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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Q/LSAN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安諾分公司企業標準Q/LSAN J 08629-2004_ 壓力容器維護檢修規程20040730 發布 20040801 實_ 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安諾分公司 發布Q/LSAN J 08629-2004壓力容器維護檢修規程1 總則本規程適用于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監察的最高工作壓力為0.135MPa,工作溫度為-20450的鋼制固定式壓力容器(以下簡稱“容器”)的維護、檢驗與檢修。2 檢驗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以下2.1、2.1、2.3、2.4是與維護檢修相關的內容。2.1 檢驗周期按表1表1 月安全狀況等級檢驗周期外部檢查內外部檢

2、查耐壓試驗13級127212034級362.2 容器的檢驗性質根據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要求定為:外部檢查:指專業人員在容器運行中的定期在線檢查;內外部檢查:指專業檢驗人員在容器停運后的檢驗;耐壓試驗:指壓力容器在內外部檢驗或修理完后,進行超過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液壓或氣壓試驗。a 審查原始資料b 制定檢驗及修理方案c 物資準備d 停車清洗置換e 落實安全措施f 辦理交接2.4 外部檢查內容2.4.1 容器本體、接口部位、焊接接頭等處有無裂紋。2.4.2 無絕熱層容器的外表面腐蝕情況,有絕熱層容器的絕熱效果和完好情況。2.4.3 容器或相鄰管道有無異常振動和聲音,有無相互摩擦。2.4.4 與

3、容器有關的安全附件是否齊全、靈敏、其鉛封是否完好并在有效期內。2.4.5 容器的支座、基礎是否下沉、傾斜、破壞,緊固件是否完好。2.4.6 有檢漏孔、信號孔的容器,有無泄漏痕跡,是否通暢。2.4.7 運行記錄、工藝控制參數和開、停車情況。2.4.8 檢查疏水(排污)和放空閥體是否完好、暢通。2.4.9 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容器的監控情況2.4.10 室外高塔、罐的接地和避雷裝置是否完好。2.4.11 易燃、易爆介質貯罐、及管線的接地和防靜電裝置是否良好。2.4.12 運行是否平穩、正常,有無異?,F象發生。2.4.13 對有熱膨脹唯一的容器檢查其膨脹位移支座、墊(滑)板移動及磨損情況。Q/LSA

4、N J 08629-20042.4.14 對容器有懷疑和認為有必要的部位進行表面測厚檢查。3 檢修3.1 基本規定容器的檢修是指受壓元件(含與受壓元件連接的焊縫)性能的恢復和改善,其檢修內容根據定期檢驗結果和容器實際使用狀況確定,而容器的內件(包括填充物、觸媒、襯里、保溫、防腐層等)更換與檢修,應執行相應設備的維護檢修規程。3.2 檢修周期3.2.1 容器的檢修一般應與檢驗周期一致。3.2.2 屬于工藝主線路中的獨立容器,根據內外檢驗結果及實際運行狀況決定是否修理。3.3 修理的一般要求3.3.1 不涉及容器主要受壓元件施焊的修理單位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a 具有與修理容器類別相適應的技術力量

5、、工裝設備和檢測手段;b 具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c 有修理或制造該類容器的經驗。3.3.2 容器的修理和改造,如開孔、補焊、堆焊、更換筒節和封頭等應遵循有關規定,制定具體的施工方案和施焊工藝并進行相應的工藝評定或模擬試驗。3.3.3 施焊工作、無損探傷和檢驗工作必須經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試合格且具備相應資格和具有相應項目的人員擔任。3.3.4 一、二類壓力容器的修理,改造方案須經企業負責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的專管人員同意,報設備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執行;對三類容器或采用挖補方法修理的容器以及帶襯里的高壓容器的碳鋼殼體內壁需補焊和堆焊的,應經企業設備部門備案后方可執行。3.3.5 焊接所用焊條應符

6、合GB981984的規定并與母材相匹配,補焊或堆焊的二、三類容器焊前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烘烤和保溫,焊接環境應符合GB150鋼制壓力容器的規定。3.3.6 修理、改造所用材料(鋼材、焊材)以及閥門、緊固件、安全附件等均應有質量證明書或復驗證明(或報告),并滿足設計和使用要求。3.3.7 容器補焊或堆焊同一部位返修次數一般不得超過兩次,若兩次返修仍不合格者應重新研究制定施焊方案,必要時可作焊接工藝評定,新的施焊方案應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企業內有質保體系的也可由質保工程師批準)。最高工作壓力進行水壓試驗,合格后方可進行校驗、鉛封并投入使用。3.3.9 對有抗晶間腐蝕要求的奧氏體不銹鋼容器修理后,修

7、理部位仍應保證原有要求;對有防腐要求的奧氏體不銹鋼及復合板制容器的修理,修理后應按要求進行酸洗、鈍化處理。3.3.10 裝配容器的緊固件應事先涂潤滑介質,緊固螺栓按對角線一次逐步擰緊,高壓容器的主螺栓宜采用液壓或電動工具擰緊。3.3.11 容器的檢修工作完成后,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容器檢驗、鑒定及安全狀況等級評定工作。3.4 常規修理的主要內容3.4.1 容器經檢驗后評定其安全狀況等級低于3級者,相應超標項目(指硬件部分)的修理或更換。3.4.2 容器密封元件的更換或密封面的修理3.4.3 容器主螺栓和高壓容器緊固件的清洗(理)、檢查和更換。3.4.4 容器安全附件的檢查和修理。3.4.5 監控容

8、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損壞現象的修理或更換。3.4.6 容器保溫、防腐設施的修理。3.4.7 與容器相連的管件、閥門的修理。Q/LSAN J 08629-20043.4.8 影響容器安全使用的外圍設施(如基礎支座、懸掛支撐及吊耳等的修理等)。3.4.9 需變更工藝參數的零、部件的改動或變更。3.4.10 其他輔助性修理項目(如測試儀表修理或更換,構件加固及修理等)。3.4.11 修理后容器的檢驗和耐壓試驗,容器的耐壓試驗方法見附錄A。3.5 常見缺陷的修理方法3.5.1 經定期內、外部檢驗的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達到3級的一般可不進行專門的修理,對安全狀況等級低于3級的一般應進行專門的修理,無法修理的

9、應按規定進行監控使用或降壓使用,或者予以報廢,需定期修理的容器可按下列方法進行檢修。3.5.2 打磨法消除缺陷3.5.2.1 容器表面或內壁(包括焊縫)因腐蝕凹陷或發現微裂紋,工、卡具劃傷,電弧擦傷等近表面缺陷,首先應檢查缺陷深度、范圍,然后用磨削法處理,磨削形狀視缺陷尺寸和走向確定,對條塊缺陷應磨成條狀;面狀缺陷應磨成蝶形;磨成條狀的缺陷應圓滑過渡,磨削斜度一般為1:4。3.5.2.2 如采用磨削法將缺陷打磨圓滑過渡后其剩余最小壁厚仍大于強度核算的最小壁厚加預計使用期內兩倍腐蝕裕量之和時可不進行補焊,否則應進行補焊或堆焊。3.5.2.3 容器最小壁厚根據容器類別按GB150鋼制壓力容器的相應

10、章節進行核算。3.5.2.4 在任意200mm直徑的圓周內打磨坑蝕或點蝕面積不超過40cm2或沿任何直徑方向打磨坑蝕、點蝕總長度不超過40mm且點蝕深度不超過容器強度核算壁厚的1/5可忽略不計,但必須確認點蝕坑無裂紋,否則,應根據情況降壓使用、補焊、更換、報廢。3.5.2.5 對容器近表面缺陷一般采用手提砂輪消除;對容器及焊縫的埋藏缺陷可采用碳弧氣刨削除;對于蝕坑、氣孔、弧坑等小缺陷最好采用指形砂輪消除缺陷。3.5.3 補焊或堆焊修復法3.5.3.1 經過打磨深度超過第3.5.2.2規定或焊縫內部存在線狀缺陷(如裂紋、未融合、未焊透等)且安全狀況等級低于3級者應消除缺陷后予以補焊,補焊長度不應

11、小于100mm,若補焊屈服強度s400MPa的低合金鋼時,其焊縫長度應稍長。3.5.3.2 容器補焊前對缺陷表面應先用酒精、丙酮或清洗劑除污,再打磨成規定角度;對材料脆性大的容器缺陷,在修正補焊坡口前應在裂紋長度方向各端點以外1050mm處鉆5.08.0mm的止裂孔,其深度與打磨深度相同;對高壓容器和抗拉強度s540MPa鋼材的打磨坡口表面應進行磁粉探傷或滲透探傷確認坡口表面缺陷已經消除后才能進行補焊。3.5.3.3 缺陷尺寸不大,補焊數量不多,各缺陷坡口之間距離較大的采用單個補焊法:a 對缺陷尺寸不大,補焊數量不多,各缺陷坡口之間距離較大的采用單個補焊法;b 對缺陷點數較多,互相之間距離又較

12、近者(小于2030mm),為了避免焊接不利影響,可將相鄰缺陷接起來作為一個缺陷坡口進行補焊;c 對某一部位有數個缺陷,且大小不一、分布不均勻的,補焊坡口有深、淺、寬、窄不一的,補焊時將局部寬(或深)的部位先補好,再將整個坡口補好;d 對某些缺陷很長或很多的環形焊縫,若補焊坡口已占去焊縫總長的50%以上可將無缺陷的部分亦磨出適當深度的坡口進行通長補焊,坡口深度一般取缺陷坡口深度的1/22/3,焊接次序同c款。3.5.3.4 經補焊及熱處理后的焊縫,應稍打磨一下補焊部位。3.5.3.5 缺陷打磨后應進行表面無損探傷,有延遲裂紋傾向的補焊部位應在焊后24小時以后進行無損探傷。3.5.3.6 對于大面

13、積腐蝕凹坑,其深度小于1/2壁厚時可采用打磨堆焊法消除缺陷,當缺陷距堆焊邊緣間距小于100mm或3倍容器壁厚時應視為連續缺陷通長堆焊。3.5.3.7 補焊或堆焊部位應略高于母材,而后打磨至與母材齊平(容器襯里層的堆焊或補焊除外,但容器襯里補焊或堆焊收弧處應打磨),然后進行表面探傷,或用超聲波、射線探傷檢查其內部。3.5.3.8 補焊一般采用手工電弧焊,有條件的也可采用鎢極氬弧焊進行補焊,補焊時應盡量采用小電流,短弧運Q/LSAN J 08629-2004條的方法以保證盡量低的焊接熱輸入量,減少焊接應力和焊接變形。當補焊坡口較大或較長時間可在坡口兩端線堆焊然后再從底層施焊,或由兩名焊工從缺陷兩端

14、同時向中間施焊,有時也可采用層間錘擊等方法以減少焊接應力和焊接變形。 缺陷補焊是否需要預熱和焊后熱處理,應由材料特性、焊接工藝條件、工件結構剛性、使用條件及圖樣規定等綜合考慮。3.5.4 更換筒節或挖補修復法),局部腐蝕嚴重,采用補焊或堆焊較困難或不宜采用補焊(如容器筒節裂紋長度是筒節長度的1/2時)或采用補焊、堆焊難以保證質量的,可采用更換筒節或封頭的方法,更換筒節的長度不得小于300mm,所更換的筒節環縫距原筒節相鄰環縫間距應大于300mm,施焊前應清除原筒節殘存的有害于焊接的腐蝕產物,同時還應保證筒節的一端能自由伸縮。3.5.4.2 容器局部較小面積存在較嚴重的腐蝕缺陷時可采用挖補的方法

15、進行修復,容器的挖補應盡量挖成圓形或橢圓形孔且橢圓形孔的長軸方向與環向應力方向相同。補焊曲率應與開孔部位一致,挖補一般采用嵌入式對接,不得采用搭接或嵌入加蓋條焊接。3.5.4.3 一般不采用挖補法,確需挖補時,挖補直徑不小于300mm,同時須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并上報主管部門或當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受壓元件不得采用焊接貼補的方法進行修理(襯里局部修理除外)。3.5.5 密封面和密封元件的修理容器的密封面如有劃痕等缺陷應修整到質量符合要求方可重新使用。一般的密封元件(如非金屬墊片)一般不得重新使用,金屬透鏡墊經使用產生的壓痕可用機械加工法修復,銅、鋁墊片安裝前應進行熱處理。

16、選用墊片時應考慮材料對介質的耐蝕性。4 檢修質量標準4.1 經修理的容器應達到完好設備標準,經過改造或更換筒節的容器其分相安全狀況等級應達到2級(含2級)。4.2 容器表面無裂紋、鼓包、凹陷、變形和過燒等現象。4.3 焊縫表面不得有裂紋、氣孔、弧坑和夾渣等缺陷,并不得保留有熔渣和飛濺物。4.4 標準抗拉強度b540MPa的鋼制容器及Cr-Mo鋼制容器及焊縫系數,咬邊連續長度不得大于100mm且焊縫兩側的咬邊縱長不大于該焊縫長度的10%。4.5 焊縫表面應圓滑過渡至母材,角焊縫焊腳尺寸應符合圖樣或相應標準規定;A、B類焊縫余高應符合表2規定。表2 mm焊縫深度焊縫余高手工焊自動焊12252550

17、504.6 返修容器焊縫無損探傷合格。4.7 容器A、B類焊縫對口錯邊量b應符合表3規定。Q/LSAN J 08629-2004表3 mm對口處的名義厚度n按焊縫類別的對口錯邊量bABn/4n/410n20n/420n4040n50n/850n/16且10n/8且20n+2)mm,且不大于5.0mm。4.9 容器耐壓試驗合格,標準參見附錄。5 維護、檢驗、檢修安全注意事項5.1 維護安全注意事項5.1.1 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應結合“四懂三會”教育,熟悉和了解工作崗位的特點,介質的物理、化學性質,對使用易燃、易爆介質的容器要遵守有關安全規定。5.1.2 容器運行時嚴禁用鐵器敲擊,防止產生靜電和明

18、火。5.1.3 嚴禁利用容器作電焊工作的零線以及起重裝置的錨點,室外高塔、罐要有可靠的避雷設施和接地線,易燃易爆介質貯罐及管線要有可靠的接地線和防靜電裝置。5.1.4 全系統開、停車時,容器的降溫(壓)、升溫(壓)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不得在容器袋壓情況下拆卸和擰緊螺栓及其它緊固件(設計圖樣上有規定者除外)。5.1.5 對介質毒性程度為中度、高度、極度危害的容器進行檢查和維護時要遵守有關安全規定。5.1.6 容器操作中發生意外事故泄漏,操作人員要嚴格按事故處理應急措施行事,不可盲目、急躁、以免事故擴大和發生人身傷亡。5.1.7 操作人員上崗檢查時要嚴格按要求穿戴防護用品。5.2 檢驗、檢修安

19、全注意事項5.2.1 在編制容器的檢修方案時,應遵循化學工業部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據具體情況擬定相應的安全措施。5.2.2 必須切斷與容器有關的電氣設備的電源。檢驗和修理用的電源應由使用單位指定的電工拆、接。5.2.3 容器檢驗和修理前必須按規定辦理好設備交出手續。5.2.4 容器內介質排凈后,應加設盲板隔斷與其相連的管道和設備,并有明顯的隔斷標志。5.2.5 對于盛裝易燃、介質危害程度為中度、高度和極度、腐蝕或窒息性介質的容器,必須進行相應的置換、中和、消毒、清洗等處理,經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檢修,檢修中還應定期取樣分析以保證容器中有毒、易燃介質含量符合GB5044職業性接觸毒物

20、危害程度分級。5.2.6 容器檢修動火時必須按化工部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動火證。5.2.7 容器檢修前應將容器人孔全部打開,拆除容器內件,清除容器內的雜物、污物。5.2.8 進入容器工作只準使用電壓不超過24V的防爆燈具、檢驗儀器和修理工具,用電源電壓超過安全電壓時,必須采取防直接接觸帶電體的保護措施。5.2.9 進入容器工作的人員應遵守進塔入罐的安全要求,容器內有人工作,容器外應有掌握基本急救知識的人員監護,容器內、外應設置可靠的聯絡信號,監護人員在工作期間不得擅自離開崗位。5.2.10 在拆卸容器零、部件(尤其是拆卸主要螺栓和密封元件時)應注意采取保護措施(如涂潤滑脂和增設防碰、

21、劃傷密封面的設施)以免容器部件損傷。Q/LSAN J 08629-20045.2.11 進入容器檢修注意通風,對通風不良的容器檢修時應設置通風裝置,以防止出現意外。5.2.12 在高空作業時應按有關規定配戴防護用品,必要時還應在工作場所設立安全防護網。5.2.13 對工作現場周圍有易燃、易爆介質在檢修前應設立防護措施(如加設防火水簾及濕麻袋等)并按有關規定設置必要的消防器材。5.2.14 采用射線探傷時,應用明顯標志隔離出透照區。并設置安全標志。5.2.15 根據檢驗和修理需要搭設的腳手架、平臺、裝載人員的升降裝置,必須牢固可靠,符合企業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5.2.16 在拆卸吊裝時,必須嚴格

22、檢查起重機具,做到安全文明檢修;拆卸的緊固件和密封面必須妥善保管,不得人為損傷或丟失。5.2.17 檢修人員應嚴格遵守檢修有關安全規定,嚴禁施工人員向空中和低處拋扔雜物以免發生人身傷亡事故。5.2.18 使用電動工具時,應有相應的防護措施和掌握必要的操作和安全防護知識,以防砂輪片破碎飛出造成傷亡和設備損壞。5.2.19 容器壓力試驗安全注意事項參見附錄A第A4條。5.3 試車(投運)安全注意事項5.3.1 系統試車(投運)前,使用單位應按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對容器進行吹掃和置換并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試車工作。5.3.2 重要容器開、閉罐前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嚴格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開始工作。5.

23、3.3 系統試車(投運)前應先檢查容器安全防護裝置、超溫、超壓報警裝置,確保其安全可靠。5.3.4 試車(投運)工作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和試車方案進行,不得違章操作。5.3.5 試車(投運)現場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護裝置。5.3.6 不得在帶壓情況下緊固螺栓和敲擊容器。6 試車(投運)前的準備6.1 試車(投運)前的準備工作6.1.1 容器修理后需由檢測(驗)人員按相應的標準進行質量檢驗合格后,根據容器的修理情況和檢驗報告出具可以反映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臨時書面報告(或正式書面報告),并按第6.2.2 條規定出具有效的檢驗報告或處理意見。6.1.2 檢驗與修理工作完成后使用單位對檢修合格的容

24、器應指定專人進行質量抽查或復檢,確認合格后進行內、外部清洗及封閉人孔、清理孔、排污及放空閥等,取消和拆除檢修安全防護設施,為系統試車做好準備。6.1.3 使用單位、修理單位應分別按有關要求進行試車、工、器具和必需品的準備6.1.4 檢查系統檢修項目及儀表、計器、安全裝置是否檢修、校驗合格。6.2 試車(投運)6.2.1 主要容器應由使用單位按容器或系統操作技術規程和容器類別編制試車方案;一般容器的試車(投運)可隨系統試車(投運)進行。試車方案應包括試車程序和方法,檢查項目和和質量標準及安全注意事項和防護措施。6.2.2 企業對經修理、檢驗合格的容器應組織修理單位、使用單位和機動部門進行系統試車

25、及驗收工作。6.2.2.1 容器的試車結合系統試車進行。在系統檢修工作完成后進行必要的清洗、吹掃和置換,使用單位應指定操作工人嚴格按操作規程啟動和操作,并根據試車方案進行系統試車工作。6.2.2.2 系統試車過程中,有關人員要根據試車方案和操作規程定時、定點、定線、定項檢查容器運行情況,并認真做好試車記錄,對試車過程中發現的缺陷部位應清楚地用平面展開圖或其它方法表達清楚,以便再次進行修復。6.2.2.3 試車不合格的容器應進行返修處理,直至合格。6.3 驗收6.3.1 一、二類容器連續正常運行24小時,三類容器連續正常運行48小時后方可辦理驗手續。Q/LSAN J 08629-20046.3.

26、2 容器檢修,改造后承修單位應在一周內向使用單位和設備部門交付如下竣工文件和資料。a 檢修施工方案和修理及質量證明文件(代用材料還應有審批資料);b 所有檢驗、檢測報告、記錄(包括檢修前的安全交接證明資料等);c 尚存在及需改進的問題和意見;e 試車及驗收證明。7 維護保養7.1 日常維護保養7.1.1 操作人員應通過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對所有使用的容器做到“四懂三會”,并經考試合格,持安全操作證上崗。7.1.2 操作及維修人員應按“包機”制所要求的內容和項目對容器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7.1.2.1 操作及維修人員必須嚴格按容器操作規程啟動、停止、和操作容器,嚴禁容器超溫、超壓、超負荷運行。

27、7.1.2.2 操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巡回檢查制度,定時、定點、定線、定項對容器進行巡回檢查(檢查內容可參見第2.4條),發現異?,F象及事故隱患及時處理或上報并將有關情況記入當班記錄。7.1.2.3 維修人員要堅持對容器的日常巡回檢查,及時消除跑、冒、滴、漏和處理故障,對暫時不能消除的缺陷應向車間提出處理意見。7.1.2.4 認真填寫崗位原始記錄和交接班記錄。7.1.2.5認真加強對容器外表及周圍環境的清潔和衛生工作。7.1.2.6 對需定時排污和排空的容器應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定期、定時進行。7.1.3 容器(尤其對有襯里的容器)在開、停車和試壓時應按規定分級、分段升(降)壓和溫度,對于升壓有壁溫要

28、求(或操作有壁溫要求)的容器不得低于規定壁溫下升壓。7.2 定期維護保養7.2.1 使用單位應結合設備整頓和設備修理定期解決和消除容器跑、冒、滴、漏以及密封不良等現象,并根據容器本身情況定期對容器進行防腐、保溫工作,容器主螺栓應定期加潤滑脂,其他螺栓和緊固件也應定期進行防銹工作。8 常見故障的處理表4現象原因處理超溫、超壓1 操作控制不穩定或熱量瞬時加入量增大2 儀表或控制裝置失靈,產生誤操作3 介質濃度變化,反應劇烈4 系統壓力平衡破壞,安全附件失靈1 調整操作,使之穩定2 檢查、調整3 調整介質濃度,穩定操作4 修理或更換安全附件,調整系統壓力容器滲(泄)漏1 密封元件損壞2 容器附件損壞

29、3 容器發生振動,使緊固件松動1 更換或修理密封元件2 停車修理或更換3 消除振動或停車處理容器有過熱、跑冷現象1 絕熱層損壞2 偏流1 修復絕熱層2 調整異常振動、聲響1 容器發生共振或氣蝕2 操作不正常3 緊固件松動1 查明原因,消除共振和氣蝕2 調整操作,恢復正常3 擰緊Q/LSAN J 08629-2004表5 容器主體材料耐壓試驗壓力PT=Pw液壓氣壓鋼,非鐵基金屬段鋼1.25 Pw1.15 Pw鑄鐵2.0 Pw搪瓷、搪玻璃1.25 Pw1.0 Pw注:1 Pww經檢驗確認的實際最高工作壓力。2 鋼制低壓容器耐壓試驗壓力取PT和(Pw+0.1)二者中較大者。3 實際最高工作壁溫大于等

30、于200的鋼制或大于等于150的有色金屬制容器,耐壓試驗壓力PT按下式計算:PT=PT/t=Pw/t其中: -試驗溫度下材料的許用應力,MPat-容器實際使用最高壁溫下材料的許用應力, Mpa-按表5中的值附錄A 容器壓力試驗方法及安全規則A1 基本規定和要求A1.1 容器的壓力試驗分為耐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兩種;容器的耐壓試驗又分為液壓試驗和氣壓試驗。A1.2 耐壓試驗一般采用液壓試驗,當無法采用液壓試驗時有關人員應仔細核對和審查檢修質量證明文件和資料以及容器原有技術文件(必要時還需進行強度核算),并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氣壓試驗。A1.3 由于結構或支撐原因,不能向容器內安全充滿液體

31、和運行條件不允許殘留試驗液體的容器可按圖樣規定采用氣壓試驗。A1.4 容器的耐壓試驗壓力按表5執行。A,最好選用2倍;表盤直徑不應小于100mm。A1.6 液壓試驗介質應盡量采用潔凈水,對奧氏體不銹鋼及其襯里容器,水中氯離子含量不得超過25ppm,若有特殊要求時,應按規定選定水質。A1.7 試驗介質溫度應低于液體沸點溫度,一般不應低于15(碳鋼,16MnR鋼不低于5),對新鋼種或因板厚使材料脆性轉變溫度升高,試驗溫度應高于材料脆性轉變溫度。A1.8 氣壓(或氣密性)試驗氣體應為干燥、潔凈的空氣、氮氣或其他惰性氣體,盛裝易燃、介質毒性為中等危害的在用壓力容器,若不進行徹底的清洗和置換,則嚴禁使用

32、空氣作為試驗介質。A1.9 碳鋼和低合金鋼制容器的氣壓試驗用氣體溫度不得低于15(氣密性試驗時不得低于5),其他材料制壓力容器,試驗氣體溫度應符合設計圖樣規定。A1.10 介質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和設計上不允許有微量泄漏的壓力容器,必須做氣密性試驗。A1.11 氣密性試驗一般應在液壓試驗合格后進行,對在檢驗或修理中已作過氣壓試驗的容器可避免做氣密性試驗。Q/LSAN J 08629-2004A1.12 對高強鋼制容器,必要時耐壓試驗合格后還應進行20%的無損探傷復驗。A1.13 耐壓試驗(及復驗)合格的容器,在辦理質量確認手續后,使用單位方可進行系統恢復,作系統試車的準備。A2 壓力試驗方法A2.1 容器液壓試驗方法容器的液壓試驗方法如下:容器充滿液體(在容器最高點設排氣孔,將空氣排凈,容器外表面保持干燥)待容器壁溫與液體溫度相同時,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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