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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八章 違反財務會計管理制度行為及處理第一節 違反財務管理制度行為及處理第一條 違反財務內控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相應處理:(一)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未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實施的,給予警告處分;(二)重大投資、重大資產處置和核銷、重大關聯交易及重大對外擔保等事項,未按照法人治理要求報董(理)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三)大額財務開支事項未按規定報財審委審查的,給予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四)處置抵債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辦理房產租入、租出,以及大額財務開支等事項,未
2、按規定實施財務公開的,給予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處分;(五)對外投資入股未按規定履行審查審批程序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第二條 違反重大財務政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相應處理:(一)私設“小金庫”,或未將收入納入賬內核算直接抵頂支出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二)資產未按規定納入賬內核算,造成資產流失或損害單位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三)對外出租房產等資產(含抵債資產),未按規定收取租賃費,或超過規定時限六個月仍未收取租賃費且未與承租人解除合同的,給予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
3、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四)超標準購置工作用車,或實行車輛改革后發放車輛補貼同時違反規定配備公務用車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五)違規對外捐贈的,給予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六)以個人名義存放單位或集體資金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七)重大財務事項未按規定履行審查備案程序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第三條 違反重大財務政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相應處理:(一)使用單位土地建設團購住房,未按市場化原則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二)為建設團購住房違規向開發商提供貸款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至
4、降級處分;(三)違反規定團購住房,對單位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至降級處分;(四)超標準購置周轉房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五)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占用周轉房超過三個月不搬離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同時按市場價格補繳房屋租金。第四條 違反財務收入管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一)不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通過提前或延遲確認收入,調節期間利潤的;(二)不按國家規定和會計核算要求設置賬簿,隱匿或轉移收入的;(三)取得政府補助未按規定進行核算的。第五條 違反基本建設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處
5、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一)項目考察論證失職,基本建設項目選址失敗的;(二)合同簽訂不合規,損害單位利益的;(三)超額撥付工程資金,或未按規定扣收質量保證金的;(四)在建工程達到固定資產確認條件,未及時結轉固定資產的;(五)房產被拆遷一個季度以上,因工作不到位未足額取得拆遷補償款的;(六)未在規定時限內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第六條 違反基本建設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一)未履行規定的審查審批程序,或化整為零、超規模、超標準進行項目建設的;(二)工程質量差,未能達到使用要求或未能通過質量驗收的;(三)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
6、安全責任事故的;(四)未對合同履行違約行為及時采取措施,造成損失擴大的。第七條 違反手續費支出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一)支付代辦儲蓄業務手續費、代辦收貸業務手續費,未按規定審核、審批的;(二)超比例、超范圍列支代辦儲蓄業務手續費、代辦收貸業務手續費的;(三)代辦儲蓄業務手續費或代辦收貸業務手續費未通過轉賬支付的;(四)代辦收貸業務手續費以收抵支的;(五)向在崗員工支付代辦手續費的。第八條 違反應收款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一)應收款項管理不到位,造成權利滅失或形成資
7、金損失的;(二)違反規定程序,擅自列支其他應收款的;(三)長期不歸還臨時借款的;(四)案件掛賬資金未納入應收款管理的;(五)單位承擔的案件掛賬損失超過規定期限未清理完畢的;(六)抵債資產接收或處置完畢后,未同步處理相關掛賬費用的;(七)訴訟費墊款長期不清理,且未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的;(八)在其他應收款科目墊付到期銀行承兌匯票款或列支其他信貸資金的。第九條 違反業務及管理費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一)超費用總額列支費用,數額較大的;(二)實行比例控制的費用,超比例列支幅度較大的;(三)違反權責發生制原則預提或下甩費用的;(四)
8、承擔關聯企業的費用,或將自身費用轉嫁給關聯企業的;(五)費用支出單據不合規導致稅金支出增加或形成其他資金損失,數額較大的;(六)大額費用未按規定實行轉賬支付,逃避監督或筆數較多的;(七)超標準列支工裝等有明確支出標準的項目的。第十條 違反工資費用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一)違反規定在職工薪酬類以外的科目列支各類補貼、補助的;(二)未按規定轉賬發放各類工資的;(三)超過規定標準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四)單位承擔應由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企業年金的;(五)違反規定為員工購買商業保險的;(六)政府未實際支付獎勵資金,以政府獎勵名
9、義巧立名目發放獎勵、補貼的;(七)克扣職工工資或以職工工資名義發放實將資金另作他用的。第十一條 違反抵債資產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一)接收抵債資產未按規定確定接收價格資產管理部分雖有相關論述,但側重點略有不同。在處分檔次上,資產部分直接從警告開始,財務部分從經濟處罰開始,二者是否需要一致?、核實產權,造成資產或資金損失的;(二)抵債資產自用未履行審批手續,或抵債資產自用后資產仍閑置(包括出租)的;(三)抵債資產處置拍賣傭金高于規定比例的;(四)未按規定方式處置抵債資產的。第十二條 違反固定資產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
10、責任人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一)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和在建工程賬面價值之和占凈資產的比重超過規定比例的;(二)未按規定確認固定資產,形成賬外資產或擴大固定資產核算范圍,逃避費用管理的;(三)隨意變更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方法調節利潤的;(四)利用不當資金來源購建固定資產的;(五)購置固定資產登記在他人名下的;(六)將固定資產無償讓渡他人使用或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對外出租的;(七)未按規定處置、報廢固定資產,造成損失的。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一)對外出租房產,約定租賃期限超過規定年限的;(二)低值易耗品管理混亂
11、,導致財產流失的;(三)未按規定對固定資產或低值易耗品清查、盤點、清理的。第十四條 違反應稅事務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一)形成稅收罰款、滯納金,損失較大的;(二)未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三)多繳稅款,數額較大的;(四)未按規定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造成損失的;(五)未按規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抵扣權利喪失的;(六)未按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七)單位承擔應由個人繳納稅款的;(八)重要涉稅檔案資料丟失的。第十五條 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記大過至開除處分。第十六條 違反資本金管理規定
12、,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一)增加或減少資本金未報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的報董事會)批準,或未履行規定的審查審批程序的;(二)違反規定轉增實收資本的;(三)違反規定實施股金分紅的;(四)未按規定管理資本溢價的;(五)以貸款資金入股的;(六)未履行規定程序實施股權轉讓,或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進行利益輸送的;(七)二級資本債發行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十七條 財務部門負責人發現本單位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未按規定及時處理或建議處理,對上級管理部門隱匿、謊報有關資料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第十八條 財務部門負責人參與或主動為本單位違
13、反財務管理規定的活動出謀劃策,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真履行財務管理職能,導致財務管理工作混亂,財務違規違紀問題較多的,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第十九條 故意漏報、瞞報需監督或審計財務項目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第二節 違反會計核算制度行為及處理第一條 私設會計賬簿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第二條 未按規定及時記載表內、表外賬務,記賬串戶、金額錯誤,未及時糾改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
14、的,給予撤職至開除處分:(一)故意制作、上報假賬、假表、假數據的;(二)提供隱瞞重要事實的會計報告的;(三)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四)以其他方式提供虛假會計報表的。第四條 對需要計提或攤銷的支出,未按規定比例和期限足額提取或攤銷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第五條 未及時準確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和預計負債,未及時按規定處理已報廢、已損失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抵債資產、長期待攤費用等)賬務,造成經營成果不真實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15、;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至開除處分。第六條 變更經濟業務事實、虛假核算、虛列收入和費用的,或虛列、截留、私分手續費的,責令改正或退回違規所得,給予有關責任人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處分。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相應處理:(一)發放超過一年期利隨本清貸款的,給予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二)承擔風險的理財業務未作為自營業務管理的,給予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三)表外資產退出表外登記不符合國家財務會計政策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拒不整改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四)不按規定開展關聯交易、披露關聯交易信息,或
16、利用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五)未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要求計提應付利息和應收利息的,給予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六)未按規定核算辭退福利、補充退休福利的,給予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七)違反監管規定辦理貼現、轉貼現、再貼現、買入返售、賣出回購、信貸資產買賣、應收款項類資產買賣、同業代付、信托受益權轉讓等業務,或未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進行會計處理,與交易對手聯合掩蓋業務實質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第八條 未按規定記載、核對賬目,造成賬賬、賬款、賬表、賬實、內外賬務不符的
17、,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第九條建議放到領導人員違規違紀行為及處理 授意、指使、強令、脅迫員工從事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記過至開除處分。經辦人不抵制、不報告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一)偽造、變造會計憑證、賬簿的;(二)隱匿、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合同、會計憑證、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的;(三)以不具商業實質的發票列賬的;(四)隱匿、變更經濟業務事實,虛假核算的;(五)亂用會計科目、亂調賬表的;(六)違規沖賬的;(七)隱瞞或有資產及負債,未按規定及時、準確、完整記錄
18、表外業務,對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未按規定披露,對應確認為預計負債的表外業務未及時納入表內核算管理的;(八)違規將表內業務在表外核算的;(九)違規將表內資產轉入表外核算或將表外資產違規退出表外,掩蓋資產真實情況的;(十)違規辦理業務,幫助交易對手隱匿業務事實,違反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的。第三節 違反會計內控制度行為及處理第一條 違反會計內控制度,對票據、憑證、證明文件等審查不嚴,造成透支、冒領、被騙,未造成資金損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處分。第二條 未按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未按規定
19、程序審核憑證、處理會計賬務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第三條 丟失已辦理業務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未補制或補制不符合規定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條任人補制或補制不符合規定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嚴補制憑證時弄虛作假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記過或記大過處分。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一)未按規定保管、使用柜員卡的;(二)未按規定使用或更換柜員卡密碼,導致密碼被盜用的;(三)
20、違規變更柜員登錄認證模式的;(四)使用、冒用他人柜員卡辦理業務的。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一)日終未按規定保管現金、印章、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印鑒卡片等的;(二)臨時離崗未按規定保管現金、印章、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印鑒卡片等的;(三)休班、短期離崗和長期離崗,未經會計主管審查,未按規定保管或交接現金、印章、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印鑒卡片等的;(四)未按規定設置、使用、變更、注銷操作員權限的;(五)未按規定辦理離崗人員交接的。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一)未按規定申請
21、、審核、修改、增刪柜員資料的;(二)未按規定辦理內部賬戶開戶、修改、銷戶、刪除的;(三)未按規定發布公共訊息的。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一)未按規定安排人員分工,造成有制約關系的崗位混崗操作的人力資源部分有相關論述,在處分檔次上從警告開始,這里是否需要調整?;(二)實行柜員制未按規定實施有效監督的;(三)未按規定進行柜員崗位輪換的。第八條與第十三條合并敘述,建議與第二十章印章管理部分合并 違反規定保管、使用、銷毀會計印章、個人名章、柜員卡、密碼、各種賬卡以及客戶印章等,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
22、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濫用、盜用、丟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處分。違規刻制、偽造、變造會計印章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記大過至開除處分。第九條 建議刪除該條,執行第十條 違反重要空白憑證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一)未按規定對未納入系統控制的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登記、保管的;(二)未按規定辦理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領用交接的;(三)未按規定對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進行表外科目核算的;(四)未按規定執行重要空白憑證銷號制度的;(五)營業終了,未換人對柜員尾箱重要空白憑證進行清點核對的;(六)非營業
23、時間,重要空白憑證存放不符合規定的。第十條 違反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含作廢和已停用)印制、領繳、使用、保管、銷毀等規定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處分。保管不善造成被盜或丟失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處分。第十一條 隱藏、竊取重要單證(含作廢、回繳及已兌付憑證),或偽造、變造重要空白憑證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處分。第十二條 未能審核發現偽造、變造重要憑證、單據及其他證明文件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
24、的,給予記大過處分。第十四條 未按規定保管、交還客戶、作廢自助設備吞沒卡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處分:(一)為客戶辦理代理開戶業務,未按規定審查代理關系真實性的;(二) 除特殊情形外,明確規定不得代理的業務以代理方式辦理的。第十六條 違反規定管理、使用、保管客戶預留的印鑒卡片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預留印鑒卡丟失、被串換、被盜用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處分。第十七條 在他行或本行開
25、立賬戶,因保管不善造成預留印鑒卡片丟失,或預留印鑒用章(USBKEY)未按規定分離管理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預留印鑒用章被偽造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處分。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后果特別嚴重的,給予留用察看或開除處分:(一)授權人不嚴格履行授權責任,對具體業務授權未認真審核原始資料的;(二)對應授權辦理的沖正、撤銷等特殊業務未審查、授權,實施有效監督管理的;(三)未按規定勾對業務流水的;(四)會計主管未參與管庫,或未掌管現金
26、庫房一把鑰匙、保險柜鑰匙的(專設出納主管員的除外); (五)未審查、監督大額存取款業務(包括現金和轉賬)手續合規性或審查、監督流于形式的;(六)對應復核的業務未嚴格執行復核制度的。第十九條 未按規定設置各種會計工作登記簿或登記中弄虛作假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處分:(一)未實行現金收入先收款后記賬、現金付出先記賬后付款、轉賬業務先借后貸的;(二)故意以現金方式處理轉賬賬務,掩蓋真實資金來源及流向的;(三)通過虛存資金方式
27、辦理大額存取款業務的。第二十一條 違反規定辦理掛失、抵(質)押、密碼重置、重寫磁手續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處分。第二十二條 未按規定將會計憑證遞交客戶或應內部傳遞憑證由客戶代傳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處分。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或記過處分:(一)未按規定簽發對賬單的;(二)對賬單回單收回率持續偏低,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管理的;(三)未按規定核對對賬單的;(四)未及時發現收回對賬
28、單加蓋印章與預留印鑒不相符的;(五)遇特殊情況系統未能打印對賬單,未按規定進行手工填制的;(六)未按規定簽發、補制客戶回單的;(七)出具虛假對賬單,為客戶套取信用、資金等提供便利的。第二十四條 與人民銀行往來和同業往來業務中,未按規定核對賬務、查處不符賬項的;與開戶單位(含往來)、委托單位辦理存貸款及委托代理等業務中,未按規定進行對賬(簽證)、查處不符賬項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至開除處分。第二十五條 違反規定辦理死亡人及權屬有爭議存款、股權過戶或支付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
29、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第二十六條 辦理資金往來業務不及時入賬,致使客戶資金不能及時到賬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后果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出具蓋有本單位公章或業務用章的空白憑證、信箋或證明的;(二)偽造、變造、虛開存單(折、卡)、股權證的;(三)簽發虛假存單、憑證式國庫券收款憑證、存款證明、銀行詢證函及其他存款證明的;(四)違規出具資信證明等材料的。第二十八條 無故拒絕受理本網點已開
30、辦業務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第二十九條 違反規定辦理股金入股、轉讓、退股、掛失等相關業務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處分。第三十條 違反規定為客戶代辦保險業務、代辦買賣基金或理財產品、代辦存取款、代為保管憑證等,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用察看或開除處分。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直接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一)柜員為本人辦理柜面業務的;(二)攜帶與業務無關
31、物品上崗影響工作的;(三)應客戶要求對已完成的業務辦理沖正的。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用察看或開除處分:(一)違規保管、使用客戶及其他員工的存折、銀行卡、支票、密碼等的;(二)辦理客戶存貸款業務通過內部人員賬戶過渡和周轉的;(三)利用員工賬戶(資金)為他人辦理業務的。第三十三條 違規修改貸款還本付息方式和期限、銷記貸款利息、掛息轉據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第四節 違反現金管理制度行為及處理第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32、,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處分:(一)未執行柜員鈔箱庫存現金限額管理,營業終了鈔箱現金超限額較多的;(二)大額現金支取審批人未在相關憑證上簽字確認的;(三)柜員未執行“一日三碰庫”制度的;(四)營業終了,未換人對柜員現金尾箱進行清點核對的;(五)庫房鑰匙、自助設備鑰匙未堅持平行交接的;(六)庫房、自助設備備用鑰匙未按規定管理的。第二條 違反規定開展上門收款、送款業務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處分。第三條 違反雙人管庫、現金調撥和出入庫規定的,給予
33、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第四條 在查庫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處分:(一)未按規定定期核對尾箱現金、重要單證的;(二)未按規定頻率、范圍進行查庫的;(三)營業日間查庫未與當日柜員業務流水核對的;(四)查庫時未逐筆確認存款沖正、大額取款和上解現金業務真實性的;(五)其他未按規定進行查庫或查庫流于形式的。第五條 應入庫保管物品未入庫的,或將無關物品入庫寄存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第六
3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記大過至開除處分:(一)盜用、挪用庫款、貴金屬和有價單證的;(二)以偽造、變造的貨幣換取真幣的;(三)辦理業務過程中,故意付出假幣的;(四)辦理現金業務時抽張的;(五)擅自動用庫款墊付其他款項或白條抵庫的;(六)擅自抽取抵、質押物等有價物品的。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一)庫款不符,未按規定處理長、短款的;(二)未按規定兌換、挑剔殘損幣的;(三)因保管不善,造成抵、質押有價物品丟失、損毀的。第八條 泄露金庫密碼、操作員口令、運送現金時間、路線、金額等相關信息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
35、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處分。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一)未按規定收繳假幣、報告假幣線索、截留或私自處理收繳的假幣等行為,導致已收繳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二)采取非法手段套取收繳假幣獎勵資金的。第十條 違反紀念幣發行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被人民銀行約見談話、通報批評、處罰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第五節 違反支付結算制度行為及處理第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一)開立賬戶未留存客戶身份證明材料
36、的;(二)違反規定為未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的客戶開立賬戶的;(三)違反規定為身份證件超有效期的客戶開立賬戶的;(四)未按規定要求履行代理業務相關手續,違規辦理代理開戶業務的。第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至開除處分:(一)利用客戶資料冒名開立賬戶的;(二)協助他人使用虛假申請資料開立賬戶的;(三)違反規定為客戶開立虛假、假名、匿名賬戶的;(四)私自為客戶開通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非憑卡(折)支付業務的。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一)協助他人將單位資
37、金存入個人賬戶的;(二)未按規定辦理單位存款賬戶存取款業務的;(三)為超期臨時存款賬戶提供服務的;(四)為虛假、假名、匿名賬戶提供服務的;(五)未按規定辦理賬戶結清、銷戶的;(六)私自向客戶賬戶存入資金達到動戶目的的;(七)以虛增非柜面業務量為目的辦理業務的;(八)未按規定履行客戶告知義務等,影響客戶賬戶和資金正常使用的。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處分。(一)出租、出借銀行存款賬戶的;(二)買賣銀行存款賬戶的;(三)故意泄露或買賣客戶、賬戶資料信息的;(四)采用非法手段控制并使用客戶賬戶的。第五條 為客戶辦理票據業務時,有
38、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一)故意壓票、拖延支付的;(二)無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應由銀行支付的票據款項的;(三)截留挪用結算資金的;(四)違規簽發、取得、轉讓票據,套取銀行資金的;(五)內外勾結,偽造、變造票據和結算憑證記載事項的;(六)簽發遠期、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辦理空頭匯款的。第六條 協助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業務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一)違規向有權機關提供客戶賬務信息協查服務的;(二)違規查詢客戶賬務信息、凍結客戶賬戶
39、(資金)的;(三)違規扣劃客戶資金的;(四)向客戶通風報信,影響有權機關辦案的;(五)違規辦理客戶信息協查業務造成客戶資金損失,或帶來不良影響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業務,被處罰的。第七條 辦理國庫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一)違規為財政、征收機關開立預算收入過渡賬戶的; (二)故意使用規定以外的科目核算國庫資金的;(三)延解、占壓和挪用國庫資金的;(四)無故壓票,影響國庫資金入庫的;(五)違反“先支付、后清算”規定或向國庫超額申請清算資金的。第六節 違反事后監督制度行為及處理第一條
40、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一)對存在問題的憑證或賬務未能及時審查發現的;(二)發現問題未及時報告的;(三)未按規定辦理會計憑證資料接收、分發和返還手續的。第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一)未按規定核對柜員經辦的業務和交易流水的;(二)對作廢、重印的重要空白憑證未認真核對的;(三)對授權的錯賬沖正業務未審核查明原因和資金流向,造成資金風險或損失的;(四)發現差錯未責令糾正的。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
41、警告至記大過處分:(一)對所轄營業網點的業務審核監督達不到規定比例的;(二)未及時向會計管理部門、被監督營業網點反饋監督結果,并督促營業網點整改的;(三)對發現問題未提出合理的處理和整改意見的。第七節 違反反洗錢制度行為及處理第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留用察看處分:(一)未按規定對客戶進行身份識別及核查的;(二)未按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三)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可疑交易報告的;(四)未按規定操作反洗錢信息監控報送系統的。第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至記過處分;情節較
42、重的,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用察看或開除處分:(一)違反反洗錢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二)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三)拒絕提供反洗錢調查材料或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第三條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洗錢活動提供幫助的,參與或從事洗錢活動的,給予直接責任人開除處分,給予主管責任人、領導責任人和其他責任人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第四條 違反規定對外提供聯網核查結果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開除處分。第五條 明知客戶從事毒品交易、黑社會、恐怖融資、走私、貪污賄賂、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仍將客戶維護為白名單
43、,或將反洗錢系統篩選的上述客戶可疑交易人為排除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留用察看或開除處分。第八節 違反利率管理制度行為及處理第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一)未按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及時調整存貸款利率的;(二)未按規定及時公布或更新存款掛牌利率的。第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一)存、貸款利率管理混亂,造成不良后果的;(二)違反規定提高存款利率,造成凈息差非正常下降,嚴重影響盈利水平的;(三)超權限或變相超權限提高或降低存、貸款利率的;(四)違規提高存款利率、降低貸款利率向客戶輸送利益的;(五)實施差異化利率定價政策,未制定利率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的;(六)違反利率管理規定,被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構通報的。第九節 違反集中采購管理制度行為及處理第一條 在集中采購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一)應實行集中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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