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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法學論文開題報告范文 題目: 論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問題 專業:法學 學習中心 XXXXXX 姓名:學號:指導教師: 年月日 論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問題 一、文獻綜述 人大對司法機關具體案件實施監督,是20世紀80年代后期開始發展起來的一項監 督工作。它最初是山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在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工作中逐步發展而來的。最 早對個案監督進行地方立法的是遼宇省,以后,各地方人大相繼制定了類似的地方性法規 或規范性文件。資料顯示,目前我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上都有了關于個案監督方 面的地方性法規,甚至在市縣一級人大常委會也制定有個案監督方面的規定。 人大對法院進行個案監督,是人大行使監督權的一種

2、合法正當方式,還是對司法制度 的一種干涉破壞,數年來學術界和實務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見。?目前,在關于個案監 督活動和個案監督立法的合法性爭論中,主要存在支持和反對兩大類觀點。支持方認為個 案監督有充分的憲法和法律依據,不妨礙司法機關獨立司法權的行使,完全具有合法性。 因此建議通過專門立法,明確其地位,規范其實踐。另一類反對方的觀點認為個案監督破 壞了法院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而且將在事實上和不同程度上分享司法權,不具備充分的合 法性。也有一些學者從折中的角度看待人大的個案監督雖然并不贊賞這類做法,但仍認為 這是應對當前司法過程中各種問題的一種“沒有辦法的辦法”,因此不能簡單地否定,當務 之急是要規范

3、人大個案監督的程序。 公平正義是司法最終的追求U標,如何保證司法公正的實現,是司法制度設置的LI的。 對此,各國的司法制度不盡相同。筆者認為,在我國,人大作為立法機關對法院行使監督 權是有憲法依據和現實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國國情的。然而,人大釆取對法院個案監督這 種方式來行使監督權利大于弊,稍有不慎可能會淪為對司法的干涉,不宜過分推廣。同時, 應當對人大的監督進行立法,從監督的主體、程序、對象和范圍等進行規范。因此,筆者 以論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為題,從人大監督權的性質、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的現狀 和爭議、個案監督的利弊等方面進行探討,并就如何規范人大監督制度提出了建議,以期 有助于司法制度和憲政

4、體制的完善。 (一)國內研究現狀 個案監督的性質界定,人大監督與司法獨立的關系以及個案監督存在空間的發展趨向, 已經成為當前憲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關注的熱點和難點。綜合近期我國有關的研究文獻來 看,主要存在以下觀點: 尹杰在關于人大個案監督權的思考中認為,近些年來,司法改革已成為人們日益 關注的話題。對于LI前嚴重的司法腐敗現象,人們深惡痛絕,但是如何解決這一痢疾卻乂 是個難題。作者認為,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要求,也是 當前司法改革的核心。日前的這種個案監督,顯然不利于司法獨立的實現。恰恰相反, 它對司法獨立有口害而無一利。另外,人大的個案監督制度使司法成為立法的附庸,個案 監督對破壞了司法

5、權威。因此,個案監督與現代社會的法院是行使司法審判權的唯一有權 機關的制度是相違背的,不符合現代法治社會的要求。 在李永紅、于曉青的論人大對司法機關進行個案監督的必要性與可行性一文中, 對地方人大能否對同級司法機關進行個案監督,作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作者認為, 這種監督是宏觀的即對司法機關的工作只作事后的總體監督,而不宜作微觀的個案監督, 否則,司法獨立將受損害,對法治化進程不利。事實上,只要從中國當今社會的現實出發, 就會發現,在行政權強大、司法權薄弱以及政與法不分、司法不能自治的特殊歷史條件下, 人大對司法的監督非但無損司法獨立,反而有助于司法與法外因素的抗衡進而有利于司法 公正的實現

6、,個案監督作為人大監督司法的一個形式,非但必要而且可行。盡管從制度上 看,完善司法制度才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根本選擇,但是,在LI前情況下人大的個案監督可 視為一種臨時的權宜之計。 蔡定劍在人民代表大會個案監督的現狀及其改革中對個案監督持折中的觀點,作 者認為,在當前情況下,還應承認人大個案監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人大進行個案監督不 能說完全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和實踐的必要性。人大對個案監督對保護公民權益,維護司法 公正和懲治司法腐敗都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各地人大的個案監督存在不少問題, 由于各種不規范的表現,而導致了監督的正確性和公正性受到懷疑。列外,個案監督對法 院的審判也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

7、響。作者認為,應當對人大個案監督進行規范性和制度性 改革,提出監督的嚴格標準,極大限度地減少它對司法審判的干擾和對司法權威的影響。 為此需要解決一些理論、觀念和制度性問題。王貴松在法院:國家的還是地方的?一文中指出,界定法院的憲法地位,是明確 地方人大與法院監督關系的前提。作者的觀點是,設在地方的法院也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應是代表國家維護法制統一的機關,而不應是臣屬于地方的審判機關。法院應該能獨立行 使審判權,從憲法上來說也是需要接受人大監督的。但地方人大對法院的監督應該是有限 度的,應該顧及法院的這種國家屬性。人大對法院的監督是一種受憲法委托的監督,是代 替國家監督設在其治下的法院。這種監督

8、的性質應該主要是法律監督,是事后監督,而且 應該具有一種謙抑性,。為此人大雖然有權監督法院,但是它并不能取代法院或者說代替 法院進行審判。 王利明在論權力機關對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監督一文中,結合了我國現行立法 和實踐,探討了權力機關與法院的相互關系,認為兩者之間是一種立法者與執法者、組織 者與被組織者、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關系。文章重點討論了權力機關是否可以實行個案 監督的問題,作者認為,權力機關對法院實行個案監督有可能使權力機關成為具體處理 案件的機構,不符合權力機關的地位,而且 有可能會妨礙法院的獨立審判。作者最后對如何保障權力機關對司法機關的監督提 出了自己的看法,認為權力機關的監督權必

9、須集體行使,且這種監督主要是事后的監督, 只是對法院工作的一般的監督,權力機關不能對法院的裁判予以更正或宣告無效。 以上研究成果指明了人大監督制度的重要性,并對人大個案監督進行了分析和探討, 提出了贊成或反對的觀點和理由,由于H前實務界和理論界對此具有較大分歧,個案監督 利大還是弊大,仍有進一步研究的必要,這也是本論文要分析的重點問題。 (二)國外研究現狀 國外研究現狀部分,根據論文選題的不同,可有,可無。 引言:談及個案監督的發展沿革和現狀 一、 權力機關對司法機關監督的法律分析 (一) 法院的憲法地位 (二) 人大對法院監督的性質 二、 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 (一) 個案監督的定義 (二) 個案監督的沿革 三、 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的現實操作和存在的爭議 (一) 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的現行規定和具體操作 (二) 人大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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