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固定總價合同糾紛成因及其解決途徑探討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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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設工程固定總價合同糾紛成因及其解決途徑探討一、建設工程固定總價合同糾紛的現狀 固定總價合同,俗稱“一口價合同”、“包死價合同”。所謂“固 定”,是指這種合同價款一經約定, 除雙方合同約定因素發生時予以 調整外,一律不調整。所謂“總價”,是指整個合同的價款,目前普 遍使用的建設部與國家工商總局推薦使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99 文本通用條款第 1.11 款將合同價款定義為:“指發包人、承包人在 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 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隨著建設市場的進一步發 展,承、發包雙方因工程固定總價合同所引起的糾紛案時有發生,多 集中在施工過程中出現了

2、影響合同價格的諸多因素。而一旦發生糾 紛,往往涉及爭議數額比較大,雙方都將面臨巨大的利益風險。這就 需要雙方事先對固定價格合同的選擇使用進行認真分析, 力求合同固 定總價條款的嚴密性, 以避免隨著建設工程的全面展開而逐步顯現出 來弊端,引發建設工程固定價格合同的糾紛。二、建設工程固定總價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分析 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是承、 發包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保證, 合同條 款中的每一項內容都直接關系到雙方的切身利益。 固定總價合同是目 前建設市場常見的一種施工承包合同形式, 是工程承發包計價三種合 同價格方式之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 107 號令建筑工程 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第

3、十二條明確規定: “合同價可以采 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 圍內不可調整。”在 2004 年 10 月 20 日財政部、建設部頒布實施 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 2004 】 369 號)第八條 對固定總價適用范圍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發、承保人在簽訂合同時 對于工程價款的約定, 可以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 (一)固定總價。 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 式”。但實踐中承、 發包雙方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往往不是基于工程的 上述特點。 簽訂固定總價合同的原因多是由于一方面承、 發包雙方認 為固定總價合同易于工程價款的最終結算

4、, 若在施工過程中發包方不 改變合同約定的施工內容, 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款就是承發包雙方最終 的結算價款,這樣雙方就節省了大量的計量、核價工作;另一方面發 包方也想通過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將合同履行過程的一切風險完全轉 移給承包方來承擔,發包方日后不予補償,用以防止承包方索賠,從 根本上也控制整個工程造價不突破原預算。 因此,基于上述原因和建 設方在合同中的優勢地位, 對承包方來說, 簽訂固定總價合同所要承 擔的風險比建設方要多。固定總價合同簽訂后,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 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往往會直接影響固定總價合同的價款, 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風 險因素:1、物資、材料價格變動因素。建設工程

5、本身需要大量的物資、材料, 在如今開放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在整個工程的建設期內,物資、材料 的市場價格一成不變幾乎是不可能的,而固定總價是價款不變的合 同,雖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漲價的風險更大,但有漲總會有落。在合 同履行期間物資、材料價格的波動,使承、發包雙方都可能承擔一定 經濟利益風險。2、工程量的變更。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工程量的變化主要基于以下 兩方面原因:(1)設計變更和洽商。由于初期施工設計深度不夠,施工過程中為 完善設計難免會發生大量變更、洽商。建設初期,發包方急于開工, 各方面條件不完備,特別是圖紙設計深度不夠,在施工中,很多問題 都需要根據現場實際情況予以調整變更, 設計變更和施工

6、洽商、 簽證 不可避免地發生經濟費用, 也直接影響到整個工程的結算價格, 對此 部分影響合同固定價格的款項承擔問題,往往很容易造成糾紛。(2)承包方工程量漏算、錯算。固定總價合同簽訂前,在工程招標 實踐中, 發包方往往只提供施工圖紙和說明, 給予投標單位的投標時 間往往比較短, 承包商來不及根據施工圖精確計算工程量, 更多的是 憑借經驗結合圖紙估算,因此漏算、錯算幾乎難以避免,只不過數額 有大有小罷了。另一方面,部分承包商在投標報價時為了獲取工程, 會故意將某個子項的價格壓低, 以較低的總價獲得中標機會, 而一旦 其中標,馬上又會通過簽證洽商的形式依據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向發包 方提出索賠。 以上

7、投標階段承包方故意或過失漏算、 錯算工程量的行 為,日后均會引起雙方合同工程價款的爭議。3、工程承包范圍爭議。“固定總價合同”的固定價格是建立在工程 合同承包范圍和內容固定基礎上的, 若發生合同承包范圍外的工程則 可以追加合同價款。 正因如此, 雙方對合同承包范圍的明確界定就顯 得十分重要。實踐中此類爭議發生主要由于合同過于簡單、 約定不明、 資料不全等原因造成,發生的機會雖少,但涉及的糾紛金額卻不小, 同樣應當引起足夠重視。另外,還有其它原因,諸如工程地點所在地自然條件的變化、各種不 能預見的政策性調整等等,都有可能引起固定總價合同的糾紛。三、避免建設工程固定總價合同糾紛的途徑1、對于材料價

8、格變動因素對合同總價的影響。雙方事先應在合同中 就調整物資、材料的種類、價格標準、調整幅度等作出詳細約定;物 資、材料漲跌受市場供需等因素的影響不依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 簽 約雙方均無法預知合同履行過程中材料是漲還是跌, 因此雙方將材料 價差約定在風險包干范圍能保障承、 發包雙方的利益, 是公平原則的 體現。從根本上來說, 采用固定價格合同還是考慮優先適用于履行周 期短、材料市場價格相對穩定的小型工程, 如果價格變動幾率和幅度 都不大的話,雙方引發爭議的概率也會大大降低。2、對于工程量的變更。發包方應當注意,如果采用固定價格合同, 在招標時就應盡可能向投標人提供詳細的施工圖及說明、施工要求,

9、并給投標人留有足夠的編標和詢標時間, 以確保投標人完全了解施工 場地,理解設計意圖,明確施工要求,減少投標人工程量計算失誤的 概率,從而避免糾紛的發生。同時,為防止承包方故意漏算、錯算工 程量,應事先在合同中約定允許調增的工程量范圍, 調增工程量時單 價的確定方式,以及超過此范圍的處理方法。對于承包商而言,在投 標時應吃透設計意圖, 詳細踏勘現場, 對圖紙和說明中不明確的地方 應及時通過詢標要求招標人明示, 并做好詢標答疑的詳細記錄, 已備 日后發生爭議時有足夠的證據。雙方在此項上都要盡到一定謹慎義 務。3、關于工程承包范圍的爭議。 發包方在招標時應盡可能將招標范圍、 投標人報價應包含的工作內

10、容、 費用項目在招標文件中一一明確, 避 免產生歧義。承包商在報價時應仔細審閱招標文件、圖紙及說明,以 免遺漏報價內容, 要對擬建工程可能發生的一切項目和費用作全面考 慮,對項目清單列項內容不妥或遺漏之處,及時通過質疑方式提出, 以避免日后以各種借口提出索賠與調整。綜上所述, 固定總價合同是在一定條件下的固定, 無條件固定總合同 是不存在的。對承、發包方而言,盡管固定總價合同有其優勢的一面, 但固定總價合同畢竟有其適用工程項目類型上的局限性, 在選擇適用 時都要慎重對待固定總價合同的性質所帶來的風險, 雙方特別是承包 方在簽訂固定總價合同時,要對市場環境、生產要素、價格變化、成 本核算等諸多因

11、素系統、 全面的考慮。 合同價款方式本身是合同中最 核心的條款, 在普遍使用的建設部與國家工商總局 建設工程施工合 同99 示范文本通用條款第 23 條“合同價款及調整”中推薦的三種 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中, 其中第一種“固定價格合同”項下即有關于 風險范圍的約定與調整規定, 就明確提示: 若雙方約定采用固定價格 合同,則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 的計算方法, 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 風險范圍以外 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對應專用條款 23 條同樣規定,若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價款中包含的風險范 圍:,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 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1月1日起頒布施行法釋 200414 號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 一方當事 人請求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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