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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鄭州大學自考本科畢業論文 專業法律 姓名劉凱 準考證號070111200543 論文題目 人格權商品化的發展與保護2014年03月11日 論文評語:論文建議成績:評審教師簽名:年 月 日論文綜合成績:答辯組長簽名: 院系蓋章: 年 月 日學校自考辦意見: 目 錄摘 要1ABSTRACT2前 言3第一章 人格權商品化的概述4第二章 人格權商品化的條件和對象5第一節 人格權商品化的條件5一、被使用要素具有特別性 5二、被使用的人格標識因素應具有一定的聲譽或吸引力 5三、這種人格要素須可商品化 5四、人格標識在現實中已被商業利用 5第二節 人格權商品化的對象6一、姓名6二、肖像6三、聲音6四、各種形

2、象因素的綜合6第三章 人格權商品化的發展與保護7第一節 人格權商品化的發展7一、美國人格權商品化的發展7二、德國人格權商品化的發展7三、我國人格權商品化的發展8第二節 人格權商品化的保護8 第四章 人格權商品化的法律價值9第五章 結語10參考文獻11 鄭大法律自考畢業論文摘 要 隨著科技的進步,傳媒成了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市場經濟的繁榮和傳媒的發展下,人格權越來越多的被商業化所利用,從而產生更多更直接的利益。因此,人格權商品化便日益發展起來,然而,隨之發展,糾紛也隨之增多。 關鍵字:人格權; 人格權商品化; 發展; 保護1 ABSTRACT With the progress of sc

3、ience and technology, media has become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life,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prosperity and the media, the personality right has been more and more commercial use, resulting in more direct benefits. Therefore,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personality rights has graduall

4、y developed, however, with the development, the dispute also increases along with it.Keywords: personality right; commercialization of personality rights; development; protection2 前 言 為了在司法實踐中對人格權商品化進行更合法、合理的解釋,本文主要對人格權商品化的概念和法律價值進行分析,通過對各國人格權商品化發展的相互比較,就自己對人格權商品化的缺陷進行分析和探討。第一章 人格權商品化的概述人格權商品化是在人格權應

5、用于商業而需要加強對其經濟利益進行保護的背景下應運而生的。目前對人格權商品化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概念。臺灣有學者認為,人格權商品化是個人得以其姓名、肖像等授權他人作為商業使用,并得禁止他人未經允許而為此種利用1 施啟揚,民法通則,臺北自版。我國有學者則認為:自然人姓名、肖像、聲音等形象要素是自然人特定化的標識。有了這些標識,就能夠從法律上區別各個民事主體,不至于造成混亂,從根本上說姓名、肖像、聲音等人格標識本身的功能是區別各民事主體,但當這些人格要素被商品化后,也就獲得了第二層含義,它所指的也就有可能不再是某個特定的民事主體,而是某種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即為人格權商品化。人格權商品化就是將自然人的姓

6、名、肖像、聲音等具有人格標識性的人格要素以促進特定商品或服務的銷售,在其人格要發揮商業價值的同時,也獲得相應報酬或其他利益。就自然人而言,使其行使自己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標識專有權,自己利用或授權他人進行有償的商業利用的行為,及人格權商品化包含允許權利人對其人格權要素的商業利用和在商品化的人格權受到侵害后賠償的權利2 趙賓,李林啟,張艷。人格權商品化法律問題研究D。知識產權出版社。2009.2。第二章 人格權商品化的條件和對象第一節 人格權商品化的條件 人格權商品化制度對人格權要素進行保護的目的是限制他人未經允許對人格要素的權利人所擁有的形象進行商業利用,避免利用者與權利人之間的利益失衡。然而

7、并不是所有的人格要素都可以商品化。作為人格權商品化的對象,一般具有以下條件:一、被使用要素具有特別性。 通常情況下,被商業性使用的人格要素,在同一類型的要素中用具有特別性,使之能夠顯著區別于他人的同類要素。例如,聲音、肖像等。二、被使用的人格標識因素應具有一定的聲譽或吸引力。 這是人格權商品化的本質要素,若人格標識因素沒有一定的聲譽或吸引,不能被消費者所知曉或認可的話,經營者也就不會使用他,對于商業者來說,這是沒有商業價值的。三、這種人格要素須可商品化。 目前來說,只有某些能夠在一定條件下與主體分離的人格權,像生命、健康等人格要素是“須臾不可與主體分離的”,是“人之所以為人的不可突破的底線”,

8、這在原則上是禁止處分的2 趙賓,李林啟,張艷。人格權商品化法律問題研究D。知識產權出版社。2009.。因此,人格權商品化的對象主要限制與姓名、肖像等人格權。四、人格標識在現實中已被商業利用。 人格要素除了具備以上特征外,他還須是在現實中被具體運用到商業領域,與特定的商業或服務聯系起來,在他人合理的對價受讓等情況下,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形象,其目的在于運用該形象在市場中的的影響力。這種形象能給所附載的商品帶來廣泛的知名度并給利用者帶來經營上的優勢。第二節 人格權商品化的對象一、姓名 這里的姓名應當從廣義上理解,他不僅包括自然人的本名,還應該包括其曾用名,筆名、字、號等。即能從使用人的使用中明確無誤

9、的指向特定自然人的稱謂的都是人格權商品化中的姓名。可特定化的日常稱謂乃至互聯網名等,在一定的地域或一定領域內能被特定為某一自然人,也是人格權商品化中的姓名。二、肖像 是以自然人的五官為中心的外貌在物質載體上的視覺形象。肖像具有專有性和唯一性。肖像是標表主體身份的重要標識,也是商品化所利用的對象。三、聲音 每個人的聲音都是獨一無二的,具有唯一性,穩定性。聲音和姓名、肖像一樣,可以起到人格標志的作用,是人格標識中的其中一個。四、各種形象因素的綜合 、可以指向特定身份的因素,比如具有個性的動作或裝扮等。有時候經營者雖然沒有明確特定人的身份,但從各個方面可以指向某一特定人,或者公眾意識為特定人的,也視

10、為人格權商品的對象。第三章 人格權商品化的發展與保護第一節 人格權商品化的發展隨著人格權越來越多的被商業所利用,糾紛也隨之增加。于是就需要一種制度對其進行規范。一般的,民法對一種新的社會現象會有兩種調整思路,一種是創制一種新的民事權利制度,另一種是擴大現有的民事權利內涵。目前各國針對人格權商品化問題主要有兩種規制方法,分別是美國的雙重權利模式和德國的統一權利模式。一、美國人格權商品化的發展 目前,美國對人格權商品化的處理模式就是將人格權分為兩部分,一是隱私權,二是商品化后的公開權4 Nimmer.The Righe of Publicity,19Law contemp,Prob 203,at

11、216(1954)。這種權利模式在商品化實踐中可以根據人格權商品化的新趨勢,避免人格權與財產權的僵化運用與理解,利于人格利益的商品化開發和財產性利用。由于公開權最初是由判例法創制的權利類型,因此,它不像制定法所規定的權利那樣準確,穩定,其含義處在“明確化”的過程之中,而且判例法的認識基礎深受經驗主義的影響,它沒有事先構造相應的體系。二、德國人格權商品化的發展19世紀德國著名學者基爾克提出了人格權商品化理論,他認為某些具體人格權同時也是財產權,一般人格權也應當同時包含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兩個方面。但其理論并沒有被立法和司法實踐所采納。在19世紀末期,雖然立法者已經注意到非法利用他人姓名或肖像以獲取

12、利益的行為是客觀存在的,但對此并沒有給予重視。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隨著人格權觀念的發展以及對人格權保護的加強,德國司法實務和民法理論越來越重視人格權的商品化的問題,利用自己的人格特點在市場中獲利的行為不再被認為僅僅是不道德的,而且也是違反法律的行為。面對人格權的商品化問題,德國采用的是統一權利模式,所謂的統一權利模式是指給予傳統人格權制度以新的解釋,通過拓展傳統人格權的內涵來對商品化的人格權以保護,這一做法的好處在于既保持了傳統人格權理論的延續和穩定,又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現實問題。但是并未對傳統人格權理論進行重構。因此其在立法、司法和學理上對人格權的財產性、可轉讓性、可繼承性的承認是有限度的

13、。并且對保護人格權的財產利益也不那么明確和全面。三、我國人格權商品化的發展在我國,由于市場經濟的發展,人格權與財產權結合在一起,尤其是名人的姓名,肖像等具有特殊的吸引力的人格權,對產品的促銷能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因而,人格權商品化現象越來越普遍。但是,法具有滯后性,這使得自然人或法人的人格權常常遭到非法利用。如用一些藝人的名字,將自己的商品取其諧音的“趙本杉”、“瀉停封”、“膨立圓”等。不但自然人的人格標識被廣為應用于商業領域,一些享有聲譽和知名度的法人或組織也未能幸免,某大學的人文環境已成為相鄰的房地產開發商的樓盤宣傳的重要內容。5 楊立新,林旭霞,論形象權的獨立地位及其內容【J】,吉林大學

14、學報,2006(1)面對我國廣泛存在的非法使用民事主體人格標識的侵權行為的現實,立法上并沒有相關規定,司法實踐中操作起來處處碰壁。在理論上,一些學者盡管在努力探討這個問題,但力量弱小,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第二節 人格權商品化的保護在民法中規定保護人格權的法律條文可以加強人格標識的商業價值,這樣可以起到保護我國人格權商品化的重要作用。首先,民法中為人格標志商業價值保留一個相對彈性的空間。因為僅通過民法強制力進行的人格權調整,不能夠完善的明確人格權商品化的保護需求。因此在民法人格權保護中應該明確人格標識中的財產價值,將其作為一種合法權利編寫到民法中的人格權法規中,并且根據社會實際經濟情況進行不斷的

15、更正。其次,提高民法的社會價值導向作用。目前我國人格權主要保護對象為精神利益,不涉及財產利益。可是隨著我國人格權商品化的出現,商業廣告、明星效益等人格標志在商業發展中蘊含著巨大的財產利益關系。而此時的人格權不再是純粹的精神利益,而是與財產利益相關聯的商業利益。因此加強民法的社會價值導向作用,有助于加強人格標識的商業價值。第四章 人格權商品化的法律價值 法律價值是目的性價值和手段性價值的統一,目的性價值可以說是外在價值,而手段性價值可以說是內在性價值。法律的內在價值是服務于外在價值并接受外在價值的檢驗的。6 張文顯,法哲學范疇研究(修訂版)【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對人格權商品化制度的法律價值可

16、以從兩方面分析: 一方面人格權商品化制度的目的性價值分析。法的目的性價值是法律所追求、促進和需要實現的價值,它體現法的本質和目的,是整個法的價值體系的基礎,處于主導地位。就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正義和自由是我國法的基本目的價值。首先,法要促進和保障分配的正義。在人格標識的商業利用領域,人格權商品化制度能夠把指導分配的正義原則法律化、制度化,并具體的表現為人格標識的所有人與社會中其他的去啊你與義務。其次,法要促進與保障訴訟的正義。私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是不可避免的。權利和義務的分配關系不可能受到所有人的尊重,因此所引起的糾紛也必然很多。人格權商品化制度通過對違反法定義務者以民事賠償受害者損失以恢復

17、正義。 另一方面人格權商品化制度自由價值的體現。法的價值指一定社會中人們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法律認可的依自己意志進行活動的權利。7 卓澤淵,法德價值論【M】,法律出版社人格權商品化制度規定了自認人的人格標識不受他人盜用,自己決定人格標識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和范圍。人格權商品化制度通過責任人來對社會中使用人格要素的自由進行限制,是個人在行使自由權利時對他人負責,對社會負責,對自己的處于自由意志和自由選擇做出的妨害他人自由的違法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第五章 結語綜上所述,人格權商品化的確立與發展不僅是我國市場經濟蓬勃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發展的客觀要求,更是我國逐漸步入開放式法律體系的重要表現。因此,面對人格權商品化的深入發展,加強民法在社會關系中的調節作用大膽創新、與時俱進保護并認同人格商品化發展的同時,完善我國人格權法律制度,進一步健全我國民法制度,以達到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發展的最終目的。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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