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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FIDIC合同主要條款的解讀第1條  一般規定 1.1定義 解讀:很多人對合同的名詞性定義不重視,“不就是我們天天見到的一些項目上的事物嗎?”天天見到的事物,未必認識的透徹,把握的精確。 定義,其目的是要清楚地規范事物的內涵與外延,特別是要規范其外延。只有清楚地說明了名詞的涵蓋范圍(也即其外延)及與其他相關名詞之間的邊界,才能夠清楚說明哪些事情是與本事物關聯的,而哪些事情又是與這本事物無關的。對名詞外延范圍及外延邊界理解有誤,搞不清楚這個邊界的精確位置,則必然導致合同理解的錯誤。 比如國內合同工程款(非FIDIC定義)定義,很多人第一感覺就是把它當作一種合同款項,是一筆費用,一筆錢,

2、所以在處理工程款相關事項時,就按款項事件來處理。實際上呢?這個款項有著嚴格的限定,它是與工程直接相關的,只有對應于款項的工程相關事項成立,才會有工程款這筆費用成立。忘記工程事項與工程款的對應關系,只說費用,導致超付等事件發生,就是沒有清楚理解合同名詞定義所致。 第1.1.1.1條    合同 解讀:本條主要講明合同組件。與國內合同不同,FIDIC合同要求最好是把合同組件都裝訂在一起,包括投標人的中標投標書。這個裝訂過的合同有時會有數千頁之厚。這樣裝訂的好處是無論何時要查合同,只需要拿出一本東西就可以了。不象國內合同,到結算時搜集一個個合同組件有時都會成為一種麻煩。

3、在合同裝訂準備正式簽訂時,合同組件包含哪些具體文件,應該反復核查,確保準確無誤。如果發生本應該是合同組件的文件最終沒能進入合同文本,那這個失誤就太低級了。 關于“合同”這個名詞定義的外延,應該以其組件涵蓋范圍來理解。合同規定哪些文件算做合同組件,那么這個文件就是合同的一個部分,這個文件涵蓋的范圍也就是合同涵蓋的范圍。如果可以有依據地推斷出某個文件不是合同組件一個部分,那它就不是合同。它的內容,也就不是合同范圍。 合同文件能否成為合同組件,還有個法定生效的問題。在法律意義上,這個規定是很嚴格的。比如某個文件,圖章完備齊全,但文件沒有完成送達程序,就仍然不能算是有效合同文件。完成文件送達程序需要法

4、定證據,比如傳真記錄、簽收證明、郵政收據等。一般的快遞公司的收件證明是不能作為送達證明的。只有拿到這樣的快遞公司送達對方的簽收復印件,才算法定送達證明。這種名詞定義外延邊界上的細節把握,才真正體現了對合同名詞理解的準確度。一點點的理解出入,都是“差之毫厘,謬以千里”。合約工程師千萬不要忽略這種細節的研究與把握,包括定義與程序,否則很容易犯錯誤。機械工業出版社出版的FIDIC施工合同條件在本條款中有一個詞的翻譯我覺得不太好,“schedule”翻譯成“資料表”雖然涵蓋面足夠了,但資料表這個說法容易引起岐義。在中國人的感覺中,資料一般都只是做參考用的,通常不認為資料也會具有法定意義而成為合同依據。

5、雖然“schedule”涵蓋范圍有明確定義,什么樣的“資料”才能算得合同“資料表”不大會理解的錯誤,但畢竟在感覺上有點不理想。“schedule”一般是指先期提供,后期用來執行的表式,所以不如直接翻譯成“圖表”,或者“工作表”取工作用表之意。這樣翻譯雖然與圖紙定義有重疊,但涵蓋面與理解上,感覺要好一些。 第1.1.1.2條    合同協議書 解讀:合同協議書,簡單了理解就是給合同當事人一個簽字的地方。設計這樣一個文件,將合同主架構搭起來:當事人、標的物、工期、合同價款、合同組件及其解釋程序等,然后列明簽字人及證明人,讓大家來簽字。 既然這個文件是簽字用的,那出現在

6、它上面的一些參數就顯得特別重要。“合同主架構搭起來”意味著一部極大簡化的合同,同時這個簡化的合同又象目錄一樣,指向著對應的細節性合同組件。所以這個構架一定要搭得準確:當事人、標的物、工期、合同價款、合同組件及其解釋程序,以及其他的特定承諾項目,這些文件的對應指向,一定要寫得明白無誤,并注意與合同其他部份有無沖突關系。 協議書不要太長。太長,就不是簽字的地方,而成了另一份“合同條款”了。那就失去它的作用。 條款合同協議書的推薦格式,FIDIC施工合同條件的附錄里有。不一定要全盤照搬它的格式,但研究一下它的措辭以及構架一個“合同主架”的方法,也是不錯的選擇。 第1.1.1.3條 

7、0;  中標函 解讀:中標函,國內叫中標通知書。國內很多法律文件就定義為中標通知書,所以國內使用FIDIC合同就有必要在本條內加一個中標通知書的定義。可以措辭為“中標函即中標通知書”。 中標函在很多人的理解就是一頁紙,似乎就是雇主通知承包商“你可以進場了”那么簡單,實際上中標函的法律意義是很重大的。我們國家的工程合同是要約承諾制。投標函是要約,中標函是承諾。中標函發出,即意味著要約承諾的法律過程生效,也即合同已經生效。不論合同協議書有沒有簽訂都不影響中標函承諾已經兌現的法律效力。所以中標函的承諾效應,才是它最重大的功能體現。 中標函承諾功能的準確體現,就體現在與之對應的投標函上。一定

8、要將中標函與投標函之間的關聯關系做到嚴密:“我方接受貴方在xx年xx月xx日提供的投標函及xx年xx月xx日投標澄清函所列條件。我方榮幸地通知貴方,依據上述承諾,你已被接納為本項目中標人”。在招投標過程中,有時會操作45次甚至更多次的投標澄清,其中的某個過程甚至會極大地改變招標標的物以及招標要求,如果中標函不能明確說明是指向哪個“投標承諾”,不能將這種對應關系列的很準確的話,那就要犯大錯誤了。 中標函是“那個投標函”的中標函。這就是中標函的外延范圍,其他次數的“投標函”,就不一定屬于中標函范疇了。 第1.1.1.4條    投標函 解讀:投標函一般按招標要求都需要

9、密封送達,所以其外延范圍比較容易確定,可以簡單理解不在“密封文件”內的一般都不能算投標函內容。對于招標澄清進行投標響應的澄清回復文件也是投標函的一種形式。按規定這種響應文件也得是密封回復,包括雙方可能產生的各種洽商紀要,都應該以“密封回復”的方式進行。當然有時也會便宜從事。所以上述以“密封回復”來說明投標函的外延范圍雖然有點機械,但一般不會搞錯。 實際操作中,雙方有時會文件來往很多次,緊急情況下傳真及快遞方式都會使用。文件只有簽署與蓋章后,方為有效。而快遞只有郵政快遞才有送達效應。白文盡量不要以法定文件的方式操作,至少也要有簽字。否則會有很多問題。有時操作者喜歡用“蓋章的人不在”“領導出去了”

10、等理由來為這樣的文件爭取回旋余地,千萬不要上當。 第1.1.1.5條    規范要求 解讀:這一條主要是指雇主提供設計中的“工料規范”,前面說過了,這個是設計文件。國內使用FIDIC合同,就要增加“法定規范”的定義了。我們國家的“法定規范”使用范圍較廣也較細,很多工程的實施與驗收過程都得按相應的法定規范進行,帶有很大的強制性。所以理清國家強制性規范與合同限定相互之間的關系,有時也很重要。特別是現在很多住宅工程雇主會強制要求承包商接受小業主的收房驗收,這就直接超越了“驗收規范”規定的范疇。如何良好地運作這一塊,需合同當事人雙方仔細權衡。 第1.1.1.6條 

11、;   圖紙 解讀:按FIDIC的定義,圖紙由雇主提供。這與圖紙是由設計院完成的顯然矛盾。為什么要這樣定義呢?這是為了斬斷承包商與設計院之間的關聯關系。對于由設計院完成設計交由“雇主提供設計給承包商”這種合同運作形式,設計院與承包商對項目的真實投資都不承擔相關責任,所以一旦設計院與承包商聯接起來,就極難避免兩者串通以變更增加投資來變相牟取私利的可能。國內以前這種現象很嚴重,現在很多開發商已經嚴令設計院與施工單位直接溝通,施工單位如果直接拿到設計院的變更,不但不能算做有效合同文件,還有可能被追究違約責任。對于承包商來說,圖紙由雇主提供,則圖紙合法性由雇主承擔責任。雇主則很容易

12、通過設計合同把這塊責任明確給設計院。承包商要求變更,就必須拿出“設計圖紙不合理”的依據。有了這樣的依據,雇主就可以追究設計院的設計責任。這樣設計院與承包商之間串通變更的可能性就沒有了。不象以前,由于變更過程形成不了明確責任的文件,業主幾乎拿設計院的變更沒有辦法。設計院也就可以與承包商串通搞“變相變更”。“由雇主提供設計”,就可以很自然地形成設計合同與施工合同之間的相互制約,大大減小了以前被聯合操縱的可能。 圖紙方面還要說明一點的是,國內設計規范沒有提供“工料規范”的要求。比如材料,只有“黃色大理石”或者“白色防水涂料”等定義。工藝做法方面也有很多模糊的地方,比如“991”防水涂料2度。“黃色大

13、理石”是米黃還是木紋黃?“白色防水涂料”是彈性還是只具防水功能就行?991防水涂料2度是多厚?作為造價工程師,是極難按圖紙的這些規定來為材料定價的。這就直接造成了國內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必須留下“施工期材料價格審核”的巨大活口。現在很多房產開發商已經感覺到承包商在這塊活口上的要求不正常性地增大,有種越來越難操作的感覺。這個很正常,既然是有意留下的合同活口,承包商當然要利用,不利用他不是傻了嗎?前面說過了,這種“施工期材料價格審核”的巨大合同活口對于單價合同來說有著太大的風險。這個問題的最終解決,還是得落實到“工料規范”上。必須在招投標時,在圖紙與招標要求上明確規定各種材料各種可定價的細部要求及做法

14、,直接讓承包商包干這個材料。實施過程中的變更,可以用投標材料價與變更材料價價差來解決單價變更,這樣清單單價的調整就比較容易,合同單價超的風險就相對小。就是超了,也比較容易說清楚超的原因。這對于合同操作好處多多。 工料規范的主體是設計文件,希望國家能夠調整設計規范,把“工料規范”明確為設計深度要求的一個部分。這對于整個國家的工程建設管理,都有好處。第1.1.1.7條    資料表 解讀:“資料表”的英文原詞是“schedule”。資料表這個定義是99版FIDIC新增的定義。由“schedule”的字面意思,容易想到這是把“進度計劃”的重要性提高了。這與大多數項目開發

15、者更關心項目何時投入使用的事實相符合。按FIDIC合同,schedule所涵蓋的內容要廣。條款里有詳細定義,這里不展開了。 第1.1.1.8條    投標書 解讀:投標書的外延范圍是招投標過程定義的,這里不展開來講。只是說一下,作為文件形式的投標書也是一個簽字的地方,而且一般都是招標方提供的自定義格式,里面會有許多的要求投標方直接承諾的事項。這份“格式投標書”與后面所有投標文件的關聯關系及其承諾的事項一定要吃得透,才能去投標。FIDIC合同條件下最好是少存僥幸心理。如果有能力在FIDIC合同條件下完成索賠,那一定有能力吃得透招標文件要求;如果沒能力吃透招標文件要求

16、,千萬不要想著靠“索賠”來實現合同利潤。否則一“索”一個跟頭。  第1.1.1.9條    投標書附錄 解讀:一份合同,特別是格式合同,在招投標階段大家真正想要去溝通的事項并不多,而且范圍相對都比較明確,比如開竣工時間、付款條件、材差調整方式、保函條件等等。為了把這些必須溝通的事項從巨大的合同體量中“凸現”出來,就搞了這樣一個“投標書附錄”。它是對投標過程中除投標價款之外、次重要的、合同內必須進行招投標承諾的項目的一個提煉性總括。 投標書附錄雇主在招標時可以把自己的要求先寫進去,這構成招標要求的一個部分。投標方必須接受雇主的這些要求,如果有什么疑問,可以

17、走招標答疑澄清程序,但一旦雇主確定了這些要求,那就要按實質性響應進行。如果不能接受,就只有放棄投標。 “投標書附錄”要求頁頁簽字。FIDIC合同在這些細節上的要求,體現了其嚴密性。  第1.1.1.10條   工程量清單及計日工作單 解讀:FIDIC工程量清單的性質與其定義的外延這里就不講了,到第二部分FIDIC施工合同工作原理會專門講。計日工作單這里簡單談談。 計日工作單簡單了理解就是對付“清單外”變更的。由于沒有相應的綜合單價可參考,就只能依靠這個“計日工作單”中的各項單價考慮合理消耗量以單項工程量的形式來核算變更價款。計日工作單中的人工機械價都是綜合單價,這

18、與我們國家人工機械信息價只是直接費不同。所以單價乘工程量就是結算工程價,這樣一個“清單外變更”就簡化成簡單的工程量審核。由于項目的復雜性,“清單外變更”的處理當然不可能就這么簡單,但有了“計日工作單”及相應的合同規定,處理這類事件至少有了方向。計日工作單有一個缺點,就是主材消耗量無法反映在“工作單”中,比如臨時增加一個設備基礎,砼工程是3m3,現實際使用了3.2 m3,這算是用得多了還是用得少了?清單與計日工作單中都難以定義。 國內情況下處理這樣的“清單外變更”事項,我倒是建議直接引入定額,可以把主材消耗量同時規范下來。“清單上沒有的綜合單價按上海93定額確定其分項工程單價,取費標準按二類建筑

19、,讓利”。畢竟“清單外”變更不會大,定額引入也只引入到單價,主材損耗率在定額中包干,最多按實際調整一下。這樣子定一下變更,沒什么問題。 FIDIC合同框架下引入國內定額的變更處理原則,也許是我首創,不過我覺得在國內目前造價協會對“計日工作單”支持不夠,計日工作單又在主材耗量上很難定義得好這個現實情況下,引入定額處理“清單外變更”可能是一種比較不錯的解決辦法。定額再怎么不符合現場實際,也是經過科學測定的,其中各種消耗量的測定還是有著很大的科學性,正好拿來利用。雖然會由于措施與定額的不同而與實際會有相當的出入,但這種偏差在處理“清單外”的變更這樣的事的時候,就不是什么大問題了。 FIDIC合同下我

20、沒有操作過這種變更處理,因為要外資的領導接受定額是有難度的。但國內單價合同我一直用這個辦法。它至少給“沒有單價”的單價合同變更指出了一個處理問題的路子。不象以前,沒有了可參照的單價,大家就只能談起來看了。 第1.1.2.    各方和人員 第1.1.2.1條    當事方 解讀:這是一個法律定義。按法律要求,合同當事人只包括達成合同協議的簽字方。這樣合同當事人就只有兩方。國內有時候也搞三方四方合同,那當事人就是簽字的各方。 第1.1.2.2條    雇主 解讀:法律意義上,法人與自然人是有著本質區別的。所

21、以不要稱某房產公司老板為“雇主”,那要出笑話了。他是雇主人員。 關于雇主概念的另一個錯誤理解是“我是雇主我怕誰?”。FIDIC合同關于雇主人員在工程項目上的權利義務規定的很嚴密,并不是雇主人員想怎樣就怎樣。雇主很大部分的工作實際是依靠工程師進行的。即使工程師是雇主派出人員,那也不意味著雇主高層管理人員就可以隨意越過工程師直接指揮承包商。比如,房產公司老總直接越過自己派出的“工程總監”發了一個文到承包商項目部,要求他們整改某某正在施工的工程項目。這個不但是暴露了雇主工程管理水平低下的狀況給外人看,還違反了合同。房產公司老總盡可關起門來把自己的工程總監罵到臭要死,越級發文,就成了低級玩笑了。 雇主

22、在國內也有一些特稱,應該在合同中也定義一下:招標及合同文件內的甲方,“業主”、“發包方”、“建設單位”等名稱都是習慣稱法,如果覺得有必要不妨在合同中補充定義清楚。第1.1.2.3條    承包商 解讀:國內還有“總承包商”、“施工單位”“主包”、“總包”、“總承包”等名稱,覺得有必要也可以寫進合同定義。 第1.1.2.4條    工程師 解讀:工程師由雇主委托。兩種可能都成立:雇主直接委派自己的工程師;雇主委托專業咨詢公司擔任工程師。99版FIDIC合同下,這兩種委托形式已經沒了本質區別。 第1.1.2.5條  &

23、#160; 雇主人員 第1.1.2.6條    承包商人員 第1.1.2.7條    分包商 第1.1.2.8條    DAB 第1.1.2.9條    菲迪克 除了上面FIDIC定義的各方與人員外,國內情況下也會有一些特定的各方與人員,如有必要也可以在合同中定義。比如: 第1.1.2.10條   設計院 第1.1.2.11條   監理 第1.1.2.12條   顧問工程師/工程師 第1.1.2.13條 &

24、#160; 造價咨詢或者投資監理等 第1.1.2.14條   專業承包商(國內要求防水幕墻等必須是專業公司) 第1.1.2.15條   指定承包商 第1.1.2.16條   指定供應商。 等等。 第1.1.3.    日期、試驗、期限和竣工 第1.1.3.1條    基準日期 解讀:基準日期是99版FIDIC引入的新概念。 國內合同,一般是以開工日期為基準的,也即以一個提交批準后的“總進度計劃”的第一天作為所有后續日期的基準。但這個規定有問題。提交批準的“總進度計劃”一般都是

25、承包商已經進場優化原投標文件后形成的。如果在進場與批準進度計劃之間的時間差里有了關于工期的爭議,或者對于這樣一個“進度計劃”本身就沒能真正達成一致,那這個時候的工期爭議就極難確定與解決。此外,雇主的項目開發計劃是包含從立項開始到工程交付使用所有階段的進度計劃,由承包商實施的從招投標開始到工程竣工這段的進度計劃,雇主也必然要納入自己的大進度計劃之中。由于上述原因,FIDIC把這個基準日期定的很前,定為投標截止前28天。這樣就可以使所有的后續日期都可以與這個基準匹配起來。第1.1.2.3條    承包商 解讀:國內還有“總承包商”、“施工單位”“主包”、“總包”、“總

26、承包”等名稱,覺得有必要也可以寫進合同定義。 第1.1.2.4條    工程師 解讀:工程師由雇主委托。兩種可能都成立:雇主直接委派自己的工程師;雇主委托專業咨詢公司擔任工程師。99版FIDIC合同下,這兩種委托形式已經沒了本質區別。 第1.1.2.5條    雇主人員 第1.1.2.6條    承包商人員 第1.1.2.7條    分包商 第1.1.2.8條    DAB 第1.1.2.9條    菲迪克 除了上面

27、FIDIC定義的各方與人員外,國內情況下也會有一些特定的各方與人員,如有必要也可以在合同中定義。比如: 第1.1.2.10條   設計院 第1.1.2.11條   監理 第1.1.2.12條   顧問工程師/工程師 第1.1.2.13條   造價咨詢或者投資監理等 第1.1.2.14條   專業承包商(國內要求防水幕墻等必須是專業公司) 第1.1.2.15條   指定承包商 第1.1.2.16條   指定供應商。 等等。 第1.1.3. 

28、0;  日期、試驗、期限和竣工 第1.1.3.1條    基準日期 解讀:基準日期是99版FIDIC引入的新概念。 國內合同,一般是以開工日期為基準的,也即以一個提交批準后的“總進度計劃”的第一天作為所有后續日期的基準。但這個規定有問題。提交批準的“總進度計劃”一般都是承包商已經進場優化原投標文件后形成的。如果在進場與批準進度計劃之間的時間差里有了關于工期的爭議,或者對于這樣一個“進度計劃”本身就沒能真正達成一致,那這個時候的工期爭議就極難確定與解決。此外,雇主的項目開發計劃是包含從立項開始到工程交付使用所有階段的進度計劃,由承包商實施的從招投標開始到工

29、程竣工這段的進度計劃,雇主也必然要納入自己的大進度計劃之中。由于上述原因,FIDIC把這個基準日期定的很前,定為投標截止前28天。這樣就可以使所有的后續日期都可以與這個基準匹配起來。第1.1.3.2條  開工日期     解讀:一般習慣于在中標函里直接定義開工日期,如果不具備規定開工日期的條件,也一般都明確為“接甲方書面通知后××天內進場”。盡量在中標通知書中就安排好進場相關事宜。按FIDIC的規定,中標函或其他文件沒有說明時開工日期以收到中標通知書后42天起計。如果一個工程的開工日期被簡單地默認為42天,估計國內大部分的合約經理要丟

30、飯碗了。    第1.1.3.3條  竣工時間    解讀:竣工時間以工程通過工程師驗收為標準,這與雇主接收時間有一定的沖突。按筆者的經驗,FIDIC合同在竣工驗收與雇主接收之間工程師有時很難做人,因為任何項目都不是工程師接收,有時甚至不是雇主來接收。比如住宅工程實際是最終用戶物業公司與小業主來接收。現在有一種趨勢,雇主會直接安排這種實質接收人參與進接收組里,這意味著承包商要直接面對最終用戶。由于我們國家的驗收規范與最終用戶驗收之間有著標準適用上的沖突,就極易出現工程通過工程師驗收,雇主卻以質量缺陷為理由遲遲不接收的情況。承

31、包商哇哇叫,工程師卻一點辦法都沒有。    如何處理這種事項呢?筆者覺得工程師應該面對市場的必然需求,盡量在合同中設置小業主與物業公司以“雇主接收人員”參與由工程師主持的竣工驗收,并以這些雇主接收人員的簽字確認作為竣工驗收通過的先決條件之一。這樣承包商就可以在合同框架下做許多的工作,對工程物權移交很有利。這種操作方式當然超越了國家驗收規范的要求,但作為招標要求向投標人提出正式要求,應該不會成為合約問題。所以可操作性還是有的。    某種程度上說,由工程師主持竣工驗收后安排雇主接收,有工程師向雇主交工程的意味。所以工程師應該早安排這樣的

32、事情,讓這樣的事情順利進行。在早期的工程節點驗收中引入雇主接收人員參與驗收,最終驗收工作就要好做得多。雇主人員未必愿意在早期介入,這就需要工程師與雇主協商一個“接收”的方法,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1.1.3.4條  竣工試驗    解讀:國內規范對具體竣工試驗項目有詳細的規定。按上條所說的情況,物業公司及小業主也來參加竣工驗收的話,就有可能增加許多“額外”的試驗內容。早期明確這些新增試驗內容,對合約各方都有好處。這也是工程師要求“雇主接收人員”早期介入的根本原因之一。如果在招投標階段,物業公司就可以提出針對性的“試驗

33、項目”,那對于工程師來說是最好處理了。他只要把這種要求放進招標文件里作為“招標要求”予以明確,就可以解決所有的管理性問題。當然,現實的操作不會這么完美,需要工程師做大量的甲乙雙方的協調工作。第1.1.3.5條  接收證書    解讀:這個就是物權移交了。從接收證書拿到的那天起,除合同另有規定的外,工程照管權就完全移交雇主。物權移交是極為重要的工程事件。物業公司有時會因為工程問題死活都不接收工程,導致房產公司不敢向承包商發布接收證書,原因就于此。這也從另一外方面說明將物業等部門按最終用戶定位引入雇主驗收人員的重要性。    一

34、項工程的物權照管權,就是在第10.1條的規定的幾個時間內在合同當事人手中轉來轉去。事項重大,無論怎么強調都不過分。    第1.1.3.6條  竣工后試驗    解讀:這個相當于試生產試運行一類。    第1.1.3.7條  缺陷通知期    解讀:87版FIDIC叫缺陷責任期。僅從字面上理解,責任期需要首先確認責任,而通知期則不論原因只論時間,所以通知期要比責任期包含的缺陷責任內容廣。比如雇主使用不當造成的的工程缺陷,按缺陷通知期說法,承包商應該來維修,

35、至于費用可以再談。責任期就不同,至少字面上只有承包商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商才會有責任來修。缺陷通知期的提法對雇主很有利。如果是雇主原因造成工程損壞而引入第三方修理,則由此產生的所有后果承包商都不會再管了,這個對于雇主來說風險大增。用通知期,保證雇主不論什么原因都可以要求承包商來修理工程,只是修理費用可能存在協商的問題,這可以保護雇主由于使用工程不熟練造成可能的損失最小化。一般來說,缺陷通知期內的修理工作量都不會大,承包商通常都會接受雇主修理工作的要求,所以這是對雙方都有利的事。    此外,通知期比責任期的時效定義要嚴密一些。比如我們國家規定防水工程是5年保修期,

36、第4年第360天的時候,工程出問題了,雇主發通知給承包商。通知在路上走了6天,在第5年的第一天才到承包商那里。承包商可以說我的保修期過了啊。通知期就可以嚴格定義應該是以4年第360天發出通知日來計算這個日期,這要比責任期不容易引起時效爭議。    國內合同描述缺陷通知期為“質量保修期”,這個定義就相對窄多了。按“質量保修期”定性,國內合同在工程竣工移交雇主的那一刻起,就意味著除質量保修之外的所有合同內容“履約完畢”。而實際上呢?除了合同明確規定的結算相關事項外,至少在工程備案及竣工圖相關事項方面承包商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此外,質量責任的定性是很不明確,比如我們國家

37、的質量驗收規范有允許偏差項目,規范意義上,這是明文規定允許“缺陷”,而不能歸結為質量問題。這就引起質量保修的巨大爭議。常聽到承包商說“按規范我一棟樓內出現幾個允許缺陷是符合質量要求的”。這話雇主不愛聽,可按我們國家規范的規定,不能說承包商是強詞奪理。第1.1.3.8條  履約證書    解讀:履約證書的作用有兩個:    1、證明合同已經被正式履行完畢。竣工驗收接收證書等,都不能算作工程師對工程的完全認可。只有拿到了履約證書,才證明承包商完全履行了合同。    2、承包商可憑此證書拿回進場前提交

38、的履約擔保。沒這個證書,承包商拿不到退還的履約擔保。這同時也宣告了合同正式結束。第1.1.4.  款項與付款        解讀:款項與付款是造價工程師比較重要的日常事務。FDIIC合同款項與付款相關章節中論述了單價合同的基本要義。本文會重點論述這些要義。    第1.1.4.1條  中標合同金額    解讀:一般招投標工作結束以后,很多人都只是寫一個中標函就完了。與中標函匹配的“那個投標書”他們自己搞得清楚,就當工作做完了。實際這里面有炸彈的,幾次回標的

39、投標文件之間難免有各種關聯,關聯之間也難免有各種矛盾。有時由于事件與過程過于復雜,這種關聯與矛盾誰都沒有意識到。比如投標承諾:“考慮到雇主要求,我方愿意在xx年xx月xx日報價基礎上,再在xx方面讓利xx%”,可是在前次的報價中有一個數字統計錯誤,這個錯誤就直接被帶進了結算。    筆者一般的習慣是中標函發出后會要求中標單位就最終的承諾全新編制一個商務標。然后以這個商務標進入合同,并承諾此份“澄清”為最終的投標響應,這樣就直接將中標與投標對應起來。此前發生的事,只算一個過程,不算承諾依據。這樣要約承諾制的兩個最重要的文件中標函與對應投標函就非常準確地明確下來。&#

40、160;   第1.1.4.2條  合同價格    解讀:按我們國家的規定,中標價就是合同價,這兩者之間出現偏差被定義為“對投標承諾的實質性改變”。“對投標承諾的實質性改變”確實是一種不道德的商業行為,但中標價就是合同價這個說法卻是有問題的。比如招標文件規定按外幣簽合同,考慮匯率影響,中標后一個月要簽合同了,匯率變了,合同價格能與中標價一樣嗎?    按要約承諾式合同的定義,中標就是最終的承諾。到合同簽訂時所有合理的改變,都應該按照“合同變更”計入合同價款。所以FIDIC合同明確定義“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調

41、整”,也即在中標之后合同簽訂之前發生的符合合同變更條件的價款變化,也應該計入合同價格內。    很多人對這個概念可能不是太理解,筆者講一個比較極端的例子:招標時招標內容被確定為兩塊,一塊是招標項目3棟樓,另一塊是“暫定招標項目”3棟樓,招標文件明確說明“暫定招標項目”招標單位有權選擇交給或者不交給中標單位,中標單位應對招標單位的此項決定無條件接受。實際上,甲方這樣操作的目的,是想用一次招標引進兩個單位來完成這兩個項目,所以兩個標都中的可能是沒有的。中標后,發了中標通知書,其中中標價××××元,注明含暫定招標項目×&

42、#215;×元。要簽合同了,招標方發通知說暫定招標項目取消(實際是交給了另一家單位),這樣合同價就只相當于中標價的約一半。第1.1.4.3條  成本(費用)    解讀:成本的定義是只針對工程相關價款的,不是什么費用都構成成本,成本名詞也不能用到隨便什么地方。    FIDIC定義成本這個名詞,筆者感覺是與索賠相關。一般來說,索賠的意義在于“合理補償給合同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失”,這樣合理補償就不應該包括補償利潤。如果連利潤都補償的話,那就是幫人發財,而不是補償損失了。    FIDIC有

43、一個奇妙現象。大家都知道國內索賠這個名詞是從FIDIC學來的,然而FIDIC自己卻沒有明確定義索賠的概念。所以索賠到底索什么,哪些內容可以索哪些內容不能索,一直爭議不斷。特別是對于變更與索賠,到底應該如何區分,往往都會有爭議。筆者對此的理解是:清單項目中“量”定義的工作變化,一般都應該算做變更。因為導致清單量變化的工程變化通常都是構成工程實體的變化,所以只能算變更。變更費用直接走綜合單價,也當然包括了綜合單價中的利潤。只有超出清單范圍的,才有可能說索賠。這里面又分兩種:1、直接引起工程實體變化的,比如原貼石材現改貼面磚了。這樣就產生了新貼面磚的綜合單價。這個新單價里除了正常的變更,就可能含有某

44、種索賠的意義。承包商說新單價里面正常的利潤得給我啊,這句話不算錯,也與這種變化中變更的性質相符合。但價格比正常市場價高,承包商解釋:“我的新價比市場價稍高一點點,是因為我要把原定的石材單位退掉,又要緊急引入面磚供貨商,這樣兩個方面都會問我要高一些的費用,所以沒辦法單價高了些。錢實際都給別人了,我并沒有賺”。這個說法里顯然附加了“正常變更價格之外”的希望雇主“補償某種損失”的意思,這個意思就應該叫索賠了。當然,承包商的高價里到底有沒超賺也就只有天知道了。但如果承包商要求補償的費用也要利潤,“錢給別人了,但這個錢的利潤率你得給我”,也即退石材商引入面磚商的補償性費用也要報利潤的話,那就顯然不合理了

45、。應該毫不猶豫被砍掉。2、為工程實體變化而必須做的一些非清單范圍內的措施。比如雇主原因拆除。拆除這類“搞破壞的行為”,應該算做標準的索賠形為。承包商做這樣的事,真正體現了“損失”,而雇主承擔除利潤外的承包商措施相關費用,也即成本,正體現了補償。所以要說索賠,就應該只能索賠成本,不應該補償利潤。    還是應該把索賠與變更這樣區分一下,可以良好定義其他相關費用,解決利潤的包含關系。不過,也要說句笑話:FIDIC自己也害怕把索賠定義的很清楚。所以想要索賠的時候,還是千萬當心些好。    第1.1.4.4條  最終付款證書解讀:這

46、個文件相當于我國最后委托造價咨詢公司審計工程結算完畢后簽訂的“結算審計報告單”,效力是相同的,都確認了最終結算價款,然后再說明未付事項。    FIDIC中,函、單、表、書這幾個名詞的應用范圍不同,法律效力也各不同。應用才會有效,要仔細揣摩。    第1.1.4.5條  最終報表    解讀:報表由承包商提交,相當于我們施工單位提交的最終結算書+竣工資料。    第1.1.4.6條  外幣    解讀:外幣定義的引入,與最終合

47、同價格確定,與付款都有關。外幣支付在國家外幣制度與匯率上都會有很多的故事。這個問題國內工程碰到的比較少,不展開來論述。    第1.1.4.7條  期中付款證書    解讀:相當于國內的“工程進度款審核單”。款項支付在任何一個合同中都是大事,可以支付的合同依據一定要充分并精確。FIDIC合同條件下期中付款要精確估價,當然也允許雙方合意的方便處理方式。期中付款證書由工程師頒發,什么樣的工程條件才可以工程款項進入期中付款,經過什么樣的流程才具備期中付款法定效力,這個在合同第12條中詳細論述。   

48、期中付款證書是針對承包商的報表審核的,承包商報表中應包括所有工程相關費用,包括分包及設備相關款項。這與國內合同總包分包通常各申請各的不同。從單純報表角度說,總承包把所有分包與設備申報納入一個總表中,也無非是多制作一個匯總表,并計入自己的照管費。但從工程管理角度,這明確了總承包的總承包責任。雖然只是簡單費用列入,責任卻整塊兒地落實到相應的責任方身上了。    第1.1.4.8條  當地貨幣    第1.1.4.9條  暫列金額    解讀:暫列金額或暫定金額,是雇主為預計發生的工程項目準

49、備的金額,所以承包商千萬不要打“索賠暫列金額費用”的念頭,那成笑話了。第13.5款中“只應包括工程師已指示的,與暫列金額有關的工作、供貨或服務的”的說法明確了暫定金額適用的范圍,可不要把另一句“應用于變更”什么地直接套到任意的工程變更上。    第1.1.4.10條 保留金解讀:相當于我們的保修金。實際這筆款項的擔保意義是大于其實質發生的意義的,所以叫保留金應該更準確些。    第1.1.4.11條 報表    解讀:相當于我們的付款申請預算書及工程相關報告。    第1.1

50、.5.  工程和貨物    解讀:FIDIC條件下工程中哪些物件是雇主貨物,哪些是承包商貨物,有著嚴格定義。這一點國內合同就定義的相對弱了。    第1.1.5.1條  承包商設備    解讀:承包商設備所有權屬于承包商。與雇主設備最鮮明的區別是雇主在正常施工條件下,對于承包商使用與不使用此項設備并不進行實質性干涉。這些設備都是承包商為完成工程實體而使用的設備,在工程完工后要撤離工程。撤離時刻,承包商設備與雇主并沒有設備所有權爭議,只會有專用權爭議。   

51、 第1.1.5.2條  貨物    解讀:貨物定義是中性的,不分貨物歸屬,只與工程和其他不是由“購買”得來的物品相區分。    第1.1.5.3條  材料    第1.1.5.4條  永久工程    第1.1.5.5條  生產設備    第1.1.5.6條  單位工程    解讀:單位工程的英文原詞是“section”,中國譯者翻譯為“單位工程”,筆者覺得這是一個失誤

52、。“section”字面意義上是指可分割的一個整體的某個部分,這個“部分”到底是“整體”的哪一塊,并不確定,所以它根本不是什么單位工程,而就是“部分工程”。在FIDIC條件下,雇主有權就部分工程進行先驗收先接收先使用。這種先移交先接收先使用的部分工程的實際狀況,與“單位工程”概念根本風馬牛不相及。    舉一個簡單例子:一個商住樓項目,雇主要求在主體結構施工到三層時,承包商必須把底層工程先行驗收先行移交,雇主要先把商業開出來。大家都知道這個狀況的底層結構有著大量的各類管線設備及建筑通道等未完工程,要將底層以某種“單位工程”的形式交出去是不可能的。只能把不影響后面施

53、工的能使用的部分先移交給雇主,讓雇主以商業開業的要求去配機電及裝修等工程。就是這樣先移交的工程部分,也可能遺留大量的與將來完工工程的接口問題,也有當前使用的供電供水等問題。這個先移交給雇主的“部分工程”整體情況與“單位工程”這個概念一點點兒邊都沒有。所以“section”翻譯成“單位工程”,筆者認為是譯者的一個失誤。FIDIC條件下,有“section”,也有“part”。兩者的區別是“section”是招標時就明確要求先移交的部分工程,而“part”通常指合同簽訂后雇主變更要求先移交的部分工程。在合同意義上,兩者區分很嚴格。    第1.1.5.7條 

54、 臨時工程第1.1.6.  其他定義     第1.1.6.1條  承包商文件    第1.1.6.2條  工程所在國    解讀:對于跨國工程,這一條就重要了。比如跨國大壩,跨國大橋,這種工程必須要嚴格區分其從屬國的相互關系。    第1.1.6.3條  雇主設備    第1.1.6.4條  不可抗力    第1.1.6.5條  法律  

55、;  第1.1.6.6條  履約擔保    解讀:履約擔保這個概念,國內用得少,這里說一說。    現在國內能夠從銀行開出比較優惠條件的履約擔保的工程公司,比較少。一些地區級的大型工程公司也不一定能從銀行開出優惠條件的擔保來,這與這些工程公司長期不與銀行開展這方面的合作有關。一般銀行對于臨時找上門來的擔保開出的條件是“保多少壓多少”,即你要我擔保100萬,那你拿100萬的抵壓物來。這對于任何一家公司來說都是無法接受的條件。筆者曾經跟人開玩笑說:“有這100萬別抵押給銀行了,跟我們甲方搞項目融資得了”。 &

56、#160;  銀行擔保函實際是一種信用擔保。銀行是以你的信用來給你開出對等保函的,并不特別需要什么抵押物。銀行以“同值抵壓”來開保函,那就不是在談保函業務,而是談抵壓業務了。    這個方面不展開談,這是保險業的事,工程界只是拿來用作擔保。目前開銀行保函,對于一些成熟公司難度已經不大。用銀行擔保來承諾合同履約能力,這將是一個趨勢,在中國將來的工程界適用面必定大增。應該予以關注。    對于沒有履約保函擔保的項目,中國人也想出了一些自己的辦法來提供實際擔保效能。常用的辦法是墊資、小百分比付款、晚付款等,這些措施里有部分成分就是

57、要求承包商擔保。當然,墊資的實質更是雇主變相向承包商進行項目融資,比擔保的意義來得更大。但要雇主公開講墊資的必要性,我估計十個雇主里面有九個要聲稱是擔心承包商無法順利完成工程而不得不采取擔保措施的原因。有這一里一外的資金效應,我國工程界風行墊資形為就不奇怪了。    第1.1.6.7條  現場    第1.1.6.8條  不可預見第1.1.6.9條  變更    解讀:關于變更與索賠的區別,在第1.1.4.3條中已經說過一些了,這里不再重復。   

58、; 第1.2. 解釋    解讀:“gender”這個詞不同于“sex”,它是“社會性別”,不單指 “個體”男女性別。一些語系比如法德語在語法上是相當嚴格區分詞“陰陽性”的,這是“gerder”產生“社會性別”的重要原因。英語在“gender”上的特征不是很明顯,但受德法語的影響,一些單詞中也有“性”的區別。西方語系中的這種“gender”特性,并不一定是兩兩相對出現,有陽性詞就一定有同等意義的陰性詞。所以使用某一個“gender”的詞,就可能產生針對整個社會性別的“gender”問題。為避免這種爭議,FIDIC合同專門說明單指的“gender”適用于任何“gen

59、der”。    “書面”文件的要求,除了文件形成格式“手寫、打字、印刷,電子制作”等定義外,應附加以文件有效性。文件有效性是“書面文件”成立的一個不可分隔的定義部分。所以說“書面文件”,不要只看它是不是紙頭的,還要看它歸屬的責權利各方表述的意見及簽名是否齊全合法。    書面文件中的“電子制作”是指不可更改的電子制成品,比如一次燒制成的cd或dvd。可多次燒制并可添加或修改內容的那種光盤,是不能被理解為“書面”的,電腦里可隨意修改的電子文件就更不能算“書面”了。普通外包裝的一次性燒制成的“cd或dvd”也不能算“書面”,因為很難將這

60、種盤的外部標記與內容對應起來。只有那種專業公司專門壓制的,外部標志與內容統一,內容不可更改的“cd或dvd”,才能勉強算是“書面文件”。現實操作中,一般比較重要的文件都盡量避免使用這種電子的“書面”,只有在一些簡單反映情況的地方,比如提供現場觀感的聲像資料等時,才使用這種法定性質的文件。    “旁注和其他標題在本條件的解釋中不應考慮”這一條體現出FIDIC合同的嚴密性。FIDIC自己出“官方指南”,但FIDIC規定這些指南并不構成合同實體。不論官方指南如何與合同原文相近,都不能視為合同的一個部分。    第1.3. 通信交流

61、0;   解讀:本條里,有效送達與無理扣壓拖延等定義比較重要。    FIDIC的有效送達只有三種,面交有收據、郵寄、信差,其他形式都不能算法定送達。比如市面上常見的快遞公司,拿到這樣的快遞公司的收件收據是不能按法定送達來對待的。只有快遞公司把對方簽收的簽字收據復印給你,才算是有了法定的送達證明,否則直接拿著快遞公司的收件單上法庭,文件的送達效應是不會被確認的。郵寄就不同,你只要有發出掛號信的收據,郵局也沒有相應的退件證明,就可以被確認為法定送達憑證。當然,有效送達合同也可以自行約定方式,但這種約定要考慮好“送達”行為的法律有效性。比如,工作中

62、難免用電子文件發送,如何確定“送達”的有效性呢?我的習慣是要求對方傳真收到確認。只要有合同約定人的簽字,確認收到文件的名稱概述,以及發出傳真號及傳真時間,這個作為收到憑證問題就不大。    送達有效性的問題直接關乎文件能否法定生效。管理嚴格不嚴格,就體現在這些細節上。細節決定成敗,越是細節,越應該做到完美。    送達有效性經常被有心人利用,因為它還直接與法定時效掛鉤。經有心人設置,造成法定時效已過被法庭宣布不再支持訴訟請求的情況實在太多了。一般文件送達都是辦公室最小的文員送。可由于文員文件送達簽收的簡單工作失誤,造成公司老總來承擔“

63、文件未送達”或“時效已過”的法律后果的情況并不少見。內部管理的小疏忽,導致外部的大損失,那才真是叫一個虧呢。    關于文件無理扣壓與拖延,這種事在工程操作中比較常見。但事件嚴重性相對于送達有效性就差一個檔次了。一般無理扣壓與拖延都是有效送達之后才產生。送達無效,則事件本身沒有發生,怎么會有扣壓與拖延事件呢?所以千萬不要想“甲方知道這個事了”就算完了,沒有送達效應,甲方完全有理由說這個事情還沒有發生,或者可以任意按自己的理解解釋事件狀況。    無理扣壓與拖延這種事由于是發生于“有效送達”之后,所以無論如何都是“扣壓與拖延”一方理曲。

64、這就是一個放在手上的定時炸彈,無論是個人還是公司,都是如此。所以有事情盡快處理,至少有一個說法,不要落個“無理扣壓拖延”,沒什么意思。    另外,無理扣壓與拖延不包括本條最開始說明的“通知和請求”。由于通知與請求的特性,被通知與請求方不一定非得要回復,所以這里面根本沒有一個扣壓或拖延的問題。為解決這種不明確,需要對方回復的文件一般都應該寫上“請貴方于xx日內回復”等一類的用語。更常規的操作是在文件上設置一個標簽欄,上面開列幾個條目“需回復,需緊急回復,需一周內回復,不需回復”等。發文的時候在上面劃勾,這樣既達成了要求回復的實質效果,也給人溫和的制度措施感覺。不象直接措辭那樣突兀,讓人感覺不舒服。    在通信與交流這一欄里,雇主有時也會直接限定工程師的權力。比如“所有工程師發出的文件必須經由雇主簽字認可后方為有效”。這就是從通信交流文件有效性的層面上直接將工程師的權力收回雇主手里。    第1.4. 法律與語言解讀:國內合同不妨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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