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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標準協議示范文本 | Excellent Model Text 資料編碼:CYKJ-FW-479編號:_材料合同范本甲方:_乙方:_日期:_材料合同范本用戶指南:該協議資料適用于通過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所要達到的最終目標,并且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便于保護當事人的正當利益,實現有效地約束當事人的行為,保證利益方(集體或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可通過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沿用本模板進行快速編輯。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南省雙峰縣華峰冶金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雙峰縣甘棠鎮(zhèn)工業(yè)區(qū)。法定代表人朱錦華,該公司總經理。委托代理人陳偉,湖南定勝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成都錦鵬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
2、: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qū)龍泉街頭道建材路6號。法定代表人傅正清,該公司總經理。委托代理人曹斌,湖南省雙峰縣民生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上訴人湖南省雙峰縣華峰冶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峰公司)為與被上訴人成都錦鵬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鵬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雙峰縣人民法院(XX)雙民二初第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XX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魏正宇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萬江國、陳輝參加的合議庭,于XX年9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謝繼雄擔任記錄。上訴人華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錦華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偉,被上訴人錦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斌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3、。原審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是一家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原名成都鑫眾化工有限公司,XX年12月5日經工商部門批準變更名稱為成都錦鵬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是一家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原、被告經協商一致訂立了一份委托加工協議,該協議約定了如下主要事實:1、原告委托被告加工生產高錳、鉻鋼系列產品,并按產品圖紙生產;2、加工產品的數量為沖擊塊20件,材質均為錳8鉻15(其他元素標準參照國家標準執(zhí)行),交貨期限為定金給付后12天;3、產品價格為13500元/噸(不含稅價),以后遇價格調整,雙方另行協商;4、關于產品質量,雙方約定,加工方對產品質量負責的期限為出廠之日起120天,期間如出現產品質量問題,加
4、工方應負責退貨,并負擔因此產生的運輸、差旅費等費用和損失;5、產品交付地為成都市龍泉驛區(qū),加工方負責將生產合格的產品運到邵東托運站,并發(fā)到成都龍泉驛區(qū),運費由委托方承擔,產品運到成都龍泉驛區(qū)后由委托方自已提取、驗收,如有異議應在收到后一個月內提出,雙方如產生爭議可聘請第三方進行鑒定;6、委托方應預付所定產品總額的50%做為訂金,產品交付時付清余款;7、如一方違反約定,則需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2萬元;8、合同有效期為一年,經雙方協商同意,可在協議到期前一個月以補充協議方式延長協議期限;協議簽訂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產品圖紙并分別于XX年9月18日、10月15日分兩次預付貨款5457元打入被告法
5、定代表人朱錦華之妻戴聰英設在中國農業(yè)銀行雙峰縣支行的-帳戶上;被告并未按協議約定為原告加工和交付委托加工的產品,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交付,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交付的訂貨定金,被告亦未返還,原告遂向該院起訴。原審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經協商一致訂立的委托加工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協議的約定;原告按約預付加工費后,被告沒有按約定為其加工交付委托定做的產品顯屬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系私營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原告的預付款打入被告法定代表人朱錦華之妻戴聰英的賬戶,應認定是按被告指定而為,并不違反雙方約定的交易規(guī)則,被告所辯稱的原告定金沒有打入公司帳戶,不履
6、行加工義務并不構成違約的理由不成立,故對原告要求終止合同履行、返還預付貨款5457元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因雙方約定的違約金XX0元,相對雙方本次加工產品的數額來說,顯然過高,該院酌情予以核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解除原告成都錦鵬新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南省雙峰縣華峰冶金有限責任公司于XX年9月12日訂立的委托加工協議;二、限被告湖南省雙峰縣華峰冶金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原告成都錦鵬新材料有限公司預付貨款5457元,支付違約金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7、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40元,由被告湖南省雙峰縣華峰冶金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上訴人華峰公司不服原審法院的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原審法院未追加戴聰英作為當事人系程序違法。2、原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匯款是按上訴人指定的沒有任何依據。3、原審判決要上訴人承擔違約金是不妥的。4、本案總交易額為10914元,卻約定違約金2萬元,明顯具有欺詐性。綜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雖然訂立了委托加工協議,但因上訴人未收到被上訴人的預付款,致使合同無法履行,上訴人的行為并未違反協議約定,故不須返還所謂的預付款,更不須承擔違約責任。請求撤銷原判,將本案發(fā)回重審或
8、予以改判。被上訴人錦鵬公司答辯稱:1、上訴人雖然是有限公司,但其沒有將公司資產與個人資產完全分開,預付款打入到戴聰英的賬上,可以視為預付款打到了公司賬上。2、戴聰英的賬號是上訴人告知的。3、違約金的判決是正確的,雙方合同明確約定了的。4、雙方簽訂的合同是長期的合同,并不是只加工一次產品就沒有生意往來了,故不存在有欺詐性。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審理,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認為:上訴人華峰公司與被上訴人錦鵬公司訂立的委托加工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協議的約定。被上訴人按約預付加工費后,上訴人沒有按約定為其加工交付委托定做的產品
9、顯屬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上訴人系私營性質的有限責任公司,被上訴人的預付款打入到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朱錦華之妻戴聰英的賬戶,應認定是按上訴人指定而為,并不違反雙方約定的交易規(guī)則,上訴人稱被上訴人定金沒有打入公司帳戶,不履行加工義務并不構成違約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雙方約定的違約金XX0元,相對雙方本次加工產品的數額來說,顯然過高,故原審判決酌情予以核減合理。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朱錦華之妻戴聰英不是本案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故上訴人要求將其追加為本案當事人的理由不成立。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以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440元,由上訴人湖南省雙峰縣華峰冶金有限責任公司承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此頁無正文)審 判 長 魏 正 宇審 判 員 萬 江 國審 判 員 陳 輝XX年九月十八日書 記 員 謝 繼 雄附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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