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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綠色食品標志與消費者權益保綠色食品標志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法規護的相關法規自治區工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處 電話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第一章第一章 總總 則則 第一條第一條 為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為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和等法律和國務院關于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以及國以及國務院關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務院關于國家工商行政

2、管理總局“三定三定”規定的要求,制定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制定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二條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本辦法所稱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以下簡稱監測),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監測),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計劃地組織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和法定有計劃地組織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和法定檢驗機構,開展的對流通領域的商品進行抽檢驗機構,開展的對流通領域的商品進行抽樣檢測、質量判定,公布商品質量信息,指樣檢測、質量判定,公布商品質量信息,指導消費,并對銷售不合格商品等違法行為依導消費,并對銷售不合格商品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的商品質量監督檢查

3、活動。法進行處理的商品質量監督檢查活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三條第三條 監測包括定向監測和不定向監測。監測包括定向監測和不定向監測。 定向監測是指按計劃對選定的商品定期定向監測是指按計劃對選定的商品定期進行監測。進行監測。 不定向監測是指根據流通領域商品質量不定向監測是指根據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狀況和消費者申訴舉報情況,適時確定具體狀況和消費者申訴舉報情況,適時確定具體商品進行監測。商品進行監測。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四條第四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組織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組織實施全國范圍內的監測工作。施全國范圍內的監測工作。

4、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范圍內的監測工作。轄區范圍內的監測工作。 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省級工商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在本轄區范圍內組行政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在本轄區范圍內組織實施監測工作。織實施監測工作。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五條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委托承擔檢測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委托承擔檢測任務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單位)必須依務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單位)必須依法設立,具備與檢測商品質量工作相適應的法設立,具備與檢測商品質量工作相適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檢測條件和能力。

5、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六條第六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組織實施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組織實施的監測,所需經費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地方監測,所需經費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實施的監測,所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實施的監測,所需經費按照地方政府規定列支。費按照地方政府規定列支。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七條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監測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監測時,被監測的經營者(以下簡稱被監測人)不得被監測的經營者(以下簡稱被監測人)不得拒絕。拒絕。 第二章第二章 監測的范圍及判定監測的范圍及判定 第八條第八

6、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列場所的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列場所的商品進行監測:品進行監測: (一)各類商品交易場所;(一)各類商品交易場所; (二)提供商品的各類服務消費場所;(二)提供商品的各類服務消費場所; (三)商品物流服務場所。(三)商品物流服務場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九條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重點監測下列商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重點監測下列商品:(一)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一)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商品;(二)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商(二)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商品;品;(三)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品

7、;(三)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品;(四)與消費者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農產品、(四)與消費者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農產品、水產品、畜產品;水產品、畜產品;(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需要監測的其他(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需要監測的其他商品。商品。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十條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商品質量監測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商品質量監測中,判定商品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判定商品是否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

8、當符合該標準;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二)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二)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三)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三)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品標準,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表明的質量狀況。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監測的商品質量判定依據是被檢商品的監測的商品質量判定依據是被檢商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商品包裝明示的企業標準或者質量承諾。以及商品包裝明示的企業標準或者

9、質量承諾。 當商品包裝明示采用的企業標準或者質量承諾當商品包裝明示采用的企業標準或者質量承諾中的安全、衛生等指標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強中的安全、衛生等指標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強制性行業標準、強制性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制性行業標準、強制性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時,以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定時,以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質量判定依據。除強制性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質量判定依據。除強制性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之外的指標,可以將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之外的指標,可以將商品包裝明示采用的標準或者質量承諾作為質量商品包裝明示采用的標準或者質量承諾作為質量判定

10、依據。判定依據。 沒有相應強制性標準、商品包裝明示的企業沒有相應強制性標準、商品包裝明示的企業標準和質量承諾的,以相應的推薦性國家標準、標準和質量承諾的,以相應的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作為質量判定依據。行業標準作為質量判定依據。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三章第三章 監監 測測 程程 序序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流通領域商品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狀況,制訂監測計劃。監測計劃應當包括監測量狀況,制訂監測計劃。監測計劃應當包括監測的場所、監測的商品品種、時間安排、承檢單位、的場所、監測的商品品種、時間安排、承檢單位、經費預算等內容。經費預

11、算等內容。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制定全國范圍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制定全國范圍內的監測計劃;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制訂轄的監測計劃;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制訂轄區范圍內的監測計劃。區范圍內的監測計劃。 經批準組織實施監測工作的市、縣級工商行經批準組織實施監測工作的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測計劃應當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政管理機關的監測計劃應當報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機關備案。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根據監測計劃,組織監測的工商根據監測計劃,組織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下級工商行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下級工商行政管理

12、機關具體實施監測工作。政管理機關具體實施監測工作。 承檢單位應當根據承擔的檢測任務制訂承檢單位應當根據承擔的檢測任務制訂檢測實施方案。檢測實施方案。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被監測人以及相關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被監測人以及相關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監測工作,如實提供被監測商品的相關票證配合監測工作,如實提供被監測商品的相關票證帳簿、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帳簿、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信息。等信息。 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被監測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被監測人提供的信息應當記錄在案,并由被監測人簽字人提供的信息

13、應當記錄在案,并由被監測人簽字確認。確認。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監測所需樣品由承檢單位抽樣人員會同監測所需樣品由承檢單位抽樣人員會同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按照規定抽取。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按照規定抽取。 抽取的樣品應當場封樣,并由抽樣人員、工抽取的樣品應當場封樣,并由抽樣人員、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被監測人簽字確認。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被監測人簽字確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監測所需檢驗用樣品,按被監測人監測所需檢驗用樣品,按被監測人進貨價格購買。進貨價格購買。 檢驗不進行破壞性測試且對樣品質量不檢驗不進行破壞性測試且對樣品質量不造成實質影響的,經被監

14、測人同意,可以由造成實質影響的,經被監測人同意,可以由被監測人無償提供。被監測人無償提供。 監測所需備份樣品由被監測人無償提供。監測所需備份樣品由被監測人無償提供。 無償提供的樣品,檢測合格的,退回被無償提供的樣品,檢測合格的,退回被監測人;檢測不合格的,由組織實施監測的監測人;檢測不合格的,由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監測所需備份樣品可以由承檢單監測所需備份樣品可以由承檢單位帶回,也可以封存于被監測人處保管;被位帶回,也可以封存于被監測人處保管;被監測人不得私自拆封、調

15、換、毀損樣品。監測人不得私自拆封、調換、毀損樣品。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承檢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檢測工作規承檢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檢測工作規范和檢測實施方案開展檢測工作。范和檢測實施方案開展檢測工作。 檢測結束后,承檢單位應當及時將檢測檢測結束后,承檢單位應當及時將檢測結果報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結果報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時通知樣品標稱的生產企業。同時通知樣品標稱的生產企業。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測結果后關應當自收到檢

16、測結果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個工作日內通知被監測人,并對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應措被監測人,并對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應措施。施。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被監測人或者標稱生產企業對被監測人或者標稱生產企業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測結檢測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測結果確認書之日起果確認書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實施監日內,向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復檢申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復檢申請。請。 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承認檢測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承認檢測結果。結果。 被監測人私自拆封、調換或者毀損備被監測人私自拆封、調換或者毀損備份樣品

17、的,視為放棄復檢。份樣品的,視為放棄復檢。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復檢申請后,經審查,認為有必要機關收到復檢申請后,經審查,認為有必要復檢的,應當及時通知承檢單位和復檢申請復檢的,應當及時通知承檢單位和復檢申請人。人。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復檢應當對原樣品或者備份樣品復檢應當對原樣品或者備份樣品進行檢驗。進行檢驗。 復檢工作原則上由原承檢單位承擔。復檢復檢工作原則上由原承檢單位承擔。復檢結果與初次檢測結果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結果與初次檢測

18、結果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原承檢單位承擔。原承檢單位承擔。 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需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另行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要,可以另行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進行復檢。進行復檢。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四章第四章 監監 測測 信信 息息 的的 利利 用用 和和 處處 理理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監測數據,按照規定機關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監測數據,按照規定公布監測信息,并對監測信息的科學性、公公布監測信息,并對監測信息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準確性負責。正性

19、和準確性負責。 有關食品質量的監測信息按照國家食品藥有關食品質量的監測信息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八部門印發的品監督管理局等八部門印發的食品安全監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暫行管理辦法管信息發布暫行管理辦法和地方政府的有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發布。關規定發布。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實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實施的監測的信息應當自公布之日起施的監測的信息應當自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個工作日內,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內,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經批準組織實施監測工作的市、縣級工經批準組織實施監測工作的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

20、關應當在公布監測信息之日起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公布監測信息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監測信息上報省級工商行個工作日內,將監測信息上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核政管理機關,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核后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后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地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地方上報的監測信息和有關部門公布的商品質量上報的監測信息和有關部門公布的商品質量監督檢查信息進行收集、分類和匯總,并在監督檢查信息進行收集、分類和匯總,并在指定的網絡和媒體上通報。指定的網絡和媒體上通報。流通領

21、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對經監測判定為不合格的商品,對經監測判定為不合格的商品,被監測人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對已經銷售的,被監測人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對已經銷售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費者退換商品;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費者退換商品;對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應當及時追回。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應當及時追回。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有關經營者應當依據工商行政有關經營者應當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布的監測公示信息,主動停止銷管理機關公布的監測公示信息,主動停止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的商品,并售不符合法律、法

22、規及標準規定的商品,并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或者通報的監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或者通報的監測信息和監督檢查信息,對市場上的相關商測信息和監督檢查信息,對市場上的相關商品組織清查,對銷售的不合格商品依法進行品組織清查,對銷售的不合格商品依法進行處理。處理。 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監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監測中發現的不屬于自己管轄的商品質量案件測中發現的不屬于自己管轄的商品質量案件線索,應

23、當及時通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線索,應當及時通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有關執法機關處理。理機關或者有關執法機關處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對監測中反映出具有普遍性的對監測中反映出具有普遍性的商品質量問題,或者商品質量問題嚴重的,商品質量問題,或者商品質量問題嚴重的,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有針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有針對性地加強此類商品質量的監管,可以會同對性地加強此類商品質量的監管,可以會同有關行業協會召開質量分析會,通報監測結有關行業協會召開質量分析會,通報監測結果,解決質量問題。果,解決質量問題。 組織實施監

24、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匯總監測數據,動態分析監測信息,并及時匯總監測數據,動態分析監測信息,并適時發布消費提示,指導消費。適時發布消費提示,指導消費。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被監測人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監被監測人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監測的,依據測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監測信息未經組織實施監測的監測信息未經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工商行政管理

25、機關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公布或者透露。得對外公布或者透露。 監測結果及有關數據不得用作商業用途。監測結果及有關數據不得用作商業用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組織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布的監測信息不當的,應當在原公布機關公布的監測信息不當的,應當在原公布范圍內予以更正。范圍內予以更正。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接受委托承擔檢測任務的承檢接受委托承擔檢測任務的承檢單位出具虛假、錯誤檢測數據和結論的,扣單位出具虛假、錯誤檢測數據和結論的,扣除相應的檢測費用;由于虛假、

26、錯誤檢測數除相應的檢測費用;由于虛假、錯誤檢測數據和結論而給被監測人造成損失的,或者給據和結論而給被監測人造成損失的,或者給社會帶來不良影響的,承檢單位應當負責賠社會帶來不良影響的,承檢單位應當負責賠償,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償,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則則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監測相關表格文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監測相關表格文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解釋。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本辦法自2005年年2

27、月月1日起實施。本辦日起實施。本辦法施行前制定的有關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和監法施行前制定的有關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和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督管理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為準。2001年年10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商品質量監督抽查暫行辦法商品質量監督抽查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同時廢止。相關法規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

28、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相關法規 第五十三條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相

29、關法規 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相關法規 第五十四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相關法規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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