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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廣州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籌集與建設第三章 產權管理第四章 申請和分配第五章 日常管理和維護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為規范我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的建設與管理,促進城市更新安置房高效利用,保障房屋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加快推進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根據廣東省公有房產管理辦法、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說明:本條是關于本辦法制定依據的規定。建設儲備城市更新安置房可以解決目前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安置房源緊缺、安置成本高的問題,有利于降低土地整理成本,便于后續項目滾動開發,形成城市更新良性循環。根據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第

2、十一條:“市城市更新部門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門統籌城市更新政府安置房的管理和復建安置資金監管,加強城市更新項目實施監督和考評”;第五十一條:“城市更新項目涉及房屋拆遷安置的,應當堅持先安置、后拆遷的原則。”廣州市舊城鎮更新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市城市更新部門應當統籌使用好各種政府安置房源,將適配的房源優先用于舊城鎮更新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城市更新管理部門的職責之一是統籌城市更新政府安置房的管理,結合廣州市危改安置房管理的實際情況,參考各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如廣東省公有房產管理規定、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起草本規定。第二條

3、適用范圍本辦法所稱城市更新安置房,是指由城市更新部門管理,可用于城市更新項目(含危、破、舊房改造)安置的公有房屋。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更新安置房的籌集、建設、產權及使用等管理,適用本辦法。說明:本條界定了城市更新安置房的概念,并規定了城市更新安置房的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本條所說的公有房屋,包括全民所有制房產和集體所有制房產,即國有土地房產和集體土地房產。第三條 管理原則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應當兼顧社會公共利益和經濟效益,尊重和保障相關權利人的權益,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遵循

4、規范化、高效化、信息化原則加強管理,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確保公開、公平、公正。說明:本條是關于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基本原則的規定。城市更新安置房的管理涉及公共利益及房屋權利人權益,應當規范化管理,不斷提高安置房的使用效益,實施信息化管理,同時兼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第九條規定:“城市更新應當統籌兼顧各方利益,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機制,尊重和保障土地權利人的權益,合理調節村集體、村民、原權屬人、市場參與主體的利益和政府公共利益,確保國有、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的最終目標在于保證公民的居住安全和居住舒適,更新改造應保證公民能夠得到合理

5、的安置,確保公開、公平、公正,接受社會監督。第四條 分類使用城市更新安置房優先用于城市更新項目范圍內房屋所有權人的房屋產權交換、房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的臨時安置、原政府公房租戶和危、破、舊房改造中公房租戶的房屋租賃安置。說明:本條是結合原“三舊”改造和危房改造的實際情況,對城市更新安置房的使用用途和類型作了明確規定。依據廣州市舊城鎮更新實施辦法第十三條:“市城市更新部門應當統籌使用好各種政府安置房源,將適配的房源優先用于舊城鎮更新改造拆遷補償安置。”第五條 資金管理市、區城市更新資金每年可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城市更新安置房項目的建設;城市更新安置房租賃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上繳財政,按照“收支兩條線”進

6、行管理,城市更新安置房的檢查、維修、改造、評估、測量等業務經費和日常管理經費納入部門專項資金計劃,由市、區財政安排資金。說明:本條是關于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資金來源的規定。依據廣東省公有房產管理辦法第五條:“公房管理工作,應堅持以租養房,充分利用,加強維修,逐步改造以及為生產和人民生活服務。”第二十三條:“公房的租金使用,應貫徹以租養房、專款專用的原則,主要用于房屋的維修,不準挪作他用。”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城市更新可多渠道籌集更新資金來源,包括市、區財政安排的城市更新改造資金及各級財政預算中可用于城市更新改造的經費。”第四十三條:“市、區政府應當保障開展組織實施城市更新的

7、日常工作經費,加大財政對于更新改造資金支持力度。市、區政府應當安排城市更新資金,城市更新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市、區土地出讓收入和財政一般公共預算。”等相關規定。第六條 職責分工市城市更新部門負責統籌全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的籌集、分配、審核與資金安排,指導和監督城市更新安置房的建設;市城市更新項目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市屬產權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的具體工作,包括安置房的建設、產權、使用、維護和物業管理等,負責安置房信息系統建設與維護工作;各區城市更新部門或區政府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區屬產權城市更新安置房的建設和管理,并定期向市城市更新部門報備區屬產權城市更新安置房的相關情況;發改、財政、國土規劃、住房和城鄉

8、建設等職能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更新安置房建設及管理工作。說明:本條主要規定了各級城市更新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能和分工,參考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及城市更新相關部門新的三定職能、市編辦關于市危房改造建設管理所更名等問題的批復(穗編字2016101號)“負責市一級財政投資立項的城市更新重點項目的具體實施;負責城市安置房的使用、維護和物業監管工作”而設定。第二章 籌集與建設第七條 城市更新安置房的籌集城市更新安置房可通過以下方式籌集:(一) 市、區政府部門立項建設的城市更新安置房;(二) 市、區城市更新部門在政府收儲類城市更新項目中建設(含配建)的城市更新安置房;

9、(三) 政府主導的城市更新項目中由項目實施主體配套建設并移交政府的安置房;(四) 城市更新項目經審定的建筑節余量中屬于政府分成或無償移交政府的部分; (五) 市、區城市更新部門與其他市場主體、土地或房屋權屬人合作建設的城市更新安置房中屬于政府分成的部分;(六) 根據項目安置需要,經市、區政府批準購買的安置房;(七)原用于城市危、破、舊房改造周轉安置房,具備條件的調整為城市更新安置房;(八)其他可用于城市更新安置的公有房源。說明:本條是對城市更新安置房籌集的規定。依據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第十一條:“市城市更新部門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低效存量建設用地的盤活利用和城市危破舊房的更新盤活,

10、統籌協調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統籌城市更新政府安置房的管理和復建安置資金監管,加強城市更新項目實施監督和考評。”第五十一條:“市城市更新部門在城市更新項目中,組織籌建城市更新政府統籌安置房。”廣州市舊村莊更新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舊村莊更新改造項目,經審定的項目實施方案確定的建筑面積(用地)與規劃的建筑面積(用地)相較有節余的,按照4:3:3的比例由市政府、區政府、村集體進行分配;市、區政府用于增加公建配套或統籌建設城市更新改造安置房,村集體用于改造項目的統籌安排。”廣州市舊城鎮更新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市、區城市更新部門應當結合城市規劃和舊廠、舊村改造,選址建設適配、緊湊、節地型的跨區域異地安置社

11、區,加快配套安置房建設;同步推進異地安置房項目的市政、公建、公用、公交等配套設施建設,通過動遷導出區與導入區的分工合作,積極引進優質的教育、醫療、商業等社會資源,切實解決異地安置居民的后顧之憂。異地安置房可以通過土地公開市場引入社會資金進行建設。市、區國土規劃部門應當落實安置房用地,納入土地供應年度計劃優先保障。鼓勵企業、村集體提供存量土地建設就近安置房。閑置土地、爛尾地、前置審批用地、劃撥用地等存量土地(納入全市“退二進三”計劃的用地除外)的用地單位愿意配合建設就近安置房的,可在符合城市規劃的情況下,合理調整土地用途,適當增加地塊開發強度。”等相關規定,并結合原危改安置房的實際情況,歸類出房

12、屋籌集來源的幾種方式。為保證全市更新項目的開展,在儲備安置用房無法滿足更新項目需要的情況下,報市政府批準同意后,可向市級房屋管理部門借用房屋用于更新項目安置周轉使用。第八條 城市更新安置房的建設市城市更新部門每年應向發改部門報送城市更新安置房建設計劃量和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城市更新安置房年度建設計劃抄送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符合城市棚戶區改造的項目要納入全市城市棚戶區統計。由市級財政投資建設的城市更新安置房建設項目列入城市更新項目和資金年度計劃,一并報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審議;審議通過后,作為市發改部門調整市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市財政部門調整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的依據。相關建設管理工作由市城市更新項

13、目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區級政府部門立項或市城市更新部門與其他市場主體、土地或房屋權屬人合作建設的更新項目,由立項實施主體負責安置房建設。說明:本條是關于城市更新安置房建設的規定。主要根據城市更新實際工作情況設定。第九條 城市更新安置房建設相關稅費城市更新安置房建設依據“三舊”改造、棚戶區改造政策開發建設,安置房用地移交政府的,須統一轉為國有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其中配套的經營性設施用地按市場價有償使用。對城市更新安置房項目,按照安置復建面積“建一免一”的原則,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并可在本市權限范圍內依法減免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說明:本條是關于城市更新安置房建設相關稅費政策的

14、規定。依據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第四十七條:“符合條件的城市更新安置復建房項目,依據棚戶區改造政策,按照安置復建面積建一免一的原則,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并可在本市權限范圍內依法減免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實施意見(穗府辦201412號)第二十四條:“明確劃撥供地范圍。凡列入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用地項目,無論使用原有建設用地或新增建設用地,均可按劃撥方式供地。”第二十五條:“明確劃撥供地土地價款標準。劃撥用地不涉及計收土地出讓金。”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第三條第(二)款:“確保建設用地供應。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用

15、地納入當地土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并簡化行政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可以通過劃撥方式供地。”第(三)款:“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對棚戶區改造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42號)第五條第(一)項:“確保土地供應到位。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用地要納入各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棚戶區改造項目位于“三舊”改造范圍內的,可執行“三舊”改造相關優惠政策.棚戶區改造范圍內涉及集體所有土地的,應抓緊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手續,及時提供用地。”第(二)項:“落實

16、稅費減免政策。對棚戶區改造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棚戶區改造涉及的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減免.棚戶區改造安置小區的有線電視、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光纖、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由當地政府或相關單位出資配套建設,入網、管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項目按低限減半征收。” 市財政局關于減免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等問題的復函(穗財綜2007157號)“同意從國發200724號文發布之日起,免收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和新社區建設過程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免收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和新社區建設過程中涉及市

17、政府設定項目的收費(如建筑垃圾處置費或余泥排放費、招標場地費等),已經繳納的可予全額退款。”第三章 產權管理第十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立項建設的城市更新安置房,由土地使用權人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說明:本條是對市城市更新部門立項建設的安置房的不動產登記手續的規定。產權產籍管理是城市更新安置房管理的基礎。為推進城市更新安置房產權登記工作,確保更新安置房產權清晰、管理規范,必須明確規定安置房產權登記的主體、前提及移交手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并結合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

18、條、廣東省城鎮房地產權登記條例第六條、廣州市城鎮房地產登記辦法以及不動產登記部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款。第十一條 區級政府部門立項的城市更新安置房,由土地使用權人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屬于市分成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無償劃撥并完善納(免)稅后,可由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轉移登記。說明:本條是對由市城市更新部門出資、區級政府部門立項建設的安置房的不動產登記手續的規定。結合該類安置房的特點,本條特別明確了由區級政府部門辦理大確權手續,經財政部門批準后,由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轉移登記。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四條、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19、第二十七條、廣州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第五條、廣州市城鎮房地產登記辦法及不動產登記部門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實際工作情況制定本條款。第十二條 合作建設或配套建設的城市更新安置房,由土地使用權人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屬于市政府分成的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無償劃撥并完善納(免)稅后,可由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轉移登記。說明:本條是對合作建設或配套建設的城市更新安置房不動產登記手續的規定。結合該類安置房的特點,本條特別明確了由立項主體根據簽定的分配協議,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四條、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

20、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廣東省城鎮房地產登記條例第六條、廣州市城鎮房地產登記辦法及不動產登記部門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實際工作經驗制定本條款。第十三條 經市政府批準購買的城市更新安置房,根據不動產登記有關規定辦理房屋登記手續。說明:本條是對在市場上購買的城市更新安置房不動產登記手續的規定。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廣東省城鎮房地產登記條例第六條、廣州市城鎮房地產登記辦法及不動產登記部門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實際工作經驗制定本條款。第四章 申請和分配第十四條 申請條件以下情形可以申請使用(包括產權調換、租賃等)城市更新安置房:(1) 政府投資的城市更新項目需要使用城市更新安置房的;(2) 城市更新片

21、區范圍內因土地整備需要使用城市更新安置房的;(三)城市更新范圍內原政府公房改造和危、破、舊房改造需要安置公房租戶的;(四)市、區政府批準其他用途的。說明:本條規定了城市更新安置房的準入條件,目的是規范城市更新安置房的準入門檻和適用對象。主要根據原“三舊”改造和危房改造的實際情況而設定。第十五條 申請主體城市更新項目或土地整備需使用城市更新安置房的,由項目實施主體或城市更新土地整備機構在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或項目改造方案報批時同步申報。城市更新范圍內原政府公房改造和危、破、舊房改造的公房租戶需承租城市更新安置房的,由租戶向市、區城市更新部門或區政府指定機構提出申請。說明:本條是關于城市更新安置房

22、申請主體的規定。主要根據原“三舊”改造和危房改造的實際工作情況設定,按照房屋申請使用的類型、期限和安置的對象進行劃分。第十六條 審核程序市、區城市更新部門或區政府指定機構依照管理權限,對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或城市更新土地整備機構提交的城市更新安置房使用方案進行審核。其中涉及以產權調換方式申請城市更新安置房的,需附房屋價格結算報告,結算方法參照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穗府【2014】38號)執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項目改造方案中一并批復。市、區城市更新部門或區政府指定機構對原公房租戶提交的安置房租賃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通知其簽訂城市更新安置房租賃協議。說明:本條是關于城市

23、更新安置房審核程序的規定。主要根據城市更新和危破舊房改造的實際工作情況設定。第十七條 撥付和分配項目實施主體或城市更新土地整備機構以產權調換方式申請使用城市更新安置房的,由項目實施主體或城市更新土地整備機構依據經批準的城市更新安置房使用方案,與市、區城市更新部門或區政府指定機構簽訂城市更新安置房撥付協議,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后,與被安置人辦理房屋產權調換。項目實施主體或城市更新土地整備機構以租賃方式申請使用城市更新安置房的,由項目實施主體或城市更新土地整備機構依據經批準的城市更新安置房使用方案,與市、區城市更新部門或區政府指定機構簽訂城市更新安置房撥付協議,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后,與被安置人辦理房屋租

24、賃手續,并統一納入安置房租賃管理。租金標準由城市更新部門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原公房租戶申請使用城市更新安置房符合條件的,依據與市、區城市更新部門或區政府指定機構簽訂的城市更新安置房租賃協議辦理房屋交接手續,并納入安置房租賃管理。住宅租金按照廣州市公有房產有關規定的標準收取;非住宅首次租賃需由市城市更新部門委托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租金標準。說明:本條是對城市更新安置房撥付的規定。根據廣州市舊城鎮更新實施辦法第十三條:“市城市更新部門應當統籌使用好各種政府安置房源,將適配的房源優先用于舊城鎮更新改造拆遷安置。”市城市更新部門有統籌政府安置房源,并將適配的房源優先用于舊城鎮更新改造拆遷安置的責任。在

25、此基礎之上,結合多年來在危房改造工作中積累的經驗及實際工作情況來考慮制定本條款。第十八條 盤活存量城市更新安置房應優先保障城市更新項目安置周轉使用。在核定合理的用房存量后,報經政府同意,對確實可盤活的空置城市更新安置房,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實行公開招租,確定承租人。因特殊情況不適宜公開招租的,經市政府批準可協議出租。租賃非住宅類城市更新安置房,用作社區服務、教育、衛生、養老等公益用途的,按照市房屋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計算租金;用作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的,由相關單位申請辦理劃撥無償使用手續。說明:本條是用好存量城市更新安置房的規定。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和公共資源進入產

26、權交易市場交易暫行辦法的通知(穗財經201114號)第三條“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含下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出租,按規定經有權審批機關批準后,必須在經市政府批準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公開交易。”第九條“對于特殊情況不適宜進場交易的國有資產和公共資源,經市政府批準可直接協議交易。” 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盤活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的意見和關于進一步夯實國有資產基礎強化國有資產管理的意見的通知(穗財資2015178號)第三點第(五)款:“市本級純公產非住宅物業,由市政府確定的主管部門對所屬廣州市危房改造建設管理所和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管理的危改、歷史文化街區等改造項目儲備安置用房

27、,核定合理的用房存量,對確實可盤活的物業通過公開轉讓的方式提出具體處理方案,其他商鋪和非單位辦公場所使用的車位統一實行公開轉讓處置。”第五章 日常管理和維護第十九條 租賃管理城市更新安置房租賃合同的期限原則不超過五年。住宅類城市更新安置房租賃期滿前3個月承租人提出書面續租申請,經審核符合租賃條件的,可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期間,房屋承租人、房屋使用人按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說明:本條是關于城市更新安置房租賃管理的規定。城市更新安置房是公有房屋,租賃管理參照公房有關規定執行,包括: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廣東省公有房產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2010年修正本)、廣州市房屋租賃

28、管理規定等。廣州市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屬于房產的(不含辦公用房),同一物業建筑面積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或出租出借期限6個月以內(含6個月)的,由主管部門按照本章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同一物業建筑面積30平方米以上且出租出借期限6個月以上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部門審批。”第三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由產權單位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該評估價格作為公開招租的標底價;因特殊情況不適宜公開招租的資產,經市政府批準可直接協議出租。”第三十八條“租賃合同的期限原則不超過五年”。原市國土房管局關于調整街道居委會承租直管房

29、租金的通知(穗國房字2010541號)“對街道承租作社區居委會辦公用途的直管房租金計算標準為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內的,按5元/平方米計算租金,建筑面積超過100平方米或改作其他用途的部分,按關于公布2005年廣州市房屋租金參考價的通知(穗國房字200681號)執行。”第二十條 騰退以下情形,應當騰退城市更新安置房:(一)租賃或者使用期限屆滿的;(二)租賃期內承租人申請終止租賃關系的;(三)承租人存在以欺詐手段獲取承租資格、不按協議使用房屋、故意毀損房屋或者其它違約行為的;(四)租賃合同規定的其他應當騰退的情形。出租人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予以清退。騰退城市更新安置房的,應當

30、清繳房屋費用,辦理房屋移交接收手續。未與出租人達成續租協議或者未經出租人同意逾期不騰退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造成出租人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說明:本條是關于城市更新安置房退出機制的規定。目的是規范房屋使用要求,根據城市更新項目情況及原危房改造安置周轉房的使用情況,完善房屋準入、準出管理機制,加強對房屋使用時限的管理,杜絕違規用房。依據廣州市城市更新管理辦法第六章第五十條:“建立城市更新項目退出機制。加強對城市更新項目的時限管理,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未按時限完成拆遷安置或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或完成移交土地的,項目實施方案需報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重新審定”。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2013年修正版

31、,已于2015年廢止)第四十二條:“租賃期限屆滿或者承租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或者未與出租人達成續租協議而逾期不遷出的,應當加倍向出租人交付租金;造成出租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巡查管理市城市更新項目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建立市屬城市更新安置房巡查制度,開展日常巡查工作。發現違規使用市城市更新安置房的行為須及時進行處理。說明:本條是對城市更新安置房巡查的規定。廣東省公有房產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房管部門或產權單位每年應定期對所管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并制定年度房屋維修計劃,做好維修工作。”建立安置房巡查制度,積極發揮監督職能,有利于保障城市更新安置房的安全使用

32、。第二十二條 修繕管理市城市更新項目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建立市屬城市更新安置房修繕制度,加強日常修繕管理工作。每年應定期對所管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并制定年度房屋修繕計劃。對市屬城市更新安置房進行裝修及修繕的,實施主體須向市城市更新項目建設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施工。說明:本條是對城市更新安置房修繕管理的規定。廣東省公有房產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公房的維修養護,由房管部門或產權單位負責。已納入統管而過去免租撥、借的公房,由使用單位負責維修養護。由房管部門出租的,屬自然性損壞,由房管部門負責。有些小修小補,可由房管部門給材料,由租戶修理。凡不屬養護性質的裝修、粉飾以及人為性的損壞,概由租戶負責。由于房管部門或產權單位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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