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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一是有利于規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一是有利于規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二是有利于防范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二是有利于防范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三是有利于推動企業和政府兩個主體責任三是有利于推動企業和政府兩個主體責任的落實。的落實。 四是有利于依法治安、重典治亂。四是有利于依法治安、重典治亂。 第一,條例確立了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要堅持“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二,條例強調了“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這是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根本要求。 第三,條例加大了事故責任追究和處罰的力度,體現了依法治安、重典

2、治亂。 第四,條例實現了立法與相關立法以及相關執法部門職責的和諧統一。 第一條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釋義:本條是關于本條例立法目的和立法釋義:本條是關于本條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的規定。依據的規定。 本條例的立法目的 1.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2.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3.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制定本條例的立法依據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三條明確規定,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這是制定本條例最直接的立法依據,條例的內容必須與安全生產

3、法有關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保持一致。此外,現行有關安全生產的其他法律,如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也對相關領域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作了規定,這也是條例的立法依據。 第二條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釋義:本條是關于本條例適用范圍的規定。釋義:本條是關于本條例適用范圍的規定。 首先,本條例適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作為安全生產法的配套行政法規,其適用范圍限于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生產安全事故。這就意味著,不屬于生

4、產安全事故的社會事件、自然災害事故、醫療事故等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其次,事故必須造成人身傷亡或或者一定的直接經濟損失。如果雖發生了事故,但沒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也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再次,本條還明確了三類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這三類事故是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上述三類事故的技術性、專業性或保密性都比較強,其事故報告、事故調查處理都具有較強的特殊性,且在實踐中已經形成了一套比較成熟的做法,不宜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辦理。第三條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

5、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

6、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的規定。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的規定。 事故等級劃分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直接關系到事故報告的級別、事故調查組的組成以及事故責任的追究。明確生產安全事故的分級,區分不同的事故級別規定相應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要求,是順利開展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前提,也是規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必然要求。 需要說明的是,條例規定的事故分級,包括傷亡人數的標準及相關事故等級的名稱,與目前實踐中掌握、執行的事故分級可能不完全一致。這是條例對事故等級劃分作出的新的統一規定。條例實施后,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中,有關部門、事故發

7、生單位等各個方面應當對現有的做法作相應的調整,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事故等級劃分標準開展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此外,這里所說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比如,10人以上30人以下,實際上是指10人至29人;3人以上10人以下,實際上是指3人至9人。這可能與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中所稱的“以上”“以下”的含義有所不同。因此,條例專門對此作出了明確解釋。 第四條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

8、,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報告的總體要求及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報告的總體要求及事故調查處理原則和任務的規定。事故調查處理原則和任務的規定。 (一)對事故報告的總體要求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這是條例對事故報告提出的總體要求。這一規定是根據實踐中事故報告存在的主要問題作出的,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事故發生后,及時、準確、完整地報告事故,對于及時、有效地組織事故救援,減少事故損失,順利開展事故調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實踐中,一些單位和個人,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地方政府、部門及其有關人員在事故發生后,不及時報

9、告事故,或者漏報、謊報、瞞報事故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甚至采取破壞現場、銷毀證據甚至轉移尸體等惡劣手段。有的是不負責任,造成遲報、漏報。有的則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追究,故意謊報或瞞報。無論什么原因,無論什么人,這種行為都是不允許的。針對實踐中事故報告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條例從正反兩方面,對事故報告提出了上述總體要求。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的原則 事故調查處理是一項比較復雜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關系,同時又具有很強的科學性和技術性。要搞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必須有正確的原則作指導。 實事求是的原則。 尊重科學的原則。 事故調查處理的任務 (1)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 (2)查明事

10、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 (3)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 (4)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以上規定較好地體現了事故調查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職工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第五條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釋義:本條是關于政府在事故調查處理中釋義:本條是關于政府在事故調查處理

11、中的職責及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互相配的職責及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互相配合的規定。合的規定。 第六條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釋義:本條是關于工會參加事故調查處理釋義:本條是關于工會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及工會的權利的規定。及工會的權利的規定。 第七條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事故報告和依法調查釋義:本條是關于對事故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不受阻撓和干涉的規定。處理不受阻撓和干涉的規定。 所謂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既包括不允許他人報告事故、要求他人不要報告事

12、故或者不如實報告事故,也包括為他人報告事故設置障礙等情形,具體方法和手段可能表現為強制命令、威逼利誘及通過事故行為設置障礙等,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或者授意別人進行。 本條規定的是不得阻撓、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也就是說,依法進行的事故調查處理不受阻撓和干涉。如果事故調查處理不合法,比如事故調查組的組成不合法,事故調查的程序不合法,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不符合法律規定等,有關方面可以提出意見,有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關也可以要求糾正。這些都不屬于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

13、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單位和個人向有關部門釋義:本條是關于單位和個人向有關部門舉報事故調查和處理中的違法行為的權利舉報事故調查和處理中的違法行為的權利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的規定。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的規定。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和

14、單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的規定。位負責人報告事故的規定。 本條的規定是對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規定的繼承和發展。一是明確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二是明確規定了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報告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三是對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作出了“1小時”的嚴格時間限制;四是規定了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直接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對于本條第一款的理解,首先,應當明確幾個用詞的含義。“事故現場”是指事故具體發生地點及事故能夠影響和波及的區域以及該區

15、域內的物品、痕跡所處的狀態。“有關人員”主要是指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現場的有關工作人員,既可以是事故的負傷者,也可以是在事故現場的其他工作人員;在發生人員死亡和重傷無法報告,且事故現場又沒有其他工作人員時,任何首先發現事故的人都負有立即報告事故的義務。“立即報告”是指在事故發生后的第一時間用最快捷的報告方式進行報告。“單位負責人”可以是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也可以是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外的其他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領導或其他負責人。根據企業的組織形式,主要負責人可以是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者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也可以是非公司制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企業行

16、政“一把手”。由于事故報告的緊迫性,現場有關人員只要將事故報告到事故單位的指揮中心(如調度室、監控室)即可。 其次,正確理解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的“1小時”限制性規定。本條例第四條明確了事故報告應當及時,這是報告事故的原則性規定。在現代通訊技術比較發達的條件下,作出“1小時”限制性規定是較為切合實際的,既能保證事故單位采取相關應急措施,又能保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較快地獲取事故的相關情況。 再次,明確事故單位負責人既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義務,又有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的義務,即事故報告是兩條線,實行雙報告制。這是

17、由我國現行的綜合監管與專項監管相結合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決定的。 在一般情況下,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但是,事故是人命關天的大事,應當在情況緊急時,允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直接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至于“情況緊急”應該作較為靈活的理解,比如事故單位負責人聯系不上、事故重大需要政府部門迅速調集救援力量等情形。對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具體工作人員來說,只要接到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的報告,不論是否屬于“情況緊急”,都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積極組織事故救援。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

18、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

19、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釋義: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釋義: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上報事故并通知有關部門的規定。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上報事故并通知有關部門的規定。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釋義: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釋義: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

20、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的時間要求的規定。逐級上報事故的時間要求的規定。 上報事故的首要原則是及時。本條關于事故上報時間的要求,核心詞語是“2小時”。“2小時”的起點是指接到下級部門報告的時間,以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為例,取報告時限要求的最大值計算,從單位負責人報告縣級管理部門,再由縣級管理部門報告市級管理部門、市級管理部門報告省級管理部門、省級管理部門報告國務院管理部門,最后報至國務院,所需時間為9小時。之所以作出這樣限制性的時間規定,是因為以下原因:第一,快速上報事故,有利上級部門及時掌握情況,迅速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第二,快速上報事故,有利于快速、妥善安排事故的善后工作;第三,快速上報事故,

21、有利于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的有關情況,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釋義:本條是關于報告事故應該包括的內容的規釋義:本條是關于報告事故應該包括的內容的規定。定。 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

22、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補報的規定。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補報的規定。 本條規定,事故傷亡人數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作出30日的規定,能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更加合理地安排救援和善后等相關工作,同時也有利于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屬權益的保護。本條對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補報時限作出“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的規定,主要是為了與行業現有規定相銜接。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直接經濟損失的情況發生變化而需要補報時,其統計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強生產安全事故經濟損失統計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即工礦商

23、貿企業事故(含非傷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進行統計,其他行業和領域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按照有關部門制定的統計標準進行統計。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單位責任人組織應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單位責任人組織應急搶救工作的規定。急搶救工作的規定。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發生地有關人民政釋義:本

24、條是關于事故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應急救援工作的規定。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應急救援工作的規定。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現場保護的規定。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現場保護的規定。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釋義:本條是關于公

25、安機關對涉嫌犯罪人釋義:本條是關于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人員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員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的規定。的規定。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釋義: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釋義:本條是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建立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的值班制度的規建立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的值班制度的規定。定。 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

26、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權的規定。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權的規定。 首先,本條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事故調查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這樣規定有利于進一步落實各級政府安全生產行政首長負責制;有利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有利于事故調查的公正,減少或者避免地方或者部門保護;有利于準確

27、認定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訓;有利于追究事故責任,避免事故再次發生。 其次,本條規定體現了“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本條明確要求,凡造成人身傷亡的,都要由各級政府或者授權委托有關部門組織調查。 再次,本條規定符合當前事故調查的實際情況,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符合安全生產監管改革的方向。 對本條的理解要把握兩層意思 一是事故調查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也可以理解為事故調查實行“政府負責,分級管理”的原則。不管哪級事故,其事故調查工作都是由政府負責的;不管是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還是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都是在政府的領導下,都是以政府的名義進行的,都是政府的調查行為,不能

28、理解為部門的調查行為。 二是事故調查工作是通過事故調查組完成的(有的一般事故除外),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還是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都要按照本條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未按照本條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的,屬于程序或者行政行為不當,其調查結果沒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釋義:本條是關于提級調查和變更事故調釋義:本條是關于提級調

29、查和變更事故調查權的規定。查權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釋義:本條是關于跨行政區域發生的事故釋義:本條是關于跨行政區域發生的事故調查的規定。調查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組的組成

30、原則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原則和組成人員的規定。和組成人員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組成員條件的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組成員條件的規定。規定。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組組長及其職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組組長及其職權的規定。權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

31、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組職責的規定。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組職責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組職權

32、和事故發生單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組職權和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配合事故調查的義務的規定。位有關人員配合事故調查的義務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中進行技術鑒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中進行技術鑒定的規定。定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

33、故調查組成員行為規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組成員行為規范的規定。范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時限的規定。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時限的規定。 第三十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

34、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報告內容的規定。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報告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結束和調查資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結束和調查資料存檔的規定。料存檔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作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應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

35、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批復主體、批復時限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調查批復主體、批復時限及批復如何落實的規定。及批復如何落實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負責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

36、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釋義:本條是關于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釋義:本條是關于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及其監督的規定。及其監督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處理情況向社會公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處理情況向社會公布的規定。布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

37、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的有關違法行為應當承擔人在事故發生后的有關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38、;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的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規定。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事故發釋義

39、:本條是關于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事故發生單位法律責任的規定。生單位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釋義:本條是關于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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