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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義務教育寄宿生補助 湖北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寄宿學生生活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導讀:就愛閱讀網友為您分享以下“湖北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寄宿學生生活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資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感謝您對92to 的支持!湖北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寄宿學生 生活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教育公平,確保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寄宿學生順利接受義務教育,進一步規(guī)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寄宿學生生活補助(以下簡稱“一補”)資金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調整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有關政策的通知(財教?2007?337號)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

2、本辦法。 第二條 “一補”對象為全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含特殊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在校寄宿學生。 第三條 “一補”基本標準為:小學生4元/天,初中生(含特殊教育學生)5元/天。每學期在校時間均按125天計算。資助標準根據國家政策變化和全省經濟發(fā)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四條 按基本標準核定“一補”所需資金由中央和省級財政各承擔50%。各地可在基本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根據當?shù)貙嶋H情況適當調高補助標準或擴大補助范圍,地方調高補助標準或擴大補助范圍所需資金由當?shù)亟鉀Q。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籌措全省“一補”資金、編制分配補助計劃、制定管理辦法、加強統(tǒng)籌管理。 第六條 市州教育、財政部門

3、負責指導、監(jiān)督、檢查所轄縣市做好“一補”資金管理和發(fā)放工作。 1 第七條 縣級教育部門是“一補”政策的組織實施者,具體負責“一補”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縣級財政部門具體負責資金撥付和監(jiān)管,指導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八條 學校是“一補”政策的直接實施者,具體負責組織申報、初評認定及資金發(fā)放等具體工作。 第三章 評定和發(fā)放 第九條 評定程序 (一)學校通過有效途徑公布“一補”有關信息,包括補助政策、補助名額、補助程序和申訴程序等。 (二)學校組織符合補助條件的學生填寫“一補”申請表(附件1)。申請內容主要包括:學生基本情況、學生家庭基本情況、申請補助的理由等。 (三)學校成立由學生家庭所在村委

4、會成員代表、學生家長代表和教師代表等組成的評審小組,按照各縣(市、區(qū))制定的界定標準和評定辦法進行評審,初步確定受助學生名單。在評審過程中,同等條件下,對以下學生優(yōu)先評定: 1、革命烈士子女、孤兒、優(yōu)撫家庭子女、殘疾學生、少數(shù)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農村獨女; 2、父母一方死亡、離異的單親貧困家庭子女;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4、因天災人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家庭子女; 5、父母因重大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子女; 6、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經濟困難的家庭子女。 2 (四)學校將評審結果在校內及學生家庭所在行政村分別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無異議后,將擬受助學生名單匯總表(附件2)及評審公

5、示情況上報縣級教育、財政部門。 (五)縣級教育、財政部門應在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成立由教育、財政、民政等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的評審委員會,負責“一補”資助學校和資助名單的審核工作。名單審定后應及時批復到各相關學校,并在本地教育、財政局網站上公布。 (六)補助對象每學年秋季學期評定一次,春季學期根據補助名額和補助對象變動情況進行個別調整和評定。各地補助對象的評審、公示、報批、審定和批復工作應在秋季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完成。 第十條 資金發(fā)放 (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各地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寄宿學生人數(shù)、經濟發(fā)展水平、上一年度“一補”執(zhí)行情況安排補助計劃,并在學期開學前將全省分縣分學期的“一補”

6、資金預算下達到各縣(市、區(qū))財政、教育部門。 (二)各縣(市、區(qū)) 財政、教育部門在收到省級下達的“一補”資金預算后10個工作日內,將資助計劃分解下達到各有關學校。縣級財政、教育部門應在批復“一補”資助名單的同時,下達“一補”資金。 (三)“一補”資金必須以現(xiàn)金或銀行存折(卡)形式分學期一次性足額發(fā)放給受助學生本人或其監(jiān)護人,不得以“食堂卡或餐票”、“校園卡”以及實物抵頂?shù)刃问桨l(fā)放。學校根據縣級財政、教育部門批復的受助學生名單,通知享受“一補”學生填 3 寫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發(fā)放表(附件3),組織學生、班主任簽字確認,做好發(fā)放工作。 實行現(xiàn)金發(fā)放的,應以學校或班級為單位,組織相關人員集

7、體發(fā)放,由學生本人或監(jiān)護人簽字確認后領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領代簽。發(fā)放花名冊經受資助學生本人或監(jiān)護人簽字后,留存學校作為財務檔案保存?zhèn)洳椤?(四)資助資金的發(fā)放工作應在學校收到“一補”資金和資助名單批復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校完成資金發(fā)放后,應及時向縣(市、區(qū))教育局上報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發(fā)放總表(附件4)。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教育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制定“一補”政策的實施細則,具體包括補助對象的審核界定、計劃分配、資金發(fā)放、績效評價、監(jiān)督管理等。學校應組建“一補”資金發(fā)放專班,安排專人、專賬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和資金發(fā)放安全。 第十二條 “一補”專項資金納入國庫管理,實行分賬核算,集中支付。各地應建立健全相應的財務和審計制度,切實加強“一補”資金管理。公布舉報 ,開展經常性的監(jiān)督檢查,定期組織審計,每年抽查學生不低于受助學生的10%。 第十三條 “一補”資金專項用于按標準發(fā)放家庭經濟困難寄宿學生生活補助,每年要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一次清算。嚴禁挪用、擠占和滯留,嚴禁通過降低“一補”基本標準來擴大補助范圍。 4 第十四條 各地每年要開展“一補”政策實施情況的績效評價工作,對補助對象是否符合規(guī)定、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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