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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北京大學2009年本科畢業生就業工作實施意見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和教育部、北京市教委2009年有關本科畢業生就業工作精神,參照北京大學關于執行國辦發(2002)19號文件的實施辦法,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第一章 具體規定 第一條 2009年我校本科畢業生就業,繼續實行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由學校指導和推薦畢業生在一定范圍內自主擇業、落實就業方案的辦法。第二條 畢業生應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以國家利益為重,正確處理好國家利益與個人發展的關系,自覺服從國家需要,到基層去,到西部去,到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的國有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去,到國防、軍工、國

2、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去,走與實踐相結合的成才之路。學校支持畢業生志愿服務西部、志愿服務北京基層、支教的工作。對參加志愿服務西部、志愿服務北京基層的畢業生,服務期滿后,學校將其列為該年度應屆畢業生計劃繼續提供就業指導與服務。對支教的同學,由派出單位負責將其支教情況歸入本人檔案。學校鼓勵畢業生到邊遠省區、西部地區就業,對支援西部地區的畢業生報請北京市教委簽發北京地區高等學校畢業生支援西部大開發榮譽證書,對志愿到西部地區就業的畢業生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對支援西部的北京生源畢業生可保留其北京戶口;對原籍在中、東部地區的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工作的,實行來去自由的政策,根據本人意愿,戶口可遷到工作地區,也

3、可遷回原籍。學校支持畢業生到各種非公有經濟性質的企事業單位就業。畢業生人事檔案關系必須掛靠在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經掛靠的人才機構蓋章同意接收該畢業生后學校即可辦理有關就業手續。各院系要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中發200416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18號)等文件精神的各項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大學生思想教育工作,幫助大學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引導畢業生到基層、到西部、到祖國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業。第三條 學??刂凭┩馍串厴I生留京人數,京外生源畢業生留京要堅持學以致用

4、,擇優推薦的原則。參加就業的京外生源本科畢業生的留京調控比例為參加就業京外生源總人數的30%;去北京基層(北京含有農村的13個區縣中鄉鎮以下(含鄉鎮)單位)、地處遠郊區縣的單位、部隊、教育系統(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專、技校、普教)、高新技術企業的京外生源畢業生,留京調控比例單列。 第四條 畢業生被用人單位錄用,且取得當地戶口指標,落實檔案接收部門的,需簽定國家教育部統一制訂的就業協議書。畢業生持就業協議書須先到用人單位人事部門簽章(無人事權的單位必須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人事代理機構出具接收意見)后,方可到學校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簽章。第五條 各院系在畢業生、用人單位人事部門(無人事權的單位必須

5、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人事代理機構出具接收意見)、學校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三方簽定就業協議書的基礎上,于2009年5月20日前提出就業建議方案報學校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匯總審核后上報國家教育部。5月20日前未落實就業協議的畢業生應明確畢業去向,學校對這部分畢業生按以下辦法分別予以辦理:計劃出國(出境)、考研的畢業生學校在全校統一派遣時將其派回生源地(省、區、市、縣)就業主管部門,畢業生憑就業報到證將戶口和檔案遷回生源地(省、區、市、縣)就業主管部門并辦理出國(出境)、考研相關手續。申請不參加就業的京外生源畢業生,其本人需填寫北京大學2009年本科畢業生不參加就業申請表并報學校

6、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審批。到學校統一派遣時,由學校出具證明,將其戶口及檔案關系遷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學校不再負責其就業派遣事宜。京外生源畢業生申請不參加就業應持慎重態度,并需事先與家庭所在地派出所、檔案管理機構協商,達成一致后,憑有效接收證明,方可申請,學校按申請表中地址辦理戶口遷移、轉檔手續。 申請不參加就業的北京生源畢業生將戶口落回家庭所在地派出所,檔案關系轉回家庭所在區(縣)勞動局,按城鎮失業人員對待。 對于確實正在落實就業單位過程中的京外生源畢業生,可由用人單位或院系出具證明,向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將戶口和檔案暫存學校。截止5月20日仍未提出申請的畢業生,學校將其派回生源地(

7、省、區、市、縣)就業主管部門。第六條 申請戶口和檔案暫存在學校繼續落實就業單位的京外生源畢業生,應當向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提交北京大學未就業畢業生戶口和檔案暫存申請表,其戶口和檔案在學校暫存的最長期限為兩年。在暫存戶口和檔案期間,接收手續齊全、簽定就業協議書的,學校為其辦理就業派遣手續。根據北京市的有關規定,京外生源應屆畢業生留京時間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超過上述期限在北京市落實工作單位的京外生源應屆畢業生,學校不再為其辦理就業派遣手續。第七條 未就業畢業生戶口和檔案暫存協議到期后,畢業生必須及時將戶口和檔案關系遷出。逾期不辦理或不與學校聯系的,學校一律將其戶口和檔案派遣回生源地(省、

8、區、市、縣)就業主管部門,并在北京大學畢業生就業信息網上公布名單予以提醒;畢業生需按規定時間到我校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領取就業報到證,逾期不領取就業報到證或自己擅自轉移戶口和檔案,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畢業生本人承擔。第八條 戶口和檔案暫存在學校的京外生源畢業生,不享有在校學生的權利。學校只辦理與就業有關的事宜,不開具如因出國、考研、婚育、購房等與就業無關的各種證明材料。畢業生在暫存戶口和檔案期間,可以參加學校舉辦的各類招聘活動和畢業生就業市場,獲取用人單位的需求信息,與用人單位進行雙向選擇。第九條 到全校統一派遣時仍未落實單位的北京生源畢業生(簡稱“北京待分生”),其本人應憑學校學生就業指導服

9、務中心開具的證明將戶口轉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其檔案在學校統一派遣后由學校統一轉至北京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保管(以下簡稱“中心”)。北京待分生在“中心”存檔期間,“中心”為其提供就業服務,畢業生可以繼續落實就業單位,并憑用人單位接收函到本人所在院系領取就業協議書。畢業生憑已簽定的就業協議書到“中心”辦理就業報到手續后,由“中心”將其檔案轉給接收單位。在“中心”存檔期間,“中心”承擔辦理出國留學政審、報考研究生,以及出具其它檔案所記載的相關證明等工作。 第十條 委托、定向培養的畢業生,按原協議或合同就業。 第十一條 推薦免試讀研的畢業生,因已納入研究生招生計劃,學校不再將其列入就業方案。報考研究

10、生或有意向自費出國(出境)留學的畢業生,可以聯系用人單位,但應將有關事宜告知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后,方可簽定就業協議,并由雙方在就業協議書中予以注明。若考取研究生或出國(出境)成行,學校在收到用人單位書面解約函后,不再負責其就業派遣事宜;若考研未成功或出國(出境)未成行仍按原就業方案派遣。第十二條 凡符合有關規定,要求自費出國(出境)留學的應屆畢業生,需按要求正式填寫北京大學2009年本科畢業生自費出國(出境)留學不參加就業申請表,并于2009年5月20日前將申請表交學校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經審核同意后報教育部及北京市教委備案。2009年5月20日后,學校不再受理畢業生申請自費出國(出境)留學

11、不參加就業事宜。 申請自費出國(出境)留學不參加就業經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審核同意后,畢業生憑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開具的介紹信,到校有關部門辦理相關出國(出境)手續。已填寫自費出國(出境)留學申請表者,如于2009年9月30日前提出放棄自費出國(出境)留學并有用人單位接收、接收手續齊全、簽訂就業協議,可參加就業派遣;如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未申請將戶檔轉至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或者生源地(省、區、市、縣)就業主管部門,一律按照2009年12月31日為派遣日期將其派遣回生源地(省、區、市、縣)就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保留研究生入學資格的畢業生,在保留資格期間,需同其他畢業生一樣參加就業。第十四條

12、 因各種原因結業或由本科轉大專的學生回生源地(省、區、市、縣)就業。在畢業生統一派遣前落實工作單位的,學校予以派遣,并在報到證上注明“結業生”等字樣。若用人單位因此不予接收,則和無用人單位接收者一起,由學校將其戶口和檔案等關系派回生源地(省、區、市、縣)就業主管部門。結業或由本科轉大專的學生不能向學校申請暫存戶口和檔案等關系。 第十五條 畢業前經校醫院體檢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畢業生,應回家休養。一年內病愈并經校醫院檢查合格者,參加下一屆畢業生就業;滿一年仍未病愈或病愈后無用人單位接收者,將其戶口和檔案轉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自謀職業。用人單位如需對畢業生進行單獨體檢,應安排在簽協議之前,否則,以學

13、校體檢為準。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發生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職人員有關規定處理,用人單位不能把報到上崗后發生疾病的畢業生退回學校。第二章 就業工作的程序 第十六條 學校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及各院系畢業生就業工作小組于學生畢業前一年開始向各部委、省(區、市)及有關用人單位發函,介紹應屆畢業生的專業、人數,收集用人單位的需求信息,通過櫥窗、網絡等方式向畢業生發布。 第十七條 學校積極主動地參加部委、?。▍^、市)組織的畢業生就業供需見面會。 第十八條 學校積極開展就業指導與咨詢,引導畢業生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和價值觀,掌握求職的技能,提高畢業生主動適應社會的能力。 第十九條 學校組織部分用人單位

14、來校舉行需求信息發布會,并向畢業生公布需求信息以及擬來校進行招聘的用人單位及其招聘條件。用人單位來校舉辦招聘畢業生活動,需與學校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聯系,并由學校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統一管理和安排。 第二十條 2008年 11月開始,學校邀請用人單位來校招聘畢業生。 第二十一條 學校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向國家教育部上報就業方案,經審批后下達各部委和地方,由北京市教委按規定日期統一簽發就業報到證,進行派遣。第三章 違約處理第二十二條 畢業生以及簽約諸方應信守諾言,自覺維護畢業生就業秩序,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就業政策。推薦免試讀研、報考錄研、自費出國(出境)留學、自主創業、就業以及不就業等各

15、種去向,一經確定,有關各方不可隨意改動。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調整,須征得簽約諸方書面同意和諒解,并符合國家就業政策導向。京外生源畢業生如果違約,原則上不得在京就業。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畢業生,學校在報經北京市教委批準后不再負責其就業,畢業生在向學校交納在校期間獲得的全部獎(助)學金后,其戶口和檔案關系轉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自謀職業。1、不顧國家需要,堅持個人無理要求,經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2、自派遣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不去就業單位報到;3、報到后,拒不服從安排或堅持無理要求被用人單位退回,或報到后拒不服從安排自己要求退回學校;4、其他違反畢業生就業政策法規規定的行為。第四章 附 則

16、 第二十四條 根據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的明確要求,我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繼續實施“一把手工程”,實行“一把手”負責制,由我校學生就業指導委員會負責統一協調校內各單位,切實落實目標責任制。學生就業指導委員會根據國家學生就業的方針政策,審定北京大學學生就業方案,分析學生就業形勢,解決畢業生就業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協調學生就業與學校學科設置、專業調整、招生之間的關系,廣泛開展就業指導,檢查指導基層的就業工作。各院系要全面落實畢業生就業工作 “一把手工程”。院系“一把手”要對畢業生就業工作負總責,就業工作小組具體開展工作,要把就業工作納入學工系統的主要工作,形成學工系統、專業教師、輔導員、班主任全員參與的工作

17、局面。各院系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切實可行的工作辦法與措施,建立健全各項制度,把就業率和就業質量作為衡量本單位教學工作好壞的重要標準,確保完成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各項指標。第二十五條 各級負責畢業生就業工作人員要針對畢業生的特點,積極開展就業指導、心理咨詢和職業生涯規劃工作,加強對畢業生擇業觀念和就業意識的教育,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幫助畢業生合理定位,準確把握社會就業形勢,了解國家的畢業生政策法規,增強基層意識和創業意識,確立符合客觀實際的就業期望;同時還要重點加強對就業有障礙同學的聯系與支援工作,幫助他們找準自己的職業定位,鼓勵他們樹立信心、積極求職,主動做好他們的就

18、業推薦工作。第二十六條 各級負責畢業生就業工作人員努力做好調查研究工作,了解重點用人單位的需求特點及對我校畢業生的使用、評價等情況,各院系要掌握本單位學生在校學習、就業過程及畢業之后職業發展的基本狀況。第二十七條 各級負責畢業生就業工作的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就業政策,增強服務意識,努力掌握現代信息傳播手段,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增加就業工作的透明度,切實防止不正之風的干擾。對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者,以及干擾就業工作、擾亂就業秩序、威脅工作人員安全者,要認真查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送交監察、紀檢、保衛部門嚴肅處理。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意見經主管校領導批準實行,由學校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北

19、京大學2009年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實施意見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和教育部、北京市教委2009年有關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精神,參照北京大學關于執行國辦發(2002)19號文件的實施辦法,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第一條 2009年我校畢業研究生就業繼續實行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通過雙向選擇,落實就業方案的辦法。第二條 畢業研究生應在國家規定的服務范圍內就業,保證國家急需用人單位的需求,重點補充高等學校師資、高層次科研單位和高新技術國有企業的科技隊伍。服務范圍是:由國家財政撥款的學校、全民所有制的科研單位、文化、醫藥、衛生等公益事業單位;人民解

20、放軍;黨政機關;國有重點大中型企業。根據北京市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畢業生受聘于中關村科技園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可視為服務范圍內。畢業研究生申請自謀職業,需經學校審批同意,到全校統一派遣時,由學校將其戶口和檔案關系轉回生源(入學前常住戶口,以下同)所在地。學校鼓勵畢業生到邊遠省區、西部地區就業,對支援西部地區的畢業生報請北京市教委簽發北京地區高等學校畢業生支援西部大開發榮譽證書,對志愿到西部地區就業的畢業生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對支援西部的北京生源畢業生可保留北京戶口;對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在中、東部地區的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工作的,實行來去自由的政策,根據本人意愿,戶口可遷到工作地區,也可遷回入學前戶籍所

21、在地,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機構提供免費人事代理服務。第三條 各院系在畢業研究生、用人單位人事部門(無人事權的單位必須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人事代理機構出具接收意見)、學校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三方簽定就業協議書的基礎上,按規定時間提出就業方案報學校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匯總審核后上報國家教育部。春季畢業研究生就業方案在2009年1月15日以前落實;夏季畢業研究生就業方案在2009年5月20日以前落實。對于確實正在落實就業單位過程中的畢業研究生,可由用人單位或院系出具證明,向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將戶口和檔案暫存學校。截止5月20日仍未提出申請的畢業生,學校將其

22、派回生源地(省、區、市、縣)就業主管部門。計劃出國(出境)、考博、做博士后的畢業生不能申請將其戶口和檔案等關系暫存在學校,學校在全校統一派遣時將其派回生源地(省、區、市、縣)就業主管部門,畢業生憑就業報到證將戶口和檔案遷回生源地(省、區、市、縣)就業主管部門并辦理出國(出境)、考博、做博士后等相關手續。第四條 申請戶口和檔案暫存在學校繼續落實就業單位的京外生源畢業研究生,應當向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提交北京大學未就業畢業生戶口和檔案暫存申請表,其戶口和檔案在學校暫存的最長期限為兩年。在暫存戶口和檔案期間,接收手續齊全、簽定就業協議書的,學校為其辦理就業派遣手續。根據北京市的有關規定,京外生源應屆

23、畢業研究生留京時間截止到畢業2009年的12月31日;超過上述期限在北京市落實工作單位的京外生源應屆畢業研究生,學校不再為其辦理北京地區的就業派遣手續。第五條 未就業畢業生戶口和檔案暫存協議到期后,畢業生須及時將戶口和檔案關系遷出。逾期不辦理或不與學校聯系的,學校一律將其戶口和檔案派遣回生源地(省、區、市、縣)就業主管部門,并在北京大學畢業生就業信息網上公布名單予以提醒;畢業生需按規定時間到我校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領取就業報到證,逾期不領取就業報到證或自己擅自轉移戶口和檔案,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畢業生本人承擔。第六條 戶口和檔案暫存在學校的京外生源畢業研究生,不享有在校學生的權利。學校只辦理與

24、就業有關的事宜,不開具如因出國、考研、婚育、購房等與就業無關的各種證明材料。畢業生在暫存戶口和檔案期間,可以參加學校舉辦的各類招聘活動和畢業生就業市場,獲取用人單位的需求信息,與用人單位進行雙向選擇。第七條 到全校統一派遣時仍未落實單位的北京生源畢業研究生,應當向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提交北京大學未就業畢業生戶口和檔案暫存申請表,其本人可憑學校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開具的證明將戶口轉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其檔案可暫存在學校兩年,兩年內可免交檔案保管費用;在校暫存檔案期間,北京生源畢業研究生可以繼續落實就業單位,并憑用人單位接收函到本人所在院系領取就業協議書,學校憑已簽定的就業協議書為其辦理就業報到證

25、,并將其檔案轉給接收單位。協議到期后,學校將畢業研究生戶口、檔案轉入生源所在區縣勞動局(畢業研究生將失去干部身份)。 第八條 委培、定向的畢業研究生應履行協議,回委培、定向單位工作。自籌經費畢業研究生落實接收單位后,若本人戶口檔案關系在學校,則參照統分生辦法派遣;本人戶口檔案關系不在學校的,學校不負責其就業派遣事宜。 第九條 凡符合有關規定,要求自費出國(出境)留學的應屆畢業研究生,須按要求正式填寫北京大學2009年畢業研究生自費出國(出境)留學申請表,并于2009年5月20日前將申請表交學校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經審核同意后,由學校報教育部及北京市教委備案。2009年5月20日后,學校不再受

26、理畢業研究生申請自費出國(出境)留學事宜。申請自費出國(出境)留學不參加就業經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審核同意后,畢業研究生憑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開具的介紹信,到校有關部門辦理相關出國(出境)手續。已填寫自費出國(出境)留學申請表者,如于2009年9月30日前提出放棄自費出國(出境)留學并有用人單位接收、接收手續齊全、簽訂就業協議,可參加就業派遣;如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未申請將戶檔轉至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或者生源地(省、區、市、縣)就業主管部門,一律按照2009年12月31日為派遣日期將其派遣回生源地(省、區、市、縣)就業主管部門。 第十條 報考博士生、申請博士后及申請自費出國(出境)留學的畢業

27、研究生,如同時考慮就業,要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情況,征得對方同意,并在簽定就業協議書時注明,方可列入就業方案。若考取博士生、申請博士后(憑接收函)以及出國(出境)成行,學校在收到用人單位書面解約函后,不再負責其就業派遣事宜;若報考博士生、申請博士后未成功或出國(出境)未成行按原就業方案派遣。報考博士生、申請做博士后被錄取并在學校就業分配方案上報教育部后提出不再攻讀的,回生源地(省、區、市、縣)就業;中途退學的研究生回生源地(省、區、市、縣)就業。 申請自費出國(出境)留學未能成行的畢業研究生,在學校就業分配方案上報教育部后要求就業的,由學校于當年9月30日前上報調整就業分配方案,經教育部批準,可

28、為其辦理派遣手續;超過9月30日的,回生源地(省、區、市、縣)就業。第十一條 結業研究生若在統一派遣前落實就業單位,在征得用人單位同意后,學校給予派遣并在報到證上注明“結業生”字樣。若用人單位不予接收或者在統一派遣前未落實就業單位的,則派回生源地(省、區、市、縣)就業;肄業研究生,如參加就業,須在統一派遣前在生源地(省、區、市、縣)聯系好接收單位,學校方可列入相應年度就業建議方案并進行派遣;退學研究生回生源地(省、區、市、縣)就業。結業、肄業和退學的研究生不能向學校申請暫存其戶口和檔案等關系。第十二條 未取得學位被用人單位退回的畢業研究生,學校將其改派回生源地(省、區、市、縣)就業。第十三條

29、畢業研究生以及簽約諸方應信守諾言,自覺維護畢業研究生就業秩序,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就業政策??疾ú┦亢螅?、自費出國(出境)留學、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簽定就業協議等各種就業去向,一經確定,有關各方不可隨意改動。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調整,須征得簽約諸方書面同意和諒解,并符合國家就業政策導向。京外生源畢業研究生如果違約,原則上不得在京就業。 第十四條 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畢業研究生不予派遣,應回家休養,休養期間醫療費用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一年以內病愈,原用人單位仍同意接收的,按原計劃派遣,否則回生源所在地就業,列入下一屆就業分配方案派遣;滿一年仍未病愈的,學校不再負責醫療等費用,將其戶口和檔案

30、關系轉回生源所在地,自謀職業。畢業研究生派遣后發生疾病不能報到的,應向用人單位請假,在家休養,用人單位如不再接收,學校將其戶口和檔案關系轉回生源所在地,自謀職業。畢業研究生報到后發生疾病不能堅持工作的,不得退回學校,由用人單位按在職人員病假期間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五條 各院系要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中發200416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18號)等文件的各項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大學生思想教育工作,幫助大學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引導畢業生到基層、到西部、到祖國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業;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畢業生志愿服務西部、志愿服務北京基層等工作。學校支持畢業生志愿服務西部、志愿服務北京基層的工作。對參加志愿服務西部、志愿服務北京基層的畢業生,服務期滿后,學校將其列為該年度應屆畢業生計劃繼續提供就業指導與服務。第十六條 畢業生有執行國家就業方針、政策和根據需要為國家服務的義務,在就業過程中要履行協議、信守諾言、遵守法律、講究道德。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畢業生,學校在報請北京市教委批準后不再負責其就業,畢業生在向學校交納培養費及在校期間獲得的全部獎(助)學金后,其戶口和檔案關系轉回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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