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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規程(試行) 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 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稅務總局 (大企業稅收管理司)。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規程(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及其他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制定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規程(試行) (以下簡稱規程)。第二條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工作,應以納稅人的需求為導向, 提供針對性的納稅服務,以風險為導向,實施科學高效、統一規范的專業化管理。

2、通過有效的遵從引導、 遵從管控和遵從應對, 防范和控制稅務風險, 提高稅法遵從度,降低稅收遵從成本。第三條 本規程適用于國家稅務總局定點聯系企業 (以下簡稱企業) 的稅收服務和管理。省稅務機關確定的定點聯系企業的稅收服務和管理參照本規程實施。第二章遵從引導第四條 遵從引導是指通過個性化的納稅服務和專業化的稅收管理, 提高企業自身依法處理涉稅事務的能力。第一節政策服務第五條稅務機關在出臺重大稅收政策和管理制度之前,應征求企業意見,并對意見進行認真分析研究。第六條 稅務機關在稅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公布實施以后, 應及時通過多種方式做好宣傳和輔導, 做到公開透明, 保證稅法適用的確定性和統一性, 引導企

3、業的稅收遵從。第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定期收集企業的意見, 為完善稅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供參考。第八條 稅務總局統籌協調企業意見收集反饋工作, 并負責收集匯總企業集團總部和省級稅務機關的意見。省以下稅務機關按照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開展工作, 收集本地區成員企業的意見,并將意見匯總報稅務總局。第二節涉稅訴求的受理和回復第九條各級稅務機關應及時受理轄區內成員企業提出的涉稅訴求。稅務總局可受理企業集團及其成員企業的涉稅訴求,并根據不同情況決定直接辦理或交由省以下稅務機關辦理。第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根據本級的職責權限處理企業涉稅訴求,遇有非本級職權范圍事項的,應按規定向有權稅務機關移送。第十

4、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在處理需要征求其他部門意見的涉稅訴求時,應先提出具體處理建議,再征求其他相關部門意見。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對企業涉稅訴求的處理意見與其他相關部門意見一致的, 由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直接回復企業; 意見不一致的, 由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提請召開大企業涉稅事項協調會議, 明確處理意見后及時回復企業。第十二條各級稅務機關應建立大企業涉稅事項協調會議制度,研究解決重大涉稅事項以及企業反映的普遍性、行業性涉稅問題。第三節引導企業建立完善稅務風險內控體系第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 對企業稅務風險內控體系狀況進行調查、 評價,并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采

5、取相應措施,引導企業建立完善稅務風險內控體系。第十四條各級稅務機關應定期調查和評價企業稅務風險內控體系情況:(一)企業內控制度及其運行情況;(二)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組織機構、崗位和職責;(三)企業稅務風險識別和評估機制;(四)企業稅務風險控制和應對機制;(五)企業稅務信息管理體系和溝通機制;(六)稅務風險管理的監督和改進機制;(七)與企業內控體系有關的其他情況。第十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應分類處理企業稅務風險內控體系評析結果,根據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稅收服務和管理措施。對未建立內控體系的企業, 積極引導企業建立稅務風險內控體系; 對已建立內控體系的企業, 重點監控其內控體系運行情況;

6、 對內控體系需要完善的企業,提出企業內控體系完善建議; 對內控體系相對完善的企業, 制定相應的激勵措施。第十六條 稅務總局統籌負責組織企業稅務風險內控體系運行情況的調查分析評價和處理工作。省以下稅務機關按照稅務總局的統一要求和部署開展轄區內成員企業的內控體系調查評析工作。第四節稅收遵從協議的簽訂和實施第十七條 稅務總局與企業集團在自愿、平等、公開、互信的基礎上,簽訂稅收遵從協議,共 同承諾稅企雙方合作防控稅務風險。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內控體系狀況及稅法遵從能力, 經與企業協商,確定是否與企業簽訂稅收遵從協議。稅企雙方確定稅收遵從協議簽訂意愿后, 依序進行共同磋商、 起草協議文本、簽訂協議

7、等工作程序。第十九條 稅企雙方簽訂稅收遵從協議后, 由稅務總局負責通報有關稅務機關。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積極貫徹落實稅收遵從協議。第二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監控協議的執行情況, 并定期對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報告。第二十一條省以下稅務機關可與企業集團的成員企業簽訂稅收遵從協議,協議內容不應與稅務總局與企業集團簽訂的協議相沖突,協議文本及其執行情況應報稅務總局備案。第三章遵從管控第一節稅源監控第二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可運用掌握的企業涉稅信息, 選取企業涉稅事項進行比對、 分析,及時全面了解企業集團及其成員企業的稅源變動情況, 為風險識別、評估和應對提供基礎性信息。第二十三條 稅源監控包括

8、日常涉稅事項監控和專項涉稅事項監控。日常涉稅事項監控是指從企業辦理稅務登記至申報納稅等日常征管環節涉稅事項中選取相關事項進行監控, 主要包括:登記事項監控、發票事項監控、認定審批事項監控、申報事項監控、其他事項監控等。專項涉稅事項監控是指從日常涉稅事項以外的事項中選取特定事項進行監控,主要包括:企業涉稅訴求處理情況的監控、稅務風險內控情況的監控、稅收遵從協議履行情況的監控等。第二十四條各級稅務機關可按照企業所屬行業、 企業是否跨區域經營等不同標準選取稅源監控事項,從不同角度分類實施稅源監控。根據企業所屬行業的共同特點,以企業生產經營過程為主線,劃分若干業務板塊,選取各板塊中具有共性的事項實施監

9、控。根據企業是否跨區域經營的特點, 區分適合各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跨區域聯動管理的監控事項和適合屬地主管稅務機關自主實施的監控事項。第二十五條 稅源監控采用屬地管理與集中管理相結合的方式, 充分發揮各級稅務機關的監控能力, 建立并發揮行業管理團隊的作用, 運用主要涉稅指標進行重點監控。在實施稅源監控的過程中, 各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職責分工將需要推送的事項及時處理。第二十六條稅務總局承擔以下稅源監控:(一)組織、協調、指導總局定點聯系企業的稅源監控工作;(二)明確監控重點, 確定適合全國聯動的監控事項, 組織建立指標模型,設計并完善稅源監控機制和模式;(三)

10、匯總、比對分析、發布企業集團的重要稅源監控相關信息;(四)組織實施企業集團及其成員企業稅源監控重要事項應對和處理;(五)稅源監控的其他相關工作。第二十七條省以下稅務機關承擔以下稅源監控:(一)按照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層層落實責任和任務,開展稅源監控工作;(二)組織、協調、指導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源監控工作;(三)進一步明確監控重點, 確定適合本地聯動和主管稅務機關自主實施的監控事項, 參與測算指標技術標準、 數據分析模型、 監控機制和模式的設計及完善工作;(四)按照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匯總、比對分析、傳遞稅源監控相關信息;(五)按照上級機關要求,實施稅源監控事項應對和處理;(六)落實上

11、級機關要求的其他稅源監控相關工作。第二節風險識別和風險評估第二十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對采集的企業風險管理信息進行整理, 查找企業在稅務登記、 納稅申報、稅款繳納以及履行其他涉稅義務過程中存在的涉稅風險。第二十九條各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按行業、集團、區域特點及特定涉稅事項等標準選取風險識別對象, 選擇對應的風險特征庫, 通過稅務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計算機風險識別, 并對識別出的結果進行人工比對校驗,鑒別篩選出重要風險點。第三十條 稅務總局負責開發維護企業稅務風險識別系統, 按統一標準統籌企業稅務風險的識別工作; 負責匯總企業相關風險信息, 組織開展行業

12、、 集團、區域以及特定涉稅事項的風險識別。省以下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負責完成上級交辦的風險識別工作;也可根據自身工作規劃, 通過匯總轄區內的成員企業相關風險信息,組織開展風險識別工作。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完成上級交辦的風險識別工作,并結合稅收日常管理,開展對轄區內成員企業的風險識別工作。第三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識別出的風險及其特征進行明確界定,確定風險發生的概率及頻率, 分析可能發生的風險產生的原因、 條件及后果和影響,并進行風險等級排序, 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提醒企業和主管稅務機關防控可能發生的稅務風險。第三十二條 風險評估采用計算機評估和人工評估、定量評估和定性評估、定期評估和臨時

13、評估、事后評估和實時評估相結合的工作方式。第三十三條 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負責行業、 集團、區域和特定涉稅事項的風險評估工作。省以下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負責上級交辦的風險評估工作; 組織開展轄區內成員企業的風險評估工作。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完成上級交辦的風險評估工作,并結合稅收日常管理,開展對轄區內成員企業的風險評估工作。第四章遵從應對第三十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按要求, 對收集的企業稅收風險信息以及遵從引導、遵從管控等環節反映的企業涉稅風險情況在判別、 評估基礎上, 對企業納稅遵從風險實施針對性管理。第一節實施針對性管理第三十五條各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應根據風險評估報告,按照風險

14、等級,對企業實施針對性管理措施,主要包括納稅服務、約談企業、案頭審計、布置企業自查、反避稅調查等。第三十六條 對遵從意愿和遵從能力都較高的低風險企業, 可以通過提供優質納稅服務等措施,努力為企業提供辦稅便利。第三十七條 對有遵從意愿但遵從能力較低的中等風險企業, 可以通過引導和幫助的方式,采取約談企業、案頭審計、布置企業自查等措施,告知企業可能存在的涉稅風險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幫助企業分析產生風險的原因及防范措施,督促企業整改。第三十八條 對遵從意愿較低、 遵從風險大的高風險企業, 可以采取反避稅調查等方式控制稅務風險。第三十九條 在約談企業、案頭審計、布置企業自查、反避稅調查過程中,發現企業

15、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的,應移送稽查部門處理。第四十條 稅務總局統籌實施針對性風險管理工作, 省以下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根據稅務總局的部署開展工作。第二節反饋和改進風險管理第四十一條各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職責分工,定期對風險管理的效果和效率進行評價,將風險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反饋至企業, 不斷提高企業自我遵從水平;反饋給稅收法規和政策部門,促進完善稅收政策;反饋給一線征管部門,持續改進日常稅務管理。第四十二條各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應及時將風險管理各個階段發現的問題和改進建議提示給企業, 并對企業進行跟蹤管理, 輔導和監督企業及時改進。對持續、反復出現同類遵從問

16、題的, 應及時調高企業風險等級, 調整風險應對策略,并會同稅務機關相關部門實施重點管理。第四十三條省以下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應及時歸納成員企業風險管理中共性問題和行業特征,并反饋給稅務總局。 稅務總局將定期匯總處理各地反饋情況,及時更新風險特征庫。第三節遵從報告第四十四條 稅務機關按照統一規范內容對企業納稅遵從情況進行評價,形成遵從報告。遵從報告包括企業稅務遵從責任報告和稅務機關服務和管理總結以及對企業遵從評價報告,原則上按年度開展。也可針對專門事項,進行專項稅收遵從評價。第四十五條 稅務總局負責組織開展年度遵從報告工作, 收集企業集團的稅務遵從責任報告。省以下稅務機關按照統一部署組織開

17、展轄區內成員企業稅務遵從報告工作,收集成員企業的稅務遵從責任報告。第四十六條 稅務機關按統一要求對重點企業進行遵從評價, 形成遵從報告,由省稅務機關匯總后上報稅務總局。第四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將遵從評價情況與企業的稅務遵從責任報告進行匯總分析并處理。第四十八條稅務總局以企業集團為單位結合集團責任報告和各級稅務機關的遵從評價報告進行綜合遵從評價,反饋企業集團, 并發布給各地稅務機關。第五章遵從保障第一節信息管理第四十九條各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及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統一標準, 開展對企業涉稅信息的采集和整理、處理及應用工作, 構建大企業稅收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第五十條 稅務機關大企業稅

18、收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從征管系統集中抽取、基層稅務機關報送、 向企業采集、 協作互助等方式采集企業涉稅信息, 包括企業基礎信息、稅務風險內控信息、稅法遵從信息、行業特征信息、第三方信息等企業涉稅信息。第五十一條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承擔以下信息管理任務:(一)統一制定信息采集和整理的業務標準和工作規范, 定期匯總信息采集需求,制定企業涉稅信息采集方案;(二)與企業集團總部進行涉稅信息交互工作;(三)統一抽取已經實現稅務總局數據集中的征管信息;(四)分類集中匯總企業涉稅信息,對各類信息進行整理歸集;(五)發布共享信息,設置各地信息共享權限;(六)指導和督促各地稅務機關的信息采集和整理工作。第五十二

19、條省以下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承擔以下信息管理任務:(一)按照稅務總局統一部署開展信息采集和整理工作, 組織轄區內成員企業信息的核實整理工作;(二)按照稅務總局統一要求,對需要報送的信息進行相應的整理歸集;(三)根據業務要求, 對上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分發的信息進行調查、核實、校正、反饋。第五十三條主管稅務機關承擔以下信息采集和整理的職責:(一)企業原始涉稅信息的錄入;(二)與企業進行信息交互;(三)根據業務要求, 對上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分發的信息進行調查、核實、校正、反饋。第五十四條 稅務總局按照實際控制的原則確定企業集團的組織結構關系,并據此形成企業集團及其成員企業名

20、冊。稅務總局負責統籌企業名冊庫的建立和更新工作,原則上每年更新一次;省以下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成員企業名單的確認清分、信息核實補缺等工作; 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轄區內成員企業信息核實補缺、 管理層級信息補錄等工作。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 發現企業名冊庫需要更新的信息及時報稅務總局。第五十五條做好企業稅源分析工作。稅務總局負責制定和定期修改稅源分析模板,按季度和年度提供稅源分析報告;省以下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參照稅務總局制定的模板做好本地區的稅源分析工作。第五十六條各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應根據各類稅收數據信息, 按行業梳理特征指標, 運用科學的統計方法, 建立風險分析模型,設定風險參數和關鍵值, 提煉各種稅務風險點, 逐步建立分企業稅務風險特征庫。第二節人才保障第五十七條各級稅務機關可通過調配、 培養、引進等方式, 充實大企業稅收管理專業化隊伍,逐步建成稅務總局到省、市(地)稅務局三級大企業稅收管理人才庫。第五十八條各級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管理部門應根據大企業稅收管理工作的不同特點和崗位需求,實施分級分類分行業培訓, 不斷提高大企業稅收管理人員的知識、技能水平和團隊素養。第五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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