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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專利權的內容與限制一、專利權的屬性1 1、專利權是一種財產權、專利權是一種財產權 有人依據專利法第7條“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壓制”,把發明人的權利視為專利權中的人身權,不符合法理。為什么說專利權只有財產權? 因為:第一,專利權的內容和效力都是財產性的,權力行使的目的也是為了財產利益;第二,專利法17條規定報送文件中要求署名,僅僅是發明人的權利,當專利權發生轉移、專利權人變更時,發明人資格不會發生變化。可見,發明人署名權不在專利權范圍內。n2、專利權是一種禁止權專利權是一種禁止權n參照各國的法律和我國專利法,都沒有正面規定具體權利,從立法技術出發,只需負

2、面表述,即規定權利人有權禁止他人擅自實施專利技術即可。因此,可以說,專利權是一種禁止權。n3、專利權是一種獨占權專利權是一種獨占權。專利權人除了自己實施,有權禁止任何人為生產經營的目的實施其專利技術。即使是非營利事業單位也不能實施,如環境保護、公交維修、氣象預報等。n在這里,“為生產經營目的”不同于“營利目的”。4 不同的發明創造其權利內容不同n1)對于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屬于”產品專利”,專利權人享有制造權、使用權、許諾銷售權、銷售權、進口權。n2)“方法發明”專利,權利不僅包括對該方法的使用,還包括使用、許諾銷售權、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n由于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屬

3、性不同,專利法11條對不同類型權利也加以區別規定。n3)對于外觀設計專利,專利權人享有制造權、銷售權和進口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或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都是對專利權的侵犯。n對外觀設計專利權內容的規定,與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有兩點不同:一是外觀設計專利權人沒有對專利產品的使用權;二是外觀設計專利權人沒有對專利方法的使用權。二、專利權的內容n 我國專利法沒有明確體現專利權的內容。在這里,我們根據禁止條款和實施細則歸納幾種主要權利。 一)獨占實施權 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依法享有的獨占權,包括獨占制造權、使用權、許諾銷售權、銷售權和進口

4、權;對專利方法的獨占使用權,以及對依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獨占使用權、許諾銷售權、銷售權和進口權等;對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權、銷售權和進口權。換言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以經營為目的擅自實施其專利。二)獨占制造權 指專利權人依法享有的對專利產品進行生產、加工的專有權利,或許可他人進行生產、加工的權利,以及禁止他人進行生產、加工的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經營為目的擅自制造其專利產品的,都可能構成侵權。n專利法中的制造是指生產出具備相應使用功能的產品。n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只要他人生產制造的產品與專利產品相同,不論使用

5、什么設備裝置或方法,也不管制造數量多少,只要結果相同,即構成侵權。對于制造類似的產品,如果其技術特征落入權利要求書中劃定的保護范圍,盡管產品看似不完全相同,也可能構成等同侵權。三)獨占使用權 獨占使用權,是指專利權人依法享有的對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在產業上應用的專有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以經營為目的擅自使用其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n一件產品有多種用途,多種使用方式;如用于生產、用于裝置、用于消費。但是,使用權有二種例外:n一種是專利權人自己制造或許可他人制造的產品,這種產品銷售后使用權就消失了,即所謂“權利用盡”;n第二種是非為生產經營目的的善意

6、使用,即不知道是未經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不屬于侵犯專利權人的使用權。n 方法專利的使用權是指對其專利方法的使用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權利。四)許諾銷售權 專利法上的許諾銷售是指明確表示愿意出售一種專利產品的行為。 許諾銷售權,指專利權人依法享有的以做廣告、商店櫥窗中陳列或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專利產品的意思表示的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以經營為目的許諾銷售其專利產品。n 賦予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獨占性的許諾銷售權是我國專利法根據TRIPS協議第28條第1款的規定所作的修改補充。n 修改前的

7、專利法,當專利權人發現這一情況后,只有等到侵權人實際銷售該侵權產品后才能主張權利。這不利于及早制止侵權行為,防止侵權產品的擴散。為了充分保護專利權人的利益,專利法修改后增加的專利權人的許諾銷售權是有必要的。五)獨占銷售權 指專利權人依法享有的以經營為目的轉讓專利產品所有權的專有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以經營為目的銷售。n 銷售指專利產品的銷售行為。n不管是專利權人自己銷售,還是許可他人銷售,其第一次銷售行為受法律保護,對于第一次售出的產品,則銷售權用盡。六)使用標記權 專利法第17條規定,“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設計人,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

8、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標識權是指專利權人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或者不標明專利標識的權利。n行使標識權,可以起到宣傳作用,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當然,專利權人不在專利產品或其包裝上標明,并不意味著放棄專利保護,其他人仿造專利產品,仍負侵權責任。不知道一項發明創造已受到專利保護而實施該項專利,不能免除侵權責任。七)獨占進口權 獨占進口權,是指專利權人依法享有的進口其專利產品的專有權利。n 進口權是指專利權人享有的自己進口或者禁止他人未經允許,為生產經營目的進口由該專利技術構成的產品或進口包含該專利技術產品或進口由專利方法直接生產的產品的權利。n進口是不同法域或不同關稅區之間的

9、商品轉移。巴黎公約指出,不同的專利法所產生的權利是相互獨立的。本國專利權人擁有禁止未經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進入本國。即專利權中進口權的效力。據此,專利權人可以將與其產品相同的產品擋在國門之外。通常的手段就是海關扣押。八)轉讓權n轉讓權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權轉讓和優先權轉讓。n轉讓有兩種形式:n一種是合同轉讓,比如因買賣、交換、贈與、技術入股而進行專利權的轉讓;n另一種是繼承轉讓。轉讓須履行法定的手續n專利法10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n轉讓應向國家專利局登記,由國家專利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

10、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三、專利權人的義務n從現有專利法直接解讀,主要兩方面義務:n一)繳納專利年費;n二)公開發明創造。n但如果全面考察,應該有多項義務。一)繳納專利年費 繳納專利維持費,是專利權人應當履行的一項重要義務。專利維持費也稱專利年費,指專利權人為維持專利權的效力,逐年向國家專利行政部門繳納的費用。拒繳將終止權利。 專利年費作用:1)維持專利審查、管理所需;2)促使專利權人早日放棄權利,使技術進入公有領域。二)公開發明創造n專利權人的一項基本義務。n獲得授權需要在申請文件中充分公開。如不充分公開,可能會因為公開不充分使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不具備實用性,從而被作為無效宣告。三)

11、不得濫用專利權的義務 凡是專利權人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行使壟斷權而造成阻礙專利推廣應用的行為,都可能成為濫用專利權的行為。(英國將不實施或不許可最有條件利用的單位使用)四)接受國家在一定范圍內推廣應用的義務n專利法第14條規定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范圍內指定推廣應用,并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用。五)接受強制許可的義務 專利法第48條、49條、50條,分別規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請求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且未在合理時間內獲得許可,國務院專利部門據

12、申請,給予實施該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非常情況時或為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家專利部門可給予強制許可;以及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六)給予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勵和報酬的義務專利法第16條規定被授予專利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轉讓、許可使用或實施后,根據當地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的規定和推廣應用所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獎勵或報酬。四、專利權的限制n專利權是一種壟斷性、排他性的權利。原則上,未經專利權人同意,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實施其專利。但據專利法的立法目標,需要兼顧專利權人、專利使用者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以求最佳

13、社會效益。因此,在給專利權人提供充分保護的同時,為了使用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對于專利權人的權利有時也需要一定的限制。一)時間期限n 專利權是有時間限制的。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規定合理的保護期,一方面可以鼓勵發明人、專利權人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促進科學技術水平迅速提高;另一方面盡可能多地回收專利權人在開發、研制發明創造過程中的風險投資,取得相應的經濟效益。二)推廣應用n1 推廣應用的涵義n我國專利法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級政府報經國務院

14、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2 推廣應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n1)推廣應用的對象,限于中國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發明專利;n2)推廣應用的程序,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級政府提出,經國務院批準;n3)由指定的單位實施,實施單位應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三)強制許可n1 產生背景。為了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防止專利權成為一種僅僅阻止他人實施或控制他人進口專利產品的權利,巴黎公約明確規定,本聯盟各國都有權采取立法措施規定強制許可,以防止權利濫用。n2 概念。所謂強制許可是指國家專利審批機所謂強

15、制許可是指國家專利審批機關可以不經專利權人同意,直接向申請實施專關可以不經專利權人同意,直接向申請實施專利技術的申請人頒發專利強制許可證的制度。利技術的申請人頒發專利強制許可證的制度。3 3、類型、類型n1 1)普通強制許可)普通強制許可n2 2)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為了)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強制許可公共利益目的的強制許可n3 3)公共健康目的的藥品專利強制許可)公共健康目的的藥品專利強制許可n4 4)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第一種類型 普通強制許可須具備的條件n1)申請強制許可的主體應具實施條件;n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

16、被授之日起滿3年,且自申請之日起滿4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n3)申請強制許可的對象是非外觀設計專利。第二類型 為公共利益的強制許可n指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非常時,或為公共利益,專利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n專利局為公共利益的強制許可的有三種情況:1)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時,如發生戰爭而危及國家公共安全的狀態;2)有非常情況時,如自然災害情況;3)為了其他公共利益的目的,如為了國民經濟情況需要授予強制許可。第三類型 為公共健康目的的藥品專利強制許可n根據2005年12

17、月通過的修改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議定書,專利法規定,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家專利局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第四類型 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n指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專利更具顯著經濟意義和重大技術進步,但其實施又賴于前一專利的實施,專利局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同一道理,專利局也可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所以也常稱交叉強制許可。專利局授予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應當符合以下條件:n1)兩個專利之間存在著從屬關系,后一專利

18、是在前一專利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而完成的,后一專利若不能利用前一專利,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就不能得到實施;n2)取得后一專利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比取得前一專利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更具顯著經濟意義和重大技術進步。4 對強制許可的限制n專利法新增了兩項對強制許可的限制規定:n1)強制許可涉及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為消除或減少壟斷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情形;n2)除為消除或者減少壟斷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為公共健康目的的藥品專利強制許可外,強制許可的實施應當主要為供應國內市場。5 強制許可的程序(五項)n1)請求強制許可的,應向專利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19、各一式兩份。n證據內容: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n2)專利局應將強制許可請求書副本送交專利權人。n3)專利權人應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強制許可的決定。n4)強制許可的決定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并登記和公告。公告實施的范圍和時間。n5)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據專利權人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6 強制許可的效力 1)取得實施強制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不享有獨占實施權,并且無權許可他人實施。 2)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付給使用費的,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

20、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7 因強制許可而產生的訴訟n專利權人對強制許可決定不服的,或對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均可自收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n該行政訴訟,以國家專利局為被告。四)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形n為了防止專利權的行使妨礙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平衡專利權人和專利技術使用者的利益。我國專利法規定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形有五種(專利法第69條)。1 1 權利窮竭權利窮竭n權利窮竭也叫權利窮竭也叫“權利用盡權利用盡”原則。指經專利權原則。指經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人許可的人出售專利產品之后,人或者專利權人許可的人出售專利產品之后,任何在此種情形下購買了該專利產品的人可以任何在此

21、種情形下購買了該專利產品的人可以任何方式使用該專利產品,或者進一步轉讓、任何方式使用該專利產品,或者進一步轉讓、出售、贈與該專利產品,而不構成對專利權的出售、贈與該專利產品,而不構成對專利權的侵權。侵權。n 專利法規定,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規定專利權用盡后第三人的某些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理由:n(1)專利權人通過自己制造、進口或許可他人制造、進口專利產品,并予以銷售,已從中獲利,不應就同一產品重復獲利;(2)專利產品在合法予以制造、進口并予以售出后,如果專利權人還可以對該產品行使

22、權利,他人對該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還要一一經過專利權人的許可,那就會大大阻礙產品的自由流通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且在實踐中要對已經售出的產品再施行控制也是困難的。各國專利法普遍規定了專利權用盡后第三人的某些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但理論存在3種差異:n1)專利權用盡理論。認為專利產品投放市場,專利權人已獲利,其權利隨之被用盡。該理論源于德國,對大陸法系國家有較大影響;n2)首次銷售理論。認為專利產品首次合法銷售后,如專利權人再對之控制,就是對專利權的濫用。該理論起源于美國;n3)默認許可理論。不認為專利產品首次銷售后即已用盡,但認為如專利權人首次合法銷售時沒有明確提出限制條件,即可推定購買者

23、獲得了可隨意處分產品的默認許可。該理論起源于英國。n專利權用盡理論和首次銷售理論比較相近,默認許可理論和前兩種理論差異較大。不過,采用三種理論的結論一般情況下是相同的。因此,往往統稱為專利權用盡。n當然,也有特殊情況。n某些情況下運用不同理論的結果不同。如專利權人獲得了兩項專利權,一項是關于制造方法的權利,另一項是實施該方法的專用設備的權利。那么,當專利權人自己或許可他人出售其專利(專用)設備時,購買者用它來實施方法專利時,是否還需要另行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呢?n根據專利權用盡和首次銷售理論就難以得出同樣的結論,因為產品專利權的權利被用盡,不等于方法專利權的權利被用盡。n德國和美國司法實踐都認定

24、,除非專利權人在銷售其專用設備時另有明示的限制,否則就意味著購買者獲得了實施其方法專利的默認許可,因而在利用這樣的專用設備來實施專利方法不需要另行獲得該專利權人的許可。這樣認定合理嗎?何謂合法售出的產品?n專利權用盡后第三人的某些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只適用于第一次合法地售出的專利產品。所謂合法地售出的產品,主要兩種情況:一是在國內由專利權人或經其許可制造(包括使用專利方法直接獲得)而售出的專利產品;二是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從國外進口而售出的專利產品。n在我國還有特殊情況。根據專利法,還有三種情況:n1)由先用權人制造(包括使用專利方法直接獲得)而售出的專利產品;n2)由獲得強制許可的人制造(

25、包括使用專利方法直接獲得)而售出的專利產品;n3)由政府機關為了推廣應用授權的單位制造(包括使用專利方法直接獲得)而售出的專利產品。 n上述三種產品,不影響專利權人的權利;在產品商業化的任何階段都可出面干預。2 平行進口n新專利法對專利權用盡規定進行了修改,增加了關于進口的規定。n允許“平行進口”行為,即當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制造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在國外售出后(不論在該國是否享有專利權),允許其購買者將其進口到我國國內。 專利法修改、明確的理由:n原專利法未明確“平行進口”問題。根據TRIPS協議及2001年通過的關于TRIPS協議與公共健康宣言,各成員有權

26、自行決定其對知識產權權利用盡問題的立場。鑒于目前我國經濟、科技實力與發達國家還有相當差距,高技術領域的專利權絕大多數由外國專利權人掌握,我國的產業發展在相當程度上仍依賴于對國外技術的引進,因此充分利用TRIPS協議留給各成員的自由空間,在專利領域采取允許平行進口行為的做法。此外,允許平行進口使我國在必要時從國外進口我國目前尚不能制造或者制造能力不足的專利藥品,有利于我國解決有關公共健康問題。3先行實施n先行實施是指在一項產品或者方法發明專利的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已經有人善意地制造與他人申請專利的產品相同的產品,或者已經善意地使用與他人申請專利的方法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經作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準

27、備的,即使該申請人取得了專利權,先使用人仍可繼續使用他的發明創造。先使用人的這種權利稱為先使用權。n先行實施是對于專利權的一種限制,目的是保護先使用人就一項發明創造所作的工業投資,不致因為該項發明創造后來被別人取得了專利權而受影響。先使用人要得到繼續實施的權利,應當遵照以下規定(4):n1)必須已經開始制造相同的產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相同產品,或者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相同方法所直接獲得的產品的實施行為不包括在內。這是指構成先使用權的條件。n當然,先用權人有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他自己制造的產品。n相同的產品和相同的方法是指與

28、已獲專利權的產品、方法相同。n必要的準備,指為生產作的有效、認真準備,如建廠房、購機器等相當大的開支。n2)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為制造相同產品、使用且所作的準備必須開始于申請日(要求享有優先權的,是優先權日)以前,而且在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還在繼續進行。3)制造、使用相同方法或者為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所作的準備必須是善意的n生產或準備須是據自己研究開發或從合法途徑得的信息而進行的,包括從后來的申請人處合法獲得。如后來的申請人在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內公開其發明(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同時沒有申請專利,也沒有其他的權利根據,那么第三人在獲該信息后并在后來的申請提出前,制造相同產

29、品或使用相同方法是合法的。但如第三人的先使用是違背與申請人之間的信任關系或侵犯他的其他權利的,如通過賄賂申請人的雇員而獲發明的信息,那么第三人的先使用權就不能成立.4)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n“僅在原有范圍內”,一般是指維持原來的產量。不過按照通常的解釋,應當包括專利申請提出時原有設備可以達到的生產能力,或據原先的準備可以達到的生產能力。這樣解釋是合法的。“繼續制造、使用”是指允許繼續原先的使用,如原先是制造相同產品的,可以繼續制造相同產品。這種權利并不允許延及性質不同的實施,如原先為制造相同產品,就不能改為進口相同產品;或目的不同的實施,如原先是為企業內部使用而制造相同產品,就不能改成

30、為一般銷售而制造相同產品,也不延及與原先準備的實施不同的實施。關于先使用權的規定n先使用權不是一種單獨存在的權利,是作為反對專利權人提出侵權控訴的一種抗辯權。它只有在滿足下述條件時才有必要考慮(5):n1)有人針對一項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并獲得了一項專利權;n2)他人在該專利的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已經開始制造相同的產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n3)他人的該實施行為尚未使有關技術內容為公眾所知,構成使之喪失新穎性的現有技術;n4)先使用者在專利申請公布之后或授予專利權之后在原有的范圍內繼續實施;n5)專利權人認為先使用者的實施行為構成了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或

31、要求專利機關行政處理。n先使用權不能單獨移轉,必須隨同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的企業或者企業中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的一部分,或者隨同為此而作準備的企業或其一部分一起移轉(包括轉讓、繼承)。 (專利法第69條第(二)項。)4臨時過境的外國運輸工具上使用專利的行為n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或者設備中使用了我國有關專利的產品的,不視為侵犯我國的專利權。這是為了維護國際間的運輸自由,根據巴黎公約所作出的規定。臨時過境的外國運輸工具上使用專利的行為視為不侵犯專利權,必須符合以下條

32、件(3):n1)須是臨時進入我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臨時進入”包括暫時進入和偶然進入。暫時進入包括定期進入。偶然進入可能因避風暴、機械故障或者船舶失事所致。后一情況即使停留時間長一些,也可認為不侵犯專利權。領陸指我國管轄下的陸地,領水包括我國的領海和內河以及碼頭在內的全部港口,領空指我國領域的上空。外國運輸工具指在中國以外的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登記注冊的運輸工具,包括船舶、航空器和陸地運輸車輛等;n2)須是與我國簽訂協議、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如巴黎公約)或有互惠國家的運輸工具。n3)須是外國運輸工具為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或者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如船舶的傳動裝置使用享有專利保護的發明或實

33、用新型,才視為不侵犯專利權。如用作其他用途,如使用船舶上的滑車裝置把貨物從一個倉庫輸送到大卡車上,就不是為船舶本身的需要而使用滑車。5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使用專利的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是指專門針對專利技術本身進行的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在于考察其技術特性或技術效果,或對其作進一步的改進。 “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是指對專利產品和方法的使用。 這一使用:不包括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也不是把該專利產品或者方法作為科學研究和實驗使用的工具;也不是指把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作為今后進行其他的科學研究和實驗使用的材料。6先行制造專利藥品或專利醫療器械n 專利法63條新增規定,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擬制造藥品或者醫療器械的單位或者個人制造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新增理由:n藥品或醫療設備專利的保護期限屆滿后,進入公有領域。然而藥品及設備不同于一般產品,為減少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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