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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醫院在對患者的治療中,并非只要治愈了患者,就不存在過錯。診斷正確,治療有效,但不尊重患者的合法權益,同樣也是存在過錯的。同樣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當及時向患者說明
2、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 一、知情同意權的告知義務和患者的同意權一、知情同意權的告知義務和患者的同意權 (一一)醫務人員的告知義務醫務人員的告知義務根據我國前述醫療衛生法律、法規以及誠實信用原則,在醫療活動中根據我國前述醫療衛生法律、法規以及誠實信用原則,在醫療活動中為滿足患者的知情權,醫療機構
3、有義務告知患者如下內容:為滿足患者的知情權,醫療機構有義務告知患者如下內容:1、就診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基本情況和醫學專長包括醫療機構的基、就診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基本情況和醫學專長包括醫療機構的基本情況、專業特長,醫務人員的職稱、學術專長、以往治療效果等。本情況、專業特長,醫務人員的職稱、學術專長、以往治療效果等。2、醫院規章制度中與其利益有關的內容。、醫院規章制度中與其利益有關的內容。3、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診斷手段、診斷措施。、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診斷手段、診斷措施。4、所采用的治療儀器和藥品等的療效、副作用等問題。、所采用的治療儀器和藥品等的療效、副作用等問題。5、手術的成功率、目的、
4、方法、預期效果、手術過程中可能要承受、手術的成功率、目的、方法、預期效果、手術過程中可能要承受的不適和麻煩以及手術不成功可能想象到的后果、潛在危險等。的不適和麻煩以及手術不成功可能想象到的后果、潛在危險等。6、患者的病情。、患者的病情。7、患者所患疾病的治療措施。即可能采用的各種治療措施的內容、患者所患疾病的治療措施。即可能采用的各種治療措施的內容、通常能夠達到的效果、可能出現的風險等。通常能夠達到的效果、可能出現的風險等。8、告知患者需要的費用。、告知患者需要的費用。 當然,并不是所有的醫療活動都必須向患當然,并不是所有的醫療活動都必須向患者告知,為了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的影響,者告知,為了避
5、免對患者產生不利的影響,在某種情況下醫務人員可不履行告知義務,在某種情況下醫務人員可不履行告知義務,如患者本人對病情十分理解,對醫療措施如患者本人對病情十分理解,對醫療措施滿意,患者本人認為自己病情輕微或者患滿意,患者本人認為自己病情輕微或者患者本人放棄告知義務。特殊的絕癥、頑癥者本人放棄告知義務。特殊的絕癥、頑癥和疾病的自然轉歸無需向本人告知,為搶和疾病的自然轉歸無需向本人告知,為搶救危重患者應先行采取急救措施挽救患者救危重患者應先行采取急救措施挽救患者的生命,可以暫不告知,對患者死因的認的生命,可以暫不告知,對患者死因的認定在未經法醫鑒定前不好告知。定在未經法醫鑒定前不好告知。 (二二)患
6、者的同意權患者的同意權 患者在知情的基礎上作出的同意,是患者自己決定權的重要體現。同意,在醫患關系中發揮著兩種不同的作用:一是法律上的作用,它為醫療提供了合法的理由,沒有這種同意的治療是不法行為。二是臨床上的作用,它能獲得患者的信任與合作。同意作為醫療合法的理由,有時與傳統的倫理原則相矛盾,尤其是當醫生的治療方案對患者無害甚至有利時。例如,患者出于宗教信仰拒絕輸血、患了不宜懷孕的疾病的患者堅持要懷孕等,在此種情形下,即使在醫生看來患者的選擇是不明智的,甚至會危及患者的生命,不經患者同意也不能對患者進行輸血、流產的治療。 1、同意的能力、同意的能力 2、同意的形式、同意的形式 3、同意的范圍、同
7、意的范圍 二、知情同意權的應用二、知情同意權的應用 所以為了切實有效地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維所以為了切實有效地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維護患者的利益,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在醫療機護患者的利益,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在醫療機構履行告知義務時應注意以下幾點:構履行告知義務時應注意以下幾點:(一)履行告知、取得同意的形式(一)履行告知、取得同意的形式(二)告知的方式(二)告知的方式(三)告知的對象(三)告知的對象(四)告知的范圍(四)告知的范圍 三、對醫院手術同意書中三、對醫院手術同意書中“如有意外,醫如有意外,醫方不負責任方不負責任”條款的理解條款的理解 首先,該首先,該“意外意外”若是指因手術醫療
8、行為所可能出現的副作用及風險,若是指因手術醫療行為所可能出現的副作用及風險,或者因患者體質特殊而出現的一些不可避免的并發癥,那么,這種情或者因患者體質特殊而出現的一些不可避免的并發癥,那么,這種情況已在醫師的告知與患者的承諾過程中得以解決,就不再是個況已在醫師的告知與患者的承諾過程中得以解決,就不再是個“意意外外”因而也就不存在違法之事由因而也就不存在違法之事由 其次,若該其次,若該“意外意外”并無合理依據,僅是醫方為自己推脫責任的策略,并無合理依據,僅是醫方為自己推脫責任的策略,得以其得以其“違背公序良俗違背公序良俗”為由,而使其無效其他國家立法和判例同為由,而使其無效其他國家立法和判例同持
9、此見解。持此見解。 一、一、 存在的問題存在的問題 1、 無授權簽字無授權簽字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無授權委托而由患者家屬簽字;委托甲為全權代理人,但其子女乙、丙均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 2、 代簽代簽 遺漏患者簽字,醫務人員代簽;委托其子為全權代理人,患者簽名處蓋有患者手印并注明“患者本人不會寫字”,但其他所有知情同意手續的履行均為患者(醫生代簽名);找他人(非家屬、被委托人)代簽。 3、 無效簽字無效簽字 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的學生)簽字;見習醫生或實習生等無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簽字。 4、 遺漏簽字遺漏簽字 患者書寫“同意手術”但未簽名及日期;對有創傷性的診治項目及特殊藥物使
10、用、手術前無患者及家屬或醫生簽字。 有的醫務人員在日常工作中責任心不強,不重視醫患溝通,醫療風險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差,法制觀念、法律意識淡薄,手術、治療前不與患方進行充分的溝通和交流,而是急于進行手術、治療,在履行知情同意簽字手續時,不能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告知對象和簽字人,對該由誰簽字的問題重視不夠,敷衍了事。 執業醫師法第26條和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第10條都明確規定了知情同意權的享有者為患者本人及其家屬。雖然知情同意權的享有者為患者本人及其家屬,但原則上應當首先考慮患者本人,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告知有資格代為履行知情權人(法定代理人)。特別是在涉及個人生活方式和觀念方面的問題時應尊重患者的
11、意愿。 由家屬簽字,患者往往會失去對自己生命、健康的處分權,由家屬簽字,患者往往會失去對自己生命、健康的處分權,這種做法有悖于醫學倫理的知情同意原則,且不符合這種做法有悖于醫學倫理的知情同意原則,且不符合民民法通則法通則和和合同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易引發醫患糾紛。的有關規定,易引發醫患糾紛。只要患者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神智思維正常、有一定的判斷能力,知情同意權必須由他本人作出方為有效。最好邀請其家庭成員或親友一起參加談話),其親屬不得包辦代替,具備上述條件的病人不應找其他人為代理人。 但明確表示放棄此項權利的,應當履行相關法律手續患者親筆簽名的書面授權委托書,作為代理人的近親屬還應向醫院提供
12、身份證和證明近親屬關系的有關證明,如戶口本等。 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精神病患者處于正常精神狀態時,由本人簽字;若處于發病狀態,首先由配偶簽字,無配偶的,依次由父母、子女、監護人代為鑒字同意。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近親屬簽字,沒有近親屬的,由其他關系人簽字。在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時,可由患者近親屬簽署同意書,并及時記錄。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系人簽署同意書。 對于身份不明的昏迷者或在緊急情況下,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在法定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親屬、關系人無法及時簽署書面同意書時,可采取無授權治療,不履行簽字手續而緊急避
13、險,一般情況可由在場的科主任或最高職稱的上級醫師簽字。特殊情況下,如對急危重癥患者擬實施搶救性的手術、有創檢查、治療等時,在患者本人無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續及與親屬無法取得聯系時;或其親屬短時間內不能履行相關手續,且病情不允許等待時,由經治醫師提出處置方案,填寫知情同意書,科室主任簽署意見后,報醫務科(處)或院領導批準實施。另外,為了搶救患者的生命,法律允許在執行搶救生命的過程中可以給患者造成一定的損害,這是醫生的職務授權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 醫務人員必須強化證據意識,明確醫療書證在訴訟中的價值,加強法制觀念、法律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工作責任心。科主任、質控人員要突出抓好知情同意簽字手續的履行。
14、沒有簽字就意味著無效,因此,工作中一定要加強責任心,讓患者或被委托人在知情后簽名,防止遺漏簽字。在沒有患者書面授權委托的情況下,一定要讓患者親自簽字,由其近親屬簽字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尤其要注意未婚、離異者替另一方簽字,最好是雙簽名。委托一人行使代理權,非患者或被委托人不允許簽字。醫生擔心病案存在缺陷被扣款,為了完善病歷而越俎代庖、代替患方簽字或按手印,這種行為不僅違法, 而且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會導致病案這個最重要的書證被證明為偽造。另外,注意防止簽字中的漏洞,簽字時一定要在醫護人員的目視之下,不能由簽字人以與家人商量為借口,將知情同意書帶走,在醫師不在場的情況下簽字 簡單概括醫療機構應當對下列
15、事項進行說明:(1)病情及診斷;(2)醫生預定實施的治療行為的目的、方法、侵襲范圍、治愈率、副作用等;(3)是否存在其它可以替代的療法(如果存在,還要說明替代療法的治療方法、侵襲范圍、治愈率、伴隨危險等);(4)患者拒絕醫生提供的治療方案后的不良后果或不良轉歸。 今后還要特別注意今后還要特別注意“替代醫療方案替代醫療方案”的告的告知。知。 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批準,可以
16、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在之前的一些案例中,醫生在未取得患者及家屬同意的情況下,超越手術同意書中的手術范圍,出于善意為病人切除病變組織,卻無一例外地被法院認定為侵權,承擔了侵權責任。 現在,醫生與醫療機構都很迷茫,做善事卻被認為侵權,連道義上都沒人支持;依法辦事卻被認為不作為,要承擔巨大的道德壓力,還要面臨訴訟的風險。本人認為出現這種情況的最主要根源是醫院和社會對相關法律把握得不全面。這實質上體現的是生命權與知情同意權的沖突。生命權與知情同意權的沖突。下面從法律層面來對此進行分析: (一)生命權與知情同意權生命權與知情同意權 在醫學上,生命權高于一切。在法律上,在醫學上,生命權高于一切。在法
17、律上,患者一切權利都應得到保護。但是,任何患者一切權利都應得到保護。但是,任何權利的行使都要受到相應義務的限制,否權利的行使都要受到相應義務的限制,否則就要面臨被濫用的危險。緊急診療權也則就要面臨被濫用的危險。緊急診療權也不例外,即便是在緊急情況下,法律也沒不例外,即便是在緊急情況下,法律也沒有賦予醫方省略告知義務的權利。在醫患有賦予醫方省略告知義務的權利。在醫患關系中,法律規定醫方具有告知的義務,關系中,法律規定醫方具有告知的義務,就是為保護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和自主選擇就是為保護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和自主選擇權。權。 (二)緊急診療行為是否一定與履行告知相排斥?緊急診療行為是否一定與履行告知相排斥
18、? 緊急的診療行為與履行告知義務既不相排斥,也不相矛盾。緊急的診療行為與履行告知義務既不相排斥,也不相矛盾。但是因為履行告知義務的完成需要告知行為來完成,所以但是因為履行告知義務的完成需要告知行為來完成,所以當病人的生命出現危險時,醫生需要同時或先后來完成兩當病人的生命出現危險時,醫生需要同時或先后來完成兩種行為,一種是診療行為,而另一種是告知行為。由于病種行為,一種是診療行為,而另一種是告知行為。由于病人的生命已經很危險,因此就注定了完成這兩種行為的時人的生命已經很危險,因此就注定了完成這兩種行為的時間都必須在很短的時間來實施并完成。間都必須在很短的時間來實施并完成。 因此對醫生而言困難的是
19、如何在如此短的時間內,將病人因此對醫生而言困難的是如何在如此短的時間內,將病人病情、將要實施的操作的風險、可能出現的不良后果既不病情、將要實施的操作的風險、可能出現的不良后果既不考大,也不縮小的告訴患方。而對于患方,困難的是是否考大,也不縮小的告訴患方。而對于患方,困難的是是否有能力在這樣短的時間內,理解疾病的嚴重程度,同時理有能力在這樣短的時間內,理解疾病的嚴重程度,同時理解醫生將要實施的操作的風險,再做出正確或他們認為合解醫生將要實施的操作的風險,再做出正確或他們認為合理的選擇。完成這些需要時間,這時醫生該做些什么呢?理的選擇。完成這些需要時間,這時醫生該做些什么呢?在有限的時間內,如果再
20、除去醫生解釋的時間,病人思考在有限的時間內,如果再除去醫生解釋的時間,病人思考的時間,還會剩下多少時間來完成搶救呢?的時間,還會剩下多少時間來完成搶救呢? 對于真正特別緊急的救治行為,無論對于真正特別緊急的救治行為,無論條條例例還是還是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中都有免責的規中都有免責的規定。問題是在具體診療操作中,是否無一定。問題是在具體診療操作中,是否無一例外地履行告知與搶救真的無法銜接?從例外地履行告知與搶救真的無法銜接?從涉及的救治案例看,如果醫方具有較高的涉及的救治案例看,如果醫方具有較高的法律意識,履行告知恐怕只是時間、人員法律意識,履行告知恐怕只是時間、人員的安排而已。的安排而已。 (
21、三)患者家屬對告知沒有表示,是否就能推定(三)患者家屬對告知沒有表示,是否就能推定已經同意?已經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發.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因此患者家屬對告知沒有表示,就不能推定已經同意,只能認定醫方沒有取得患方的有效承諾。 (四)醫務人員的本職工作是(四)醫務人員的本職工作是保護病人的生命權?保護病人的生命權? 醫務人員以救死扶傷為天職,這是沒有疑醫務人員
22、以救死扶傷為天職,這是沒有疑問的。但醫務人員的本職工作,就是問的。但醫務人員的本職工作,就是“病病人生命權的保護工作人生命權的保護工作”嗎?應該說,醫務嗎?應該說,醫務人員的本職工作是提供良好的醫療專業技人員的本職工作是提供良好的醫療專業技術服務,是為術服務,是為“搶救生命搶救生命”而不是而不是“保護保護生命權生命權”的的 “保護生命權保護生命權”屬于法律行為,是權利人的屬于法律行為,是權利人的一種維權行為,如受害者及其親屬向加害一種維權行為,如受害者及其親屬向加害人主張侵權責任,或國家司法機關追究加人主張侵權責任,或國家司法機關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而法律沒有賦予醫療機害人的刑事責任。而法律
23、沒有賦予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這種權利,是不能越俎代構及其醫務人員這種權利,是不能越俎代庖的。但醫療行為最終目的是要保護患者庖的。但醫療行為最終目的是要保護患者的生命權,它是醫療服務應追求的目標,的生命權,它是醫療服務應追求的目標,也是整個醫療行業追求的終極目標。實現也是整個醫療行業追求的終極目標。實現它的主要手段是要忠實地遵守醫療合同關它的主要手段是要忠實地遵守醫療合同關系。否則,很容易出現為追求終極目標而系。否則,很容易出現為追求終極目標而忽視尊重患方知情同意權的現象。忽視尊重患方知情同意權的現象。 (五)法律保護知情同意權、自主選擇權(五)法律保護知情同意權、自主選擇權是否意味著對生命權的
24、忽視?是否意味著對生命權的忽視? 生命權、知情同意權、自主選擇權都屬于患者的生命權、知情同意權、自主選擇權都屬于患者的權利范疇,相互之間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權利范疇,相互之間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法律之所以規定各種具體的權利,是因為保護的法律之所以規定各種具體的權利,是因為保護的客體不同,而非程度的不同或者保護客體有先有客體不同,而非程度的不同或者保護客體有先有后,如生命權是保護公民的生命免受不法行為的后,如生命權是保護公民的生命免受不法行為的侵害。知情同意權則是保障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侵害。知情同意權則是保障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雖然生命是人的權利的載體,但不能因此生活。雖然生命是人的
25、權利的載體,但不能因此就說生命權是最基本的權利,更不能得出注重了就說生命權是最基本的權利,更不能得出注重了其他人格權利就是對生命權忽視的結論。其他人格權利就是對生命權忽視的結論。 (六)患者家屬是否有權在病人病危(六)患者家屬是否有權在病人病危或意識不清的情況下,代為行使知情或意識不清的情況下,代為行使知情同意權、自主選擇權呢?同意權、自主選擇權呢? 這些有關患者知情同意權的規定,是對患者自主這些有關患者知情同意權的規定,是對患者自主權利的認可和保護。患者有權選擇是否接受某項權利的認可和保護。患者有權選擇是否接受某項醫療服務,特殊情況時可由患者家屬決定。患者醫療服務,特殊情況時可由患者家屬決定
26、。患者家屬代為行使知情同意權、自主選擇權,體現了家屬代為行使知情同意權、自主選擇權,體現了人的生命尊嚴,符合倫理和法律,畢竟血濃于水。人的生命尊嚴,符合倫理和法律,畢竟血濃于水。 (七)如何維護病人的生命權與知情同意權(七)如何維護病人的生命權與知情同意權 對危重病人來說,醫生實施搶救,是挽救或搶對危重病人來說,醫生實施搶救,是挽救或搶救病人的生命,而不是挽救或搶救生命權。而救病人的生命,而不是挽救或搶救生命權。而病人的各種權利是通過相關法律來維護的。在病人的各種權利是通過相關法律來維護的。在醫療行為實施的過程中,法律是通過調整醫生醫療行為實施的過程中,法律是通過調整醫生的行為來維護病人的權力
27、的。的行為來維護病人的權力的。 當病人的生命處于緊急情況下,醫生可以當病人的生命處于緊急情況下,醫生可以有三種選擇有三種選擇 一、作為;一、作為; 二、不作為;二、不作為; 三、部分作為。三、部分作為。 第二十四條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也就是說,法律首先規定,醫生在病人出現急危情況下,醫生必須是要作為的,而不作為的情況,則一定是違法行為!法律是一定會追究醫生、醫院的責任的,有時甚至可能還會追究當事醫生的刑事責任! 于是就產生了第二種情況,醫生是選擇全于是就產生了第二種情況,醫生是選擇全部作為,還是部分作為?全部作為,意指部作為,還是部分作為?全部作為,意指
28、醫生選擇所有應該針對病人(危重病人)醫生選擇所有應該針對病人(危重病人)的病情實施的治療措施。部分作為,是指的病情實施的治療措施。部分作為,是指在所有應該實施的治療措施中,醫生主動在所有應該實施的治療措施中,醫生主動或被動放棄其中一部分。或被動放棄其中一部分。 第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根據條例的規定,醫生在搶救病人的生命時必須按照
29、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去處理,也就是必須要根據病人的情況,選擇所有應該實施的治療措施。 第十一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這是對病人(和/或家屬)知情權的表述,而同意權,則是指病人在了解自己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之后,同意或不同意治療措施權力。顯然,法律在指導醫生如何選擇醫療行為的同時,患者(和/或家屬)的決定也在左右著醫生醫療行為的選擇。這樣就產生了一個奇怪的現象,在病人(和/或家屬)沒有明確表達的時候,法律一方面要求醫生必須作為,另一方面,法律又要求醫生不應該作為或者不應該進行需要病
30、人(和/或家屬)未同意的作為。(僅指在緊急情況下)這讓醫生在法律面前處于一種兩難的境地。到底是作為還是不作為?作為,可能因患者(和/或家屬)未表明同意,而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作為,同樣也會因未遵守法律的規定而受到制裁。 而從法庭來看,醫生的兩種選擇一種將挽救病人的生命,同時將侵犯病人的知情同意權,即作為;另一種選擇將維護病人的知情同意權,可是卻將侵犯病人的生命權,即不作為。當醫生的兩種選擇有矛盾時,哪種行為對病人的生命有利,應優先保護這種選擇。 這樣也才符合國家的立法精神,也符合病人最要本的利益。 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
31、務,造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任。 一、醫療過錯的判斷標準一、醫療過錯的判斷標準醫療水準醫療水準 經過普及推行,特定醫療方法已被客觀肯定,且被普遍化的接受,并達到期待可被一般執業醫生所知悉和運用的程度,從而使之成為該醫療狀況的醫療水準這時,也就成為論斷臨床過失責任的基準。 二、判斷醫方醫療過錯的輔助原則二、判斷醫方醫療過錯的輔助原則 (一一)“醫學判斷醫學判斷“法則法則 (二二)“可尊重的少數可尊重的少數”法則法則 (三三)“最佳判斷最佳判斷法則法則 (四四)“允許風險允許風險”法則法則 (五五)醫療的緊急
32、性與醫療嘗試醫療的緊急性與醫療嘗試 (六六)地區性原則地區性原則 三、患者及家屬的不配合對認定醫方過錯三、患者及家屬的不配合對認定醫方過錯的影響(第六十條第一款)的影響(第六十條第一款) 第六十條第六十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
33、難以診療。(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有關
34、醫療醫藥法律規范、技術規范、常規有關醫療醫藥法律規范、技術規范、常規規范一般包括:規范一般包括: 一、一、執業醫師法執業醫師法 二、二、護士管理辦法護士管理辦法 三、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四、四、醫院感染管理規范醫院感染管理規范 五、五、消毒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 六、六、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 七、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及及藥物使用說明書藥物使用說明書 八、內科、外科、骨科、婦產科、小兒科、病理科等診療八、內科、外科、骨科、婦產科、小兒科、病理科等診療常規常規 九、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十、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
35、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 十一、十一、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十二、十二、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規范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規范 十三、十三、獻血法獻血法 十四、十四、母嬰保健法母嬰保健法 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
36、或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一、發生單純的一、發生單純的“藥品不良反應藥品不良反應”,醫療,醫療機構不承擔法律責任。機構不承擔法律責任。 二、由假劣藥品引起的二、由假劣藥品引起的“藥品不良事件藥品不良事件”,醫療機構是否承擔法律責任,取決于其醫醫療機構是否承擔法律責任,取決于其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 三,臨床診療過程中醫務人員違規用藥,三,臨床診療過程中醫務人員違規用藥,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第六十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37、: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正當職務原則、正當職務原則 2、職責法定原則、職責法定原則 3、可容性危險原則、可容性危
38、險原則 4、緊急避險原則、緊急避險原則 5、闖紅燈原則、闖紅燈原則 6、衡平原則、衡平原則 7、患者的承諾原則、患者的承諾原則 8、公益豁免原則、公益豁免原則 9、信賴原則、信賴原則 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一、醫患矛盾導致醫生過度檢查一、醫患矛盾導致醫生過度檢查 二、直接開檢查單忽略傳統物理檢查二、直接開檢查單忽略傳統物理檢查 三、舉證責任倒置讓患者三、舉證責任倒置讓患者“被檢查被檢查” 四、防止過度檢查的解決方法四、防止過度檢查的解決方法 五、高價的醫療檢查并不等于過度醫療五、高價的
39、醫療檢查并不等于過度醫療 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對今后醫療糾紛訴訟審判對今后醫療糾紛訴訟審判的影響的影響 一、醫療爭議訴訟屬于一般侵權訴訟,適一、醫療爭議訴訟屬于一般侵權訴訟,適用于過錯原則用于過錯原則 二、嚴格責任責任特點二、嚴格責任責任特點 嚴格責任屬性:嚴格責任屬性:它與過錯責任一樣,是一種責它與過錯責任一樣,是一種責任標準任標準;與過錯責任相比較,它更為嚴格與過錯責任相比較,它更為嚴格;在在有限的抗辯理由中,當事人有限的抗辯理由中,當事人(被告被告)不得以無過錯不得以無過錯(盡到合理注意盡到合理注意)為抗辯條件為抗辯條件;它不同于絕對責任。它不同于絕對責任。 嚴格責任的主要功能是:嚴格責任的主要功能是:補償功能,嚴格責任補償功能,嚴格責任“以保護受害人為中心以保護受害人為中心”,其適用通常與發達保,其適用通常與發達保險制度聯系在一起,它需要通過責任保險甚至社險制度聯系在一起,它需要通過責任保險甚至社會保險來分擔風險會保險來分擔風險;預防損害的功能,嚴格責任預防損害的功能,嚴格責任讓損害造成的成本高于避免損害的成本,使行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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