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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China商品條碼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管理辦法 蔣兢 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南京辦事處2China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05年5月16日審議通過,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生效時間生效時間3China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基本內容基本內容 全文共七章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注冊第三章:編碼、設計及印刷第四章:應用和管理第五章:續展、變更和注銷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4China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制定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的目的規范商品條碼管理;保證商品條碼質量;加快商品條碼在電子商務和商品流通領域的應用。立法依據:中

2、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及國務院1988年對關于加入國際物品編碼協會的請示的批復。5China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商品條碼種類與范圍:EAN/UPC條碼EAN-13、EAN-8、UPC-A與UPC-E,用于零售商品的條碼標識;ITF-14條碼,用于非零售商品的條碼標識;UCC/EAN-128條碼,用于對物流單元、非零售商品的條碼標識,也用于位置標識 6China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關于辦法調整范圍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條碼的注冊、編碼、印制、應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關于全國商品條碼工作的主管部門、工作機構及其職責的規定;主管部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

3、化管理委員會;工作機構:中國物品編碼中心7China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關于使用商品條碼必須注冊的規定:廠商識別代碼是商品條碼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商品條碼必須按照本辦法核準注冊,獲得廠商識別代碼。8China第二章:注冊第二章:注冊(第六(第六十二條)十二條)第六條第六條 關于廠商識別代碼申請注冊條件的規定有權申請廠商識別代碼的主體是: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依法取得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集團公司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在其單獨開發、設計、自行生產的產品上,應當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請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 經中國物品

4、編碼中心備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團公司統一開發、設計、安排生產的統一品牌的同類產品上使用由集團公司授權使用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9China第二章:注冊第二章:注冊第七條第七條 申請注冊的規定 廠商識別代碼注冊申請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 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時,應填寫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注冊登記表,并提供營業執照或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以備申請受理機構查驗)及復印件。 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注冊登記表、營業執照或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的復印件需一式三份:編碼分支機構初審并存檔一份,編碼中心審批并存檔一份,系統成員建立本企業商品條碼管理檔案存檔一份。10C

5、hina第二章:注冊第二章:注冊第八條第八條 關于編碼分支機構初審商品條碼注冊申請的規定 “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指:編碼分支機構自接到企業申請資料之日起,到完成初審的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 編碼分支機構對初審合格的申請資料,必須明確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及時報送編碼中心審批。 申請資料初審不合格的情況有:注冊申請人名稱與營業執照或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名稱不符;注冊登記表所填寫的地址與營業執照或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登記地址不符;注冊登記表所蓋印章不清楚;注冊登記表中所填項目有遺漏等。對初審不合格的,編碼分支機構應當將申請資料退給申請人并說明理由。11China第二章:注冊第二章:注冊第九條第九條

6、 關于編碼中心審批商品條碼注冊申請的規定 編碼中心-“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程序”。編碼中心自收到編碼分支機構報送的初審資料和申請人交納的有關費用之日起,到完成審核的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完成審批日期以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廠商識別代碼通知書核發日期為準。 第十條第十條 關于頒發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的規定 系統成員證書由編碼中心統一印制并通過編碼分支機構發給獲準注冊廠商識別代碼的申請人。 12China第二章:注冊第二章:注冊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關于對不予受理注冊廠商識別代碼申請的規定 (一)不能出示營業執照或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文件的。(二)社會組織、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組織或單位,非本單位使

7、用廠商識別代碼的。(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際物品編碼協會章程的其他情形。13China第二章:注冊第二章:注冊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關于編碼中心定期公告新系統成員及其注冊 的廠商識別代碼的規定。核準注冊后一個月內,由編碼中心在編碼中心官方網站上發布公告。一個季度后在全國性媒體(經濟日報)上發布公告。公告的主要內容是新注冊的系統成員的企業名稱及廠商識別代碼。 編碼中心通過在國家級媒體上公告系統成員及其廠商識別代碼,向社會明示,經編碼中心核準注冊商品條碼的申請企業具有系統成員資格,對已核準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享有專用權。 14China第三章第三章 編碼、設計及印刷(第十三條編碼、設計及印

8、刷(第十三條十八條)十八條)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關于商品條碼的編碼、設計及印刷的規定商品條碼系列國家標準包括國家標準包括GB12904商品條碼、GB/T14257商品條碼符號位置、GB/T18348商品條碼符號印制質量的檢驗、GB/T19251貿易項目的編碼與符號表示導則、GB/T16830儲運單元條碼、GB/T18127物流單元的編碼與符號標記、GB/T15425EANUCC系統 128條碼、GB/T16986EANUCC系統 應用標識符、GB/T16828位置碼等。15China第三章第三章 編碼、設計及印刷編碼、設計及印刷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關于系統成員編制商品代碼并通報編碼信息的規定 系統

9、成員應當使用其獲準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編制商品代碼。在編制商品代碼時,必須遵守商品代碼編制的基本原則,即商品編碼的唯一性原則。 零售商品代碼的編制及條碼表示GB12904商品條碼 非零售商品代碼的編制及條碼表示GB/T16830儲運單元條碼和GB/T15425EANUCC系統 128條碼 物流單元代碼的編制及條碼表示GB/T18127物流單元的編碼與符號標記 商品屬性代碼的編制及條碼表示GB/T16986EANUCC系統 應用標識符 位置代碼的編制及條碼表示GB/T16828位置碼16China第三章第三章 編碼、設計及印刷編碼、設計及印刷通報的方式:系統成員應當及時通過互聯網絡或其他方式將其商

10、品條碼編制和使用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通報。通報的編碼信息內容:商品的名稱、商標、種類、規格、包裝類型等及其對應的商品條碼。17China第三章第三章 編碼、設計及印刷編碼、設計及印刷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關于企業設計商品條碼的規定。企業在設計EAN/UPC、ITF-14、UCC/EAN-128商品條碼時,必須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要求。在設計EAN/UPC商品條碼時,其尺寸、顏色搭配及印刷位置等應符合GB12904商品條碼及GB/T14257商品條碼符號位置的相關要求。在設計ITF-14時,應符合GB/T16830儲運單元條碼的相關要求。在設計UCC/EAN-128時,應符合GB/T1542

11、5 EANUCC系統 128條碼、GB/T18127物流單元的編碼與符號標記的相關要求。18China第三章第三章 編碼、設計及印刷編碼、設計及印刷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關于印刷企業獲得商品條碼印刷資質的規定。從事商品條碼印刷的企業可以向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提出申請,按商品條碼印刷資格認定工作實施辦法中的規定,取得商品條碼印刷資格證書,獲得印刷資質。獲得印刷資質的印刷企業可優先承接商品條碼的印刷業務。 印刷企業取得商品條碼印刷資質的現行管理辦法,參照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印發的商品條碼印刷資格認定工作實施辦法。 19China第三章第三章 編碼、設計及印刷編碼、設計及印刷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印刷企業應

12、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印刷商品條碼,保證商品條碼印刷質量。印刷企業接受商品條碼印刷業務時,應當查驗委托人的系統成員證書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并進行備案。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條碼工作機構鼓勵系統成員和相關單位委托具有商品條碼印刷資格的企業印刷商品條碼。 20China第四章第四章 應用和管理應用和管理(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二十七條)二十七條)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系統成員對其廠商識別代碼、商品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享有專用權專用權。本條是關于商品條碼專用權的規定。系統成員有權專用本企業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商品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國家保護系統成員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商品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不受侵犯

1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系統成員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商品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 “相應的商品條碼”是指:EAN/UPC、ITF-14及UCC/EAN-128三種類型的商品條碼。 21China第四章第四章 應用和管理應用和管理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系統成員不得將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 條碼轉讓他人使用。 本條是關于對系統成員使用商品條碼的禁止性行為的規定。 為保證商品條碼標識的唯一性,系統成員系統成員不得將其廠商識別代碼不得將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或與他人共同使用和相應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或與他人共同使用。22China第四章第四章 應用和管理應用和管理商品條碼系統成員 系統成

14、員在商品上使用商品條碼時,通常情況下應保證商品上所標注的生產者名稱與系統成員的名稱相一致。商品條碼委托方 委托他人加工產品的,應當使用委托方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商品條碼 進口產品 1.可以使用該產品境外生產商注冊的商品條碼 2.可以使用國內經銷企業或代理商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23China第四章第四章 應用和管理應用和管理商品條碼集團公司 經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備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團公司統一開發、設計、安排生產的統一品牌的同類產品上使用由集團公司授權使用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商品條碼子公司 子公司在其單獨開發、設計、自行生產的產品上,應當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請

15、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24China第四章第四章 應用和管理應用和管理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核準注冊不得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條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不得偽造商品條碼。 本條是關于商品條碼使用的禁止性規定。 本條規定禁止下列三種違法行為:1)未經核準注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 2)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3)偽造商品條碼。25China第四章第四章 應用和管理應用和管理未經核準注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未經核準注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擅自使用他人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

16、的商品條碼,侵犯商品條碼專用權;使用編碼組織尚未啟用或已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編碼組織是指國際物品編碼協會及各成員組織。 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將非商品條碼充當或作為商品條碼使用的行為,企業內部使用其他條碼的情況除外。 偽造商品條碼:偽造商品條碼:以欺騙為目的,編造或變造(包括拼湊、粘貼、手畫等)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包括供機器識讀的標識和供人識讀的數字代碼)的行為。26China第四章第四章 應用和管理應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關于店內碼應用的規定關于店內碼應用的規定 銷售者應當積極應用條碼自動識別技術,使用商品條碼進行零售結算;對已有合

17、格商品條碼的商品,不應再使用店內條碼予以替換、覆蓋。在其經銷的商品沒有使用商品條碼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店內碼。為便于商店的掃描結算,銷售者在其經銷的商品沒有商品條碼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店內條碼作為臨時性的補充措施。 商品條碼因質量不合格而無法識讀的,可以制作與該商品條碼相同編碼的條碼標簽;對無法識讀的商品條碼予以替換、覆蓋以保證掃描應用,但不得以店內條碼對無法識讀的商品條碼予以替換覆蓋生產者不得在其生產的產品上印制、粘貼店內條碼,用于商品銷售,以冒充商品條碼使用。店內條碼主要用于變量消費單元和零售結算需要拆分或重新組合再包裝的定量消費單元。 店內條碼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店內條碼(GB/T1828

18、3)的有關規定。27China第四章第四章 應用和管理應用和管理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銷售者進貨時,應當查驗與商品條碼對應的銷售者進貨時,應當查驗與商品條碼對應的系統成員證書系統成員證書或者或者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 本條是關于銷售者查驗商品條碼的規定。 銷售者進貨時,應當查驗供貨方的系統成員證書或系統成員證書(續展)或者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核對商品外包裝上所印商品條碼的廠商識別代碼是否與系統成員證書或系統成員證書(續展)或者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上的廠商識別代碼一致,查驗系統成員證書或系統成員證書(續展)或者同等效力的證明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內,并對查驗日期等信息作有效記錄。 如果

19、經查驗,供貨方為非法使用商品條碼的,銷售者應拒絕進貨、銷售,并及時向當地編碼分支機構或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反映情況。28China第四章第四章 應用和管理應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銷售者不得經銷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商品。 銷售者不得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方收取進店費、上架費、信 息處理費等費用,干擾商品條碼的推廣應用。本條是關于銷售者的禁止性規定。本條禁止銷售者經銷下列商品:1)未經核準注冊而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商品;2)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的商品;3)偽造商品條碼的商品。銷售者經銷過程中,商品條碼超過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銷的除外。本條規定禁止銷售者以商品條碼的名

20、義向供貨方收取進店費、上架費、信息處理費等費用,干擾商品條碼的推廣應用。29China第四章第四章 應用和管理應用和管理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關于備案的規定關于備案的規定境內生產的產品可以使用境內企業自己在境外注冊的商品條碼,但應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境內企業受境外企業委托生產產品但不以自己名義在境內銷售產品的,使用境外注冊的商品條碼無需備案。備案主體問題備案程序問題30China第四章第四章 應用和管理應用和管理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管理機構管理機構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負責組織全國商品條碼的監督檢查工作,各級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

21、七條 各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引導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服務提供者積極采用國際通用的商品代碼及條碼標識體系,使用商品條碼,保證商品條碼質量,提高企業在商品生產、儲運、配送、銷售等各環節的現代化管理水平。31China第五章第五章 續展、變更和注銷(第二十八續展、變更和注銷(第二十八- -三十三條)三十三條)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續展續展 廠商識別代碼有效期為2年。系統成員應當在廠商識別代碼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辦理續展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系統成員資格。注銷期限問題32China第五章第五章 續展、變更和注銷續展、變更

22、和注銷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變更變更 系統成員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文件和系統成員證書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本條是關于系統成員辦理商品條碼變更手續的規定。系統成員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發生變化時,應辦理變更手續。系統成員名稱改變,營業執照或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注冊號不變的,可辦理變更手續。因行政區劃改變而引起的系統成員名稱改變,但名稱主體不變,并有政府有關文件的,可持營業執照或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及政府有關文件到編碼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手續。33China第五章第五章 續展、變更和注銷續展、變更和注銷聯系人、電話、

23、傳真、郵政編碼等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報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系統成員辦理變更手續應填寫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信息變更登記表,提供營業執照或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系統成員證書或系統成員證書(續展)及有關證明材料。 系統成員辦理變更手續必須經編碼中心批準,并核發變更證書。 企業名稱已變更,但未按規定及時辦理商品條碼變更手續的,應限期整改,督促企業及時按規定辦理商品條碼變更手續。 對因企業名稱變更而導致標注的商品條碼使用者與實際不符的,可以根據企業提供的有關證書來確認其是否是商品條碼合法使用者。34China第五章第五章 續展、變更和注銷續展、變更和注銷關于注銷的規定關于注銷的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24、 系統成員停止使用廠商識別代碼的,應當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已被注銷廠商識別代碼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條碼時,應當重新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經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條碼。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編碼中心應當定期公告已被注銷系統成員資格的企業名稱及其廠商識別代碼。 35China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法律責任(第三十四- -四十一條)四十一條)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轉讓的法律責任轉讓的法律責任系統成員轉讓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條碼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25、,處以3000元罰款。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責任形式只有行政責任一種: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000元罰款。本條行政責任的承擔沒有區分情節或后果是否嚴重的情況,也沒有“可以并處”、“元以上元以下罰款”等自由裁量條款,只要出現了違反本條規定的行為,一律應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責任。也就是說,一方面,系統成員須收回自己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不得再允許他人使用,另一方面,通過轉讓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所得的違法收入要被沒收,并承擔3000元的罰款。 36China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冒充或偽造的法律責任冒充或偽造的法律責任未經核準注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

26、相應商品條碼的,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或偽造商品條碼的,或者使用已經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未經核準注冊,擅自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包括未經備案使用境外注冊的商品條碼的生產者。需要注意的是,系統成員轉讓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給他人使用的,在按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罰系統成員的同時,對接受并使用轉讓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主體,以未經核準注冊擅自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處理;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或偽造商品條碼的;使用已經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 37China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責任法

27、律責任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經銷的商品印有未經核準注冊、備案或者偽造的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本條是經銷印有未經核準注冊、備案或者偽造的商品條碼的商品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是經銷印有未經核準注冊(包括已注銷)、備案或者偽造、冒用的商品條碼的商品的經銷者。 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是指:經銷印有未經核準注冊(包括已注銷)、備案或者偽造、冒用的商品條碼的商品的行為。銷售者在經銷過程中,商品條碼超過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銷的除外。 38China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

28、條 銷售者以商品條碼的名義向供貨商收取進店費等不正當費用的,供貨商可依法要求退還。 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本章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實施 。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四十條第四十條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條碼工作機構的管理與監督。因條碼工作機構及工作人員的失誤,給系統成員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 從事商品條碼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9China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則則 (第四十二(第四十

29、二- -四十五條)四十五條)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商品條碼商品條碼是由一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代碼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標識。零售商品代碼與條碼零售商品代碼與條碼是指以滿足零售掃描結算為主要目的,而為商品單元編制的代碼和條碼標識。非零售商品代碼與條碼非零售商品代碼與條碼是指以滿足非零售結算為目的,而為商品單元所編制的代碼和條碼標識。在流通環節中,可以對商品單元進行定價、訂購或開據發票。物流單元代碼與條碼物流單元代碼與條碼是指對物流中臨時性商品包裝單元所編制的代碼和條碼標識。位置代碼與條碼位置代碼與條碼是指對廠商的物理位置、職能部門等所編制的代碼與條碼標識。廠商識別代碼廠商

30、識別代碼是指國際通用的商品標識系統中表示廠商的惟一代碼,是商品條碼的重要組成部分。商品代碼商品代碼是指包含廠商識別代碼在內的對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單元、位置、資產及服務進行全球惟一標識的一組數字代碼。店內條碼店內條碼是指商店為便于商品在店內管理而對商品自行編制的臨時性代碼及條碼標識。 40China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則則第四十三條 商品條碼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的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同時廢止。41China南京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是南京市商品條碼的地方法規,

31、由南京市政府于2003年1月3日發布,2005年5月11日修改并施行。補充內容補充內容:南京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南京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42China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系統成員應當制定商品條碼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商品條碼管理臺帳,明確商品條碼工作的管理部門或管理人員。管理人員應當掌握條碼技術相關知識。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系統成員編制的商品條碼,應當自編制之日起7個有效工作日內到南京辦事處辦理備案手續。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系統成員不得使用印刷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條碼。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印刷企業必須具備商品條碼印刷、檢驗的設備和技術人員,方可承攬商品條碼印刷業務。 系統成員應當委托具備商品條碼印刷、檢驗的設備和

32、技術人員的印刷企業印刷商品條碼。 第三章第三章 編碼、設計和印刷編碼、設計和印刷43China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市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根據本市商品條碼工作的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逐批規定必須使用商品條碼的產(商)品目錄,報市政府批準后發布施行。 對目錄中規定的產(商)品,生產企業、供貨企業必須使用商品條碼。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經銷企業不得銷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 (一)必須使用而未使用商品條碼的; (二)不能提供系統成員證書的; (三)使用仿造、冒用或已注銷商品條碼的; (四)使用不合格商品條碼的。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商品條碼管理人員對商品條碼的檢查。第四章第四章 應用和管理應用和管理44China(1)食品類(均為預包裝食品)加工食品:調味品及干菜,食用油,乳制品及蛋,罐頭,糕點、面包,方便食品,真空包裝熟食品,糖果及休閑食品,冷凍食品,小包裝糧食,豆制品、淀粉,干果及果制品,臘、腌食品,肉松、肉脯、肉干。煙、酒:白酒,啤酒,葡萄酒,黃酒,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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