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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國內部審計準則體系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第一條定。第二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 應當嚴格遵守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及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制定的其他規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從事損害國家利益、組織利益和內部審計職業榮譽的活動。第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做到獨立、客觀、正直和勤勉。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 應當保持廉潔, 不得從被審計單位獲得任何可能有損職業判斷的利 益。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并合理使用職業判斷。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必要時可聘請有關專家協助。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誠實地為組織服務,不做任何違反誠信原則的事情。第八條 內部

2、審計人員應當遵循保密性原則,按規定使用其在履行職責時所獲取的資料。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報告中應客觀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項。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較強的人際交往技能,妥善處理好與組織內外相關機構和人士的關系。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不斷接受后續教育,提高服務質量。內部審計基本準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內部審計工作,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審計 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準則。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 是指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 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 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

3、標的實現。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 一般準則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應考慮組織的性質、規模、內部治理結構及相關規定, 并配備一定數量具有執業 資格的內部審計人員。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有效的質量控制制度,并積極了解、參與組織的內部控制建設。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學識及業務能力, 熟悉本組織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 并不斷通過后續教 育來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循職業道德規范,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得負責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

4、控制的決策與執行。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較強的人際交往技能,能恰當地與他人進行有效的溝通。第三章 作業準則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充分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問題。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在考慮組織風險、管理需要及審計資源的基礎上,制定審計計劃, 對審計工作做出 合理安排。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前,應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內部審計通知書,并做好必要的審計準備工作。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深入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采用抽樣審計等方法, 對其經營活動及內部控 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測試。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運用審核、觀察、詢問、函證和分析性復核等方法,獲取充分

5、、相關、可靠的審 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建議。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積極利用計算機進行輔助審計。 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下進行審計, 不應 改變審計計劃確定的目標和范圍。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將審計程序的執行過程及收集和評價的審計證據,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第四章 報告準則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 出具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的編制應當以經過核實的審計 證據為依據,做到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具有建設性,并體現重要性原則。第十八條 審計報告應說明審計目的、范圍,提出結論和建議,并應當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第十九條 審計報告應聲明內部審計是按照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

6、規定實施, 若存在未遵循該準則的情形, 審計 報告應對其作出解釋和說明。第二十一條 施。第二十二條 算。第二十三條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審計報告的分級復核制度,明確規定各級復核的要求和責任。 內部審計人員應進行后續審計 , 促進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合理、 有效的糾正措第五章 內部管理準則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確定年度審計工作目標, 制定年度審計計劃, 編制人力資源計劃和財務預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中國內部審計準則, 結合本組 織的實際情況,制定審計工作手冊,以指導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建立內部激勵約束制度,對內部審

7、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 考核, 評價其 工作業績。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在組織適當管理層的支持和監督下,做好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第六章 附 則第二十六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準則自 200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1 號審計計劃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內部審計人員編制審計計劃,保證及時、有效地執行審計業務,提高審計效率,根據內部 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計劃,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為完成審計業務, 達到預期的審計目的,對一段時期 的審計工作任務或具體審計項目作出的事先規劃。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

8、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 一般原則第四條 審計計劃一般包括年度審計計劃、項目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案三個層次:(一 ) 年度審計計劃是對年度的審計任務所作的事先規劃,是組織年度工作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二 ) 項目審計計劃是對具體審計項目實施的全過程所作的綜合安排;(三 ) 審計方案是對具體審計項目的審計程序及其時間等所作出的詳細安排。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組織的性質、規模、審計業務的復雜程度等因素決定審計計劃層次的繁簡。第五條 年度審計計劃應在下年度開始前編制完成, 并報組織適當管理層批準, 以指導內部審計機構下年度的 工作;項目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案應在審計實

9、施前編制完成,并經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批準。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批準后的審計計劃組織實施內部審計活動。 在計劃執行過程中, 若有必要,應 按規定的程序對計劃進行修改和補充。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定期檢查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第三章 年度審計計劃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負責年度審計計劃的制定工作。第九條 年度審計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一)內部審計年度工作目標;(二)需要執行的具體審計項目及其先后順序;(三)各審計項目所分配的審計資源;(四)后續審計的必要安排。第十條 在制定年度審計計劃時,應當考慮組織風險、管理需要和審計資源,以確定具體審計項目。第十一條 在制定年度審計計劃前,

10、應了解以下情況,以評價各審計項目的風險程度:(一)組織的發展目標及年度工作重點;(二)嚴重影響相關經營活動的法規、政策、計劃和合同;(三)相關內部控制的質量;(四)相關經營活動的復雜性及其近期變化;(五)相關人員的能力、品質及其崗位的近期變動;(六)其他與項目有關的重要情況。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根據審計項目的風險程度規劃審計項目執行的先后順序。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根據審計項目的性質、復雜性及時間限制,合理安排所需的審計資源。第四章 項目審計計劃與審計方案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的審計項目和時間安排,選派內部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第十五條 在具體實施審計項

11、目前, 審計項目負責人應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的以下情況, 以制定項目審計計劃(一)經營活動概況;(二)內部控制的設計及運行情況;(三)財務、會計資料;(四)重要的合同、協議及會議記錄;(五)上次審計的結論、建議以及后續審計的執行情況;(六)上次外部審計的審計意見;(七)其他與項目審計計劃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十六條 項目審計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一)審計目的和審計范圍;(二)重要性和審計風險的評估;(三)審計小組構成和審計時間的分配;(四)對專家和外部審計工作結果的利用;(五)其他有關內容。第十七條 審計項目負責人應根據項目審計計劃制定審計方案。 第十八條 審計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一

12、)具體審計目的;(二)具體審計方法和程序;(三)預定的執行人及執行日期;業務復雜程度及審計工作的復雜程度確定項目審號審計通知書(四)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九條 審計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被審計單位的經營規模、 計計劃和審計方案內容的繁簡程度。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自 200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2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內部審計通知書的編制與發送,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通知書, 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在實施審計前, 通知被審計單位或個人接受審計的書面文 件。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

13、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 審計通知書的編制與發送第四條 審計通知書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一 ) 被審計單位及審計項目名稱;(二 ) 審計目的及審計范圍;(三 ) 審計時間;(四 ) 被審計單位應提供的具體資料和其他必要的協助;(五 ) 審計小組名單;(六 ) 內部審計機構及其負責人的簽章和簽發日期。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經過批準后的審計計劃編制審計通知書。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特殊審計業務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第七條 審計通知書主送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抄送組織內部相關部門。 涉及組織內個人責任的審計項目,應

14、抄送被審計者本人。第三章 附 則第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第九條 本準則自 200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3 號審計證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內部審計證據的獲取及處理,保證審計證據的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根據內部審計基 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證據,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在從事審計活動中,通過實施審計程序所獲取的, 用以證實 審計事項,作出審計結論和建議的依據。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 一般原則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據審計目標獲取不同類型的審計證據。審計證據包括

15、下列幾種:(一)書面證據;(二)實物證據;(三)視聽電子證據;(四)口頭證據;(五)環境證據。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一 ) 充分性是指證據數量足以證實審計事項,作出審計結論和建議;(二 ) 相關性是指證據和審計目標相關聯,所反映的內容能夠支持審計結論和建議;(三 ) 可靠性是指證據能夠反映審計事項的客觀事實。第六條 審計項目的各級復核人應在各自責任范圍內對審計證據的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予以復核。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獲取審計證據時,應當考慮下列基本因素:(一)適當的抽樣方法。(二)合理的審計風險水平。證據的充分性與審計風險水平密切相關。可以接受的

16、審計風險水平越低,所需 證據的數量就越多。(三)成本與效益的合理程度。獲取審計證據應考慮取證成本與證據效益的對比。但對于重要審計事項,不 應將審計成本的高低作為減少必要審計程序的理由。(四)具體審計事項的重要程度。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從數量和性質兩個方面判斷具體審計事項的重要性, 以做出獲取審計證據的決策。第三章審計證據的獲取與處理第八條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采用下列方法獲取審計證據(一)審核;(二)觀察;(三)監盤;(四) 詢問;(五)函證;(六)計算;(七)分析性復核。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可聘請其他專業機構或

17、人士對審計項目的某些特殊問題進行鑒定, 以鑒定結論作為審計 證據。內部審計人員應對引用該證據的可靠性負責。第十一條 對于被審計單位存有異議的審計證據,內部審計人員應作進一步核實。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如有必要,應當由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蓋章。如果證據提供者拒絕,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和日期,該證據依然可作為支持審計結論和建議的依據。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作好審計證據的分類、篩選和匯總工作, 保證已獲取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相關性和 可靠性。第十四條 在評價審計證據時,應當考慮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及證據來源的可靠程度。第四章 附 則第十五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18、第十六條 本準則自 200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4 號審計工作底稿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和使用,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工作底稿, 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工作記錄, 是聯系審計證據和審計 結論的橋梁。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 一般原則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以達到以下目的:(一)為形成審計報告提供依據;(二)說明審計目標的實現程度;(三)為評價內部審計工作質量提供依據;(四)證實內部審計機構及人員是否遵循內部審

19、計準則;(五)為以后的審計工作提供參考;(六)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第五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內容完整、記錄清晰、結論明確,客觀反映項目審計計劃與審計方案的制定及實施情 況,并包括與形成審計結論和建議有關的所有重要事項。第六條 審計工作底稿的形式可以是紙質、磁帶、磁盤、膠片或其他有效的信息載體。無紙化的工作底稿應制 作備份。第七條 審計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記錄:(一)內部審計通知書、項目審計計劃、審計方案及其調整的記錄;(二)審計程序執行過程和結果的記錄;(三)獲取的各種類型審計證據的記錄;(四)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記錄。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審計工作底稿的分級復核制度, 明確規定各級

20、復核的要求和責任。 內部審計機 構負責人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負完全責任。第三章 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與復核第九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被審計單位的名稱;(二)審計事項及其期間或截止日期;(三)審計程序的執行過程和執行結果記錄;(四)審計結論;(五)執行人員姓名和執行日期;(六)復核人員姓名、復核日期和復核意見;(七)索引號及頁次;(八)審計標識與其他符號及其說明等。第十條 審計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各種審計標識,但應注明含義并保持前后一致。第十一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注明索引編號和順序編號。 相關工作底稿之間如存在勾稽關系應予以清晰反映, 相 互引用時應交叉注明索引編號。第十二條 審計工作底

21、稿的復核應由內部審計機構中比工作底稿編制人員職位更高或具有豐富經驗的人擔任。第十三條 在審計作業中,審計項目負責人應加強對工作底稿的現場復核。第十四條 如果發現審計工作底稿存在問題, 復核人員應在復核意見中加以說明, 并要求相關人員補充或重編 工作底稿。第四章 審計工作底稿的整理與使用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項目完成后,應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按相關法規的要求歸檔、 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條 審計工作底稿歸組織所有,由內部審計機構或組織內部有關部門保管。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如果內部審計機構以外的組織或個人要求查閱工作底稿, 必須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或其主管領

22、導批準。但法院、檢察院和其他有權部門依法進行查閱的除外。第五章 附 則第十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 200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5號內部控制審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內部審計人員審查與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內部控制,是指組織內部為實現經營目標,保護資產安全完整,保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提高組織運營的效率及效果,而采取的各種政策和程序。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內部控制審計的目的是合理地保證組織實現以下目標:(

23、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組織內部規章制度;(二)信息的真實、可靠;(三)資產的安全、完整;(四)經濟有效地使用資源;(五)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第五條內部控制包括控制環境、風險管理、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等五個要素。第六條控制環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經濟性質和經營類型;(二)管理層的經營理念;(三)管理層倡導的組織文化;(四)法人治理結構;(五)各項職責的分工及相應人員的勝任能力;(六)人力資源政策及其執行。第七條風險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識別影響組織目標實現的各類風險;(二)建立風險管理機制。第八條控制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所有經營活動應有適當的授權;(二)不相容職務應當

24、分離;(三)有效控制憑證和記錄的真實性;(四)資產和記錄的接近限制;(五)獨立的業務審核。第九條信息與溝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所有信息;(二)保證管理信息系統的有序運行;(三)保證管理信息系統的安全可靠。第十條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內部審計機構實施的獨立監督;(二)管理層對內部控制的自我評估。第十一條 建立、 健全內部控制并使之有效運行是組織高級管理層的責任。 內部控制目標的實現有賴于組織所 有人員的參與。第十二條 內部控制是對組織目標實現的相對保證。由于人為錯誤、串通舞弊、超越制度、環境變化及成本效 益原則等因素的影響,內部控制可能無法發揮其應有作用。第三章

25、內部控制的審查與評價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以評價被審計單位的控制環境。其審查重點為以下內容:(一 ) 經營活動的復雜程度;(二 ) 管理權限的集中程度;(三 ) 管理行為守則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四 ) 管理層對逾越既定控制程序的態度;(五 ) 組織文化的內容及組織成員對此的理解與認同;(六 ) 法人治理結構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七 ) 組織各階層人員的知識與技能;(八 ) 組織結構和職責劃分的合理性;(九 ) 重要崗位人員的權責相稱程度及其勝任能力;(十 ) 員工聘用程序及培訓制度;(十一 ) 員工業績考核與激勵機制。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 評價組織風

26、險管理機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其審查重點為以下內容:(一)可能引發風險的內外因素;(二)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預計帶來的后果;(三)對抗風險的能力;(四)風險管理的具體方法及效果。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控制活動的適當性、合法 性、有效性。其審查重點為 以下內容:(一 ) 控制活動建立的適當性;(二 ) 控制活動對風險的識別和規避;(三 ) 控制活動對組織目標實現的作用;(四 ) 控制活動執行的有效性。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組織獲取及處理信息的能力。其審查重點為以下內容:(一)獲取財務信息、非財務信息的能力;(二)信息處理的及時性和適當性;(三)信

27、息傳遞渠道的便捷與暢通;(四)管理信息系統的安全可靠性。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對內部控制做出評價時,應選擇適當的評價標準。(一)內部審計人員首先應判斷組織已有標準的適當性。如果認為已有標準不合適,應向適當管理層報告;(二)如果管理層沒有制定合適的標準,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基于組織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選擇適當的評價標準。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評價內部控制時,按照項目的性質和需要,既可以對全部控制要素進行評價,也可 以只對部分控制要素進行評價。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采用文字敘述、調查問卷、 流程圖等方法對內部控制進行描述和評價,并記錄于 審計工作底稿中。第四章 內部控制審計的報告第二十條 內部審

28、計人員應向組織的適當管理層報告內部控制的審計結果。 審計報告應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 制的目的、范圍、審計結論、審計決定及對改善內部控制的建議;并應當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必要時進行內部控制的后續審計。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二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 本準則自 200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6 號舞弊的預防、檢查與報告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協助組織預防、檢查和報告舞弊行為,明確相關責任,降低組織風險, 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舞弊,是指組織內、外人員采用欺騙等

29、違法違規手段,損害或謀取組織經濟利益,同時可 能為個人帶來不正當利益的行為。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 一般原則第四條 組織管理層應對舞弊行為的發生承擔責任。建立、健全并有效實施內部控制,預防、發現及糾正舞弊 行為是組織管理層的主要責任。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合理關注組織內部可能發生的舞弊行為, 以協助組織 管理層預防、檢查和報告舞弊行為。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在以下幾個方面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一)具有預防、 識別、 檢查舞弊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在執行審計項目時警惕相關方面可能存在的舞弊風險;(二

30、)根據被審計事項的重要性、復雜性以及審計的成本效益性,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三)運用適當的審計職業判斷,確定審計范圍和審計程序,以發現、檢查和報告舞弊行為;(四)發現舞弊跡象時,應及時向適當管理層報告,提出進一步檢查的建議。第七條 內部審計并非專為檢查舞弊而進行。 即使審計人員以應有的職業謹慎執行了必要的審計程序, 也不能 保證發現所有的舞弊行為。第八條 損害組織經濟利益的舞弊, 是指組織內外人員為謀取自身利益, 采用欺騙等違法違規手段使組織經濟 利益遭受損害的不正當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此類舞弊行為:(一)收受賄賂或回扣;(二)將正常情況下可以使組織獲利的交易事項轉移給他人

31、;(三)貪污、挪用、盜竊組織資財;(四)使組織為虛假的交易事項支付款項;(五) 故意隱瞞、錯報交易事項;(六)泄露組織的商業秘密;(七)其他損害組織經濟利益的舞弊行為。第九條 謀取組織經濟利益的舞弊, 是指組織內部人員為使本組織獲得不當經濟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獲得相關 利益,采用欺騙等違法違規手段,損害國家和其他組織或個人利益的不正當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此 類舞弊:(一)支付賄賂或回扣;(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實的資產;(三)故意錯報交易事項、記錄虛假的交易事項,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誤解而作出不適當的投融資決策;(四)隱瞞或刪除應對外披露的重要信息;(五)從事違法違規的經營活動;(六)偷逃稅款;

32、(七)其他謀取組織經濟利益的舞弊行為。第十條 組織應作好舞弊檢查的保密工作。第三章 舞弊的預防第十一條 舞弊的預防是指采取適當行動防止舞弊的發生,或在舞弊行為發生時將其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以 內。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組織的內部控制并使之得以有效實施是預防舞弊的主要途徑。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時,應當關注以下主要內容以協助組織預防舞弊:一)組織目標的可行性;二)控制意識和態度的科學性;三)員工行為規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四)經營活動授權制度的適當性;五)風險管理機制的有效性;六)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性。第十四條 除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外,還應考慮可能會導致舞弊發生的下列情況:(一)管

33、理人員品質不佳;(二)管理人員遭受異常壓力;(三)經營活動中存在異常交易事項;(四)組織內部個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存在較大沖突;(五)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中難以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證據。考慮可能發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根據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時發現的舞弊跡象或從其他來源獲取的信息,生的舞弊行為的性質,向組織適當管理層報告,同時就需要實施的舞弊檢查提出建議。第四章 舞弊的檢查第十六條 舞弊的檢查是指實施必要的檢查程序,以確定舞弊跡象所顯示的舞弊行為是否已經發生。第十七條 舞弊的檢查通常由內部審計人員、專業的舞弊調查人員、法律顧問及其他專家實施。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按照以下要求進行舞弊檢

34、查:(一)評估舞弊涉及的范圍及復雜程度,避免對可能涉及舞弊的人員提供信息或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誤導;(二)對參與舞弊檢查人員的資格、技能和獨立性進行評估;(三)設計適當的舞弊檢查程序,以確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原因;(四)在舞弊檢查過程中與組織適當管理層、專業舞弊調查人員、法律顧問及其他專家保持必要的溝通;(五)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以避免損害相關組織或人員的合法權益。第十九條 在舞弊檢查工作結束后,內部審計人員應評價查明的事實,以滿足下列要求:(一)確定強化內部控制的措施;(二)設計適當程序,對組織未來檢查類似舞弊行為提供指導;(三)使內部審計人員了解、熟悉相關的舞弊跡象特征。第五章

35、舞弊的報告第二十條 舞弊的報告是指內部審計人員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適當管理層報告舞弊預防、檢查的情況及結果。第二十一條 在舞弊檢查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時,內部審計人員應及時向適當管理層報告:(一)可以合理確信舞弊已經發生,并需深入調查;(二)舞弊行為已導致對外披露的財務報表嚴重失實;(三)發現犯罪線索,并獲得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證據。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完成必要的舞弊檢查程序后,應從舞弊行為的性質和金額兩方面考慮其嚴重程度, 出具相應的審計報告。(一)報告的內容應包括:舞弊行為的性質、涉及人員、舞弊手段及原因、檢查結論、處理意見、提出的建 議及糾正措施;(二)若發現的舞弊行為性質較輕且金額

36、較小時,可一并納入常規審計報告;(三)若發現的舞弊行為性質嚴重或金額較大,應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如果涉及敏感的或對公眾有重大影響 的問題,應征求法律顧問的意見。第六章 附 則第二十三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自 200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7 號審計報告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內部審計人員編制和出具審計報告,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報告, 是指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計劃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 就被審 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書面文件。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

37、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 一般原則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實施結束后,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 出具審計 報告。如有必要,內部審計人員可以在審計過程中提交期中報告,以便及時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改善經營活 動和內部控制。第五條 審計報告應當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具有建設性,并體現重要性原則。(一 ) 審計報告的編制應實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審計事項;(二 ) 審計報告應按照規定的格式及內容編制,作到要素齊全、格式規范,不遺漏審計中發現的重大事項;(三 ) 審計報告應突出重點、簡明扼要、易于理解;(四 ) 審計報告應及時編制,以便

38、適時采取有效糾正措施;(五 ) 審計報告應針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可行的改進建議,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六 ) 審計報告形成的審計結論與建議應當充分考慮審計項目的重要性和風險水平。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該建立健全審計報告分級復核制度,明確規定各級復核的要求和責任。第七條 審計報告是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所做出的相對保證。第三章 審計報告的內容第八條 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 ) 標題;(二 ) 收件人;(三 ) 正文;(四 ) 附件:(五 ) 簽章;(六 ) 報告日期。第九條 審計報告的正文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 ) 審計概況:說明

39、審計立項依據、審計目的和范圍、審計重點和審計標準等內容;(二 ) 審計依據:應聲明內部審計是按照內部審計準則的規定實施,若存在未遵循該準則的情形,應對其做出 解釋和說明;(三 ) 審計結論: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所作的評價;(四 ) 審計決定:針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五 ) 審計建議:針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的改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建議。第十條 審計報告的附件應包括對審計過程與審計發現問題的具體說明、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等內容。第四章 審計報告的編制、復核與分發第十一條 審計項目負責人應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編制審計報告,并向被審計單位征求

40、反饋意見。第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持有異議的,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進行研究、 核實, 必要時應修改 審計報告。第十三條 審計報告經過必要的修改后,應連同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及時送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復核。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將審計報告提交被審計單位和組織適當管理層, 并要求被審計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 落實糾正措施。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地將審計報告歸入審計檔案,妥善保存。第五章 附 則第十六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 200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8 號后續審計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內部審計人員的后續審計

41、工作,保證審計的效果,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后續審計, 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為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及其 效果而實施的審計。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 一般原則第四條 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是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采取糾正措施。 內部審計人員的責任是評價被審計單 位管理層采取的糾正措施是否及時、合理、有效。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或與被審計單位約定的期限內執行后續審計。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適時安排后續審計工作,并把它作為年度審計計劃的一部分。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如

42、果初步認定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已采取了有效的糾正措施, 后 續審計可以作為下次審計工作的一部分。第八條 當被審計單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慮,決定對審計發現的問題不采取糾正措施, 并做出書面承諾時,內 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向組織的適當管理層報告。第三章 后續審計程序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確定后續審計時間和人員安排,編制審計方案。第十條 編制后續審計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基本因素:(一)審計決定和建議的重要性;(二)糾正措施的復雜性;(三)落實糾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和成本;(四)糾正措施失敗可能產生的影響;(五)被審計單位的業務安排和時間要求。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

43、確定后續審計范圍時, 應分析原有審計決定和建議是否仍然可行。 如果被審計單位 的內部控制或其他因素發生變化,使原有審計決定和建議不再適用時,應對其進行必要的修訂。第十二條 對于已采取糾正措施的事項, 內部審計人員應判斷是否需要深入檢查, 必要時可提出應在下次審計 中予以關注的事項。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根據后續審計的執行過程和結果, 向被審計單位及組織適當管理層提交后續審計報 告。第四章 附 則第十四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第十五條 本準則自 200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9 號內部審計督導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內部審計的督導工作,保證內

44、部審計的質量,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督導, 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和審計項目負責人對實施審計工作的審計人員所進行的監 督與指導。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 一般原則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建立內部審計督導制度,明確督導的目的、 范圍及各級督 導人員的責任。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對督導工作負主要責任。審計項目負責人負責審計現場的督導工作。第六條 對于重大或敏感的審計問題,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直接進行督導。審計機構負責人應采取適當的措施, 盡可能減少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風險。第七條 在督

45、導工作中,應遵循重要性、謹慎性和客觀性原則。(一)督導人員應根據內部審計人員的知識與技能,以及審計項目的復雜性,有重點地進行督導工作;(二)實施督導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進行合理的專業判斷,減少審計風險;(三)實施督導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做到客觀公正。第八條 督導應當貫穿于審計項目的全過程,包括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和審計終結三個階段。第三章 審計督導的內容與方法第九條 督導人員應確保審計人員明確審計目標和審計責任,并具有完成審計項目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第十條 督導人員應確保審計人員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性質和需要特別關注的重大經營問題, 制定可行的審 計方案。第十一條 督導人員應確認審計人

46、員按批準后的審計方案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 并針對新發現的重要問題修訂 審計方案。第十二條 督導人員應復核審計人員所編工作底稿的質量。第十三條 督導人員應確認審計證據的充分性、相關性及可靠性。第十四條 督導人員應確認審計報告的可靠性,審計建議的可行性。第十五條 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異議,督導人員應進行核實、復查,并及時給予答復。第十六條 督導人員應確認審計目標實現的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尚未解決的重要問題。第十七條 督導人員應確認審計人員遵循內部審計準則的情況。第四章 附 則第十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 200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1

47、0 號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提高審計效率,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 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與會計師事務所、 國家審計機構在審計工 作中的溝通與合作。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 一般原則第四條 內部審計應做好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以實現以下目的:(一)確保充分的審計范圍;(二)減少重復審計,提高審計效率;(三)共享審計成果,降低審計成本;(四)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改進內部審計機構工作;(五)維護組織利益。第五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

48、計的協調工作, 應在組織適當管理層的支持和監督下, 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具體 組織實施。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定期對內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進行評估, 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 改進協調 工作。第三章 協調的方法及內容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在外部審計為本組織提供審計服務時做好協調工作。第八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協調,可以通過定期會議、不定期會面或其他溝通方式進行。第九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與外部審計機構及人員的溝通;(二)配合外部審計工作;(三)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四)利用外部審計工作成果。第十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在審計范圍上進行協調。 在制定

49、審計計劃時,應考慮雙方的工作,以確保充分 的審計范圍,最大限度減少重復性工作。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在必要的范圍內互相交流相關審計工作底稿, 以便在審閱后相互評價工作質 量,利用對方的工作成果。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相互交流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在具體審計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溝通,達成共識,以促進雙方的合作。第四章 附 則第十四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第十五條 本準則自 200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11 號- 結果溝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內部審計的結果溝通工作,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內部審計基本

50、準 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結果溝通,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與被審計單位、組織適當管理層就審計 概況、依據、結論、決定或建議進行討論和交流的過程。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 動。第二章 一般原則第四條 結果溝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并取得被審計單位、組織適 當管理層的理解。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結果溝通制度,明確各級責任,積極有效的進行溝通。第六條 被審計單位應與內部審計機構進行認真充分的溝通,并及時反饋意見。第七條 結果溝通一般采取書面或口頭方式,也可采用其他適當方式。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與人員應在審計報告正式提交之前進

51、行結果溝通工作。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把結果溝通的有關書面材料作為審計工作底稿歸檔保存。第三章 結果溝通的內容及方法第十條 結果溝通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審計概況;(二)審計依據;(三)審計結論;(四)審計決定 ;(五)審計建議。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與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結果溝通。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果持有 異議,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進行研究、核實。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與組織適當管理層就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 進行溝通。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與被審計單位進行結果溝通時,應注意溝通技巧,進行平等、誠 懇、恰當、充分的交流。第四章 附 則第十四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

52、布并負責解釋第十五條 本準則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12 號遵循性審計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實施遵循性審計的行為, 明確相關責任, 保證遵循性審計工作質量, 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遵循性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審查組織在經營過程中遵守相關法規、政策、 計劃、預算、程序、合同等遵循性標準的情況并作出相應評價的審計活動。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 一般原則第四條 組織管理層負責確定、制定并執行遵循性標準。為保障遵循性標準的執行,組織管理層應建立適

53、 當、合法、有效的內部控制。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工作。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負責審查、評價組織執行有關遵循性標準的情況。 遵循性審計是內部控制審計的基本內容之一,是實施內部審計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環節。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做好遵循性審計中的保密第三章 遵循性審計的內容和方法第八條 遵循性審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國家相關法規的遵循情況;(二)行業、部門政策的遵循情況;(三)組織經營計劃和財務計劃的遵循情況;(四)組織經營預算和財務預算的遵循情況;(五)組織所定各種程序標準的遵循情況;(六)組織簽定的各類合同的遵循情況;(七)其它標準的遵循情況。第九條 在確定審計目標時,內部審計人員應考慮向以下方

54、面詢問相關遵循性標準:(一)組織經營、財務等相關方面負責人;(二)組織的法律顧問;(三)投資人、合同方;(四)政府及其他主管機構;(五)外部審計人員;(六)其他。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遵循性審計時,應當充分關注組織的以下情況:(一)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或處罰;(二)重要的法律訴訟;(三)異常的交易或事項;(四)計劃、預算執行結果嚴重偏離標準;(五)信息嚴重失真或資料不完整;(六)缺乏相關的內部控制或相關內部控制無效;(七)其他可能導致違反遵循性標準的情況。第十一條 在實施遵循性審計的過程中,內部審計人員應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并記錄于工 作底稿中。第十二條 在評價遵循性標準的執

55、行情況時,若相關標準之間存在不一致,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處理:(一)國家制定的法規之間存在不一致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處理;(二)行業、部門的政策之間存在不一致時,應當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機構進行裁決和解釋;(三)組織內部的計劃、預算、程序之間存在不一致時,應當按照標準制定者的管理層次由高至低進行取 舍;(四)涉及合同問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處理。第十三條 當有證據表明組織可能存在嚴重違反遵循性標準的事項,或嚴重違反遵循性標準的事項發生 時,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及時將有關事實告知適當管理層。第十四條 遵循性審計情況和結果必須反映在審計報告中。對嚴重違反遵循性標準的審查結果,應出具專 項審計報告。第四章 附 則第十五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準則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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