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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塔司安全操作協議書一、進入施工現場的塔機司機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現場的各項規 章制度,按甲方提出的要求執行。甲方: xxxxxxx 乙方:塔司信號工二、雙方責任1 甲方責任(1) 甲方認真貫徹行國家、北京市有關安全、文明施工各項政策、 法規、規程、規范、標準和要求。(2) 甲方對乙方對施行施工管理職能,全權負責施工現場的管理, 執行國家、北京市相關規定和合同及各項協議書之合同規定,不得違 章指揮。(3) 甲方對施工現場實施統一管理,技術部門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 計、分項方案及審批,對施工現場平面總體規劃進行安排,甲乙雙方 對新入場施工人員各自進行安全教育,并各自做好詳細記錄(4) 甲方有權對乙

2、方施工單位、施工負責人、施工人員未進行教育 或技術交底自上崗操作的人員進行 300 元以上嚴重處罰并立即停止工 作。(5) 甲方應在乙方進場前簽字本安全、文施管理責任書。(6) 甲方發現施工現場的各類隱患有權對乙方發書面隱患通知,乙 方應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達標驗收合格;對未在規定期限內成整 改合格或整改不徹底的,甲方按建設工程現場管理問題性質的認定 的處罰規定對乙方進行 300 元-2000元處罰。對險情嚴重的給予 500 元-3000 元處罰,甲方有權勒令乙方停工,后果由乙方自負。(7) 對多次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內訌、挑鬧事非、 侮辱他人、打架、不服從管理的人員、存在安全

3、隱患、違章拒不整改 制止、甲方有權對乙方發出書面通知,給予 500 元以上處罰的通知強 令乙方進行更換并清除出現場;相關班組、施工人員;問題嚴重的甲 方更換整個班組或整個隊伍。限期清出施;在乙方人員、對伍更換清 出現場期間,如因此事發生的一切人身傷亡事故、治安事件、刑事犯 罪事件、經濟損失等有乙方單位負責人承擔全部責任和后果。(8) 甲方堅持 四不放過”原側。即對發生的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 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事 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三、起重工 (掛鉤工、信號工 )施工安全要求:1. 乙方起重工應健康,兩眼視力均不得低于 1.0,無色盲、聽力障

4、礙、 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眩暈、突發性昏厥及其他影響起重吊裝作業 的疾病與生理缺陷。2. 乙方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持證上崗。嚴禁酒后作業。3. 乙方作業前必須檢查作業環境、 吊索具、 防護用品。 吊裝區域無閑散 人員,障礙已排除。吊索具無缺陷,捆綁正確牢固,被吊物與其他物 件無連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4. 輪式或履帶式起重機作業時必須確定吊裝區域, 并設警戒標志, 必要 時派人監護。5. 大雨、大雪、大霧及風力六級以上 (含六級 )等惡劣天氣,必須停止露 天起重吊裝作業 .嚴禁在帶電的高壓線下作業6. 乙方在下列情況下嚴禁進行吊裝作業:(1) 被吊物質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2)信號不

5、清;(3) 吊裝物下方有人;(4) 吊裝物上站人;(5) 立式構件、大模板不用卡環;(6) 斜拉斜牽物;(7) 散物捆扎不牢;(8) 零碎物無容器;(9) 吊裝物質量不明;(10) 吊索具不符合規定;(11) 作業現場光線陰暗。7. 乙方作業時必須按照技術交底進行操作。聽從統一指揮。8. 乙方使用起重機作業時, 必須正確選擇吊點位置, 合理穿掛索具, 經 試吊無誤后方可起吊。除指揮及掛鉤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吊裝 作業區。9. 使用兩臺吊車抬吊大型構件時, 吊車性能應一致, 單機荷載應合理分 配,且不得超過額定荷載的 80。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動作一致。10. 需自制吊運物料容器 (土斗、混

6、凝土斗、砂漿斗等 )時,必須按下列 要求進行:(1)荷載(包括自重 )不得超過 5000千克;(2) 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設計,報項目經理部總工程師批準;(3) 焊制時,須選派技術水平高的焊工施焊, 由質量管理人員跟蹤檢查, 確保制作質量;(4) 制作完成后,須經項目經理部總工程師組織驗收,并試吊,確認合 格;(5) 驗收時必須將設計圖紙和計算書交項目經理部主管部門存檔,井由 主管部門納入管理范疇,定期檢查、維護,遇有損壞及時修理,保持 完好;(6) 使用前必須由作業人員進行檢查,確認焊縫不開裂,吊環不歪斜、 開裂,容器完好。四、基本安全操作I穿繩:確定吊物重心,選好掛繩位置。穿繩應用鐵鉤,不得

7、將手臂伸 到吊物下面。吊運棱角堅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須加襯墊、有套索。2. 掛繩:應按順序掛繩,吊繩不得相互擠壓、交叉、扭壓、絞擰。一般 吊物可用兜掛法,必須保持吊物平衡。對于易滾、易滑或超長貨物, 宜采用索繩方法,使用卡環鎖緊吊繩 o3. 試吊:吊繩套掛牢固,起重機緩慢起升,將吊繩繃緊稍停,起升不得 過高。試吊中,信號工、掛鉤工、司機必須協調配合。如發現吊物重 心偏移或與其他物件牯連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 確認安全后方可起吊。4. 摘繩:落繩、停穩、支穩后方可放松吊繩。對易滾、易滑、易散的吊 物,摘繩要用安全鉤。掛鉤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繩 時,應選用其他機具輔助,

8、嚴禁攀登吊物及繩索。5. 抽繩:吊鉤應與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緩慢起繩,不得斜拉、強拉,不 得旋轉吊臂抽繩。如遇吊繩被壓,應立即停止抽繩,可采取提頭試吊 方法抽繩。吊運易損、易滾、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機抽繩。6. 吊掛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1) 兜繩吊掛應保持吊點位置準確、兜繩不偏移、吊物平衡。 交底內容:(2) 鎖繩吊掛應便于摘繩操作。(3) 卡具吊掛時應避免卡具在吊裝中被碰撞。(4) 扁擔吊掛時,吊點應對稱于吊物重心。7. 捆綁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捆綁必須牢固;吊運集裝箱等箱式吊物裝車時,應使用捆綁工具將箱 體與車連接牢固,并加墊防滑;管材、構件等必須用緊線器緊固。8. 新起重工具、吊具應

9、按說明書檢驗,經試吊無誤后方可正式使用。9. 長期不用的起重、吊掛機具,必須進行檢測、試吊,確認安全后方可 使用。10. 鋼絲繩、套索等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 810。五、三角架吊裝I作業前必須按技術交底要求選用機具、吊具、繩索及配套材料。2. 作業前應將作業場地整平、壓實。三角架底部應支墊牢固。3三角架頂端綁扎繩以上伸出長度不得小于 60em,捆綁點以下三桿長 度應相等并用鋼絲繩連接牢固,底部三腳距離相等,且為架高的 13 至 23。相鄰兩桿用排木連接,排木間距不得大于 I.5m。4. 吊裝作業時必須設專人指揮。 試吊時應檢查各部件, 確認安全后方可 正式操作。5. 移動三角架時必須設專人指揮,

10、由三人以上操作。六、構件及設備的吊裝1. 作業前應檢查被吊物、場地、作業空間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2. 作業時應緩起、緩轉、緩移,并用控制繩保持吊物乎穩。3. 移動構件、設備時,構件、設各必須連接牢固,保持穩定。道路應堅 實平整,作業人員必須聽從統一指揮,協調一致。使用卷揚機移動構 件或設備時,必須用慢速卷揚機。4. 碼放構件的場地應堅實平整。碼放后應支撐牢固、穩定。5. 吊裝大型構件使用千斤頂調整就位時, 嚴禁兩端千斤頂同時起落; 一 端使用兩個千斤頂時,起落速度應一致。6. 超長型構件運輸中,懸出部分不得大于總長的14,并應采取防傾覆措施。7. 暫停作業時,必須把構件、設備支攆穩定,連接

11、牢固后方可離開現場。七、吊索具1. 作業時必須根據吊物的重量、體積、形狀等選用合適的吊索具。2. 嚴禁在吊鉤上補焊、打孔。吊鉤表面必須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紋。嚴 禁使用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尺寸的10、鉤口開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 15、扭轉變形超過 10、危險斷面或頸部產生塑性變形的吊 鉤。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 50時應報廢襯套。板鉤心軸磨損達 原尺寸的 5時,應報廢心軸。3. 蒲插鋼絲繩索具宜用 6x37 的鋼絲繩。編插段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 直徑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ram。編插鋼絲繩的強度應按原鋼絲繩 強度的 70計算。4. 吊索的水平夾角應大于 45。5. 使用卡環時,嚴禁卡環側向受力,起吊前必須檢查封閉銷是否擰緊。 不得使用有裂紋、變形的卡環。嚴禁用焊補方法修復卡環。6.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鋼絲繩不得繼續使用。(1) 斷股或使用時斷絲速度增大。(2) 在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量超過總絲數的10。(3) 出現擰扭死結、死彎、壓扁、股松明顯、波浪形、鋼絲外飛、繩芯 擠出以及斷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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