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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了預防洗錢活動,規范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銀行、 政策性銀行;(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2、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保險公司在辦理再保險業務時,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金融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交易記錄保存的基本原則) 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針對不同的客戶和交易采取相應的反洗錢措施,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確保資料信息的安全 性、完整性,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了解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第四條 ( 金融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交易記錄保存內部規程 )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法律規

3、定,建立和完善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 并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對內部操作規程的有效實施負責。上述內部操作規程應明確相關人員的崗位責任,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落實反洗錢法律規定的有關要求。第五條(金融機構對分支機構的管理)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和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在駐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第六條(建立境外代理行時的反

4、洗錢要求)金融機構在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和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時的客戶身份識別要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銀行、政策性銀行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為客戶以開立賬戶等方式建立可持續性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人民幣5000 元以上的、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

5、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第八條(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存取現金服務的客戶身份識別要求)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提供人民幣5 萬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第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的客戶身份識別要求)商業銀行、 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銀行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第十條(跨境匯款中的客戶信息登記要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銀行、政策性銀行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辦理跨境匯兌業務的,應當登記匯款人

6、的姓名、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并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的,金融機構可登記該筆業務的唯一標識號。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為客戶辦理匯款業務的境外機構所在地。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等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經要求仍無法獲得的,應經審核分析后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第十一條 (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在建立業務關系時的識別客戶的具體要求) 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身

7、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一)開立資金賬戶;(二)開立基金賬戶;(三)代辦證券賬戶;(四)為客戶申請交易編碼;(五)簽訂其他金融業務合同或協議。第十二條( 簽訂保險合同時的客戶識別要求) 除定額保險撕票業務外,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00 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 美元以上的財產保險合同,或者簽訂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5000 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 美元以上的人身保險合同時,應了解投保人投保的真實目的,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

8、簽訂團體壽險合同時,保險公司還應當確認并登記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第十三條(退保時的客戶身份識別)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5000 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在解除保險合同時,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退保申請人的身份。投保人委托他人辦理申請退保的,保險公司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審核代理委托書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第十四條(賠償或給付時的客戶身份識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應核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有效身份 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

9、人、受益人與投保人間的關系,登記被保 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或影印件。第十五條(信托投資公司建立業務關系時的客戶身份識別)設立信托時,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核對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 托財產的來源,登記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 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建立業務關系時的客戶身份識別)在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 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

10、份證件 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 文件的復印件或影印件。第十七條(持續識別義務)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對客戶身份信息變動情況予以持續關注,及時更新客戶基本信息,了解交 易目的和交易性質,識別可疑交易。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基本信息應當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進行比對,發現問題及時核實。金融機構應當以適當方式提示客戶及時更新已登記的客戶身份基本信息,并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 或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在客戶提交新的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 前,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業務。第十八條(風險分類管理)金融機構應根

11、據洗錢風險程度,制定具體的風險劃分標準,按照客戶或賬戶類別,確定風險等級,并定期評估、調整 風險級別。對于高風險客戶或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 資金用途、主要資金往來對象、股權信息、關聯方、經濟狀況等信息,加強 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準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第十九條(對非客戶本人的識別)他人代理客戶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采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 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 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種 類、號碼。第二十條(對實際受益人或控制人的識別) 除信托投資公司以外的金 融機構知道或應當知道

12、客戶的資金或財產屬于信托財產的, 應當識別信托關 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名稱、聯系方式。客戶為法人、其他組織的,且自然人擁有該客戶的經營權、收益權或者 決策權的,金融機構應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該自然人的身份。第二十一條(對外國政要的識別)客戶為現任和離任的高級別外國公職人員、外國國有企業負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商業合作伙伴的,金融 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或辦理業務應當獲得董事會、 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的書面 授權,并核實客戶身份,審核資金來源,逐筆審查交易。第二十二條(重新識別客戶身份)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名稱、身份證件或身份

13、證明種類、身份證件 號碼的;(二)客戶的交易習慣發生顯著改變的;(三)客戶姓名或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名稱相同的;(四)懷疑客戶涉嫌洗錢、恐怖融資活動的;(五)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其他 情形的。第二十三條(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在識別或重新識別客戶身份時,金融機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二)要求客戶說明;(三)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身份證明文件;(四)回訪客戶;(五)實地查訪;(六)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七)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之間的客戶

14、識別責任分配)金融機構委托其他金融機構為客戶銷售金融產品的,應在委托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 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委托其他金融機構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 委托方應當承擔識別客戶 身份的責任。第二十五條(通過第三方的客戶識別)金融機構委托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戶 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 面的障礙;(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 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

15、文件的原件、復 印件或影印件。委托他人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 金融機構應當承擔識別客戶身份的 責任。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第二十六條(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內容)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客戶身份資料,包括記載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所獲得的客戶身 份信息、資料,以及反映金融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情況的各種記錄和 資料。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交易記錄,包括關于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 證、賬簿等。第二十七條(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措施)金融機構應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防止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缺失、損毀,防止 泄漏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第二十八條(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

16、記錄保存期限)金融機構應當按照F列期限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一)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之日起或一次性交易記賬之日起至少 5 年;(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之日起至少5 年;(三)如與已經依法提交的可疑交易報告內容有關,交易記錄自提交可疑交易報告之日起至少15 年,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之日起或一次性交易記賬之日起至少15 年;同一介質上有不同保管期限客戶身份資料或交易記錄的,應當按最長期限保管。同一客戶身份資料或交易記錄采用不同介質保存的,至少應當有一種介質的客戶身份資料或交易記錄符合保管期限的要求。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章對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有更長保存期限要求的,適用

17、其規定。第二十九條(法人終止時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移交)金融機構破產或者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記錄移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機構。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三十條(法律責任、先不提意見,征求完三監管部門意見后,應就具體行為制定詳細的罰則)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采取下列措施:(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當報告其上 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提出建議。第五章 附則第三十一條(用語釋義)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本辦法所稱的“身份基本信息”,客戶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性別、 國籍、職業、住所或工作單位地址、聯系方式和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 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客戶為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客戶的,包括 客戶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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