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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規定一條為進一步提高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水平,維護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 ,促進人口與經濟社 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流動人口 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務院有關精神,制定 本規定。第二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是新時期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 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人 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發展規劃,統籌管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優質 服務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管理與服務相結合,保障流動人口依法享 有生育權利,依法獲得人口和計劃生育科普教育計劃

2、生育技術和生殖 保健服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各項權利。第三條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綜合管理服務機制和目標管理責 任制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社 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的協調指導下,會同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 建設衛生工商等有關部門,充分發揮村社區居民自治組織的作用, 對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決策綜合管理, 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務 工作。第四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人民 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明確各業務機構在流動人口計劃 生育管理與服務中的職責。流動人口較多的地方應根據需要,設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

3、理機 構,配備必要的專兼職工作人員。第五條現居住地應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區經常性管理和服務范圍,實行與戶籍人口同宣傳同服務同管理。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是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的重點, 現居住地應 為其提供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宣傳咨詢和技術服務。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動人口提供相應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咨詢服務第六條流動人口戶籍地應依法落實流出人口的計劃生育獎勵政 策;現居住地應當向流入人口提供與戶籍人口同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 務。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主動協調有關部門社區, 按照地 方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實行計劃生育的流

4、動人口家庭,在就業就醫子 女入托入學等方面提供優惠服務。第七條流動人口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 構的職責:一為流出人口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 證明;二對流動人口開展多種形式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三 指導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適時提供隨訪服務;四根據本地實際,堅持民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 則,與流出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簽訂計劃生育合同;五建立與現居住地的經常性聯系協調制度,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的信息溝通 和反饋工作;六幫助實行計劃生育的流動人口家庭, 解決生產生活生 育方面的實際困難;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優惠政策; 七法律法

5、規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計劃生育工作 機構的職責:一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 的流動人口在規定期限內補辦;二建立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登記制度, 及時掌握流動人口生育變動信息;三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城 市社區或村居民委員會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日常管理服務和統計評估 考核;四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綜合治理各項制度,按照誰出租誰負責誰經營誰負責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納入社會治安出租屋管理物業管理市場管理和勞動用工等相關管理 工作中;五為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提供優質的避孕節育生殖保健服 務,定期開展計劃生育和生

6、殖健康檢查,及時準確地出具流動人口 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以下簡稱報告單,將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 的結婚生育狀況通報其戶籍所在地;六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 下,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 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七支持鼓勵和指導流動人口相對集中的社區和 用工單位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協會組織, 開展計劃生育的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八法律法規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 職責。第九條已婚流動人口應當按照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離開戶籍地 時辦理婚育證明;在到達現居住地后主動交驗婚育證明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應定期寄回報告單第十條辦理婚育證明應堅持便民原則,提供便捷服務。戶籍

7、地應及時為流出人員辦理婚育證明提供服務,逐步實行 進村社區入戶辦證,切實提高辦證率。現居住地在查驗婚育證明時,對未持有全國統一格式婚育 證明的,應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補辦。在限期補辦期間,現居住地可為其辦理臨時婚育證明。未辦理婚育證明,符合下列條的,可由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 生育部門辦理婚育證明,并將辦理情況通報其戶籍地:一經核實, 婚姻生育信息完整準確的;二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居民登 記年以上,并具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三已采取絕育措施的。現居住地為流動人口辦理的婚育證明,在辦證機關所在縣市 區范圍和規定期限內有效。第十一條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可委托取得 計劃生育技 術服務機構執業許

8、可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指定的具有醫 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為流動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適宜 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接受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費用,由現居住地人民政府財政負擔;有用工單位 的,由用工單位負擔。第十二條加強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質量的管理, 實行避 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提倡采取長效避孕節育措施。積極開展生殖保健和咨詢服務活動,滿足流動人口的生殖健康服 務需求。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手術并發癥,由現居住地縣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按照國家人口計生委計劃生育手 術并發癥鑒定管理有關規定負責受理鑒定和處理工作。在現居

9、住地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技術服務事故, 按照醫療 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三條建立流動人口戶籍地與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和反饋制度。一國家建立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 負責省際間流 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的交換;各省區市建立本省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 信息交換平臺,實行省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 二建立有效的 雙向交流和協調制度。現居住地與戶籍地應通過信息交換平臺以及其它方法提交反饋 有關信息,重點是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務避 孕節育措施持證和繳納社會撫養費等情況。信息交換應準確有效,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三現居住地與戶籍 地的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本轄

10、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有關信 息的收集反饋及協調工作;四紙質信息反饋應使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 育委員會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生育信息通報單 和報 告單。第十四條跨省流動人口夫妻擬生育第一個子女, 符合下列條之一 的,可由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按照現居住地有關規定辦理生 育服務證:一男方為現居住地的戶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實遷入現居 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隨父落戶的;二夫妻雙方在現居住地共同居住年以 上,有穩定的職業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傾向的;現居住地在為流動人口辦理生育服務證前,應向其戶籍地了解有關情況,戶籍地應在日內 予以情況反饋;辦理生育服務證后,現居住地應及時向其戶籍地鄉鎮 或街道計劃生育工

11、作機構通報有關情況。流動人口生育子女的戶籍登記,按戶籍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跨省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辦理一孩生育服務證,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一夫妻雙方的結婚證;三婚育證明或戶籍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為其出具 的婚育情況證明;四夫妻雙方要求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申請。流動人口在辦理計劃生育有關證明時弄虛作假, 導致不符合法律 法規規定的生育行為發生,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六條流動人口本人或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要求戶 籍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婚育情況證明的, 戶籍地人口和計劃生 育部門應如實出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十七條流動人口申請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戶

12、籍地有關規定辦理。戶籍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依法審批, 對符合生育規定的,不得拒絕和拖延第十八條戶籍地與現居住地應當互相配合, 按照國務院社會撫 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的征 收工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不得因同一事實重復征收社會撫養費。違法生育行為發現地不是其戶籍所在地的, 發現地人口和計劃生 育部門在作出征收決定之前,應先向當事人戶籍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 門通報有關情況,協商確定征收事宜,并按下列規定執行:一對確定 由現居住地征收的,戶籍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協助提供當事人 實際收入和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 的數額。二對確定由戶籍地征收

13、的,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協 助征收。三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畢的,可委托當事人戶籍地或現居住 地繼續征收。四執行征收或協助征收受委托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應按照規定上繳國庫,并及時向對方通報征收情況。第十九條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 建立健全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制度,做好經常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工 作。現居住地負責流動人口的出生統計, 錄入微機上報,并向戶籍地 反饋出生信息。省市縣三級的人口計劃應包含流動人口的有關計劃。第二十條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目標考核評估制度。根據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和戶籍地與現居住地的實際情況, 分別制定對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以及相

14、關部門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 工作考核評估辦法。現居住地重點考核評估對流入人口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技術 服務落實情況綜合治理情況以及對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齡婦女有關證 的驗證情況和通過流動人口信息交換平臺提交信息的情況等。戶籍地重點考核評估對流出人口的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避孕節育措施落實情況獎勵措施落實情況以及為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齡婦女 辦理相關證情況和通過流動人口信息交換平臺向現居住地反饋信息 情況等。省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省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考 核評估。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省際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 考核評估,每年通過信息交換平臺和抽查等方式, 考核評估流動人口 現居住地和戶籍地管理

15、與服務工作落實情況。第二一條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在地方人民政府領導 下,協調有關部門,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提供必需的經費投入, 并按下列規定予以保障:一按照 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將流動 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并按照有關規 定,采取多種渠道加以解決;二逐步實行國家省區市內流動人口計劃 生育技術服務經費和藥具經費統一結算制度;三在核定本地區計劃生 育工作經費時,應包含外流動人口管理和技術服務等經費, 保證與戶 籍人口人均經費的同等投入水平。第二十二條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 政務開制度和人民信訪工作責任制度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行政, 明執法,不得侵犯 流動人口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第二十三條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 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 行政處分: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違反當地有關規定拖延辦理 婚育證 明或生育審批手續的;二擅自增設流動人口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 準或搭車收費亂收費的;三戶籍地在流動人口現居住地設立孕檢站點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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