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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合同編號: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合同發包方:承包方:精品文檔第一部分協議書發包人(全稱):承包人(全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內容:資金來源:二、工程承包范圍承包范圍:v三、合同工期開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有效工期四、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五、合同價款金額(大寫):(人民幣): 元六、組成合同的文件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協議書2、本工程招標書、中標通知書3、投標書及其附件4、本合同專用條款5、本合同通用條款6、標準、規范及

2、有關技術文件7、圖紙8工程量清單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 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 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十、合同生效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合同訂立地點:本合同雙方約定后生效。發包方(蓋章):承包方(蓋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帳號:帳號:電話:電話:電掛:電掛:郵政編碼:郵政編碼:第

3、二部分通用條款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1詞語定義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 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1.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 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 補充或修改。1.3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 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 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

4、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 履行的代表。1.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 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 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1.8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 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 約定。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 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1.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 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

5、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 項。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 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1.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 的經濟支出。1.14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 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1.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 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 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 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

6、資料)。1.18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 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 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2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 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1.21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1.22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 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 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 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

7、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 時間為當日24時。2.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1)本合同協議書(2)本工程招標書、中標通知書(3)投標書及其附件(4)本合同專用條款(5)本合同通用條款(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7)圖紙(8)工程量清單(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 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影響工程正常進行 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 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

8、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 通用條款32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3.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3.1語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面、解釋和說明。3.2適用法律和法規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 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3.3適用標準、規范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 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4. 圖紙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 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 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

9、出保密要求,保密 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 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 包人。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 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5.工程師5.1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 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 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 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

10、權前需要征得發包 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 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 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 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 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 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32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 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5.6不實行工程監理

11、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并可 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 知作為本合同附件。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 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 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 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

12、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 包人發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 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 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 令應于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 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 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 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 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 下

13、,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 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 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 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 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 延誤的工期。6.4如需要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7. 項目經理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

14、用條款內寫明。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 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7.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 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 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 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 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 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 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 履行

15、前任的義務。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8. 發包人工作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 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 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 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介精品乂檔真實準確性負責;(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

16、臨時用地、停水、 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 質的證件除外);(6)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 交驗;(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 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8.2發包人可以將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 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8.3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 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9.承包人工

17、作9.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1)向工程師提供年、季、年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2)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 并負責安全保衛;(3)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 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 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 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 在專用條款內約定;(5)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 (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

18、名木的保護工作;介精品乂檔(6) 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 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 失和罰款;(7) 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 償發包人有關損失。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10. 進度計劃10.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 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 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10.2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 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

19、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 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 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 價款。11. 開工及延期開工11.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 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 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 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 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 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11.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

20、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 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 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12. 暫停施工介精品乂檔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 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 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 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 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 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 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

21、延 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 順延。13. 工期延誤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 能正常進行;(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 常進行;(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 時;(6)不可抗力;(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 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

22、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 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14. 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 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 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14.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定提前竣工 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 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 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四、質量與檢驗15. 工程質量1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 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

23、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 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 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 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16. 檢查和返工16.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 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 利條件。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 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 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 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24、1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 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 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 由發包人承擔介精品乂檔17.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17.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 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 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 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 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

25、改后重新驗收。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 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 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 記錄。1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 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 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18. 重新檢驗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 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 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 應順延工期。檢驗

26、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五、安全施工19. 安全施工與檢查19.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成立安全生產 工作小組,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 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 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19.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 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 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介精品乂檔20. 安全防護20.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

27、防震車間、易 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 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20.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 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 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 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21. 事故處理21.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 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 承擔發生的費用。21.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 處理。六、

28、合同價款與支付22. 合同價款及調整22.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 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 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22.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 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 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 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 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

29、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介精品乂檔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22.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 時;(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22.4承包人應當在22.3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 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 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 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23. 工程預付款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

30、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 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 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 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 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 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24. 工程量的確認24.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 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 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 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

31、為工程價款 支付的依據。24.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 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 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介精品乂檔效。24.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 量,工程師不予計量。25.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25.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 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 算。25.2本通用條款第22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28條工程變更調 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

32、款) 同期調整支付。25.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 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 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定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 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計算應付 款的貸款利息。25.4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 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 約責任。七、工程變更26. 工程設計變更26.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 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 發包人應報

33、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 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26.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介精品乂檔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 工期不予順延。26.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 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 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 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 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

34、分擔或分享。27. 其他變更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 由雙方協商解決。28. 確定變更價款28.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 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 同價款;(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 同價款;(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 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28.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 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28.3工程

35、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 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 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28.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2條 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精品文檔28.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 同期支付。28.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 價款。八、竣工驗收與結算29. 竣工驗收29.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 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 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29.2發

36、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 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 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29.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 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29.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 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 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29.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 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29.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 驗收程序

37、按本通用條款29.1款至29.4款辦理。29.7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 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29.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生質量安全問題及 其他問題,由承包人承擔責任。30. 竣工結算30.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 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 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30.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 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30.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

3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 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 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30.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 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30.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 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 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 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30.6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 32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31. 質量保修31.1承包人應

39、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 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31.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 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31.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2)質量保修期;(3)質量保修責任;(4)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九、爭議32. 爭議32.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 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 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 裁;第二種解決方式

40、: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32.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 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1) 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2) 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3) 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其他33.不可抗力33.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 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33.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 及的條件下迅速米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米取措 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

41、可抗力事件結 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 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 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 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33.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 分別承擔:(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2) 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3) 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

42、管理人 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6)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33.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 行方的相應責任。34. 保險34.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 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34.2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 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34.3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米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或者減少損失。34.4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35. 擔保35.1

43、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 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2)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 務。35.2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35.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 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36. 專利技術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37.地下障礙物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 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

44、小時內 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 期。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 置。38合同解除38.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38.2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5.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 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38.3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 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3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 同無法履行。38.5 一方依據38.2

45、 38.3 38.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 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 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2條關于 爭議的約定處理。38.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的保護和 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 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 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 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 賠償因合同解除給

46、對方造成的損失。38.7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 力。39. 合同生效與終止39.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39.2除本通用條款第31條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 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 終止。39.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 則,履行通知、協議、保密等義務。40. 合同份數本合同共肆份(每份共30頁),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 別保存。1;41. 補充條款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 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第

47、三部分專用條款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2.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本工程招標書、中標通知書、本合同協 議書、本合同專用條款、本合同通用條款、工程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 文件、圖紙3.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3.2使用法律和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招投標法山東省招標管理條例、合同法3.3適用標準、規范適用標準、規范的名稱:現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標準及驗收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的約定:參照其他行業標準及規范,雙 方協商4. 圖紙4.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5.工程師5.1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姓名:

48、 職務:發包人委托的職權:本工程施工全過程的施工管理需要取得發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施工工藝變更及工程量的追 加、變更5.2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姓名:職務:職權:代表發包方對本工程進行監督管理7. 項目經理姓名:職務: 項目經理8. 發包人工作8.1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已具備施工條件(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承包方自行解決,費用已含在中標價中。(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按招標文件有關 規定執行(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

49、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_ i. -i已辦理(6) 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現場交驗(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已辦理9. 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工程進度計劃表,每 周一報。(2)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設專 門安全管理部門,發生事故責任方負責。(3)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交通管理、環衛等部門有關手續(4)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無(5)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 筑)、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 按招標文件及相關政策、規定 執行(6)施工場地清潔衛生的要求:保持清潔,嚴禁未經甲方許可隨意 堆放物料、拌合水泥;嚴禁堆放淤泥、垃圾等。(7)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需夜間施工及破路施工的, 承包方按招標文件進行防護工作,并設警示裝置,出現任何安全事故, 發包方不負責任。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10.進度計劃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工程師確認的時間:13.工期延誤13.1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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