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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施工項目材料和設備成本應對管理和稅務策劃建筑企業所用物資可分為材料和設備兩類。建筑材料主要包括大宗材料(鋼材、電線、電纜、石材、墻地磚、水泥、給排水管等)、地材(如河沙、石子、砌體磚等)和半成品(如混凝土等);建筑設備主要包括施工機械和辦公用設備等。建筑企業設備材料物資管理主要包括采購、移送和處置等環節。現行建筑業設備物資管理模式主要有外購、甲供、甲控、內部調撥、自制、委托加工和經營租賃等。在材料和機械設備管理中,主要涉稅影響: 一是采購計價方式和不同類型供應商的選擇,對稅務成本的影響; 二是對材料和機械設備采取的管理模式,可能存在 “三流不一致”的增值稅管理風險。具體分析如下:(一)計價方式
2、和供應商的選擇營業稅制下,對于施工總承包企業來說,在分包采購及材料采購中, 同種材料供應商或勞務分包單位的納稅人身份沒有區別。實行 “營改增”后,在采購上,選擇不同納稅人身份的供應商,則會有不同稅率的進項稅抵扣,影響項目的成本價格。可采取的管理應對措施如下:1、梳理供應商資格,建立供應商管理庫對現有的供應商和分包商的納稅人身份等信息進行補充,便于在“營改增”前后簽訂采購和分包合同時,能充分考慮分包商供應商或開具發票類型對項目利潤的影響。2、按 “綜合采購成本最低、利潤最大”的原則選擇供應商在增值稅管理下,可采用“裸價”招標,即采用價稅分離原則,將不同納稅人身份的分包商競價條件調整到同一起跑線,
3、而合同價計價采用“裸價”+能抵減的增值稅稅額,能抵減的增值稅稅額根據中標單位的增值稅稅率確定,同時要考慮進項稅能否抵扣直接影響計入損益的城建稅及教育費用附加。考慮到城建稅及其附加的影響,以下使用綜合成本的概念,即,綜合成本=不含稅成本+(銷項稅額- 進項稅額)*城建稅及附加稅率。在選擇供應商時以取得合法有效票據為前提,可遵循如下原則:在采購成本相同的情況下,應優先選擇一般納稅人供應商,并要求其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沒有一般納稅人,則應選擇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在采購成本不同的情況下,應先選出每類供應商中報價最低的供應商, 再通過計算每兩家最低報價供應商在綜合采購成本相同情況下的采
4、購報價平衡點,最終選擇“綜合采購成本最低、利潤最大”的采購價格和供應商。另外, 在供應商選擇時,還應結合企業自身情況考慮進項稅額留抵情況、 盈虧情況以及資金狀況等因素。如企業長期存在進項稅留抵,在采購成本相同的情況下,應優先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使現金流出最小。3、供應商報價的選擇為使企業上述綜合成本最低,在選擇供應商時,下面以供應商含稅報價為比價基礎,在供應商含稅報價不同的情況下,對各供應商報價平衡點進行測算,以便對供應商做出選擇。報價平衡點測算方法如下:假設公司的銷項稅為Y,供應商存在三種納稅身份,一般納稅人 供應商A,提供17崛率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供應商B提供3喻率增值稅專用發票,
5、個人供應商 C僅提供普通發票。三位供 應商的含稅報價分別為A B C,下面計算綜合成本相等時每兩個供 應商之間的報價平衡點。綜合成本= 不含稅報價+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城建稅及附加稅 率(說明:此處城建稅及附加稅率按12%T算,即城建稅7%教育費 附加3%地方教育費附加2%綜合成本未考慮運費)(1)建立平衡等式:供應商 A綜合成本=供應商B綜合成本(2)將數據帶入等式:A/(1+17%)+(Y-A/(1+17%)*17%)*12%= B/(1+3%)+(Y-B/(1+3%)*3%)*12%(3)計算平衡點:B/A=86.55%,即小規模納稅人的含稅報價 = 一般納稅人的含稅報價的86.5
6、5%時,建筑企業的綜合成本相等。按上述方法測算后,具體結果見下表:供包商及其發票類型(可抵扣增值稅稅率)報價平 衡點供應商選擇方案供應商A (提供17%曾 值稅專用發票)供應商B (提供3%曾值 稅專用發票)86.55%供應商B的價格/供應商A的 價格86.55%時,選擇供應商 B;反之,選擇供應商 A供應商A (提供17%曾 值稅專用發票)供應商C (提供0啕率 增值稅普通發票)83.73%供應商C的價格/供應商A的 價格83.73%時,選擇供應商 C;反之,選擇供應商 A供反商B (提供3%曾 值稅專用發票)供應商C (提供0啕率 增值稅普通發票)96.74%供應商C的價格/供應商B的 價
7、格96.74%時,選擇供應商 C;反之,選擇供應商 B(二)材料和機械設備管理模式的選擇在增值稅管理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 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以下簡稱192號文件)和國 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的規定, 進項稅額的抵扣必須要符合“三流合一”的原則。“三流”包括“業務流”(包括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資金流”和“發票流”,“三 流合一”是指“業務流”、“資金流”和“發票流”必須發生在同一開 具發票方和同一受票方之間。基于上述“三流合一”的原則,“營改增”將對建筑企
8、業的設備物資管理模式產生影響。下面就不同的管理模式應注意的增值稅管理事項進行分析:1、外購模式外購模式下,可采取的方式有自行采購和集中采購方式。對于 自行采購符合三流合一的原則,下面僅就集中采購方式進行分析。(1) “統談、統簽、統付”方式總部該方式下的“三流”情況如下圖所示:供應商票據流除內部調撥使用單位“業務流”:使用單位提出需求計劃一一總部審批一一總部集采 部門統一組織招標一一選定供應商一一總部與供應商談判簽訂合同 供應商移交設備材料給總部集采部門一一設備材料驗收一一集 采部門將設備材料移交使用單位一一使用單位辦理入庫“票據流”:集采部門與供應商辦理結算一一供應商開具發票給 總部一一集采
9、部門收到發票作賬務處理一一總部集采部門與使用單 位辦理內部調撥手續“資金流”:總部按合同付款給供應商一一總部集采部門向使用單位收取設備款在該種方式下,設備材料采購環節符合增值稅發票管理的“三流 合一”,購進設備材料的進項稅額可在總部進行抵扣。但在設備材料 調撥環節,總部應按視同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而使用單位卻因未取 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抵扣進項稅額,造成企業稅負增加。鑒于以 上分析,可采取的改進措施如下:轉換為“統談、分簽、分付”方式“業務流”的改進:從節約成本、保證質量的角度考慮,設備材 料物資供應商的選擇、招標可在集中管理的模式下以總部的名義進行, 但合同簽訂環節應改為由使用單位與供應商
10、簽訂合同, 供應商向使用單位提供貨物,取消內部調撥環節;“資金流”的優化:由總部統一支付改為由使用單位自行向供應商支付,取消總部與分公司的內部結算;“票據流”的優化:由供應商向總部開具發票改為直接向使用單 位開具,各使用單位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入賬核算工程承包。“統談、分簽、分付”方式的采購流程符合增值稅“三流合一”的要求,不存在進項稅額抵扣的風險,且管理流程簡單,總部對采購 價格能進行有效管控,但該方式對實際采購數量的管控力度不夠。在“統談、統簽、統付”方式下將內部調撥改為銷售在保持“統談、統簽、統付”方式不變的情況下,總部購進設備 物資后,再向下屬使用單位進行銷售,并由總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1、, 作為使用單位抵扣進項稅額的憑據。“業務流”的改進:總部與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購進設備材料后, 按照下屬各分公司提出的需求計劃將設備材料銷售給各分公司,將原來的內部調撥環節改為銷售;“票據流”的改進:總部與各分公司辦理材料結算時,由總部開 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分公司,分公司取得扣稅憑證;“資金流”的改進:總公司向各分公司銷售設備材料時,向分公 司收取材料款。采用這種方式,管理流程比較繁瑣,但總部管控力度更強,既能 控制采購單價,又能有效控制采購數量,但可能造成印花稅成本上升。 因此,在使用時應注意管理需要與稅務成本的平衡。(2) “統談、分簽、統付”方式該方式下的“三流”情況如下圖所示:在該方式
12、下,由總部統一招標、統一談判、統一支付價款,“業務流”和“資金流”與“統談、統簽、統付”方式一致,都是發 生在總部與供應商之間。不同的是,由使用單位與供應商辦理結算, 供應商將發票開具給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收到發票作賬務處理,“票據流”是發生在供應商與各使用單位之間的。這種方式沒有形成“業 務流”、“資金流”和“票據流”的“三流合一”,存在進項稅額不能 抵扣的風險。鑒于以上分析,可采取的改進措施如下:將“統付”改為“分付”方式,即將總部統一支付改為由使用 單位向供應商支付設備材料價款,實現“資金流”與“業務流”、“票 據流”的統一。分公司可與總部簽定委托代購協議,由分公司委托總部代為支 付款項,
13、支付的資金實際是各采購單位的資金存放在總部的。這種方式有利于保證企業資金的統一管理和采購的集中管理。3) “統談、分簽、分付”方式:使用單位提出需求計劃總部審批總部集采部門統一組織招標選定供應商使用單位與供應商簽訂合同供應商移交設備材料給使用單位使用單位辦理設備驗收入庫“票據流”: 使用單位與供應商辦理結算供應商開具發票給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收到發票作賬務處理“資金流”:使用單位向供應商支付價款采用此種方式, “業務流”、 “資金流”和“票據流”均發生在供應商與各使用單位之間,符合增值稅發票管理“三流”一致的要求,營改增前后不產生影響。2、 “甲供材”模式在營業稅制度下, “甲供材”部分計入工程造
14、價,作為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對票據開具沒有特別要求。而在增值稅制度下,施工方的合同總價中包括了“甲供材”部分,但因不能取得“甲供材”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不能抵扣。針對甲供模式存在的問題,改進措施如下:( 1)將“甲供”方式改為“甲控”方式,由施工方根據甲方對材料品牌、規格、價格的限制進行采購,合同的簽訂、款項的支付均由施工方辦理,供應商將發票開具給施工方,達到施工方與供應商之間的“三流合一”;(2) 繼續采用 “甲供” 模式, 由甲方采購材料,甲方支付貨款,但甲方、 施工方和供應商簽訂三方協議,采用施工方委托甲方采購的形式,供應商向施工方提供材料,將發票直接開給施工方,將“業務流” 、 “
15、資金流”和“票據流”統一起來;(3)若甲方出于加強對材料采購環節的控制,不愿采取以上幾種方法,會導致施工方出現“甲供材”部分被計入工程總價征稅,卻無法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對于稅務成本的大幅上升,施工方可要求甲方進行補償。3、內部調撥或內部租賃模式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除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外,視同銷售貨物。按照該項規定,總部將統一采購的設備材料,調撥給分公司使用,視同銷售行為,計征增值稅。如總部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可向分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分公司抵扣進項稅額,對公司整體稅負無影響;如總公司未向
16、分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分公司無法抵扣進項稅額,造成公司重復納稅, 增加稅負。獨立法人單位內部各分公司之間進行設備材料調撥,如相互之間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同樣會出現重復納稅的情況。專業從事租賃業務的分公司向同一法人內部的其他分公司出租設備和周轉材料,應作為提供應稅服務,繳納增值稅。如出租方不向承租方開具發票,則承租方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將造成企業總體稅負的增加。采用內部調撥或內部租賃模式時,應由調出方或出租方向調入方或承租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其進項稅額的抵扣依據,避免出現無“票據流”的情況,最大程度地減少重復征稅。4、自制材料模式建筑業最具有代表性的自制材料是
17、自制混凝土和預制構件。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 9 號)和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457 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自制混凝土在企業內部銷售,雖然分公司僅能給內部使用單位提供 3%的增值稅發票,但從企業整體來看,不會增加增值稅稅負。需要提示的,如果從企業外部外購混凝土,則可改為采用委托加工模式, 即由使用方購進原材料,再將原材料提供給混凝土公司進行加工并支付加工費。這樣,購進原材料和支付加工費可取得
18、高于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加抵扣進項稅額。5、外部租賃模式本次稅制改革,動產租賃業增值稅率為17%,與建筑業密不可分的機械設備、周轉料具租賃均屬于動產租賃業范疇,稅制改革對租賃業的生存和發展是一種挑戰。租賃業現有資產沒有增值稅進項稅,而租賃收入產生的銷項稅,因沒有可抵扣稅款,將背負17%的高額增值稅稅負。目前租賃業利潤率普遍低于增值稅率(17%) ,部分租賃企業根據其業務內容可能會導致無利可圖,放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或個體戶,只繳納3%的增值稅。一旦租賃業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施工總承包企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將勢必減少,從而加大施工總承包企業實際納稅額,增加建筑業稅負。建筑業營改增后,對于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設備租賃,如果無其他管理措施,企業可以研究“設備+人”模式。根據2012 年12 月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發布的關于商請研究界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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