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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房屋建設工程對相鄰房屋損害賠償中若干問題的探討(1)    一、建設工程對相鄰房屋損害責任主體的認定    在建設工程對相鄰房屋造成損害賠償案件中,原告往往把建設單位作為唯一責任主體而列為被告,法院也大都簡單地把建設單位認定為唯一的被告,被告如以自己不是侵權行為的直接實施者抗辯,均難以被采納。目前司法實踐中一般都認為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的組織者、所有人和受益人,勘察、設計、施工以及行政審批行為等均為其服務,系內(nèi)部法律關系,不構成相對于受害人而言的外部侵權關系,不應直接面對受害人承擔責任。對此,筆者不敢茍同。上述觀點操作上雖然有

2、簡便易行、審理及時的特點。但對于建設單位來說并不公平。上海某著名住宅小區(qū)曾發(fā)生過這樣一個案例:    某開發(fā)商在取得某建設地塊的開發(fā)經(jīng)營權以后,即委托有關設計單位根據(jù)有關城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核定的地塊用途和建筑密度、容積率等規(guī)劃參數(shù)進行設計。設計方案出來以后,經(jīng)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并以記名表決方式對該方案進行評定通過以后,再由設計單位進行擴初設計。規(guī)劃管理部門在根據(jù)該設計方案繪制的總平面設計圖和施工圖上蓋章認可,并核發(fā)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隨后,開發(fā)商即委托施工單位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中,在其中一幢12層C型高層居住建筑結構臨屆封頂時,北側(cè)多層居

3、住建筑居民主張相鄰權,就南側(cè)在建建設工程與其多層建筑間距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造成對其通風、采光等問題提出異議。經(jīng)建設單位會同有關測繪單位實地測量,發(fā)現(xiàn)在建南面C型高層與北側(cè)居民多層住宅間距最小處20.8米,不符合上海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技術規(guī)定第29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目關于高層居住建筑與其北側(cè)多層居住建筑的間距不小于高層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為24米的規(guī)定。糾紛雙方在確認這一不爭事實之后,無法自行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北側(cè)居民即以該工程的建設單位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以當?shù)貐^(qū)規(guī)劃管理局為被告,請求撤銷該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而提起行政訴訟。建設單位和規(guī)劃局接到訴狀副本以后,經(jīng)過調(diào)查分析,發(fā)現(xiàn)設計

4、單位沒有按常規(guī)在設計圖紙上標明建設區(qū)域內(nèi)C型高層與北側(cè)多層住宅的相鄰間距。僅以C型高層建筑物座標位置形式而不是以兩建筑物之間間距形式確定新建建筑物位置。施工單位在開工灰線定位中,完全按照設計圖紙所標座標定位,無差錯現(xiàn)象。另外,對照北側(cè)多層住宅樓建造時的設計圖紙,發(fā)現(xiàn)該樓在施工定位中向南偏移幾十公分。C型建筑座標位置系從其他已有座標和建筑推定而來,存在明顯的積累誤差。這些情況證明造成新建C型高層與北側(cè)居民樓相鄰關系處理失當?shù)脑蛳翟O計問題而非實際建造時施工單位違章移位所致,同時亦證明北側(cè)居民樓建房時違章移位,原建設、施工單位亦有過錯。再者,有關規(guī)劃管理部門在設計總平面圖紙上未明確標明間距尺寸,且

5、按座標位置與相鄰房屋間距不足24米之情況下,批準該總平面設計,其行政批準行為亦有失當之處。該新建建筑物已對北側(cè)相鄰居民的合法權益構成侵害,應予賠償。但把賠償義務主體簡單地歸責于建設單位一家很不公平,因為根據(jù)民法原理,有過錯責任的單位理應對由于該過錯所引起的他人財產(chǎn)受害承擔賠償責任。在上述案例中,建設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設計委托給有資質(zhì)的設計單位按有關設計規(guī)范進行專業(yè)設計,只是由于設計單位的過錯造成與相鄰房屋關系處理不當,這種錯誤設計顯然不是建設單位要求的結果。在設計成果交付時,建設單位由于不具備設計方面的專業(yè)知識,根本不可能發(fā)現(xiàn)這一錯誤,故建設單位并無過錯。施工單位按圖施工,亦無過錯。設計單位違

6、規(guī)設計,設計圖紙本身已構成對相鄰房屋的侵害,有明顯過錯。城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的職責是進行規(guī)劃管理,負有審核設計圖紙是否符合規(guī)劃要求的法定職責,但其在審核該設計圖紙時,應當發(fā)現(xiàn)而未發(fā)現(xiàn)這一設計錯誤亦有過錯。上述有過錯的單位在因其過錯而致的相鄰房屋損害中,應當一并成為負有賠償義務的責任主體。由于相鄰關系的復雜性及房屋建設工程建造時主體參與的多樣性,在建設工程的各個階段和過程中均可能發(fā)生侵權行為。在相鄰房屋損害事實發(fā)生后,應當認真分析損害原因,尋找并認定責任人,這樣既有利于法律的正確實施,也有利于在宏觀上加強房屋建設工程參與主體的社會責任感、危機感,防止或減少損害事故的發(fā)生。  &#

7、160; 二、建設單位在相鄰房屋損害中的責任及性質(zhì)    如上所述,建設工程對相鄰房屋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應當包括有過錯的建設工程參與主體,但建設單位本身不管其有無過錯,是否應當一并成為賠償責任主體,這亦是實踐中爭議較大和困擾著執(zhí)法機關的焦點之一。圍繞這一焦點,目前存在著以下幾種觀點:    1、適用我國民法侵權行為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建設單位如無過錯,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考慮到這類案件中受害人舉證困難,且損害的原因應當在建設單位所能了解和可能控制的范圍之內(nèi),對建設單位可適用嚴格責任,即適用過錯推定

8、原則,受害人只要能證明其所受的損害系由建房所致,即使不知損害究竟是由建房過程中何單位所致,即可推定建設單位有過錯,向建設單位請求賠償,除非建設單位就其過錯問題作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侵害行為系其他單位所為,才可免除責任。這樣做有利于督促、教育建設單位預防損害的發(fā)生。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各種特殊侵權行為責任,大多為過錯推定責任。建設工程侵害相鄰房屋所致?lián)p害雖然沒有包括在法定的特殊侵權行為范圍內(nèi),但從現(xiàn)代社會侵權歸責客觀化的需要來看,司法實踐在法律滯后的情況下,有必要將其納入其中,以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    3、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由于建設單位是整個工程的組織者、所

9、有人、受益人,故即使其證明其沒有過錯,根據(jù)公平責任原則,其也應當分擔民事責任,給受害人一定的補償。我國民法通則第130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這一規(guī)定在建設工程所致相鄰房屋損害賠償中應當適用于建設單位,以有利于民事糾紛的合理解決,避免矛盾激化和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    4、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認為建設單位既進行開發(fā)建設就理應盡謹慎防止義務,如未盡注意義務對相鄰房屋不幸造成損害的,便可構成賠償責任,而不需要考慮其有無過失。這種做法可以避免無辜的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失,給社會帶來穩(wěn)定。在建設工程領域我國已有保險公司

10、推出和實行工程保險之情況下,建設單位已具備通過社會救濟轉(zhuǎn)移賠償人負擔之有效途徑,無過失責任對于建設單位無大礙,而對于受害人卻受益非淺。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均從建設單位侵權角度來分析其的賠償責任主體問題。而未著眼于受益人請求性質(zhì)。在現(xiàn)代物權立法上,當事人基于物權可產(chǎn)生物權請求權,而相鄰關系為物權的延伸和限制,相鄰房屋受害人基于相鄰關系而對于相鄰人所為的請求,可以是物權請求權。物權請求的目的在于排除現(xiàn)實或?qū)砜赡馨l(fā)生的他人對于物權圓滿狀態(tài)之侵害,而不管這種侵害是正在發(fā)生的現(xiàn)實還是可能發(fā)生的未來,只要有侵害發(fā)生或可能發(fā)生之情況,相鄰關系物權人便可請求。從這一角度出

11、發(fā),由于建設單位是相鄰關系的主體,故無論其是否有違法行為、有無故意、過失,以及是否有實際損害行為的發(fā)生,其均可構成相鄰物權請求權的對象。梁慧星先生主持擬定的中國物權法草稿建議稿第135條損害鄰地地基或工作物危險的預防義務中明確:“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挖掘土地或進行建筑時,不得因此使鄰地的地基動搖或發(fā)生危險,或使鄰地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損害。前款情形,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請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施工、除去危險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造成損害的,并可請求損害賠償。”上述條款中,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請求防免和損害賠償?shù)臋嗬狄圆粍赢a(chǎn)相鄰關系為基礎,因此,建設單位作為相鄰關系的主體對因工程建設造成

12、相鄰房屋損壞的,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因建設工程所致相鄰房屋損壞往往同時發(fā)生物權請求權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結合,建設單位無過錯,系物權請求權的對象。而建設工程的其他參與主體之行為具有違法性,并且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的后果,因果關系明確清晰,其行為便符合我國侵權損害賠償?shù)囊祿p害賠償。如在高層建筑建造時,建設單位事先請了高級專家擬訂基坑工程設計及圍護結構方案,按該方案實施不會對周邊房屋造成損壞,但由于后來設計單位設計不當,或施工單位執(zhí)行不力,造成周圍相鄰房屋損壞。這種情況對建設單位而言,并不增加其的賠償責任,但

13、對受害人而言,則是增加了請求損害賠償?shù)膶ο螅虼耸芎θ擞袡嗤瑫r向建設單位和有侵權行為的該建設工程其他參與主體行使權利。由此,便又發(fā)生建設單位和其他侵權主體對受害人承擔的是連帶賠償責任還是一般過錯賠償責任的問題。如果建設單位本身存在侵權行為,且在侵權時與其他侵權責任主體在侵權時有意思聯(lián)絡或?qū)λ麄兯斐傻墓餐瑩p害結果應當預見、認識,但因為疏忽大意和不注意而致?lián)p害后果發(fā)生,這種情況便構成我國民法通則第130條規(guī)定的:“兩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如上所述,建設單位本身沒有侵權行為,僅因受害人基于相鄰權而對其擁有物權請求權,則建設單位與其他侵權主體對外均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

14、賠償責任,但這并不是連帶責任,而是基于不同原因?qū)ν獬袚馁r償責任。受害人有權在建設單位與其他侵權主體之間選擇責任主體,請求責任人全部賠償。建設單位與其他侵權主體在內(nèi)部關系上,互相之間并不構成連帶責任。建設單位在對外賠償以后,享有追償請求權,可向其他有過錯的侵權單位追償。其他侵權單位由于是導致相鄰房屋受損的最終責任人,因此,其如對外承擔了賠償責任之后,不能反過來向建設單位追償。如果受害人同時向建設單位和其他參與建設的侵權主體同時行使賠償請求權,而建設單位本身又無過錯,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建設單位承擔的是補充賠償責任,即在有過錯的其他侵權主體作為第一順序賠償義務人不能履行或沒有能力履行賠償之前提

15、下,由建設單位承擔第二順序賠償義務,建設單位履行后取得追償請求權。    三、責任人對相鄰房屋損壞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我國民法通則第134條規(guī)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10種方式,即: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chǎn);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16、7、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9、消防影響,恢復名譽;    10、賠禮道歉。    上述10種民事責任方式中,除4、6、8、9、10以外,其他各種方式均可適用于相鄰房屋損壞。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容易就第1、2、3種責任方式達成一致意見,惟對于5、7這兩種方式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在處理時,矛盾焦點往往集中在是適用恢復原狀,還是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上。我國民法通則第117條第二款規(guī)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因此,相鄰房屋被

17、損的民事責任主要在恢復原狀和折價賠償兩者之間進行選擇或者并用。從理論上說,恢復原狀和折價賠償這兩種民事責任方式遵循的都是受害人損失多少,賠償多少的原則,責任效果應該等同,且不管采用何種責任形式,折成的貨幣價值量也應該是等同的,只是表現(xiàn)形式不同而已。但在司法實踐中,不同的責任形式卻會導致完全不同的賠償量。筆者曾承辦過同一建設工程對相鄰兩個不同主體的房屋造成損壞的賠償案件,因訴訟標的不同,該兩起案件分別由不同審級的法院受理。兩個法院的判決,一是判令被告限期修復、恢復原狀;一是判令承擔對受損房屋進行糾偏、損壞的修復費用。前者為履行一定的修復行為,后者為金錢給付。兩個不同的判決在法律上均有依據(jù),但前者

18、判決以后,當事人雙方均服判息訟;后者判決以后,被告建設單位提起上訴,究其原因主要是:    1、被告作為建設方,均有較雄厚的工程技術力量,有能力對被損房屋進行修復,修復過程僅化費成本費用,且并非經(jīng)營活動,無經(jīng)營性稅金。判令金錢給付,則在修復費用審價中,除成本費用外,另加上行業(yè)利潤和經(jīng)營性稅金,費用較高。    2、恢復原狀,只要根據(jù)被損房屋原設計標準和該房屋當時竣工驗收時的資料,確定被損房屋損壞前的原狀作為修復標準即可,具體采用何種修復方案不是判決依據(jù)。而如果直接判決金錢給付,則必然要涉及到審價,審價機構又必須要有糾偏、修復方案和具體

19、設計圖紙才能進行,否則無從審價。但糾偏、修復方案往往涉及到十分復雜的技術問題,且對這些技術問題,不通過最終的修復實踐很難判斷孰優(yōu)孰劣,審理中很難把握,操作難度大。    3、同一被損房屋,往往有多個糾偏、修復方案,每個方案實施費用往往十分懸殊。以最常見的高層建筑樁基工程引起周邊房屋地基松動、損壞,房屋傾斜開裂的糾偏、修復方案為例,不外乎兩種方法,其一是采用掏土法,使房屋部分下沉達到糾正傾斜的目的;其二是采用頂升法,采用對房屋進行局部頂升工作,以達到糾偏目的。這兩種方案中,后者費用是前者的數(shù)倍。另外,即使在同一方案中,由于使用材料的不同,費用也相差數(shù)倍,如對損壞地基的補樁,采用混凝土樁還是鋼管樁,價格也可以相差幾倍之多。    4、有的被損房屋,原來就有缺陷,如房屋老化超齡,多層建筑地基在建造時使用現(xiàn)已禁止的粉噴樁等,而糾偏設計單位設計時,則依據(jù)的是現(xiàn)行設計標準,且由于怕負責,安全系數(shù)設計時又考慮過高,故按此設計做出的糾偏方案,等于是新建地基標準,甚至超出,大大好于房屋被損壞前的原狀。    5、有的修復費用明顯超出了原房屋損壞部分的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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