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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央廣播電視大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和開放教育試點本科 業畢業設計(論文)廣東廣播電視大學畢業論文題目:對實施救助管理工作中的難點與對策的探討姓名:劉志偉學號:041180428專業:法學入學時間:2004 年秋指導教師及職稱:張竹英副教授所在電大:佛山市廣播電視大學二OO六年九月目錄一、 歐盟反傾銷法與中國反傾銷法的基本概況 1二、中國、歐盟反傾銷法的差異比較. 6(一)在出口產品正常價值的確定上存在分歧和沖突. . .6(二)關于“公共利益”的考慮 6(三)對損害累計評估具體標準的規定寬嚴不一 8(四)有關反規避的法律規定歐盟較中國詳細 8(五)反傾銷調查程序存在差異 101、調查時限不同 1

2、02、 采取反傾銷措施的條件不同 113、 對中止反傾銷調查的態度和做法也不同 11三、借鑒歐盟立法經驗,完善我國反傾銷法律制度 12(一)提升反傾銷規則的法律層次 12(二)完善實體規則 13(三)完善反規避制度 14 (四)設立專門法院 ,行使反傾銷司法審查案件的專屬管轄權 . . . .15參考文獻從歐盟與中國反傾銷法之比較看我國反傾銷法律制度的完善【內容摘要】 在當今國際貿易中, 反傾銷已經成為各國防止傾銷、 保護國內 產業的一種普遍措施。 而在中國, 國外商品以傾銷的方式大量進入中國市場, 對 國內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造成了嚴重的傷害。 中國的反傾銷立法起步較晚, 與歐 盟等立法較早及

3、較完善的國家和地區相比, 我國的反傾銷法律制度存在不少需要 完善的地方,適當了解歐盟反傾銷法律發展的歷史和現狀對于促進中國經濟的繁 榮和法制的完善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我們應當借鑒其中先 進并適合中國實際的制度加以運用,以逐步完善中國的反傾銷立法。【關鍵詞】歐盟反傾銷法 中國反傾銷法 比較 完善一、歐盟反傾銷法與中國反傾銷法的基本概況 歐盟反傾銷法最早見于歐共體理事會 1968年第 459號關于抵 制非歐洲經濟共同體成員國傾銷和進口補貼的規則 。該規則經理事 會進行過多次修訂,現在最新規定是歐共體理事會 1995年 12月22 日通過的歐共體理事會關于抵制非歐洲共同體成員國

4、傾銷進口的第 38496 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歐盟反傾銷法包括實體法規范和程序法兩大部分, 其主要內容如 下:(一) 實體法方面歐盟反傾銷法的實體法, 是指進口商品違反歐盟反傾銷法的實質 要件。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規定:1、傾銷存在。“如果一個產品向共同體的出口價格低于在正常 貿易過程中為該出口國確定的相似產品的正常價格, 該產品就將被認 定是傾銷產品。” 可見正常價格和出口價格的確定十分重要。在規則 第 2 條具體規定了正常價格, 出口價格, 價格比較和傾銷幅度的確定 方法。在正常價格確定上歐盟區分市場經濟國家和非市場經濟國家。 對前者基本標準是采用國內銷售在正常貿易條件下的獨立消費者的

5、 支付價格, 否則采用結構價格或向第三國出口價格, 而對非市場經濟 國家則采用極具爭議的替代國價格。2、損害存在。根據規則第 3 條第 1款,損害指“對共同體產業 的實質損害, 或構成實質損害的威脅, 或嚴重妨礙有關產業的建立。 ” 在其他條款中,規定了確定損害的證據,累積計算,因果關系等。對 于共同體產業, 第 4 條第 1 款指“作為整個的共同體內相似產品的生 產者,或是指其產品的集合產量構成整個共同體生產的主要部分的那 些生產者。” 第 5條第 4 款指出主要部分指共同體內的總產量 50 以上,例外情況下共同體產業也可是共同體內一個被隔離的地區的生3、因果關系。根據規則第 3 條第 6款

6、,傾銷進口的數量和價格 水平與共同體產業受到的損害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對于因果關系, 歐 盟不要求傾銷是損害主要原因, 僅要求是損害的實質原因之一, 即“即 便傾銷所造成的損失只是其他因素造成的更廣泛的原因的一部分, 也 存在讓傾銷對此等損害承擔責任的可能”。4、共同體利益。規則第 21 條規定,反傾銷的措施應當是基于共 同體的利益。為此,應當將各方面的利益進行總體評價,即不僅要考 慮共同體產業的利益,而且也要考慮共同體的用戶和消費者的利益。(二) 程序法方面在歐盟, 實施反傾銷的任務主要是歐委會, 理事會決定最終反傾 銷稅的征收, 歐盟反傾銷咨詢委員會參與歐委會的決策。 一個較完整 的反傾銷

7、案一般要經過起訴(立案),調查,初裁(征收臨時反傾銷 稅和價格承諾),終裁(征收最終反傾銷稅)這幾個過程。1、起訴。根據規則第 5 條,任何自然人、法人以及沒有法人資 格的社團都可以共同體產業的名義提出書面申訴, 要求為確定傾銷的 存在、傾銷程度及其后果進行調查。2、調查。調查的內容包括傾銷和損害。條例詳細規定了調查的 時間、程序、聽證、抽樣使用、商業秘密的保護、信息披露等方面的 內容。如為了不拖延時間,提高反傾銷的效率,特別規定了調查一般 應在一年內結束,任何情況不得超過 15 個月。應當注意調查是反傾 銷程序中相當重要的一步, 關于是否有傾銷和損害基本上都在此步內 確定的。因此被訴企業應與

8、歐委會緊密合作, 充分行使權利和履行義 務,以便讓歐委會得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避之不理只會自己受損。3、征收臨時反傾銷稅。根據規則第 7 條第 1 款,若利害當事人 已被予充分機會提供信息和作出評論,并且傾銷和損害已經初步確 認,共同體利益也要求干預,便可征收臨時反傾銷稅。這是歐委會可 能采取的一項應急措施, 其不需要調查結束, 只要調查已開始并符合 上述條件,便可在不早于起訴后 60天不晚于起訴后 9 個月開始征收。4、價格承諾。如果出口商自愿承諾提高對共同體市場的出口價 格,委員會經商議后對這種結果感到滿意, 就可以在不征收臨時或者 最終反傾銷稅的情況下終止調查。 承諾的價格應當與確保消除

9、傾銷幅 度的程度相適應。 出口商作出價格承諾的時間, 最晚不得超過反傾銷 調查最終結果作出之后當事人有權在 10 天內陳述其意見的最后期 限。如果委員會認為承諾是不切實際的, 比如出口商數目過大或者存 在政策方面的原因, 委員會就不會接受出口商的價格承諾。 如果委員 會經商議接受了承諾,調查就可以結束。5、征收最終反傾銷稅。根據規則第 9 條,委員會經與咨詢委員 會商議后認為有必要征收最終反傾銷稅, 就向理事會提交商議結果并 提出終止訴訟的建議。 理事會在一個月內沒有作出其他決定, 訴訟即 為最終結束。 征收最終反傾銷稅的決議由理事會根據委員會建議, 經 特定多數同意后作出。 該決議以理事會規

10、則的形式在歐共體官方公報 上公告。最終反傾銷稅的幅度不應超過所測定的傾銷幅度。 最終反傾 銷稅從征稅之日起或者從對傾銷或損害作出復審結論之日起 5 年終 止,在征收過程中,如果共同體產業提供的信息說明,實施的反傾銷 措施沒有使傾銷產品在共同體市場的銷售價格發生很大變化, 委員會 經商議后,可對案件重新進行調查。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修改現行的 反傾銷措施,重新計算傾銷幅度。相比歐盟而言,中國的反傾銷立法要滯后得多。 1994 年中華 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才第一次把反傾銷問題列入條款之中, 而且 僅是一個原則性的表述。 1997年3月 25日國務院發布第 214號令, 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

11、反補貼條例 (下文簡稱舊條例) , 方便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相關條款的操作,為中國企 業利用反傾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利益提供了依據。 2001 年 12月, 中國成功加入 WTO,11 月 26 日國務院公布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 傾銷條例 (下文簡稱新條例 ),自 2002年 1月 1日起施行。國務院 2004年 3月 31日做出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決 定,對 2002年 1月 1日開始實施的該條例進行修訂,新條例主要體 現了三大變化: 一是統一了反傾銷調查機關。 新條例體現了國家行政 機構職能的變化, 反傾銷調查由過去原外經貿部和經貿委負責統一為 由商務部負責;二是增加

12、“征收反傾銷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的規 定,“終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 征收反傾銷稅, 征收反傾銷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 三是增加有利于 追溯征稅的措施。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之日前 90 天內進口的產品 追溯征收反傾銷稅時,可以對有關進口產品采取進口登記等必要措 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新條例分為“總則”、 “傾銷與損害”、 “反傾銷調查”、 “反傾銷措施”、 “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期限與 復審”、“附則”六章,共 59 條。新條例的公布實施,改變了中國 反傾銷與反補貼合并立法的模式, 相對與中國原來的反傾銷立法, 有 了很大的改進。二、中國、歐盟反傾銷法的差異

13、比較(一)在出口產品正常價值的確定上分歧和沖突較大 在正常價值的確定上, 我國與歐盟存在著較大的分歧和沖突, 表 現為歐盟的反傾銷法對出口產品正常價值的確定有兩種標準, 即市場 經濟國家標準和非市場經濟國家標準, “替代國”價格通常被作為 確定非市場經濟國家出口產品“正常價值”的第一選擇。 WTO1994 年反傾銷守則, 附件九對第 6條第 1款的解釋和補充規定,雖然沒 有明確以“替代國”方式決定可比價格, 但也闡明了用替代方式決定 可比價格的客觀性和合理性。 一般認為, 這一解釋實際上是世貿組織 對替代國做法的一種默認。中國反傾銷法中對正常價值的確定沒有提及非市場經濟國家的 適用標準,中國對

14、不同經濟類型國家的出口產品正常價值的確定僅采 用一種統一的確定標準。 入世后, 對一些國家的出口產品進行反傾銷 調查時,如果一律采用市場經濟國家標準來確定正常價值, 恐怕很難 反映其真實的傾銷幅度,所以,對這一類國家的正常價值的確定,我 國可以借鑒“替代國”的做法, 采取特殊標準。 如果我們的反傾銷法 中缺少相應的規定, 將會導致國內企業在反傾銷訴訟中利益得不到應 有的保障。(二)關于“公共利益”的考慮 公共利益原則是指在保護國內相關產業的同時, 盡可能不損害社 會的整體福利水平以及與被控傾銷出口商品所在國之間的經貿關系。 歐盟基于對國內產業、 用戶和消費者利益的綜合考慮, 增稅的幅度通常都小

15、于最終裁定所確定的傾銷幅度。歐盟在第 384/96 號反傾銷 條例中對公共利益作出了較為明確、詳細的規定,其第 21 條第 1 款規定: “關于是否應歐共體利益要求進行干預的裁定, 應當建立在 對所有的不同利益, 包括國內產業的、 用戶的和消費者的利益作為一 個整體評價的基礎上。 只有當所有當事人根據第 2 條都有機會發表意 見,才能根據本條作出裁決。”同時,該條例對進口商、用戶及消費 者組織向主管機關陳述理由、 請求的程序方面也作出了較為詳盡的規 定,使公共利益原則在實施反傾銷措施時得以有效體現。實踐中,歐 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公共利益原則, 即如果認定低價傾銷和損害的 存在,而且也證明了兩

16、者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 那么在符合歐共體共 同利益的前提下, 可對傾銷產品實施制裁。 如果一個較低的反傾銷稅 足以消除對歐共體產業的損害, 則所征收的反傾銷稅應當低于傾銷幅 度。反之,如果認為征收反傾銷稅不符合歐盟的利益, 即使傾銷成立, 也不論傾銷幅度有多大,其傾銷行為都不會受到征收反傾銷稅的制 裁。如 1998年 9 月歐盟在對來自中國等六國硅鐵反傾銷復審案中, 在充分分析歐盟進口商和用戶利益的基礎上, 作出了終止征收反傾銷 稅的裁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章第 37 條規定:“終裁決 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征收反傾銷 稅。”“可以征收”言外之意就是也可以不征

17、收。由此可見,中國在 出口產品被確定構成法律傾銷后, 是否必然導致征收反傾銷稅這一問 題上的態度并非像美國那么堅決, 但也未像歐盟那樣明確規定出在考慮哪些因素的情況下可以不征收。 條例中沒有涉及“公共利益”方面 的具體規定。目前,“公共利益”問題已引起了許多國家的關注,中 國也應引起重視。 “如果在這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 在實施反傾銷中 就沒有充分的依據在國內工業、用戶和消費者之間作出利益的權衡, 即使在實踐中適用了公共利益原則, 也有可能遭到適用公共利益原則 沒有法律依據的抗辯。”(三)對損害累計評估具體標準的規定寬嚴不一 損害累計評估是指當傾銷產品來自兩個以上的國家時, 可以將來 自上述國

18、家的該進口產品一并考慮和評估其對國內產業的損害影響。 在這方面,中國的規定與 WT反傾銷協議完全一致。歐盟反傾銷 法的規定比WT反傾銷協議及中國的反傾銷法都嚴格,它規定被 調查產品進口量可忽略不計是指單個國家的進口量低于歐盟同類產 品市場占有率 1,但幾個國家相加的進口總量若超過歐盟同類產品 市場消費量的 3以上時,不屬于可忽略不計的情形因為關于累計進 口的規定大大增加了確定損害存在的可能性, 所以損害的累計評估能 加大進口國的保護力度。從中歐雙方對損害累計評估的相關規定來 看,歐盟對進口產品可忽略不計所給出的對比歐盟市場規模的標準, 遠遠高于中國規定的標準,使得進口產品很難獲得可忽略不計的機

19、 會,體現了歐盟較強的貿易保護傾向。相比之下,中國則沒有這些特 殊的規定,從而使中國的反傾銷法對國內產業的保護程度比歐盟低。(四)有關反規避的法律規定歐盟較中國詳細規避是指通過改變銷售渠道或改變“產品面貌”, 達到對某產品 避免征收反傾銷稅的目的。 針對這種反傾銷規避措施,歐盟制定了 詳細的反規避條款, 在界定各種規避行為的基礎上提出了相應的反規 避措施。歐盟反傾銷法規定, 當調查發現存在規避反傾銷措施時, 將對該 產品的反傾銷稅擴大適用于規避進口的產品。 并規定在歐盟或第三國 從事下列組裝活動被視為規避反傾銷措施: (1) 組裝活動是在發起反 傾銷調查立案之后或即將開始之前大量增加的, 并且

20、有關產品的零件 來自受到反傾銷措施的國家; (2) 進口產品零件構成裝配產品的零件 總價值的 60以上時,視為規避行為。但如果這些零件在組裝過程 中的增值大于生產成本的 25以上時,不應視為發生了規避; (3) 反 傾銷措施對國內產業的救濟效果因組裝的相似產品的價格方面及數 量方面受到損害, 并與以前為同類產品確定的正常價值之比, 存在傾 銷的證據。 當最終確認的事實證明應延伸使用反傾銷措施, 部長理事 會應根據委員會的提議, 經簡單多數同意決定, 從進口登記之日或要 求提交擔保之日起,適用反傾銷措施,即對進口商實行追溯征稅。 歐盟同時也規定了發動反規避調查的程序及期限。 除了反規避措施以 外

21、,歐盟還規定了反吸收條款。 反吸收條款針對的是出口商替進口商 繳納反傾銷稅從而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 因為若出口商替進口商承 擔了反傾銷稅,進口商就仍然可以以反傾銷措施以前的價格狀態在進 口國銷售被征收了反傾銷稅的進口產品, 致使反傾銷措施不能達到預 期的救濟效果。 歐盟針對這種情況, 在反傾銷法中專門增加了“反吸 收條款”加以制裁。 “反吸收條款”規定, 若調查結果證明存在吸收 的事實, 歐委會就此向部長理事會建議采取新的反傾銷稅率, 部長理 事會以簡單多數做出決定。相比較而言, 中國的反規避條款規定得非常原則和抽象, 缺乏可 操作性。我國反傾銷條例第 55 條規定:“商務可以采取適當措 施

22、,防止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顯然,這一規定歐盟的反規避立 法相比,過于籠統和含糊, 既未規定規避行為的范圍和界定標準,也 未規定對于規避行為應采取何種具體措施,因此在實踐中很難操作。 另外,我國反傾銷法對出口商替進口商交納反傾銷稅這種作弊行為的 制裁措施也未做出明確的規定。 在現在國際經濟交往愈來愈頻繁的今 天,規避和吸收行為都時有發生,我國應該借鑒歐盟的相關規定,并 結合我國近些年反傾銷的實踐經驗, 盡快制定一個比較詳細和便于操 作的反規避措施規定,并對反吸收行為制定相應的應對措施。(五)反傾銷調查程序存在差異 除了在上述各種反傾銷實體規則方面的差異之外, 中國歐盟在反 傾銷的程序規則方面

23、還存在著若干差異。1、調查時限不同。如申請立案時限,歐盟是 45 天,中國是 60 天。又如調查問卷的答卷期限,中國、歐盟分別為 37 天和 30 天。反 傾銷調查的終止期限也不同, 中國規定在反傾銷立案調查后的 1 年內 完成調查,最長不得超過 18 個月;歐盟規定,全部反傾銷調查應在 公告立案調查之日起 1 年內完成,最長不得超過 15 個月。由于調查 程序及期限的規定是保護當事人實體權利的重要措施, 可以促使反傾銷主管部門及時完成調查并做出公正的裁決, 歐盟的反傾銷法在時限 規定上更嚴格、工作效率要求更高。2、采取反傾銷措施的條件不同。 一般的反傾銷實踐中,在滿足存在傾銷、損害以及兩者之

24、間存 在因果關系這三個實質要件后, 為了救濟受損害的產業, 就可以對傾 銷產品采取反傾銷措施。 歐盟除了上述三個要件以外, 還規定采取反 傾銷措施要符合“歐盟利益”。 歐盟利益包括歐盟國內產業、 消費者 和使用者三方的利益。 如果因大量征收反傾銷稅可能導致另一技術上 至關重要的歐盟產業大幅度增加成本時, 歐盟委員會可能會認為此種 反傾銷稅的征收不符合歐盟利益而不采取反傾銷措施。 正是基于對歐 盟利益的綜合考慮, 歐盟征收反傾銷稅的幅度通常都小于其最終裁定 所確定的傾銷幅度。中國在 2004 年修改的反傾銷條例中也增加 了“征收反傾銷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的規定,為今后實施反傾銷 “增加了一個靈活

25、度”,為中國的反傾銷法律日臻完善作出了貢獻。 但不足的是中國沒有明確定義公共利益, 也沒有規定認定公共利益的 具體操作方法或相關的法律機制。 這樣雖然可以給反傾銷調查的主管 機關留下較大的靈活空間, 但也因此缺乏可操作性, 甚至會給他人留 下透明度不高或操作隨意的借口。3、對中止反傾銷調查的態度和做法也不同。在實踐中,歐盟比 較傾向于以價格承諾的方式中止反傾銷調查。 中國反傾銷法雖然也有 價格承諾規定,但在實際反傾銷操作中也很少通過承諾方式結束反傾 銷調查。由于價格承諾與征收反傾銷稅方式相比, 無論對出口商還是 進口國都有好處。如對出口商來說,承諾提價可以增加銷售收入,或 補償因提價可能導致的

26、出口數量減少而造成的損失, 而且承諾的具體 內容一般作為商業秘密不公開, 可以保全出口商的名譽等。 對進口國 來說,價格承諾可以縮短反傾銷調查的時間和避免啟動復雜的反傾銷 調查程序, 及時抵消損害影響, 而且有利于保持消費市場的穩定和維 持國內企業的適度競爭。三、借鑒歐盟立法經驗,完善我國反傾銷法律制度通過對比中歐反傾銷政策, 歐盟的反傾銷政策有很強的貿易保護 色彩,而我國在這一點是做的不夠的。 我國應該相應地提高對國內產 業的保護力度,在不違背WT(協議的基礎上進行細致而嚴格的反傾銷 立法(包括實體規定和程序規定 ) ,提高對被調查企業的應訴要求, 增 加其應訴難度和應訴成本, 創造一個與其

27、相適的中國反傾銷法律環境(一)提升反傾銷規則的法律層次 歐盟的反傾銷基本法是歐洲理事會制定的 384/96 號規則,立法 層次均較高。如前所述,我國反傾銷條例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 這種行政法規效力畢竟不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法律。 結合我 國幾起反傾銷調查案的實踐, 在現行條例的基礎上, 加緊制定一部由 全國人大頒布的反傾銷法律, 對于我國反傾銷法的不斷完善和趨向穩 定,并與國際接軌十分必要。在這一法律的基礎上,建立由不同層次 法律法規組成的、相互銜接、緊密聯系的反傾銷法律法規體系。第一 層次是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一部專門的 反傾銷法,按照W TO反傾銷協議的規定,從整體上闡明中國

28、反傾銷法的基本內容, 構成中國反傾銷的基本法。第二層次是由國務院根據反傾銷法, 另行頒布反傾銷條例。該條例對反傾銷法的有關內容作比較 具體的、 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 第三層次是由主管反傾銷事務的行政 部門制定更具操作技術性的實施細則。(二)完善實體規則1、明確正常價值認定方法。 為進一步完善正常價值的認定方法, 應對進口產品低于成本的銷售進行規定, 特別是要對“正常貿易情況 或途徑”和“非正常貿易情況或途徑”問題進行明確補充, 這樣才能 使得在實踐中于法有據。 另外,還要重點對“可比價格”和“相同或 類似產品”進行界定。2、分別規定不同損害形態的不同審查事項及標準。實質損害、 實質損害威脅及實

29、質阻礙是損害的 3 種形態,這一點各國反傾銷規則 已取得共識 , 但在確定損害應審查的事項及標準上,卻沒有統一的規 定方式。在這一問題上,WTO規則基本采用了歐盟的規定,即總體 規定確定損害應審查的內容并強調確定實質損害威脅應特別考慮的 因素。從可操作性的角度出發, 我國應對三種損害形態分別確定標準。3、明確規定因果關系的判定方法及標準。我國反傾銷法應在實 體法部分明確規定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并對因果關系如何確 立的內容進行規定,以利于實際操作。4、增加“公共利益”的考慮。我國在實施反傾銷措施時,不可 避免地會遇到公共利益問題, 如果在這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 在實施 反傾銷中就沒有充分

30、的依據在國內工業、 用戶和消費者之間作出利益 的權衡。增加公共利益條款, 有利于避免因片面保護某一產業部門而 導致國家總體利益、對外貿易大局以及廣大消費者利益的重大損失, 并可增加我國主管機關在實施反傾銷措施中的靈活性。5、降低反傾銷申訴人的資格要求和縮短調查時間。在對國外企 業提起的反傾銷申訴中, 適當放寬可以提起反傾銷申訴的申請人的資 格要求,降低實施反傾銷措施的門檻。同時,適當縮短國外企業答卷 和提供相關材料的期限, 以及適當縮短我國反傾銷調查的時限, 提高 我國的反傾銷工作效率,給國內受損害的產業及時有效的救濟(三)完善反規避制度隨著反傾銷措施的強化, 出口商開始采取相應對策以規避進口

31、國 的反傾銷稅,達到繼續傾銷的目的,這就是所謂“規避措施”,其中 最為常見的是采用進口國組裝、 第三國組裝等手段。 中國應在反傾銷 法律制度中規定詳盡的反規避措施 : 第一,反規避措施與反傾銷制度 一樣,都具有維護公平競爭及貿易保護的雙重特性, 如果僅因為反規 避措施具有貿易保護的色彩就否定它, 那么反傾銷制度似乎也沒有存 在的合理性; 第二,反規避措施對反傾銷的實施有積極的輔助與補充 作用;第三,從國際層面看,將反規避措施納入反傾銷制度體系是發 展趨勢。因此,我們必須按照 WT原產地規則協議的規定,及時 修訂和完善我國的原產地規則, 制定具體可行的服務于我國貿易政策 的原產地標準, 形成規范化管理。 對于那些我國已有較強生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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