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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編民法總論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 規范的總和。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法及其經濟基礎的本質和特征的集中體現,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為規范和價值判斷準則。自愿原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中形成的, 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事法律規范調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核心內容的社 會關系。絕

2、對權,指其效力及于權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權利。相對權,指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權利。支配權,權利主體可以直接對權利客體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請求權,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抗辯權,指對抗請求權和否認他人的權利存在的權利。形成權,指權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既得權,指其實現條件已經完全具備,權利人即可行使的權利。期待權,指其實現條件尚未完全具備,權利人尚不能行使, 需要待一定條件具備時才可以行使的權利。主權利,指兩項相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而可獨立存在的權利。從權利,指兩項相關聯的的權利中依賴另一權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權利。私力救濟,指權利人自己采取各種合法

3、手段來保護其權利,包括自衛行為和自助行為。公力救濟,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由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予以保護。民事權利,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護的利益范圍或者得為某種行為的以實現其 利益的可能性。民事義務,義務人在權利限定的范圍內應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法律約束。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民事責任,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22.民事法律事實,由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終止的客觀現象。_23.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24.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

4、行為取得民事權利與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25.民事責任能力,對民事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26.監護,是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27.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_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2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 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29.住所,指民事主體活動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場所。30.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31.法人的機關,是指根據法律或法人章程

5、的規定,對內管理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個人或集體。32.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_33.法人的變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續期間內,法人在組織機構、性質、活動范圍、財產或者 名稱、住所、隸屬關系等重要事項上發生的變動。34.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滅時,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依據其職權清理并消滅法人的全 部財產關系。35.非法人組織,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36.合伙,二人以上為共同的經濟目的,按照共同協議組成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營利性聯合體。37.退伙,是指合伙人與其他合伙人脫離合伙關系,喪失合伙人資格的行為。38

6、.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資格的行為。39.物,是指存在于人體之外,能夠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滿足人類某種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質對象。40.動產,是指能在空間上移動而不會損害其經濟價值的物。41.不動產,是指在空間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影響其經濟價值的物。42.貨幣,是物的一種,是可以用票面金額來表現其價值的一種特殊的物。43.有價證券,是設立并證明某種財產權的書面憑證,是物的一種。44.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45.公司債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46.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

7、承運人接受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47.倉單,是指保管人向存貨人開具的證明保管物已經入庫的有價證券。48.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屬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49.種類物,是具有共同的屬性,可以用品種、規格和度量衡加以計算的物。50.可分物,是指進行實物分割而不改變其經濟用途和價值的物。51.不可分物,是指經實物分割后,將使該物改變其原有的經濟用途降低其價值的物。52.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53.諾成法律行為,指僅以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54.實踐法律行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有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或交付標

8、的物的行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為。55.要式法律行為,是指依法律或 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 律行為。56.不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或行政 法規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當事人可自由選擇一種形式 的法律行為。57.要因行為,指行為與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結合不可分離的法律行為。58.無因行為,是指行為與其原因可以分離的法律行為。59.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將其期望發生某種法律效果的內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現于外部的 行為。i.重大誤解,指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ii.乘人之危,指一方當事人乘對

9、方處于危難之中,為牟取不正當利益, 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60.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指行為人設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成就與否決定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民事行為。6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以將來確定的到來的客觀事實作為決定法律行為效 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為。62.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根本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自始就確定的當然不能發生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民事行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 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待中止事由消除后, 再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63.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是指因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不真實,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

10、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6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是指民事行為雖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確定,只有經過特定當事人的行為,才能確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為。65.撤銷權,是指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能通過自己的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對已成立的可變更、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予以變更或撤銷的權利。66.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有被代理人直接承受行為的法律后果。67.代理權,指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并由被代理人承受其行為后果的法律資格。68.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來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權的行為,或來源于法律的規定以及有關機關的指定。69.復代

11、理(再代理),是指代理人為了實施代理權限內的全部或部分行為,以自己的名義選定他人擔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該他人稱為復代理人, 其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70.代理證書,又稱授權委托書,是委托授權行為的書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證 明代理人之代理權并表明其權限范圍的證書。71.濫用代理權,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權違背代理的宗旨而實施有損被代理利益的行為。72.無權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權限的當事人所實施的代理行為。73.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和理由,善意第三人與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可發生與有權代理相

12、同的法律結果。74.時效,是指一定事實狀態持續存在一定的時間后即發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75.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于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請求,就喪失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的法律制度。76.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屆滿后,權利歸于消滅。_77.一般訴訟時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統一規定的適用于法律沒有另外特別規定的各種民事 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78.特別訴訟時效,是指由民法或者單行法特別規定的適用于法律特別規定的民事關系的訴 訟時效。79.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 6 個月內,因發生法定的事由使權利人80.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

13、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進行的訴 訟時效期間全歸無效,待時效期間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81.期限,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中止的時間。第二編人身權1.人身權,是民事主體基于其人格或身份依法享有的對其人格權利或者身份權利的排他支 配權。2.人格權,指民事主體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其獨立人格所必需的權利。3.身份權,指民事主體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為客體的權利。4.具體人格權,指權利主體依法享有的,以各種具體人格利益為客體的人格權。5.一般人格權,指權利主體依法享有的、以人格獨立、人格尊嚴等一般人格利益為客體的

14、 人格權。6.生命權,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生命利益為客體的人格權。7.健康權,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揮為內容的人格權。8.身體權,是自然人維護其身體完整并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身體組織的人格權。9.姓名權,是自然人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_10.名稱權,指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轉讓自己的名稱并排_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種人格權。11.肖像權,自然人對其肖像所體現的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依法享有的排他支配權。12.名譽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以其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為客體的人格權。_13.隱私權,指自然人享有的個人生活秘

15、密、私人行為自由和私有領域安寧不受非法干擾的一種獨立人格權。14.配偶權,是基于合法婚姻關系而在夫妻雙方之間發生的,以配偶的身份利益為客體并由夫妻平等專屬享有的身份權。15.親權,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對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財產方面進行管教和保護的權利義務。16.榮譽權,指民事主體對自己的榮譽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權利。第三編物權1.物權,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權利。2.物權法定原則,指物權的種類及內容等均有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創設新物權或變更物權的法定內容。3.物權公示原則,指當事人必須以法定的公示方式展現物權變動的事實,否則,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4.公信原則,就是依

16、法定的方法進行公示的物權,具有使社會一般人信賴其正確的效力,_即使公示的物權狀況與真實的權利不符,法律對信賴公示的善意第三人從公示的物權人處取得的權利仍予以保護。5.預告登記,是指為保全一項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為目的的債權請求權而作的提前的 登記。6.指示交付,指當標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將對該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給受讓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物的實際交付。7.簡易交付,指動產物權的受讓人已因其他關系先行占有了標的物,而后雙方又達成了物權變動的合意,因而不必再行交付,物權變動自合同生效時發生。8.占有改定,指出讓動產時,出讓人仍有必要繼續占有該項動產的,可以與受讓人另行約定由其實際占有該動

17、產而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以代替實際交付的情形。9.所有權,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自己財產以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方式 進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10.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指多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擁有的一棟區分所有建筑物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筑物專有部分所享有的專有所有權和對共用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權的總稱。11.先占,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與他人占有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事實。12.善意取得,指無處分權人將其占有的他人動產或登記在其名下的他人的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時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不得追奪的法律制度。13.拾得遺失物,指發現他人遺失物并

18、予以占有的事實。14.發現埋藏物,指發現埋藏物的所在并予以占有的事實行為。15.添附,指不同所有人之物結合、混合在一起或者不同人的勞力和物結合在一起而形成一 種新物的法律狀態。16.附合,指不同所有人之物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物。17.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動產互相混雜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物。18.加工,指對他人的動產進行制作、改造,使之形成一種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物。19.共有,指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對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的法律狀態。20.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 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21.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據某種共同關系而對某

19、項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22.相鄰關系,指相互毗鄰或鄰近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 因相互間依法給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23.用益物權,指一定范圍內的使用、收益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設立的定限物權。_24.土地承包經營權,指農業生產經營者為種植、養殖、畜牧等農業目的對其依法承包的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25.建設用地使用權,指土地使用權人為營造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有土地的權 禾 U。26.宅基地使用權,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筑住宅及其附屬設 施,供居住使用權利。

20、27.地役權,指為了自己的不動產使用的便利和效益,按照合同約定而使用他人不動產的權禾 U。28.擔保物權,是以確保特定債權的實現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定限物權。29.抵押權,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而供作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予以變價并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30.最高額抵押,指在預定的最高額限度內,為擔保將來一定期間內連續性交易所生債權的 清償而設定的抵押。31.共同抵押,指為了擔保同一債權,而于數個不同財產上設定抵押權的情形。32.浮動抵押,指企業的并不固定的全部財產或者部分財產為標的設定的抵押。_33.財團

21、抵押,指以企業固定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所構成的財團為標的物而設定的抵押。34.質權,指債權人于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牛約定的情形時,_得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轉移占有或者經登記而供作擔保的動產或權利之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35.留置權,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對其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予以置留并就其變價優先受償的權利。36.占有,指占有人對于物有控制和支配的管領力的事實狀態。37.自力(占有)防御權,指占有人對侵奪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為,得以自己的力量防衛的權利。38.自力取回權,指占有人在占有物被侵奪后,有權立即以自力取回占有物而恢復占有的權禾 U。第四編債法總論1.債,

22、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2.債權,是債權人享有的要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3.單一之債,債權主體一方和債務主體一方都僅為一人的債。4.多數人之債,指債權主體和債務主體至少有一方為二人以上的債。5.按份之債,指債的多數當事人一方互相各自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或者分擔義務的 債。6.連帶之債,指多數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權請求對方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多數債務 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履行全部債務的債。7.不真正連帶債務,指多個債務人基于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對債權人負同一內容的給付義 務,各債務人均須負全部履行義務,并因債務人之一的全部履行而

23、使債務全部消失的 債。8.種類物之債,指以種類物為標的物的債。9.特定物之債,指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債。10. 簡單之債,指債的履行標的只有一種,當事人只能按照該種標的履行的債。_11. 選擇之債,指債的履行標的有數種,當事人須從中選擇一種來履行的債。12. 債的履行,指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全面地適當地履行自己所負擔 的義務。13. 全面履行原則,指債務人應嚴格按照債的既定內容履行而不得擅自變更。14. 情事變更原則,指合同履行中出現意外情況使當初訂立合同的基礎喪失,若繼續履行_顯失公平,法官可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15. 協作履行原則,指債的雙方當事人不僅應當履行

24、自己的義務,而且還應當協助對方履 行義務。16. 經濟合理原則,指在債的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講究經濟效益,維護對方的利益。17.債的適當履行,指適當的履行主體以適當的標的,在適當期限、地點依適當的方式履 行債。18.債的不履行,指債務人完全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19.履行不能,指債務人不能履行其義務。20.拒絕履行,指債務人能夠履行而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21.遲延履行,指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債務人能履行債務而未履行債務。22.加害履行,指債務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債權人受到履行利益意外的損害。23.債的保全,指債權人為確保其債權的實現,而防止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的一種手段。_24.債權

25、人的代位權,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于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_債權實現時,得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的權利。25.債權人的撤銷權,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實現的行為,得以請求法院予 以撤銷的權利。26.債的擔保,指法律為確保特定債權人利益的實現而特別規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 特定財產保障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制度。27.保證,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做保證人擔保債務人履行債的制度。28.共同保證,指數人共同擔保同一債務人的同一債務履行而為的保證。29.最高額保證,指保證人于最高債權限度額內對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不特定債權所為的 保證。30.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為確保合同

26、的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另一方的 一定款項。31.債的轉移,指在債的內容和客體保持不變的情形下,債的主體發生變更。32.債權讓與,指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的協議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33.債務承擔,指在維持債的內容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債務人的債務轉移于新債務人承擔。34.債的概括承受,指債的主體一方將其債權債務一并轉移給第三人。35.債的消滅,指債的當事人雙方間的權利義務于客觀上已不復存在。36.清償,指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37.清償抵充,指對于同一債權人負擔數宗種類相同債務,而清償人所提出的給付又不足 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決定其清償沖抵何宗債務的行為。38.抵

27、銷,指當事人雙方互相負有同種類的給付,將兩項債務相互沖抵,使其相互在對等 額內消滅。39.提存,指債務人于債務已屆履行期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_的行為。40.免除,指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而使債務消滅的意思表示。41.混同,指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而使債的關系消滅的事實。第五編債法分論42.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43.有名合同,指法律對其專門設有規范,并賦予名稱的合同。44.無名合同,指法律尚未對其專設規范,也未賦予名稱的合同。45.單務合同,指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負擔給付義務的合同。46.完全雙務合同,指當事人雙方互負給付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

28、47.不完全雙務合同,指雙方都負擔給付義務,但雙方負擔的給付義務并非對待給付。_48.有償合同,指一方當事人負擔給付義務,對方當事人需支付相應對價的合同。_49.無償合同,指一方當事人負擔給付義務,對方當事人無需支付對價的合同。_50.諾成合同,指當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_51.實踐合同,指除當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52.要式合同,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應當或者必須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_53.不要式合同,指法律、行政法規尚未對其形式作特別要求的合同。54.主合同,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_55.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存在

29、為存在前提的合同。56.利己合同,指合同當事人為自己約定并享受利益的合同。57.利他合同,指當事人為第三人設定了合同權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_58.預約合同,指約定將來訂立特定合同的合同。59.本合同,指履行預約合同而訂立的特定合同。60.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61.要約徼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62.要約的撤冋,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以后,要約生效以前,取消要約。_63.要約的撤銷,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以后,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于消_失。64.要約失效,指要約喪失法律拘束力。65.承諾,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66.締約過失責任,指在合同

30、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負擔的先合 同義務致另一方遭受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67.雙務合同履行抗辯權,是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 權,暫時拒絕履行其給付義務的權利。68.同時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再無先后履行順序時,一方在他方為對待給付 以前或者他方對待給付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履行自己負擔的相應給付義務的權禾 U。69.先履行抗辯權,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合同 義務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自己相應的合同義務的權利。70.不安抗辯權,指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有

31、經營情況嚴重惡_化,轉移財產或者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終止履行自己義務的權利。71.合同的變更,指合同的內容和主體發生變化。72.合同解除,指合同生效以后,因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或者當事人一方行事解除權或_裁判機關根據一方當事人的請求作出裁決而使合同關系自始消失或向將來消滅的制度。73.違約責任,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責任。74.預期違約,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 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面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75.違約金,指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后作岀的獨立

32、于履行行為以外的_給付。76.免責事由,指違約的當事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77.一般法定免責事由,指法律規定的在所有的合同類型中都可以發揮免除違約方責任承擔的事由。78.特別法定免責事由,指法律規定的僅在特定合同類型中可以免除違約方責任承擔的事 由。79.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80.無因管理,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_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第六編 繼承權1. 繼承, 指將自然人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死者所立遺囑的制定或者根據法 律的規定轉歸所有權取得該項財產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2.法定繼承,指繼承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而 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3.代位繼承,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由被繼承人死亡子女繼承的 遺產份額,由被繼承人死亡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繼承的法律制度。4.轉繼承,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應由該繼承人繼承的遺 產份額,轉由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的法律制度。5.遺囑繼承, 指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 式。6.遺贈,指自然人以遺囑的方式將其個人合法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 外的人,并于其死亡后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7.遺贈扶養協議,指遺贈人與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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