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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企業被吊銷或撤銷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一、問題的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7條規定: “企業法人解散,應當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企業法人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民法通則第40條規定: “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第46條規定“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3條“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92條規定
2、“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以上是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對企業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所應履行的法定責任的規定,可概括為債權債務的清理、清算責任,實質上也就是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 民法通則頒布于1986年4月12日, 公司法最早頒布于1993年,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則頒布于1988年。民法通則距今已有十七年,稍遲的公司法至今也已十年。當時制定法律、法規的社會基礎、社會環境和條件,與現階段的社會現實狀況有著極大的差別。其中關于企業主要指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被吊銷執照或被撤銷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同樣受到
3、立法條件、立法技術和社會大背景的限制。因而,在現階段的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就此難以操作和解決的某些問題,有些問題還顯得非常棘手。 二、企業法人被撤銷或吊銷營業執照后的民事責任 企業法人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無論立法、司法還是理論界,對此已經形成共識,并無歧義。 民法通則第36條第一款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第41條“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數額,有組織章程、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具備法
4、人條件的,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中國法 人資格。”而本法的第48條則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法人用什么來承擔民事責任,即“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些規定,可以明顯地看出,主要是以企業所有制性質來作為標準,采用列舉式規定民事責任的承擔。但事實上從目前來看,僅從企業所有制性質去作規定已遠遠不能反映企業法人的客觀現狀。 公司作為一種現代企業表現形式,其發展非常迅速,其主要有兩種形式,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
5、限公司。公司法第3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而第3條第二、三款對承擔責任的財產范圍也作了規定,即“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另外, 鄉鎮企業法所規定的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可領取法人營業執照,這一類鄉鎮企業也屬于集體所有制的性質,其民事責任承擔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綜上,(一)國有企業、國有公司由國家作為唯一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由國家授權有關部門主管(或監管)。其被撤銷后,應當由主管
6、機關組織清算小組進行清算,對企業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辦理注銷登記。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9條作了原則性規定。從此規定可以說明,企業被撤銷后,其上級主管部門為清算主體,主管部門可成立專門清算組對企業的債權債務進行起訴、應訴或其它方式的清理活動,并以企業法人的所有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主管部門如果不盡清算之責,只作出撤銷決定,而放任企業名存實亡,依據最高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1條規定: “沒有清算組織的,以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為當事人”。由于可以作出撤銷企業決定的機構必然是企業的上級,該機構必然應負有債權債務的清理之責。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判決主管部門履行
7、清算責任,以企業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國有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屬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其行政職權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后果是,企業法人經營資格被強行剝奪,從而喪失了其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能力,最終導致企業法人消滅。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并不等于企業法人立即消滅。企業法人僅僅是停止清算范圍外的一切活動。因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第33條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由企業自行組織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以企業自己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 實踐中值得注意的有三種情形,需要作不同處理: 1、投資不足或抽逃資金。 國有企業,其主管部門具有實際上或名義上的股東
8、地位,其依法應足額對企業進行投資注冊。如果投入資金與注冊登記資金不符,企業撤銷或被吊銷執照后,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應由主管部門在投入不足或抽逃資金的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2、轉移企業資產逃避債務。 主管部門轉移企業資產以逃避債務,是一種積極的侵權行為,其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其結果會使正常的清算活動受到干擾,使企業金蟬脫殼。所以,這種情況下,如果轉移資產能夠查清,主管部門應在轉移資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如果轉移資產因主管部門的故意作為或惡意毀證而難以查清,主管部門應與企業負連帶清償責任。 3、未經清算而欺騙工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致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主管部門撤銷所開辦企業或
9、企業被吊銷法人營業執照后,其負有法定的清算監管職責。如其故意不履行清算責任,而直接向工商部門辦理企業注銷時,承諾企業的債權債務已經清理完畢。這種向工商部門的承諾,具有對公的效力,而非僅為個人的債務承擔性質。由于任何人均可承諾承擔任何人的債務,法律并不禁止和限制第三人主動加入到債務承擔中,只要債權人認可,對公允諾便具有法律效力。主管部門應承擔民事責任,即清償之責。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其投資主體大部分為集體組織,而曾經存在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實質上也劃入集體所有制企業范疇,但也兼有有限責任公司的某些雛型特征。在此僅就集體組織作為投資主體作一闡述。 在集體組織作為投資主體時,集體組織便是企業法人的
10、投資股東和主管部門。該法人企業被撤銷或吊銷營業執照后,民事責任的承擔處理與國有法人企業并無大的區別。 集體法人企業按照不同標準可作不同分類,但總的來講,現有存在的主要有:城鎮集體企業、鄉鎮集體企業;行業劃分有供銷集體企業、輕紡集體企業、電力集體企業、煤炭集體企業等等。 但不管那種類型,其只要具備法人資格,均應以自有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但有幾點需要注意: 1、集體企業中存在國有資產的處理。 在一些地方,在集體企業被撤銷或吊銷執照后,國有資產優先予以返還,致使其它債權人的權益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實質,國有資產被投入集體企業后,集體企業享有法人財產權,法人財產權包含獨自占有、使用、受益、處分的完整
11、所有權權能。國有資產不得抽回和返還。 2、集體企業的投資者是另一法人企業時,應嚴格審查注冊資本。 注冊資金全部到位時,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投入資金與注冊資金不符,但投入資金已達到了工商部門有關要求,實際具備法人的條件,則開辦企業應在實際投入與注冊資金差額不足范圍內承擔責任;投入資金不足,且達不到法人條件的,應當認定所開辦的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該企業的民事責任應由開辦企業一并承擔。 3、現實生活中名為集體企業,實為私營企業,即所謂“掛靠”企業。 這種情況下,應嚴格審查,謹慎處理,既要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要注意區分和維護債務人、責任人合法權益。實為私營企業的所謂集體企業,應區分是個人合伙
12、企業,還是個人獨資企業。為個人合伙企業的,應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民事責任;是個人獨自企業,由投資者個人承擔無限民事責任。而如果集體組織收取所謂管理費、掛靠費,則應在收取的費用范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存在集體組織與投資者個人惡意串通,故意利用所開辦的“集體”企業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應由集體組織與實際投資者負連帶民事責任。 (三)公司法人的投資者為全體股東。嚴格依據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法人,其被撤銷或吊銷后的民事責任具有相對的特殊性。 三、公司被撤銷或吊銷法人營業執照的民事責任。 嚴格依據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應當只有兩種組織形式,即有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是公司法所規定的例外,即公司法第
13、20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一)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190條列舉了三種可以解散的情形,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6條列舉了五種應當辦理注銷登記的情形。概括來講,可以稱為“企業被撤銷”的應當是“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1、企業被股東會解散或經營期滿,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公司的投資主體為股東,在公司主動解散時,應當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
14、或股東進行清算活動。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作為投資者都負有清算義務,其民事責任的承擔以出資股份為限。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股東大會選定股東人選組成清算組進行債權債務清理,如果股東大會不選定股東人選,根據公司法關于股東大會由董事長召集,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 公司法第191條規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而國外立法例,普遍認為公司的清算主體是董事會,因而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人民法院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指定股東或董事會負責清算,并以公司法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2、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終止。 這種“撤銷”之后,嚴格依據民法通則
15、第44條第二款規定辦理,即“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所以,原公司的民事責任因合并而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擔,因分立的,則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民事責任。分立之時有關分立后公司的債權、債務分擔的內部協議、約定,只制約分立的公司間的權利義務,對外不具有強制約束的法律效力。 3、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往往是因為公司違法經營或其成立不符合法律規定。責令關閉的機關是否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立法中未予明確。但可肯定這種“撤銷”行為帶有行政處罰的特征,公司法第206條即有“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之規定。 公司被責令關閉后,應當解散,由
16、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這在公司法第192條有明確規定。問題是“有關主管機關”指的是那些機關,是否包含人民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給甘肅高級法院的某案答復中,意見為:該條有關主管機關,是指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權責令公司關閉的部門或機關,工商機關作為登記機關,不負責對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組織清算。而人民 法院顯然不是公司法所規定的“有關主管機關”。 在無部門組織清算,股東又放任不管,董事會也不履行職責時,債權人的利益就無法保護。那么,只能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據前述1的原則來處理。 (二)關于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的民事責
17、任。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是工商機關對實施違法行為的企業法人給予的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在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之前,其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依然存在,因而通過訴訟程序解決民事責任問題時,公司可作為主體參加起訴、應訴。在成立清算組時,清算組即成了民事責任承擔的主體。出現股東、董事會或公司均不積極進行清算活動時,仍依據前述1的原則處理。 (三)股東虛假出資、抽逃資金、隱匿財產的處理。 1、股東虛假出資,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其往往表現為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證明文件、以低價值動產、不動產或技術等冒充高價值財產出資等。公司撤銷或被吊銷后,股東應補足出資,以章程和注冊資本為據,交納應出資額
18、承擔責任。對涉及出具虛假驗資、評估的部門,按其責任大小對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2、在公司成立后,股東抽逃資金的,應責令改正,繳回抽逃的資金,用以清償債務。隱匿財產的,按責任大小追回財產或折價返還,用以清償公司債務。 (四)個人獨資或股東惡意串通成立公司。 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 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兩人以上即可設立,法定注冊資本以十萬元為最低額,有限責任公司以法人全部財產承擔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于是,實踐中出現了名義上為有限責任公司,實際上為一人投資的公司,這類公司大部分為父子公司、夫妻公司、親屬名義公司。甚至于出現以一定“好處費”而借用他人身份證成立公司。更有甚者,股東借公司責任的有限性,頻繁成立流通性公司,搞欺詐活動,甚至犯罪活動。此類公司如何承擔民事責任,還有待于進一步探討。 另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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