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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BOT項目特許經營協議書模板(范本格式) BOT項目特許經營協議書模板(范本格式) 甲方:_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 乙方:_內蒙古興托重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鑒于:_ 一、甲方為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采用BOT方式建設煤炭運輸專用高速公路的批復(內政發2006113號)、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內蒙古自治區交通廳關于印發內蒙古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會議紀要的通知(內交發2005770號)等文件的精神,經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授權與乙方簽署本協議; 二、乙方為依法設立的有限公司,主要從事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交通基礎設施項目

2、投資建設、經營管理和維護; 三、為了確保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轄部門給予乙方的權利,保證項目投資主體及乙方全體股東的權益,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同意授予乙方本協議所規定的特許權。 因此,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決定以"BOT"模式建設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項目,為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特簽訂本特許權合同書:_ 第一章 特許權的內容、方式及期限 第一條 特許權的內容 1.1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對該公路項目的批復,甲方特許乙方獨占排他享有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以下簡稱"托縣至興和_")特許權,該權利在整個授權期內有效。 甲方鄭_保

3、證:_至本協議簽訂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協議中乙方享有之托縣至興和_的特許權。并將確保根據本協議授予乙方的特許權、其他權利和優先權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損害和妨礙。 特許權主要包括以下權利:_ (1)建設管理權; (2)運營管理權和車輛通行收費權; (3)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建設管理權、經營管理權。 1.2甲方特許乙方享有獨立、排他的托縣至興和_特許權,甲方根據本協議授予乙方的特許權在授權期間內是專屬于乙方的。甲方確保特許權的任何部分在授權期間內不再授予其他方。 1.3甲方特許乙方享有托縣至興和_沿線規定區域內服務區的開發建設經營權。含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經營期限與乙方擁有的該服務區所有權

4、同期。 1.4特許權的補充規定 1.4.1托縣至興和_收費站地址應當根據自治區政府的批準設立。 1.4.2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內政字200045號),特許經營新建公路經竣工驗收后,達到收費的必要條件方可收費,收費標準按自治區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執行。 1.4.3公路建設和經營期限內,乙方享有國家、自治區有關公路建設和開發優惠政策和西部開發相關優惠政策,享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沿線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公路建設和沿線開發的一切優惠政策。 1.4.4乙方有權根據同期國家及內蒙古_消費物價指數變化情況或項目合理的經營成本等因素的變動情況,擬定公路收費價格調整方案,經報自治區政府批準后執行。乙方應當

5、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第二條特許權的方式 2.1該特許權以BOT(建設、運營和移交)形式由乙方享有。 第三條特許權的期限 3.1乙方享有的特許權期限(以下簡稱"特許期")始于本協議締結之日,于內蒙古煤炭專運高速公路收費經營期限屆滿終止。甲方授予乙方收費經營期限為30年(不含建設期)。 3.2上述收費經營期限指托縣至興和_,從托克托經和林縣、涼城縣、察哈爾右翼前旗,至興和縣公路項目(以下稱該項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取得的收費經營期限。 3.3鑒于重載高速公路維護任務重、費用高,為保證公路完好,甲方同意除給予乙方投資建設的內蒙古煤炭專運高速公路30年收

6、費經營權。 3.4服務區的經營期限與乙方擁有的該服務區所有權期限相同。 3.5經雙方書面同意,并符合國家現行和日后頒布的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員會、自治區交通廳批準,特許期限可以延長。 3.6在特許期內,如因本協議規定的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實施或繼續實施項目建設、運營、移交的,特許期應予以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當與不可抗力持續的時間相同。 第四條乙方享有特許權的先決條件 4.1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形成同意參照BOT模式投資建設托縣至興和_的文件。 4.2內蒙古自治區發改委和交通廳對托縣至興和_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4.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作出同意托縣至興和_建設用

7、地取得內蒙古國土資源廳關于內蒙古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建設項目用地計劃的意見。 4.4乙方向甲方提交其關于托縣至興和_工程投融資計劃以及銀行貸款承諾書。 第五條特許權的轉讓、擔保、出租 5.1轉讓 5.1.1乙方依據本協議享有的投資建設權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轉讓,乙方股東或投資聯合體調整和變化需報甲方備案,但新的股東或投資聯合體必須承認本協議并按本協議承擔相應的義務。具體項目由乙方依據本協議專門成立的項目公司實施投資建設。 5.1.2乙方根據本協議享有的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開發經營權可以轉讓,但是必須具有以下先決條件:_ 5.1.2.1乙方事先將轉讓的內容、方式及受讓人的概

8、況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時向甲方遞交相關的證明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并同時在此期間出具同意與否的書面意見。 5.1.2.2乙方已經獲得受讓方的同意,取得受讓方承諾嚴格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履行義務和享有權利的書面文件,并將此文件正本一份提交給甲方。 5.1.3乙方與受讓方簽署的轉讓合同中,受讓方對乙方承擔的義務,不得少于本協議中所規定的乙方義務。 5.2擔保 5.2.1乙方有權將其依據本協議享有的公路通行收費權以及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開發經營權進行擔保。 5.2.2乙方用上述權利進行擔保的期限不得超過本協議規定的特許期。 5.3出租 5.3.1乙方有

9、權將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經營權進行出租。 5.3.2上述設施的出租期限不得超過本協議規定的特許期。 5.3.4乙方如違反本協議的約定進行轉讓、擔保、出租的,甲方有權提前收回特許權,并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章 設施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第六條 設施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6.1在公路移交前,公路基礎設施和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由乙方享有。 6.2甲方承認這種所有權和經營權,這種所有權和經營權依照我國法律得到體現。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甲方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在整個特許期內,對乙方享有所有權和經營權的設施及其他資產不進行征用、充公、收歸國有。 6.3在特許期內甲方和其他

10、第三方需占用公路用地,穿越公路(包括上跨、下穿)構筑、設置構筑物、管線,增設公路交通岔道口,沿線公路兩側經營性網點、房屋開發,需上下公路的交叉設施和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各種宣傳、廣告設施,必須征的乙方同意后,甲方方可辦理路政審批許可證手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給與賠償。 6.4特許權期限屆滿后,甲方無償收回托縣至興和_及其配套的服務設施所有權。公路設施所有權移交給甲方的日期為特許權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 第七條 設施的轉讓、抵押、出租 7.1在特許期內,公路基礎設施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進行轉讓、擔保,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7.2乙方有權對公路沿線區域內的包括服務區在內

11、的服務設施進行轉讓、抵押,但是必須事先告知受讓人或抵押權人,甲方在特許權期限屆滿后有權無償收回上述設施。 7.3乙方對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的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有權進行出租。 7.4乙方違反本協議進行轉讓、抵押、出租公路基礎設施的,甲方有權予以制止,并提前收回設施所有權,并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章 工程 第八條 工程的建設施工 8.1建設施工的一般性規定 8.1.1本協議項下工程的正式名稱為:_托縣至興和煤炭運輸公路項目工程。該工程的組成詳見本協議工程的施工圖設計及其附件。該項目沿線屬平原微丘地貌,地勢起伏不大,根據現有公路技術狀況、發展環境、預測交通流量等因素,建議推薦方案:_近期按高速公

12、路,路基寬度26米的標準投資建設。 8.1.2乙方對施工圖設計中列舉的項目,執行項目自建總承包或其他承包建設方式。乙方應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第三方進行設計、施工。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有關設計、施工規范。經甲乙雙方審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更改。如果一方認為確需更改原設計,必須經過原設計單位的同意,并修訂出圖紙及說明,由此發生的工程費用的超出部分由提出方負擔。 8.1.3乙方同時負有托縣至興和_項目的建設前期工作,包括設計、施工、質量控制等以及工程建設期間的相應義務。 8.2工程交、竣工驗收 工程的交、竣工驗收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2.1工程竣工后,乙方按照規

13、范要求向甲方提交申請驗收報告,甲方收到報告后,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3號)組織驗收。工程驗收后甲方必須提交驗收結果,如果不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組織進行驗收,又不能提出書面意見的,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擔。 8.2.2驗收中如工程質量達不到國家工程質量管理部門所規定的要求,或有需要進行局部修補的項目,乙方應當負責返工,費用由乙方負責。返工修補完工再提請驗收,直至達到要求。 8.3工程的質量控制 8.3.1乙方應自覺接受政府質量監督部門對托縣至興和_的施工進行監督和檢測。并對檢測出的不合格工程進行返工,負責全部返工經費。但這種監督和檢測應盡量地避免對施工進度

14、造成干擾。 8.3.2乙方有權派代表參加托縣至興和_的檢測和驗收。 8.3.3監督和檢測的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8.3.4對甲方開展相應的對項目施工的監督和檢測,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為甲方代表提供協助和提供必要臨時需用的設備。 8.4工程的建設期限 建設期限為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6個月。因不可抗力導致工程工期延長的除外。 第九條 建設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 9.1乙方的權利義務 9.1.1組織項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圖詳測與設計文件的編制工作,在合同簽訂后60日內負責將施工圖設計全套文件及其他技術材料提供給甲方,費用由乙方支付。 9.1.2乙方負責項目全部建設資金的籌集落實,并按照工程進度注入資金

15、。應按照設計規范、所有適用的其他規范、施工設計完成工程建設,并承擔費用和風險。乙方有權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為完成施工任務自主選擇合格的承包商并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安全操作規程,協議書格式。預防安全事故。在工程建設中發生任何事故,責任均由乙方或施工單位承擔。 9.1.3乙方在工程設計施工圖文件被批準后30工作日天內向甲方提交托縣至興和_的施工計劃方案并取得甲方的同意。乙方可以向甲方報送對施工計劃方案的修改建議。甲方必須及時回復,自乙方報送方案之日起超過七日甲方未回復,視為甲方同意。 9.1.4按照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要求對項目工程建設具備法人資格的所有施工單位的資質和資信進行全

16、面審查,并在本協議簽訂后30日內將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審查資料提供給甲方。 9.1.5負責支付項目工程建設所發生的征地、拆遷、施工臨時占地、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社會費用,工程監理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費。負責支付施工所需的采砂場、采石場、取土場的開采稅費。 9.1.6在竣工日前,乙方應每月向甲方就托縣至興和_的設計和施工進度進行報告。該報告應根據項目計劃,詳細說明已經完成的和在建的工程,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它事項。施工結束后,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所有完工工程的圖紙、其它技術和設計資料、完工記錄以及其它甲方可能需要的其它資料的復本。 9.2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9.2.1向乙方提供建設、運營托

17、縣至興和_所需的投資建設批準文件、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的批復文件、公路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批復文件,協助乙方辦理征用土地使用權文件、公路通行收費批準文件以及原有公路的國有資產評估報告。并協助乙方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組織編制項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設計文件,經甲方初審后提交審批機關審查批準。 9.2.2甲方應協助乙方取得托縣至興和_及有關附屬設施連接道路和支線公路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協助乙方取得托縣至興和境段及有關附屬設施(包括岱海超大服務區)連接道路和支線公路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及土地使用權證書。 9.2.3成立工程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辦理工程建設區域內的土地征用及臨時占用手續,以及公路沿線經過地電力

18、、通訊線路,房屋及其他地面建筑物及附著物的拆遷工作。所涉及的費用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取下限收取。 9.2.4在特許期內,確保乙方享受國家、自治區及沿線各地方有關招商引資進行公路建設和開發的優惠政策和西部開發的優惠政策,享受各級政府關于公路建設和沿線開發的一切優惠政策和稅費減免政策。 9.2.5公路沿線兩側用地范圍內的土地(指征用土地),全部由乙方作為植樹造林及公路、橋梁保護和建設配套服務設施用地。 9.2.6負責協調解決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采砂場、采石場、取土場等工作,并在開工前完成。所涉及的費用按照有關規定能減免的減免,不能減免的按照最低標準收取。同時,給于乙方在公路兩側進行商業、旅游、廣告、

19、服務業開發的權力。 9.2.7協調辦理公路收費申請報告的呈報,沿線文物保護的手續。協助處理和排除建設、運營中出現的各類社會問題及人為干涉,協助做好工程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工程建設人員及設施的安全。 9.2.8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質量監督程序,履行行業監督管理職能,會同審定施工設計文件,負責組織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第四章 公路運營 第十條 公路養護 10.1乙方應當在特許期內負責托縣至興和_管理、運營、維修、維護和大修。在項目預計竣工日期之前90天,乙方應準備并向甲方提交其用于托縣至興和_運營、養護和維修,并符合交通部和其他相關機構的技術標準的管理辦法。乙方應按照上述管理辦法及全部適用的法律法規

20、運營、養護并維修托縣至興和_; 10.2運營期間,如果達不到內蒙古自治區公路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和簽約時約定的養護技術標準,應當立即停止收費進行養護維修,達到標準后并經驗收合格后,重新開始收費,但是其收費天數只相應減少并不后延。 10.3公路養護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對公路養護所需要的挖砂、取土、采石以及取水,應當給與支持和協助。 第十一條 公路的運營 11.1乙方有權獨立行使公路通行收費權,合法經營不受干涉。公路投入運營后,公安、煤炭、林業、畜牧等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公務時,如需設卡的必須經過甲乙方協商同意后方可進行。 11.2出于安全考慮,或為了預定的或緊急的養護及清潔等目

21、的,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請關閉托縣至興和_的全部或部分。甲方應在會商政府有關部門后給予及時答復。 11.3車輛通行收費 乙方有權在特許期內向該公路的使用者(國家和省級政府有關部門規定免征的除外)收取通行費。 11.3.1在收取通行費期間,根據同期國家及內蒙古_消費物價指數變化情況或在合理的項目經營成本等因素變動達到一定幅度的特殊情況下,乙方也可通過甲方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和省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相應調整收費標準和期限的申請。 11.3.2乙方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及規定,經批準后在托縣至興和_上設置收費站點,甲方有權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對乙方收費站的設置進行監督。 11.3.3托縣至興和_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

22、由乙方提出方案,經甲方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報內蒙古發展改革委員會及省交通廳批準后實施。為防止車輛嚴重超載,公路遭到破壞,保證行車安全,該公路收費方案原則為:_按車載計重收費,以收費價格調控運輸者自覺合理裝載運輸。 11.4在特許期內,甲方承諾不得在允許第三方在公路兩側各30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任何與之平行或方向相同的,或者與本項目功能相同或相似的,相同或相當規模和技術標準的公路(含一級公路)。如托縣至興和_由于交通流量增加而滿足不了車輛運行,經可研論證確需重新修建另一條公路橋或改擴建公路時,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由乙方以適當的模式負責該公路橋和公路的新建和擴建任務。 第十二條 路政管理

23、 12.1甲方擁有并行使對托縣至興和縣公路境段的路政管理權。 12.2乙方應按照內蒙交通廳、內蒙發展改革委員會有關文件的規定,承擔甲方路政管理所需的房屋、設施及人員、裝備等全部經費。 第十三條 沿線設施的經營 13.1乙方擁有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指公路基礎設施和公路沿線兩側規定區域內服務設施建設用地,下同)內的廣告經營權,乙方經營廣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五章 公路的移交 第十四條 移交 14.1本章所稱的移交是指:_在特許期屆滿后,乙方將托縣至興和_項目全部固定資產包括后期項目工程中的建設設施,按照正常運行的技術狀態無條件的移交給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移交時資產狀況不得附加于資

24、產有關的擔保、租賃等債權債務關系。 14.2在特許期滿后,托縣至興和_(征地范圍內)兩側的非公路建筑設施,如乙方修建的加油站、汽修廠等,雙方在移交之前聘請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對其進行評估,將評估后的資產或有償轉讓給甲方、或保留、或作其他處置。 第十五條 移交的程序 15.1公路移交程序 15.1.1乙方必須于特許權屆滿前六個月開始至移交時候對公路進行正常維修、養護,以保證所移交的公路保持良好的運營和技術狀況。 15.1.2甲方在移交前六個月,組織成立托縣至興和_接收機構。甲方授權接受機構與乙方辦理接收的有關具體事宜,并在公路移交后全權負責該公路的運營、養護的管理事務。 15.1.3托縣至

25、興和_接收機構應當于特許期屆滿前六個月通知乙方準備進行移交,并與乙方討論確定移交的必要程序、清單和具體方案。 15.1.4如果甲方在移交時認為托縣至興和_設施狀況不符合雙方事先認可的有關技術標準,則乙方需自負費用開展必要的維修和更新。如果乙方不同意,則需要按照本協議有關爭端解決程序來決定這種工作的必要性。 15.1.5甲方應當于移交日前安排好有關人員接收公路,在甲方認可乙方所移交公路符合標準,辦理有關手續后,公路基礎設施的所有權正式移交給甲方,乙方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包括服務區在內的服務設施則按照本協議14.2款執行。 第六章 雙方的一般性義務 第十六條甲方的一般義務 16.1甲方在行使和履行本

26、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時,應遵守相關的法律和法規。保證乙方依法享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財產權和經營自主權。承諾根據本協議授予乙方的特許權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損害或妨礙。 16.2甲方應按照法律法規,在其權力和管轄范圍內通過努力給予乙方進行項目施工、運營、養護及管理所必須的批準;并協助乙方獲得本協議項下所需的其它批準。 16.3根據本協議,甲方不干預乙方的施工、運營、養護及管理,除非此種干預是為保護公共利益及安全所必需的,或是由法律、法規所要求的。 16.4甲方應保證連接托縣至興和_的道路和其它基礎設施處于良好的技術與運行狀況,以保證通往托縣至興和_的交通的高效和安全。 16.5甲方承諾,除國家法律、法規和

27、自治區政府明文規定乙方應繳納的稅費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甲方確保沿線各級政府及部門頒布之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不與本協議條款相沖突和對本協議之執行產生嚴重不利影響。 第十七條乙方的一般義務 17.1乙方應遵守適用于項目的全部法律和法規,根據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法律、法規,依法經營。 17.2乙方應按照合同規定實施本項目,自擔風險,在特許期限內按照本協議對托縣至興和縣_段進行投資、開發、融資、施工、驗收、運營、管理和維修。 17.3乙方應根據交通部頒布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其經營管理的公路項目及其有關附屬設施進行養護,保證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17.4乙方應接受甲方根據相應的法律、法

28、規及規范性文件對其的管理和監督。 第七章 違約及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違約及賠償 18.1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的有關規定,任何一方違約都必須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18.2合同簽訂后,甲方在開工前單方終止合同,除承擔乙方前期實際支出的費用外,還需向乙方支付項目投資總額1%的違約金;在項目工程建設期內甲方終止合同,要向乙方賠償實際發生的工程費用,并承擔項目工程投資總額10%的違約金;運營期間,甲方終止合同,要向乙方賠償工程總投資額及合同期內的的總利潤。 18.3乙方全部工程完工,在具備征收車輛通行費的情況下,由于甲方的原因不能開征的,每推遲一天,原定乙方運營收費期限順延一日,并且由甲方承擔每日10

29、萬元賠償。 18.4乙方未保證資金到位,導致工程延誤的,總工期不后延,只相應減少收費天數。若乙方在竣工前單方面終止合同,除承擔項目工程投資總額1%的違約金外,尚需承擔停工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18.5乙方未能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施工而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經濟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因補修返工造成延誤通車的,對于離婚協議書的格式。相應的減少收費天數。 第八章 協議的終止 第十九條除按照本協議所進行的特許期展期或提前終止,本協議授予的特許權應在特許期滿時結束。 第二十條甲方因乙方違約事件而單方終止協議 20.1如果下面所列事項或條件中的一項或幾項發生,甲方可以通過對乙方發出書面通知的方式隨時終止本協議:

30、_ 20.1.1乙方發生清算、破產; 20.1.2建設期和經營期內,乙方發生嚴重的建設質量或養護質量問題,且不能在甲方指出后在規定的時限內整改,或整改后仍不達標的; 20.1.3乙方因為主觀因素造成建設速度嚴重滯后,且無望在規定的工期內完成施工任務的; 20.1.4乙方不能承諾建設資金按期到位,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的; 20.1.5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的主要義務,并且不能在自甲方發出指明及要求乙方糾正其違約行為的書面通知起30日內糾正此行為。 第二十一條乙方因甲方的違約事件而單方終止協議 21.1如果甲方違反了其在本協議中承擔的主要義務,并且不能在自乙方發出要求甲方糾正其違約行為的書面通知起30日內糾正,乙方可以根據本協議的規定,通過發出對甲方書面通知的方式隨時終止協議。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二條不可抗力 22.1由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履行中止情況 22.1.1雙方中任何一方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如因不可控制的情況阻礙,即遇有不可抗力,有權中止這種義務的履行。這種情況包括但不僅限于自然災害、戰爭和法律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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