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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我國民間借貸利率管制法治進路的問題和策略法律的終極原因是社會的福利。 未達到其目標的法律規則 不可能永久性地證明其存在是合理的 1。一、引言 我國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民發 199121 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 )第 6 條 為中心的民間利率 管制已經運行了 20 年。這一管制進路可以概括為:法律將超過法定 利率上限的民間借貸界定為一種金融違規行為或非法金融活動 , 但不直接認定為犯罪, 而是通過民事判決一律不支持超過銀行同類貸 款利率四倍的合同約定(以下簡稱&dquo;四倍紅線”)為進路, 實現對民間借貸的利率管制。近期,隨著利率市場化的

2、加快, 對民間金融利率放開的呼聲越來越高, 金融市場對&dquo;四倍紅線”的質疑聲也越來越大。中國人民 銀行近期在肯定民間借貸具有制度層面合法性的同時, 也在貸款通 則的征求意見稿中提出, 對超出基準利率 4 倍以上的貸款最好不要 界定為非法 2。但在實踐中,這一管制路徑似乎還在不斷地自我強化: 民事法官傾向于從嚴把握&Idquo;四倍紅線”的標準,刑事法官 則按照&dquo;非法經營罪”判處了部分高息民間借貸者。另 外,相當數量的司法者或執法者認為, 有適用刑法懲罰所有高息民間 借貸的必要 3。 開題報告

3、/htmI/Iunwenzhidao/kaitibaogao/ 市場對利率放開的 &Idquo; 要求 ” 與管制對利率上限的 &Idquo; 固執”明顯沖突。市場何以要求制度變遷,而制度在逆市場的 情況下又如何仍能自我強化 ?在解釋上述問題之后,法律必須找到某 種妥協之道,使得兩種語境不同、方向相悖的趨勢能夠融合。筆者認 為,以若干意見第6條為中心的&dquo;四倍紅線”源于政 府 50 年來對民間金融的負面道德評價和金融抑制。該進路在上世紀 90 年代初曾制止了 “ 金融三亂 &

4、rdquo; ,但在當前民營經濟與民 間金融發展的背景下,其扭曲資金市場配置、導致逆向選擇、妨害競 爭的缺陷日漸突出, 已成為金融市場發展的制度障礙。 市場需求與管 制進 路之間 形 成了 明顯 的 “ 聲音隔離效 應 ”(acoustic separation) ,導致法律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 而經濟個體又普遍規 避法律的惡性循環。 筆者在回顧分析我國民間借貸利率管制的歷程和 現狀的基礎上, 參考域外各國利率管制法律進路的不同作法, 認為我 國未來的民間借貸利率管制法治進路應當主動擺脫對利息的道德偏 見,構建以放貸人條例為核心的民間金融風險綜合監管體系

5、,漸 進地推行分類引導、 動態調整的民間利率管制體系, 放開民間金融市 場,引導民間資金有序進入資本市場, 同時推動正規金融利率的市場 化。一、我國民間借貸利率管制進路的歷史語境與成因 論文網 民間借貸利率管制的理論基礎有二: 一是基于金融市場的信息不對稱 性和有限理性,要求法律保護弱勢的借款方以“ 相對合理”的價格從強勢的放貸人處獲得資金,防止高利率逆向激勵并 導致資金被誘致高風險經濟活動,形成 &dquo;金融傳銷化”進 而造成社會動蕩4;二是基于&dquo;金融抑制”的目的,發展 中國家政府普

6、遍實施嚴格的利率管制,限制民間金融 5。詳查我國 “四倍紅線”管制形成的歷史,&Idquo;金融穩定” 和& dquo;金融抑制& rdquo;均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建國前的解放區及建國早期, 我國政府一度鼓勵民間借貸。 東北解 放區行政委員會曾于 1948 年發布關于私人借貸之規定 , &Idquo; 允許私人相互借貸,無論城市鄉村,凡以金錢或物品貸與他人者,依 照雙方約定得規定一定數額之利息, 于期滿時由債務人履行本利清償 義務。 ”6&Idquo; 自由借貸剛有萌芽,信用

7、合作尚未開展,農 民日常困難還很多,則還不宜于過早限制利息,要提倡自由借貸。”7我國法令中最早出現&Idquo;高利貸”一詞,是在1952年最高 人民法院關于城市借貸超過幾分為高利貸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中 )。根據解答的規定,私人借貸利率一般不應超過 3 分, 但解答緊接著強調指出:&dquo;降低利率目前主要應該依靠國家銀行廣泛開展信貸業務,在群眾中大力組織與開展信用合作業務, 非法令規定所能解決問題。為此人民間自由借貸利率即使超過三分, 只要是雙方自愿,無其他非法情況,似亦不宜干涉。 ” 但在 60 年代前期,我國

8、政府開始加強對高利貸的管制。 1963 年中國人民銀 行在關于整頓信用社、打擊高利貸的報告中指出:& dquo;通過整頓農村信用合作社 &heIIip;&heIIip; 打擊高利貸,鞏固社會主義農村 金融陣地。”1964年,由中共中央批轉的關于城鄉高利貸活動情況和取締辦法的報告規定,&Idquo;高利貸和正常借貸的界限, 主要按利息的高低來確定”,&Idquo; 切借貸活動,月息超過 1分5厘的,視為高利貸”。該報告提出了 &Idquo;對高利貸活 動進行一次堅決地打擊和取締 &

9、rdquo;8 ,但未涉及民間借貸利率與 銀行利率的掛鉤。 簡歷大全 /htmI/jianIi/ 民間借貸利率與銀行利率掛鉤的思路最早出現于 50 年代全國人大民 法典起草準備工作中。1955年第一稿第6條規定:&Idquo;借貸利息 應以銀行或信用合作組織的放款利率為標準, 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地信 用合作組織放款利率的百分之二十 ”;1956 年第二稿變更為: & dquo;公民相互間的貨幣借款和實物借貸,如果約定有利息的時候, 利率不超過國家銀行存款或者信用合作社(部)存款的最高利率。”1956年第三稿沿用第二稿的 規定,但又設&

10、; dquo;另案 ”: &dquo;(一)利率比銀行利率稍高;(二)公民相互間的借貸, 利率由雙方約定。 ” 該草案的思路并未投入實施,部分原因是 當時民間借貸實際利率已經大大超過銀行利率。 該資料中對浙江金華 1951-1952年中 1 23筆債務的統計表明,利率 21-30的占 66筆, 3 1 -40的占 14筆, 40以上的占 11 筆9。上世紀80年代后期,隨著&Idquo;兩戶一伙”的飛速發展,民 間辦金融機構、民間集資、融資行為抬頭,如何看待民間借貸高利率 又引起了一場討論。有學者提出,&Idquo;月息超過1分5厘認定為 高利貸的規定似乎與社會發展不符 ”10,&Idquo;是否需要以 銀行貸款利率的幾倍作為(高利貸)的標準”11,&Idquo;在認定 高利貸的問題上,民間利息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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