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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國際結算國際結算學習輔導學習輔導 目錄第一章 國際結算概述第二章 國際結算中的票據第三章 匯款方式第四章 托收方式第五章 信用證概述第六章 信用證種類 第七章 運輸單據 第八章 匯票、發票、保險單和其他附屬單據 第九章 審核單據 第十章 指定銀行寄單索償和開證行償付 第十一章 其它結算方式 第一章 國際結算概述一、國際結算的概念一、國際結算的概念 由銀行辦理的國際貨幣收付業務。根據其產生原因的不同分為貿易結算和非貿易結算。二、國際結算的發展:二、國際結算的發展: 國際結算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的。綜觀國際結算的發展過程,經歷了四大變革,即現金結算變為非現金結算、直接結算變為銀行結算、
2、貨物買賣變為單據買賣、人工結算變為電子結算。三、國際結算研究的主要內容三、國際結算研究的主要內容 (一)代表貨物和資金轉移的工具:商品單據和票據 (二)完成貨幣資金轉移的方式:結算方式 傳統的:匯款、托收、信用證。 其他的: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保理、福費廷。 我們以信用證內容為主。 (三)以銀行為中心的資金劃撥 目的:以最科學、有效手段來實現。即要最簡便的,能達到預期目的的,而付出最少代價的劃撥清算。四、國際結算中的慣例四、國際結算中的慣例 常用的有:INCOTERMS 2000、UCP500、URC522、ISP98。 國際慣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而是人們共信共守的規則。它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
3、。合同的一方不能強迫對方使用某慣例,也不能自己主動地去執行某慣例,除非在合同上引用了某慣例,則此慣例對有關各方均具有約束力。五、國際結算的現代特征五、國際結算的現代特征 第二章 國際結算中的票據第一節 票據概述一、票據的基本概念一、票據的基本概念 (一)廣義的票據,商業上的權利單據,作為某人對不在他實際占有下的金錢或商品的所有權的書面憑證。 (二)狹義的票據,以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貨幣為目的的書面憑證。通常國際結算中所稱票據均指狹義的票據。主要指匯票、本票和支票,也是本章的主要內容。二、票據流通形式二、票據流通形式 (一)過戶轉讓:辦理過戶手續,受讓人享有的權利只會等同于原債權人,一般債權轉讓
4、。 (二)交付轉讓:通過單純交付或背書交付,不必通知原債務人,受讓人的權利同前者一樣要受到前手權利缺陷的影響。 (三)流通轉讓:狹義票據中最廣泛的形式,即付對價,取得代位權。三、票據的法律系統 (一)以英國票據法為代表的英美法系 (二)以日內瓦統一票據法為代表的歐洲大陸法系 (三)法的沖突:國際上通行:行為地法律原則 四、票據的特性: 流通性、無因性、要式性、提示性、返還性。 應注意:由于各國票據法均明確規定各種票據的使用期限,因此票據對貨幣的替代,僅限于信用、流通、結算、融資等功能,而不能代替貨幣起長期儲存價值的作用。 第二節 匯 票一、匯票的定義 一個簽名開致另一人,要求后者即期、定期或可
5、以確定的將來時間將一定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某人或其指定人,或來人的書面命令。二、匯票的必要項目及對其掌握要求 (一)寫明“匯票”字樣(二)無條件的支付命令(三)出票地點和日期重要項目(四)付款時間:即期、定期(遠期)、將來日期(板期)、延期(五)一定金額的貨幣 (六)付款人名稱及付款地點(七)收款人名稱,限制性抬頭、指示性抬頭、來人抬頭(八)出票人名稱及簽字 三、匯票的其他記載項目三、匯票的其他記載項目 (一)成套匯票,即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的匯票 (二)需要時的受托處理人即預備付款人。 (三)付款地點 (四)擔當付款行,即付款人開帳戶銀行 (五)利息與利率 (六)用其他貨幣付款 (七)提示期限
6、 (八)免作退票通知或放棄拒絕證書 出票人/背書人在他簽名旁記載放棄對持票人的某種要求,只表示前手對后手作出的安排,他對匯票仍然是負責的。 (九)無追索權 出票人或背書人在自己的簽名上記載“without recourse”字樣,就免除了對匯票應負的責任。 四、匯票的當事人及其權利責任四、匯票的當事人及其權利責任 (一)基本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1、出票人,在匯票被承兌前,出票人是匯票的主債務人;在匯票被承兌后,出票人是匯票的從債務人。 2、付款人 ,接受別人的匯票且要對外付款的人。他不是必然的匯票債務人,并不必然承擔付款責任。 3、收款人 ,收款人是收取票款之人,是匯票的主債權人,
7、可向付款人或出票人索取款項。 (二)其他當事人:背書人、被背書人、承兌人、參加承兌人、保證人、持票人、付(過)對價持票人、正當持票人五、票據行為五、票據行為(一)出票,主票據行為 ,包括: 1、制票并簽字 ;2、交付 (二)背書 1、概念;指在票據的背面由持票人簽名,甚至簽上日期的行為。 2、作用;權利轉讓、委托取款、質押融資 3、種類(特別背書、空白背書、限制背書、有條件背書、托收背書)式樣見教材(三)提示 1、概念;持票人將匯票提交給付款人要求承兌(遠期項下)或要求付款(即期或已到期的遠期匯票)的行為。 2、形式:付款提示、承兌提示(四)承兌 1、概念:遠期匯票的付款人在匯票正面簽名并加上
8、“Accepted”字樣,表明他確認到期付款的責任。 2、意義:重新界定了匯票的主債務人、使經承兌的匯票具有貼現融資的可能 、對于見票后定期付款的遠期匯票,明確了付款的確切時間。 3、種類:普通承兌、限制承兌(有條件承兌、部分承兌、限定地點承兌、延長時間承兌),式樣見教材 (五)付款:遠期匯票的幾種推算到期日,持票人在到期日提示匯票,經付款人或承兌人按正常程序付款以后,匯票即被解除責任。 (六)退票 1、概念:持票人提示匯票要求承兌時,遭到拒絕承兌或持票人提示匯票要求付款時,遭到拒絕付款,均稱為退票,也稱拒付。 2、退票通知 :持票人在匯票遭到拒付的當天或次日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通知出票人或背書
9、人。若不在時間內,則出票人和背書人就解除責任。 3、拒絕證書 :是由拒付地點的法定公證人作出證明拒付事實的法律文件。持票人須在退票后一個營業日內做成 。 (七)追索 1、概念:匯票遭拒付時,持票人要求其前手背書人或出票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償還匯票金額及費用的行為。持票人所擁有的這種權利就是追索權追索權。 2、行使追索權的條件: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示 、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做退票通知、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做成拒絕證書。 (八)保證 非票據的債務人對于出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等行為所發生的債務予以保證的附屬票據行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相同的責任。經過保證后票據可接受性大。六、匯票的種類六、匯票的種類 (一)
10、國際匯票與國內匯票 (二)即期匯票與遠期匯票 (三)來人匯票、記名匯票。補充:若匯票抬頭人為“某人或某指示人”或“某人的指示人”等,則為指示匯票。 (四)商業匯票與銀行匯票 (五)光票與跟單匯票 (六)商業承兌匯票與銀行承兌匯票 (七)本幣匯票與外幣匯票第三節第三節 本票本票一、本票的定義一、本票的定義 由一人簽發給另一人,簽注即期、定期或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來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書面承諾。(對已匯票已付匯票) 二、本票的必要項目二、本票的必要項目 寫明“本票”字樣,無條件支付承諾,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出票人簽字,出票日期和地點,付款期限,一定金額,付款地點。式樣教材。與匯
11、票的要項相比少了一個重要內容:付款人。三、本票的種類三、本票的種類 (一)商業本票和銀行本票 商業本票制票人為商號、工商企業,適用范圍不廣 。銀行本票多為即期的銀行本票 ,一上柜面即能取現。它的發行一定意義上會增加貨幣投放量,因此各國對它的發行有限制。 (二)國際小額本票(一般了解) 適用范圍狹窄。它大都是設在美元貨幣清算中心的美國銀行作為制票行,以美元定值的小額本票。(三)旅行支票 從付款人就是該票的發行機構來看,它帶有本票的性質。它不指定付款人、地點,由大銀行、大旅行社發售的支付憑證,有固定金額,專供旅游者使用的信用工具。式樣見教材。 兌付條件:初、復簽一致。 第四節 支 票一、支票的定義
12、一、支票的定義 銀行存款客戶向其存款銀行開立的,授權該銀行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來人即期五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書面命令。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二、支票的必要項目二、支票的必要項目 寫明“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命令,付款銀行名稱及地點,出票人名稱及簽字,出票日期和地點,寫明“即期”字樣,一定金額,收款人或其指定人。三、支票的種類三、支票的種類 (一)來人支票與記名支票(二)普通支票和劃線支票(一般劃線支票、特別劃線支票) 在支票正面劃有兩條平行線的支票稱為劃線支票。它只能通過銀行轉帳,不允許兌現。式樣見教材。非劃線支票則反之。劃線支票增加了安全性。若萬一被冒領,由于此款是代收行為他收帳,易查蹤
13、跡。 普通劃線支票是可找任何一家帳戶行轉帳處理;而特別劃線支票是須由劃線內指定行代收,即只能通過線內指定行轉帳。劃線是其它票據流通中所沒有的 ,非劃線支票可通過劃線或加注行名成為普通劃線支票或特別劃線支票。這種變化是不可逆轉的。 (三)保付支票 為了增加支票的接受性,由付款行在支票上加蓋“保付”戳記,由銀行承擔付款責任,其他債務人一概免責; 四、支票的止付 銀行存款戶對銀行提出停止付款的要求,要有書面通知才有效。五、匯票、本票、支票的比較相同點:1三種票據都是以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的特種憑證,同為非現金結算工具,可行使貨幣的部分職能。2三種在有關出票、背書、付款、追索權、拒絕付款等票據行為
14、上是相同的;3三種票據具有相同的特性,即流通性、無因性、要式性、提示性和返還性。 不同點:1匯票、支票無條件支付命令;本票無條件支付承諾;2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間必須先有資金關系;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間不一定先有資金關系;本票則是約定自己付款的票據,無所謂雙方間的資金關系;3本票、支票、即期匯票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而遠期匯票在承兌前,出票人是主債務人;承兌后則以承兌人為主債務人;4支票、本票沒有副本;而匯票的開立可以一式多張;5匯票、支票都有三個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的出票人是付款人,所以只有兩個當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6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銀行;匯票、本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銀行,
15、也可以是一般的企業或個人;7支票限于見票即付,無到期日的記載;匯票、本票則有即期付款和遠期付款之分,有到期日的記載;8支票和本票因過期而未能提示或未作拒絕證書,則其持票人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無追索權;而匯票的持票人對其前手甚至出票人均喪失追索權;9支票有保付制度,而沒有承兌、參加承兌、參加付款、保證制度;而匯票則有。本票只有保證和參加付款,沒有承兌和參加承兌制度;10支票和本票的背書人只負追索時償還義務;而匯票的背書人還需擔保付款人承兌或付款;11支票有劃線制度;而匯票(即期銀行匯票除外)和本票均無;12本票、匯票可以在貼現市場上貼現;支票則不能;13支票可以止付;而匯票承兌后,付款是不可撤銷的
16、;第三章 匯款方式一、順匯與逆匯的概念一、順匯與逆匯的概念 根據資金的流向是否與信用工具的流向一致來劃分 ,匯款方式是順匯,其他的是逆匯。 二、匯款的概念二、匯款的概念 匯出行應匯款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把一定的金額,通過其作為付款行的國外聯行或代理行,付給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是銀行的主要外匯業務之一。三、匯票的當事人三、匯票的當事人 匯款人、匯出行、匯人行、解付行、收款人四、匯款的種類及期各自工作程序四、匯款的種類及期各自工作程序(一)電匯:工具:加押電報、電傳或通過SWIFT (二)信匯:工具:信匯委托書或支付委托書 (三)票匯 :工具:銀行即期匯票 式樣見教材 在票匯項下,大多采用中
17、心匯票匯款。 中心匯票:是指匯票付款人是匯票所用貨幣清算中心地的銀行的匯票。 三種方式的比較:簡單地,T/T高、短;M/T低、長;D/D匯款人方便,匯款人可能就是收款人。五、匯款頭寸劃撥五、匯款頭寸劃撥 匯入行解付的前提是收妥頭寸 (一) 匯出行與匯入行有帳戶關系1匯出行在匯入行開有帳戶匯入(解付)行的付訖借記2匯入行在匯出行開有帳戶匯出行的主動貸記(二)匯出行與匯入行在同一家銀行開有帳戶雙方與同一家代理行有帳戶往來通過共同賬戶完成頭寸劃撥(三)雙方在不同銀行開有帳戶匯出行在匯出匯款時,主動通知代理行將款撥給匯入行在其他代理行開立的帳戶匯出行囑其賬戶行匯付給匯入行的賬戶行 六、國際貿易中的主要
18、匯款方式六、國際貿易中的主要匯款方式預付貨款、貨到付款(售定、寄售)七、特點:七、特點: 1、基本、商業信用 任何一種結算方式資金的實質性劃撥最終也是以匯款方式完成的,所以它是基本的結算方式。同時它是建立在商業信用的基礎上的結算方式。 2風險大 對于預付貨款的買方和貨到付款的賣方而言,可能錢貨兩空。 3資金負擔不平衡 對于預付貨款的買方和貨到付款的賣方而言,資金擔較重 。 4手續簡便,費用少 第四章 托收方式 一、托收的定義一、托收的定義 由債權人(出口商)提交債權憑證(出具匯票),委托銀行(出口國的銀行)通過其在國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債務人(進口商)收回款項的一種國際結算方式。 信用基礎:委
19、托人與付款人之間的商業信用二、托收的當事人二、托收的當事人 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提示行、付款人三、托收的種類及其工作程序三、托收的種類及其工作程序 (一)光票托收:僅開立匯票而不附帶任何貨運單據的托收。(二)跟單托收 :指伴隨物權單據的托收,可能使用匯票,也可能不使用匯票。根據銀行交單條件的不同,可分為: 1、付款交單:出口商的交單以進口商的付款為條件,風險較小。 (1)即期付款交單:不用匯票 (2)遠期付款交單 2承兌交單 :憑承兌 而交單,出口商風險大。 四、托收指示和托收匯票四、托收指示和托收匯票 (一)托收指示的重要性 每一筆托收業務都有一份托收指示。托收行的主要責任就是嚴格按照委
20、托人的托收申請書繕制托收指示。托收指示中最重要內容是:1、交單條件;2、頭寸撥付方式;(二)對托收匯票的要求 托收匯票的出票人是出口商或賣方,付款人是進口商或買方,收款人以出票人抬頭(“Pay to the order of ourselves”)然后由出票人加以空白背書較流行。另外,要出具出票條款,同時還得出具交單的條件。五、托收業務中的運輸單據、利息及費用五、托收業務中的運輸單據、利息及費用 運輸單據的處理參見信用證項下,注意:銀行在托收業務中只處理單據,而與貨物或買賣合同無關。 利息、費用的收取,注意是放棄或不得放棄。六、托收業務中的頭寸劃撥六、托收業務中的頭寸劃撥(一)托收行在代收行有
21、帳戶代收行收妥貸記 (二)代收行在托收行有帳戶代收行收妥后授權托收行借記 (三)托收行和代收行通過共同賬戶行完成劃撥七、托收風險與資金融通七、托收風險與資金融通(一)托收是種比較遷就進口商的結算方式,故對出口商有多種原因造成的風險 有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國家風險以及由以上風險所造成的貨物在質量、數量、價格等方面的風險。所以出口商要注意防范。 (二)對出口商的融資 出口押匯,屬于銀行墊付資金,銀行風險大。 (三)對進口商的融資 信托收據,主要在遠期D/P下,進口商在對托收未付款前,向代收行出具一份書面擔保文件(即信托收據),代收行憑此信托收據借出貨運單據,以便于進口商辦理報關、提貨及出售。 貨物
22、所有權屬于代收行。 第五章 信用證概述 一、信用證的定義一、信用證的定義 銀行(開證行)應買方(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向賣方(受益人)開立的,在一定期限內憑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即期或定期或在一個可以確定的將來日期兌付一定金額的書面承諾。 跟單L/C是一種有條件的銀行付款承諾。條件在一定期限內;條件憑規定單據才付款; 非進口商付款;它是進口方銀行向出口商作出的承諾。二、信用證主要當事人權責及相互契約關系二、信用證主要當事人權責及相互契約關系 (一)三個主要當事人:1、開證行;2、保兌行(若有);3、受益人主要當事人只有兩個:開證行、受益人。有時開證行為了融資的需要,以自己的名義向受益人開出信
23、用證。 (二)三項契約關系:1、買賣方之間的交易合同;2、買方(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經開證行接受的開證申請書;3、開證行(保兌行或有的話)與受益人(賣方)之間的信用證。三項契約各自獨立。 (三)信用證業務的特點:(重要)1、開證行(保兌行若有的話)對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負第一性付款責任;2、信用證是一項獨立的(或者說自足的)文件;3、信用證業務項下處理的是規定的單據,而不是貨物。(四)信用證結算的基礎是:在交易雙方商業信用的基礎上加上開證銀行的信用。三、信用證的其他當事人三、信用證的其他當事人(一)開證申請人:在貿易下,通常是由進口商以開證申請人的身份申請開立信用證。在信用證項下的不同單據
24、中,對開證申請人可有不同的稱呼,務請注意。 (二)通知行:承擔UCP500規定的相應責任審核信用證的真實性 (三)其他指定銀行:1、付款人;2、承兌行;3、議付行;4、償付行;5、索償行;6、寄單行;7、轉讓行,均為在信用證業務辦理過程中必然或可能出現的銀行。 四、信用證的作用四、信用證的作用(一)對進口商的作用 1保證取得物權單據 2保證如質、數、按期地收貨 3開證時交少量的保證金,甚至不交,避免資金大量積壓 4籌資困難時可憑T/R,先提貨,后交款 5使用買方遠期信用證 6、擔保提貨(二)對出口商的作用 1保證憑單付款 2保證在外管制下可以不受影響地收匯 3裝船前可申請打包放款 4裝船后可憑
25、單敘做押匯,取得貨款 5可避免錢貨兩空 (三)對開證行的作用 1.開立信用證是開證行對出口商授信的行為,開證行代進口商開立信用證貸出的是信用,非資金。 2開證行負第一性付款責任 (四)對出口地銀行的作用 出口地銀行可不必動用自己的資金,收入服務費收入。(五)對保兌行的作用 保兌行有保兌費收入。且保兌金額越大,說明他的資信越高,它是一種無形資產可提高自身的價值。 五、信用證的內容五、信用證的內容 及形式及形式 通過教材的ICC關于信用證標準格式中的項目內容來掌握信用證的內容 信用證有信開和電開兩種形式。 1信開,現已基本不用或少用 2電開 (1)簡電本 :內容簡單,不加押,只是作預先通知之用,不
26、足以作交單議付的依據。 (2)全電本 :加押,內容完整,為有效的信用證 。目前全電信用證使用較多。 注意:UCP500第11條a款第1項規定 第六章 信用證種類一、不可撤銷信用證和可撤銷信用證一、不可撤銷信用證和可撤銷信用證(一)不可撤銷信用證:在一定條件下仍然可撤銷、修改 (二)可撤銷信用證:國際貿易中少用 UCP5006C款:無可撤銷字樣,即為不可撤銷。不能僅從形式上,更主要的從內容上判斷可撤銷與否。 二、保兌和不保兌信用證二、保兌和不保兌信用證 保兌信用證,只能對不可撤銷信用證加具保兌,保兌行與開證行所負的責任是相同的 。保兌行有權對修改的內容不承擔保兌責任。如果它同意信用證修改的內容,
27、則自通知修改書之時起對信用證負有不可撤銷的義務。 三、付款、承兌、議付信用證三、付款、承兌、議付信用證(一)即期付款信用證:可開立或不開立即期匯票 (二)延期付款信用證 :屬于遠期付款信用證 ,不需要匯票 (三)承兌信用證 :屬于遠期付款信用證,交單條件是D/A (四)議付信用證 :自由(公開)議付 和限制議付 四、可轉讓信用證四、可轉讓信用證 唯有開證行在L/C上明確注明“Transferable”字樣,L/C方可轉讓。只限轉讓一次。新證是原證的延伸,轉讓行不因L/C轉讓而改變其責任,它對轉讓證所負的責任與原證相同。第一受益人可用自己的單據替換第二受益人 的單據。第二受益人中一個或幾個拒絕接
28、受L/C的修改,并不影響其他幾個接受修改,對拒絕接受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該L/C視為未被修改。五、背對背信用證五、背對背信用證 往往用于轉口貿易,中間人不希望進口商了解貨源,也不希望出口商了解貨是賣給誰的。中間人既是第一份信用證的受益人(與進口商簽約),也是第二份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與真正的出口商簽約)。真正的出口商-第二份信用證的受益人;真正的進口商-第一份信用證的申請人。第二份信用證的時間要早于第一份信用證。二份信用證互不體現對方的存在,相互獨立的。 六、對開信用證六、對開信用證 主要用于易貨交易,信用證上一般加列表示對開證的條款。 七、預支信用證七、預支信用證 常用的是紅條款信用證,有
29、效期內,若受益人不能交單,預支行可向開證行索償,開證行保證立即償還預支行的墊款本息,然后向開證申請人索還此款。 注意控制受益人僅向本行交單。八、循環信用證八、循環信用證 用于大宗貨物單一,經常性商品的一次訂貨、分批交貨,進口商為了節省開證的手續和費用時使用。注意做好背批。 九、信用證的修改與撤銷九、信用證的修改與撤銷,信用證的修改應注意: 1、一項修改必須是由開證行發出修改通知書,經有關當事人的同意后方為有效。 2、如果修改書涉及兩個以上的條款,受益人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絕,不能接受其中一部分,拒絕另一部分。 3、修改書必須通過原來的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4、受益人對于開證行的修改書內容是否接受
30、應發出一個明確的通知,否則以提交的單據來說明接受與否。單據與修改書一致,說明信用證已被修改;否則,信用證沒有被修改,原證的條款對受益人仍然有效。 5、保兌行有權決定是否將其保兌擴展至信用證修改書條款。 6、信用證修改書一經開立,開證行便受修改書的約束。 第七章 運輸單據一、海運提單一、海運提單 海運提單一般是指港至港已裝船提單,出口商繕制提單和銀行審核提單的基本要求是“單證相符”。要點: 1、托運人 ,信用證無特殊規定,應以受益人為托運人。 2收貨人 ,與托運單中“收貨人”的填寫完全一致,并符合信用證的觀定。實務中最常見的是這種空白抬頭和空白背書提單。 3被通知人,應按信用證要求填寫。 4、正
31、本提單的份數 ,全套可以是一式一份。 5、嘜頭 ,應與發票等其他單據以及實際貨物保持一致,否則會給提貨和結算帶來困難。 6、商品名稱 ,可用統稱 7、毛重(公斤),毛重應與發票或包裝單相符 8、運費條款 ,CIF、CFR 項下應注運費已付或運費預付 ;FOB、FAS 下注明運費到付或運費待收 。 9、提單簽發日期,不得晚于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這對出口商能否安全收匯很重要。 10、已裝船批注 ,備運提單可以轉化為已裝船提單 11、提單簽發人簽字 ,有權簽發提單的是承運人或作為承運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長或作為船長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12、艙面提單不能接受,但當海運或包括海運的兩種以上運輸時,對
32、于有可能放于艙面的貨物如原木,只要提單上未注明貨已裝于/將裝于艙面,銀行是接受的。另外,集裝箱不論其裝于艙面或裝于艙內均視為裝在艙內。 13、根據提單上對收貨人欄不同的規定,進行背書,具體有:(1)出口商以shipper 身份做成空白背書。收貨人抬頭:To order ;(2)出口商以shipper 身份做成記名背書,則被背書人為收貨人;(3)信用證上規定:B/L收貨人為議付行。則寄單前,由議付行背書給開證行。(4)B/L抬頭人/被背書人是開證行,則付款贖單時,由開證行背書給進口商。 二、不可轉讓的海運單二、不可轉讓的海運單 非轉讓海運單的作用與海運提單相比較而言,它是貨物收據與運輸合同的證明
33、,但不是物權憑,貨物憑收貨人的身份而不是憑海運單提貨。因此它是不可轉讓給他人的單據。 三、租船合約提單三、租船合約提單 租船合同提單,是船方根據租船合同簽發的。通常是一種簡式提單,在這種提單上加注“根據租船合同出立”的字句。由于租船提單不列出詳細的條款,不成為一個獨立完整的文件,銀行從提單上無法看出它受租船合同約束的情況,銀行一般不愿意承擔由此而來的額外責任和負擔。因此,UCP50023:銀行不接受租船提單,除非信用證特別授權。四、多式運輸單據四、多式運輸單據 在多式聯運方式下,出口方只要辦理一次托運手續,訂立一份合同、一次支付運費、一次貨物保險,貨物由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從發貨人倉庫門直接到收
34、貨人倉庫門,極大地方便了國際貿易。 注意多式聯運單據和聯運提單的區別 。如果信用證要求的是聯運提單,而受益人提交的是多式聯運單據,在不違背信用證其他條款情況下,只要聯合運輸單據是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所簽發的,且注明“貨已裝船”,銀行可以接受這種單據。五、空運單據五、空運單據 它不代表所托運貨物的所有權,是不可轉讓的。審核空運單據比較重要的問題是發運日期,如果信用證要求一個實際的貨物發運日期,則應清楚表明實際班機日期并視為發運日期,且不能遲于信用證規定的最遲裝運期。 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銀行將接受已經轉運或將可能轉運的運輸單據,但單據上必須表明同一航空運單包括全程運輸。 此外,公路、鐵路、內河運輸
35、單據、專遞及郵政收據也都是非物權憑證。六、運輸行出具的運輸單據六、運輸行出具的運輸單據 對于運輸行出具的提單不能一概拒絕,只要運輸行具有承運人的身份簽發的提單是可以接受的。見UCP50030 第八章 匯票、發票、保險單和其他附屬單據一、信用證項下的匯票一、信用證項下的匯票 信用證項下匯票與托收項下的匯票同是商業匯票,匯票的項目基本相同,只是多了一個銀行編號(一般在匯票左上角)和一個出票條款。要點: 1出票地點,即出票人所在地 2出票日期,它是進口商審查出口商是否在信用證有效期里交單的依據。要在信用證有效期內。3匯票的期限,應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4收款人,可以是議付行,也可以是出票人自己(記名背書
36、給議付行)。 5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信用證金額,大小寫位置正確,且兩者一致。6出票條款,應按信用證規定。 7付款人,以開證行為付款人 8出票人,應是受益人 9張數,一式兩份 10匯票寄出之前,議付行做成空白背書。二、商業發票二、商業發票 它是由出口商向進口方簽發的,對所裝運的貨物作出全面細節性說明的貨款價目總清單。(一)作用1交易履約的證明文件2.審單時的中心單據3交易雙方的記帳憑證4報關納稅的依據5可代替匯票6買方憑以收貨、核對貨物情況及索賠的依據(二)商業發票的繕制與審核 1出票人名稱與地址 出票人的名稱與地址在發票正上方表示。應該就是信用證受益人的名稱。UCP500第37條a款第3項規定
37、:商業發票無需簽字。 2發票名稱 ,“Invoice”(發票)的字樣 3發票號碼和出票日期 發票號碼由出口商自行編制,代表整套單據的代表號。在所有單據中,發票是簽發日期最早的單據。 UCP500第22條規定,銀行將接受出單日期早于信用證開立日期的單據。 4信用證號碼和合同號碼 5發票抬頭人,除非信用證有特殊規定,一般應以開證申請人為發票抬頭人。 6運輸方式、起迄地點(Fromto) 起運港、目的港應與提單上的表示一致。 7嘜頭 ,與提單上的嘜頭刷法相同,要與信用證上的規定絕對一致 8貨物內容 ,發票中關于貨物的內容應與信用證嚴格保持一致。 發票所描述的商品名稱應按信用證規定的名稱一字不差地照列
38、。 9價格,按信用證規定填寫 。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發票總額不能超過信用證金額 。三、保險單據三、保險單據 在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中,海洋運輸是最為重要的一種方式。貨物運輸保險以海上貨物險產生時間最早,因而其他各種貨物運輸險的條款都以海運險為藍本。(一)保險單的概念 它是保險人已接受保險的正式憑證,也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訂立契約的證明。(二)保險單據的種類 1.保險單,俗稱“大保單” ,內容完整,實務中主要采取的形式。 2.保險憑證,俗稱“小保單”,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據,與保險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 如國外來證,要保險憑證時我方可以保險單替代保險憑證,反之則不允許。3、暫保單,不是保險契約的證
39、明,不起保險單的作用;保險人對保險經紀人簽發的暫保單不負法律責任。 (三)保單的繕制要點1、被保險人,也稱保單的抬頭。應根據信用證規定。2、標記,應與提單、發票上的嘜頭一致。3、包裝及數量 ,與提單、發票一致。4、保險貨物項目 ,貨名繁多,允許填統稱。 5、保險金額 ,所填寫的貨幣要和信用證的貨幣一致。一般按發票金額加一成(即110發票金額)填寫,保險金額不計小數 。大小寫金額完全一致。6、開航日期 ,填提單上所載明的實際裝運日期。允許填大約日期。 7、起運地,起迄地點必須和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一致 8、目的地 ,如果信用證要求海運至某目的港而保險保到內陸某地,應填目的港后再填內陸地名。 9、承
40、保險別 ,注明保險條款和險別生效時間。這一欄是保險單最重要的內容,必須嚴格按照信用證規定的險別投保。 10、勘查和理賠代理人 ,代理人應由我方指定。 11、賠付地點 ,一般填寫目的地名稱。 12、日期 ,保險單的出具日期應早于提單日期 。 13、簽章 ,由簽發保險單的保險公司簽字蓋章。 四、其他單據四、其他單據 領事發票、海關發票 、產地證書 、普惠制產地證 、商品檢驗證書、包裝單、重量單和尺碼單等做一般了解。 第九章 審核單據一、單據的審核一、單據的審核(一)有關規定1提交單據期限的規定,注意最遲交單期的計算2、有關增減幅度的規定,掌握UCP500第39條3、關于裝運日的規定,“大約于”這類
41、的詞限定裝運日,將解釋為在所述日期的前后各5天內裝運,起迄日期均包括在內。共11天。4.分期、批裝運和分期、批支款,掌握UCP500第40、41條。 (二)審單尺度 1、單證一致的程度,嚴格一致和實質一致 2、審單的依據, 信用證條款是審單工作的唯一依據 3、審單的標準 UCP500第13條(1)銀行必須合理小心地審核信用證中規定的一切單據,以確定它們是否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要求。 如果信用證中沒有規定某種單據,銀行將不審核。(2)開證行、保兌行(如有的話)和代表它們的被指定銀行在七個工作日內決定接受或拒受單據。(3)如果信用證在所列條款中未闡明須提交與之相符的單據,銀行將認為無此條款而不予
42、理會非單據化條款。(三)審單的方法 審單的方法是先“縱”后“橫”。 “縱”是指以信用證為核心,所有單據都與信用證相核對。 “橫”是指以單據中的發票為中心,其他單據與之核對。二、指定銀行對單據的處理二、指定銀行對單據的處理 (一)指定銀行對相符單據的工作 對受益人,按信用證的安排辦理議付付款承兌; 對開證行(保兌行)寄單索償; (二)指定銀行對不符單據的處理 1.將單據退回受益人修改:最好的辦法但不是在任何時候都能用。 2.擔保議付:只是受益人和議付行之間的一種協議 3.致電開證行要求授權議付,即電提 4.致函開證行授權議付,即電提 5托收 :由銀行信用改為商業信用,風險較大 6.照常議付:不可
43、取的辦法 7.不予受理,將單據退回受益人。三、開證行對單據的處理三、開證行對單據的處理 (一)對相符單據,辦理承兌、付款,并接受單據,隨后向開證申請人提示; (二)對不符單據,征詢開證申請人意見,決定是否接受,若決定拒付應在7個銀行工作日內以電訊方式次性提出,并征詢對單據的進步處理的意見。第十章指定銀行寄單索償和開證行償付一、寄單索償路線一、寄單索償路線(一)向開證行寄單并索償 (二)向開證行寄單,向償付行索償二、寄單索匯的方式二、寄單索匯的方式(一)信索(二)電索 三、準確地理解三、準確地理解L/C的償付條款的償付條款 1.單到付款議付行在開證行開設有該信用證貨幣賬戶,由開證行審單相符后貸記
44、議付行賬戶或匯款至議付行的賬戶行貸記議付行賬戶2.主動借記和授權借記開證行在議付銀行開設有該信用證貨幣賬戶(1)信用證指示議付行主動借記開證行賬戶(2)開證行審單相符或收到索償電報/電信后,授權議付行借記開證行賬戶。 3.向償付行索匯開證行、議付行彼此均無該信用證貨幣賬戶 有些信用證指定第三家銀行作為償付行,因此議付后,在向開證行寄單的同時,向償付行索匯。四、熟悉帳戶的開立情況、制訂正確的索匯指示四、熟悉帳戶的開立情況、制訂正確的索匯指示 索匯指示是議付行對開證行或償付行如何交款的指示。它關系到收匯的快慢。索匯指示的措辭要清晰、準確。 五、銀行間償付五、銀行間償付 UCP500第19條 六、開
45、證行償付六、開證行償付(一)對外付款:1、電匯付款;2、信匯付款(二)承兌匯票:1、開證行承兌;2、通知行承兌 第十一章 其它結算方式第一節 銀行保函一、銀行保函定義一、銀行保函定義 注意:這里的受益人、申請人與信用證項下不同,它與信用證一樣,是以銀行信用加強商業信用,解決交易雙方信用不足的困難,促成交易。二、銀行保函的特點二、銀行保函的特點 1銀行保函是不依附于合同的獨立的保證文件 2在保函業務項下處理的只是保函所規定的單據和其他證明文件 3擔保行的償付有時是第一性的,有時是第二性的 4銀行保函是銀行對交易雙方的信用擔保 5保函是一種或有負債三、銀行保函和跟單信用證的區別三、銀行保函和跟單信用證的區別見教材 第二節 備用信用證 一、備用信用證的含義一、備用信用證的含義 它是現代銀行代替銀行保函的流行方式,是一種擔保書,也可以看作是信用證的一種特殊形式。二、備用信用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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