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證據裁判原則下的案件事實認定論文范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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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論證據裁判原則下的案件事實認定論文 論證據裁判原則下的案件事實認定全文如下: 案件事實認定對司法裁判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司法證明的主要任務就是認定案件事實。美國學者龐德認為案件事實是司法上由來已久和最難解決的問題之一。考察近年來媒體披露的多起冤假錯案,可以發(fā)現(xiàn)導致這些冤假錯案的最主要因素往往都是案件事實認定層面出了問題。更有學者指出,司法實踐中90%的錯案和發(fā)回重審的案件都與案件事實認定問題有關。 審判中,案件事實不會自動地呈現(xiàn)于法庭,事實認定者要經過復雜的事實認定過程,這個過程的復雜性決定了認定案件事實是充滿許多錯誤可能的訴訟進程,而案件事實的錯誤認定必然會導致案件的錯誤判決,進而影響司法公

2、正。中國論文檢測所以,準確客觀的事實認定是正確適用法律公正處理案件的前提和條件。沒有準確的事實認定,正確的法律適用就無從談起,更談不上公平公正地完成審判任務。司法裁判起于事實認定,終于法律適用的說法就是緣因于此。 一 現(xiàn)代司法制度中證據裁判原則的確立 證據裁判原則,就是司法裁判必須建立在證據的基礎之上,或者說,必須通過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沒有證據的存在也就沒有案件事實的認定。在現(xiàn)代司法制度中,證據裁判原則是所有證據制度的核心原則,也是各國(地區(qū))訴訟制度普遍遵循的法律原則之一。這標志著在我國現(xiàn)行法律中正式明確了證據裁判原則。 2022 年刑事訴訟法第53 條規(guī)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第4

3、8 條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等都進一步明確堅持了證據裁判原則。2022 年民事訴訟法第63 條也規(guī)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第64 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大陸法系國家(地區(qū))刑事訴訟法律大多明文規(guī)定了證據裁判原則,譬如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244 條規(guī)定為了調查事實真相,法院應當依職權將證據調查延伸到所有對于裁判具有意義的事實、證據上。法國刑事訴訟法典、日本刑事訴訟法和我國臺灣地區(qū)刑事訴訟法等也都有類似的規(guī)定。盡管英美法系國家相關訴訟理論研究和程序條文中都沒有明確規(guī)定出證據裁判原則,但是在訴訟實踐中的確存在著大量規(guī)范證據資格和證據

4、運用的證據規(guī)則,比如美國聯(lián)邦證據規(guī)則的主要內容就是以相關性為基礎規(guī)范證據可采性的證據規(guī)范,證據裁判原則以不言而喻的方式奠定了這些國家審判制度的基礎。證據裁判原則在我國現(xiàn)行法律中也得到了充分地肯定。2022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guī)定第2 條規(guī)定,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這些法律條文都從不同的角度強化著證據裁判原則在我國法律中的確立和適用。 縱觀各國法律文本對證據裁判原則的規(guī)定,可以發(fā)現(xiàn)雖然表述方式不同,但本質內容是一致的。究其內涵有如下幾方面內容: 第一,只能以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證據制度的發(fā)展歷史上,比較早期的是神示證據制度,當時人們的認識能力非常局限,遭遇

5、疑難案件時往往采用求助于神明指示的非理性方式,火審、水審等事實認定方式在神示證據時代非常普遍。隨著人們認識能力的提升,法定證據制度的出現(xiàn)揚棄了神示證據制度。法官認定案件事實,只能以證據為根據,即先有證據的存在,然后才能有從證據中推論出來的案件事實; 第二,裁判所依據的必須是具有證據資格的證據。在司法證明中,事實認定所運用的證據都必須是具有法律資格的證據,如果一項材料沒有達到法律對其資格的要求就沒有證據資格,即使它對裁判非常有價值,也不能成為進行判決的依據; 第三,司法裁判所依據的證據要經過法定的訴訟調查程序。事實認定者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必須以證據為根據,然而實踐中對證據的認識有很多種方式,不同的

6、認識方式直接影響著事實認定的準確程度。因此,證據裁判原則要求任何證據都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庭調查程序,經過法庭上的舉證、質證和認證,最終查證屬實后才能轉化為定案的依據。 從邏輯結構上看,證據裁判原則的內涵構成了三層遞進關系。首先,證據是司法裁判形成的前提; 其次,據以形成裁判的證據要有法律資格; 最后,運用該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應當遵循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要求。證據裁判原則否定了歷史上的神明裁判、刑訊逼供等愚昧野蠻的事實認定方法,是訴訟文明進步的表現(xiàn)。同時,證據裁判原則體現(xiàn)了無罪推定原則,彰顯了訴訟法保障人權的理念。因此,證據裁判原則既符合司法證明的客觀規(guī)律,也符合現(xiàn)代法治國家在訴訟活動中的價值定位。 二

7、證據裁判原則下的證據規(guī)則與案件事實認定 證據法作為規(guī)制證據運用和事實認定的法律規(guī)范,其主要內容就是證據規(guī)則。事實認定者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本質上是一個推理的過程,換言之,在證據裁判原則下認定案件事實,就是在運用證據規(guī)則對證據進行審查判斷的基礎上,事實認定者運用經驗法則和邏輯規(guī)則進行推理,通過自由心證形成一種內心確信,從而得出案件事實認定結論的過程。 ( 一) 司法審判中的案件事實 司法審判中,案件事實是訴訟的起點和落腳點,是作為訴訟主體的一方當事人發(fā)動訴訟或參與訴訟所主張的事實。無論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可以說都是圍繞著案件事實進行的,訴訟雙方當事人運用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案件事實,事實認定者綜合審

8、查判斷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為司法裁判奠定基礎。從證據法學理論來看,案件事實是用證據來證明的對象,即待證事實,是對法律解決訴訟爭端至關重要的事實主張,這個事實主張能夠通過推論與本案的實體法要件聯(lián)系起來,是事實認定者可以根據證據進行推論來確定的事實。 在刑事訴訟中,需要用證據來證明的對象一般分為三種。 第一種證明對象是犯罪事實,包括犯罪構成要件的各方面事實,即犯罪主體、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客觀方面,也就是支持被告人構成符合刑事實體法某一具體罪名的各種要素性事實。這些要素性事實需要運用各種證據信息進行證明,是作為案件證明對象存在的。英美國家證據理論將這一證明對象概括成七個w,即who( 何人)

9、、when( 何時) 、where ( 何地) 、why ( 為什么) 、how ( 如何實施) 、which( 何種對象) 、what( 何種后果) 。 第二種是量刑事實,就是影響被告人從重、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jié),譬如自首、犯罪動機和犯罪后的表現(xiàn)等,這些情節(jié)應作為證明對象加以證明。第三種是程序性事實,就是支持某一偵查、起訴或審判行為違法的與訴訟程序有關的事實,司法實踐中涉及回避、管轄等事實是典型的程序性事實。控辯雙方運用證據向事實認定者證明案件事實的真實情況,裁判者通過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形成一定的內心確信,然后適用法律進行司法裁判。 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主要是各種實體法事實

10、,一般包括事件和行為兩類,它們能夠使一定的民事實體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理論研究上對民事訴訟證明對象的案件事實構成存在有很大的分歧,也產生了多種不同的學說。從民事司法實踐中可以看出,生活事實是大多數(shù)民事訴訟案件事實的來源,但生活事實紛繁復雜種類繁多,只有那些進入民事訴訟視野的生活事實才有可能成為案件事實。 因此,證據裁判原則下的案件事實要求必須具有法律規(guī)范意義。民事案件事實因為訴訟證明對象的多樣性表現(xiàn)出了比較大的復雜性。一方面,在民事訴訟中,不同實體法規(guī)定的證明對象是不同的,構成了內容各異的證明對象體系,譬如,合同法和侵權法規(guī)定的證明對象就完全不同,即使是同一實體法的證明對象也會因為不同的

11、訴訟類型而表現(xiàn)出差異性;另一方面,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抗辯主張不同,決定了實體法規(guī)定的事實能否作為證明對象的情形也有很多區(qū)別。對于當事人沒有主張的事實,法院不得作為裁判的根據,更不能將其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由此可見,一個具體案件中的證明對象除了由實體法調整外,還要受到民事訴訟機制的制約。 ( 二) 證據規(guī)則在案件事實認定中的運用 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是證據裁判原則的核心要求。司法實踐中的證據運用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確定單個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問題,就是通常說的證據審查判斷問題; 二是確定對案件事實的司法證明問題,主要是指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問題。證據規(guī)則是證據法原則在訴訟中的具體體現(xiàn),

12、是一系列證據在收集、運用和審查判斷各個環(huán)節(jié)上應當遵循的程序性準則。從英美證據法來看,證據規(guī)則的核心問題是圍繞著證據的可采性屬性而展開的,在我國證據理論體系中就是證據能力問題。證據規(guī)則在案件事實認定中的作用是對證據能力、證明力和司法證明過程進行規(guī)范。 1. 證據能力的審查判斷 英美法系國家根據證據的容許性原理設置了若干排除性證據規(guī)則,對證據的證明能力或可采性進行嚴格地限制。我國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列舉了大量的非法證據情形,這些情形大都是從證據能力上對證據給予限制的,符合規(guī)定情形的證據將被排除,不能轉化為定案的根據。證據能力屬于大陸法系國家的概念,是證據在訴訟中轉化為定案依據

13、所要求具備的法律資格。證據能力在審查判斷過程中能夠得以保障是以證據排除性規(guī)則存在為前提的,英美法系國家在這一方面的證據規(guī)則表現(xiàn)得尤為發(fā)達。可以看得出,證據的證據能力規(guī)則是從積極的和正面的角度對證據資格進行了規(guī)定,證據排除規(guī)則則是從消極的和否定的角度對不合法的證據進行限定,阻礙其轉化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在我國,與證據能力相對應的是證據的合法性要求,即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取決于其是否符合現(xiàn)行法律的規(guī)定。根據我國2022 年兩個證據規(guī)定和2022 年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來看,證據的證據能力一般由四個方面組成的。 ( 一) 取證主體的合法性,譬如刑事訴訟法第116 條規(guī)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

14、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就是從身份上明確了偵查階段詢問主體的合法性要求; ( 二) 證據形式的合法性,第48條羅列的八種證據其實是限制了刑事訴訟法定證據種類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 ( 三) 運用證據方式的合法性,要求控辯雙方在運用證據進行司法證明時必須符合訴訟程序的規(guī)定和要求; ( 四) 法庭調查程序的合法性,任何證據未經當庭舉證、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都不能轉化為定案的根據。司法實踐中,法庭對證據的審查判斷主要就是圍繞著證據的證據能力來進行的,如果一項證據不滿足證據的合法性要求就會被排除,不能轉化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 證明力的審查判斷 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對訴訟中待證事實存在可能性所

15、具有的證明作用及其強度,它是證據本身所具有的自然效力和證據的內在屬性,是對證據在事實和邏輯上提出的必要條件。證據證明力的強弱取決于該證據與案件中待證事實的關聯(lián)程度,如果關聯(lián)程度高,則該證據的證明力就強,如果關聯(lián)程度低則證明力就弱。如果一項證據與待證事實沒有什么關聯(lián)度,那么這項證據就沒有證明力。 司法實踐和理論都表明,對證據的證明力進行審查判斷主要是針對證據的真實性和相關性。證據的真實性指證據的材料和事實所蘊含的信息是真實可靠的,不是偽造或變造的,而證據的相關性則指證據所傳遞的信息與訴訟中待證事實之間具有邏輯上的聯(lián)系,能夠強化案件事實的存在可能性。這其中,審查判斷證據的真實性其實是對其證明力進行

16、的定性,因為真實性涉及證據證明力的有還是無問題; 而審查證據的相關性則是主要進行定量的判斷,因為證據相關性更多的是考慮其高低強弱的屬性。因此,證據證明力的客觀存在形式多種多樣,它們能夠被事實認定者所認識并運用到案件事實認定的實踐中去。 我國的刑事證據規(guī)則建立了一系列旨在限制證據證明力的規(guī)則,這與大陸法系國家由法官根據經驗、理性和良心加以自由判斷的證據理念不同。究其實質來講,證明力的問題本身是一個經驗問題和邏輯問題,之所以要對證據的證明力作出限制性的規(guī)定,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筆錄中心主義的司法審判實際。司法實踐中,法官判斷證人證言和鑒定意見等證據的證明力主要是通過審查證人的書面證言和鑒定人出具的書面

17、鑒定意見來確定的。這種學術觀點目前來看是有比較多的立法實踐作支持的。 筆者認為,對證據證明力進行過度限制性規(guī)定的立法現(xiàn)象不應當是證據規(guī)則發(fā)展的規(guī)律和趨勢,勢必會隨著審判制度的改革和審判人員司法素養(yǎng)的提升而走向消亡。為了防止法官在事實認定中濫用證明力審查判斷的自由裁量權,現(xiàn)行法律選擇對一些難以判定客觀真實信息的情形確立了限制其證明力的證據規(guī)則,譬如被告人翻供和證人翻證等。有學者認為,大陸法系國家甚至包括中國的立法都出現(xiàn)了某種法定證據主義的倒流和回潮,也就是證據認定的法定化現(xiàn)象,稱之為新法定證據主義。 3. 司法證明規(guī)則的訴訟運用 司法證明指的是訴訟當事人為了支持其訴訟主張而在法庭上運用證據進行證

18、明的訴訟活動。在訴訟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如果希望事實認定者接受自己的事實主張,能夠按照該事實主張所支持的訴求進行裁判,就必須對此承擔有司法證明的責任。根據證據裁判原則和證據法學理論的要求,事實認定者要從查明的訴訟觀念轉變?yōu)樽C明的訴訟觀念,也就是法庭作出的任何裁決,都必須建立在通過司法證明所認定的案件事實基礎上。 司法證明中運用證據進行證明的過程是由取證、舉證、質證和認證環(huán)節(jié)依次進行的,不同的證明環(huán)節(jié)都有相應的證據規(guī)則來規(guī)定證明程序的進行。完整的司法證明活動包含有三方面要素,即證明對象、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證明對象指的是訴訟當事人需要運用證據進行證明的有關案件事實。證明責任包含提出證據證明待證事實

19、真實性的義務,也包含無法舉證或難以證明的情況下承擔敗訴風險的責任。不同的證明對象應該確立不同的證明標準,譬如對于定罪事實、法定量刑情節(jié)與酌定量刑情節(jié)的證明標準就不應該完全相同; 有的案件事實通過自由證明就可以,有的案件事實就需要嚴格證明才能合乎法律要求。 為此,針對不同的證明對象,證據規(guī)則確立相應的證明責任分配原則,譬如誰主張,誰舉證、證明責任倒置等。2022 年刑事訴訟法第49條規(guī)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為如何解決刑事訴訟中真?zhèn)尾幻鞯囊呻y案件從證據規(guī)則角度提供了法律依據。證明標準指承擔證明責任的一方提出證據論證待證事實存在

20、的可信程度,也就是裁判者對待證事實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所達到的內心確信程度。刑事訴訟法第53 條增加了排除合理懷疑對證據確實、充分證明標準的解釋,學界盡管對此有不同的理解,但對排除合理懷疑是從另一個角度詮釋了確實、充分的內涵大都持相同的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74 條對證人證言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 八) 證言之間以及與其他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第78 條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與其庭前證言矛盾,證人能夠作出合理解釋,并有相關證據印證的,應當采信其庭審證言; 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而其庭前證言有相關證據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證言等多個條文對證據印證規(guī)則作出規(guī)

21、定,有學者據此認為這是中國刑事訴訟特有的印證證明模式。司法實踐中,這種印證的證明模式和思維非常普遍。筆者認為,印證證明模式迎合了現(xiàn)階段的審判實踐,有其積極的作用,但從根本上來看是不當司法證明的產物,它注重證據形式上的邏輯性而淡漠實質上的真實性,違背了司法證明中的認知規(guī)律,是催生冤假錯案的又一根源。 ( 三) 經驗法則和邏輯規(guī)則在案件事實認定中的運用 事實認定是認識主體對事實客體的能動建構過程,從本質上講,事實認定就是一個經驗推論過程。事實認定過程中有證據性事實、推斷性事實、要件事實和實體法要件等諸多要素,司法審判的推論過程其實就是把這些獨立的要素從邏輯上連接成推論鏈條的過程。 事實認定者在對證

22、據進行評價形成心證從而認定案件事實,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其中發(fā)揮主要功能的是經驗法則和邏輯規(guī)則。經驗和邏輯貫穿司法證明的全過程,其中經驗法則在證據判斷方面發(fā)揮選擇作用,邏輯規(guī)則在案件事實認定方面發(fā)揮推理作用,兩者對證據的推理和對事實的認定往往膠合在一起,相互作用,共同完成由證據到事實認定的心證過程。 在案件事實認定中,經驗法則和邏輯規(guī)則發(fā)揮的作用主要有兩個方面。 第一,發(fā)揮直接作用。根據經驗法則和邏輯規(guī)則,從已知事實的存在得出未知事實的存在。此時,經驗法則就是在已知事實和未知事實之間充當了橋梁與中介的作用。當經驗法則和邏輯規(guī)則發(fā)揮作用時,事實認定者就運用司法三段論對案件待證事實進行認定,即大

23、前提為經驗法則,小前提為已知事實,結論為待證事實也就是未知事實; 第二,發(fā)揮間接作用。運用經驗法則對證據能力和證明力進行判斷,進而利用證據進行事實認定。大陸法系國家立法對證據能力的規(guī)定較少,司法實踐中主要依靠法官根據經驗法則進行自由裁量; 對于證據證明力的判斷,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都沒有在立法上加以明確的規(guī)定,由法官根據經驗法則對相關證據證明力進行判斷。 運用經驗法則進行事實認定時應該注意它的局限性。經驗法則是對社會普遍規(guī)律和現(xiàn)象的總結與歸納,但其畢竟無法涵蓋生活中發(fā)生的所有事實,司法實踐中難免會出現(xiàn)空缺和遺漏,如果法官不當運用了經驗法則,譬如法官因其自身水平和素質的限制而運用了蓋然性較低的

24、或其他所謂的經驗法則,就可能會作出錯誤的事實認定。南京鼓樓區(qū)法院審判彭宇案時運用經驗法則進行司法判決造成的社會影響給予了這方面應有的警惕。 三 證據裁判原則的例外 作為證據裁判原則的例外,案件事實認定還有一些替代司法證明的方法,常見的有司法認知和推定。對于通過推定和司法認知認定的案件事實,法院可以不經過司法證明而直接確認其真實性。 ( 一) 司法認知與案件事實認定 司法認知是指法官對于待認定的事實,在審判中不用當事人舉證而直接予以確認作為判決的依據。從其本質來看,司法認知屬于法官的認證行為,也就是法官根據證明對象事實的性質或基于一定的理由,對某些事實認為沒有證明的必要而直接加以認定。無論是大陸

25、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也無論該國的法律有沒有對司法認知進行明文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都大量存在著關于司法認知的事項。這些關于司法認知的規(guī)定和事項構成了證據裁判原則指導下司法證明的例外,譬如英國的審判上知悉是一切事實必須予以證明的總原則的例外。 換言之,某些事實不需要證明,法官援用本規(guī)則時將宣告: 本院在審判時知道此事。縱觀各國規(guī)定,可以總結出司法認知的共性特征: 第一,從性質上看屬于法庭的職務行為; 第二,立法上都對認知對象范圍有所限制; 第三,主要效果就是當事人相關證明責任的免除。由此可知,司法認知是指法院無須司法證明而直接確認某些事實存在的活動,就其實質而言是對于一些不證自明事項的認定方法。

26、 司法認知制度在我國刑事訴訟證據法體系中沒有得到明確確立,但民事證據法已經初步授權法院可根據司法認知來認定案件事實,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guī)定第9 條的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 一) 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 自然規(guī)律及定理; ( 三) 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也都有相似的規(guī)定。司法認知在縮短和簡化程序方面有著巨大的作用,在有能力的法官手里是一個非常有用的工具。但必須面對的是,我國司法認知本身的理論研究還不很成熟,還不能很好地

27、指導司法實踐,目前的司法環(huán)境和司法人員的整體素養(yǎng)也還不容許過度擴大司法認知的事項范圍。因此,要對司法認知事項的范圍、效力和程序等作出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使其既有利于案件事實認定的順利進行,又不至于因為濫用誤用而損害了司法的公正。 ( 二) 推定與案件事實認定 推定是根據推理對案件事實進行的認定,一個完整的推定包括基礎事實、推定事實和聯(lián)系紐帶三個要素。以推理為基礎進行推定的三段論邏輯是聯(lián)系紐帶構成大前提,基礎事實構成小前提,結論就是推定事實。司法實踐中運用推定替代證明在案件事實認定中發(fā)揮著很重要的作用: 第一,推定是探求案件事實真相的必要手段。通過推定得到的推定事實肯定不如司法證明的案件事實更接近事

28、實真相,訴訟中可以用反證對已經成立的推定事實進行反駁,也就是當事人可以通過提出反證來推翻推定事實,從而使推定失去效用。但是可以達到比較準確的程度,因為推定事實和基礎事實之間的聯(lián)系具有規(guī)律性和緊密性的特點,保證了所認定案件事實的可靠性和可信性; 第二,推定可以化解某些司法證明的困境。訴訟中的案件事實有時會面臨著比較大的證明困難,有些甚至根本無法運用證據加以證明,使得訴訟進程陷入困境。這種情形下,如果把難以證明的推定事實轉向較易證明的基礎事實,就會通過推定手段推動訴訟進程; 第三,通過推定分配舉證責任。考慮到特定案件中當事人占有證據的不同,司法證明理論通過推定將舉證責任倒置,改變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常規(guī)舉證責任分配,選擇由占有證據或有證明條件的一方當事人來負擔舉證責任。例如在有關新產品制造方法發(fā)明專利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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