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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火力發電廠 生活、消防給水和排水設計技術規定 DLGJ 2491 主編部門:能源部東北電力設計院 批準部門:能源部電力規劃設計管理局 實行日期:1992年2月1日 關于頒發火力發電廠生活、消防給水和 排水設計技術規定DLGJ 2491的通知 電規技(1991)39號 為適應電力建設發展的需要,我局委托東北電力設計院對火力發電廠生活、消防給水和排水設計技術規定DLGJ 2481(試行)進行修訂。經組織審查,現批準頒發火力發電廠生活、消防給水和排水設計技術規定DLGJ2491,自發行之日起執行,原頒發的火力發電廠生活、消防給水和排水設計技術規定DLGJ2481(試行)同時停止執行。 各單位在執行過
2、程中如發現不妥或需要補充之處,請隨時函告我局及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的東北電力設計院。 能源部電力規劃設計管理局 1991年6月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火力發電廠(以下簡稱電廠)的生活、消防給水和排水的設計,必須為電廠安全生產和職工生活服務。在設計時應合理選用水源,節約用水,重復使用,保護環境;并應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 第1.0.2條 生活、消防給水和排水設計應按電廠規劃容量統一規劃;對于擴建和改建工程,應從實際出發,充分發揮原有設施的效能。 生活、消防給水和排水設計,還應考慮與鄰近城鎮或工業企業的給水排水相連接的可能性,并應考慮電廠投入運行時間和特點的要求,必要時應采取
3、有關措施。 第1.0.3條 生活、消防給水和排水系統的選擇,應根據當地的地形、氣候、水源、水域、城鎮和工業企業的規劃、各項用水要求(水量、水質、水溫或水壓)及原有給水排水系統等情況,從全局出發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后綜合考慮確定。 新建電廠排水系統宜采用分流制。 第1.0.4條 生活、消防給水和排水設計,應在不斷總結生產實踐經驗和科學試驗的基礎上,積極慎重地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1.0.5條 本規定適用于汽輪發電機組容量為50600MW的新建或擴建電廠的生活、消防給水和排水設計。機組容量小于500MW電廠的生活、消防給水和排水設計,可參照使用本規定。 第1.0.6條 電廠的生活、消防給水和
4、排水設計,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及能源部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規程或規定。 第1.0.7條 在設計地震、濕陷性黃土、土滑、多年凍土以及其他特殊地區的電廠生活、消防給水和排水工程時,尚應執行現行的有關專門規范或規定。 第二章 給 水 第一節 用水量、水質和水壓 第2.1.1條 電廠生活、消防給水包括下列項目: 一、職工生活用水(生活用水包括:飲用水、洗滌水、便溺沖洗水、沐浴水等); 二、消防用水; 三、部分生產用水(空調機冷卻水、主廠房以外的各種軸承冷卻水、各種化驗室和實驗室用水等); 四、沖洗及綠化用水(沖洗地面用水、沖洗道路用水、沖洗汽車用水、設備沖洗用水、澆灑綠地用水等); 五、輸煤
5、系統用水(輸煤系統沖洗用水、除塵用水、露天貯煤場防塵用水等); 六、公共建筑物用水; 七、居住區用水; 八、未預見用水,按以上各項用水組合后日用水總量的15%25%計算。 第2.1.2條 居住區生活用水量標準可按表2.1.2的規定采用。 表2.1.2居住生活用水定額 給水設備類型室內有給水排水衛生設備但無沐浴設備室內有給水排水衛生設備和沐浴設備室內有給水排水衛生設備并有沐浴設備和集中熱水供應分區用水情況最 高 日L/(人d)平 均 日L/(人d)時變化系 數最 高 日L/(人d)平 均 日L/(人d)時變化系 數最 高 日L/(人d)平 均 日L/(人d)時變化系 數一8512055901.8
6、1.5130170901251.71.41702001301701.51.3二9012560951.81.51401801001401.71.41802101401801.51.3三95130651001.81.51401801101501.71.41852151451851.51.3四95130651001.81.51501901201601.71.41902201501901.51.3五9512055901.81.51401801001401.71.41802101401801.51.3注:1.本表所列用水量已包括居住區內小型公共建筑物用水量,但未包括澆灑道路,大面積綠化的用水量。 2.選
7、用用水定額時,應根據所在分區內的給水設備類型,以及生活習慣等足以影響用水量的因素確定; 3.第一分區包括:黑龍江、吉林、內蒙古的全部,遼寧的大部分,河北、山西、陜西的偏北的一小部分,寧夏偏東一部分; 第二分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東、山西、陜西的大部分、甘肅、寧夏、遼寧的南部、河南北部、青海偏東和江蘇偏北的一小部分; 第三分區包括:上海、浙江的全部、江西、安徽、江蘇的大部分、福建北部、湖南、湖北的東部、河南南部; 第四分區包括:廣東、臺灣的全部,廣西的大部分,福建、云南的南部; 第五分區包括:貴州的全部,四川、云南的大部分,湖南、湖北的西部,陜西和甘肅在秦嶺以南的地區,廣西偏北的一小部分;
8、 4.其他地區的生活用水定額,可根據當地氣侯和人民生活習慣等具體情況,參照相似地區的定額確定。 第 2.1.3條 電廠內工作人員生活用水量一般可采用35L/(人班),其小時變化系數采用2.5。 電廠內工作人員的淋浴用水量,一般可采用4060L/(人班),其延續時間為1h。 電廠最大班職工人數,按電廠職工人數的80%計。 浴室設計計算人數,可按最大班人數的93%計。 第2.1.4條 澆灑道路和綠地用水,應根據路面種類、綠化、氣候和土壤等條件確定,一般可采用2.0L/(m2d)。 沖洗汽車的用水量,應按如下標準確定: 小轎車250400L/(臺d)。 大轎車、載重汽車400600L/(臺d)。 注
9、:每輛汽車的沖洗時間為10min,同時沖洗汽車數可按12臺計算。 第2.1.5條 電廠公共建筑內的生活用水量,應按現行的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J 1587)執行。 第2.1.6條 發電廠輸煤系統各建筑物宜用水力清掃,水力清掃的沖洗水量可按10L/(m2次)設計,地面沖洗噴頭前的壓力不宜小于150200kPa。地面水力清掃用水應分段沖洗,最大小時用水量不宜超過150m3h。 第2.1.7條 生活飲用水的水質,必須符合現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見附錄一。 第2.1.8條 居住區生活飲用水管網上的最小服務水頭(地面以上)應根據建筑物層數確定:一層為10m,二層為12m,二層以
10、上每增高一層增加4m。其他公共建筑物生活飲用水管網上的最小服務水頭按每層用水的流速水頭要求經計算確定。 第二節 水 源 選 擇 第2.2.1條 水源選擇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J1386)及火力發電廠水工設計技術規定(NDGJ588)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地下水取水構筑物 第2.3.1條 地下水取水構筑物的設計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J1386)及火力發電廠水工設計技術規定(NDGJ588)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節 地表水取水構筑物 第2.4.1條 地表水取水構筑物的設計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J1386)及火力發電廠水工設計技術規定(NDGJ588)
11、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節 給 水 泵 房 第2.5.1條 選擇工作水泵的型號及臺數時,應根據用水變化情況、水壓要求、水質情況、調節水池大小、機組的效率和功率因數等條件,綜合考慮確定。 第2.5.2條 電廠一般設置獨立的生活、消防水泵房。 生活、消防水泵房內應考慮水泵型號不宜過多,電動機電壓力求一致。 生活、消防水泵,必須設置備用泵,備用泵數量不得少于一臺主要泵。 生活、消防水泵宜設計成正壓進水。 注:獨立消防給水系統宜設置穩壓設施。 第2.5.3條 水泵吸水管及出水管的流速宜采用下列數值: 一、吸水管: 直徑250mm時,為1.01.2m/s; 直徑250mm時,為1.21.6m/s。 二、出水
12、管: 直徑250mm時,為1.52.0m/s; 直徑250mm時,為2.02.5m/s。 第2.5.4條 當生活、消防水泵房內設有3臺或3臺以上正壓進水水泵時(包括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如采用合并吸水管,則其數量不得少于兩條,并以一條吸水管發生事故時其余吸水管仍能通過設計水量的條件來復核。 高壓和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其每臺工作消防水泵應有獨立的吸水管。 第2.5.5條 泵房內的起重設備可按下列規定選用: 一、起重量小于0.5t時,設置固定吊鉤或移動吊架。 二、起重量在0.52.0t時,設置手動吊車。 三、起重量大于2t時,設置電動起重設備。 第2.5.6條 水泵機組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13、、相鄰兩個機組基礎間的凈距:電動機容量等于或小于55kW時,不得小于0.8m;電動機容量大于55kW時,不得小于1.2m。 二、當考慮就地檢修時,至少在每個水泵機組一側設立大于水泵機組寬度0.7m的通道。 三、相鄰兩個水泵機組的突出部分間的凈距以及突出部分與墻壁間的凈距,應保證泵軸和電動機轉子在檢修時能拆卸,并不得小于0.7m;如電動機容量大于55kW,則不得小于1.0m。 四、泵房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小于1.2m。 五、配電盤前面的通道寬度,不應小于下列數值: 低壓:1.5m; 高壓:2.0m。 第2.5.7條 泵房內宜設有集中檢修場地,其面積應根據水泵或電動機外形尺寸確定,并在周圍留有寬度不小
14、于0.7m的通道。 第2.5.8條 泵房至少有一個可以運入最大設備(或部件)的門。 第2.5.9條 根據生產需要,水泵的運行可采用就地、集中或自動控制。 泵房內直徑300mm及300mm以上的閥門,如啟動頻繁,則可采用液壓或電力驅動。 第2.5.10條 泵房應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排水、通風、照明和采暖等設施。 第2.5.11條 生活、消防水泵房宜設在廠區內交通方便的位置。 第2.5.12條 消防水泵房應為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附設在其他房間內的消防水泵房,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非燃燒體與其他房間隔開。消防水泵房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設在樓層上的消防水泵房應靠近安全出口。 第2.5.13條 生活
15、、消防水泵房,當水泵設有止回閥或底閥時,應進行停泵水錘壓力計算。當計算得的水錘壓力值超過管道試驗壓力時,必須采取消除水錘的措施。停泵水錘消除器應有庫存備用。 停泵水錘消除裝置應裝設在泵房外部的每根出水總管上。 第2.5.14條 消防水泵房應有不少于兩條的出水管直接與環狀管網連接。當其中一條出水管檢修時,其余的出水管應仍能供應全部用水量。 注:出水管上宜設檢查用的放水閥門。 第2.5.15條 消防水泵應保證在火警后5min內開始工作,并在火場斷電時仍能正常運轉。 消防泵房應設備用動力。當采用雙電源或雙回路供電有困難時,可采用內燃機作動力。 消防水泵與動力機械應直接連接。 第2.5.16條 消防水
16、泵房宜設有與主控制室、消防值班室和本單位消防隊直接聯絡的通訊設備。 第六節 輸配水 第2.6.1條 從水源至電廠凈化站的輸水管道的設計流量,應按最高日平均小時供水量加凈化站自用水量確定。 向管網輸水的管道的設計流量,當管網內有調節構筑物時,應按最高日最大小時用水量條件下,凈化站所負擔供應的水量確定;當無調節構筑物時,應按最高日最大小時供水量確定。 注:上述輸水管道的設計流量,當負有消防給水任務時,應分別包括消防補充流量或消防流量。 第2.6.2條 輸水管道的條數應根據電廠的規劃容量和水源情況來考慮,宜采用兩條,也可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分期建設。當有一定容量的貯水池或其他保證給水措施時,也可采用一條
17、。 第2.6.3條 生活飲用水管網嚴禁與非生活飲用水的管網連接。 第2.6.4條 管道單位長度(m)的水頭損失,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一、舊鋼管和舊鑄鐵管 當v1.2m/s時 當v1.2m/s時 二、混凝土管和鋼筋混凝土管 上兩式中 i每米管道的水頭損失(m); dj管道的計算內徑(m); v平均流速(m/s); R水力半徑(m); C流速系數。 流速系數C可用下式計算: 式中 n粗糙系數,可取0.0130.014。 第2.6.5條 選擇輸配水管道材料時,應根據水壓、外部荷載、土壤的性質、施工維護和材料供應等條件確定。 第2.6.6條 承插式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管應采用橡膠圈接口。承插式鑄鐵管,宜采
18、用油麻或橡膠圈、石棉水泥或其他新型材料接口。 第2.6.7條 配水管網每隔150m左右應設置分段檢修的閘門。在輸水管道上應設置泄水裝置,必要時還應裝設排氣閥。 第2.6.8條 金屬管道應有防腐措施。在金屬輸水管道遇有腐蝕性較強的地質地段,應選擇耐腐蝕管材或采取防腐處理。 當金屬管道敷設遇有電蝕可能性時,應有保護措施。 第2.6.9條 管道的埋設深度,應根據土的冰凍情況、外部荷載大小、管材強度及與其他管道是否交叉等因素確定。 承插式管道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轉彎處是否設置支墩,應根據管徑、轉彎角度、試壓標準及接口摩擦力等因素通過計算確定。 第2.6.10條 生活飲用水管道應避免穿過垃圾堆、墓地、毒物污
19、染區等,如必須穿過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第2.6.11條 給水管道與國家鐵路交叉時,應按鐵路部門的規定進行設計,并取得其同意。在穿過鐵路管段的兩端,應設檢查井。 第2.6.12條 給水管道穿過河流時,可采用管橋或穿越河底等方式。有條件時應盡量利用已有或新建橋梁進行架設。穿越河底的管道宜避開錨地;該管道宜敷設成兩條,按一條停止工作時,另一條仍能通過設計流量進行設計。管道內流速應大于不淤流速。管頂距河底埋設深度應根據水流沖刷條件確定,不宜小于0.5m,但在航運范圍內不得小于1.0m。管道應有檢修和防止沖刷的設施。 注:當通過有航運的河流時,過河管的設計應取得當地航運部門的同意,并應在兩岸設立標志。
20、第2.6.13條 電廠廠區內應有水量調節設施。對廠區附近的電廠居住區的生活用水量應統一考慮。 第2.6.14條 生活飲用水的清水池、水塔、屋頂水箱等,應有保證水的流動、避免死角、防止污染、便于清洗和透氣等措施。 第2.6.15條 水塔應有避雷裝置。 第七節 給 水 凈 化 第2.7.1條 在設計給水凈化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取得全部可利用水源的水質全分析資料,當采用地表水時,全年的資料,一般為每兩個月一份;當采用地下水時,全年的資料,一般為每季度一份,并掌握其水質的穩定性。 二、給水凈化設備、藥劑及濾料等(包括包裝、運輸、質量、價格和貨源等)應擇優選擇。 三、擴建工程應總結原有系統、設備布
21、置和運行經驗等情況。 第2.7.2條 給水凈化工藝流程的選擇及主要構筑物的組成,應根據原水水質、設計處理能力、處理后水質要求,并參考相似條件下的城鎮水廠或工業企業凈化站的運行經驗或試驗資料,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綜合研究確定。 第2.7.3條 給水凈化構筑物的生產能力,應按最高日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確定,必要時還應包括消防補充水量。 電廠的給水凈化站自用水量一般可采用供水量的5%10%。 第2.7.4條 設計給水凈化站時,應考慮各個構筑物或設備進行檢修、清洗及部分停止工作時仍能滿足用水要求。 第2.7.5條 凈化構筑物上及凈化構筑物之間應有通道并設欄桿。 水泵間、加藥間、運行值班室、化驗室、消毒間等主要
22、處理室的地面宜采用水磨石。化驗室、消毒間墻裙宜采用瓷磚貼面。 第2.7.6條 在寒冷地區,凈化站構筑物應有防凍措施。當采暖時,凈化構筑物的室內溫度可按5設計,加藥間、化驗室和值班室的室內溫度可按1518設計。 第2.7.7條 給水凈化站宜設置水質監測設施。 第2.7.8條 給水凈化的混凝、沉淀、澄清,過濾,地下水除鐵除錳,消毒等設計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計規范(GBJ1386)執行。 第三章 消 防 給 水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3.1.1條 在設計電廠時,必須同時設計消防給水。消防用水可由給水管道或其他水源供給。 第3.1.2條 消防給水系統可與生活給水系統合并。當消防給水計算壓力超
23、過700kPa時,宜設獨立的消防給水系統。 電廠室外消防給水及輔助、附屬建筑物室內消防給水,宜采用生活、消防合并給水系統。 生活、消防合并給水系統和獨立的消防給水系統,其管道的壓力應保證滅火時最不利點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長度不小于10m。 注:在計算水壓時,應采用噴嘴口徑19mm的水槍和直徑65mm、長度80m的水龍帶,每支水槍的計算流量不應小于5L/s; 消火栓的給水管道設計流速不宜超過3.0m/s。 第3.1.3條 電廠主廠房室內消防給水可采用高壓或臨時壓給水系統。此時,管道的壓力應保證,在用水總量達到最大且水槍在主廠房最高處的情況下,水槍的充實水柱長度不小于13m。 第3.1.4條 廠區
24、消防給水量應按室外和室內消防用水量之和計算。 第3.1.5條 電廠除設置消防泵房外,是否還要配置消防車,應根據電廠容量及重要性結合當地消防能力實際情況確定。 第3.1.6條 汽輪發電機組容量300MW及以上機組電廠的輸煤系統(輸煤轉運站和輸煤棧橋)宜設置噴水滅火系統。 第3.1.7條 消防給水管道設計試壓允許滲水量不得大于附錄二的要求。 第二節 室外消防用水量 第3.2.1條 電廠室外同一時間內的火災次數宜為一次。 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表3.2.1的規定。 表 3.2.1 建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L/s) 耐火等級建筑物名稱建 筑 物 體 積 (m3)1500150130003001
25、5000500120000200015000050000一、二級主廠房101520253040庫房丙丁、戊151015102510251535154520輔助、附屬建筑101515202530三 級廠房或庫 房丙丁、戊1510201030154020452535輔助、附屬建筑1015202530 注:消防用水量應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防火墻間最大的一段計算。成組布置的建筑物應按消防需水量較大的相鄰兩座計算。 第3.2.2條 消防用水與生活用水合并的給水系統,在生活用水達到最大小時用水量時仍應確保消防用水量(包括室內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時淋浴用水量可按計算用水量的15%計算。 第三節
26、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 第3.3.1條 室外消防給水管道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防給水管網應布置成環狀,但在建設初期或室外用水量不超過15L/s時,可布置成枝狀。 二、向環狀管網輸水的輸水管不應小于兩條。當其中一條發生故障時,其余的干管應仍能通過消防用水總量。 三、環狀管網應用閥門分成若干獨立段,每段內消火栓的數量不宜超過5個。 四、室外消防給水管道的最小直徑應經計算確定,但不應小于100mm。 第3.3.2條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火栓應沿道路設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二、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液化石油儲罐區的消火栓,應設在防火堤外,但距罐壁
27、15m范圍內的消火栓,不應計算在該罐可使用的數量內。 消火栓距路邊不應超過2m,距房屋外墻不宜小于5m。 三、供消防車使用的室外消火栓的間距不應超過120m,供消防人員直接使用的室外消火栓的間距應根據計算確定。 四、供消防車使用的室外消火栓的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m,供消防人員直接使用的室外消火栓的保護半徑應根據計算確定。 五、室外消火栓的數量應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計算確定。每個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應按1015L/s計算。 六、室外地上式消火栓應有一個直徑為150mm(或100mm)和兩個直徑為65mm的栓口。 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應有直徑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個。 七、室外消火栓處應有明顯標
28、志,并宜在主要道路入口處設置裝有水龍帶和栓槍的設施。 在建筑物設置水泵接合器的地方,室外消火栓的布置應能滿足其要求。 第3.3.3條 當生產、生活用水量達到最大值,而給水管道所供水源不能滿足室內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時應設消防水池。消防水池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外消防用水總量的要求。 電廠、居住區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2h計算。 可燃氣體儲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場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3h計算。 浮頂罐、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頂立式罐、覆土儲罐和直徑不超過20m的地上固定頂立式罐,其冷卻水延續時間按4h計算。 直徑超過20m的地上固定頂立式罐冷卻水延續時間按6h計算。 消防水池
29、容量如超過1000m3時,應分設成兩個。 二、在火災情況下能保證連續補水時,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減去火災延續時間內補充的水量。 三、消防水池的補充時間不宜超過48h,但缺水地區或獨立的石油庫區可延長到96h。 四、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m。 五、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其取水口與建筑物(泵房除外)的距離不宜小于15m,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距離不宜小于40m,與液化石油氣儲罐的距離不宜小于60m。 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的設計,應保證消防車的吸水高度不超過6m。 六、消防用水與生產、生活合并的水池,應有確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設施。 七、寒冷地區的消防水池應有
30、防凍設施。 第四節 室內消防給水 第3.4.1條 在下列建筑物內應設置室內消火栓: 一、主廠房(汽機房和鍋爐房的底層,運轉層,電梯間層,煤倉間,除氧間運轉層,除氧層和樓梯間等); 二、運煤建筑物; 三、生產、行政辦公樓; 四、材料庫; 五、修配廠; 六、需要設置消火栓的其他建筑物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執行。 第3.4.2條 室內消火栓用水量應根據同時使用水槍數量和充實水柱長度,由計算確定,但不應小于表3.4.2的規定。 表 3.4.2 室內消火栓用水量 建筑物名稱高度、層數、體積或座位數消火栓用水量(L/s)同時使用水槍數量(支)每支水槍最小流量(L/s)每根豎管最小流量(L/
31、s) 廠 房高度24m、體積10000m3522.55高度24m、體積10000m3102510高度2450m255515高度50m306515 科研樓、辦公樓、試驗樓、綜合樓高度24m、體積10000m3102510高度24m、體積10000m3153510 材料庫、修配廠等高度24m、體積500m35155高度24m、體積500m3102510高度2450m306515 商店、病房樓、教學樓等附屬建筑物500110000m3522.551000125000m310251025000m3153510 俱樂部、禮堂、體育館等8011200個10251012015000個153510 住宅79層
32、522.55 其他建筑6層或體積10000m3153510 注:增設消防水喉設備時,可不計入消防用水量。 第五節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第3.5.1條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內消火栓超過10個且室外消防水量大于15L/s時,室內消防給水管道至少應有兩條進水管與室外管網連接,并應將室內管道連接成環狀管網。當環狀管網的一條進水管發生事故時,其余的進水管仍能供應全部用水量。 二、電廠主廠房室內消防豎管宜構成環狀,且管道直徑應經計算確定,但不應小于100mm。 三、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應用閥門分成若干獨立段。如某段損壞時,則一層中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應超過5個。電廠主廠房室內
33、消防給水管道上閥門的布置,當超過三條豎管時,可按關閉兩條設計。閥門應經常開啟,并應有明顯的啟閉標志,閥門的設置要考慮檢修方便。 四、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內管道,當其他用水達到最大秒流量時,應仍能供應全部消防用水量。消防時淋浴用水量可按計算用水量的15%計算,洗刷用水量可不計算在內。 五、室內消火栓給水管網與自動噴水滅火設備的管網有條件時宜分開設置,有困難時應在報警閥前按水流方向分開設置。 第3.5.2條 室內消火栓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有消防給水的建筑物,其各層均應設置消火栓。 二、室內消火栓的布置應保證有兩支水槍的充實水槍同時到達室內任何部位。 三、室內消火栓栓口處的靜水壓力不應
34、超過800kPa。超過800kPa時,應采用分區給水系統。消火栓栓口處的出水壓力超過500kPa時,應有減壓設施。 四、鍋爐電梯附近應設室內消火栓。 五、室內消火栓應設在明顯易于取用的地點。栓口距地面高度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與設置消火栓的墻面成90角。 六、室內消火栓的間距應由計算確定。電廠主廠房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超過30m,其他建筑物室內消火栓間距不應超過50m。 七、電廠主廠房內消火栓的設計,當消防系統為臨時高壓時,應在消火栓處或主要通道出入口處設置直接啟動消防水泵的按鈕,并應有保護設施。 八、在同一建筑物內應采用統一規格的消火栓、水槍和水龍帶,每條水龍帶的長度不應超過25m。
35、九、主廠房的屋頂應設檢驗用的消火栓。 第3.5.3條 室內消防水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在建筑物的最高處,且為重力自流水箱。 二、消防水箱應儲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當室內消防用水量不超過25L/s,經計算消防儲水量超過12m3時,仍可采用12m3;當室內消防用水量超過25L/s,經計算水箱消防儲量超過18m3時,仍可采用18m3。 三、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應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四、發生火災后由消防水泵供給的消防用水,不應進入消防水箱。 第3.5.4條 電廠的主廠房宜設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數量由計算確定。 每個接合器的流量按1015L/s計算。 水泵接合器
36、應設在便于消防車使用的地點,其周圍應有消防車水泵的水源接口。該水源一般取自室外消火栓或循環水壓力管。 第3.5.5條 設置常高壓的消防給水系統,如果能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和自動噴水滅火設備的水量和水壓,則可不設消防水箱。 第六節 油罐區消防給水 第3.6.1條 油罐區消防給水設計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和即將頒布的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排 水 第一節 排 水 系 統 第4.1.1條 電廠排水可分為經常性排水、非經常性排水和雨水排水。 一、經常性排水包括: 1.主廠房內生產排水; 2.給水凈化裝置的排水; 3.化學水處理裝置的排水; 4.輔助設
37、備和機械的冷卻用水的排水; 5.冷卻設備排污; 6.生活污水; 7.其他排水。 二、非經常性排水包括: 1.設備事故檢修排水; 2.循環水管溝檢修排水; 3.化學清洗排水; 4.鍋爐排污、鍋爐酸洗水; 5.含油污水; 6.輸煤裝置沖洗排水; 7.冷卻設備及沉渣池等溢流排水; 8.溝道排水; 9.空氣預熱器清洗排水; 10.地面沖洗排水。 第4.1.2條 電廠的生活污水、生產污水、廢水及雨水的排水系統,宜采用分流制。 第4.1.3條 生活污水、含有腐蝕性的油質較多的有害物質的生產污水及輸煤系統的排水,應經過分別處理達到GB 89788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要求后,方可排入生產廢水及雨水管道內,具體要
38、求見附錄三、四。 排入廠區排水管道的排水水溫不得超過40。 第4.1.4條 在設計電廠排水系統時,應結合電廠用水量平衡圖對排水及經過處理后的水進行平衡計算,盡量做到水的回收和利用。 第二節 生活污水量和生產廢水量 第4.2.1條 電廠廠內生活污水量和淋浴污水量的確定應與其用水量相協調。 第4.2.2條 在選擇生活區生活污水量標準時,應與同一地區供水設計所采用的水量標準相協調。當無資料時,可按表4.2.2-1采用。 生活污水量總變化系數Kz宜按表4.2.2-2采用。 第4.2.3條 生產污水及廢水量,應采用最大班內最大流量。其水量由各有關專業提供。 表 4.2.2-1 居住區生活污水排水定額注:
39、1.表列數值已包括居住區內小型公共建筑的污水量,但高層建筑及商業、旅游業等第三產業和文教衛生單位的污水量未包括在內; 2.在選用表列各項水量時,應按所在地的分區,考慮當地氣候、居住區規模、生活習慣及其他因素。 表 4.2.2-2 生活污水量總變化系數Kz 生活污水平均日流量(L/s)51540701002005001000總變化系數(Kz)2.32.01.81.71.61.51.41.3注:1.當污水平均日流量為中間數值時,總變化系數用內插法求得。 2.當居住區有實際生活污水量變化資料時,可按實際數據采用。 第4.2.4條 排水干管的設計流量一般按經常性排水流量加非經常性排水項目中最大一項流量
40、計算。 第三節 雨水量 第4.3.1條 雨水設計流量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Q=qF 式中 Q雨水設計流量(L/s); q設計暴雨強度L/(s104m2); 徑流系數; F匯水面積(104m2)。 注:當有生產廢水排水雨水管道時,應將其水量計算在內。 徑流系數可按表4.3.1采用,匯水面積的平均徑流系數按地面種類加權平均計算。 表 4.3.1 徑 流 系 數 地 面 種 類 各種屋面、混凝土和瀝青路面0.90 大塊石鋪砌路面和瀝青表面處理的碎石路面0.60 級配碎石路面0.45 干砌磚石和碎石路面0.40 非鋪砌土地面0.30 公園或綠地0.15 貯煤場0.150.30 第4.3.2條 暴雨強度公
41、式,可采用鄰近電廠的城市暴雨強度公式或由水文氣象專業提供氣象資料。 第4.3.3條 設計暴雨強度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 q設計暴雨強度L/(s104m2); t降雨歷時(min); P設計重現期(a); A1、c、n、b參數,根據統計方法進行計算確定。 第4.3.4條 電廠的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P值,宜選用的范圍為1.03.0a(處于低洼地區的電廠,根據受危害程度,重現期可適當提高)。 第4.3.5條 雨水管渠的設計降雨歷時,應按下式計算: t=t1+mt2 式中 t降雨歷時(min); t1地面集水時間(min),視距離長短、地形坡度和地面鋪蓋情況而定,一般采用515min; m折減系數,暗管m
42、=2,明渠m=1.2; t2管渠內雨水流行時間(min)。 注:在陡坡地區,采用暗管時折減系數m=1.22.0。 第4.3.6條 合流管道的總設計流量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 Qz總設計流量(L/s); Qs平均日生活污水量(L/s); Qg最大生產班內的平均日工業廢水量; Qy設計雨水量。 第四節 排水管渠及附屬構筑物 第4.4.1條 排水管渠系統應根據電廠規劃和建設情況統一布置,分期建設。排水管渠應按遠期水量設計。 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應根據地形、道路建筑情況、土質、地下水位、施工條件及原有的和規劃的地下設施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第4.4.2條 管渠及其附屬構筑物、管道接口和基礎的材料,應根據
43、排水水質、水溫、冰凍情況、斷面尺寸、管內外所受壓力、土質、地下水位、地下水侵蝕性和施工條件等因素進行選擇,并應盡量就地取材。 第4.4.3條 輸送腐蝕性污水的管渠必須采用耐腐蝕材料,其接口及附屬構筑物必須采取相應的防腐蝕措施。 第4.4.4條 雨水管道、合流管道的設計,應盡量考慮自流排出。計算水體水位時,應同時考慮現有的和規劃的水庫等水利設施引起的水位變化情況。當受水體水位頂托時,應根據地區重要性和積水所造成的后果,設置潮門、閘門或泵站等設施。 第4.4.5條 設計排水管渠時,可根據需要在適當地點設置觀測和計量構筑物。 第4.4.6條 當輸送易造成管內沉析的污水時,管渠形式和斷面的確定,必須考
44、慮維護檢修方便。 第4.4.7條 廠區內的生產污水,應根據其不同的回收、利用和處理方法設置專用的污水管道。經常受有害物質污染的場地的雨水,應經處理后接入相應的排水管道。 第4.4.8條 設計雨水管渠時,可結合電廠規劃,考慮利用鄰近湖泊、池塘等調蓄雨水。 第4.4.9條 雨水管道系統之間或合流管道系統之間,當需要設置連通管時,可在連通管處設置閘槽或閘門。連通管及附設閘井應考慮維護管理方便。 第4.4.10條 設計污水管渠時,對每一獨立系統或設置泵站的管道,宜在總出口處設置計量設施。 第4.4.11條 排水管渠的水力計算,以及排水管道、檢查井與化糞池、水封井、跌水井、雨水口、出水口、倒虹吸、渠道的
45、設計按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J1487)有關條文執行。 第4.4.12條 變壓器事故排油池,按最大一臺變壓器事故油量考慮。排油管管徑宜按20min將事故油排盡選擇。 第4.4.13條 變壓器事故油池的排水管管底出口標高與進水管管底標高之差值應根據計算確定。 第五節 排 水 泵 站 第4.5.1條 排水泵站的設計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J1487)執行。 第五章 污水處理及利用 第一節 污水處理站 第5.1.1條 污水處理站位置的選擇,除應符合電廠總體規劃和排水工程總體規劃的要求外,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在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二、有良好的工程地質條件; 三、少占農田,有一
46、定的衛生防護距離; 四、有擴建的可能; 五、便于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 六、有良好的排水條件。 第5.1.2條 污水處理站的站區面積應按遠期規模確定,并作出分期建設的安排。 第5.1.3條 污水處理站站區內各建筑物應造型簡潔美觀,選材恰當,并應使建(構)筑物群體的效果與周圍環境協調。 第5.1.4條 污水和污泥的處理構筑物宜根據情況盡可能分別集中布置。該構筑物的間距應緊湊、合理,并應滿足施工、設備安裝、管道埋設及養護維修管理的要求。 第5.1.5條 污水處理站應設置通向各構筑物和附屬建筑物的必要通道。通道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單車行道的寬度應為3.5m,并應有回車道; 二、車行道的
47、轉彎半徑不宜小于6m; 三、人行道的寬度為1.52m; 四、通向高架構筑物的扶梯傾角不宜大于45; 五、天橋寬度不宜小于1m。 第5.1.6條 污水處理站的大門尺寸應能滿足最大設備或部件出入,并應另設運除廢渣的側門。 第5.1.7條 污水處理站并聯運行的處理構筑物間應設均勻配水裝置。各處理構筑物系統間宜設可切換的連通管渠。 第5.1.8條 污水處理站應合理地布置處理構筑物的超越管渠。 第5.1.9條 處理構筑物宜設排空設施,排出的水應回流處理。 第5.1.10條 污水處理站供電宜按二級負荷設計。為維持污水站最低運行水平的主要設備的供電,必須為二級負荷。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設置備用動力設施。
48、 第5.1.11條 污水處理站應根據處理工藝的要求,設污水、污泥和氣體的計量裝置,并可設置必要的儀表和控制裝置。 第5.1.12條 位于寒冷地區的污水處理站,應有保溫防凍措施。 第5.1.13條 根據維護管理的需要,宜在站區內適當地點設置配電箱、照明、聯絡電話、沖洗水栓、浴室、廁所等設施。 第二節 生活污水處理 第5.2.1條 電廠的生活污水處理應根據當地環保部門的要求確定,一般為二級處理。 第5.2.2條 電廠的生活污水處理宜采用延時曝氣、傳統曝氣和射流曝氣的活性污泥法。 第5.2.3條 電廠生活污水的原水水質BOD5宜為150200mg/L,SS宜為200250mg/L。 第5.2.4條 電廠生活污水處理構筑物的劃分個(格)數不應少于兩個(格),并應按同時工作設計。 第5.2.5條 電廠生活污水處理后的污泥可不經消化直接處置。 第5.2.6條 生活污水的處理設計按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J1487)有關規定執行。 處理后的生活污水宜回收利用。 第5.2.7條 設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電廠,其生活污水排水管道上一般不設置化糞池。 第三節 含油污水處理 第5.3.1條 含油污水的處理按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J1487)有關規定執行。 電廠含油污水處理一般采用油水重力分離及氣浮分離的處理方法。 第四節 生產污水處理 第5.4.1條 電廠的生產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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