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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機動車交通秩序管理一、機動車交通秩序管理的概念 機動車行駛秩序管理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 對道路上 行駛或暫停的機動車輛進行指揮、 引導、 限制等活動的總稱。 機動車行駛秩序管理應使機動 車在允許的交通條件下,按合理的車速低事故、高效率運行。加強機動車行駛秩序的管理,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保障行車安全暢通,促進經濟建設的發展交通運輸是國民經濟發展的命脈, 與社會生產、 人民生活息息相關。 道路交通運輸是主 要的交通運輸方式之一, 而機動車又是道路交通運輸的主要承擔者, 因此, 良好的機動車行 駛秩序可以保障客、貨運輸任務的順利進行,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二)解

2、決了道路交通的主要矛盾機動車在道路行駛過程中速度快、 沖擊力強, 是道路交通的強者, 對其他交通參與者的 威脅最大。 加強機動車行駛秩序的管理, 也就是抓住了路段行駛秩序管理中的主要矛盾, 其 他非機動車行駛秩序管理、行人交通秩序管理等矛盾就較容易解決了。(三)預防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和損失交通事故的發生幾乎都涉及機動車, 近些年來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呈上升趨勢, 對社會 發展的危害極大。 加強機動車行駛秩序的管理, 預防減少交通事故, 減少財產損失和人身傷 亡,既是發展經濟、維護社會安定的需要,也是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重要目標。二、機動車交通秩序管理的原則(一)右側通行原則所謂右側通行, 是指在道路

3、上行進方向的右側通行。例如,機動車、 非機動車駕駛人駕 駛車輛在道路上通行, 以前進方向定左右, 左手一側為行進方向的左側, 右手一側為行進方 向的右側, 通行人員一律靠右手一側的道路通行, 即為右側通行。 機動車、 非機動車駕駛人 駕駛車輛在道路上通行, 應當左側通行還是右側通行, 這是一個國家和地區歷史形成的習慣, 并沒有特別的原因。 在英國、日本、 香港等極少數國家和地區實行的是機動車、非機動車左 側通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實行的是機動車、非機動車右側通行。另外, 右側通行還表現在機動車朝同一方向行駛時按低速置右原則行駛。例如, 同一方向有兩條以上車行道時,左側的車行道是快速車道,

4、 專供車輛快速通行,右側的車行道是慢速車道,供行駛速度 較慢的機動車通行。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 高效和安全, 明確和統一機動車、 非機動車在道路上通行實 行左側通行還是右側通行,很有必要。作為規范道路交通的基本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 路交通安全法 明確規定了機動車、 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這是法律對車輛在道路上通行 的基本原則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所有機動車、非機動車的駕駛人,在我國任何地方(這 里不包括我國香港、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我國臺灣省)駕駛機動車、 非機動在道路上通行,都 必須右側通行,不得違反,否則就是違反道路交通規則的行為。(二)分道行駛原則所謂分道行駛是指車輛、 行人在法

5、律規定準許通行的區域、 道路或者道路的某一部位上 通行。它包括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的分道通行和專用車道的專用通行。1. 分道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 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 機動車道、 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 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 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 行。”道路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 實行分道通行, 是許多國家和地區尤其發 達國家和地區的通常做法。 實行分道通行, 不但有利于保護行人的通行安全, 也有利于確保 和提高道路通行安全和效率。 我國大陸沿海一些發達城市和內

6、陸大中等城市都已基本實現道 路分道通行。但是,我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一些地區尤其是西部地區經濟還相對落后, 城市建設資金和經驗都相對不足, 完全實行分道通行, 確實存在一定的困難, 不易強制規定 應當施劃道路,實行道路的分道通行。因此, 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上述規定。本條規定 包括以下兩個內容:一是,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 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 機動 車、非機動車、 行人實行分道通行。 所謂機動車道,是指以交通標線施劃或用隔離設施分隔 出來專供機動車通行的道路部分。 顧名思義, “非機動車道”、 “人行道”也就是專供非機 動車、行人通行的部分。車輛、行人實行分道通行,

7、是道路交通的一項基本原則,不僅是保 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 也將提高道路的通行效率, 機動車、 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在 道路上通行, 應當嚴格遵守道路分道通行的規定, “各行其道”, 否則是違反道路交通規則 的行為。二是, 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 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這是對在道路上沒有施劃車道和人行道時, 車輛和行人如何通行的 規定。 所謂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 是指機動車應當以道路幾何中心線為中心, 以車輛寬度 為基數, 在道路中心線左右各半個車道寬度范圍內行駛。當然, 不苛求車輛中心對準道路幾何中心。 所謂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8、, 是指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剩余的兩側部分 通行。 因此,根據本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駕駛車輛在道路的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 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這是對在道路沒有施劃車道的情況下, 確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措 施。需要強調的是, 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以及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時, 根據道 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關于“機動車、 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的規定還應當遵守右側 通行規定。 例如, 在沒有施劃車行道且并非只允許單向行駛的道路上,當兩個方向均有來車時,必然存在會車,這時就應當遵守右側通行規則,避免發生撞車。對于非機動車,也是這 樣。2. 專用車道的專用通行除了以上的分道通行的規

9、定之外, 為了適應快速增長的交通需求 的需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新增了關于專用車道的規定:“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 車道內,只準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一般說來, 以車道是否專用, 車道一般分為混用車道和專用車道。 所謂混用車道是指各 種車輛均能在該車道內行駛的車道。 所謂專用車道是指在道路范圍內, 用交通標志、 交通標 線施劃的, 或者其他交通設施分隔出來的, 專門供某類車輛通行而其他任何非準許在本車道 內通行的車輛不得進入該車道內行駛的車道。 劃設專用車道是保障某類車輛專有通行權利的 一項措施。 在道路上施劃專用車道, 為某類車提供專門車道通行, 是大多數國家

10、和地區為緩 解交通壓力, 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成功經驗和通常做法。 為了確保采取施劃專用車道措施目 的的實現, 明確和規范專用車道的基本通行規則, 本條規定,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 車道內,只準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目前,國內許多城市 道路施劃專用車道基本上都是公交專用車道,根據規定, 公交專用車道只準許公交車輛按規定的時間、 路線依次行駛,其它機動車禁止通行, 在路口,其他車輛需要穿行公交專用車道 轉彎時,在不影響公交車輛行駛的情況下,可以在 30 米內借道轉彎。(三)按信號通行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

11、警察現場指揮時, 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 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 應當在確保安 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交通信號是規范、 引導交通的重要交通安全設施, 發揮著指揮交通的作用。 行人和車輛 駕駛人上道路通行, 應當時刻注意交通信號, 根據交通信號, 及時調整通行行為, 嚴格按照 交通信號通行。 只有每一位道路通行人員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才能營造一個安全有序的、 高 效率的交通環境。按信號通行包括三個方面:第一,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信號通行,這是最基本的道路交通規則,任何人上道路通行首先必須遵守這個原則,不得違反交通信號通行。第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 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交通警

12、察的指揮是交通信號的一種,但它又區別于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等其他交通信號。具體說來,在交通信號對交通指揮的作用上,交通警察的指揮優先其他交通信號得以適用。為了適應復雜的道路交通,發揮交通警察靈活指揮交通的作用,同時明確交通警察的指揮較其它交通信號具有優先適用的效率, 因此,本條規定: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根據這一規定,當有交通警察在道路現場指揮交通時,道路通行人員必須按照交通警察的現場指揮通行, 這也是本條關于“車輛、 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規定的應有 含義。第三,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這里首先要搞 清楚的一個問題

13、是沒有交通信號指的是何種情形。所謂沒有交通信號,一般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道路或者路口根本就沒有設置用來指揮交通的交通信號,包括交通警察的現場指揮;二是道路或者路口設置的交通信號因某種原因發生故障,暫不能正常使用且又無交通警察的現場指揮。至于在其他何種情況也可以視為沒有交通信號,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例如公安部在一個給地方的答復中就指出:設有黃燈閃爍的路口,不同于紅綠燈變換控制的路口, 應視為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車輛、行人通過設有黃燈閃爍的路口時,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的規定。本條規定,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14、也就是說,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通行,道路通行人員必須把安全擺在第一位,把暢通擺在第二位。因為安全是道路交通所應當關注的根本點。(四)優先通行原則道路交通活動中包括通行權和先行權的問題。通行權是指車輛或行人依照交通法規的規定,所享有的使用道路某一空間范圍內通行的權利。先行權是指車輛或行人在共同享有使用道路某一空間范圍通行的權利的條件下,依照交通法規所享有的優先使用道路某一空間范圍內通行的權利。先行權是以本車道為首要條件,即在道路共享的情況下,在本車道內依照法規規定行駛的車輛或人行道內依照法規規定的規定通行的行人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另外, 優先通行還包括對公交車輛和特種車輛的優先通行。(五)確保

15、安全原則安全原則是全方位的, 不管在怎樣的情況下都應確保安全。 在有規定的條件下, 法規都 進行了規定, 能夠保障交通的正常運行和安全, 而對于沒有具體規定的條件下的車輛及行人 的通行情況,就必須有一個基本原則,這個原則就是安全原則。因此, 在國家和地方性法規 沒有規定的道路或情況下,駕駛人和行人就必須確保安全,在安全的條件下行駛和通行。三、機動車行駛管理(一)燈光使用 燈光是機動車在夜間或風沙、 雪、霧中行駛或停放時需要的照明設備。 燈光包括前照燈、 示廓燈、霧燈、尾燈、制動燈、轉向信號燈、后牌照燈、倒車燈、儀表燈、車廂門燈等,除 了制動燈、倒車燈、車廂門燈屬正常使用外,其他燈光的使用情況有

16、:1. 轉向信號燈。 轉向信號燈是用來表明車輛行駛方向的, 當車輛轉彎時, 其轉彎的一方 前小燈和后尾燈斷續明滅, 向左轉彎、 向左變更車道、 準備超車、 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 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超車完畢駛回原車道、靠路邊停車時, 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2. 前照燈、示廓燈、尾燈、霧燈。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 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尾燈,但同方向行駛 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 不得使用遠光燈。 機動車霧天行駛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 光燈。會車時須距對面來車 150 米以外關閉遠光燈,改用近光燈,

17、 直到會車結束, 在此過程 中不準交替使用遠、近光燈和大、小燈。在窄路、窄橋和與非機動車會車時,不準持續使用 遠光燈。夜間,通過交叉路口時,不論有無路燈照明或亮度如何,車輛都必須在距交叉路口 130 米的地方改遠光燈為近光燈。機動車夜間或遇風沙,雨、雪、霧天氣在車行道停車時,須開示廓燈、尾燈。(二)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的規定1.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的規定。( 1)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2)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3)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4)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5)遇

18、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6)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7)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2.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 除應當遵守上面第2 項、第 3 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2)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3)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4)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3. 機

19、動車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進入路口。4. 機動車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 應當依次排隊, 不得從前方 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不得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5. 機動車在車道減少的路口、 路段, 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的, 應 當每車道一輛依次交替駛入車道減少后的路口、路段。(三)機動車行駛速度規定1.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2. 在沒有限速標志、 標線標明的道路上行駛速度規定: 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 城市道 路為每小時 30千米,公路為每小時 40 千米;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

20、道路, 城市道路為 每小時 50千米,公路為每小時 70 千米。3. 特殊限速規定。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 千米,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 15 千米:(1)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2)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3)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 米以內時。(4)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的時速是受駕駛員的素質、 車輛的技術性能、 道路條件、 交通環境這四大要素制 約的, 因此,按不同的車速性能、不同的道路條件、不同的交通環境或同一種車不同的使用 性質, 分別規定出各種不同的車速, 是

21、比較切合我國國情和現實交通狀況的。當然,機動車 最高時速并不意味在何種道路上行駛, 必須達到限定的最高時速, 而是應當以保證交通安全能夠根據前方行人、 車輛為原則, 要求駕駛員從車輛起步移動到最高時速限定之間的幅度, 的位置、 遠近動態等信息選擇足以確保安全的行駛速度, 并要考慮停車距離。 不是說在什么 情況下都可以按最高時速行駛,更不允許不顧安全而違反時速規定超速行駛。(四)機動車行駛中后車與前車的安全距離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在正常的運行狀態中, 有時會因為某種臨時狀況的出現, 由于車輛 距離太近,駕駛員反應緩慢、疏忽而發生兩車相撞,互相摩擦、推擁等現象而釀成事故,造 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

22、了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 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 ”安全距 離的大小,與車速、駕駛員的反應時間、車輛性能和道路條件有關。車速越高,安全行車間 距應越大。 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必須根據安全行車間距的變化情況, 隨時調整車速, 保持 必要的行車間距,確保行駛安全。機動車行駛中后車與前車的安全距離, 一般可以理解為在有緊急情況時, 牽扯實施緊急 剎車時, 后車不至于撞上前車尾部的距離長度。 但在實際操作中, 前后車之間的距離究竟應 該保持多大,根據什么來保持這個距離,才能保障安全這是個經常碰到的問題,距離過短, 不利于避

23、免車輛追尾事故的發生; 距離過長, 又不利于道路通行能力的發揮, 不利于提高運 輸效率。根據測算,同方向行駛間距的米數約等于行車時速的公里數。例如,行車時速為 40 公里,行駛間距則應不小于 40 米,才可保障安全。車速增加,前后車之間的安全距離也 必須增加 .(五)會車的規定1.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的會車依據。 路面狹窄, 會車有一定的 難度,如果彼此之間互不謙讓,就容易造成道路堵塞,影響車輛、行人的正常通行。所以, 必須依法進行這種條件下的會車管理:(1)正確判斷路面情況,根據有效路面的寬度減速行駛。(2)減速靠右行駛,并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3)注意

24、非機動車和行人的安全。( 4)會車有困難時,有讓路條件的一方須減速靠右讓行,甚至停車讓行,使對方優先 通過。2. 有障礙路段的會車依據: 有障礙的一方讓對方先行; 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 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有障礙的一方先行。3. 狹窄坡路的會車依據: 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 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 上坡時,下坡的一方先行。4. 在狹窄的山路,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5. 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 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 在窄路、 窄橋與非機動車會 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六)超車的規定 超車是指同一條車道上行駛的車輛, 后車借用車道而超越前車的行為。 原來的后車稱為 超車,

25、原來的前車稱為被超車。1. 超車的一般原則與規定。( 1)開啟和關閉轉向燈的規定。 駕駛員在超車前, 按規定開啟左轉向燈,通過鳴喇叭、 變換遠近光燈等手段發出超車信號, 示意前車做好被超越的準備。 在返回原車道時, 應關閉 左轉向燈, 開啟右轉向燈,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駛回原車道, 并關閉右轉向燈,恢復正常行 駛。(2)超車應堅持“確認安全”的原則。由于超車時車速比較快,離心力大,而且被超 車輛仍處于運動狀態,所以超車必須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才能超車。( 3)超車應堅持“左側超車”的原則。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從被超車的左邊超越。 左邊超越是對駕駛員的操作規定。(4)被超車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必須

26、靠右讓路,并開啟右轉向燈,不準故意不讓或 者加速行駛。 這里之所以加上“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是指如果遇到障礙或非機動車、 行人 時,就不應該盲目讓路而置危險于不顧,待道路條件允許再主動減速讓行。2. 準許超車的規定。(1)借用的道路必須安全,并不影響借用道路的車輛的行駛。( 2)超車的速度大于被超車的速度,等速超車和不等速超車均可。(3)超車的時間盡可能短。3. 不準超車的規定。( 1)前車示意左轉彎、掉頭時,不準超車。當前車正在左轉彎或者掉頭時,往往占據 了道路的大部分空間,甚至可能橫在道路中間,截住了后車的超車去路,極易發生碰撞,故 法律規定,前車示意左轉彎、掉頭時,不準超車。( 2)與對

27、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不準超車。因為在機動車混行的道路上超車,通常要 越過道路中心線, 借用對面來車的車道進行超車。 如果這時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 就極有 可能在超車時與對面來車迎頭碰撞,故法律規定,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不準超車。3)被超車輛將超車時,不準超車。當前車正在超車時,除了占據比較大的道路空間外,還因為前車超車時往往提高了車速, 將迫使后車以更高更快的速度行駛, 這是非常危險 的,故法律規定,被超車輛將超車時,不準超車。( 4)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不準超車。執行 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作為特種車輛,在道路交通中享有特別

28、的通行權利, 其他車輛超越時, 一方面會由于特種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具有較高的行駛速 度,如果超越,極易發生交通事故;另一方面超越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 工程救險車, 也會影響緊急任務的執行。 故法律規定, 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 消防車、 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不準超車。(5)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 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不準超車。 上述地點, 除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外,其余都有 法規規定不論其是否具有超車條件, 都不得超車。 在交通擁擠的城市道路, 如果交通流量很 大,這時進行超車容易引發交通堵塞,誘發交通事故的發生,因

29、此不準超車。(七)掉頭的規定 機動車掉頭,必須提前開啟左轉向燈,確認前后沒有來車后方可掉頭。機動車在有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志、 標線的地點以及在鐵路道口、 人行橫道、 橋 梁、急彎、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掉頭。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志、 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 但不得妨礙正 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八)倒車的規定 機動車倒車時,應當察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倒車。不得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 行路、橋梁、急彎、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車。(九)借道通行和變更車道的規定借道通行是指行人、 非機動車輛、 機動車輛為了滿足交通的客觀需要臨時占用其它車道 的通行。 例

30、如, 機動車輛轉彎時進入非機動車道或人行道等。 變更車道實際上也屬于借道通 行的一種情況。 與一般借道通行的差異是變更車道行駛的車輛一般速度都比較快, 離心力大, 危險性也隨之加大。 因此, 對變更車道的車輛必須嚴格管理。 對于高速行駛的車輛在變更車 道時,必須掌握以下原則進行管理:1. 變更車道是以自己占有路權和以借道通行的合理性為依據。2. 車輛變更車道前必須開啟轉向燈。3. 開啟轉向燈之后要邊向前行駛邊觀察,并在安全的情況下進入臨近車道。4 完成變更車道后關閉轉向燈。5 開啟和關閉轉向燈一次,應只變更一次臨近車道。 (十)拖帶掛車的規定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 載貨汽車、半掛

31、牽引車、 拖拉機只允許牽引 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 制動、連接、 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2. 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 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3. 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 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十一)牽引故障機動車的規定機動車行駛發生故障時, 駕駛員應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 無法立即移走而臨時 占用道路停車的,必須開啟故障警告燈和示廓燈,并在車身后方道路設置警告標志。故障機動車如果需要被牽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 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

32、車。2. 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不得大于牽引機動車的寬度。3. 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當大于4 米小于 10 米。4. 對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應當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牽引。5. 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汽車吊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牽引車輛。摩托車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轉向或者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故障機動車,應當使用專用清障車拖曳。(十二)行經鐵道路口等的規定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 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 沒有交通信號或 者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后通過。機動車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的, 應當按照當地鐵路

33、部門指定的鐵路道口、 時間通 過。機動車行經渡口, 應當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 按照指定地點依次待渡。 機動車上下渡 船時,應當低速慢行。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遇行人橫過道路時,應當避讓。(十三)安全裝置的使用規定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 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四、機動車裝載規定 機動車載物的規定。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 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 出車廂,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 重型、中型

34、載貨汽車, 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 4 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 不得超過 4.2 米。2. 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 米。3. 摩托車載物, 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 1.5 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 0.2 米。兩輪摩托車 載物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 0.15 米;三輪摩托車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 不得載貨。 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 從 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 0.5 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 4 米。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 影響交通安全的, 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

35、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并應 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二)機動車載人的規定。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 公路載客汽車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 但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除外, 在載客人數已 滿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2. 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客。 在城市道路上, 貨運機動車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況下, 車廂 內可以附載臨時作業人員 1 人至 5 人;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得載人。3. 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 12 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三)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 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

36、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運輸上述危險物品,還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 所運輸的危險物品必須是允許用車輛運載的, 而且裝在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符合該危 險物品對車輛的特殊運載要求。2. 危險物品包裝必須附有明顯標記,指明危險物品的危險屬性,如易燃、易爆、有毒、 放射性等。3. 危險物品的裝載要牢固、嚴密,不得與其他物品混裝。4. 不準在車內或靠近車輛的地方吸煙,更不準駛進火源地帶。5. 運載易燃性液體時,還要在車架上系一根金屬鏈,使其一端觸地,防止靜電起火。6. 必要時,配備專門車輛、人員沿途押運,隨時監護危險物品的運輸情況。五、機動車停放的規定機動車停放問題是目前世界各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 一個共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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