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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必備】贈與合同匯編十篇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贈與合同10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贈與合同 篇1甲方(贈與人):XX乙方(受贈人):XX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車輛行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第一條、甲方將其所有的XXXXXXXXXXX一輛(車牌號:XXXXXX)無償贈送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贈與。第二條、甲方保證其對上述車輛具有所有權,其所有權證明為:XXXXXXXXX購車發票,車輛行駛證號XXX
2、XXX。第三條、在本協議生效后,甲方應在當日內將車輛向乙方移交。自移交之日起由該車發生的相關一切責任,事故、賠款和交通罰款均與甲方無關,均由乙方自行負責。第四條、乙方無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若與移交上述車輛有關的費用包括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稅應由乙方負擔。第五條、甲方保證本次贈與并無惡意,而且已將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乙方,乙方完全知曉并愿意對因此之后造成的任何損失與甲方無關。第六條、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七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其生效。甲方:XXXX年
3、XX月XX日乙方:XXXX年XX月XX日贈與合同 篇2甲方(贈與人):_乙方(受贈人):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雙方就甲方贈送乙方別克商務轎車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轎車壹輛贈送給乙方;車輛的車牌號為_,車輛顏色為_,發動機號為_,車架號為_。二、自甲乙雙方簽字時起進行車輛交割手續,合同生效以前車輛的債權債務及違法行為由甲方承擔,合同生效以后車輛的債權債務及違法行為由乙方自行承擔。配合乙方辦理車輛過戶手續,中贈予的_轎車自雙方簽字時在太原迎澤區交割,并在_年5月1日辦理完過戶手續。三、合同生效后,甲方需配合乙方辦理過戶手續,并于_年5月1日前辦理完畢,過戶
4、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四、本合同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時起生效。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贈與合同 篇3甲方: 乙方:地址: 地址:郵編: 郵編:電話: 電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開戶行: 開戶行:帳戶: 帳戶: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甲乙雙方就贈送(贈與的標的物) 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標的物) 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
5、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票等)二、贈與物的交付(寫明交付的條件,在什么時間、什么地方交付,辦理什么手續等等)三、乙方應在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它條件)。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分證之日起生效)。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簽約日期: 年 月 日贈與人的主要義務贈與人的義務主要有如下幾項:第一,移轉贈與標的物的權利。贈與合同以使贈與財產的權利歸于受贈人為直接目的,贈與人的主要義務是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標準將標的物轉移給受贈人。贈與的財產貪污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
6、,應當辦理有關手續。贈一合同系無償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條,贈與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瑕疵擔保義務。贈與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義務。但有如下兩種例外。首先是在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違約責任。所謂附義務的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贈與時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另一個合同的內容, 而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因此,附義務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贈與的對
7、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為抗辯。原則上,贈與人履地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后,始發生受贈人履行其所附義務的義務。附義務贈與與目的贈與和附條件、附期限贈與不同。目的贈與是指為實現一這目的,達到一定結果而為的贈與。其與附義務贈與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目的贈與的贈與人不得向受贈人請求結果的實現,而只能在結果不能實現時請求受贈人返還不當得利;而在附義務贈與中,受贈人不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得請求其履行。附條件或附期限的贈與中,條件或期限直接關系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無關,所附義務的履行與否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財產的瑕疵或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
8、任。受贈人主要的權利義務受贈人的權利義務主要為:受贈人有無償取得贈與物的權利,但贈與合同約定負擔義務的,受贈人須按約定履行義務。對于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物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在贈與屬于附義務贈與時,受贈人應在贈與物的價值限度內履行所附義務,受贈人不履行其義務時,贈與人有權請求受贈人履行其義務或撤銷其贈與。贈與合同的終止贈與合同的終止得基于以下幾種事由: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
9、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后,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產與合同的法定權利: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賓親屬的;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
10、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一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合同 篇4贈與人:XXX受贈人:XXX贈與人根據自己的意愿,在沒有任何外界干擾的情況下,決定將屬于自己所有的財產贈與人下列人員:1、XXX(受贈人姓名):贈與其坐落于XXX市XXX區XXX大街XXX號平房五間,房產權證號為:XXX。2、XXX(受贈人姓名):贈與其坐落于XXX市XXX區XXX街XXX弄XXX號XXX樓公寓房一套。房產權證號:XXX。3
11、、XXX(受贈人姓名):贈與其贈與人珍藏的圖書、字畫、古董共XXX冊(幅、件)。清單附后。4、XXX(受贈人姓名):贈與其贈與人所創辦的XXX企業股份。贈與人擁有該企業的股份共XXX股,占該企業全部股份的XXX。這些股份全部歸其所得。贈與人所擔任的董事長一職,由其擔任至屆滿。屆滿之后是否繼續擔任,由董事會決定。以上條款,在贈與人正式簽字并公證之后生效。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由受贈人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贈與人給予應有的協助。登記費用由受贈人自負。贈與人(簽字):XXX 受贈人(簽字):XXX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簽訂地點:XXX 簽訂地點:XXX贈與合同 篇5贈與人_、受贈人_因附負擔贈與不動產
12、,達成如下協議:第一條 贈與標的物:_市_路_號_平方米房屋所有權。第二條 贈與人愿將前項不動產贈與受贈人,受贈人允受上述贈與。第三條 受贈人應對贈與人負撫養義務,否則可撤銷贈與。第四條 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應將贈與的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受贈人。第五條 合同成立后,贈與物之一切稅費由受贈人負責繳納。第六條 本合同經公證后生效。贈與人:受贈人:_年_月_日贈與合同 篇6贈與合同贈與人: 男 歲 住 (下稱甲方)受贈人: 男 歲 住 (下稱乙方)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贈與事宜達成如下一致合同:一、甲方自愿將其所有的位于 房屋贈與乙方,乙方自愿受贈。二、贈與房屋的四至界鄰為:三、贈
13、與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號為: 。四、乙方必須盡心盡力贍養甲方,為甲方養老送終。五、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甲方不得隨意撤銷。六、本合同簽訂的同時該房的所有權隨即轉移給乙方。七、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八、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贈與人:受贈人:見證人:贈與合同 篇7甲方(贈與人):_乙方(受贈人):_甲乙雙方就贈送_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一、甲方將其所有_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車輛行駛證、車輛合格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二、贈與物的交割:甲方將_商務車于_年_月_日在_交與乙方,并于當天配合乙方到
14、長沙車管所辦理過戶手續。三、乙方應在簽字合同的一個星期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四、該車需辦理過戶手續,過戶手續由乙方辦理,過戶費用由乙方負責。五、該車自交車之日(_年_月_日)起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或因違法而產生的責任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六、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生效。七、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贈與合同 篇8合同法頒布之前,盡管學術界對贈與合同究竟是實踐性合同還是諾成性合同一直存在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
15、簡稱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明確規定,將贈與合同定位于實踐性合同,并運用于審判實踐,成為基本共識。合同法頒布以后,對贈與合同性質的爭論比過去更為激烈,不僅理論界主張不同的觀點,審判人員在學習新合同法的過程中對贈與合同的性質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出現這種情況,說明合同法對贈與合同性質的規定不十分明確,容易讓人形成不同的理解。筆者試對贈與合同的性質作出自己的分析,以期有所啟示。一、有關贈與合同性質的幾種觀點(一)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據筆者的了解,多數學者都持此種觀點。其主要理由在于:1、如果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贈與合同自贈與物交付時成立,則贈與人在未交付贈與物之前可以不履行交付義務,贈與的
16、意思表示對贈與人沒有任何拘束力,那么受贈人作出的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其為接受贈與而付出的經濟上的花費可能因贈與人的不履行行為而落空,這與誠實信用原則是背道而馳的。2、合同法第185條有關贈與合同概念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這條規定已明確表達出這樣的意思:贈與合同經一方表示贈與,另一方表示接受時即成立。3、合同法第186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表明,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而無其它任何條件,“一諾即成”,因而是諾成性合同。4、合同法第188條關于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
17、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規定,是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的有力例證。(二)贈與合同是一種效力較弱的諾成合同。持這種觀點者認為,“合同法對于贈與合同的性質進行了明確規定,即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因為,贈與自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時生效,不以接受贈與物為生效條件。但這種諾成合同的效力較弱,如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基于相同的理由,有人稱贈與合同為可以撤銷的諾成合同。不管是效力較弱的還是可以撤銷的諾成合同,實質都是承認贈與合同的諾成性質,其主要依據都來自合同法第185條對贈與合同概念的
18、規定。(三)口頭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書面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口頭贈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僅需要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需要有贈與物的實際交付。而當事人如以書面形式訂立贈與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較慎重,一旦達成書面協議,贈與合同即已成立,而無需以贈與物的交付為其成立要件。(四)動產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不動產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其依據來自于對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理解,認為該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人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的,不承擔法律責任。而贈與房屋的',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應認定贈與關系成立;如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
19、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已經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由此可見,房屋贈與合同的成立是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一致并辦理過戶手續為條件,而不要求必須交付房屋。(五)贈與合同原則上為實踐性合同,諾成性合同為例外。該觀點認為合同法并沒有單獨將贈與合同定位于實踐合同或者諾成合同,而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其余的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依據在于:1、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帶有實踐合同的性質,即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
20、銷贈與,此時對于受贈人不產生法律效力;從另一個角度講,如果已經交付了贈與物,除了法定情形外不能撤銷贈與。2、合同法第188條對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的規定,說明這兩類贈與屬于實實在在的諾成合同。二、對各種觀點及贈與合同有關條款的質疑以口頭或書面協議形式來確定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或諾成性合同,顯然不能成立。按合同法第188條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管其以口頭還是書面形式訂立,均是諾成性合同。認為口頭贈與是實踐性合同,書面贈與是諾成性合同的觀點,對此無法作出解釋。此外,以贈與物是動產或不動產來確定贈與合同的性質的觀點,
21、從其依據來看,其完全無視新合同法有關新的規定,仍僅僅囿于從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規定進行分析,其觀點自然也難以讓人茍同。筆者在此結合合同法條款具體規定主要對贈與合同是諾成性的觀點提出如下意見:(一)從合同法第185條對贈與合同概念的規定并不能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的結論。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者很重要的一個理由是合同法第185條在表述上落腳點在于“受贈人表示接受”,但這并不當然推出一方表示給予,另一方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的結論,不排除將第185條的前段表述理解為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實際無償給予受贈人,另一方面受贈人有接受的真實意思,合同始成立。如果立法者意圖在贈與合同的概念中對其是諾成性合同
22、作出明示,可以這樣表述:“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允諾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于合同法沒有作出類似的規定,以致不同的人在理解此條時,在無法揣摩立法本意的情況下咬文嚼字,作出不同的理解。(二)如何理解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主張是實踐性合同者認為該規定帶有實踐合同的性質,即“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時對于受贈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主張是諾成性合同者則認為該規定是諾成合同的證明,即“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 。何以對同一條款會得出兩種截然對立的結
23、論,筆者試圖作如下分析:1、主張是實踐性合同者認為,此條款規定中贈與人之所以可以行使撤銷權,正是因為贈與物尚未交付,故贈與合同沒有成立;如果合同已經成立,除發生法定情形外,贈與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即此條款規定中的“撤銷”僅指合同成立之前的撤銷。對此理解筆者又有兩點疑惑:一是合同既然沒有成立,對雙方當事人本就沒有約束力,贈與人可拒絕受贈人要求履行義務的請求,又何必設定一個撤銷權呢?二是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提法是不準確的,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提法是“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二者不是簡單的不同。權利轉移與交付的內涵并不一樣。權利轉移可能存在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一般來講,贈與物的所有
24、權是同贈與物的交付一并轉移的;第二種情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才發生權利轉移的,贈與物即使已經實際交付,也未發生權利轉移;第三種情況,在當事人約定發生權利轉移的情況下,即使贈與物沒有交付,也會發生權利轉移或者贈與物雖已實際交付,卻沒有發生權利轉移。在第一種情況下,贈與物未經交付即“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在第二種情況下,贈與物雖已實際交付,但由于仍在“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仍得以撤銷贈與;至于在第三種情況下,撤銷贈與與贈與物是否實際交付更是沒有必然的聯系。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對于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無論是
25、贈與物交付之前或之后,都有可能產生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這一方面說明“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提法不完全準確,另一方反過來說明合同法第186條僅僅是對任意撤銷權行使的條件作了規定,但并不能由此得出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抑或是諾成性合同的結論。2、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者如何從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得出“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的結論,筆者一時還難以理解,但筆者認為從該條款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只有一種可能,即主張能被撤銷的,只能是某種已經成立的關系。既然贈與人在贈與物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已經成立”的贈與,也就是承認了贈與物權利轉移(
26、包括交付轉移等三種情況)之前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亦即贈與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贈與物為要件,而只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此種觀點是否成立,難下定論。筆者在此僅僅是提出問題,希望能為關注合同法者提供參考。(三)合同法第188條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規定,一方面表明此兩類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另一方面又說明其他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因為從立法技術上看,如果承認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則無論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還是除此兩類合同以外的其他贈與合同,贈與人交付
27、贈與物為其義務,受贈人要求交付為其權利是贈與合同的基本內容,法律無需特別對某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相反,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往往說明一般情形下適用一般規定。即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仍適用傳統理論,其為實踐性合同。但主張是諾成性合同者認為,在贈與合同中,受贈人請求交付贈與物只發生在特別情形,對于一般情形,由于贈與人交付贈與物之前可單方面撤銷贈與,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所以,這類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受贈人無權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筆者對此有如下異議:1、這種觀點一方面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一方面又將諾成合同的本質特征,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贈與人有交付贈與物的義務,受贈人有請求交
28、付贈與物的權利限定在特別的情形,那么認為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的意義何在呢?2、這種觀點,認為“贈與人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可單方面撤銷贈與合同,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故受贈人無權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在贈與人先期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情況下,這種分析無疑是成立的。但法律并未禁止在受贈人主張交付以后,贈與人再行使任意撤銷權。在后述情況下,對于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而言,會出現這樣的矛盾:一方面因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受贈人行使請求交付贈與物的權利;另一方面,贈與人以贈與物的權利尚未轉移為由行使任意撤銷權,拒絕交付。這同樣使得在諾成性合同中受贈人
29、請求交付的權利和贈與人履行交付的義務變得毫無意義。而如果將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仍定位于實踐性合同,則不會出現這種矛盾。但作這樣的理解,仍然存在著合同既然沒有成立,何必設立撤銷權的困惑。(四)合同法第189條是對諾成性合同的規定,但該條應當只在特別情形下適用。該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里“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一般應指在贈與物仍為贈與人占有的情況下發生。既然贈與物尚未交付,所有權尚未轉移,贈與人使自己的財產毀損、滅失,何以要對外承擔責任呢?唯一的解釋是贈與物雖未交付,但贈與合同已經成立,贈與人承擔起了妥善保管贈與物的義務,否則就可
30、能承擔一定責任。如此分析,又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的結論。如果認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合同法第189條的規定就又成為支持該觀點的一個理由;如果認為贈與合同原則上是實踐性合同,則對第189條只能理解為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下適用,因為這兩類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筆者傾向于后一種理解,但認為在條款設計上把第189條作為第188條第2款更顯合理。即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一經訂立即成立,并產生兩個法律后果: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
31、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三、筆者的傾向性意見(一)新合同法并沒有將贈與合同在傳統認識上予以突破,確定其是實踐性還是諾成性合同,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關于贈與合同(公民之間)是實踐性合同的規定沒有改變。立法者只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如在抗洪救災中,一些商家為了達到宣傳的目的,在媒體上宣稱向災區捐款,待宣傳目的達到后,卻不履行贈與的實際情況,對贈與合同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即除去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外,其他的贈與合同仍為實踐性合同。當然,這種觀點仍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如無法闡釋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準確意思。有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比較明確的
32、解釋。(二)主張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者理論上總是以若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那么受贈人作出的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其為接受贈與而付出的經濟上的花費都可能因贈與人的不履約行為而落空”,這樣對受贈人不公平為依據。筆者認為,對此完全可以合同法總則第42條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進行規范。在當事人協議過程中,贈與成立之前,如果贈與人作出贈與的鄭重承諾,對方又表示接受,但后來贈與人無正當理由不交付贈與物,屬于合同法第42條第3款規定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因此使受贈人有實際損失的,贈與人應當賠償。關于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日本人紀平孝訴湖南省人民醫院贈與一案的答復中指出,“紀平孝在未交付贈與物之前撤
33、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依我國法律是允許的,如果紀平孝的反悔行為給受贈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紀平孝應負賠償損失的責任”。另外,為了解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和追究贈與人的締約過失責任的矛盾,筆者認為,贈與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必須同時滿足:1、贈與人無正當理由出于故意反悔;2、因贈與的反悔行為給受贈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贈與合同 篇9合同編號:_贈與人:_簽訂地點:_受贈人:_簽訂時間:_年_月_日第一條贈與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和價值一、名稱:_二、數量:_三、質量:_四、價值:_贈與的財產屬不動產的,該不動產所處的詳細位置及狀況:_第二條贈與目的:_第三條本贈與合同范本(是/否)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所附義務是:_第四條贈與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指贈與物的_第五條贈與財產的交付時間、地點及方式:_第六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種方式解決:(一)提交_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七條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執行。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_生效。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贈與人(章): 受贈人(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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