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IC卡業務及技術應用規范(征求意見稿) 第4部分 業務規則規范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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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T/T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發布201x-xx-xx實施201x-xx-xx發布城市公共交通IC卡業務及技術應用規范(征求意見稿)第4部分:業務規則規范 The Application Standards of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of City Public Transportation IC Card Part :Business Rules SpecificationJT/T xxxxxxxxxJT中華人民共和國xx標準ICS xxxxxxX xx備案號:VII目 次前 言V引 言VII1 范圍12 術語和定義13 機構管理23.

2、1 入網機構申請23.2 入網機構的分類53.3 入網機構的權利和義務63.4 資格變更及退出83.5 申請費用94 發卡業務規則94.1 概述94.2 基本要求104.3 發卡要求114.4 交易要求115 收單業務規則125.1 概述125.2 基本要求135.3 交易終端135.4 BIN表和路由表更新145.5 交易要求145.6 交易憑證155.7 清算要求165.8 風險管理要求165.9 客戶服務166 業務處理166.1 概述166.2 交易種類176.3 交易處理177 資金清算197.1 概述197.2 基本要求197.3 清算流程207.4 資金劃撥227.5 節假日處理

3、228 差錯及爭議處理228.1 概述228.2 差錯交易類型228.3 差錯處理流程229 參考文獻24前 言城市公共交通IC卡業務及技術應用規范分為8個部分: 第1部分:總則; 第2部分:公共交通IC卡技術要求; 第3部分:公共交通IC卡讀寫終端技術要求; 第4部分:業務規則規范; 第5部分:信息技術接口規范; 第6部分:通訊報文接口規范; 第7部分:安全規范(密鑰系統); 第8部分:檢測規范。本部分為規范的第4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提出。本部分主要起草單位:。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本部分為首次發布。引 言本部分為城市公共交

4、通IC卡業務及技術應用規范的第4部分,與規范的第1部分、第2部分、第3部分、第5部分、第6部、第7部分和第8部分一起構成城市公共交通IC卡業務及技術應用規范。JT/T xxxxxxxxx城市公共交通IC卡業務及技術應用規范第4部分:業務規則規范1 范圍為促進交通IC卡業務的發展,加強全國各交通行業發卡機構的合作以及與各行業方、金融機構的合作,實現交通IC卡在全國范圍內的聯網通用以及與金融IC卡的互聯互通,特制定本規范。本部分適用于開展基于城市公共交通IC卡應用的地區、發卡機構以及收單機構。主要包括機構管理、發卡業務規則、收單業務規則、業務處理、資金清算、差錯及爭議處理等6個部分。2 術語和定義

5、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本部分。2.1查詢查詢指持卡人通過終端進行相關賬戶余額查詢的過程。2.2差錯交易:差錯交易是指由于機具、通信線路、系統處理及終端操作等原因引起,需要進行賬務調整的交易。2.3入網機構:入網機構是經交通運輸部批準,發行交通IC卡或辦理交通IC卡業務的機構或其他組織。2.4電子化憑證電子化憑證是符合城市公共交通IC卡業務及技術應用規范和相關安全規范、記錄有效交易的數字化憑證信息,是傳統紙質交易憑證的數字化形式。2.5發卡機構發卡機構是指通過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開展交通IC卡發卡業務的機構或組織。2.6聯名卡聯名卡是由發卡機構與其他特種發卡機構共同發行,卡片正面應印有參與發卡

6、的機構名稱,發卡機構負責賬戶管理的卡片。2.7清分清分是指對交易數據進行分類匯總并依據機構和交易類型計算結算金額的過程。2.8清算清算是指根據清分結果對交易數據進行凈額軋差和提交并完成資金劃撥的全過程。2.9清算數據清算數據是指清分后用于資金劃撥和對賬的交易數據。2.10收單機構收單機構是指通過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開展交通IC卡收單業務的機構2.11IC卡 Integrated Circuit Card全稱集成電路卡,指內部封存一個或多個集成電路用于執行處理和存儲功能的卡片。2.12交通IC卡交通IC卡是指依據城市公共交通IC卡業務及技術應用規范發行的IC卡。2.13卡片行為分析卡片行為

7、分析包括上次交易行為、卡片是否新卡、脫機交易計數和累計金額。2.14終端風險管理終端風險管理可包括終端異常文件檢查、最低限額檢查、隨機交易選擇、終端頻度檢查、新卡檢查。2.15非指定賬戶圈存是指持卡人通過圈存終端主動發起,將任一借記卡中資金劃入電子現金的交易。2.16交易成功率 成功交易筆數占總交易筆數的百分比。2.17明細查詢是指持卡人通過交通IC卡受理終端查詢電子現金中交易明細記錄信息的交易。2.18現金充值是指持卡人通過現金充值終端,將現金存入電子現金的交易。2.19余額查詢是指持卡人通過交通IC卡受理終端查詢電子現金中余額信息的交易。2.20自動圈存是指發卡機構根據持卡人預先協議,在處

8、理電子現金聯機交易時,對符合條件的直接通過返回腳本方式將電子現金余額進行更新的交易。2.21協議收單機構協議收單機構指由收單機構擔保/舉薦,并通過收單機構的統一處理網絡或系統間接加入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開展交通IC卡收單業務的機構。3 機構管理3.1 入網機構申請任何符合本管理規則中所述入網機構資格申請條件的交通IC卡業務經營機構或組織,可以根據本規則相關條款的規定,選擇適當的機構資格類型,申請成為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的入網機構。3.1.1 申請程序3.1.1.1 提出申請申請機構可以根據自身經營情況及業務開展條件,選擇一種適合自己的機構類別提出相應的資格申請。申請入網機構資格時,

9、申請機構應具體說明本機構擬開辦的交通IC卡業務類型(一項或多項)以及所申請業務的經營區域等。只要申請機構符合申請條件,并被認定能夠履行適用于該種入網機構資格的職責和義務,交通運輸部可以接受申請機構成為該類型的入網機構。發卡機構由交通運輸部對申請機構進行評審后,結合機構所申請的機構類別及業務種類確定。入網機構可以根據交通運輸部所核準的機構類別及業務類別,經交通運輸部授權開展相應的交通IC卡業務。3.1.1.2 審查步驟交通運輸部在接到申請后,對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書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評估。交通運輸部向申請機構發出批準通知,并以適當方式對新增的入網機構信息予以公告。對于通過交通運輸部批準的收

10、單機構的申請,交通運輸部與收單機構簽訂入網協議書,并給予6個月的業務觀察期,業務觀察期滿后,將視申請機構業務開展情況決定是否正式給予收單機構資格.申請機構必須同意并且通過所呈送的申請文件承諾,遵守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的機構管理規則、技術標準及業務規范、以及其他公開政策中要求的開展交通IC卡業務的所有適用條款。入網機構需要延展其交通IC卡業務范圍時,無論是業務種類的拓展或是業務區域的延伸,均應向交通運輸部提出書面申請,并應事先取得業務擬開辦地相關監管機構的業務開辦資格許可。3.1.2 申請材料申請時需提交的相關材料或信息包括:A擬申請的機構資格類別、擬開辦的業務種類及其區域,合法經營交通I

11、C卡業務的批復、注冊或證明文件(復印件);B經核準的交通IC卡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及章程;C機構基本情況介紹,包括:基礎類信息:成立年限、主營業務、資本金規模、資產負債情況、盈利能力等;組織類信息:機構類型、注冊地、機構組織架構、機構的設置、交通IC卡業務主要負責人的工作經歷、交通IC卡業務人員配置情況等;技術類信息:卡業務處理系統架構、網絡結構、容量規劃、系統備份及恢復能力、發卡/收單安全控制技術手段或系統建設情況等;D從事發卡業務的機構應提供卡片類信息:產品種類、功能,未來3年內發卡量、交易量計劃等。E.近一至三年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F.入網機構間接接入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的,應提供

12、與接入機構關于接入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的有關協議。采用第三方數據處理/系統接入服務機構的,應明確對第三方數據處理機構的業務處理委托范圍,并按交通運輸部的要求提供該機構的機構注冊文件(復印件)、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等基本信息。G交通運輸部要求的其他材料。3.1.3 審核與評估交通運輸部將獨立判斷一個申請機構是否滿足以下要求:A.符合申請機構資格的條件;B.正在參與或計劃參與任何只有成為入網機構才可實施的交通IC卡業務活動;C.申請機構擬開辦的交通IC卡業務計劃與交通運輸部的市場拓展目標一致,對交通IC卡業務的推廣有持續的積極的意義;D.申請機構承諾其擬開展的所有交通IC卡業務活動將依據城市公

13、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入網機構管理政策、業務規范、技術標準、管理規則等章程和規則進行。E.該申請機構已建立了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信用風險監控和商戶風險監控等謹慎管理政策;交通運輸部將從申請機構的業務開辦基礎、信用風險狀況、技術支持能力等方面對申請機構是否符合上述要求進行審核、評估。3.1.3.1 業務開辦基礎交通運輸部將從申請機構的業務開辦資格、業務開辦能力與實力、相關的業務管理辦法和制度建設以及對各類業務風險的控管措施等方面,對申請機構的業務開辦基礎進行評價。3.1.3.2 信用風險狀況交通運輸部通過統一的入網機構信用風險評價標準,評估入網機構的業務開辦風險狀況。3.1.3.3 信用風險評級不同

14、風險等級的機構在成為入網機構后、開展業務前,須按照交通運輸部的相關規定提供風險控制保證。3.1.3.4 風險等級標準入網機構開展業務的同時,應達到相應交通運輸部規定的信用風險等級標準。對于低于相應等級標準的入網機構,欲申請開辦該項業務時,必須提供交通運輸部要求的擔保及其他風險防范措施。3.1.3.5 風險備付金的繳納、調整及解除風險備付金的繳納,入網機構在開展首項交通IC卡業務前,交通運輸部將根據其風險等級和擬開辦的業務類別,確定其應當繳納的風險備付金(最低不少于X萬元人民幣)和質押擔保資金的數量(最低不少于X萬元人民幣)。風險備付金的調整業務開展六個月后,根據入網機構交通IC卡交易實際情況,

15、交通運輸部可調整或解除其備付金。3.1.4 批準及公告對于通過交通運輸部規定審批程序的申請機構,交通運輸部將向其分配機構代碼和BIN號,出具同意該機構加入交通運輸部的書面通知,并予以公告。對于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機構,交通運輸部將書面通知該機構提出整改意見。申請機構已提交的申請材料不予退回。交通運輸部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3.1.5 入網機構資格管理3.1.5.1 入網機構資格獲得成功申請到的入網機構,在取得機構資格后須盡快執行隨后生效的適合其機構類別的業務發展計劃。入網機構在取得機構資格的一年內,必須開展至少一項經核準的交通IC卡業務項目,否則,該機構的資格將自動取消。申請開辦發行交通IC卡業務的

16、入網機構須在取得BIN號的一年內啟用該BIN號,逾期交通運輸部將向其收回已分配的BIN號。入網機構停止某項經核準的交通IC卡業務時,應提前3個月通知交通運輸部。如入網機構在停止某項交通IC卡業務后一年內未再開展此項業務,入網機構將自動喪失開辦該項交通IC卡業務的資格。入網機構在延展業務種類或是業務區域前,應向交通運輸部提出書面申請,并事先取得業務開辦當地相關監管機構的業務開辦資格許可。3.1.5.2 入網機構資格整改若入網機構在許可業務的開辦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通運輸部有權要求其限期整改,并采取的處罰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報批評、發送警告函、提高風險備用金、罰款、收回業務許可乃至取消入網

17、機構資格等。A.成為入網機構后經營區域由一個擴大到兩個以上(含)地區,但沒有按本規則要求進行申請并補交入網費用的;B.不執行統一的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業務規范、技術標準或違反相關管理規則的;C.未及時履行投訴處理、差錯處理義務,不配合其他入網機構及時進行資金清算和差錯處理的;D.不開放或僅部分開放交通IC卡跨域業務,或終端機具維護不及時,影響交通IC卡受理并遭到入網機構或持卡人等多次投訴的;E.因自身原因造成客戶投訴而影響交通IC卡品牌聲譽的;F.泄漏其他入網機構商業秘密或持卡人信息資料的;G.未能及時繳納規定的清算風險備付金以及交通運輸部要求提供的相應業務或擔保的;H.入網機構因管理不

18、善給其它入網機構和/或交通運輸部造成嚴重影響和損失的。入網機構因上述情況給交通運輸部及其他入網機構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1.6 入網機構業務擴展如果入網機構希望在其已獲準開辦的交通IC卡業務區域之外開展交通IC卡業務,或在已核準開辦的交通IC卡業務之外增加其他交通IC卡業務類別,它可以向交通運輸部申請擴展其業務范圍和區域。入網機構在申請擴展跨域業務范圍時(含業務種類、業務開辦區域),需向交通運輸部提出書面申請,并事先取得本機構在業務擬開辦地的該業務的合法經營資格。3.2 入網機構的分類入網機構主要分為發卡機構、收單機構、協議收單機構、特種卡片發行機構等類別。3.2.1

19、 發卡機構發卡機構是指通過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開展交通IC卡發卡業務的機構或組織。3.2.2 收單機構收單機構是指通過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開展交通IC卡收單業務的機構 收單機構應符合本規則要求,提供交通IC卡扣款服務,發展、維護交通IC卡收單商戶。開展交通IC卡收單業務的機構必須申請成為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的收單機構。3.2.2.1 申請收單機構應具備的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收單機構法人;有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有

20、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3.2.2.2 收單機構的分類根據收單機構覆蓋的經營地域的不同,可分為地方性、區域性、全國性收單機構; A.地方性收單機構是指僅可以在該機構注冊地當地開展收單業務的法人組織或機構。B.區域性收單機構是指可以在該機構注冊地所屬省級區域內(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開展收單業務的法人組織或機構。C.全國性收單機構是指可在該機構注冊地所屬全國范圍內開展收單業務的法人組織或機構。3.2.2.3 收單機構應遵循的原則收單機構開展收單業務,應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保障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持卡人及受理網點的合法權益,遵循下列原則:平等自愿、公平競爭、誠信經營;安全高效、資源共享、

21、合作共贏;防范風險,保護銀行卡賬戶和交易信息安全;自覺維護收單市場秩序,不損害其他參與主體合法權益。 3.2.3 協議收單機構協議收單機構指由收單機構擔保/舉薦,并通過收單機構的統一處理網絡或系統間接加入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開展交通IC卡收單業務的機構。收單機構可依據其判斷,與當地提交了完整的申請材料、業務開辦能力或條件不低于收單機構標準的收單業務合作申請機構簽訂特別的收單業務許可協議,以業務特許的形式允許開辦交通IC卡收單業務。A.根據協議收單合作機構的業務開辦需要,經申請,交通運輸部可為其處理系統接入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分配機構代碼等業務處理系統識別代碼。B.協議收單合作機構應

22、在交通運輸部許可的業務區域內,按照相應的業務規范及技術標準正確使用所分配的業務處理系統識別代碼。擅自更改代碼用途經交通運輸部指出后仍拒不糾正的,交通運輸部有權采取收回代碼、收取違規罰金乃至取消該機構業務特許資格等處罰措施。3.2.4 特種卡片發行機構符合本規則規定的條件并直接參與或計劃直接參與交通運輸部預付卡、紀念卡、聯名卡以及其他儲值類支付卡發卡計劃的機構,可申請成為交通運輸部的特種卡片發行機構。特種卡片發行機構應保證能夠按要求履行與發卡機構一致的權利和義務。特種卡片發行機構加入時需按規定提供清算備付金或提供質押擔保等風險控制措施。發行預付卡、紀念卡、聯名卡的特種卡片發行機構可以通過一個或多

23、個機構開展卡片的發行銷售計劃。這些機構不屬于特種卡片發行機構。3.3 入網機構的權利和義務3.3.1 發卡機構的權利和義務3.3.1.1 發卡機構的權利A.發行交通IC卡B.發展交通IC卡持卡人,承諾持卡人可使用交通IC卡的扣款和圈存等服務。C.發展受理交通IC卡的商戶,并就持卡人使用交通IC卡購買商品或服務承諾向商戶付款。D.使用所有加入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的終端機具,并受理扣費、圈存、查詢等業務。E.根據本機構的交通IC卡業務開辦需要,向交通運輸部申請并使用機構代碼、BIN號等代碼。F.通過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的差錯平臺、爭議處理平臺辦理跨區域跨業務的差錯、爭議業務。G.獲取城

24、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提供的與本機構交通IC卡業務相關的統計數據和分析報告等信息服務。I.參加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的面向入網機構的培訓、會議和交流活動。J.有權獲取交通運輸部發布的交通IC卡業務規范、技術標準和風險管理規則等文件或資料,并可對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業務規范、技術標準,適時提出合理化的制定、修訂意見和建議。L.發卡機構可與本規則規定的其他機構就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等訂立相關協議,但該協議內容不應損害交通運輸部和其他機構的合法權益。3.3.1.2 發卡機構的義務A.在交通IC卡業務開展中,執行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統一的業務規范、技術標準、風險管理規則、市場規則以及適

25、時發布的相關規定、辦法。在取得發卡機構資格起的一年內,正式開辦所申請的交通IC卡業務項目。B.在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覆蓋區域,根據本機構的交通IC卡業務范圍及區域,開放自身交通IC卡系統網絡和所有入網機具設備,受理所有符合統一規范和標準的交通IC卡,并通過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完成跨區域跨業務的交易。C.接受收單機構正常受理的由本機構所發行的交通IC卡發起的交易,按規定及時完成交通IC卡跨域業務的資金清算。D.及時結清與其他機構發生的差錯處理資金和爭議處理費用。E.按照交通運輸部的風險管理規定和要求,及時繳納清算風險備付金或提供擔保質押。F.對交易中使用的交通運輸部分配的機構代碼以及

26、所有入網使用的BIN號下的交易風險和清算承擔相關責任。G.按規定及時繳納入網費、服務費、轉接費等各項費用;H.按規定提交與交通IC卡發行、使用、受理相關的統計數據,并確保其真實性、正確性;妥善保管交通IC卡客戶的信息資料,并負有保密責任。I.按規定提供有關財務狀況及風險狀況的資料或證明文件。在交通運輸部認為必要的情況下,接受獨立的審計機構對其財務的審計。J.未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發卡機構不得以聯合發卡、代理發卡等各種形式將發卡機構標識碼和/或BIN號給非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機構使用。3.3.2 收單機構的權利和義務A.在業務經營范圍內布放受理終端,并提供交通IC卡受理服務。B.發展受理交通

27、IC卡的商戶,建立商戶信息管理系統C.為持卡人提供扣費、圈存、查詢等業務。D.通過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的差錯平臺、爭議處理平臺辦理跨區域跨業務的差錯、爭議業務。E.管理受理終端,保證上傳的終端交易記錄真實可靠F.參加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的面向收單機構的培訓、會議和交流活動。G.有權獲取交通運輸部發布的終端業務規范、技術標準和風險管理規則等文件或資料,并可對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業務規范、技術標準,適時提出合理化的制定、修訂意見和建議。H.收單機構可與本規則規定的其他機構就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等訂立相關協議,但該協議內容不應損害交通運輸部和其他機構的合法權益。I.開展收單業務的過程

28、中,執行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統一的業務規范、技術標準、風險管理規則、市場規則以及適時發布的相關規定、辦法。J.在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覆蓋區域,受理所有符合統一規范和標準的交通IC卡,并通過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完成跨區域跨業務的交易。K.收單機構應按規定及時完成交通IC卡跨域業務的資金清算。L.及時結清與其他機構發生的差錯處理資金和爭議處理費用。M.按照交通運輸部的風險管理規定和要求,及時繳納清算風險備付金或提供擔保質押。N.對交易中使用的交通運輸部分配的機構代碼以及所有入網使用的BIN號下的交易風險和清算承擔相關責任。O.按規定及時繳納服務費等各項費用;P.妥善保管交通IC卡

29、客戶的信息資料,并負有保密責任。Q.按規定提供有關財務狀況及風險狀況的資料或證明文件。在交通運輸部認為必要的情況下,接受獨立的審計機構對其財務的審計。3.3.3 協議收單機構的權利和義務協議收單機構享有特許業務項目下以協議方式確定的所有業務參與權。A.任何協議收單機構必須同意,在開始交通IC卡收單業務時遵守適用的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業務規范和技術標準,以及交通運輸部公開政策中關于交通IC卡收單業務運作管理必須執行的所有業務規則和管理要求,并承擔開展該項業務后需承擔的相關責任和義務。B.如果交通運輸部取消對協議收單機構業務開辦地區的交通IC卡收單業務實施業務特許經營,協議收單機構應在交通運

30、輸部要求的期限內停止收單業務活動。C.協議收單機構可以獲取協議范圍內開辦收單業務開辦所需的交通IC卡業務規范、技術標準、風險管理規則等文件和資料。對協議范圍外的任何交通IC卡業務、技術資料等,協議收單機構無權獲取。協議收單機構無權參與交通運輸部對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相關業務、技術規章規則的修訂工作。D.如無專門約定,協議收單機構不享有交通運輸部僅針對收單機構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業務交流、業務培訓以及業務數據分析服務等權利。3.3.4 特種卡片發行機構的權利與義務A.特種卡片發行機構享有交通運輸部所核準的預付費卡、紀念卡、聯名卡等(以下簡稱“特種支付卡”)業務項目下規定的所有業務參與權。B.

31、特種卡片發行機構可以積極參與交通運輸部的特種支付卡發卡計劃,通過本機構接受特種支付卡的扣款或圈存。C.特種卡片發行機構有責任結清其發行的所有特種支付卡發生的交易金額及相關費用,并且應維持充足的金融資產以保證其發行的特種支付卡可以被兌付。D.在業務開辦過程中,特種卡片發行機構應嚴格遵照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的相關業務、技術規范,并須遵守業務開辦地區所有適用的相關法規。E.對于特種卡片發行機構,交通運輸部可設立不同的或額外的財務要求以保證該類機構有充足的金融資產保證其發行的特種支付卡可以被兌付。 3.4 資格變更及退出3.4.1 機構資格的轉移及變更交通運輸部的入網機構不得擅自將其擁有的機構資

32、格轉讓、分配或出售,無論是通過業務出售、合并、并購、法律運作,或其他。當兩個或多個入網機構合并時,如新的組織或機構符合成為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入網機構資格條件,則在辦理有關審查核準手續后,將繼續成為交通運輸部入網機構,享有入網機構的權利,承擔入網機構的義務。當入網機構根據業務重組或整合需要,需要由其新的控股機構承接其經核準的交通IC卡業務時,如果-A.原入網機構對新機構擁有51%以上控制權,則在履行相關的審查核準手續后,新機構可以繼續成為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入網機構,享有原入網機構的權利并承擔其相應的義務;B.原入網機構對新機構的控制權在51%以下,新機構須重新申請成為城市公共交通

33、IC卡支付系統入網機構,方能繼續開展相關業務。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入網機構可根據自身的業務需要,并結合自身的風險信用等級及風險防范保障措施等,提出更換機構資格類別的申請。交通運輸部將結合申請機構風險信用狀況和以往的業務開展情況,結合其擬申請的機構資格類別,對其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決定其能否更換機構類別以及更換類別需滿足的條件。入網機構業務開展一段時間后,交通運輸部可根據入網機構的實際業務能力和風險管理狀況,提出調整入網機構類別、或調整其風險防范保障措施的建議。入網機構應及時配合交通運輸部,適時提供滿足機構管理要求的相關解決措施和方案。3.4.2 機構資格的終止入網機構資格的終止包括自愿退出、自動退

34、出和強制退出三種形式。對入網機構的退出信息及相關事項,交通運輸部將通過適當方式予以公告。3.4.2.1 自愿退出任何入網機構都有權主動放棄其在交通運輸部的入網機構資格,或放棄其已核準的一個或多個業務許可資格。入網機構資格的退出必須提前180天向交通運輸部提出書面申請,經交通運輸部審核批準后正式退出;入網機構對某一交通IC卡業務資格放棄的生效時間,必須定在交通運輸部收悉該項放棄的書面申請的至少30天后。3.4.2.2 自動退出入網機構自動退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A.入網機構的董事,股東,或其他具有法律權限的主體,投票表決或采取其他措施,要求該入網機構采取措施停止運作并且結束其業務活動,該機構資格的

35、終止將在其投票表決或采取其他措施后生效;B.對入網機構具有監管權力的政府或政府監管機構向其發出預備或終止其業務運作或營業執照的通知;或該入網機構被相關政府機構,監管機構或司法機構列入清算;C.其他各種原因而造成該入網機構破產、倒閉、停業或被其他機構兼并或收購的;D.該入網機構所有的交通IC卡業務許可資格均被終止和/或被交通運輸部收回的。3.4.2.3 強制退出入網機構強制退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A.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B.因自身行為給其他入網機構或交通運輸部造成重大損失的;C.違反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標準規范且在要求的整改限期內不能改正,包括但不限于收單機構違約自行與城市公共交通IC

36、卡支付系統其他入網機構建立連接,以低價或變相低價等不正當手段爭奪商戶影響收單市場秩序,并造成嚴重影響的;D.提供虛假申請材料,騙取入網機構資格的;存在以上所列情形之一且經多次指出拒不改正的,經交通運輸部做出決議后執行強制退出措施。3.4.3 終止機構資格的責任及義務任何類別的入網機構在其資格終止日期生效后,除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業務規范、管理規則、規程和其他公開政策中為保證該類機構有序結束其業務而規定的權利外,不再享有作為該類別機構的權利。無權要求退回有關已付款項,包括但不限于入網費、服務費等以及任何和所有本規則中規定或在交通運輸部的適用規則、規程和公開政策中規定的應付款項或其他費用。終

37、止機構的資格(以下簡稱“退出機構”)必須解決因跨域業務與其他入網機構產生的資金結算及差錯、爭議等所有遺留問題,及時支付不論是在其資格終止前或終止后產生的由該入網機構業務開展引起或產生的所有其他費用、債務、義務和其他款項。退出機構繼續負有對交通運輸部及其他入網機構信息予以保密的義務。違反本款規定或因退出對交通運輸部及其他入網機構造成損失的,交通運輸部可依法追究其責任。退出機構自交通運輸部公告其退出之日起,不得繼續從事關于交通IC卡業務。退出機構在兩年內不能再次提出加入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的申請。3.4.4 入網機構資格終止公告對已退出交通運輸部的入網機構,交通運輸部將采取適當的方式將該信息

38、予以公告。3.5 申請費用申請機構經批準成為城市公共交通IC卡支付系統入網機構,需按規定及時繳納各類管理費用。根據機構資格的性質及業務覆蓋區域的不同,交通運輸部采取不同的收費標準。4 發卡業務規則4.1 概述本章主要描述交通IC卡發卡業務基本規則、交通IC卡要求和服務標準。本章內容適用于加入城市公共交通IC卡系統網絡的發卡機構。4.2 基本要求4.2.1 發卡機構告知義務發卡機構應遵照交通運輸部相關規定。有關規定開展交通IC卡業務,并有義務告知持卡人相關權利和交通IC卡領用要求。發卡機構應妥善保管持卡人的申請資料,除當地法律另有規定外,在未明確告知持卡人并獲許可的情況下,不得泄露持卡人相關資料

39、。發卡機構應在交通IC卡領用合約上向持卡人明示,除當地法律另有規定外,持卡人卡賬戶資料不得向他人泄露。持卡人應承擔卡賬戶轉借他人、秘密資料保管不善等產生的風險。持卡人應承擔交通IC卡電子現金丟失、保管或使用不善等產生的責任。發卡機構對于卡片及其應用的更換、升級等情況,有義務及時告知持卡人到指定網點辦理。4.2.2 卡片編碼規則發卡機構發行交通IC卡,應遵循本規范。4.2.2.1 卡號組成交通IC卡卡號由三部分組成:發卡機構標識代碼(BIN)、發卡機構自定義位、校驗碼。卡號左起前六位是發卡機構標識代碼(BIN),由6位數字組成。BIN號由交通運輸部負責分配、確認和管理。卡號第七位起是發卡機構自定

40、義位,由6至12位數字組成,發卡機構自行賦值;卡號的最后一位是校驗碼,根據校驗位前的數字(含BIN)取值按Luhn方程計算得出。卡號為16至19位數字編碼,推薦發卡機構使用19位。4.2.2.2 使用要求交通IC卡正面印制的卡號應與芯片中的卡號信息一致。4.2.3 卡片有效期發卡機構應對交通IC卡電子現金設定有效期限,并在卡面印制,卡面、芯片內有效期信息保持一致。發卡機構應保證認證公鑰的有效期長于印制在卡片表面的有效期。4.2.4 卡片設計、生產及運輸交通IC卡的卡片設計須經交通運輸部審定,嚴格遵守交通運輸部相關規定。4.2.5 賬戶管理要求交通IC卡電子現金賬戶開立應遵循當地業務監管機構的要

41、求。交通IC卡電子現金賬戶不掛失,電子現金賬戶內的資金不計息,賬戶余額或額度上限由發卡機構在遵循國家相關規定的前提下自行確定。4.2.6 風險控制發卡機構應按交通運輸部的規定,做好發卡業務的風險控制。發卡機構應遵守當地業務監管機構關于反洗錢、可疑支付交易監控等相關要求,已采取的相關具體措施應報交通運輸部備案。交通IC卡在交易時應按照本規范的要求進行卡片行為分析。發卡機構不能通過對交通IC卡設置參數來禁止受理終端在交易時進行終端風險管理。發卡機構可根據自身需要對交通IC卡設置參數,但該參數設置不得影響受理終端實施收單機構的風險管理策略。對通過脫機數據認證、終端風險管理、交易額度沒有超過商戶限額的

42、脫機交易,發卡機構應對卡片批準的交易負責。脫機預授權的芯片交易,當交易進行過脫機數據認證、終端風險管理,交易的額度沒有超過終端限額時,發卡機構對卡片批準的交易負責。發卡機構應做好發卡業務的風險控制,建立分級的應急處理機制以應對密鑰泄漏、攻破等突發事件,并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和處理辦法。當發生危及交通IC卡安全體系的突發事件時,應及時報告交通運輸部。因發卡機構隱瞞或謊報而造成交通IC卡安全體系的損失,由發卡機構承擔相應責任。當發卡機構經營出現不良狀況、可能影響跨域業務資金清算或在申請破產前30天,應及時通知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下發黑名單2個工作日后,不再對進入黑名單發卡機構的卡片所發生的脫機交易

43、進行清算。4.3 發卡要求4.3.1 發卡申請發卡機構發行交通IC卡,應經交通運輸部獲得發卡業務資格,并加入城市公共交通IC卡系統成為交通運輸部入網機構。發卡機構向交通運輸部申請并獲取BIN號,按標準設計并向交通運輸部提交樣卡進行審查和檢測;樣卡經審查、檢測合格,同時按要求完成發卡系統與城市公共交通IC卡系統的接口測試,通過后方可獲得卡片入網許可。發卡機構發行新的交通IC卡產品,應于入網開通前30天書面通知交通運輸部。4.3.2 聯名卡發卡發卡機構與其他機構共同發行聯名卡時,卡片設計、生產與發行應遵守交通IC卡相關規定。發卡機構作為聯名卡的發卡主體應負責聯名卡的賬戶管理,并制定業務規則和持卡人

44、的用卡指引。交通運輸部可要求發卡機構提供聯名卡合作機構的相關信息。4.3.3 應用要求交通IC卡電子現金須使用認證中心公鑰。4.3.4 基本服務要求發卡機構應提供持卡人在有效時間內的投訴受理服務,對外公布投訴咨詢電話。發卡機構應根據持卡人關于賬務情況的查詢或調賬要求,及時完成交易核實并給予答復。發卡機構對持卡人提出補寫、更換卡片等要求,應按相關規定及時處理。發卡機構應在聯機交易完成或收到消費交易明細后及時對持卡人賬戶資金進行處理。4.3.5 交通IC卡的發卡要求4.3.5.1 基本要求發卡機構有責任確保交通IC卡的制造、個人化中心以及卡片應用都是經過交通運輸部核準的并符合交通IC卡交通運輸部的

45、要求。4.3.5.2 個人化要求交通IC卡發卡機構應自行對IC卡進行個人化或指定通過交通運輸部認證的個人化中心對IC卡進行個人化。個人化應按照本規范的相關規定。發卡機構都應對所發行的交通IC卡的功能負責。發卡機構可通過腳本處理方式更新卡片上的個人化數據。腳本處理更新卡片上的個人化數據時應遵守本規范以及相關的操作規則。發卡機構采用腳本處理更新卡片上的個人化數據時不應對交易造成不良影響。4.4 交易要求4.4.1 基本要求加入交通運輸部網絡的入網機構發生的交通IC卡跨域跨地區的交易應通過城市公共交通IC卡系統的網絡完成。發卡機構應提供7天×24小時的聯機交易服務。因系統維護、主機升級等客

46、觀原因需要暫停聯機交易服務,時間可能超過1小時的,應提前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交通運輸部。4.4.2 交易響應時間要求發卡機構應在收到聯機交易請求的20秒內向交通運輸部返回響應碼。4.4.3 系統成功率發卡機構交易月異常拒絕率不得超過所收到交易總筆數的2%。月系統成功率確保達到98%以上。4.4.4 交易支持發卡機構應支持消費交易、圈存交易。交通IC卡電子現金應支持脫機余額查詢、脫機明細查詢。發卡機構可選擇開通非指定賬戶圈存交易、現金充值交易和自動圈存交易。交通IC卡電子現金不支持取現交易。4.4.5 交易限制發卡機構應按照交通運輸部要求,對交通IC卡電子現金賬戶設定資金最高限額;發卡機構系統應拒

47、絕超過資金限額的圈存交易和現金充值交易,并返回“超出資金賬戶最高限額”和可圈存或可現金充值資金最高限額的應答信息,發卡機構判別電子現金余額是否超上限時,應以卡片上送的余額為準,而不能以發卡機構記載的余額為判別依據。4.4.6 交易憑證跨域交易所產生的電子數據或紙制及電子化憑證可以作為清算、資金劃轉、差錯調整及爭議處理的依據。記錄交易信息的電子數據或紙制及電子化憑證應自交易日起至少保留1年,當地法律有更長時限要求的,應相應延長保留時限。對于圈存類交易(自動圈存除外),發卡機構給出的交易應答信息是交易確認的主要依據。對于消費交易,終端及收單機構包含TC信息及計算TC的相關數據記錄可作為發卡機構提起

48、差錯及爭議處理的依據。4.4.7 清算要求發卡機構應依據清算責任和權利完成交通IC卡電子現金跨域交易清算,并確保賬戶清算資金充足。對賬戶頭寸不足由交通運輸部墊付完成清算的,發卡機構應對墊付的資金按每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連同當日未付本金于下一個工作日一并清算。遇節假日,違約金照計。對連續2個工作日賬戶頭寸不足的,交通運輸部將采用必要手段暫停該發卡機構交通IC卡電子現金的受理和轉接。發卡機構對收單機構上送清算數據如有疑義需調閱原始交易憑證(紙質、電子),應通過交通運輸部向收單機構索取,并承擔憑證調閱的相關費用。4.4.8 交易風險控制4.4.8.1 交通運輸部疑似偽卡交易監控發卡機構應根據

49、自身風險控制要求,對可能存在的偽卡交易情況做出判斷,并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4.4.8.2 交易損失承擔除確認收單機構或協議收單機構有欺詐行為外,對按收單業務操作規程處理,由收單機構提交并經交通運輸部轉接,取得發卡機構授權同意的交易,因交易完成所產生的風險損失由發卡機構承擔。5 收單業務規則5.1 概述本章主要描述參與交通IC卡收單業務的機構在終端機具、BIN表和路由表更新、交易要求、交易憑證、清算要求、退貨和客戶服務等方面的要求。本章內容適用于加入交通運輸部網絡的收單機構。5.2 基本要求加入交通運輸部網絡的機構發生的交通IC卡跨地區交易應通過交通運輸部網絡轉接和完成。新增的終端應符合本規

50、范。加入交通運輸部網絡的收單機構發生的交通IC卡電子現金跨地區圈存類交易和跨地區消費交易應通過交通運輸部網絡轉接和完成。應提供穩定、安全、高效的受卡環境,保證交易的真實性和正確性。對涉及交易安全方面的資料應嚴格保密。新增的POS終端應符合本規范。收單機構對發生涉及交易安全的事件應及時通知交通運輸部及發卡機構并有義務配合相關機構進行風險安全監督和檢查。收單機構應平等受理各發卡機構發行的交通IC卡。對由于破產等原因被列入交通運輸部黑名單的發卡機構所發行的卡片,收單機構應及時采取措施拒絕受理,交通運輸部下發黑名單2天后,將對進入黑名單發卡機構的卡片所發生的脫機交易(即黑名單發當日起,列入交通運輸部第

51、3個清算日及之后的所有交易)不再進行清算。5.3 交易終端5.3.1 交易終端基本要求交通運輸部交通IC卡受理交通IC卡的POS終端機具應滿足以下要求:A.所有支持交通IC卡的自助終端和POS終端應符合本規范,并應通過相關入網測試認證。B.交通IC卡的收單機構應確保終端能正確安裝認證中心的應用公鑰,并能根據交通運輸部的要求及時、安全地更換認證中心公鑰。C.交通IC卡終端應能維護應用標識列表并在交易時嘗試匹配卡上應用標識,并應能配合持卡人進行應用選擇。D.交通IC卡終端應優先選擇交通運輸部交通行業支付應用。E.交通IC卡終端應支持卡認證方法。卡認證包括靜態數據認證、動態數據認證、聯機發卡機構認證

52、。F.支持圈存交易的終端應能保存寫卡不成功且沖正不成功的圈存交易記錄,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于一年。G.受理交通IC卡電子現金交易的終端除黑名單BIN號檢查外,不應對卡片進行路由方式的判別設置。H.收單機構可根據自身風險管理策略對受理終端進行交易處理方式的設置,但該設置應不影響交通IC卡電子現金交易的正常完成和發卡機構相關風險控制要求的實施。5.3.2 圈存終端要求實現交通IC卡電子現金充值交易的終端機具應滿足以下要求:A.能夠完整讀取并上送交通IC卡的相關信息;B.自助終端上的交易操作畫面應保持連續性,操作畫面切換的間歇時間不應超過45秒;C.自助終端應在顯著位置標示操作使用說明。D.圈存終

53、端應支持非指定賬戶圈存交易。5.3.3 現金充值終端要求5.3.3.1 基本要求現金充值終端應能夠完整讀取并上送交通IC卡的相關信息。5.3.3.2 布放要求現金充值終端應布放在網點或資質良好的商戶處。5.3.3.3 風險控制收單機構可采取要求商戶繳存保證金等措施來控制現金充值業務風險;收單機構需承擔商戶卷款而導致的清算風險。5.3.4 消費終端要求受理交通IC卡電子現金的消費終端,應具備交通發卡機構黑名單管理功能,在受理交通IC卡電子現金脫機交易時,能夠對列入黑名單的機構所發行卡片的BIN號進行識別并拒絕受理。5.3.5 終端顯示5.3.5.1 圈存終端顯示終端應按相關要求,正確顯示操作提示

54、信息,同時支持中文和英文。5.3.5.2 現金充值終端顯示正確顯示操作提示信息,能清楚顯示現金充值的過程,同時支持中文和英文。5.3.5.3 消費終端顯示按其所應用行業的相應要求顯示,能清楚顯示交通IC卡電子現金進行消費支付的過程。5.3.6 終端打印5.3.6.1 圈存終端打印對受理的每筆交易,無論是否成功,圈存終端應保留交易日志;圈存終端應提供打印交易憑證的選擇。如終端無法提供打印選擇時,應設置為默認打印。交易憑證應注明交易結果或拒絕原因。5.3.6.2 現金充值終端打印現金充值終端應能顯示交通IC卡電子現金資金余額;對受理的每筆交易,無論是否成功,現金充值終端應保留交易日志;自助現金充值

55、終端應能提供打印交易憑證的選擇。如終端無法提供打印選擇時,應設置為默認打印。交易憑證應注明交易結果或拒絕原因。5.3.6.3 消費終端打印對受理的每筆交易,無論是否成功,消費終端應保留交易日志;具備打印交易憑證能力的消費終端應打印消費交易的憑證;不具備打印交易憑證能力的消費終端應能顯示交易后交通IC卡電子現金資金余額。5.4 BIN表和路由表更新收單機構應及時接收交通運輸部定期下發的交通運輸部IC卡和BIN表和路由表,并自下發之日起10日內完成對主機系統中卡表信息和路由表的維護和更新,保證新入網交通IC卡的正常受理。5.5 交易要求5.5.1 系統運行要求收單機構應保證主機系統7天×24小時的正常運轉,實行24小時監控并及時處理系統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因系統維護、主機升級等客觀原因需要暫停聯機交易服務,時間可能超過1小時的,應提前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交通運輸部,并告知受理網點。因突發事件造成連續停機時間可能超過1小時的,應立即通知交通運輸部,并與交通運輸部協商補救措施。無法補救的,應在受理網點和終端旁張貼告示或通過公眾媒體刊登公告。5.5.2 系統成功率要求由于M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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