎僅限于理論上的存在,在實踐中似乎不
15、可能發生。但是,按照我國現有的多重立法體制,如果沒有針對法律的違憲審查機制,當然就會出現違憲的法律依舊被執行的現象,而這當然就會不可避免的引發上述情況的發生。如果發生了上述情況,我們應該怎樣處理?對于第一種情況,這種情況是符合法治精神的,是我們所力求的一種立法狀態。對于第二種情況,當然是對違反法律的行政法規(或它的某些規定)予以撤銷或修改。對于第三種情況,依據違憲的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規(或它的某些規定)也應該予以撤銷或修改。第四種情況,如果違反法律的行政法規(或它的某些規定)同時也違反了憲法的規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或它的某些規定)當然是應該予以撤銷或修改的。而對于違反法律的行政法規(或它的某些規
16、定)雖然違反法律但是卻和憲法的原則或精神相符合的情況,從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角度來說,這樣的行政法規(或它的某些規定)應該是有效的。但是從程序上來說,這樣的法規并沒有以相關的法律作為依據,而是越過了法律,直接以憲法為依據,如果這種情況下承認行政法規(或它的某些規定)的效力,無異于架空了法律在立法中的作用,很容易使法律因喪失社會公眾對它的信任感而失去其權威性。因此,從這種情況上來看,我國現在所設立的“法規違法審查程序”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法規的有效性問題,法規是否違法的上位問題是它所依據的法律是否合憲,法規有效的前提是所依據的法律一定要合憲。在法規所依據的法律違憲的情況下,進行法規的違法審查無異于
17、隔靴止癢。因此,解決法規的合法性問題的根本的途徑仍然是建立法律的違憲審查機制,并賦予公民對法律的違憲審查建議權。 (二)缺少具體的違憲審查機構 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直接功能應該是使違憲審查機構啟動違憲審查程序。因此,具體的違憲審查機構明確與否以及其工作效率都直接關系到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能否充分地實現其目的。根據我國現行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受到明確授權的違憲審查機關。因此,從形式上看,我國并不缺少違憲審查機關。但是從違憲審查機關目前的組成和運行方式來看。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首先,違憲審查是一項專業性極強且十分復雜的工作。對違憲審查的判斷需要借助于判斷者扎實的法學理論基礎和
18、深厚的憲法學理論功底,單純地依靠一般的知識和社會經驗,以及民主集中制的決斷形式,是難以對法律的合憲性問題做出科學的判斷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重在其代表性,為了在眾多代表的意見中尋求一致的結果,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處理復雜問題時往往采取投票或舉手表決多數通過的方式,這種方法在處理類似違憲審查這種重大法律問題時,恐怕難以達到符合法治精神的效果。其次,全國人大的工作方式是采取定期會議的方式,這種方式一方面不利于公民違憲審查的建議得到及時的處理,另一方面,如果公民的建議所針對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確實違憲,就會形成違憲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在全國人大正式開會決定前仍然生效的局面。最后,從工作負荷
19、上來說,單是立法這一項工作就占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大部分工作時間,除此之外,全國人大常委會能否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處理一項項公民違憲審查的建議確實令人擔憂。從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法規審查備案室的舉措來看,全國人大似乎已經注意到了上述問題。但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的法規審查備案室只是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下面的一個工作機構,在功能上更類似于法院內設的立案庭,主要起到過濾違憲審查要求或建議的作用,即對審查要求與審查建議進行先期研究,確認是否進入啟動程序。然后交由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并沒有實際撤銷違憲違法的法律法規的權力。因此,該機構還稱不上真正意義上的違憲審查機構。 (三)違憲審查建議處理程序不具體 目前,我
20、國在處理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程序方面,還缺少必要的制度保證。因為憲法沒有對公民的違憲審查建議權作明確的規定,自然也沒有規定相應的處理程序。立法法第9l條只是原則性地對有權啟動的主體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違憲審查以后的審查程序作了一些規定。審查工作程序雖然也對違憲審查建議的程序做了相應的規定,但存在著操作性不強的問題。關于受理的程序、審查的組織和程序及審查后的效力等均未作規定??梢?,現有法律沒有就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受理程序做出詳細規定,也沒有明確說明,作為違憲審查建議受理機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如何答復提出違憲審查建議的公民。而實踐中,處理機關通常又不把處理結果答復建議人。以“孫志剛案”為例,事實
21、上,三位博士的建議確實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都根據立法法和有關規定,經過認真審議后將意見轉達給了國務院。國務院對建議也非常重視,主動對收容遣送辦法進行檢討,并迅速采取措施,果斷廢除了該辦法,按社會救濟的精神制定了新法,使新法規與憲法和法律相一致。盡管國務院廢止了收容遣送辦法,這樣的結果意味著憲法的權威得到了維護,公眾的建議得到了政府的尊重。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并沒有對三位博士提出的違憲審查建議給予明確、正式的答復。雖然國務院最后的處理結果似乎是對三位博士的建議的肯定,但由于相關程序的缺失,我們很難準確的判斷這樣的結果產生的原因。我們可以認為這是因為全國
22、人大常委會受理了三位博士的建議后經過違憲審查程序所做出的結果,即使是這樣,那么,這樣的結果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經過了嚴格的違憲審查程序后所得出的,還是僅僅通過部門之間簡單的磋商所得出的。由于這些情況不清楚,雖然三位博士達到了權利行使的預期效果,但也很難認為他們的違憲審查建議權得到了充分的實現;另一方面,我們也可以認為三位博士的建議根本沒有被受理,而收容遣送辦法的廢止完全是國務院自糾的結果,由于沒有明確的受理程序和明確的答復程序的原因,做出這樣的判斷至少在邏輯上也應該是允許的。與“孫志剛案”相比,其他一些違憲審查建議案的情況就更不能令人滿意了。因為這些建議的提出不僅沒有啟動違憲審查程序,而且從結果上
23、看,也沒有像收容遣送辦法建議案那樣引起立法機關自身的重視和回應。因此,對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處理程序的不明確,就會使有關部門對公民的違憲審查建議不予回復的現象長期存在。而如果是這樣,難免會影響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實效性。 (四)行使違憲審查建議權的條件缺乏規范 在現代法治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符合憲法的規定應該是一種常態,而違憲法律的出臺應該被看作是一種特殊情況。因此,一部法律的出臺,在一般情況下,我們首先應該認為它是合憲的,這是維護正常的憲法秩序所必需的。相反,任何一部法律的出臺如果先被指責是違憲的,則不僅違憲審查機關將不堪重負,行政機關無所侍從,最終的結果則是正常的憲法秩序被打亂,人民的權
24、利受到損害。正因為如此,在絕大多數實行違憲審查制度的國家,違憲審查機構在對議會或者是其他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法規進行違憲審查的時候都采取了比較謹慎的態度。絕大多數國家在理論上都建立了合憲性推定原則,也就是說,在沒有確定某些法律、法規是否違憲之前,應當推定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合憲。由此可見,作為一項權利,違憲審查建議權的行使應當有一定的界限,權利的行使不能損害正常的憲法秩序。因此,有必要對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行使設定必要的條件。而在我國,立法法只是賦予了公民的違憲審查建議權,卻沒有規定公民行使權利的條件,這就難免會形成這樣的結果:任何公民,無論對于一部法律有沒有特定的利益,都可以建議全
25、國人大常委會審查某部法律是否違憲。這種情況看似擴大了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主體范圍,但實際上,根據我國的國情,這樣的制度設計很難確保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充分行使。因為身兼立法和違憲審查雙重職權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很難對眾多的違憲審查建議做出及時有效的處理,最終的結果很有可能會導致更多的違憲審查建議無果而終。這樣就更加容易使違憲審查建議流于形式,也會使違憲審查建議權被看成是一種具有政治性質的權利,而不是一種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法律上的程序性權利。 三、完善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實施機制的建議 完善我國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實施機制,必須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具體國情,從現行的政治制度出發,針對我國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
26、實施機制中存在的問題,設計合理的解決途徑。因此,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在完善公民的違憲審查建議權方面還應當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將法律納人到公民提請違憲審查建議的對象 從邏輯關系上來說,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對象應當受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違憲審查的對象的限制。因為公民有權提請違憲審查機關啟動違憲審查的對象,首先應當是違憲審查機關有權審查的對象。因此,如果從根本上解決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對象問題,必須要對我國違憲審查的對象進行合理的設計。當然,這項工作是一項長期而復雜的工作,但筆者認為,至少我們應當首先將法律明確納入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對象。因為一方面,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
27、在我們國家不僅是具體實施憲法的規范性文件,同時也是制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據。特別重要的是,在憲法尚不能被司法予以適用的我國現階段,法律對于我國的國家管理和公民權利保護確實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不對法律進行違憲審查而僅僅依靠法規的違法審查程序,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法律之外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是否合憲的問題。因此,將法律納入到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對象,不僅可以充分發揮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在監督政府行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保護公民權利方面的價值功能,同時也會積極促進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完善。事實上,我國現行憲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公民享有違憲審查建議權,但是從現行憲法的原
28、則和精神,以及第4l條、第5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來看,公民應當享有對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違憲審查建議權。 (二)成立處理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專門機構 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直接目的是啟動違憲審查程序,因此,從效率方面考慮,應當由具有違憲審查權限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處理公民違憲審查建議。但是,從全國人大常委會目前的組成和活動方式來看,效率問題一直是它有待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在現有立法工作任務已經非常繁重的情況下,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每一項公民的違憲審查建議給予圓滿的答復,的確具有相當大的難度。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建立了法規審查備案室,但由于該機構設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個工作委員會下,
29、相對就缺乏了獨立性和足夠的權威性。并且,在現行的憲法的框架下,該工作室無法對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進行審查。有鑒于此,筆者認為應該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內部專設違憲審查委員會,作為日常處理違憲審查請求和建議、進行違憲審查調查、負責結果答復的常設機構。該機構在地位上應該是和全國人大的專門委員會平行的、具有正式法律地位的機構??紤]到違憲審查問題的復雜性和重要性,同時為了確保該機構的工作效率,違憲審查委員會的人員應該由權威的憲法學者、資深的職業法學家和律師組成。除了具有深厚的專業知識外,違憲審查委員會的成員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并能夠有時間和精力應付繁重的工作量,特別應當對違憲審查工作有著堅定的信念,
30、這對于確保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有效實現,在全社會樹立憲法的權威是至關重要的。 (三)進一步健全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處理程序 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充分實現,實際上是公民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和知情權的實現。因此,必須從程序上確保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行使的每一個環節都有法可依。首先,對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處理程序應當自始至終嚴格貫徹法治原則。法治原則要求處理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機構的一切工作必須依法進行。一方面,對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的違憲與否的判斷應該嚴格按照憲法的原則和規定進行;另一方面。所有的處理過程都應該嚴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其次,對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處理程序應該具體。從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受理到審
31、查、到處理、到最后的答復環節,程序應該覆蓋每一個環節,而每一個環節的程序設計都應該體現公正性、公平性和公開性0。最后,對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處理程序應該效率而透明。在處理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具體工作中,有關機構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決定是否受理公民的違憲審查建議,對于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該給予答復并說明理由;對于決定受理的,可以對涉嫌違憲的規范性文件展開調查、論證,如果認為提請審查的規范性文件不存在違憲問題,可以直接答復有關的建議人;對于認為有違憲嫌疑的規范性文件,應該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處理。待常委會處理完畢,及時將相關結果答復建議人。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尤其要做好對違憲審查建議人的答復工作
32、,應當做到無論審查與否,無論結果如何,在程序上都應該以適當的形式向當事人作以答復,這樣既可以表現出政府對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一種重視和尊重,也可以進一步鞏固和樹立憲法和法律在社會公眾中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同時。這樣做也與國際社會所倡導的人權保護的精神相符合。 (四)規范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行使條件 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是絕對的,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也不例外?!八痉▽彶槭且粋€要求很高的領域”。由于涉及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是否違憲這樣重大而嚴肅的問題,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行使決不應該具有隨意性。因此,為了保證違憲審查機關的工作效率,提高違憲審查的工作質量,確保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充分實現,必須對公民提
33、請違憲審查建議的條件施加適當的限制。首先,公民應當慎重對待違憲審查。違憲審查建議的提出必須建立在嚴格而規范的違憲審查理論和程序基礎之上,“認真研究國家的立法體制和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具體特征,”經過慎重考慮,只有進行合法性審查仍然解決不了的問題,才涉及合憲性審查的問題。其次,我國每年出臺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可達上千件,一般來說,如果一部法律或法規沒有被實際適用并對當事人的權利造成了損害,光看法律條文是很難被發現有問題的。在美國式的附帶型違憲審查制度中,當事人提請違憲審查的權利是受具體訴訟利益影響的。在德國,普通法院在具體的訴訟程序中可以就對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產生影響的法律向聯邦憲法法院提請違憲
34、審查。就我國目前的違憲審查制度而言,雖然在實踐中還沒有建立嚴格的憲法適用制度,但我們可以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合理借鑒國外的經驗,對現有制度進行完善。因此,筆者認為,公民在向違憲審查機關提出違憲審查建議時,必須滿足以下兩項條件:(1)建議人必須是因規范性法律文件的適用而權利受到實際損害,以及認為規范性法律文件的適用已經給他人造成實際損害的人。前者就是受害者本人,后者是受害者以外的人,如“孫志剛案”中的提出違憲審查建議的三位博士。但不管是誰提出建議,都必須以規范性法律文件的適用造成公民權利實際損害為前提。(2)當事人已經用盡了司法救濟,但權利依然不能得到有效保護。也就是說,公民因為某部規范性法律文
35、件的適用而權利受到損害時,應首先通過刑事、民事、行政等司法救濟手段尋求救濟,如果在窮盡一切法律救濟后,法院沒有就有關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是否違憲的問題給予相應的答復,或者法院堅持適用該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判案的依據,當事人和上述其他公民才可以直接向違憲審查機關提出違憲審查建議。(三)進一步健全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處理程序 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充分實現,實際上是公民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和知情權的實現。因此,必須從程序上確保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行使的每一個環節都有法可依。首先,對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處理程序應當自始至終嚴格貫徹法治原則。法治原則要求處理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機構的一切工作必須依法進行。一方面,對
36、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的違憲與否的判斷應該嚴格按照憲法的原則和規定進行;另一方面。所有的處理過程都應該嚴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其次,對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處理程序應該具體。從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受理到審查、到處理、到最后的答復環節,程序應該覆蓋每一個環節,而每一個環節的程序設計都應該體現公正性、公平性和公開性0。最后,對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處理程序應該效率而透明。在處理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具體工作中,有關機構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決定是否受理公民的違憲審查建議,對于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該給予答復并說明理由;對于決定受理的,可以對涉嫌違憲的規范性文件展開調查、論證,如果認為提請審查的規范性文件不存在違憲問題
37、,可以直接答復有關的建議人;對于認為有違憲嫌疑的規范性文件,應該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處理。待常委會處理完畢,及時將相關結果答復建議人。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尤其要做好對違憲審查建議人的答復工作,應當做到無論審查與否,無論結果如何,在程序上都應該以適當的形式向當事人作以答復,這樣既可以表現出政府對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一種重視和尊重,也可以進一步鞏固和樹立憲法和法律在社會公眾中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同時。這樣做也與國際社會所倡導的人權保護的精神相符合。 (四)規范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行使條件 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是絕對的,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也不例外。“司法審查是一個要求很高的領域”。由于涉及法律、法規
38、等規范性文件是否違憲這樣重大而嚴肅的問題,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行使決不應該具有隨意性。因此,為了保證違憲審查機關的工作效率,提高違憲審查的工作質量,確保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充分實現,必須對公民提請違憲審查建議的條件施加適當的限制。首先,公民應當慎重對待違憲審查。違憲審查建議的提出必須建立在嚴格而規范的違憲審查理論和程序基礎之上,“認真研究國家的立法體制和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具體特征,”經過慎重考慮,只有進行合法性審查仍然解決不了的問題,才涉及合憲性審查的問題。其次,我國每年出臺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可達上千件,一般來說,如果一部法律或法規沒有被實際適用并對當事人的權利造成了損害,光看法律條文是
39、很難被發現有問題的。在美國式的附帶型違憲審查制度中,當事人提請違憲審查的權利是受具體訴訟利益影響的。在德國,普通法院在具體的訴訟程序中可以就對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產生影響的法律向聯邦憲法法院提請違憲審查。就我國目前的違憲審查制度而言,雖然在實踐中還沒有建立嚴格的憲法適用制度,但我們可以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合理借鑒國外的經驗,對現有制度進行完善。因此,筆者認為,公民在向違憲審查機關提出違憲審查建議時,必須滿足以下兩項條件:(1)建議人必須是因規范性法律文件的適用而權利受到實際損害,以及認為規范性法律文件的適用已經給他人造成實際損害的人。前者就是受害者本人,后者是受害者以外的人,如“孫志剛案”中的提出
40、違憲審查建議的三位博士。但不管是誰提出建議,都必須以規范性法律文件的適用造成公民權利實際損害為前提。(2)當事人已經用盡了司法救濟,但權利依然不能得到有效保護。也就是說,公民因為某部規范性法律文件的適用而權利受到損害時,應首先通過刑事、民事、行政等司法救濟手段尋求救濟,如果在窮盡一切法律救濟后,法院沒有就有關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是否違憲的問題給予相應的答復,或者法院堅持適用該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判案的依據,當事人和上述其他公民才可以直接向違憲審查機關提出違憲審查建議。(三)進一步健全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處理程序 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充分實現,實際上是公民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和知情權的實現。因此,必須
41、從程序上確保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行使的每一個環節都有法可依。首先,對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處理程序應當自始至終嚴格貫徹法治原則。法治原則要求處理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機構的一切工作必須依法進行。一方面,對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的違憲與否的判斷應該嚴格按照憲法的原則和規定進行;另一方面。所有的處理過程都應該嚴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其次,對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處理程序應該具體。從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受理到審查、到處理、到最后的答復環節,程序應該覆蓋每一個環節,而每一個環節的程序設計都應該體現公正性、公平性和公開性0。最后,對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處理程序應該效率而透明。在處理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具體工作中,有關機構可以根
42、據法律規定的條件,決定是否受理公民的違憲審查建議,對于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該給予答復并說明理由;對于決定受理的,可以對涉嫌違憲的規范性文件展開調查、論證,如果認為提請審查的規范性文件不存在違憲問題,可以直接答復有關的建議人;對于認為有違憲嫌疑的規范性文件,應該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處理。待常委會處理完畢,及時將相關結果答復建議人。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尤其要做好對違憲審查建議人的答復工作,應當做到無論審查與否,無論結果如何,在程序上都應該以適當的形式向當事人作以答復,這樣既可以表現出政府對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一種重視和尊重,也可以進一步鞏固和樹立憲法和法律在社會公眾中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同時。這樣
43、做也與國際社會所倡導的人權保護的精神相符合。 (四)規范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行使條件 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是絕對的,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也不例外。“司法審查是一個要求很高的領域”。由于涉及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是否違憲這樣重大而嚴肅的問題,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行使決不應該具有隨意性。因此,為了保證違憲審查機關的工作效率,提高違憲審查的工作質量,確保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充分實現,必須對公民提請違憲審查建議的條件施加適當的限制。首先,公民應當慎重對待違憲審查。違憲審查建議的提出必須建立在嚴格而規范的違憲審查理論和程序基礎之上,“認真研究國家的立法體制和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具體特征,”經過慎重考慮,只
44、有進行合法性審查仍然解決不了的問題,才涉及合憲性審查的問題。其次,我國每年出臺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可達上千件,一般來說,如果一部法律或法規沒有被實際適用并對當事人的權利造成了損害,光看法律條文是很難被發現有問題的。在美國式的附帶型違憲審查制度中,當事人提請違憲審查的權利是受具體訴訟利益影響的。在德國,普通法院在具體的訴訟程序中可以就對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產生影響的法律向聯邦憲法法院提請違憲審查。就我國目前的違憲審查制度而言,雖然在實踐中還沒有建立嚴格的憲法適用制度,但我們可以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合理借鑒國外的經驗,對現有制度進行完善。因此,筆者認為,公民在向違憲審查機關提出違憲審查建議時,必須滿足
45、以下兩項條件:(1)建議人必須是因規范性法律文件的適用而權利受到實際損害,以及認為規范性法律文件的適用已經給他人造成實際損害的人。前者就是受害者本人,后者是受害者以外的人,如“孫志剛案”中的提出違憲審查建議的三位博士。但不管是誰提出建議,都必須以規范性法律文件的適用造成公民權利實際損害為前提。(2)當事人已經用盡了司法救濟,但權利依然不能得到有效保護。也就是說,公民因為某部規范性法律文件的適用而權利受到損害時,應首先通過刑事、民事、行政等司法救濟手段尋求救濟,如果在窮盡一切法律救濟后,法院沒有就有關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是否違憲的問題給予相應的答復,或者法院堅持適用該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判案的依據,當
46、事人和上述其他公民才可以直接向違憲審查機關提出違憲審查建議。(三)進一步健全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處理程序 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充分實現,實際上是公民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和知情權的實現。因此,必須從程序上確保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行使的每一個環節都有法可依。首先,對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處理程序應當自始至終嚴格貫徹法治原則。法治原則要求處理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機構的一切工作必須依法進行。一方面,對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的違憲與否的判斷應該嚴格按照憲法的原則和規定進行;另一方面。所有的處理過程都應該嚴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其次,對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處理程序應該具體。從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受理到審查、到處理、到最后
47、的答復環節,程序應該覆蓋每一個環節,而每一個環節的程序設計都應該體現公正性、公平性和公開性0。最后,對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處理程序應該效率而透明。在處理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具體工作中,有關機構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決定是否受理公民的違憲審查建議,對于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該給予答復并說明理由;對于決定受理的,可以對涉嫌違憲的規范性文件展開調查、論證,如果認為提請審查的規范性文件不存在違憲問題,可以直接答復有關的建議人;對于認為有違憲嫌疑的規范性文件,應該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處理。待常委會處理完畢,及時將相關結果答復建議人。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尤其要做好對違憲審查建議人的答復工作,應當做到無論審查
48、與否,無論結果如何,在程序上都應該以適當的形式向當事人作以答復,這樣既可以表現出政府對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一種重視和尊重,也可以進一步鞏固和樹立憲法和法律在社會公眾中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同時。這樣做也與國際社會所倡導的人權保護的精神相符合。 (四)規范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行使條件 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是絕對的,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也不例外。“司法審查是一個要求很高的領域”。由于涉及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是否違憲這樣重大而嚴肅的問題,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行使決不應該具有隨意性。因此,為了保證違憲審查機關的工作效率,提高違憲審查的工作質量,確保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充分實現,必須對公民提請違憲審查建議的條
49、件施加適當的限制。首先,公民應當慎重對待違憲審查。違憲審查建議的提出必須建立在嚴格而規范的違憲審查理論和程序基礎之上,“認真研究國家的立法體制和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具體特征,”經過慎重考慮,只有進行合法性審查仍然解決不了的問題,才涉及合憲性審查的問題。其次,我國每年出臺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可達上千件,一般來說,如果一部法律或法規沒有被實際適用并對當事人的權利造成了損害,光看法律條文是很難被發現有問題的。在美國式的附帶型違憲審查制度中,當事人提請違憲審查的權利是受具體訴訟利益影響的。在德國,普通法院在具體的訴訟程序中可以就對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產生影響的法律向聯邦憲法法院提請違憲審查。就我國目前的
50、違憲審查制度而言,雖然在實踐中還沒有建立嚴格的憲法適用制度,但我們可以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合理借鑒國外的經驗,對現有制度進行完善。因此,筆者認為,公民在向違憲審查機關提出違憲審查建議時,必須滿足以下兩項條件:(1)建議人必須是因規范性法律文件的適用而權利受到實際損害,以及認為規范性法律文件的適用已經給他人造成實際損害的人。前者就是受害者本人,后者是受害者以外的人,如“孫志剛案”中的提出違憲審查建議的三位博士。但不管是誰提出建議,都必須以規范性法律文件的適用造成公民權利實際損害為前提。(2)當事人已經用盡了司法救濟,但權利依然不能得到有效保護。也就是說,公民因為某部規范性法律文件的適用而權利受到
51、損害時,應首先通過刑事、民事、行政等司法救濟手段尋求救濟,如果在窮盡一切法律救濟后,法院沒有就有關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是否違憲的問題給予相應的答復,或者法院堅持適用該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判案的依據,當事人和上述其他公民才可以直接向違憲審查機關提出違憲審查建議。(三)進一步健全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處理程序 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充分實現,實際上是公民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和知情權的實現。因此,必須從程序上確保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行使的每一個環節都有法可依。首先,對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處理程序應當自始至終嚴格貫徹法治原則。法治原則要求處理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機構的一切工作必須依法進行。一方面,對法律、法規等規范性
52、文件的違憲與否的判斷應該嚴格按照憲法的原則和規定進行;另一方面。所有的處理過程都應該嚴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其次,對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處理程序應該具體。從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受理到審查、到處理、到最后的答復環節,程序應該覆蓋每一個環節,而每一個環節的程序設計都應該體現公正性、公平性和公開性0。最后,對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處理程序應該效率而透明。在處理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具體工作中,有關機構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決定是否受理公民的違憲審查建議,對于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該給予答復并說明理由;對于決定受理的,可以對涉嫌違憲的規范性文件展開調查、論證,如果認為提請審查的規范性文件不存在違憲問題,可以直接答復有關
53、的建議人;對于認為有違憲嫌疑的規范性文件,應該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處理。待常委會處理完畢,及時將相關結果答復建議人。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尤其要做好對違憲審查建議人的答復工作,應當做到無論審查與否,無論結果如何,在程序上都應該以適當的形式向當事人作以答復,這樣既可以表現出政府對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一種重視和尊重,也可以進一步鞏固和樹立憲法和法律在社會公眾中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同時。這樣做也與國際社會所倡導的人權保護的精神相符合。 (四)規范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行使條件 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是絕對的,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也不例外。“司法審查是一個要求很高的領域”。由于涉及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是否違
54、憲這樣重大而嚴肅的問題,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行使決不應該具有隨意性。因此,為了保證違憲審查機關的工作效率,提高違憲審查的工作質量,確保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充分實現,必須對公民提請違憲審查建議的條件施加適當的限制。首先,公民應當慎重對待違憲審查。違憲審查建議的提出必須建立在嚴格而規范的違憲審查理論和程序基礎之上,“認真研究國家的立法體制和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具體特征,”經過慎重考慮,只有進行合法性審查仍然解決不了的問題,才涉及合憲性審查的問題。其次,我國每年出臺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可達上千件,一般來說,如果一部法律或法規沒有被實際適用并對當事人的權利造成了損害,光看法律條文是很難被發現有問題的
55、。在美國式的附帶型違憲審查制度中,當事人提請違憲審查的權利是受具體訴訟利益影響的。在德國,普通法院在具體的訴訟程序中可以就對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產生影響的法律向聯邦憲法法院提請違憲審查。就我國目前的違憲審查制度而言,雖然在實踐中還沒有建立嚴格的憲法適用制度,但我們可以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合理借鑒國外的經驗,對現有制度進行完善。因此,筆者認為,公民在向違憲審查機關提出違憲審查建議時,必須滿足以下兩項條件:(1)建議人必須是因規范性法律文件的適用而權利受到實際損害,以及認為規范性法律文件的適用已經給他人造成實際損害的人。前者就是受害者本人,后者是受害者以外的人,如“孫志剛案”中的提出違憲審查建議的三位
56、博士。但不管是誰提出建議,都必須以規范性法律文件的適用造成公民權利實際損害為前提。(2)當事人已經用盡了司法救濟,但權利依然不能得到有效保護。也就是說,公民因為某部規范性法律文件的適用而權利受到損害時,應首先通過刑事、民事、行政等司法救濟手段尋求救濟,如果在窮盡一切法律救濟后,法院沒有就有關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是否違憲的問題給予相應的答復,或者法院堅持適用該規范性法律文件作為判案的依據,當事人和上述其他公民才可以直接向違憲審查機關提出違憲審查建議。(三)進一步健全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處理程序 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充分實現,實際上是公民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和知情權的實現。因此,必須從程序上確保公民違
57、憲審查建議權行使的每一個環節都有法可依。首先,對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處理程序應當自始至終嚴格貫徹法治原則。法治原則要求處理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機構的一切工作必須依法進行。一方面,對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的違憲與否的判斷應該嚴格按照憲法的原則和規定進行;另一方面。所有的處理過程都應該嚴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其次,對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處理程序應該具體。從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受理到審查、到處理、到最后的答復環節,程序應該覆蓋每一個環節,而每一個環節的程序設計都應該體現公正性、公平性和公開性0。最后,對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處理程序應該效率而透明。在處理公民違憲審查建議的具體工作中,有關機構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
58、決定是否受理公民的違憲審查建議,對于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該給予答復并說明理由;對于決定受理的,可以對涉嫌違憲的規范性文件展開調查、論證,如果認為提請審查的規范性文件不存在違憲問題,可以直接答復有關的建議人;對于認為有違憲嫌疑的規范性文件,應該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處理。待常委會處理完畢,及時將相關結果答復建議人。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尤其要做好對違憲審查建議人的答復工作,應當做到無論審查與否,無論結果如何,在程序上都應該以適當的形式向當事人作以答復,這樣既可以表現出政府對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一種重視和尊重,也可以進一步鞏固和樹立憲法和法律在社會公眾中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同時。這樣做也與國際社會所倡
59、導的人權保護的精神相符合。 (四)規范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行使條件 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是絕對的,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也不例外?!八痉▽彶槭且粋€要求很高的領域”。由于涉及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是否違憲這樣重大而嚴肅的問題,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行使決不應該具有隨意性。因此,為了保證違憲審查機關的工作效率,提高違憲審查的工作質量,確保公民違憲審查建議權的充分實現,必須對公民提請違憲審查建議的條件施加適當的限制。首先,公民應當慎重對待違憲審查。違憲審查建議的提出必須建立在嚴格而規范的違憲審查理論和程序基礎之上,“認真研究國家的立法體制和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具體特征,”經過慎重考慮,只有進行合法性審查仍然解決不了的問題,才涉及合憲性審查的問題。其次,我國每年出臺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可達上千件,一般來說,如果一部法律或法規沒有被實際適用并對當事人的權利造成了損害,光看法律條文是很難被發現有問題的。在美國式的附帶型違憲審查制度中,當事人提請違憲審查的權利是受具體訴訟利益影響的。在德國,普通法院在具體的訴訟程序中可以就對當事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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