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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附件 18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檢查工作指引一、抽查事項(一)自愿性認證活動有效性的檢查(二)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有效性的檢查二、檢查內容和方法(一)質量管理體系( ISO9000)認證活動及結果合規性、有效性的檢查根據總局“國家行政監管系統”的獲證信息,對獲證組織進行現場監檢查。通過查閱認證檔案、企業資料、現場檢查,監督認證機構的認證活動及獲證組織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管理和使用等情況。檢查要點:1. 文件資料檢查現場檢查需要查閱的有關管理體系文件資料清單,主要包括:工商營業執照/ 事業單位證書 / 社團登記證書 ;法定經營資質、行政許可證書(適用時);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有關認證審核資料: 認證申請

2、書 / 合同、審核計劃、首/ 末次會議簽到表、初審 / 監審報告第一階段審核文件、不合格項報告、認證費用發票等 ;管理體系文件 : 管理體系手冊(適用時)、程序文件管理體系方針與目標等 ;管理體系內審、管理評審記錄、報告: 內部審核材料(如 : 內審計劃、檢查表、不合格報告、內審報告)、管理評審輸入(材料)/ 輸出(報告) ;管理體系相關的關鍵記錄,如產品檢驗/ 過程控制記錄、不合格品控制記錄等。2. 認證活動的合法有效性認證機構是否經批準,是否在批準范圍內從事認證。認證機構是否與企業簽訂正式書面合同,是否明確雙方責任與權力,如獲證組織遵守認證認可法律法規、配合和協助認證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及時

3、通報重大投訴、質量事故和有關信息變更,正確使用認證證書與認證標志等。審核安排是否合適。如是否及時上報審核計劃,審核計劃是否符合要求,并得到申請方確認。審核組專業能力是否能夠滿足審核需要。審核人天數是否符合認證基本規范和認證規則的要求 (實習審核員、 技術專家均不計入審核時間)。審核日期是否安排在認證證書覆蓋產品 / 服務的正常生產 / 提供階段。審核組是否按照審核計劃開展審核,是否有人員不到現場或擅自減少審核時間的情況。對審核計劃時間執行情況進行核實,包括驗證審核人員時間人數、現場審核的起訖日期、人員的實際身份等, 必要時可查驗車船票、住宿發票等。認證過程及審核記錄、審核報告是否符合認證基本規

4、范和認證規則的要求,記錄和報告中的描述是否和企業實際情況一致,是否存在虛假或失實的記錄。證書頒發前是否已關閉不符合項。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覆蓋范圍是否超出獲證組織合法經營、活動范圍,獲證組織是否具有相應法規要求的資質,如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 / 流通 / 餐飲服務許可證等,認證證書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章和認證規則的要求,證書信息是否和上報認監委的信息一致。尤其應關注證書暫停的情況。獲證組織的管理體系基本運行情況,如管理體系覆蓋人數是否與申報人數一致,管理體系是否有效運行3 個月以上,目標的實現情況, 組織的文件規定和實際情況是否一致,企業最高管理者和員工對管理體系的熟悉程

5、度等,獲證組織有無明顯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情況存在。企業的管理體系發生重大變化,如體系覆蓋范圍、過程的重大變更、經營地址及場所發生變更時,企業是否及時通報認證機構,認證機構是否及時采取了措施。獲證組織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使用是否符合規定,如產品、包裝、說明書和宜傳材料上是否正確使用認證證書或標志 ; 是否有誤導產品通過了認證成擴大宣傳行為(如僅在產品包裝或標簽上標注管理體系認證標志,而沒有任何文字說明) ; 是否有偽造、超范圍使用認證證書或標志行為 ; 暫停期間、縮小認證范圍后是否存在違規使用認證證書或標志行為等。認證機構是否對獲證組織證書和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了審核。(二)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有效

6、性的檢查強制性產品認證監管主要采用調閱資料和認證檔案、產品基本信息核查、對生產現場進行檢查的方法。1. 列入目錄的產品未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判定企業產品是否屬于 CCC目錄管理產品,如是,查是否獲得 CCC證書并通過“認證行政監管系統”核實證書及編號的有效性。查證書上產品名稱、型號規格信息的一致性;如有沒獲得 CCC認證證書的情況,確認產品是否出廠、銷售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2. 認證證書覆蓋場所與組織實際場所是否一致:收集認證證書和實際地址不一致證據認證證書覆蓋產品范圍是否超出營業執照范圍:收集認證證書和超出營業執照范圍證據。3. 認證機構是否按

7、期開展監督檢查:是否有最近一次工廠檢查報告及不符合項報告;工廠檢查問題整改是否確認。4. 認證情況:認證人員是否到現場,如果人員未到現場收集證據;實際審核人 / 日。5. 關鍵件控制:對關鍵件的檢驗/ 驗證是否符合組織相關檢驗文件要求。6. 生產工藝:是否有生產工藝流程圖;現場工藝流程是否與原工藝流程一致。7. 生產記錄:是否有生產記錄。8. 生產設備:生產設備是否滿足認證產品的需要;生產設備狀態是否良好。9. 生產環境:環境條件是否滿足生產要求。10. 檢驗、檢測:是否有檢驗檢測試驗室;是否有固定的檢驗人員;檢驗檢測設施是否完好;儀器設備是否正常維護、保養;檢定及校準證書是否有效;檢驗檢測項

8、目是否符合關檢驗文件要求;是否有檢驗記錄或檢驗報告。11. 產品:是否有獲證產品的型式試驗報告;獲證產品若發生變更,變更是否有批準書;現場產品與型式試驗報告是否一致;生產產品、產品入庫及銷售臺帳是否與認證情況相一致。12. 證書標志:產品是否正確使用認證標志,包裝、說明書、宣傳冊等是否有偽造、冒用、超范圍使用認證證書或認證標志。13. 證書、監督抽查:證書是否暫停、注銷或撤銷,暫停、注銷或撤銷的原因(附材料);有無產品質量事故或重大投訴、媒體曝光。三、檢查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2016 年修正)第二十七條 國家認監委、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對認證機構的認證活動、認證結果實行隨機

9、抽查,抽查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國家認監委、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結合隨機抽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失信名錄以及大數據分析等信息,對認證機構實行分類監管。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組織同行評議,向被認證企業征求意見,對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進行抽查,要求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報告業務活動情況的方式,對其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應當及時查處,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第五十二條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重點對指定的認證機構、 檢查機構、 實驗室進行監督, 對其認證、檢查、檢測活動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指定的

10、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定期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報告,并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報告應當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認證、檢查、檢測活動的情況作出說明。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認證認可監督管理的需要,就有關事項詢問認可機構、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的主要負責人,調查了解情況,給予告誡,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設在地方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授權范圍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務

11、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設在地方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統稱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第五十七條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認證活動的,予以取締,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第五十八條境外認證機構未經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予以取締,處5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的罰款。經批準設立的境外認證機構代表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認證活動的情節嚴重的,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第五十九條認證機構接受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或者從事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或者與認證委托人存在資產、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的,責令停業整頓;情

12、節嚴重的,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條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 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一)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認證活動的;(二)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三)未對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或者發現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其使用或者撤銷認證證書并予公布的;(四)聘用未經認可機構注冊的人員從事認證活動的。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增加、減少、遺

13、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第六十一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以委托人未參加認證咨詢或者認證培訓等為理由,拒絕提供本認證機構業務范圍內的認證服務,或者向委托人提出與認證活動無關的要求或者限制條件的;(二)自行制定的認證標志的式樣、文字和名稱,與國家推行的認證標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礙社會管理,或者有損社會道德風尚的;(三)未公開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收費標準等信息的;(四)未對認證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的;(五)未及時向其認證的委托人出具認證證書的。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未對與

14、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第六十二條 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認證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結論嚴重失實的,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認證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指定的認證機構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同時撤銷指定。第六十三條認證人員從事認證活動,不在認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認證機構執業的,責令改正,給予停止執業 6 個月以上2 年以下的處罰,仍不改正的,撤銷其執業資格。第六十四條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未經指定擅自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

15、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的,責令改正,處1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認證機構未經指定擅自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活動的,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第六十六條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未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給予警告,并予公布。第六十七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 沒收違法所得。第七十三條認證人員自被撤銷執業資格之日起5 年內,認可機構不再受理其注冊申請。第七十四條認證機構未對其認證的產品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或者發現其

16、認證的產品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認證標志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二)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2009 年施行)第三十四條 國家認監委對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的認證、檢查和檢測活動實施年度監督檢查和不定期的專項監督檢查。第三十七條 地方質檢兩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對所轄區域內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列入目錄內的產品未經認證,但尚未出廠、銷售的,地方質檢兩局應當告誡其產品生產企業及時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第三十八條 地方質檢兩局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薄以及其他資料,查封、扣押未經認證的產品或者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第五十六條 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出具虛假結論或者出具的結論嚴重失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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