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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實用的抵押合同5篇 抵押合同 篇1 借款人(質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址): 聯系電話: 出借人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址): 聯系電話:甲方因資金周轉困難,自愿將其具有所有權并有權處置的機動車做質押,向乙方申請借款;為了維護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條款:第一條 乙方借給甲方人民幣 元整(小寫¥: 元)。利息為: 。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天。第二條 甲方自愿將汽車一臺質押給乙方。車輛牌號為: ,型號: ,機動車駕駛證號碼: ,發動機號: ,車架號: ,雙方評估價值

2、 萬元整。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1、乙方有權了解甲方的生產經營及借款的使用情況,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所 需的證(照)件及相關資料。2、甲方出現足以影響乙方權益的行為或情形,乙方有權停止發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3、借款期限屆滿后,甲方應全額償還借款,并應在5日內贖當,逾期5日不償還的,乙方有權按有關規定委托拍賣行進行公開拍賣或由乙方自行出售。第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簽訂時間: 年 月 日簽訂地點: 抵押合同 篇2 一、擔保法第37條規定,以下列財產設定抵押的,抵押合同無效: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但抵押人依法承

3、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和其它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二、擔保法規定必須進行登記的抵押合同未登記的,如以航空器、車輛、船舶、林木、企業設備等動產,以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抵押的合同,必須到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未到主管部門登記的為無效合同。三、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期間,對原沒有設立抵押的債務設立抵押的合同無效

4、。四、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債務人將其全部或大部分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侵犯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從而喪失履行其他債務能力的,抵押合同無效。五、國有企業的已確認為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重要建筑物設立抵押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抵押合同無效。【延伸閱讀】擔保債務的主要履行方式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按照下列方法履行擔保債務:1、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擔保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根據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

5、受償。3、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抵作價款或者返回。給付定金后,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反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反還定金。4、按照合同的約定,一方占有對方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的約定給付應付款項超過一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按照法律的規定,以該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合同 篇3 出質人:_法定代表人:_職務:_ 住所(地址):_電話:_傳真:_郵編:_ 債權人:法定代表人: 職務:住所:電話:傳真: 郵編:因_(以下簡稱被保證人)與_(以下簡稱受益人)簽定編號為_的_(以下簡稱主合同

6、),約定由質權人為其提供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保證金額為_(大寫)的保證擔保。為了確保主合同項下被保證人義務得到切實履行,出質人愿意向債權人提供質押反擔保。為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合同法、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第一條 出押人陳述與保證1.1出質人是本合同項下出質股份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本合同項下的出質股份不存在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1.2完全了解被保證人的權利義務,為其提供質押反擔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1.3本合同項下股份依法可以設定質押,設立本合同的質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第二條 質押擔

7、保范圍2.1出質人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質權的費用。2.2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其債務時,無論質權人對委托保證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擔保,質權人有權直接要求各出質人在其擔保范圍內對全部債權承擔擔保責任。第三條 質押股份3.1本合同項下用于質押的股份詳見股份質押清單。3.2本合同簽訂時當事人對出質權利約定的價值,不作為質權人處分該權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質權人行使質權構成任何限制。第四條 質押股份的記載4.1出質人應在_年_月_日之前將本合同的股份出質事項記載于_(以下簡稱被持股人)的股東名冊。第五條 股份質押的股東會決議5.1出質人應在_年_月

8、_日之前就本合同的股份出質事項作出被持股人的股東會決議。第六條 質權的實現6.1質權人代被保證人代償債務后,質權人有權與出質人協商,將出質股份折價由質權人所有以抵償主合同借款人所欠債務,也有權對出質股份采取拍賣、變賣等方式處分,所得價款優先受償。6.2質權人依6.1條處分出質股份時,各出質人應予配合,并到有關部門辦理出質股份的過戶登記手續。第七條 轉讓禁止7.1在被保證人償還主合同及委托保證合同項下全部債務之前,各出質人不得饋贈、轉讓、質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出質股份。第八條 出質人的權利和義務8.1承擔本合同項下質權人實現質權的全部費用。8.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各出質人不得將本合

9、同項下的出質股份饋贈、轉讓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分。8.3在出質股份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各出質人有義務通知并協助質權人免受侵害。8.4當被持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各出質人應當提前3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質權人:8.4.1實行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并、兼并、分立、與外商合資合作等;8.4.2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變更、股權變動;8.4.3涉及重大經濟糾紛;8.4.4出質股份發生權屬爭議;8.4.5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8.4.6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8.5被保證人償清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后,出質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第九條 質權人的權利和義

10、務9.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權人可以提前處分出質股份,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9.1.1依據主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主合同而發生質權人代償或造成質權人經濟損失。9.1.2主合同履行期間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使貸款債權落空、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等對其償債能力有重大影響的情況。9.2有權要求各出質人協助,避免質權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第十條 違約責任10.1出質人在本合同第一條中作虛假陳述與聲明,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10.2本合同生效后,當事人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應承擔相應違約責

11、任,并賠償由此給他方造成的損失;10.3如因出質人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該出質人應在質押擔保范圍內賠償質權人的全部損失。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11.1本合同經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自然人出質人簽字生效)。11.2本合同有效期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全部清償之日終止。11.3保證合同、委托保證合同無效,本合同仍有效,全部出質人仍應按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11.4本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第

12、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12.1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質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第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13.1出質人承諾妥善經營管理被持股人的一切業務;13.2出質人承諾在被保證人償清委托保證合同項下全部債務之前,被持股人不得進行股利或紅利的分派;不得將其股份出售、轉移、質押,也不得與第三方從事任何對被持股人的營運或財務狀況有損害的行為。13.3質押期間質押股份發生權屬爭議的,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13.4質押期間質押股份滅失或被有關機關宣告為無效的,出質人須另行向質權人提供反擔保物。第十四條 附件14.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

13、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2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一:股份質押清單第十五條 附則15.1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頁不含正文,僅限蓋章使用出質人1(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年 月 日出質人2(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年 月 日質權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年 月 日附件:股份質押清單出質人: 質權人: 抵押合同 篇4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但是物權法沒有明確規定,抵押合同除合同有約定外,自成立時生

14、效,同樣也沒有約定質押合同除合同有約定外自成立時生效。但是目前通說卻是,這兩種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是否登記或移交質物占有權不再時合同是否生效的依據。物權法生效在后,擔保法生效在前,新舊法發生沖突時,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法理,適用物權法。但是如果按照一般法和特殊法相沖突時,適用特殊法的規則,那么就得適用擔保法。再說物權法第十五條,明確該條的適用前提是“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也就是說這條是一般性約定,只要有其他法律對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合同生效時間有其他規定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規定執行。因此,不論是按照特殊法優于一般的沖突適用規則,還是按照物權法第十五條本身的理

15、解來看,對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生效時間的規定,都是應該適用擔保法的。我認為之所以在這個問題上適用物權法是因為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這條就將前面第十五條中“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中的法律剔除了擔保法。 抵押合同 篇5 抵押權人(貸款人): (以下簡稱甲方) 住 所:身份證號: 電 話:抵押人(借款人): (以下簡稱乙方)住 所:身份證號:電 話:為確保抵押人(乙方)與抵押權人(甲方)于xx年4月11日簽訂的編號為 的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債權的實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愿意與甲方依主合同形成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并訂立本合同,以便

16、共同遵守。第一條 抵押財產一、乙方以本合同附件上所列“抵押物清單”所列之財產向甲方設定抵押;二、因抵押財產換發新的權利證書,導致本合同“抵押財產清單”與上述新的權利證書或登記機關的登記薄相關記載不一致的,乙方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三、如果抵押財產價值已經或者可能減少,影響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擔保。第二條 擔保范圍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甲方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第三條 抵押財產登記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后及時到相應的登

17、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第四條 主合同變更一、如果甲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主要條款,乙方同意對變更后的主合同項下債務承擔擔保責任;二、乙方不因甲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而減免擔保責任;三、主合同項下債權轉移給第三人的,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協助甲方及該第三人辦理法律要求的抵押變更登記手續;四、主合同項下債權或債務的轉移行為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乙方仍按照本合同對甲方承擔擔保責任;第五條 抵押財產的占有與保管一、乙方應妥善地對抵押財產進行占有、保管和維修保養,合理使用抵押財產,維持抵押財產完好,按時繳納與抵押財產相關的各項稅費。甲方有權對抵押財產進行檢查,并可要求乙方將

18、抵押財產權利憑證的正本交甲方保管;二、乙方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財產的,應當告知該第三方甲方抵押權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財產的完好、接受甲方對抵押財產的檢查以及不妨礙甲方實現抵押權;乙方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義務,同時應對該第三方的行為承擔責任;三、抵押財產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由乙方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甲方因此遭到索賠而承擔了責任,或為乙方墊付賠償金,則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第六條 第三方妨礙一、如果抵押財產被第三方查封、凍結、扣押、監管、留置、拍賣、強行占有、毀損或者進行其他處置,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并及時采取制止、排除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若甲方提出要求,乙方應提供符

19、合甲方要求的新擔保。二、抵押財產發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為甲方債權的抵押擔保。乙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賠償金或補償金,應存入甲方指定的帳戶。第七條 對乙方處分抵押財產的限制一、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處分抵押財產,包括但不限于放棄、出租(包括原租賃合同到期后續租)、贈與、轉讓、出資、重復擔保等。二、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處分抵押財產而獲得的價款或其他款項應當存入甲方指定的帳戶。第八條 抵押權實現一、債務人不履行主合同項下到期債務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債務,或違反主合同其他約定,甲方有權處分抵押財產。二、本合同抵押物清單記載的或雙方另行約定的抵押財產價值,無論是否記載于登記機關的登記

20、薄,均不表明抵押財產的最終價值,其最終價值為甲方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扣除各項稅費后的凈額。三、甲方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支付處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稅費等)后,優先用于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剩余價款退還乙方。四、甲方可以對乙方的抵押財產之外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且不以放棄抵押權或必須優先處分抵押財產為前提條件。五、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甲方實現抵押權。六、無論甲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乙方將不提出任何異議。七、甲方同意,即使因債務人清償、甲方實現其他擔保權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

21、主合同項下的債務部分消滅,乙方仍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在擔保范圍內對尚未消滅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八、乙方已充分認識到利率風險。第九條 違約責任一、甲方違約責任:如果甲方因過錯遺失乙方交付的抵押財產權利證書;或者主合同項下債務清償完畢后,甲方不及時返還抵押財產權利證書或在乙方提出申請后不依法協助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乙方有權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甲方承擔抵押財產權利證書的補辦費用;2、要求甲方限期返還抵押財產的權利證書,或協助乙方辦理注銷抵押財產登記。二、乙方違約責任:(一)乙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一約定或陳述與保證的事項存在任何虛假、錯誤、遺漏,甲方有權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乙方限期糾正違約行為;2、要

22、求乙方提供新的擔保;3、要求乙方賠償損失;4、處分抵押財產;5、法律許可的其他救濟措施。(二)如果因乙方原因導致抵押權未有效設立,或者導致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或者導致甲方未及時或充分實現抵押權,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第十條 其他條款一、費用的承擔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占有、管理、處置、登記、評估、公證、維護、保養、拍賣、過戶等費用),由乙方承擔,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甲方為實現抵押權而實際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送達費、公告費、公證費、律師費等)均由乙方承擔。二、即使甲方不行使或延緩行使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未用盡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救濟,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并不因此減免。三、乙方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發生變動,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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