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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南京醫科大學學分制學籍管理條例南京醫科大學教務處二一三年九月目 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第三章 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第四章 課程確定與學年認定第五章 轉學與轉專業第六章 輔修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第八章 退學第九章 獎勵與處分第十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第十一章 學位授予第十二章 附則附則一 南京醫科大學學士學位授予條例附則二 南京醫科大學七年制醫學碩士專業學位授予暫行條例附則三 南京醫科大學學生成績評定與考試管理工作實施指導意見附則四 南京醫科大學考試違紀與作弊處理辦法附則五 南京醫科大學教室文明守則附則六 南京醫科大學選修課管理規定附則七 南京醫科大學學生證、校徽管理規定附則八 南京醫科大學

2、七年制學生二級學科輪轉、臨床技能考核及學位論文實施細則附則九 南京醫科大學七年制專業學生轉出及重新轉入醫學專業碩士培養體系實施辦法附則十 南京醫科大學本科生學分制收費管理暫行辦法附則十一 南京醫科大學各專業主要課程一覽表南京醫科大學學分制學籍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擁有本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本專科(包括七年制專業)在校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生應牢記學校“博學至精,明德至善”的校訓,努力做到愛國愛校,遵紀守

3、法,勤奮學習,團結協作。 第四條 本校實行學年學分制。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第五條 按國家規定錄取的本校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及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及時向教務處說明原因,辦理請假手續,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凡未經請假或超假逾期兩周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報到者,可以由本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保留入學資格一年。經批準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入學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注冊。未提出入學申請者即失去入學資格。第六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

4、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符合招生條件的,依據情況區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報省教育廳備案。情節惡劣者,報請有關部門查究。第七條 新生入學時,必須接受體檢。如發現患有疾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確診為短期治療可以達到健康標準的,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病愈后申請復學,應于下學年開學前,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經校門診部復查,確已符合體檢標準者,方可辦理入學手續。經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第八條 學生每學期必須在學校規定的開學時間到校辦理本學

5、期繳費和注冊手續。按規定繳費后方可辦理注冊登記,以取得本學期學習資格。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的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予以注冊。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冊者,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請假不能超過兩周。凡開學后兩周內未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第三章 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第九條 學生必須按教學計劃要求,完成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學習并參加考核,考核成績錄入學生學籍檔案。按校際間協議,學生在我校認可的其他大學學習教學計劃規定課程的成績,經外校教務管理部門文件證明,可按我校學分規定記入成績檔案。教學計劃以外的課程

6、則可作為選修課記錄成績和學分。第十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方法可根據課程的不同特點,采取筆試、口試及實際操作等形式。課程考核成績的評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級制(即優、良、中、及格、不及格)等。第十一條 成績記載辦法如下:1.學分計算:每門課程一般修滿18學時為1學分,各門課程的學時及學分規定按我校各專業培養方案執行。集中安排的軍訓、實習、社會調查、畢業論文等以一周計1學分。入學教育,畢業教育及經常性的形勢教育,不計學分,但學生必須參加。2.考核成績與績點換算表成績績點成績績點90-1004.0-5.0優4.580893.0-3.9良3.570792.0-2.9中2.560691.0-1.

7、9及格1.50-590.0不及格0.03.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方法課程考核所得績點×課程規定學分平均學分績點= 課程規定學分第十二條 體育課為必修課,體育課的成績應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具體計算方法按南京醫科大學體育教學大綱執行。第十三條 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考試,須于考試前兩天提出緩考申請,并附有關證明,經教務處批準后,方可緩考。緩考者應參加下一學年相同專業的該門課程考試。第十四條 學生每學期考核不及格的課程,可參加補考一次,補考成績70分及以下者,如實記載;70分以上者,一律計70分;補考不及格者必須申請重新學習。學生對已經及格的課程也可申請重新學習

8、,申請重新學習后按最高實際成績錄入學籍檔案。第十五條 學生申請重新學習某門課程,須按規定在規定時間辦理重新學習手續,詳見附則四南京醫科大學學生成績評定與考試管理工作實施指導意見。第十六條 凡曠考、考試違紀及考試作弊者,該門課程以零分計,必須申請重新學習該門課程。對曠考者,視其情節,予以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對考試違紀或考試作弊者,根據附則三南京醫科大學考試違紀與作弊處理辦法分別給予相應處理。第十七條 學生實驗、見習及其它實踐性課程必須考勤,如缺課時數達該門課程實踐性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以上,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考試,該門課程按不及格處理,應予重新學習。第十八條 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學

9、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第四章 課程確定與學年認定第十九條 學生須根據教學計劃要求按學年確定必修課程,自由選擇選修課程。第二十條 學生每學年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過考核,成績合格,準予選擇下一學年的課程。第二十一條 成績優秀的學生,可跨學年申請學習更高學年的課程,經本人申請、學院審核同意、教務處批準后安排跟班聽課。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進入下一學年學習之前,所修專業主要課程累計有25學分未能取得,不得修讀下一學年課程;在本科三年級結束時,累計仍有8門必修課程不及格(分學期教學的課程,每學期按一門計)者,不得修讀下一學年課程。第二十三條 根據我校相應專業培

10、養方案規定,實行階段性學習狀況測評;未通過測評的學生不得進入后續階段學習。第五章 轉學與轉專業第二十四條 學生可在下列情況下申請轉專業或轉學:1. 學生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特殊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學校有關專業學習。2. 學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學業,如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經學校研究后認為不轉學或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3. 學生因興趣、愛好轉移,經反復教育、引導仍不能在原專業正常學習,但其本人在其他方面確有專長,經學校研究后認為通過轉學或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和學習潛能。第二十五條 學校可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

11、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第二十六條 學生申請辦理轉學或轉專業手續,應在每學年開學前按下列辦法辦理:1. 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須由本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學院審核同意后,報教務處審批。2. 省內高校間轉學,須由學生本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轉出與轉入學校審核同意,由轉出學校報省教育廳批準后辦理轉學手續。3. 與省外高校間轉學,須由學生本人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審核同意,分別報經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辦理轉學手續。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1.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2. 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

12、轉為高學歷層次的。3. 招生時已確定為定向或委托培養的。4. 應予退學的。5. 無正當理由及其他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規定不得轉學的。第六章 輔修第二十八條 輔修分輔修課程和輔修專業。第二十九條 學生申請輔修課程,由教務處審批。輔修課程考試合格,發給輔修課程成績證明。第三十條 五、六、七年制學生在校第1、2學年學習成績優秀,兩學年必修課總平均學分績點達到3以上,四年制學生第1學年學習成績優秀,當年必修課總平均學分績點達到3以上,可申請輔修第二專業。學生申請輔修專業,須經輔修專業所屬學院審核同意,教務處審批。第三十一條 全校所有專業均可輔修,但不能同時輔修兩個專業;有特殊限制的專業除外。第三十二條 準

13、予輔修第二專業的學生,按輔修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選課學習。第一專業已取得學分的同級相同課程可予免修,已取得的學分有效。低級別的相同課程必須通過重新學習獲得相應學分。在規定的時間內(即不超過最長累計在校時間)修滿第二專業所規定的學分者,發給輔修證書和輔修課程成績證明。第三十三條 在修讀輔修專業期間,主修專業必修課程有一門或輔修課程有兩門不及格,即暫停該生的輔修資格,待合格后可申請恢復輔修資格。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第三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1 因病經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本校門診部診斷,一學期必須治療休養超過6周者,應予休學。2一學期請假累計超過6周者,應予休學。3因特殊情況經本

14、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三十五條 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應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學院審核,報教務處審批;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即取消學籍。第三十六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保留學籍每次以一年為限。第三十七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八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1 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持有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經校門診部復查合格,教務處核準,方可復學。2 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后,應于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件,向教務處申請復學,經批準同意后進入相應年級學習。3 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

15、行為者,取消復學資格。第三十九條 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第四十條 自費出國留學學生,可以保留學籍一年;學生在校期間只允許保留學籍一次。在我校認可的國外大學所學習的我校教學計劃規定課程的學分,經國外大學教務管理部門文件證明,可按我校學分規定記入成績檔案;我校教學計劃規定課程以外的課程成績可按選修課成績錄入。第四十一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我校相應規定辦理。第八章 退學第四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1不論何種原因在校學習時間累計超過其最長學習年限的。2休學或保留學籍、保留入學資格期滿不辦理復學或入學手續的。3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或一學期累計曠課達60

16、學時的。4未請假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5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不準復學的。6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7經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8本人要求退學的。第四十三條 學生退學須經學院提出意見,教務處審核,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學生本人,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第四十四條 經批準退學的學生,應在一周內辦理離校手續。第四十五條 退學學生給予退學證明,學習滿一年以上,可發給肄業證書。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或逾期不辦退學手續的學生,不發給退學證明和肄業證書,并注銷其學籍。第四十六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和申

17、請復查。第九章 獎勵與處分第四十七條 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其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應當予以獎勵。學生在校期間,凡是表現突出、學習成績優秀;在校園文化、體育、學生組織與社團活動、社會實踐及社會服務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或作出突出貢獻;研究成果或發明創造成果得到實際應用,取得經濟和社會效益或取得專利;在省級或省級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門組織的競賽中獲獎;在省級或省級以上正式刊物發表論文(第一作者),可以獲得獎勵。獎勵以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第四十八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按南京醫科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給予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

18、校察看、開除學籍。第四十九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的教學活動,不得無故缺課。因重新學習、輔修等原因不能上課,須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審核,報教務處審批。學生學習期間一般不準請事假,遇有特殊情況非由學生本人處理不可的,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病假必須有指定就診醫院證明。請事假、病假兩周以內者,由學院審核批準;兩周以上須經教務處審核批準。學生未經請假或雖經請假未獲準假而不到校上課者,視為曠課。學生曠課,學校有關管理部門應給予批評教育,視情節按南京醫科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給予相應處分。第五十條 留校察看處分一般以半年或一年為限。在察看期內有顯著進步,表現好,可提前解除察看;經教育不改

19、者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延長察看期或開除學籍。察看期滿未作出延后解除決定的,視為自動解除。畢業班學生在畢業時仍處于察看期內的,作結業處理,在察看期滿后,經本人申請,相關部門證明確已改正錯誤,可予換發畢業文憑。開除學籍的學生,發給學習證明,不發給學歷證明。第五十一條 對學生的處分,應根據南京醫科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執行,做到程序正確、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允許有異議的學生提出申訴和申請復查。第五十二條 凡涉及學生學籍的處分必須報教務處備案。凡對擾亂教學秩序學生的處分,須報教務處統一處理。第十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第五十三條 學

20、生因重新學習、輔修、休學或保留學籍,在校學習時間可超過其規定學制時間;但累計在校時間專科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四年制本科專業學生不得超過八年,五、六年制專業不得超過九年,七年制專業學生不得超過十年。第五十四條 學生畢業時應根據培養目標作全面鑒定,著重點應放在綜合素質、學習能力、身體健康等方面。第五十五條 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德、智、體合格,取得本專業規定的學分(包括選修課),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對條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我校具體有關規定的畢業生,授予相應學位。第五十六條 學生在畢業實習時不論何科,因故缺實習達總時間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參加畢業出科考試,必須補

21、足實習時間,待出科考試成績合格后,發給畢業證書。第五十七條 凡畢業論文(設計)、畢業實習主要課程以及畢業技能考核不及格的學生,可申請延長學習年限,也可發給結業證書;但申請延長后的在校總時間不得超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最長年限。對于結業學生,其不及格課程在結業后一年內,向學校申請重新學習,經考試合格后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從換證時算起;如逾期不申請者,以后不予補辦。第五十八條 公共體育課不及格者,不得畢業,發給結業證書;因身體特殊原因經批準除外。第五十九條 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已達到基本學制、并已修讀完所有課程,但仍有部分必修課學分或規定的選修課學分未獲得,則可以根據學生個人意愿,按下列辦法辦理:1在規定

22、的最長學習年限內申請延長學習期限,在校繼續學習,但必須繳納學費。取得規定的學分后,予以畢業。對條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我校具體有關規定的畢業生,授予相應學位。2申請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學生在結業后一年內可向學校提出申請重新學習,取得規定的學分后,由學校換發畢業證書,但不得授予學位。第六十條 學生未能畢業或結業,但學習滿一年以上,可發給肄業證書。第六十一條 無學籍的學生不發給學歷證書。第六十二條 七年制專業學生如因學習興趣或學習能力等原因,可經個人申請、學院審查,教務處批準,轉至五年制專業學習。本人自愿放棄二級學科輪轉和學位論文,已完成全部必修課和規定選修課程學習,獲得足夠學分,同

23、時完成通科實習,經本人申請,學院審查、教務處批準,按五年制本科畢業。在校學習時間已滿八年,尚未能進入二級學科輪轉,則只能在通科實習完成后按普通本科畢業,不得進入二級學科輪轉。 第十一章 學位授予第六十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有關學位授予規定,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凡符合南京醫科大學學士學位授予條例的我校本科畢業生,可授予學士學位。第六十四條 七年制專業學生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學習、通科實習、二級學科輪轉及學位論文答辯,經院、校二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凡符合南京醫科大學七年制醫學碩士專業學位授予暫行條例規定的條件者,可授予碩士學位。第六十五條 七年制專業學生在規定的最長累計在校時

24、間完成了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學習以及通科實習,二級學科輪轉,但未能通過學位論文答辯者或其他不符合碩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可以七年制碩士學歷畢業,獲得學歷證書,但不得授予碩士學位。第十二章 附則第六十六條 繼續教育學院、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國際教育學院和公有民辦二級學院學生及港澳臺僑學生的學籍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有關補充規定由相應學院發布。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執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解釋權屬于教務處。附則一 南京醫科大學學士學位授予條例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學士學位授予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有關學士學位授予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

25、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授予學士學位條件1政治思想品德方面: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具有艱苦奮斗、勇于創新的科學精神,有理想、有道德、守紀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2 知識水平與專業技能方面: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項要求,其課程學習和論文(畢業設計和生產實習)成績合格;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本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并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或專業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3身體素質方面:達到教育部規定的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第三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畢業時不授予學士學位。 1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守紀律等方面犯有嚴重錯誤,曾受到記過或記過以上處分者。2在校學習期間,受過兩次及兩次以上處分

26、者。3畢業考試(理論、實踐技能)有一門課程不及格者。4生產實習中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后果者。5在校學習期間,所學專業主要課程平均學分績點未達2。6既未通過國家大學英語考試四級,也未通過學校組織的學士學位英語統測者。7既未通過江蘇省計算機等級考試一級,也未通過國家計算機等級考試一級者。8結業學生。第四條 除以上規定外,英語專業學生必須通過全國英語專業四級考試方可取得文學學士學位;生物醫學工程專業學生必須通過省或國家計算機二級考試方可取得工學學士學位。第五條 對受到記過處分的學生,如經過一年以上考察,確已改正錯誤,進步顯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受到省級表彰一次或受到校級表彰兩次及兩次以上,2受

27、到校級表彰一次,且主要課程學分績點達到2.3及其以上;經院學位委員會研究提出特議報告,由教務處審核后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如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準,可授予學士學位。第六條 畢業時因未通過江蘇省或國家計算機等級考試一級或二級未獲得學士學位者,畢業后兩年內可申請返校參加考試,考試合格后,可授予學士學位,授予時間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時間確定。因其它原因未獲得學士學位者,畢業后一律不予補授。第七條 雙學位授予雙學位專業學生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授予第二學位:1已達到第一專業授予學士學位的要求;2第二專業學習時間在兩年或兩年以上(不包括重新學習時間);3完成第二專業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全部學習要求,符

28、合第二專業學士學位授予條件。對于無法取得第一學位或自愿放棄第二學位的雙學位專業學生,在第三學年結束前,辦理相關手續后,轉入相應專業繼續學習。 第八條 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程序由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對本專業本科畢業生的學習成績和鑒定材料逐個進行審核,提出符合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對不符合授予學士學位者作出情況報告,再經教務處審核,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第九條 我校學士學位授予權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準的學生,由學校授予學士學位。第十條 本條例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托教務處負責解釋。附則二 南京醫科大學七年制醫學碩士專業學位授予暫行條例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七年制本碩連讀學生醫學碩

29、士專業學位授予,保證高層次醫學人才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對象:南京醫科大學七年制本碩連讀專業學生。第三條 醫學碩士專業學位授予標準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團結協作,身心健康,愿為我國現代化建設和臨床醫學事業而獻身。2、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具有較強的臨床分析和思維能力,能獨立處理本學科(指二級學科,內科與外科分別不少于3個三級學科)領域內的常見病、多發病,能對下級醫師進行業務指導。臨床能力基本達到衛生部頒發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試行辦法中第一階段培訓結束時要求的臨床工作水平。3、具

30、有良好的醫德醫風,對病員充滿愛心,耐心細致,服務態度和藹禮貌,責任心強,懂得醫學心理學、社會醫學、醫學法學等相關的基本知識,并能運用于臨床實踐,具有良好的醫患溝通能力及較強的敬業精神。4、完成七年制本碩連讀專業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全部課程學習,并通過課程考核,成績合格,獲得規定的學分且所學主要課程平均學分績點達到2。5、必須已經獲得醫學學士學位。6、臨床實踐時間不少于3年,經過并完成二級學科的輪轉訓練,通過二級學科臨床技能考核。7、學習并掌握臨床科學研究的基本方法,具備一定的科學研究能力,能結合臨床實際運用所學知識,完成1篇醫學碩士專業學位論文及1篇相關文獻綜述并通過答辯。8、掌握1門外國語,公共

31、英語達到全國大學英語六級水平或通過學校組織的英語水平統測,具有較熟練閱讀和翻譯本專業外文資料的能力。9、在學期間品行表現良好。第四條 學位課程 原國家教委(88)教高二字055號文所規定的七年制主要課程(包括基礎理論和專業課)為申請相關醫學碩士專業學位的學位課程。課程目錄及課程等級、學時、學分按相關專業的教學計劃執行。第五條 技能考核 學生畢業前須通過臨床技能考核。二級學院按臨床二級學科組織臨床技能考核小組。臨床技能考核小組應由各學科或相關學科35位具有副教授或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專家(含碩士生導師12名)組成。臨床能力考核內容:1、 獨立處理本學科常見病的能力(包括采集病史,體格檢查,書寫住

32、院病歷,診斷,治療等)。2、 規范的臨床操作技能,如手術科室的常見手術、非手術科室的各種診斷性檢查等。具體內容與要求按教育部臨床醫學(七年制)臨床技能考核大綱執行。按教學科研型培養方案培養者,不進行二級學科臨床技能考核,但須通過通科臨床實習技能考核和教學科研型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其他考核。第六條 學位論文 醫學碩士專業學位論文要求:3、 學位論文可以是臨床疑難病例分析、臨床實驗研究、臨床回顧性研究、臨床治療學研究或臨床診斷檢查技術改進等,論文后均應附有1篇相關文獻綜述。4、 學位論文應緊密結合臨床實際、以總結臨床實踐經驗為主。5、 學位論文應表明申請人已掌握臨床科研的基本方法。第七條 審查凡二級學

33、科技能考核成績合格,已完成學位論文撰寫者可提出學位論文答辯申請。七年制學生提出論文答辯申請后,由所在二級學院對申請人的學位課程、學分與平均學分績點、臨床技能考核成績及學位論文進行逐一審查,同時將學位論文送2位專家評閱。再根據審查結果和論文評閱專家的評閱意見提出是否接受申請的意見并報教務處備案,在1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者本人。第八條 學位論文答辯 凡通過審查、已被接受申請的學生可進行學位論文答辯。答辯委員會由35位具有副教授或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的專家(含碩士生導師12名)組成。臨床技能考核小組的專家也可作為答辯委員會成員。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對通過臨床技能考核的七年制學生進行學位論文答辯,同時

34、對申請人的臨床科研能力進行考核。第九條 學位授予完成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培養計劃所規定的全部要求并已通過學位論文答辯者,可申請醫學碩士專業學位。有關申請材料提交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后,經教務處初步審查,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后可授予申請人醫學碩士專業學位。第十條 本辦法由南京醫科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委托教務處負責解釋。附則三 南京醫科大學學生成績評定與考試管理工作實施指導意見一、學生成績評定與考試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學生成績評定與考試管理工作是客觀反映學生學習狀況和教學效果的重要環節。通過不同考核方式,對學生掌握知識情況作出客觀的評價,反映學生學習狀態,督促學生掌握基本的知識和基本技能,

35、為培養合格的專業人才奠定良好的基礎;同時,通過對學生學習狀態的考察,考評教學效果,促進各學系(教研室)不斷提高教學水平。二、學生成績評定的基本方法(一)結果性評價:通過考試、考核的方法,對學生的學習效果進行評價,包括對規定的學習內容的認知、理解、記憶、掌握和應用能力的測試。(二)過程性評價:通過考勤、作業與練習、參與表現等評價手段評判學習效果,反映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態度、反應、認知、理解和應用水平狀態。(三)綜合性評價:把結果性評價和過程性評價結合起來,同時反映學習過程和學習效果。凡各專業(方向)主要課程(必修課)的成績評定均要求采用綜合性評價,根據學科、課程特點的不同,在綜合性評價中,結果性

36、評價可占總成績的6080%,過程性評價占2040%。對非主要課程包括選修課程,鼓勵采用綜合性評價,并可適當提高其中過程性評價的比重,對部分選修課可全部采用過程性評價的方法。三、考試管理工作(一)基本方法與應用范圍1試卷考試方法(1)開卷考試:適用范圍:凡屬于非主要課程且學分小于等于2的必修課,宜采用開卷考試形式。對于學分大于2的非主要課程必修課,積極鼓勵采用開卷考試的形式。凡采用開卷考試的課程,在教學進度表中要標明,明示學生;對于缺課學時達到課程總學時1/3的同學,取消其開卷考試資格,并不得補考,只能重新學習并補足學時后方可取得參加考試資格。參加開卷考試的學生,進入考場時只能攜帶手寫的聽課筆記

37、本和教材及主考教師指定的參考資料;不得攜帶其他材料進入考場,否則視同夾帶違紀處理。其它監考要求與閉卷考試要求一致。考生必須按要求獨立完成試卷,不得討論、抄襲,違反者按違紀處理。(2)閉卷考試:適用范圍:主要課程(均為必修課)的結果性評價應采用閉卷考試形式。對于有國家行業準入要求的專業,承擔主要課程教學的學系(教研室),應結合行業準入考試的要求調整教學標準和命題要求。鼓勵各學科適當增加過程性評價的環節,以提高學生對學習過程的重視。2實踐、操作性考試(1)實驗操作考試:對于實踐性較強,著重考察動手能力的課程,如形態實驗學、機能實驗學等宜采用。(2)專業技能考核:對于實踐性較強,著重考察專業技能水平

38、的課程,如體育、畢業臨床/護理技能考核等宜采用。(3)作業性考試:包括撰寫文獻綜述、課題或實驗設計、病例分析、統計分析、調查報告、論文翻譯等,宜在選修課和過程性評價中采用。(4)口頭表達類考試:包括基于問題的口試或面試,病例討論分析、讀書報告、論文答辯等,如英語口語、畢業論文答辯等。實踐考核課程的補考和重新學習仍采用原考核方式。對于缺課學時達到課程總學時1/3的同學,取消該生的實踐考核資格,并不得補考,只能重新學習并補足學時后方可取得參加考試資格。采用撰寫論文考試形式的課程,在教學進度表中要標明,明示學生;對于曠課學時達到課程總學時1/3的同學,取消該生的考試資格,并不得補考,只能重新學習并補

39、足學時后,撰寫論文成績方可認定有效。撰寫論文考試,凡論文內容與他人雷同,或字數超過1/3相似,經兩名老師同時認定為雷同的,成績按零分計,不得安排補考,只能重新學習,并視其情節給予相應處分。(二)命題與考試組織1命題(1)命題要以教學大綱為依據,采用考試中心題庫和自建的題庫相結合的方式命題。沒有題庫的學科要努力創造條件,盡快建立與完善本學科的試題庫,使考試命題科學化、規范化、標準化;隨著學科的發展,題庫要不斷更新、充實和完善。(2)各學科組織成立命題小組,由學系(教研室)分管主任負責。命題小組一般由教學經驗豐富,學術水平較高并且長期擔任教學工作的具有副高以上職稱人員23人組成,并保持相對穩定。(

40、3)命題過程嚴格遵守保密,無論是題庫命題或學系(教研室)自行命題,均實行任課教師回避制度或交叉制度。命題教師不得參加學生答疑,學系(教研室)不得對學生進行集體輔導,更不準為學生指重點、劃范圍,任何人不得暗示及透露試題內容,如有發生泄密將按南京醫科大學教學差錯、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4)理論試題結構試題內容覆蓋率:試題要盡可能覆蓋教學大綱的所有內容,一般要達到教學大綱內容的70%以上。教學大綱要求程度比例:掌握(能夠說明)占60%-70%,熟悉(能夠概述)占20%-30%,了解占5%-10%,超綱占1%-5%。考試題型:考題應包括客觀題(標準化題型)和主觀題(如名詞解釋、填充

41、題、簡答題和論述題、病例分析題等),其中,客觀題的分值不低于40%;專業基礎課和專業課要注重對專業英語詞匯的測試,其所占總分的比例以10%為宜(雙語教學課程按雙語教學有關規定執行);開卷考試的試題應著重考察學生對知識的靈活掌握能力,盡量減少機械抄寫的內容,可適當增加客觀題的量。試卷格式和試題量:試卷格式必須采用學校規定的統一格式印制,一次考試題量控制在2小時以內。(5)由題庫命題的學科,每門課程要同時命出難度、信度、區分度相同的兩套試題,同時附有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實行“試卷庫”的學科,在“試卷庫”形成并完善前,每門課程每次考試要同時命出難度、信度、區分度相同的兩套試題(第一次命題不少于五套)

42、,同時附有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由學系(教研室)分管主任隨機抽卷作為考試試卷。(6)試卷中選擇題應減少與上年度的重復使用,問答題、論述題、病例分析題在三年內盡量避免重復使用。2考試組織教務處是學校主管教學的職能部門,全面負責學校的考務工作。考試時間及考場設置由教務處和教學任務下達單位安排。考試實行主考教師負責制,主考教師對試卷的領取、發放、收集及填寫考場登記表等環節負有直接責任。監考是維持正常考場秩序的重要手段。監考人員的責任心及工作態度,事關學生考試成績的真實性、公正性及教師的形象與學校的聲譽,對學校的學風及教風建設具有重要影響。(三)試卷的印制及管理1必修課程考試試卷由教務處文印中心負責統一

43、印制。試卷印制由專人負責,實行嚴格的試卷交接登記制度,整個過程的不同環節均實行責任人簽名負責制,完成印刷及裝訂任務,并確保試卷質量和安全。2各學系(教研室)對試卷要認真負責,試卷清樣要做到排版規范、字跡清楚、內容完整;同時指派工作責任心強的教師根據考試時間,提前3-5個工作日將試卷清樣交至文印中心,并按約定時間取卷,取卷時應清點數量并抽取一定數量的試卷校對。3參與試題保管工作和印制試題工作的有關人員均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或暗示考題內容。某課程考試有直系親屬學生在本校學習的人員要主動申請回避,不得接觸與該課程考試有關的工作,違反規定者按南京醫科大學教學差錯、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處理,情節嚴重者,報監察

44、處按學校規定處理。(四)考試過程的監控(包括巡視)1各學院要認真做好監考人員培訓工作,規范考場管理,嚴肅考場紀律,嚴格執行考前清場制度,提高監考人員的考試管理意識,學院要對監考人員履職情況進行巡查,認真抓好學校的考風考紀工作。2監考要求:監考人員必須對監考工作高度重視,以較強的責任感,嚴格執行南京醫科大學教師監考守則的規定,保持嚴明的考場紀律。監考人員發現考生有舞弊跡象時,必須及時提出口頭警告;情節嚴重者,監考人員有權收繳考卷,將其帶離考場,并將監考記錄及時報教務處。3根據我校教室分布情況,要求監考人員配備: 70名考生以上的考場安排3名監考人員,其他考場不少于2名監考人員,每個考場設主監考一

45、名,具體負責考場內考務工作。4考場要求各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教師負責安排考生座位表,于考前15分鐘將座位表公布,考場座位數與學生數的比例不小于2:1排列;并協助監考人員核對考生人數和座位,巡視考場,檢查督促學生遵守考場紀律。5監考守則(1)學系(教研室)必須按照考試日程認真安排教師監考。監考人員應忠于職守,不得擅自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內吸煙,不得閱讀書報或談笑,不得接待客人,不準抄題、做題,不得將試卷傳出考場,嚴格執行考場紀律,保證考試工作順利進行。(2)監考人員應于考試前15分鐘進入考場,清查考場,檢查、督促學生將書包、書籍、筆記本、手機及其他電子存儲設備等放在指定地點,不得帶入考場;對不執行

46、考場規定的學生,有權令其退出考場并取消考試資格。(3)監考人員對試題內容不得作任何解釋,如遇試題印刷不清楚或試題裝訂錯誤時,可予更換,但不得啟發學生,不得與學生攀談。(4)加強考場巡視,指導并檢查考生正確書寫答卷上的有關事項。發現考生有違反考場紀律現象時,先提出口頭警告,并予以制止。發現任何形式的作弊行為,監考人員有權立即停止其考試,并記錄作弊情況及時向教務處報告。(5)考試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不得擅自延長。監考人員在考前統一宣布考試時間,考試結束前10分鐘,應提醒考生掌握答卷時間;終止時間一到即令學生停止答卷,坐在原位,待收完考卷點清后,方可宣布考生離場。考試結束時,應認真填寫考場監考記錄

47、表交所在院、系存檔。(6)監考人員應阻止與考試無關人員進入考場,對不聽勸阻者,應及時與教務處聯系進行處理。考試中遇有學生生病等特殊情況,不能堅持考試者,監考人員應立即向教務處報告,征得教務處同意后,對考生可作緩考處理。(7)學校設立考場巡視員和學生監督員,考場巡視員由教學管理或行政管理干部擔任,巡視各考場,監督考場紀律與秩序、監督監考老師的工作狀態,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向教務處如實反映情況;同時設立學生監督員,對監考人員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學生監督員要及時將監考人員監考失職行為反饋至教務處;教務處會同學院對反映的情況進行查實,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反饋學生監督員。(8)經查實,監考人員違反監考守則,因

48、袒護、包庇考生等原因失職造成不良后果,學校將根據情節輕重,按南京醫科大學教學差錯、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處理。6考場紀律(1)學生必須按照教務處安排的考試日程參加考試,并提前15分鐘進入考場,按指定座位就座。不按指定座位就坐作違紀處理。無故遲到15分鐘者不得參加考試,作曠考處理。(2)學生進入考場應攜帶學生證或身份證,將書包、書籍、筆記本及與考試有關的物品放在指定地點,入座后,應檢查桌面抽屜,發現有與考試有關的內容或材料應向監考人員提出。桌椅上及抽屜內必須無紙、書、書包及一切形式的文字材料。桌面上只能留有學生證、身份證,必要的文具、透明筆袋和按規定攜帶的工具。違者視情節輕重作違紀或作弊處理。(3)

49、學生不得將手機及其他電子存儲設備帶入考場,違者視情節作違紀或作弊處理。(4)考生答卷,字跡要端正清楚。試卷上必須寫明班級、姓名。使用紅色墨水筆答卷或未寫明班級姓名者均作廢卷處理,成績以零分計。如答卷字跡潦草,致使閱卷教師無法辨認,后果由考生負責。(5)考生應在考試規定的時間內獨立完成答卷,不準交頭接耳,不準相互觀看,不準夾帶、傳遞紙條,不準抄襲或暗號對題,不準將試卷帶出考場,違者按違紀或作弊處理。(6)交卷前,考生不得中途離開考場。交卷后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翻看別人試卷,不得在考場內外逗留談話。監考人員宣布考試終止時,未交卷的考生須停止答卷,坐在原位,待監考人員收齊點清試卷后,方可離開考場。違

50、者根據情節按違紀或作弊處理。(7)學生必須參加規定的課程考核。如確因生病或特殊情況無法參加考試者,需先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因病必須附學校門診部負責人的簽字證明)、學生工作辦公室及學院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審批,經批準后方可作緩考處理;緩考學生的考試安排在同專業下一年級的學生同場考試。(8)參加重新學習考試的考生須向監考老師出示重新學習考試準考證、學生證和身份證。(9)違反考場紀律與作弊者,按南京醫科大學考試違紀與作弊處理辦法處理。(五)閱卷評分及成績記載1閱卷評分(1)在學院統一領導下,由學系(教研室)分管主任組織實施;學系(教研室)要設立臨時閱卷室,組成閱卷小組。考試課程全部實行集中閱卷,采取分

51、題、定人、流水作業的閱卷方式;非閱卷人員不得進入閱卷場所。(2)學系(教研室)嚴格把好評分、核分、登分質量關,參加閱卷、評卷的教師要按照標準答案及評分標準集中進行評卷,并在自己所評定的試卷上簽名以示負責,評分、核分、登分及改分等工作環節必須做到公正、準確、客觀、真實;閱卷評分工作要在本學科考試結束后一周內完成。(3)試卷評分要求:試卷首頁記分欄要有各大題實得分和總分,并有評分教師的簽名;每道試題評分點采用減分或按點加分方式評分,試題題首要標明該題實得分數;卷面上如有更改分數,更改處要有更改教師簽名和學系(教研室)分管主任簽名(或蓋章);對不及格的試卷要求核對至少兩次,務求準確,學系(教研室)的

52、錯判卷不得超過1%。(4)發現雷同卷或其他問題要立即向學系(教研室)分管主任報告,認真進行核查,并將處理意見報學院和教務處;閱評結束后,學系(教研室)分管主任須隨機抽取10樣本進行復查,以保證評卷質量。抽樣檢查發現錯判時,要求查明原因,對確認在評分、核分、登分等環節上有營私舞弊者,須如實報主管部門領導、按南京醫科大學教學差錯、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處理。2成績記載(1)對于學分小于等于2的必修課,凡屬于非主要課程的,成績一律按等級記載,分為優、良、中、及格、不及格。對于學分大于2的必修課,如屬于非主要課程的,鼓勵采用等級記分。(2)對于綜合性評價的課程,根據過程性評價和結果性評價所占的比重進行百分

53、制計分。(六)考試成績上報與分析1各學系(教研室)指派工作責任心強的教師,在數字化校園用專用帳戶名及密碼進行網上登錄,輸入成績;同時將輸入成績按界面要求打印,打印成績單一式三份,經學系(教研室)分管主任審核簽字并加蓋公章后,一份報送教務處,一份交學生所在學院教務辦,一份留存學系(教研室)。2對考試成績要進行統計分析,考試成績的分布應基本成正態分布;由于某種原因,導致成績分布不合理而必須做適當處理時,須經學院主管教學院長同意,并書面報告教務處批準后,方可進行成績標準化處理,但不得隨意加分和減分。3學系(教研室)對各次考試進行成績與試卷分析,主要包括學生成績分布圖、均分、標準差、最高分、最低分、試

54、題的難易度、區分度和可信度的分析等,對考試質量進行評估;同時根據成績與試卷分析反映出來的教學、命題等方面的問題提出改進辦法并付諸實施。(七)試卷保管與查分1試卷保管(1)考畢的試卷(包括空白試卷),由學系(教研室)封存不少于5年(七年制學生的試卷不少于7年)。試卷要以學科、學期、專業、班級、學號順序裝訂并分類存放,以便查取;在保管期內,試卷不得泄露,期滿后由學系(教研室)指定專人集中銷毀。(2)有條件的學院要設立一個固定的試卷存放庫,集中統一管理試卷。各學系(教研室)在考試評卷工作結束后,立即將試卷送至所屬學院教務辦,經檢查合格后,統一封存。(3)教務處將組織對保管期內的試卷進行不定期抽查試卷

55、批閱、保管情況。2查分學生對分數有異議,可在成績公布后一個月內(遇假期順延)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查閱,批準后由學院教務辦負責組織審閱試卷,學系(教研室)不得接待學生個人查分。學系(教研室)主要負責核查加分情況,不能對原評分標準作調整。若成績確有出入,學系(教研室)應寫出書面的更改分數原因,教研室主任簽字并加蓋公章,同時附上更改分數的試卷,經學院主管教學院長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審查,否則不予受理。考試成績公布一個月后,不再受理查分申請。四、補考與重新學習1補考(1) 實行綜合性評價的課程,按百分制計分成績不及格的,學校安排一次補考機會,補考成績可按補考試卷卷面成績記載;70分及以下者,如實記載;7

56、0分以上者,一律計70分。(2) 實行過程性評價的課程及非閉卷考試的課程,對于缺課學時達到課程總學時1/3的同學,不得補考,只能重新學習并補足學時后方可取得參加考試資格。2重新學習(1) 申請對象:既往課程考試不及格,雖經補考或重新學習仍不及格者;因病假、事假缺課達到課程總學時1/3,未能參加考試者;考試成績及格(70分以下)需重新學習提高成績者。每門課程的重新學習的次數最多不超過3次。(2) 辦理手續:重新學習手續辦理按規定時間,從數字化校園界面進入,進行網上報名;所報課程一般應是其所在專業低年級相同學期開設;每學期重新學習的課程不超過4門(畢業班可適當放寬到6門)。(3)考試:參加重新學習考試的學生必須向監考老師出示重新學習準考證、學生證和身份證;對于有實驗成績的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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