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 14544-2008 電石乙炔法生產氯乙烯安全技術規程》相較于《GB 14544-1993 氯乙烯安全技術規程》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更新和調整:

  1. 適用范圍擴展:2008版標準特別強調了對電石乙炔法生產氯乙烯過程的安全技術要求,而1993版標準則未明確特定生產工藝,覆蓋面更為廣泛但針對性略顯不足。

  2. 技術進步的體現:鑒于15年間化工技術與安全管理水平的進步,2008版標準納入了新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措施,如更先進的設備操作規范、更加嚴格的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估方法,以及改進的應急處置程序。

  3. 安全標準細化:新標準在原基礎上對生產過程中的關鍵環節,如原料儲存、反應控制、氣體凈化及氯乙烯精制等步驟,制定了更為具體和嚴格的安全操作規定,以減少事故風險。

  4. 環保要求提升:隨著國家對環境保護重視程度的提高,2008版標準加入了更多關于污染防治和資源節約的規定,要求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促進可持續發展。

  5. 職業健康關注:新標準加強了對作業人員健康保護的要求,明確了工作場所空氣中氯乙烯及其他有害物質的允許濃度限值,增加了個人防護裝備的選擇與使用的指導內容。

  6. 法律責任與監管強化:2008版標準強調了企業安全生產的法律責任,對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安全教育培訓、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等方面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旨在增強法規的執行力和監管效能。

  7. 標準體系協調性:考慮到與其他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的銜接,新版標準在制定時進行了相應調整,確保各項要求與現行法律法規及國際標準相一致,提升標準體系的整體協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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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行
  • 正在執行有效
  • 2008-12-23 頒布
  • 2009-12-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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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電石乙炔法生產氯乙烯安全技術規程

GB14544-2008

本標準的4.1.1、4.1.3、4.1.4、4.1.5、4.1.7、4.1.8、4.2.1、4.2.2、4.3.1、4.3.2、4.4.1~4.4.4、4.5、4.7.1~4.7.2、4.8.1~4.8.2、5.1.1、,5.1.2、5.2.1~5.2.4、5.2.6、5.2.7、5.3.2~5.3.6、5.4.1、5.4.3、5.4.4~5.4.7、5.5~5.12、5.13.2、6.1、6.3.2、6.5.1~6.5.2、6.5.4、6.5.5、6.5.7、6.6.1、6.6.3、7.2.1~7.2.2、7.3.1.1~7.3.1.2、7.3.2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代替GB14544-1993《氯乙炔安全技術規程》。

本標準與GB14544-1993相比主要差異如下:

一一根據現有技術修改了標準名稱;

一一擴大了標準的適用范圍(見第1章);

一一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見第2章);

一一根據現有技術重新定義術語動火作業(見3.1);

一一增加了新、改、擴建氯乙烯相關生產單位的安全許可要求(見4.1.1);

一一修改了氯乙烯相關生產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的要求(見4.1.4);

一一將設備巡檢并入后續章節(1993年版4.1.5,本版本的5.8);

一一修改了安全標志的使用、設置要求(1993年版4.1.6,本版本的4.1.5);

一一修改了壓力容器諸方面的規定(1993年版4.1.7,本版本的4.1.6);

一一增加了氯乙烯事故應急預案的有關要求(本版本4.1.8);

一一根據現有技術修改了對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裝置的消防設施的要求,且增加了對報警裝置的要求(見本版本4.2);

一一根據現有技術修改了氯乙烯系統及聚合系統的電氣安全要求(見4.3);

一一根據現有技術修改了防雷、防靜電接地要求(見4.4);

一一取消了關于液體、氣體氯乙烯流速的條文(見1993年版4.4.4);

一一根據現有技術修改了聚氯乙烯廠房的通風設計(見4.5);

一一根據現有技術修改了對崗位、作業人員個體防護器具的要求(1993年版4.7.2、8.1.2、9.2,本版本4.7.2、7.3.1.2、8.2);

一一根據現有技術修改了作業場所氯乙烯濃度要求(見4.8.1);

一一增加了氯乙烯糊用樹脂安全要求(見第4章~第8章);

一一根據現有技術修改了新、改、擴建氯乙烯相關生產企業的區域布置要求(見5.1.1);

一一根據現有技術修改了對廠房結構要求,并增加了防爆要求(見5.1.2);

一一根據現有技術修改了對物料中控制指標的管理(見5.3.1);

一一根據現有技術修改了氯乙烯管道系統的靜電接地電阻值(見5.4.2);

一一根據現有技術修改了合成混合器、聚合釜的防火、防爆要求(見5.4.4);

一一根據現有技術修改了對自控系統的氣源的要求(見5.4.6);

一一根據現有技術修改了自控裝置的安全要求(見5.4.7);

一一將粘釜物清除與防粘釜并為一條(1993年版5.9、5.10,本版本5.9);

一一合并了緊急情況處理時的應急措施(1993年版5.12,本版本的5.11、5.12);

一一根據現有技術修改了精餾尾排廢氣中排放標準(見5.13.1);

一一增加了管道布置要求(本版本的6.2);

一一根據現有技術修改了管道敷設的要求(1993年版6.2,本版6.3);

一一增加了管道的壓力試驗,且修改了管道泄漏試驗(1993年版6.3,本版6.4);

一一根據現有技術修改了對氯乙烯氣柜的消防設施要求(1993年版6.4.1,本版6.5.1);

一一增加了液體氯乙烯通入氣柜的限制(1993年版6.4.4,本版6.5.4);

一一將第7章和第8章合并為一章“檢維修安全”(1993年版7章和第8章,本版7章);

一一根據現有技術修改了清釜作業時釜內氯乙烯濃度的允許值(1993年版8.1.1,本版7.3.1.1);

一一增加了大量外溢氯乙烯事故處理(本版8.5);

一一修改了有關安全管理制度(1993年版10.3,本版9.3);

一一根據現有技術修改了涉及1211滅火劑的條文(見附錄A)。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單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化學品安全技術委員會(SAC/TC288/SC3)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安徽省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吳玉昆、方誠、黨宏斌、鄭昕。

本標準1993年首次發布,本次修訂為第一次修訂。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氯乙烯及其聚合物生產的基本規定、生產安全、管道與設備、檢維修安全、現場應急處理、安全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采用電石乙炔法生產氯乙烯和氯乙烯聚合物的單位。與氯乙烯聚生產有關的部門,亦應參照使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內容)或修改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用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151-1999

管殼式換熱器

GB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3836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GB/T4830

工業自動化儀表氣源壓力范圍和質量

GB/T5761

懸浮法通用聚氯乙烯樹脂

GB7231

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

GB11658

聚氯乙烯樹脂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

GB/T12801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GB/T15592

聚氯乙烯糊用樹脂

GB/T20801

壓力管道規范工業管道

GB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防火規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235

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36

現場設備、工業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57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施工及驗收規范

AQ3009

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程

AQ/T9002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HG2367

氯乙烯聚合反應釜技術條件

HG/T20517

鋼制低壓濕式氣柜

HG/T20549

化工裝置管道布置設計規定

HG/T20657

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

HG/T20008

化工檢修現場安全管理檢查標準

HGJ212

金屬焊接結構濕式氣柜施工及驗收規范

HG/T3053

石油化工廠區管線綜合設計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動火作業

workwithflame

指在氯乙烯制備和聚氯乙烯生產廠(車間)內,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3.2

清釜作業

cleaningcaldronwork

指在聚合釜內進行清除粘釜和防粘釜涂布的作業。

4

基本規定

4.1

通用要求

4.1.1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氯乙烯制備和氯乙烯生產廠(車間),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依法經過安全許可。

4.1.2

氯乙烯防護應選擇先進的生產工藝和在生產裝置上采取措施,使生產系統的安全衛生條件符合GB/T12081的規定。

4.1.3

氯乙烯屬于危害程度為Ⅰ級(極度危害)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直接接觸氯乙烯的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應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方可上崗操作。

4.1.4

氯乙烯制備和氯乙烯生產廠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生產廠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4.1.5

在容易發生事故或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及其他有必要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場所,應按GB2894的要求設置安全標志。

4.1.6

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應符合壓力容器的有關規定。

4.1.7

貯存、運輸氯乙烯,應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4.1.8

氯乙烯生產、貯存和使用單位應制定氯乙烯泄漏應急預案,預案編制應符合AQ/T9002中的有關內容,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備案,定期組織應急人員培訓、演練和適時修訂。

4.2

消防設施

4.2.1

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裝置的消防通道宜為環形。其防火應按GB50016的規定,設置消防給水管網和固定滅火裝置。并根據火源及著火物性質,配備適當種類、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見附錄A。

4.2.2

合成、壓縮、精餾和聚合等主要生產崗位應設置火災滅火自動報警和可燃、有毒氣體報警裝置。

4.3

電氣安全

4.3.1

氯乙烯和氯乙烯生產裝置中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的設計,安裝和驗收應符合GB50058、GB50257的規定。爆炸性氣體環境的防爆電氣產品應符合GB3836的要求。

4.3.2

聚合系統供電應為一級負荷,其中自控儀表、通信、照明等尚應增設應急電應供電,應急電源供電時間按生產技術上要求的時間確定。

4.4

防雷、防靜電

4.4.1

廠(車間)內各類建筑物、露天裝置,貯罐應按GB50057的規定設置防雷設施。氯乙烯合成、精餾、聚合系統屬第Ⅱ類防雷建、構筑物。

4.4.2

廠(車間)內的氯乙烯設備、管道應按HG/T20675要求采取防靜電措施,并在避雷保護范圍之內。

4.4.3

除裝置有特殊要求外,防雷接地線與防靜電接地線應等電位連接。

4.4.4

傳動帶應采用抗靜電的皮帶。

4.5

通風設施

有氯乙烯外逸場所,應根據不同的氯乙烯外逸污染情況配置相應的機械通風裝置。聚氯乙烯廠房通風換氣設計不少于12次/小時。

4.6

管道的顏色及標志

管道外壁顏色、標志應執行GB7231的規定。氣、液氯乙烯管道應標明介質流向,反扣(向)閥門應指示旋向。

4.7

個人防護

4.7.1

直接從事氯乙烯作業的人員應采取個人防護措施,操作人員應配備有效的防毒面具。

4.7.2

氯乙烯生產、使用、貯存崗位應配備適量的長管式空氣呼吸器和正壓式氧氣呼吸器或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4.8

氣體濃度的測定

4.8.1

氯乙烯作業場所(如合成、壓縮機房、精餾、種子制備、聚合、汽提、沉析、離心、干燥、包裝等崗位)的氯乙烯濃度應定期測定,并及時公布于現場。其空氣中氯乙烯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為1Omg/m3。

4.8.2

在特殊場所(如種子釜、聚合釜、沉析槽、過濾器或密閉設備等)內部作業過程中,應監測作業環境空氣中易燃易爆氣體(如氯乙烯)和氧氣濃度的變化,至少每隔2h測定一次。

5

生產安全

5.1

設計要求

5.1.1

區域布置

a)新建、改建和擴建聚氯乙烯生產廠(車間)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b)氯乙烯合成系統、聚合系統的裝置區域應布置在居民區和生服務活區的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其廠區邊緣距居民區邊緣的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GB11658的規定。其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應符合GB50160-1992的有關規定。

c)氯乙烯凈制、壓縮、精餾、漿料(或乳膠)處理、離心及干燥系統的設備,應布置在寬敞的地區,保證設備間有良好的通風。

d)廠區內的儀表控制室應獨立設置,室內應設有電話等通訊裝置。爆炸危險區域內的儀表控制室應符合AQ3009的有關規定。

5.1.2

廠房結構

a)氯乙烯合成、凈制、壓縮、精餾、灌裝和聚合廠房,生產類別(火災危險性)屬于甲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低于2級。離心、干燥、包裝廠房,生產類別屬于丙類。各廠房的布置應符合GB50016的要求。

b)氯乙烯廠房,應充分利用自然通風條件進行換氣,在環境、氣候條件允許下,可采用敞開式或半敞開式結構,應采用墻不承重的框架結構,必需時局部磚墻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5h的不燃燒墻體;不能采用自然通風的場所,應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廠房的安全出入口及樓梯應符合GB50016的要求。

c)氯乙烯廠房和聚合廠房應設置泄壓設施。包裝廠房內表面應平整、光滑,且易于清掃。

5.2

設備與零部件

5.2.1

氯乙烯合成轉化器的列管、管板選用材質應符合GB151-1999的有關要求,下蓋內面覆蓋層應選用防腐蝕材料襯里。

新安裝和大修后的轉化器列管和管板連接處應按GB151-1999中的3.17.3的規定進行氣密性試驗,符合有關檢驗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5.2.2

氯乙烯壓縮機銅部件的銅含量應小于70%。

5.2.3

氯乙烯合成、精餾系統與氯乙烯接觸的設備、管道、閥門、儀表應選用鋼材、鑄鐵、鑄鋼或有色金屬(如鋁、鈦、鎳)材料,符介有關國家、行業標準的規定,不應使用銅、銀(包括銀焊)、汞材質。

5.2.4

種子釜、聚合釜及漿料(或乳膠)槽等設備宜選用不銹鋼板及搪瓷材料。轉動軸瓦可采用銅含量小于70%的銅合金材料。種子釜、聚合釜上閥門應選用不銹鋼材料。

5.2.5

氯乙烯設備、管道、閥門、儀表的連接應緊密。設備、管道和附件的連接可采用法蘭,其他部位應采用焊接。法蘭連接處的墊片應選用石棉、氟塑料、用石墨處理過的石棉織物等柔軟性填料或墊片,不應使用普通橡膠墊。

5.2.6

所有合成、凈制、精餾、氣柜、種子制備、過濾、聚合、貯槽、汽提、沉析等的設備,均應進行氣密性試驗,且符合5.2.1的檢驗要求。

5.2.7

壓縮機、均化器、種子釜、聚合釜、漿料(或乳膠)槽、沉析槽、離心機、泵和其他機器設備的轉動軸均應符合機械密封有關標準的規定。

5.3

物料的中控指標及操作

5.3.1

物料的中間控指標,制訂時要反復核對、嚴格控制,執行時應進行三級(廠部、車間、工段)考核,重要廠控指標應設立“關鍵點”。更改時應有相應的安全措施并經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

5.3.2

物料在合成、凈制、壓縮、精餾、種子制備、聚合和漿料(或乳膠)處理系統的貯運、使用中應符合其工藝控制指標和安全生產要求。其中氯化氧不含游離氯,含氣體積分數小于0.4%。乙炔純度大于98.5%,不含硫磷。送氣柜氯乙烯含氣量應小于3%。

5.3.3

氯乙烯合成混合器溫度控制不應超過50℃。

5.3.4

氯乙烯合成轉化器大蓋拆卸之前,應先充氮置換并將轉化器內溫度降至60℃以下,減少汞污染。

5.3.5

氯乙烯壓縮機進口處設備和管道的操作壓力,應保持正壓。

5.3.6

氯乙烯貯槽和計量槽裝載量不應超過其容積的85%。

5.3.7

聚合系統投料用原輔料應專人稱量和復核。氯乙烯單體計量應根據不同季節氣溫變化進行體積-質量換算,保證投料準確,防止聚釜內引起超溫、超壓等事故。

5.4

安全裝置

5.4.1

生產廠房頂部及其設備的防雷裝置應按4.4.1規定設置。

5.4.2

氯乙烯管道系統的防靜接電阻值應符合GB50160-1992中8.3.5的規定。

5.4.3

凡有氯乙烯氣體放空的設備均應設置放空裝置。室內設備放空裝置的出口,應高出屋頂。室外設置的放空裝置出口應高于附近操作面2m以上。

放空裝置應選用金屬材料,不應使用塑料管或橡膠管。裝置上應采取靜電接地。管口上應有擋雨、阻雪的傘蓋。

5.4.4

氯乙烯貯槽和計量槽、種子釜、聚合釜等壓力容器,應裝有安全閥、壓力表,應使用兩個測壓點,并定期校驗;需裝液位計的應使用符合要求的液位計。合成混合器、種子釜、聚合釜應裝設超溫、超壓信號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

5.4.5

合成、聚合系統的氮氣管應設置止回閥,防止氯乙烯倒入其管內。

5.4.6

自動控制系統的氣動閥門及儀表,供氣氣源應符合GB/T4830的規定。

5.4.7

自控裝置應按冗余原則設計備用裝置,且應安設接地裝置。

5.5

生產區域內,不應有明火和可能產生明火、火花的作業(固定動火區應距離生產區30m以上)。生產需要或檢修期間需動火時,應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并按7.2規定執行。

5.6

氯乙烯生產系統運行時,不應用鐵制工具撞擊,不應未采取安全措施時帶壓修理和緊固,不應穿帶釘鞋和易產生靜電的服裝等進入生產現場。

5.7

精餾系統未經氮氣置換時,不應直接用壓縮空氣置換。

5.8

運行中的設備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和維護,并進行巡回檢查。閥門、儀表和安全裝置應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緊急情況下可立即停機處理。

5.9

種子釜、聚合釜內壁粘結的反應生成物應進行定期清除,并按7.3.1規定執行。為減輕清釜作業強度和污染,應采取有效的防粘釜措施。

5.10

聚合釜出釜作業時,不應使用壓縮空氣向釜內加壓。

5.11

發現氯乙烯合成原料氯化氫中含游離氯超標時,應立即關閉乙炔進口總閥,緊急停車處理,防止發生氯乙炔燃燒、爆炸事故。

5.12

突然停水、斷電,造成種子釜、聚合釜內溫度、壓力上升時,應及時加入終止劑終止聚合反應或將釜內物料排放至沉析槽(或乳膠貯槽),確需大量排空時應采取應急措施,防止事故蔓延。

5.13

為控制精餾尾氣和聚合漿料中氯乙烯流失,防止污染,應采用下列措施:

5.13.1

在低沸塔后裝設防止精餾尾氣氯乙烯流失的吸附(吸收)裝置。裝置的設計應使精餾尾排廢氣中氯乙烯濃度10mg/m3。

5.13.2

建立聚合、沉析槽等設備的出料回收裝置。

5.13.3

在干燥系統前,設置漿或乳膠脫除氯乙烯的汽提裝置或控制措施。方案的選擇應使經脫除措施處理后的聚氯乙烯成品中殘留氯乙烯單體含量符合GB/T5761或GB15592的規定。

6

管道與設備

6.1

管道的施工、驗收及焊接應符合GB50235和GB50236的規定。

6.2

廠區管道綜合布置,生產單元內的管道布置應分別按SH/T3054、HG/T20549的要求執行。

6.3

管道敷設

6.3.1

管道的敷設方式,應根據管道內介質的性質、廠區地形、生產安全、交通運輸、施工、檢修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6.3.2

氧乙烯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設,必要時可沿地敷設,但不宜埋地敷設。

6.4

壓力試驗和泄漏試驗

6.4.1

壓力試驗

管道壓力試驗分別為液壓試驗和氣壓試驗。

a)液壓試驗:壓力依據設計壓力、管道結構等因素確定,在試驗壓力下穩定10min,再將試驗壓力降至設計壓力,保持30min,以壓力不降,無泄漏為合格。

b)氣壓試驗:壓力依據設計壓力確定,升壓應逐級進行,首先升至50%的試驗壓力進行檢查,如無泄漏及異常現象,繼續以10%的試驗壓力逐級升壓,直至達到試驗壓力,然后將壓力降至設計壓力檢查,以發泡劑檢驗不泄漏為合格。

試驗時,應經廠安全部門批準,并有安全措施,應使用不易燃和無毒氣體作試驗介質。

c)管道壓力試驗合格后,應按照GB/T20801和設計文件的規定進行吹掃或者清洗,吹掃時應設置禁區,排放的廢水和廢液應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

6.4.2

泄漏試驗

管道壓力試驗合格后應做泄漏試驗。

6.4.2.1

管道泄漏試驗應采用氣壓試驗。

6.4.2.2

壓力為設計壓力,應逐漸緩慢上升,當達到試驗壓力,且停壓10min后,用涂刷中性發泡劑的方法,巡回檢查所有密封點,以不泄漏為合格。

6.5

氯乙烯氣柜

6.5.1

氣柜周圍應依據GB50016設有消防車道和消防設施。

6.5.2

新建氣柜應布置在通風良好的地方。氣柜的防火要求以及與建、構筑物、堆場的防火間距,按GB50016的規定執行。

6.5.3

氣柜的滑道和滑輪應靈活好用。氣柜的基礎和支承應牢固。

6.5.4

氣柜的合成氯乙烯入口管和聚合回收氯乙烯入口管必須分開設置,出入口管道最低處應設排水器。液體氯乙烯不應直接進氣柜。

6.5.5

氣柜應裝有防雷裝置,氣柜上應有容積指示裝置,允許使用容積為全容器的15%~85%,雷雨或七級以上大風天氣使用容積不得超過全容積的60%。在氣柜30m內嚴禁煙火,在此范圍內的電氣設備應按Ⅰ級區爆炸性氣體環境防爆要求設計。

6.5.6

在寒冷地帶,氣柜水封應采取相應的防凍措施。

6.5.7

氣柜在施工完畢或大修后,應按其結構類型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并做泄漏試驗,符合HG/T20517、HGJ212的檢驗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6.6

氯乙烯聚合釜

6.6.1

種子釜、聚合釜應遵守4.1~4.3、5.2~5.9有關規定。

6.6.2

種子釜、聚合釜應盡量安裝在半敞開式框架結構的廠房內,規格相同的可集中布置。

6.6.3

種子釜、聚合釜各項技術條件應符合HG2367的要求。

7

檢維修安全

7.2

動火作業

氯乙烯生產、貯運、使用有關單位進行動火、設備內作業應符合GH/T23008的規定。

7.2.1

在生產、貯運、使用氯乙烯的管道、容器、設備上動火,除應事先辦理動火手續外,尚應采取下列措施:

7.2.1.1

動火前,管道、容器、設備內應泄壓、放盡物料,應與運行系統采取隔絕措施(如加盲板或拆除一段聯接管道),以切斷物料來源,然后再進行置換、吹風;對可能存有易燃易爆氣體的死角,應設法排凈。

7.2.1.2

動火時,作業場所動火點的空間和管道、容器、設備內的氯乙烯體積分數均應小于0.4%。安全分析取樣時間不應早于動火前0.5h,動火作業中每2h應重新分析;動火作業中斷后恢復工作前0.5h,也要重新分析。取樣要有代表性。

7.2.1.3

動火點周圍10m以內的其他易燃可燃物質,應清除干凈。

7.2.1.4

動火作業場所應設滅火器材,操作時應有專人監護。

7.2.1.5

動火后開車前,管道、容器、設備應進行氣密性檢漏試驗,符合要求后,再以純度大于97%的氮氣置換至含氧體積分數小于3%。

7.2.2

進入種子釜、聚合釜、沉析槽、乳膠貯槽等設備內動火檢修時,除應遵守7.2.1條規定外,尚應執行7.3.1有關規定。

7.3

設備內作業

7.3.1

清釜作業

7.3.1.1

作業前

a)應按清釜作業要求辦理“入釜作業證”;

b)應采取安全停電的措施,由兩人負責切斷電源,電源鑰匙交清釜人員隨身攜帶,攪拌按鈕掛封牌;

c)釜上氯乙烯單體閥、氮氣閥應堵上盲板,應拆除聚合釜底閥與出料閥間的短管,其他所有閥門應嚴密關閉;

c)清釜前,應先置換,排除釜內殘留氯乙烯,取樣分析釜內氯乙烯體積分數不大于0.2%、含氧體積分數大于18%后方可進入作業。分析取樣時間應在進釜前0.5h之內,取樣要有代表性。

7.3.1.2

作業中

a)要向釜內繼續吹送壓縮空氣或釜底抽真空排除清釜物內殘存揮發的氯乙烯;

b)應由熟悉聚氯乙烯生產并能進行救護工作的人員釜外守釜監護,密切監視作業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c)作業人員穿戴適用的個人防護用品,系好安全帶,并將安全繩系于釜外的人孔旁,清釜人員還應戴好安全帽,釜外應備有長管式空氣呼吸器和其他急救器材,以便緊急情況時使用;

d)所用照明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安全要求,應先開啟燈具后才可放入設備內,并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V。

7.3.2

進入沉析槽、漿料(或乳膠)槽、氯乙烯貯槽和計量槽等設備內進行作業時,應按7.3.1規定執行。

8

現場應急處理

8.1

發生氯乙烯中毒、燃燒、爆炸和大量外溢氯乙烯等事故,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切斷氯乙烯來源,并報告廠調度。

8.2

搶救事故的所有人員,必須服從統一領導和指揮,進入事故現場的搶救人員,必須佩戴好有效防護器具。進入種子釜、聚合釜、沉析槽內的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長管式空氣呼吸器。

8.3

對氯乙烯中毒者,應進行不同情況下的搶救和治療,見附錄B。

8.4

氯乙烯貯罐起火,可借罐體外大量水的噴淋,使氯乙烯單體降溫冷卻,氯乙烯管道起火,應迅速關閉氯乙烯閥門。氯乙烯隔斷裝置、壓力表和蒸汽、氮氣接頭,應有專人控制操作。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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