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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一問一答(十三):現金加資產認購股份問題等十則1、關于以現金+資產認購股份的問題我們從一些渠道得知,以現金加資產方式認購股份的形式目前證監會并不鼓勵。誰知道原因是什么?誰有更具體的消息?見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302號文第六條:發行方案涉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重大資產重組應當與發行股票籌集資金分開辦理。我理解,其實這里面主要涉及發行定價的問題,現金認股可能要走競價程序,而資產認股定價以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現金認購歸發行部管,資產認購歸上市部管,上會有先后,為避免一個部門通過,另外一個部門通不過,出現互為前提,互相牽制的尷尬情況,不鼓勵。恒源煤電:向大股東發行

2、股份認購資產+非公開發行支付剩余價款。先向中國證監會申報重大資產購買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方案,在方案獲得核準并實施后再行申報向不超過十家特定投資者(不包括皖北煤電集團)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類似還有凌鋼。現金+資產認購的方案背景是為了防止由于股權分布問題使公司重組后喪失上市地位,個人認為重組和非公開發行分開辦理更是為了降低重組失敗的風險,防止由于定向增發失敗導致公司重組失敗,損害投資者利益。說白了,這件事就是證監會內部部門要分權的結果,沒什么特別可以說的。真的十分感謝大家。我們昨天又找了會里人士咨詢,跟大家說的基本一致。要兩次審核很麻煩的。一個可行的方案是:先對與并購的公司以現金進行增資,然后以該

3、公司股權認購上市公司股份,這樣可以認購股份同時存在現金和資產的問題。證監會發行部和上市部的博弈結果吧。【這個問題應該也是明確的,會里權利博弈的結果也好,真正為了改善發行制度也罷,反正小兵個人覺得這樣處理是有道理的。】2、募集資金能用于子公司的項目吧?應該是可以的。我們之前報的一個IPO,募投方向就是發行人全資子公司的項目。具體的法條可能還要老投行來解釋一下哦。可以,通過對子公司增資,來投子公司項目!對子公司增資。請參考上海神開,其募集資金項目,由不同的主體實施,除母公司外,部分募投項目是由其子公司來實施的。發行的數據除了資產負債率,基本上都是合并報表,所以投資子公司應該是可以的。可以的,這個例

4、子很多!可以的,案例太多了。另外,投下去的方式不一定就是對子公司增資吧,委托貸款也可以吧。【募集資金投資于子公司應該是沒有問題的,比如像子公司增資或者實施子公司的項目,另外上海神開的還提示一點,那就是募投項目還可以通過子公司來實施的,當然這里的子公司應該是全資子公司。】3、關于集團公司股東持股的問題?擬上市公司的集團公司的個人股東同時還是擬上市公司的股東,(不是實際控制人),這樣的情況是否可行?有沒有必要將該個人的持股轉讓?個人建議將對上市公司的持股轉到對集團公司持股,這樣對于上市后的脫手比較方便,同時也理順了股權關系。只要不是國有企業,而且個人愿意將來繳納所得稅,并沒有禁止性限定。我覺得個人

5、持股脫手應該更方便吧。很多過會的企業股權結構都是lz所說的那樣,其實這樣個人股東可以在公司上市后方便的賣出上市公司股份,而不受集團公司的制約。我覺得沒有什么不妥的呀,尤其是不涉及國有股權的時候。【我現在做的一個項目現在也是這樣的股權結構,應該是沒有問題的】4、有限合伙公司到底能不能做擬上市公司股東?尤其是新的合伙企業法出臺后。這個問題很急,而且好幾個版本的答案漫天飛,不得已來求助各位老大給個權威解釋,最好能有案例。我現在得到一個案例:超華科技上市前因為有合伙企業的股東,因此ZJH沒讓過,后來轉讓了才過會。但是,又有人說至少有2個已上市公司上市前的股東有合伙制的。徹底暈了,到底哪個是真的?據我了

6、解到的情況,目前有一些券商,給一些合伙企業辦理了證券帳戶,如果證券帳戶都辦不了,當然也就無法成為上市公司股東了,但現在還不知道證監會在IPO審核時的意見。看看金風科技的招股說明書,股東中好像有非法人的PE機構。如:上海聯創永宣創業投資企業,不過持股比例不高,沒有超過1%。根據最新的了解,有限合伙成為擬上市公司的股東的障礙主要在于證券法第166條規定,“投資者申請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法證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有限合伙企業截至到目前無法開始證券賬戶。但由于166條有一句“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可能監管當局想借這句話作為突破口。據說,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已

7、就準許有限合伙企業開立證券賬戶打了報告,正在審批過程中。目前在會里已過部委會的擬上市公司中有不少存在有限合伙參股的公司。看來我們只有耐心等待!再補充一句。會里對有限合伙作為擬上市公司的股東并無異議,只是在操作環節,有限合伙尚無法開立證券賬戶。超華科技之所以在上市前發生有限合伙股東轉讓股份的情況,并非證監會要求,而是因為證券賬戶問題,股東主動轉讓。【這個問題已經沒有討論的必要,肯定是不行的,沒有實質性法律障礙,關鍵就在于不能開立股票賬戶上面,有的說已經有有限合伙作為上市企業股東的先例,好像經過更仔細觀察當時合伙企業是以其中某只基金來來投資的,基金是可以開立股票賬戶的,這個問題證監會已經明確規定,

8、只能是等著研究的結果了。】5、如何確定企業上市時間?企業A,其股東為B、C.。不知出于什么原因,股東B、C又設一先企業D,設立時間是2007年1月,D企業的股權結構和A企業相同。然后,將A企業的全部資產裝入到D企業,請問,D企業如果IPO,最早的上市時間是那年?應該是在2010年,以D公司的成立時間為準。如果A企業的體量小于D企業,也就是同一實際控制下的合并不超過100%的情況,則以D企業設立時間開始計算3年就行了,如果超過100,則要運行至少一個會計年度,那就最少要到了2011年了,不知道這個提法對不對,請各位指正。應該是2010年,資產重組若超過100%,則需在合并后再運行滿一年吧。D企業

9、設立時,就是一空殼公司,然后,通過某種方法,把A企業的資產裝到D企業中,按照三個完整的會計年度,我覺得最早應該是2011年,不知道這樣理解對否?這里主要需要考慮的還是企業運行滿3年的規定;如果A和D自D成立后并行幾年再將A裝入D,才需要考慮同意控制人控制下的企業的重組比例的問題。【這應該也是一種典型的同一控制下的資產重組的行為,如果影響比較大的話,還是要重新運行一個會計年度的,但是樓上關于2011年的解釋也不對,運行一個年度并非就是要等四年而是重組之后再運行一個年度而已,所以還是有可能在2010年報材料的。】6、具備外國身份的自然人能否并購國內的上市公司?具備外國身份的自然人能否并購國內的上市

10、公司請教:一自然人原本為大陸人,現變成外國人身份,其用原來在國內的產業購買國內的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問題?問題不是太大,按外商投資并購相關規定來執行,收購25%以上,直接變為中外合資公司。只是實際控制人的身份變為外國人,其用原來在國內的產業就變成外資企業了嗎?不是,自然人身份的變更不會導致原先內資企業性質的改變。【三樓的解釋可以作為一個佐證,這種操作肯定是有問題,不然就會出大麻煩了,一樓的回答顯然是不負責任的。】7、上市前私募融資如何操作?某企業擬于中小板上市,擬上市前進行一輪私募融資,現在面臨幾個問題: 1、私募時間節點選擇:(股份制改造前、股份制改造時、股份制改造后)應該選擇那個時點?2、私募

11、股權比例選擇(10、1020、2030、3040)?應該選擇哪個期間?3、私募機構選擇國外(如華平)、國內(聯想)產業集團下屬投資公司(如復星)、專業投資公司(深圳創新)個人、投資公司名氣大(達晨)、名氣小(君誠)以上幾個選擇改如何權衡?1、私募時間節點選擇(股份制改造前六個月適宜)2、私募股權比例選擇(1020)3、私募機構選擇。專業投資公司(深圳創新)個人、投資公司本人經手的一擔私募已近尾聲,且準備IPO,就說點實際的:1、私募時間:這個問題因人而異,股份制改造前、股份制改造時、股份制改造后皆并無強制性限制,主要跟企業自身需求有關,一般來說,股改前私募,引進戰略投資者一般都是為了改善財務結

12、構,降低資產負債率,增加流動資金,改善公司治理結構,樹立上市前的市場形象。但也不是絕對,我這邊快完的就是股改完才進行。這個要跟保薦人、律師溝通好。2、私募比例:這個往往從IPO對資產負債的要求出發的,你總不能99%的負債率上會吧?所以,私募比例也是因人而異,一般都不會低于5%,浮動在8%15%為多,當然多的30%我也見過。3、私募機構:這個不是看誰推薦就可以決定。你說的哪些機構,確實蠻有名氣,不過建議你對這些機構過往案例做些仔細研究,比較下私募的要價,結合自身的實際需求而確定。關于私募機構的選擇,價格是一方面,但如果能找到某些有背景(通道)的私募,公司過會的幾率肯定會更大。我所在的公司剛做完私

13、募,談一下體會1、私募時間節點選擇:如果是引入外資私募我覺得最好在股改制前,雖然現在外資審批權限下放了,但是各地外經流程復雜程度不一樣,還是要考慮的,如果內資我到覺得時點上沒什么特別需要注意的了,什么時間就看公司對資金的需求計劃了。2、私募股權比例選擇:這個情況最好先和當地證監局聯系一下,有一些證監局會有很奇怪的想法,如果你的私募比例高他會讓你運行滿一個會計年度,當然這不是硬性規定,還是要注意溝通。另外,比例就是要和公募資金一起去考慮,不要形成在報會時手上還有很多現金使用不完,上市必要性受質疑的情況就可以了,這一點要和你的第一個問題合起來考慮。3、機構如何選擇:現在作PE的很多,這里面對自己來

14、說只有合適沒有最好。關鍵看和誰談得來吧,起碼要認同公司的做法,可以多談談,因為最終經過盡職調查,能不能通過人家內部投資委員會審核還是未知數,不要在一棵樹上吊死。1、私募時間節點選:最好選擇股份制改造前,私募后再審計,因為私募必然會降低公司資產負債率,如果資產負債率太低會影響到上市。公司私募后再改制可以在上市前有更多的運行時間,也有助于規范。2、私募股權比例選擇:這個要綜合考慮公司的資金需求、投資計劃、現金狀況、資產負債率等,不一定有固定比例,但一定要適合公司現狀。3、私募機構選擇:當然要選擇大機構,這對上市是有利的,他們的投資經驗比較豐富,引進這些投資者后作為公司股東可以使公司各個方面得到規范

15、。小機構通常投機性強,經常會答應得快,實施得慢!且基本不能給公司帶來規范性意見,搞不好還可能添亂!大機構通常程序固定,談好進度安排,一般都有信用,且能給公司帶來很多規范性意見(畢竟見多識廣),特別是不添亂!如果不是猴急特缺錢的那種公司,建議盡量選擇大機構,容易成為長期合作伙伴,畢竟上市也不是一錘子買賣!【樓上幾位的解釋已經比較清楚,其實這個問題本身也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是需要根據企業具體情況來分析的,不過可以幫助自己思考一下思路。】8、公司改制時國有股權確認和評估核準問題?如果一個有限公司改制設立股份公司時,存在多家國有股權,且這些國有股權分屬不同地方的國資部門,那國有股權確認是每家國資都要確

16、認么,另外,評估報告的核準備案是每家國資都要做么,哪里有相關法規?應該是需要持股比例高于20%的國資確認(具體法規出處記不清楚了)。這種情況,應當是有持股比例最高的國有股東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股權管理確認。屬于地方政府管理的國有企業在當地省級國資部門確認,屬于中央直屬的企業,由所屬部委或國務院國資委確認。那么如果公司第一大股東為自然人,而第二大股東和第三大股東分別為中央直屬的企業和地方政府管理的企業,則應由哪里部門確認?還是須分別確認?我認為,還是應該按照國有股最大股東的隸屬關系確定國有股權管理的確認。【這個問題小兵不能確認,需要繼續關注,如果就像三樓所說,那就第二大股東是第一大國有股東唄,這個應

17、該是沒有爭議的。】9、關于核心技術人員的認定?請教各位,關于核心技術人員的認定是怎樣的,當一個人在目前的公司只是兼職,主職不在公司,可以認定他是目前公司的核心技術人員嗎?公司的核心人員最好是專職的,并且不要經常改變以后,保持公司的穩定。這個不合適吧,就算是的話也面臨核心技術人員不穩定、同業禁止、知識產權歸屬等一系列問題,很難解釋。但該人員在外的業務不涉及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這是否可行呢?能否有明確點的答復?確實沒有認定的標準啊!這種情況讓人有三種猜測:1、核心技術人員對公司沒有信心;2、公司沒有意愿或者能力發展核心技術;3、股東或者核心技術人員另有他圖。這樣的公司你會投資嗎?存在這些潛在風險,

18、審核通過的概率太小。兼職的,即使是重要的技術人員也還是不要歸為核心的好,不然麻煩會多啊。核心技術人員應在公司專職并領薪。既然將其列入公司的核心技術人員,就應在公司專職并領薪,否則從穩定性角度而言并不利于公司的發展。【就算是很重要,但是不在公司專職,也沒必要認定為核心技術人員,再說了,認定了也沒有什么好處,只是在招股書里披露一下而已,對利益沒有什么影響,何必呢?】10、請教評估調賬問題?1、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是否可以評估調賬?根據CSRC的意見,如果調賬了,業績連續繼續斷了,要運行滿三年才可以。但不是說不可以調。但有的會計師說,不屬于可以調賬的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歷史成本計量

19、的要求。我個人認為,從實質上,并沒有問題。我這里有個案子就是,評估高了,調賬了,增加了公司注冊資本,但發生在三年前,而且有評估報告作為依據。但會計師的意見很堅持。而且,這里面還有更復雜的問題,就是會計師認為不可以的話,如果發生的評估值高于凈資產,評估調賬是增加了公司的注冊資本,那樣會計師認為要調回來,以后報CSRC就有許多問題要討論了。比如固定資產評估高了,折舊和稅務影響,無形資產評估高了/低了的攤銷影響。2、從上面的討論引來的另外一個問題,就是,有限責任公司狀態下,依據評估報告調賬了,增加了公司的注冊資本,而且工商變更也作了。三年后,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以凈資產)。這情況下,能不能申請上市。

20、會計師又有不同意了。但如果不同意,難道退回去,但退回去的話,工商那邊就有問題了。如果不退回去,改變了歷史成本原則,就永遠不能申請上市了?而且,如果前面1成立的話,其實實質上和這里的2的情況并沒有大大區別。在有限公司情況下,作另設公司,以評估值計價,是可以的;但如果原有限公司沒有注銷,作了評估調賬,因此就不能上市?而且在三年前,我覺得也不一定。要注銷。有限責任公司狀態下,依據評估報告調賬了,增加了公司的注冊資本,而且工商變更也作了。我覺得這樣做是不合適的,因為一個公司不能根據評估報告來調帳,不符合會計準則的要求(除非有些可以用公允價值計量的個別科目,所以要看一下評估報告調了什么)。因此會計師是不

21、應確認的。但我覺得改制時如果有限公司注銷,可視為股東將有限公司財產重新投入到股份公司,按準則規定,根據投資協議或合同的價格入帳,但不公允的除外。這樣的話,就可以了。所以,我覺得這個公司應該將有限公司注銷來解決這個問題。不過要三年后才能上了。如果依評估報告調整了賬目,的確應視同新公司處理。所以要考慮是以時間換空間還是以空間換時間,如是前者,則以評估報告作為參考,以審計報告作為整體變更的依據,可連續計算,如是后者,可以評估后的凈資產重新投資設立新的企業,可增加凈資產,但不能連續計算。國家工商總局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公司時凈資產應當由評估機構評估作價,驗資機構進行驗

22、資”,北京、深圳、上海和福建等部分地區的工商局據此要求公司按評估值作價人賬,而評估值與帳面凈資產值不一致時,按照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如按評估值入賬將不能連續計算業績,企業必須再運行三年才能上市。2007年國家工商總局還明確要求各地工商局嚴格執行此規定,導致很多企業改制上市進程受阻。對于樓上這位xD提到的問題,現實中的操作方法是嚴格按照證監會的要求來做,然后和評估師進行溝通,保證評估值僅略高于審計值(當然,一樣最好),最后在報工商的材料當中描述為根據審計結果,參考評估報告進行改制。這個我們已經有實際的案例了,至少上海的工商是認可這么做的。謝謝大家的回復。我這里的問題是,這家有限公司是早就成立的,而

23、且在三年前按照評估調了帳,增加了注冊資本,并辦理了工商變更。現在,三年過去了,想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但會計師說,因為三年前調過帳,不行,沒法做。所以,真的不理解。既然已經經過三年了。即使是從三年之前調帳之后開始計算,也應當符合三年業績的條件,會計師說的沒有道理啊。基于你的描述,我認為所謂評估調賬導致業績不能連續計算是指在報告期內的調賬,如果是三年前,公司因為評估增值或者減值進行了賬務調整,那么是不會影響現在的股份公司變更。兩個解決辦法!我也遇上了樓主講的這種情況,公司資產自行評估增值調帳后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這是不允許的。解決辦法是大股東用其他資產將當年自行評估增加的注冊資本部分進行置換,其實就是改錯,但可能從改錯開始計算要三年!還有一種辦法就是把以前自行評估增值轉增股本的內容全部抹掉,直接由大股東用其他資產替換!要求資產干凈,無瑕疵,評估合理,這樣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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