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資格認定之司法實踐辨析_第1頁
股東資格認定之司法實踐辨析_第2頁
股東資格認定之司法實踐辨析_第3頁
股東資格認定之司法實踐辨析_第4頁
股東資格認定之司法實踐辨析_第5頁
免費預覽已結束,剩余1頁可下載查看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    股東資格認定之司法實踐辨析    【內容摘要】對于股東資格認定來講,當前,根據相關法律和理論,還不能形成系統認定標準。而在實際司法實踐中,必須維護其與我國立法的一致性,保持法律的權威性。唯有如此,才能進一步保障隱名股東的合法利益,使我們國家的市場經濟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鑒于此,隱名股東資格認定司法實踐的相關研究顯得尤其重要,筆者嘗試對隱名股東資格認定從司法角度進行專門的研究。【關 鍵 詞】隱名股東;資格認定;司法實踐;辨析:d922.291.91 :a :2095-4379-(2020)14-0159-02作 者 簡 介:蘇東東(1988-),

2、男,江蘇南通人,法律碩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學。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公司已成為市場經濟中舉足輕重的經濟主體。在國際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我們必須深刻認識到市場經濟的兩面性,即其不僅可以使經濟獲得更好的發展,還可以使經濟失靈。所以,如何加強投融資行為的規范性,我們必須對此進行深度研究。隱名投資這種投資方式與顯名傳統投資有很大的差異。由公司引發的訴訟日益增多,筆者在審理股東確權糾紛等股東權益糾紛時,往往需要解決的最根本的問題是股東身份的認定。以往,公司法對這種投資行為沒有進行規范,所以出現了法律空白。但是2010年12月6日通過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和2017年9月1日頒布實施的公司法司法解釋(四

3、)均未對隱名投資人的股東資格認定標準給與清晰的界定。由于部分股東出資行為的不規范、工商部門監管不力等原因,審判實踐中大量出現隱名股東身份認定的難題。因此,如何認定股東身份,保護股東合法權益已成為司法實踐中最重要的課題之一。一、問題的提出本文通過筆者辦理的一個案件來分析這個問題。原告甲與被告乙原為夫妻,后于1997年協議離婚。2000年被告丙公司注冊成立,注冊資金50萬元,公司章程載明股東為原告甲與被告乙,甲出資10萬元,乙出資40萬元,乙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后丙公司在2003年至2010年期間對經營范圍和經營期限進行了四次變更,相關公司章程也相應修訂。2015年,甲作為出讓方,乙作為受讓方

4、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將甲的股權作價10萬轉讓給乙,當日,公司做出股東會決議同意以上股權轉讓,轉讓后乙擁有丙公司全部股權。甲知曉后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轉讓行為不成立。審理中原被告均承認轉讓協議上甲簽字系乙冒充。但乙稱從公司成立至今公司所有文件上甲簽字均為乙所簽。本案中,本院認為雖然丙公司所有文件甲簽字均為乙代簽,但結合雙方長期以來的實踐情況分析,甲與乙有共同成立公司的合意,且一直以來對成立的丙公司是知情的,并積極參與公司的管理中,對于之前的簽字可視為授權乙所欠,但最后的股權轉讓甲并未同意,因此本院支持了原告訴請。本案上訴至中院,最終維持原判。本案中,從形式要件上看,在工商登記及公司章程中,甲均為

5、被告丙公司的股東,實質要件上,甲有與乙共同成立丙公司的意思表示且積極參與了公司的管理,故本院最終認定了甲的股東資格。乙辯稱其系隱名股東,只是借用甲名義注冊成立紗布公司顯然依據不足。那么,實務中,如何認定隱名股東的資格,這正是本文要分析的問題。二、隱名股東的由來我國公司法沒有對隱名股東進行規定,僅在公司法司法解釋中規定以出資作為認定股權歸屬的標準。首先來了解何謂隱名股東。所謂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避法律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是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與此對應,顯名股東也稱掛名股東是指記載于工商登記資料上而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當實際投資

6、人與公司股東名冊記載或者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不一致時,就會產生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的問題。當隱名股東要求確認其實際股東身份時,便會產生糾紛。審判實踐中,隱名股東的現象大量存在,由于我國現階段法律未對這一現象做出進一步規定時,對隱名股東是否具有股東資格的認定時,給審理案件帶來了一定的難度。三、股東資格認定之審判實踐分析由于公司法對股東資格的確認沒有明確規定,致使理論界和審判實踐中對股東資格的確認產生了不同的學說,主要包括形式主義、實質主義及折中主義。形式主義又稱外觀主義,認為應當以公司對外公示的材料作為確認股東資格的認定標準,主要反映在工商登記、股東名冊及公司章程中,只要以上有記錄為股東的,即為公司

7、股東,反之,則不具有股東資格。實質主義又稱意思主義,主張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主要以出資作為判斷標準。折中主義又稱區分主義,其主張內外有別,區分對待。在處理內部關系,即確定公司內部股東權利義務關系時,以實質主義為準,探究真實意思表示,在處理外部關系,即主要是公司與債權人的權利義務時,以外觀主義為準。審判實踐中,各類股權確認糾紛紛繁復雜,僅以外觀主義雖簡單高效,但往往不能保護實際出資人的合法權益,違背公平的原則;僅以出資判斷,在遇到當事人使用過橋出資的方式和認繳出資時,往往難以認定實際出資人,造成認定上的難度。筆者傾向于折中主義,但在處理內部股東之間權利義務即認定股東資格的標準上,總結出了以

8、下經驗予以分析說明。筆者認為,確認隱名股東資格的條件主要有:1.出資或者認繳出資。這種出資應當以成為公司股東,實際享有股東權利為目的,而不是基于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之間的借貸關系。2.簽署公司章程等文件,在公司章程上登記為股東。3.實際行使股東權利,包括股東分紅權等權利。4.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以上具體行為在公司實際運作中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因此,不需要滿足全部條件,只要滿足條件之一,就可以在個案中發揮輔助性的認定作用。另外,在說明判決理由時,將其他救濟方式及法律后果告知當事人,督促當事人補辦有關手續;在尊重當事人合意的同時,要優先確認工商登記等形式化證據,努力避免司法判決與行政決定的沖突,積極

9、回應中小企業日益增長的法制需求,爭取使大量的矛盾糾紛消化在訴訟之外,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保駕護航。四、小結在筆者遇到了隱名股東資格認定相關的案件中,由于判定標準的差異,從而導致司法人員在公共決策上的不同。筆者在研究了大量案件之后,逐漸認識到了隱名股東資格認定統一標準的重要性,對于有關法律,必須進一步進行完善。所以,必須從司法實踐上減少“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所以,對于法院而言,應當為隱名股東資格認定提供適合的司法解釋,從而為案件的判決提供統一標準的法律依據。與此同時,對于立法人員而言,需要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并且可以增加一些相關規范,這樣可以更好地處理好隱名股東資格認定的司法問題,從而增強法律的公平公正性,更好地為市場經濟中的各個企業所服務。參考文獻:1扈家瑜.隱名股東資格認定及其責任承擔j.湖南人文科技學院學報,2011(1):55-58.2燕欣.論隱名股東的權利及其資格認定d.東南大學,2015.3侯瀟敏.現代公司法制度下隱名股東的資格認定j.大眾商務,2009(007):209-209.4畢文軒.隱名股東資格司法認定標準循名責實:判例、學理與總結j.區域金融研究,2017.5唐婷婷.完善我國隱名股東資格認定制度的研究d.安徽大學,2014.6王榮,吳碧虹.有限責任公司隱名股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