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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國法制史從大的方面可以分為兩個部分:古代部分和近代部分。古代部分有四條線索:立法、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代部分則重點掌握西方法律體系在中國的建立過程。朝代歌:夏商與西周,東周分兩段;春秋和戰國,一統秦兩漢;三分魏蜀吳,二晉前后延;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傳;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鄭國/子產/“鑄刑書”;第一部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經/戰國/魏/李悝;第一次改法為律:商鞅/秦;第一次廢除肉刑:漢文帝;第一次確立“親親得相首匿”:漢宣帝;第一次“八議”入律:魏律;第一次“官當”入律:北魏律/陳律;第一次規定“重罪十條”:北齊律;第一次廢除宮刑:南北朝時期;第一次

2、規定“準五服以治罪”:晉律/北齊律;第一次死刑復奏:北魏太武帝;第一次設立大理寺:北齊;第一次規定“十惡”:唐律疏議;第一部刊印頒行的法典:宋刑統;第一次以六部體例定律:大明律;第一次設立大誥:明太祖/朱元璋;最后一部(倒數第一)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第一個憲法性文件:欽定憲法大綱;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第一部資產階級憲法性文件: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一部北洋政府憲法草案:天壇憲草/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憲法:中華民國憲法(“賄選憲法”)。中國法制史提要古代部分法典的沿革變化:1.注意法律名稱的變化: 刑法(法經)律(商鞅變法)刑統(宋)大明律大清律例。

3、2.立法思想的演變: 明德慎罰(西周)德主刑輔(漢)德本刑用(唐)民刑弼教(明)中體西用(清末修律)西周的立法:西周的立法活動主要是“制禮做樂”,其指導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罰。”這里的德包括三個方面德內容:敬天、敬祖、保民。明德慎罰的具體要求為:實施德教,用刑寬緩。漢代的“德主刑輔,禮刑并用”就是從這里演化而來。禮的內容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則:親親、尊尊;二是禮儀形式:“五禮”。(五禮:吉禮(祭祖之禮);兇禮(喪葬之禮);軍禮(行兵打仗之禮);賓禮(迎賓待客之禮);嘉禮(冠婚之禮)【記憶口訣】嘉賓兇軍妓)。禮與刑的關系可以概括為兩句話:a、出禮入刑;b、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

4、“禮不下庶人”強調禮有等級差別,禁止任何越禮的行為;“刑不上大夫”強調貴族官僚適用刑罰上有特權,而不是不適用刑罰。春秋戰國時期的立法:春秋時期的立法主要注意成文法的公布:鑄刑書(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鄭國/子產)、竹刑、鑄刑鼎(中國法制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趙鞅)。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經【記憶口訣】魏國李悝作法經,封建法典第一部,盜賊囚(網)捕雜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律本是總則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規在雜法。 “商鞅變法”:a、改法為律,擴充法律b、運用法律的手段推行“富國強兵”的措施。c、運用法律的手段剝奪舊貴族的特權。d、全面貫徹法家主張:以法

5、治國、親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勵告奸、實行連坐。秦漢:主要掌握漢律的儒家化:1.上請(漢高祖;東漢)2.恤刑(漢景帝)3.親親得相首匿(漢宣帝;儒家;卑幼藏尊長不負刑責;尊長藏卑幼有條件的負刑責。)文帝景帝廢肉刑。刑制改革的意義:為結束奴隸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罰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礎。(南北朝廢宮,自此結束了使用宮刑的歷史)魏晉南北朝時期:這個時期是中國傳統法典結構演變定型時期,主要注意以下幾部法典: 1、魏律,明帝新律(后人稱為魏律或曹魏律)18篇,具改刑名置律首,八議此時入法律,等級特權昭昭2、晉律又稱泰始律,司馬代魏西晉立,泰始年間做法律,律名晉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

6、治罪是首創。張斐杜預疏法律,解釋與律同效力,此律還名張杜律。3、北魏律,20篇,其特色是采諸家之長,取精用宏。4、北齊律,承先啟后北齊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現。此時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變,重罪十條北齊創,隋律開皇改十惡。“官當”制度確立。【記憶口訣】北魏南陳,官職抵罪律中明。(3)“重罪十條”的產生(4)刑罰制度改革(5)“準五服(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制罪”的確立。晉律與北齊律中相繼確立“準五服制罪”的制度。【記憶口決】血緣近,尊犯卑,處罰輕;卑犯尊,處罰重。(6)死刑復奏(奏請皇帝批準執行死刑判決的制度):北魏太武帝。唐代的立法:一。武德律是唐代首部法

7、典,武德律以隋開皇律為藍本,共十二篇,五百條。重罪十條北齊創,開皇律中變十惡。二。貞觀律基本確定了唐律的主要內容和風格,增設加役流,確定了五刑、十惡、八議以及類推原則與制度。三。永徽律疏長孫無忌、李勣;永徽律與律疏合編在一起,元后被稱為唐律疏議;標志著中國古代立法最高水平。全面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征,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唐律上的刑罰原則 區分公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私罰(私罪從重);自首原則(區分自首與自新、重罪不適用、免罪但應還贓、不實不盡不全免); 類推斷罪:“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化外人(國籍同屬人,國籍異屬地) “十惡”(淵源于北齊律的重罪十條;謀反

8、、謀叛、謀大逆、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其中謀反、謀叛、謀大逆、大不敬是侵犯皇權的犯罪;凡犯十惡者,不適用八議,為常赦所不原-十惡不赦。)六。唐律六贓:1.受財枉法2.受財不枉法3.受所監臨4.強盜5.竊盜6.坐贓。保辜:指對傷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顯露的,規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內對被害方傷情變化負責的一項特別制度宋元時期:1、宋刑統,又稱宋建隆重詳定刑統,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印頒行的法典。在篇下分門。【記憶口訣】刊印頒行宋刑統,篇下分門體例新。2、編敕,是宋代一項重要、頻繁的立法活動。注意敕與律的關系。3、元代立法的特色是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民族間的不平等。蒙漢異法。元初將人分為四

9、等: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宋刑罰:折杖法:笞杖徒流方可折,折成臀脊杖;反逆、強盜不適用 配役:為流刑而配;配役刑在兩宋多為刺配,黥刑的復活,太祖偶用,仁宗后常制。凌遲:始于西遼,南宋慶元條法事類法定死刑,大清現行刑律廢除。明清:1、大明律,7篇,(名例、吏、戶、禮、兵、刑、工)。(關鍵詞記憶:朱元璋;七篇) 2、明大誥,朱元璋親自制定。(尚書·大誥;加重處罰;濫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空前普及。)3、大清律例,篇目與大明律基本相同【記憶口訣】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4、會典,明清兩代都有會典,會典屬于行政法的性質。刑罰原則:從重從新(與唐律比):重其所重賊盜及錢糧;輕其所

10、輕典禮及風俗教化。罪名與刑罰:(1)“奸黨罪”創立于明太祖朱元璋。(2)在流刑外增加充軍刑,有本人終身充軍與子孫永遠充軍的區分。明朝將此規定為正式刑。民事法律制度西周:1、契約法規 (1)買賣契約稱為“質劑”。“質”,是買賣奴隸、牛馬所使用的較長的契券;“劑”,是買賣兵器、珍異之物所使用的較短的契券。(2)借貸契約:傅(債的標的,權利義務)別(簡札中間寫字,一分為二,雙方各執一半,札上的字為半文。)。婚姻制度:(1)婚姻締結原則: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2)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3)婚姻關系的解除:七去(允許解除的條件)和三不去(禁止解除的條件)3

11、、繼承制度:嫡長子繼承制度。唐代以后身份繼承仍是嫡長子繼承;財產繼承則發展為諸子均分。 )宋代:(1)繼承:除沿襲以往的遺產均分制外,允許在室女享受部分財產繼承權,同時承認遺腹子與親生子享有相同的繼承權。至南宋又規定了絕戶財產的繼承辦法。絕戶繼承主要通過設立繼承人,有立繼(夫亡妻在,妻子為丈夫立繼)和命繼之分(夫妻俱亡尊長親屬為死者創設繼承人)。(2) 契約法規:1.買賣契約:絕賣一般買賣。 活賣附條件,條件完成,買賣成立,類似典賣。賒賣商業信用/預付方式,收取價金。都須訂立書面契約取得官府承認合法有效。2.租賃契約:1.租、賃或借:房宅。2.庸、雇:人畜車馬。3.借貸契約:1.借:使用借貸

12、貸:消費借貸 負債:不付息的使用借貸。出舉:要付息的消費借貸。4.典賣契約,宋代典賣又稱“活賣”。司法制度司法機關沿革:1、中央司法機關:大司寇(西周)廷尉(秦漢)大理寺(北齊)增強了中央司法機關的審判職能 大理寺 御史大夫(漢) 御史臺(晉代:主監察)都察院- '皇帝六尚中的尚書尚書省 隋唐尚書省的刑部刑部 大理寺大理院 刑部法部2.歷代在中央都是皇帝掌握最高的審判權。此外還有專門的司法機關。西周大司寇秦漢廷尉北齊的大理寺唐時的三司(刑部、大理寺、御史臺)宋在唐三司的基礎上增設審刑院明代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和廷杖、廠衛司法。(1.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禮監監刑,錦衣衛施刑,

13、在朝堂之上杖責大臣的制度。明太祖死后,“廷杖”之刑被愈益廣泛地使用。2.“廠”、“衛”特務司法機關。)2、地方司法機關:(1)西周:士師、鄉士、遂士。(2)秦漢:郡守縣令監理司法;基層設鄉里組織,負責本地治安與調解工作。(3)唐代地方司法機關仍由行政長官兼理。同時州設法曹參軍或司法參軍,縣設司法佐、史等。縣以下鄉官、里正對犯罪案件具有糾舉責任,對輕微犯罪與民事案件具有調解處理的權力,結果須呈報上級。(4)宋在太宗時起在州縣之上,設立提點刑獄司。(5)明朝在省設提刑按察司,有權判處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須報送中央刑部批準執行。(6)明朝還在各州縣及鄉設立“申明亭”,張貼榜文,申明教化。(7

14、)清朝,地方司法分州縣、府、省按察司、總督(及巡撫)四級。(注意其管轄的案件的不同:州縣是所有案件的第一審級,并有權審結判處笞杖刑的案件,大多數是民事案件,然后把自己無權的案件逐級上報,這樣徒刑案件至督撫,軍流案件至刑部,死刑案件至皇帝。)訴訟制度:1、西周:(1)民事案件稱為“訟”審理稱為 “聽訟”刑事案件稱為“獄”審理稱為“斷獄”(2)五聽(辭、色、氣、耳、目); 五過(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 三刺(群臣,官吏,國人。) 2、秦代的公室告與非公室告 3、漢代的司法制度:(1)春秋決獄:其特征是根據春秋等儒家經典論心定罪。是漢律儒家化在司法領域的體現。(2)秋冬行刑:理論基礎是天人

15、感應理論,行刑必待秋冬以順應天意。唐律中的“立春”后不決死刑,明清的秋審制度皆本源于此。4、唐代的司法制度:(1)“三司推事”;(2)刑訊與仇嫌回避原則:唐六典第一次規定了法官回避制度。5、宋代的翻異別勘與證據勘驗制度(翻異別勘:犯否認口供(稱“翻異”),事關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機關重審,稱“別勘”。兩宋注重證據,原被告均有舉證責任。南宋重視現場勘驗,南宋地方司法機構制有專門的“檢驗格目”,并產生了洗冤集錄等世界最早的法醫學著作。)。6、明清的會審制度:注意會審參加的官員。(1)明會審制度1.九卿會審(圓審)-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決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2.朝審-霜降,會審重案囚犯

16、,清代秋審,朝審源于此。3.大審-司禮監、5年。(2)清會審制度:(1)秋審:是最重要的死刑復審制度(2)朝審:重案及京師附近絞、斬監候案件復審, 結果:情實緩決可矜,免于死刑,減為徒、流刑。留養承嗣(3)熱審:對發生在京師的笞杖刑案件進行重審的制度。清代司法流程圖:立決 監候 秋審 朝審近代部分這部分主要掌握變法修律的過程及現代法律體系在中國的建立過程。預備立憲: (1)頒布了兩步憲法性文件:欽定憲法大綱清廷憲政編查館編訂。(近代中國第一個憲法性文件)和“十九信條”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義爆發后拋出的又一個憲法性文件。(資政院擬定) (2)在中央設咨政院(中央咨詢性機構),在地方設資議局。

17、修律的主要成果: (一)制定法律1、刑法:大清現行刑律(注意其變化:改律名為刑律;取消了六律總目,將法典各條按其性質分隸30門; 過渡、刑律、分門、廢凌遲、增妨害國交)和大清新刑律(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近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總則+分則+暫行章程;主刑+從刑;罪刑法定+緩刑)2、民商事法律:大清商律草案和大清民律草案。3、訴訟法律與法院編制法:(1)訴訟法: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遭到保守派的否決)、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六編)與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四編)(2)編制法:大理院編制法、各級審判庭試辦章程、法院編制法。(二)司法制度方面的變化:1、司法機構的變革:改刑部為法部,掌管全國的司法行政事務;改大理

18、寺為大理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審檢合署; 四級三審制:制定了刑事案件公訴制,證據、保釋制度,審判制度社會實行公開、回避等制度;領事裁判權: 指凡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其在中國的僑民不受中國法律管轄,只由該國的領事或設在中國的司法機構依其本國法律裁判。會審公廨:英、美、法租界內設特殊審判機關。凡涉外國人須有領事官員參加會審;凡中國人與外國人訴訟,本國領事裁判或陪審,租界內中國人之間訴訟也由外國領事觀審并操縱判決。民國時期的憲法:1.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資產階級共和國性質的憲法文件;(2)否定了中國封建君主專制制度,肯定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制度和資產階級民主自由原則;(3

19、)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廣大人民的民主要求。2.“天壇憲草”(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北洋政府時期的第一部憲法草案。采用資產階級三權分立的憲法原則,確認民主共和制度,同時體現了限制袁世凱的意圖。3.“袁記約法”是對臨時約法的反動,是軍閥專制全面確立的標志。4.“賄選憲法”(中華民國憲法),中國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頒行的憲法。為平衡各派大小軍閥的關系,鞏固中央大權,對“國權”和“地方制度”作了專門規定。5.1947中華民國憲法外國法制史提要羅馬法:一、羅馬十二表法:元老院制定;諸法合體、私法為主,程序法與實體法相混;羅馬國家第一部成文法,羅馬法的主要淵源。他總結了前一段的習慣法,并為羅馬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20、。二、羅馬法的發展:1、市民法和萬民法兩個法律體系的形成:市民法適用于羅馬市民的法律,萬民法適用于羅馬市民與外來人以及外來人與外來人之間的法律。2、法學家活動的加強:兩大法學流派(薩比努斯學派和普羅庫魯斯學派);五大法學家(蓋優斯、保羅、伯比尼安、烏爾比安、莫迪斯提努斯)。3、國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法學階梯)、查士丁尼學說匯纂(法學匯編)、查士丁尼新律。國法大全的問世,標志著羅馬法已發展到最發達、最完備階段。三、羅馬法的淵源和分類:1、羅馬法的淵源:習慣法。議會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制定的決議;長官的告示皇帝的敕令;具有法律解答權的法學家的解答與著述。2、羅馬法的分類:根據法律

21、調整的對象不同:公法與私法;根據法律的表現形式不同:成文法與不成文法;根據法律的適用范圍不同:市民法、萬民法和自然法;根據立法方式不同:市民法和最高裁判官法;根據主體、客體和私權保護內容不同:人法、物法與訴訟法。四、羅馬法的基本內容:1、人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在羅馬法中稱為人格。人格由自由權、身份權、家族權構成。身份全喪失成為“人格減等”。古羅馬尚沒有出現法人一詞,但有法人制度的萌芽,作為權利主體的團體分為社團和財團。羅馬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由有夫權婚姻(要式婚姻)逐漸過渡到無夫權婚姻(略式婚姻)。2、物法:物法是羅馬法的主體和核心。由物權、債法和繼承三部分構成。 3、訴訟法:訴訟分為公訴和私訴兩種。五、羅馬法的復興:一個大學(意大利的波倫亞大學);兩個流派(注釋法學派和評論法學派);三個意義(民族統一國家;世俗法學家階層;自然法學說);四個影響(民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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