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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黃松有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答問 問: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經于2003年12月26日公布,請您介紹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這一司法解釋的背景和意義?答: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于修改婚姻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新的婚姻法在內容上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某些方面對原來的法律做了重大修改。由于立法技術和語言等原因,法律不可能規定得非常詳細。但是,社會生活是復雜、具體的。因此,要正確理解和適用婚姻法,就很有必要通過制定司法解釋,將較為抽象的法律條文予以明確和細化。為了更好地理解、貫徹和執行修改后的婚姻法,指

2、導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從實際需要出發,決定對婚姻法采取分批制定司法解釋的做法。2001年底,第一批司法解釋公布施行,在審判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去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發出通知,要求各地認真總結審判經驗,將適用婚姻法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及相關建議反饋給我院。在整理、歸納各地書面意見并經過充分的調查研究后,我們草擬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初稿,并在多次討論、反復征求意見基礎上,不斷地對解釋稿進行修改。其間,先后到黑龍江、吉林、廣東、安徽、浙

3、江、四川等地召開座談會,聽取各級法院的意見。在今年召開的全國高院院長會議上,解釋(二)的征求意見稿作為會議材料,征求各高院領導的意見。同時,我們還召開了有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政部、全國婦聯、解放軍總政治部、解放軍軍事法院等有關部門參加的座談會,廣泛征求其對解釋(二)的意見。為慎重起見,就涉及軍人離婚及財產歸屬及分割問題,還專門與軍方、婦聯進行了個別協調。由于社會各界對婚姻法的司法解釋關注程度較高,為更廣泛聽取群眾意見,我們決定將征求意見稿在中國法院網和人民法院報上刊登,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不久前,我們還召開專家論證會,邀請了部分婚姻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對司法解釋稿進行討論修改

4、。形成送審稿后,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在解釋(二)制定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高度重視。2002年,解釋(二)被院黨組確定為十項重點研究課題之一,2003年,又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落實23項司法為為民具體措施的指導意見列為今年出臺的十項司法解釋之一。婚姻法是一部涉及千家萬戶的法律,社會覆蓋面極廣。這次解釋(二)的出臺,對于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司法為民的要求,正確、合法、及時解決婚姻家庭糾紛,維護兒童、婦女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這次解釋(二)的出臺,對于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司法為民的要求,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

5、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據統計,在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各類訴訟案件中,民事案件所占的比例接近90。而在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所占比例接近30%,達到128萬件。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如果當事人因婚姻家庭問題發生糾紛不能得到及時、合法和妥善的解決,其后果不僅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體,而且影響到公民的工作和生活,影響到人的全面發展,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這次解釋(二)的出臺,實際上是將司法為民的思想轉化為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具體措施,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體現,它對于促使家庭這一社會細胞的和諧穩定,促進我國社會的健康發展,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次,這次解釋

6、(二)的出臺,有利于正確、及時、合法解決婚姻家庭糾紛。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我國的經濟、政治和文化都在不斷發生變化。在這一大的社會背景下,人民法院審理的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也不斷出現新的類型,即使是傳統的婚姻案件也不斷出現新的特點。在這一新的社會條件下,如何貫徹落實新婚姻法的精神,處理好婚姻家庭糾紛,是擺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要任務。由于這次解釋(二)是根據已經發生變化的我國婚姻家庭的現實制定的,因此,能夠合法有效地解決新形勢下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例如,根據我國民營企業不斷發展、個人擁有公司股票、股份的現實,這次司法解釋就作出了夫妻離婚時如何處理企業財產、股票和股份的規定;根據房改

7、的精神,我們對如何認定房屋的價值,如何解決房屋的歸屬作出了具體規定;根據中國目前的國情,我們作出了在什么條件下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規定。解釋(二)的出臺,將給人民法院依法正確、及時解決婚姻家庭糾紛提供更加統一、明確的依據,將有利于法制的統一,有利于實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再次,這次解釋(二)的出臺,有利于維護兒童和婦女的合法權益。在現代社會中,如何維護弱者的合法權益,特別是維護兒童和婦女的合法權益,是衡量一個社會是不是文明社會的重要標志之一。因此,我國婚姻法明確把對子女及女方合法權益的維護作為一項重要原則。我們這次制定司法解釋時,也比較注意貫徹落實這一原則。比如在分割夫妻財產時,考慮到婦女在家庭中

8、的特殊性,在財產處理時都注重對女方權益的保護。再如,在涉及軍人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時,我們在考慮軍人財產的特殊性的同時,對婦女的合法權益也給予了充分的考慮。我們的這一做法,不僅得到軍隊同志的支持,也得到全國婦聯同志的支持。我相信,解釋(二)正式實施后,將會給兒童和婦女的合法權益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首次通過媒體公開征求意見 問:解釋(二)制定過程中,最高法院采取了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形式。這么做的初衷是什么?這次征求意見活動效果如何? 大家知道,2003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肖揚院長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上指出:“對于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釋,要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征求人民群眾的意見,

9、集中民智、體現民意”。因此,在這次司法解釋的制定過程中,我們采取了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種形式主要包括:一是通過報紙、互聯網絡等媒體直接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二是通過召開各種討論會直接聽取各個機關、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的意見;三是聽取下級法院法官們的意見。在這幾種形式中,通過報紙、互聯網絡直接聽取人民群眾意見的形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釋的歷史上還是第一次。這次司法解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人民群眾參與的熱情很高,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公開征求意見后,我院民一庭直接收到群眾來信兩百多封、網上意見四百多條,共30多萬字。除此之外,許多報社、網站代我們收集群眾意見后,也將意見通過直接和間接的

10、方式反饋給了我們。對司法解釋稿提意見和建議的,有從事司法實踐的工作人員,有研究婚姻法的專家學者,有在校學習的學生,但更多的,是廣大的人民群眾。他們從不同的角度出發,提出了許多寶貴的意見和建議。對于大家的意見和建議,我們花了很大精力進行整理和歸納,并認真地逐條加以研究。對成熟的意見和建議我們都給予采納。如果感興趣的話,大家不妨將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和現在出臺的正式條文作一對比。不難發現,現在的稿子與征求意見稿已有很大差別。現在公布的解釋(二)中幾乎每一個條文都有改動,有些甚至是重大修改。對于人民群眾所提的有些未被吸收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將在后續的司法解釋中逐步研究解決。 能否要求返還彩禮成焦點

11、 問:這次公開征求意見,群眾對什么內容最感興趣?解釋對這一問題又是如何規定的?答:在這次公開征求意見中,涉及的問題很多。其中最受群眾關注的,是關于能否要求返還彩禮的問題。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聘禮或彩禮。彩禮的多少,隨當地情況、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數額一般不在少數。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結婚給付彩禮現象仍然比較普遍。在不少地方,許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為了給付彩禮而舉家債臺高筑,造成了極其沉重的經濟負擔。正因為如此,不少農村家庭夫妻離婚時,對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存在很大爭議。這次司法解釋稿

12、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群眾意見最多、最集中又最難統一的就是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問題。經過反復研究,我們在解釋(二)第十條中采納了多數人的觀點,根據目前中國的國情,規定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解釋中規定的第二和第三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我們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規定,是因為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給付彩禮的情況還較為普遍,如果對彩禮問題完全不管,可能會使一些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但是,我們始終認為,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男女雙方結婚應當以愛情為基礎,不主張也不支持結婚以給付彩禮為條

13、件。作出上述規定,是為了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糾紛,并防止矛盾激化,并不是鼓勵和提倡給付彩禮。我們依然呼吁廣大青年和他們的家長們,要大膽破除給付彩禮的舊風俗,樹立社會主義男女平等的新風尚,使我們年青一代的婚姻都建立在幸福美滿的愛情基礎之上。 同居關系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糾紛可以起訴 問:對于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系案件及無效婚姻案件,解釋(二)有哪些新的規定?答:這次司法解釋對同居關系的處理確實作出了新的解釋。按照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系案件,除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于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

14、法審理。這主要考慮到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為,如果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解除這一同居關系,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關系。至于男女雙方均為無配偶的同居關系,因該關系不是法律調整和保護的社會關系,當事人如果起訴僅僅要求解除同居關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提起訴訟的,屬于法律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平等地保護子女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效婚姻制度,是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內容。我們在解釋一中已經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這次的司法解釋根據審判實踐的需要,又對一些具體操作性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比如,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請

15、求宣告婚姻無效和請求離婚的不同案件時,應當先對無效婚姻案件進行審理,而離婚案件的審理則應當在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再如,無效婚姻關系當事人死亡后一年內,生存一方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等等。關于無效婚姻的規定主要體現在解釋(二)第二條和第七條中,這些規定對于規范無效婚姻訴訟提供了保障。 離婚協議具有約束力 問:當事人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如何處理?答:從我國目前實際情況看,當事人去民政部門離婚時,民政部門對達成離婚協議的男女,一般都要求雙方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等問題協商一致并形成書面材料后,才會為他們辦理離婚手續。現實

16、生活中經常會出現下面的情況:協議離婚后當事人對解除婚姻關系本身沒有異議,但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并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我們認為,雙方到民政部門離婚,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協商一致的結果。對于任何一方當事人來說,這都是對自己財產權利的一種自由處分,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都理應接受這一決定所帶來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基于這種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發生糾紛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存在法律規定的欺詐、脅迫等特殊情形,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不過,婚姻關系中畢竟還包含了身份關系在內,由

17、此導致的糾紛,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點。所以處理這類糾紛時,不能置身份關系于不顧,簡單、全部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在這一思想指導下,本解釋作了一些具體規定。例如,對屬于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當事人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情形,在明確列舉出的事項中并沒有規定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內容,就是基于這種考慮而設計的。當然,我們也不是完全排斥這些未明確寫出事項的適用,只是認為對這幾方面的內容,在適用的時候必須嚴格限制。個案中如果確實屬于應該適用這些規定的,法官可以依據解釋(二)第九條規定處理,因為該條中有彈性條款的表述,法官可以根據具體案情行使裁量權,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根據現在的規定,對于當事人的訴權,我們予以保護

18、,即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類訴訟的,只要是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的,人民法院都應依法予以受理。但當事人是否有實體上的勝訴權,要看當事人是否能夠證明訂立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存在。否則,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此外,如果當事人在履行此類協議過程中因對方違反約定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也應依法受理。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成難點  問:人民法院審理因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涉及的財產分割問題,與以往相比有哪些新的變化,解釋(二)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現在的家庭財產,從財產的范圍到財產的構成及財產的數量等都與以往不同。呈現

19、出財產構成向多元化方向發展、財產數額顯著增多、投資經營性財產在家庭財產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趨勢。相當一部分家庭的財產中,除了傳統意義上的儲蓄存款、房屋等外,還包括在一些企業中的出資或者股份等。因為處理時可能會涉及到夫妻以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權益問題,所以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很多。解釋(二)對以下幾種財產形式的認定等問題作出了比較具體的規定:關于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款項如何定性的問題;知識產權中財產性收益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以什么時間作為判斷取得的標準問題;如何具體分割以夫妻共同財產在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等組織中的出資問題;對爭議房屋以何種價格計算、如何確定歸屬的問題。

20、60; 高度重視婦女兒童利益  問:解釋(二)在保護子女及女方合法權益等方面規定了哪些具體內容?    答:婚姻法明確規定要注意保護子女及女方合法權益,我們在審判實踐中,也必須關注并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切實維護好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解釋(二)的許多內容,對此都有所體現。比如,在分割夫妻財產時,考慮到現實生活中,婦女往往在經濟上不占主導地位,對家庭財產的經營管理等介入不多,而在家務勞動、照顧老人及孩子等方面付出較多等因素,在財產處理時都會注重對女方權益的保護。又如,對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時,如何確定其應當提供的財產擔保數額

21、問題,解釋(二)從有利于保護經濟上處于弱勢一方利益的原則作出了規定。另外,為了更好地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我們在司法解釋制定過程中,多次主動與婦聯等有關部門聯系,就一些具體問題進行交換意見,以便切實有效的依法保護婦女及兒童的權益。  分割公司財產堅持四個原則    問:夫妻因離婚而分割財產時,共同財產中往往會有在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組織等經濟組織中的出資,解釋(二)是根據什么原則來分割和處理這部分財產的?    答: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完善,人民法院審理夫妻財產分割糾紛案件,越來越多地

22、涉及到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在合伙企業和獨資企業中的財產等問題。要想妥善解決這些復雜的問題,單獨依靠婚姻法是很困難的。具體來說,除了正確適用婚姻法外,還必須與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精神保持一致。按照這一要求,這次司法解釋在規定如何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和獨資企業的財產時,注意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堅持婚姻法規定男女平等、保護子女和婦女等各項原則;二是自愿協商原則;三是維護其他股東、合伙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四是有利于生產和生活原則。我們認為,只有堅持了這些原則,才能既保護了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保護了其他人的合法權益,使兩者找到較好的平衡點。 

23、 房改房應按市場價分割  問:離婚雙方當事人對于房屋問題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該如何處理?    答:離婚雙方當事人對爭議房屋的價值及歸屬問題無法達成協議的,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上。如果屬于自行購置的商品房,付出與所得的差距并不特別明顯,雙方的分歧也不會很大。而當事人根據一定福利政策所購買的房屋,往往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相掛鉤,所花費用要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形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十分棘手。對于雙方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本解

24、釋規定只視具體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權后,可以另行起訴。當事人對已經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解釋(二)總結實踐中一些地區較為成功的經驗,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糾紛時提供了一些可行的做法。比如可以根據個案的情況、考慮當事人的意愿,采取競價、評估、拍賣等形式,以便使糾紛得到妥善解決。    夫妻共同債務不因離婚而免除  問:目前審判實踐中,對夫妻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存在哪些問題?解釋(二)有何具體解決辦法?    答: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對夫妻間債權債務關系應當如何處理,一直

25、是個比較突出且難以妥善解決的問題。對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應如何認定其性質,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夫妻財產分割及債權債務負擔問題作出的判決,對債權人是否有影響?夫妻離婚后如何面對以前的債權債務?這些都需要予以明確,因此,這次司法解釋對夫妻債權債務的負擔及其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舉證責任分配問題等,都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對于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應當如何認定其性質的問題,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入點,分成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規定。第

26、一,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第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按照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即:

27、“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無疑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但是能否以此來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主張呢?解釋(二)第二十五條對此問題作出了規定。由于我國一直堅持婚姻關系案件的審理不允許第三人參加的原則,所以處理夫妻財產、特別是處理對外共同債務的負擔問題時,債權人往往處于不知情或者不能表達自己意見的地位。如果認為上述決定不僅對夫妻雙方有法律約束力,對債權人也有約束力

28、的話,那么對債權人就很不公平。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同理,人民法院在作出這些法律文書時,只是為了解決婚姻關系當事人內部之間對于財產的分割以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這與婚姻關系之外的債權人無關,此時人民法院并未對債權人的權利進行審查處理,也沒有改變婚姻關系當事人與其他債權人之間的關系。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當然,夫或妻就共同債務對外承擔連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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