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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2001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號發布根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的決定修正)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保障婦女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求,促進婦女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并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的從業或者失業生育婦女。第三條(管理部門)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局)是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統一管理。市和區、縣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城鎮生育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市衛生、醫療保險、人

2、口和計劃生育、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鎮生育保險管理工作。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生育保險費的征繳工作。第四條(繳費主體)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鎮生育保險費。第五條(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應當向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城鎮生育保險登記手續。其中,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城鎮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自有關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第六條(繳費基數的計算方式及繳費比例)用人

3、單位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為本單位繳納城鎮生育保險費基數。用人單位每月按繳費基數0.5%的比例繳納城鎮生育保險費。個人不繳納城鎮生育保險費。城鎮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第七條(城鎮生育保險費的列支渠道)用人單位繳納的城鎮生育保險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第八條(征繳管理)用人單位繳納城鎮生育保險費的程序以及征繳爭議的處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基金來源)城鎮生育保險基金的來源:(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城鎮生育保險費;(二)城鎮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三)城鎮生育保險基金的增值運營收入;(四)按

4、照規定收取的滯納金;(五)其他依法應當納入城鎮生育保險基金的資金。城鎮生育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地方財政補貼。第十條(支付范圍)城鎮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項目的支出:(一)生育生活津貼;(二)生育醫療費補貼。第十一條(基金管理)城鎮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城鎮生育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城鎮生育保險基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城鎮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預決算)城鎮生育保險基金的年度預算和決算,由市經辦機構負責編制,市勞動保障局審核,市財政局復核,報市政府批準。第十三條(津貼、補貼申領條件)申領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

5、補貼的婦女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二)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三)屬于計劃內生育;(四)在按規定設置產科、婦科的醫療機構生產或者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第十四條(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期限)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生育婦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貼:(一)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二)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三)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按1個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四)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按1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6、的生育婦女,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一)難產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二)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一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第十五條(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當月繳費基數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個人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不滿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失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生產或者流產的從業婦女已經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不足其應享受的工資

7、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發放,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六條(生育醫療費補貼標準)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婦女,可以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支付標準為:(一)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0元;(二)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500元;(三)妊娠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元。第十七條(申領津貼、補貼的手續)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婦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經辦機構申請領取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申請時需提供下列材料:(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出具的屬于計劃內生育的證明;(二)本人的身份

8、證;(三)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申領人是失業婦女的除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供經失業保險機構審核的勞動手冊。受委托代為申領的被委托人,還需提供申領人出具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任何人不得提供虛假的材料冒領或者多領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第十八條(審核與計發)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生育婦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的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標準,并予以一次性計發;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第十九條(失業婦女的特別規定)失業婦女領取生育生活津貼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規定的生育補助金。失業婦女生育所發生的檢查費、藥費、住院

9、醫療費總額超過生育醫療費補貼標準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的規定申領醫療補助金。第二十條(經辦機構經費)經辦機構開展城鎮生育保險所需經費,由財政部門按規定核定。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的義務)經辦機構審核個人提供的材料時,需要醫療機構出具有關記錄和病情證明的,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偽造病史。第二十二條(個人違法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提供虛假材料冒領、多領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的,由市勞動保障局責令其限期退回,并處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三條(經辦機構的法律責任)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10、致使城鎮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經辦機構應當追回流失的城鎮生育保險基金,并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四條(參照執行)下列從業的生育婦女,參照本辦法執行:(一)具有本市戶籍,參加本市農村社會保險,但按本市城鎮社會保險規定的繳費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的生育婦女;(二)在本市城鎮就業并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的非本市城鎮戶籍生育婦女。單位有參加本市農村社會保險,但按本市城鎮社會保險規定的繳費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的職工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鎮生育保險費。第二十五條(其他有關事項)參加本市小城鎮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以及生育婦女享受生育

11、保險待遇的有關事項,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六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發布部門:上海市政府發布日期:2004年08月30日實施日期:2001年11月01日(地方法規)邢臺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邢臺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政字20086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大曹莊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邢臺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二八年四月八日邢臺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第一條為了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城鎮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保障,根據河北

12、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冀政200734號文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為職工、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要參加生育保險 。第三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管理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生育保險業務,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保證為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兌現生育保險待遇。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財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育保險的其他有關工作。第四條生育保

13、險的統籌層次、范圍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層次、范圍相一致,暫定為市、縣兩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生育保險,并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新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和職工,從繳費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滿6個月后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以下各項構成:(一)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二) 生育保險基金利息;(三) 延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第六條生育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生育保險費的列支渠道與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相同。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以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工資總額

14、(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所在統籌地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乘以雇工人數)作為繳費基數。其中在職職工工資低于所在統籌地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所在統籌地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入繳費基數;高于所在統籌地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的,按照所在統籌地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入繳費基數繳納生育保險費。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為職工工資總額的0.2%;其他用人單位為0.8%;靈活就業人員按照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0.8%繳納。第七條用人單位必須如實申報職工人數、工資總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在職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由

15、本人繳納生育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不再繳納生育保險費。第八條用人單位的生育保險費,應與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繳納。第九條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職工孕產休假期間的生育津貼;(二)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三)職工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四)國家、省和統籌地政府規定的其他費用。第十條生育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生育保險基金挪作他用。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費的征繳和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和審計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女職工計劃內生育或終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時間內,享受生育津貼

16、:(一)懷孕不滿2個月終止妊娠,產假20天;(二)懷孕滿2個月不滿4個月終止妊娠,產假30天;(三)懷孕滿4個月不滿6個月終止妊娠,產假42天;(四)懷孕滿6個月以上分娩或終止妊娠,產假為90天,其中分娩前休假15天;(五)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七)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的,獎勵晚育產假45天。第十三條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貼是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生育津貼不得低于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機關和財政全

17、額撥款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貼,休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第十四條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等生育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女職工因生育引起并發癥的,治療并發癥的醫療費用,或者休假期間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職工實施下列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一)孕情、環情檢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二)終止妊娠手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未采取避孕節育措施造成懷孕而實施終止妊娠的除外);(三)輸精(卵)管結扎手術及技

18、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四)實施生育手術所致,并經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組織專家組鑒定,確定為并發癥的診斷及治療費用(個體醫療機構實施節育手術或者恢復生育手術造成并發癥的診治除外)。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胚胎移植的醫療費用,違反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條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實行定額補貼辦法。統籌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等部門,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及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制定具體支付項目和定額補貼標準。第十七條女職工出國以及赴港、澳

19、、臺地區期間發生的生育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第十八條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實行定點醫療管理。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應當到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就醫。第十九條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范圍,按照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超出范圍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條女職工領取生育津貼,應當到所在統籌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并提交所在統籌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和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者孕婦流產的醫學證明。職

20、工領取生育保險津貼的程序、辦法由統籌地確定。第二十一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統籌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當地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具體支付項目和定額補貼標準,按月或按季度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直接結算。超出規定項目和定額補貼標準的醫療費用,由職工本人負擔。第二十二條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符合國家和省(市)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男職工所在統籌地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定額補貼標準的50%,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符合前款規定的,憑男職工配偶所在地居民(社區)、村委員會出具的無工作單位的證明、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證明以及所發生醫療費用的有效憑據,到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醫療費。第二十三條參保職工生育住院時,應在生育住院前,攜帶相關證件到醫療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急診急救情況除外。第二十四條參保職工因生育出院時,按規定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余下的費用由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生育住院也可實行單病種結算,具體結算辦法和標準由醫保經辦機構確定。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生育保險基金。欠費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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