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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章:夏商公元前21世紀公元前11世紀五刑:墨、劓、剕、宮、大辟禹刑:夏代的法典基本是夏啟以及后來的繼承者根據氏族晚期的習俗積累起來的習慣法,其具體內容已無法考證了。有的史籍中記載說“夏刑三千條”,實際并沒有那么多,現在知道的包括墨、劓、刖、宮、大辟(具體參見“五刑和肉刑”)。中國國家與法的形成有什么特點?1.法自君出,言出法隨2.儒學獨尊,德主刑輔3.家法國法,交互為用4.諸法合體,民刑不分5.政刑合一,刑隸于政中國法的起源1.血緣政治隨著國家的產生而加強2.部落聯盟首領的權威隨著國家的形成而強化3.由原始習俗到法律4.刑起于兵,兵刑同制第二章 西周周禮:禮源于古老的祭祀活動,包括典章制度

2、,職官制度,分封制度,宗法制度,軍事制度,法律制度等;包括禮節儀式:兇,軍,賓,蓋;喪服制度:斬衰,其衰,大功,小功 緦麻五聽:是指中國古代司法官吏在審理案件時觀察當事人心理活動的5種方法,是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的簡稱這種方法始于西周,對后世影響較大。分析比較夏商法律思想和西周法律思想的區別于聯系簡述西周的刑法適用原則1.刑罰世輕世重2.區分故意和過失3.“有旨無簡不聽”4.矜老恤幼5.嚴懲犯上作亂,殺人越貨論述周禮的性質,作用作用:1.維護以宗法制度為核心的西周奴隸主階級的政權制度。2.“以為民坊”分析“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是禮對貴族的特權: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王之同族及有爵者,

3、罪無論輕重,按輕罪論處王族無宮刑,髡頭而已王之同族不棄市簡述西周的婚姻法律解除制度婚姻解除:七去三不去“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盜竊去。”“婦有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后富貴,不去。”第三章 春秋戰國鑄刑鼎:鄭國執政子產"鑄刑書",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動。 晉國趙鞅"鑄刑鼎",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動。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我國歷史上第 一部成文法典,在法經之前,已經頒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太完善。法經成為以后歷代法典的藍本,它的制定者是戰國時

4、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簡述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歷史意義成文法公布的事件: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鑄刑書于鼎,以為國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鄭國鄧析作竹刑前513年,晉國趙鞅“鑄刑鼎”公布成文法的歷史意義:規范了當時的社會行為,為統治者的管理提供了一個新的模式。成文法的公布為后世的統治者提供了一個新的舞臺,社會的相互協調也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是歷史進步的必然結果。口口相傳的方式,使流傳下來的習慣法以及對法律的監督權掌握在世襲貴族這些寡頭政治執政者的手中。這種情況遭到下層民眾強烈的反對,他們要求法律寫成書面語言,不應僅僅對貴族所擁有。在希臘人中有一個看法被廣泛流傳:書面形式的法律不僅

5、可以幫助許多人,而且能夠為許多人所擁有。論述法經的特點及其歷史地位簡樸性、野蠻性、的局限性歷史地位:法經作為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首先,法經是戰國時期政治變革的重要成果,也是這一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法經作為李悝變法的重要內容,也是對這一時期社會變革的肯定。其次,法經的體例和內容,為后世成文法典的編纂奠定了重要基礎。從體例上看,法經六篇為秦、漢直接繼承,成為秦、漢律的主要篇目,魏、晉以后在此基礎上又進一步發展,最終形成了以名例為統率,以各篇為分則的完善的法典體例。簡述戰國時期的法制原則 主張“事斷于法”,反對“臨事制刑”主張

6、“重刑輕罪”,反對“禮儀教化”主張“刑無等級”,反對“禮有差等”主張“布之于眾”,反對“刑不可知”第四章 秦云夢秦簡: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夢縣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簡,寫于戰國晚期及秦始皇時期,反映了篆書向隸書轉變階段的情況,其內容主要是秦朝時的法律制度、行政文書、醫學著作以及關于吉兇時日的占書,為研究中國書法、秦帝國的政治、法律、經濟、文化、醫學、等方面的發展歷史提供了翔實的資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學術價值。廷行事:為秦朝法律形式的一種,法廷成例公室告:指控告主體對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殺傷人、偷竊財物值類型為所提出的控告,與非公室告相對(非公室告,指控告主體對其家庭內部的犯罪行為向官

7、府提出控告)簡述秦代法律指導思想法律指導思想韓非:法、術、勢法令由一統:一是全國都要實行統一的法律令;二是最高立法 權屬于皇帝。事皆決于法以刑殺為威:一是法網嚴密,以致人們動輒觸犯刑律;二是嚴刑 重罰。這是商鞅輕罪重刑思想的繼續和發展簡述秦代的法律形式法律形式律令式:最早出現于秦國,主要指法律文書。廷行事:廷指官職即廷尉,廷尉是各級“法官”,事是判例廷行事,指可緩行的判決成例。第五章 漢春秋決獄:春秋決獄是以春秋中的“微言大義”為司法審判依據,是漢武帝確立“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產物。它最重要的原則是“論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觀動機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如符合,即使構成社會危害,也可

8、以減免刑罰;如不符合,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也要認定為犯罪,并予以嚴懲。親親相隱原則:親屬之間互相隱瞞犯罪行為法律不應追究,正是對儒家所倡家族道德維護。秋冬行刑:黃老學派主張 “春夏為德,秋冬為刑,先德后刑以養生”。漢代冬季才執行重刑,而春季則赦免罪犯或允許罪犯出錢贖罪。除謀反大逆“決不待時”外,其他死刑犯的執行必須在秋天霜降后至冬至前 。簡述漢代法律思想的演變. 過程:經過六十多年的發展,至漢武帝在位時,中央政權日益鞏固,社會趨于穩定,整個社會逐漸形成大統一的局面。面臨新的社會形勢,漢朝統治者希望以一種擴展進去的積極政治學說取代汗初的“無為”黃老思想,化解社會矛盾,鞏固中央專制主義政權。

9、 董仲舒應時改造儒家理論,儒家強調皇帝的權威,而董仲舒利用神權使這權威合法化。 董仲舒在法律方面,主張“大德而小刑”,德主刑輔。董仲舒的理論學說是在先秦儒家基礎上,吸收各家學說中有益成分的以儒法合流為特色的一種新的思想體系。 董仲舒注視主張的“德主刑輔”. 禮法結合的思想被漢武帝采納,并以此為核心,形成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影響了以后各朝代的法律制度。簡述漢代文景廢肉刑漢文帝刑制改革,用其他刑罰手段來代替肉刑,黥改為髡鉗城旦,劓改為笞三百,斬左趾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傳統的墨、劓、刖等刑罰制度至此發生了一定的變化。漢景帝兩次下詔減少笞數。漢文帝改無期刑為有期刑,還廢除了收孥相坐律令及誹謗罪等

10、。 文景刑罰改革使刑罰從野蠻走向相對文明,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勞動力,還為后來確立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打下了基礎論述漢代法律儒家化的表現漢初的政治形勢與黃老學派“無為而治”的思想文景之后的統治者放棄“無為而治” 根本還是因為這種政策與當時統治者日益增長的加強大一統的中央集權的愿望相悖。儒家學說中凝聚著歷代統治階級的政治經驗,而且其宣揚的大一統理論及宗法等級制理論對加強中央集權、抑制統治集團內部的離心傾向、鞏固社會秩序等非常有利 。儒學的形式地位與法家的實質運用結合在一起,這種“陽儒陰法”的統治術一直持續到宣帝時期。元帝廢除了代表法家學說的“霸道”,信任代表儒學的“王道”。至此,儒學才在實

11、質上取得獨尊地位,“罷黜百家”的過程也終告完成。第6章 三國兩晉南北朝官當:起源于晉律中的“雜抵罪”,即用奪爵位、除名籍和免官來抵罪。在南朝的陳出現了正式的“官當”名稱,所以一般認為這種制度是陳所確立的。北魏律首次將“官當”制度列入法典。官當直接為官員的特權提供了法律依據。登聞鼓:訴訟制度,是懸掛在朝堂外的一面大鼓。撾登聞鼓,是中國古代重要的直訴方式之一。我們常常在影視片中看到,冤屈的百姓在衙門口擊鼓鳴冤的場面,所擊的大鼓就是登聞鼓。簡述名例律的由來產生是由戰國時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編撰法經中的具法演化來的。法經共六篇:一為盜法,二為賊法,三為網法,四為捕法,五為雜法,六為具法。具法位居最后一篇

12、,其作用相當于近代法典中的總則部分。戰國時期,秦國商鞅變法中,商鞅改法為律,成為具律。漢承秦制,蕭何作九章律,里面就有具律。魏國在漢律的基礎上制定魏律(也叫曹魏律),將具律改成"刑名",置于律首。晉律在刑名之后加上"法例"一篇。北齊律而把"刑名"和"法例"合成"名例"一篇,名例律。豐富了總則,精簡了分則。這種“總則在前,分則在后“的模式為后世影響很大。主要內容:按犯罪情節的輕重給予加刑或減刑的法律規定。簡述中國古代的八議制度議親,即皇帝的親戚;議故,即皇帝的故舊;議賢,即德行出眾的人;議能,即有

13、大才干的人;議功,即對國家有大功勞的人;議貴,即三品以上的官員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議勤,即特別勤于政務的人;議賓,即前朝國君的后裔被尊為國賓的所謂“八議”是指法律規定的以下八種人犯罪,一般司法機關無權審判,必須奏請皇帝裁決,由皇帝根據其身份及具體情況減免刑罰的制度。第7章 隋唐代唐律疏議: 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義、故唐律疏義,是東亞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編,亦為中國現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三司推事:這是唐朝審理大案時的一種審判制度。唐以大理寺為中央最高審判機關,審理中央百官犯罪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為中央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審核大理寺

14、及州縣審判的案件,發現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駁令原機關重審,或逕行復審;死刑案件,則移交大理寺重審。御史臺為中央最高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動,也參與某些案件的審判。每逢大案,常常由大理寺卿會同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叫做“三司推事”。封建制五刑:唐律中的五刑制度是隋開皇律中首次確立的,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種基本的法定刑罰簡述十惡制度十惡制度十惡:是指直接危及君主專制統治秩序以及嚴重破壞封建倫常關系的重大犯罪行為。在北齊律“重罪十條”基礎上,隋朝開皇律正式確立十惡制度,唐朝沿襲之。犯十惡者,“為常赦所不原”。這十類罪行是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

15、和內亂。這些罪行被封建統治者認為是最重的罪,故稱十惡。簡述公罪與私罪制度公罪與私罪唐律規定,官員犯罪要首先分清是屬于公罪還是私罪,然后根據犯罪性質及主觀惡性的不同適用輕重不同的刑罰,原則是公罪從輕,私罪從重。所謂公罪是指“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即在執行公務中,由于公務上的關系造成某些事務或差錯,而不是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所謂私罪包括兩種:一是指“不緣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與公事無關,如盜竊;一是指“雖緣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職權,徇私枉法,如受人囑托,枉法裁判等,雖因公事,也以私罪論處。適用官當時,也要區分公罪與私罪,犯公罪者可以多當一年徒刑。論述唐律疏議的內容和歷史地位唐律疏議

16、的歷史地位之一由唐代首創的義疏,一直沿用到封建社會之季世。道理在于義疏是使律文具體化、細密化的一種必要手段,是統一理解和執行法律的有力保證。而實際上,律文必須是“辭簡義賅”的,這就是使疏解成為經常的、當然的要求。唐律義疏的得力之處正在這里。而它所代表的普遍性,也就變成人所共睹的普遍現象存在。唐律疏議的歷史地位之二在中國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啟后的重要地位。無論是立法思想、原則、篇章體例,還是法律內容,都承襲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時又有所發展和創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與自身發展完善之特性于一體,以“一準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稱于世,成為完備的封建法律形態。唐律不僅對唐代的政治經濟起到了巨大的促進作用,而且直接影響了后代中國封建法制的發展,成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唐律疏議的歷史地位之三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被稱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華法系的代表,在中國以及東南亞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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